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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改造工作面临的十个问题与改革设想
发布日期:2017-2-21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308   收藏(0)

    监狱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能否做好教育改造工作,关系到我国监狱工作兴衰成败,关系到把一个什么样的监狱带人21世纪。因此,如何加强、改进教育改造工作,是摆在每个监狱民替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教育改造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深和浅问题

    当前的罪犯,其思想意识深深地烙印着极端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冒险主义和心理上的贪婪、淫欲、情欲、逆反报复。这些决定着罪犯进行行为选择、判断、形成需要的主观思想,且扎的很“深”。而作为教育改造的重要内容之一的思想道德政治教育抓的不深,停留在“浅”层上,表现出的是:满足于知识的灌输、意义的阐述,心理的疏导和对随时出现的错误、问题的制止和排除。较少触及和切中罪犯思想灵魂深处的要害。因此,带来的是思想教育缺乏一定的深度,处于隔靴搔痒,只能治“标”,而难以治“本”,思想教育难于深入。

   2.稳定和发展的问题

   一切从实际出发,是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观点。现阶段的教育改造就是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犯罪的深刻影响出发,来认识罪犯群体,分析罪犯的思想,判断罪犯的行为,并且探索制定对罪犯的改造教育对策的措施,做到对症下药。但是,由于认识上不够深刻,一方面是对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消除不够,另一方面是对市场经济的积极因素的利用不够,再加上罪犯的结构、思想心理、主观恶习程度的变化,都不能与80年代的罪犯同日而语。但是,教育改造的总体设计上,在某些范围内仍是80年代形成的思维方法和做法,“稳定”在80年代的水平上。一个是发展变化的社会背景下的被改造教育群体,一个是相对稳定的教育改造客体,就不能形成具有针对性的,切实有效的教育格局。因而,教育改造的针对性就不强,实效就难以发挥出来。

   3.传统和现代的问题

   传统的教育改造是以计划经济时代“他人取向”、“社会取向”和“群体取向”为基准的。因此,形成的思想政治教育是以“专门利他”为核心的格局。要求罪犯达到先公后私,先人后己的道德标准,甚至达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最高思想境界。现代的价值观是“功利取向”、“利益计算”和“收益预期”。价值规律、物质利益是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因此,要求教育改造的内容和基点要有相应的改变,达到当代的要求。但是,这种改变的进程很慢,与罪犯重视自我价值、追求利己思想的现代特征产生反差。在新形势下,要求我们在传统的基础上直面现实社会的思想实际和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运用切实可行的现代化教育手段,这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

   4.硬和软的问题

   监狱工作的“硬”反映在狱政管理和生产改造的管理考核中,突出刚性。监管改造实施“五无”的否定性考核指标和生产实施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这两者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且可以量化的,所以就硬得起来。实际工作中,无论是搞狱政管理的,还是从事生产管理的,各级领导比较重视关心,又与监狱民警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从事监管与生产的民警政绩容易体现,待遇好,奖励多,提升快。因此,积极性好、热情高、心向往之,而教育改造被认为是有弹性的,是“软”的。教育改造工作的功能效果在一段时间里不易生产“有形”的“硬”结果,就是硬的有形的结果发生,也要经过一段很长的时间,有的甚至于是罪犯回归社会之后的社会效果。实际改造工作中,对罪犯改造好坏的衡量,往往以遵守监规纪律和完成生产任务为标准的多。这方方面面的原因,使整个改造工作倾向于重狱政管理、生产,轻教育改造,使教育改造工作处于软的境地。

   5.多样性与单一性的问题

   当前社会的开放性,促使新知识、新观念、新信息的多样化发展和广泛传播。罪犯主体带着大量的、多元的信息来到监狱,今后还要去适应多样化的社会,这就要求教育改造工作适应于罪犯主体的客观变化。而进人新世纪以来,教育改造的民普思维方法陈旧、知识结构单一、教育思想单纯、教育方法简单,在一个环境里采取一本书,运用一堂课采取一项内容的封闭性运作。虽然监狱随着形势发展的要求,采取一些应时教育,但是,这种教育往往是过眼云烟,留不下深刻的印象,积极的作用,导致主体变化的多样性与客体施教的单一性的问题发展。

   6.重情和轻法的问题

   犯罪属于法律范畴,情感是属于道德范畴。道德与法的分离是现代化出现的结果,但两者不可能彻底分离,任何法的背后都蕴藏着道德的含义。近几年来,我们更高地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去理解犯罪。运用情感感化罪犯,来唤起罪犯的良知,在人格上尊重,在情感上理解,在生活上关心等等。在一定范围内确实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这样“人情”必须是建立在“法治”精神上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向罪犯灌输真正的接受法律的处罚,依法接受改造,依法接受监督,依法接受教育改造,体现罪犯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上。而在实际工作中,这种“以情代法”的感化,没有化成法治的必然要求,造成罪犯的认罪意识、身份意识、改造意识淡化。监狱民警与罪犯之间过多的“人情”,其结果是界线不清、敌情意识不强、犯情不明,对监狱民警的工作和对罪犯的改造是不利的。

   7.政治教育与文化教育的问题

   政治教育是我国监狱对罪犯改造的特点和优势,是我国成功改造罪犯的措施之一。现在的情况是,文化技术教育的地位提高,越来越被罪犯接受认同,而政治教育却日渐弱化。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是由于传统说教的政治教育在新形势下受到挑战;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罪犯的价值观念发生变化,而且监狱民警的价值观念、取向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产生的结果是认为政治教育是务虚的大道理,文化技术教育是实在的,有用的。所以,我们在对罪犯进行新的知识、新的技术教育时,如何给他们灌输一种新的道德观、价值观、理想信仰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加教育时间,从原来的政治教育与文化技术教育的2:3改变为3:2,以强化对罪犯的政治思想教育内容。

   8.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的问厄

   监狱法把劳动改造纳人教育改造的范畴,形成大教育改造的格局。劳动生产本身具有教育属性,监狱法把劳动纳人教育改造范畴后,使劳动生产成为教育改造的一种手段,更有了法律上的依据,在理论上已形成统一的思想。但实际劳动改造不仅没有成为教育改造的一种手段,为提高教育改造的深度、力度服务,反而干扰了教育改造功能的正常发挥。如监狱组织劳动时,往往为追求经济效益,劳动起不到教育的作用。相反,与教育改造争警力、争时间、争空间,致使教育改造受到削弱,甚至有名存实亡的现象。

   9.监内改造和社会环境的问题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对罪犯的改造离不开社会环境的配合作用。同时,衡量监狱改造质t也不只是要教育改造工作的直接效果,而且要它的长期效果,即罪犯释放后是否重新犯罪。而罪犯出狱后,导致罪犯重新犯罪的因素,比监狱环境因素还要多。而且是比较难控制的。社会风气的恶化直接影响着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效果。现在社会存在的许多无序现象,大大加重了监督对罪犯实施改造的难度。教育改造工作受到这些因素的制约、影响,彼此形成一对矛盾,致使教育改造质量不高、效果不好、力量不足,造成教育改造的投入与产出发生逆差。

   10.分类关押和教育的问题

   按照部监狱管理局提出“横向分类、纵向分级、分类施教、分级管理”的总体构思,在实践上进行大胆探索,已取得明显成效,然而,“三分”工作在监狱基层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和困难,尤其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我国监狱需要建立怎样的分类改造模式?分类改造怎样才能更加行之有效,有利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从目前情况来看,不少监狱把分类教育视为课堂教育。围绕部监狱局编写的五大类罪犯矫正教材内容,组织民警逐章逐节地以上大课的形式向罪犯讲解,教育,以致分教工作流于形式,以分教的工作取代了“三课”教育、个别教育等,使得分教工作不仅没有取得良好效果,反而影响和削弱了其他教育改造的形式。由于有的押犯单位是按照犯罪类型来划分的。因而在开展分类教育时,很少考虑同一类型的罪犯在恶习程度,刑期长短,改造表现等不同,采取不同的教育内容和方法,犹如治疗同一种病症,由于病情轻重不同,有的只需吃药,有的需要打针,有的还要“挂瓶”。这种分类教育,乃是只求面不求质的“烧大锅饭”做法。

    二、转变观念确立大教育改造体系

    1.概念的演变与认识的深化

    《监狱法》第2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这是对监狱的性质与职能所作的法律意义上的科学表述。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们曾经将监狱称之为“劳改机关”,将执行刑罚的法规称为“劳改条例”,将监狱惩罚改造罪犯的全部工作称为“劳改工作”。这是广义的“劳动改造”的概念。为了表述通过生产劳动对罪犯施行的改造活动,又必须建立狭义的“劳动改造”的概念,它作为一种改造手段,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相衔接。对狭义的劳动改造的地位与作用及其同教育改造的关系,在认识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第一阶段,在1976年以前的20多年中,作为改造手段之一的劳动改造,一直被认为是促使罪犯改过自新的基本手段甚至是唯一手段。这是劳动改造“一枝独秀”的时期。第二阶段,从文革结束到(监狱法)颁布,随着押犯成份的变化和认识的深化,办好特殊学校,开展“三课”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在许多文件中出现了“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是改造罪犯的两大基本手段”的提法,从而进人了两者并重,“难分伯仲”的时期。第三阶段,随着监狱法的颁布实施,由于这部法律明白无误地将劳动改造并人教育改造体系。通过其法条分布和文字表述、宣示进人了“大教育改造”时期。这三个阶段(或时期)的划分未必准确,但概念的演变(包括上下位种属关系的变化)确乎是事实。我们认为,这种演变有三点意义。首先,概念的表述上渐趋准确,科学,便于为人的理解和接受,较少产生歧义。其次,认识上一步步深化,更加符合工作实际—由于将劳动改造归并大教育改造体系,两者功能与目标统一,基层单位操作起来较为便利。再次,由于采用了符合国际惯倒的规范化概念和法律语言,便于进行国际间的司法交流与学术研讨。

    2.大教育改造的本质

    以往曾经有过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地位和作用的学述争论。我们认为,首先应对“教育”的本质有一个科学的理解,消除把教育改造等同于“上课”和“说教”的误解。现在一般认为,教育是培养人的一种社会活动,它同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广义上说,凡是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品德的活动,都是教育。狭义的教育,主要指学校教育。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自然是和一般的学校教育有所不同,包含着清除旧思想,矫正犯罪的心理这样一个特殊的内容,但也有滋翰科学支化知识,训练生产、生活技能,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等相同之处。从本质上看,它仍然是一种既培养人,造就人,又改造人,重新塑造人的教育活动,适用广义的教育概念,即“大教育改造”的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罪犯施行的劳动改造,其本质也是一种教育活动,它同狭义的教育改造(主要指三课教育)共存于“大教育改造体系”之中。

    3.大教育改造的层次结构

    我国监狱的全部工作活动,都应具有教育人、改造人的意义。执行刑罚是教育改造的前提。狱政管理是教育改造的保障,组织犯人劳动是教育改造的基础,对罪犯进行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是教育改造的主体。从广泛的意义上说,教育改造可由四个系统组成,即刑罚惩罚、狱政管理、组织劳动和三课教育。按照教育学的原理,可将教育改造分为四个层次。

   (1)认知层次—文化知识教育

   缺少必要的文化知识,不懂科学,甚至愚昧无知,正是许多罪犯难已理解真善美,缺乏健康的精神生活与情操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要使他们接受教育、知法位法、守法、文化知识教育是重要的基础性教育,也是他们“重新社会化”过程中首先要补的一课。只有克服了认知上的困难,才能有正确的思维与判断。这一点,对于文化知识水平很低的罪犯来说,尤其重要。

   (2)养成层次—劳动实践与劳动教育

   监狱法明确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这是因为,生产劳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不仅创造了物质财富,而且塑造和改变了人类自身。监狱对犯人进行劳动教育,组织他们参加劳动,其目的也是为使他们树立劳动观念,养成劳动习惯,掌握生产技能,矫正犯罪恶习。如果不劳动,成天坐在屋里无所事事,闲生乱.怠生贪,会导致无事生非,不仅对犯人的改造不利,也会给狱政管理造成困难。当然,组织劳动必须合理适度,着眼于改造,结合进行劳动教育,才能对罪犯的社会心理和行为习惯产生良好的养成作用。

   (3)意识形态层次—思想教育

   罪犯在监狱服刑是具有强制性质的,不如此不足以起到威饭与特殊预防的作用。但要解决其深层次的犯罪问题,强制的手段只能缚其身而难以服其心,对待患想上和意识形态方面的间题,列宁说过:“我们不赞成的只有一点,那就是强制的成分。我们不赞成用棍子把人赶上天堂”。所以,单纯的惩罚和强制不能代替教育,必须做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对罪犯的思想教育包括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其核心是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前者旨在弄清做人的基本道理,塑造思想品德和情操,后者解决知法、守法,与认罪服法,侮过自新的问题。形势、政策、前途教育的目的在于创造一种适合于改造的情绪,树立正确的改造态度,解决改造信心和决心的问题,从意识形态上破旧立新。

   (4)技能层次—技术教育

   在罪犯中进行职业技术教育,主要着眼于刑满释放后就业谋生的需要,为他们创造必要的技能条件,使他们有能力加人社会正常生存的行列,不致因为缺乏谋生本领而重新犯罪。此外,在犯人中开展适当的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以丰富服刑生活内容,改善狱内文化氛围,并达到培养良好兴趣,陶冶身心的目的,可视为对上述四个层次教育的补充。

    4.大教育改造的方法

    (1)直观法

   包括:美化监所环境,优化改造气氛,整顿监管秩序,施行文明管理,开展文化活动,利用视听传媒,组织社会参观允许离监探亲等,使罪犯通过直观感知,增强感性认识,获得亲身体验和思维材料。

   (2)实践法

   主要是组织合理劳动,开展劳动竞赛,进行队列操练,培养文明用语,实施规范化管理,改善人际交往,以及让犯人参与某些技能培训的实习、实验、练习等。通过实践,培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塑造社会需要的思想品德,获得某些职业技能和技巧。

   (3)讲授法

   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罪犯作形势报告,上大课,组织开展正规、系统的课堂教育活动,严格考勤考核,加强学籍管理,办好特殊学校。同时,组织犯人学习、讨论时事、政策和报刊发表的有关文件、报告、讲话、文章以及法律、法规等等,使他们认清形势相信政策,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文化、技术素质,尤其要树立改造信心,位得法律知识,树立守法观念,明白做人的道理,培养道德情感,养成道德行为规范。

   (4)谈话法

   主要是根据不同罪类和每一个犯人的具体情况,运用“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方法,搞好有针对性的分类教育与个别教育,开展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活动,改变犯人的心境,矫治他们的变态心理和其他心理疾病夕促进其自我教育和反省,使他们不斯有所醒悟和忏侮。为了搞好针对性教育,要组织对罪犯入监时的心理诊断和出临时的改造质量评估验证,做好再犯罪可能性的预测。

   (5)奖惩法

   根据罪犯改造表现的优劣,及时给予恰当评价和信息反馈,包括表扬、批评、监内分级处遇的调整,行政奖惩,批准同居,离监探亲以及适用法律的减刑、假释、保外、对服刊期间又犯罪的处理等。通过奖励和惩罚,使有悔改表现者得到鼓励,在犯人中树立改造榜样,促进多数人的改造,使违规违纪者受到惩处,打击歪风邪气,傲戒其他犯人。

   (6)社会促进法

   主要依靠社会力量,包括地方党政领导、政法、劳动、宣传、教育部门、群众团体,各界知名人士、刑释人员中成绩卓著者以及罪犯家属,运用灵活多样的形式,搞好对犯人的教育。绝大多数罪犯迟早要回归社会的,因此,邀请犯人原住地人民政府,捕前原单位同监狱订立帮教、安置协议,组织犯人向他们汇报改造表现,实行社会对犯人改造的监督与关怀,帮助,也是十分重要的,将有力地促进他们的改造。

    三、教育改造工作的改革与设想

    1.树立实验教育的观念

   新世纪教育改造工作必须首先确立实验教育的思想,可有选择地在部分监狱进行一些教育改造新方法试点,同时,应当鼓励不同地区、不同区域的监狱采取不取的教育改造方案,一方面是以灵活性来对付不同环境背景下的特殊性。一方面是可进行相互比较,有比较才能有鉴别,才能有发展。

   2.改革现有的分类教育模式

   鉴于罪犯犯罪原因的多样性和罪犯本身消极思想的复杂性,从“改造人”的根本目的出发,应着重以现实改造表现和刑释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等进行分类。既减轻了基层押犯单位的监管压力,又可从根本上提高了改造质量,降低了重新犯罪率。

   以改造表现分类,实践中早已存在,如严管队,对于严管队的作用,严管队对减轻基层民警的工作负担,已是不争的事实。也可以是否参加劳动及劳动强度如何进行分类,实行劳动型、集训型分类管理,这种分类,可以通过累进处遇的模式,强化罪犯的劳动意识,这在我区一些直属监狱已经进行试点。

   以刑释后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分类,就要求把可能重新犯罪的罪犯集中起来单独组队,先把体力劳动作为主要的改造手段,具备足够的劳动体验后,再把劳动作为技能教育的必需措施,配备综合素质(突出说教能力,管理能力),比较强的民警(待遇从优,可配备监狱级管教人员),集中对罪犯进行自身素质(突出技能素质)的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可以办培训班的方式进行,时间可长可短,按需实施。当然,以上分类,不排除以身体健康程度和个人恶习的分类,如成立老弱病残监狱、监区、分监区、毒品犯监区等。

   3.教育改造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

   文化教育强制性方面突出扫盲和小学教育,初中以上的罪犯完全取决于本人自愿。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投改罪犯文化程度已呈逐年上升趋势,按现有的办学条件,强制学习的人数将会逐步减少。据在我区东部几个监狱2001年10月底统计,在全监5791名罪犯中,文盲、半文盲罪犯只有肠7人,仅占押犯总数的7.9%。

   实践证明,凡是学习成绩好的,都是自愿要求学习的;凡是罪犯本人不愿学而强制其学习的,不仅成绩不好,而且影响其他罪犯的学习。对自愿学习者,采取“罪犯学习,政府奖励”的办法,对考试成绩好,学习认真的罪犯给予行政和经济奖励;对成绩差而罪犯本人已尽力了的罪犯不予处罚;对学习不认真,且影响其他罪犯学习的,随时剥夺其学习权利。使之在全体罪犯中牢固树立“学习是自己的事情”、“学习是权利”的观念。

   4.技能教育试行“自费入学,发证奖励”政策

   在赤峰监狱对1236名罪犯就“监狱提供场所、条件、举办劳动技能培训班,罪犯个人缴费学习,地方劳动部门考核发证,你有何看法”的问卷调查中,选择“愿意”的占

.6%,选择“不愿意”占10.1%,选择“无所谓,反正我不愿学,学习也没有用”的仅占4.3%,.可见,实行“自费学习,发证奖励”的政策是完全可行的。罪犯需求的,一是能学到真本领,为谋生奠定基础;二是有社会普遍承认的证书,领到就业的“敲门砖”。在技能培训上实行“缴费学习”仅仅是过渡性的,这是目前监狱经济普遍难以承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措施,待监狱经济状况好转,尤其是政府的财政拨款完成到位后,应取消“缴费学习”制,实行单纯的“发证奖励”制。当然,实行“缴费学习”制必须考虑到罪犯的经济承受能力,对改造表现好,家庭特别困难,本人求学愿望强烈的罪犯,实行与目前罪犯参加自学考试的同样政策,通过设立特困罪犯扶助基金等多种途径给予经济补助,以补助学。

   5.大力推进罪犯教育的社会化进程

   鉴于目前有些监狱在罪犯技能教育方面,普遍存在着师资力量不足,培训条件差的现象,采取联合办学的方式就可以解决技能教育的困难。硬件设施由办学单位配备,师资力量由办学单位选派,监狱仅负责日常管理。这样,办学单位有了较为稳定的经济收人,监狱解决了自我办学办证困难问题,罪犯又真正学到了一技之长。其次,外聘教员。外聘的形式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临时的,外聘的教员可以是专家、学者,也可以是普通工人、私营业主、可以是与监狱毫无利害关系的社会志愿者,也可以是罪犯的家属,再次,建立基地。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红山区桥北镇作为教育基地,就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监狱建立教育基地还可包括现代化的工厂、博物馆、烈士陵园等。罪犯通过参观基地,既可受到教育,又能使心理得到调节。同时,这种方式也是落实对罪犯分级处遇的有效措施。

   6.改革思想教育模式

   大力推行互动化教育模式。集中授课,你讲我听,这样的模式是需要的,而不该是主要的,推行互动化教学,不仅使民警随时掌握罪犯接受教育程度,而且使罪犯真正参与其中。人人都是教员人人都是学员,这种地位的平等和相互转化,强化了教育的渗透效果。与此同时,大胆利用罪犯教育资源。思想教育不等同于政治教育、思想教育不应完全由民警承担。现在通行的罪犯帮教小组(有些监狱称之为批判小组),罪犯担任文化教员能者为师,似也可作为罪犯教育的一种补充形式。

 

内蒙古监狱管理局课题组

2002年《监狱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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