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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20164期近期学术观点推介
发布日期:2017-2-8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774   收藏(0)

    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是一个难点。浙江省第一监狱徐卫林、王小龙在《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困境及对策研究》一文中提出了限制减刑罪犯改造面临的三大困境:

   一是“早点出去”已经不现实,现行的考核奖惩体系还有多少作用?笔者做了一次问卷调查:关于下半生生活目标的调查,参加调查的罪犯都表示已经没有生活目标,只要监狱里能过得开心些就够了。关于服刑生涯规划的调查,30%的罪犯表示将对自己的服刑生涯做好规划,70%的罪犯表示对自己的服刑生涯没有规划。其中10%的罪犯表示只想一死了之;关于最希望得到什么支持的调查,60%的罪犯希望得到亲情的支持和精神上的尊重,30%的罪犯希望能有一个好的学习环境,以充实改造生活,有10%的罪犯表示什么都不需要:关于感到苦恼的事情的调查,参加调查的罪犯一致认为,最苦恼的事情是监狱的管理过于严格,而且缺少亲情的支持。调查结果表明,限制减刑罪犯对于早日回家已基本上不抱希望,对于自己以后的生活普遍显得茫然不知所措,有些中老年罪犯甚至觉得自己已经不可能走出监狱。现有的考核体系是以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家作为激励手段的,这对于对回家己不抱希望的限制减刑罪犯来说,作用已经微乎其微。我们应如何改革限制减刑罪犯的管理制度,让限制减刑罪犯也走上自主改造的道路。

   二是在难以改变的现实面前,怎么转变认知模式?在没有早日回家的目标激励,在高度戒备、缺少自由度的生活环境下,要让罪犯把服刑改造当成下半生的一种生活方式,安心于改造生活。自然难度重重。笔者在和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咨询师交谈中,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需要改变他们的认知模式,但很困难,改变不了。”对于这份现实中的无奈,我们都能理解,监狱是否需要改革当前的监禁形态,进而改变限制减刑罪犯的认知。

   三是在罪犯心理问题的大爆发阶段,心理危机如何化解?有学者提出,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问题高发期可能在三个阶段集中爆发:一是从死缓减为无期后,限制减刑罪犯的无期考核期为4年,是其他罪犯的一倍,使他们真正体会到限减与非限减的区别,心理问题集中海发;二是关押数年后,亲人去世等变故导致心理支待空缺,心理问题姗发:三是服刑多年后,一些中老年罪犯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出现生理衰老、疾病增多,进而出现心理问题。笔者对某限制减刑犯分监区作过调查。截至2015年6月,该分监区关押的限制减刑罪犯中。99%已进人无期阶段,从笔者前面所作的无记名问卷调查中也有罪犯都没有生活目标,有10%的罪犯甚至表示只想一死了之,而且有些罪犯的回答则非常偏激。如:“等官都是嘴上说得很好,实际上做不到,就算减刑也要70多岁才能出去,命都不知有没有那么长。”这些罪犯不仅心理问题突出,而且对抗性非常强,罪犯王某,在一次打饭时因不遵守秩序,值班民警对他作了批评后,该犯当场把碗摔在地上,经教育无效后。分监区对他做了高度戒备管理。在高度戒备管理期间。分监区领导多次找他个别谈话,后来甚至明确告诉他,只要他认识到错误,愿意改正,就可以回到分监区,但该犯拒不认错,在单独关押室一直关了半年之久、由此可见,这一阶段心理危机的化解,不仅需哭谛整管理方式,更需要专业的心理介人,否则会带杀很大的监管安全隐患。

   徐卫林、王小龙认为对这类罪犯可以分心理救赎、兴趣性学习、社会适应性教育三个阶段进行分段改造。

   一是心理救赎阶盛,这一阶段的教育改造主线是改变限制减刑罪犯咐V,知模式,时间可以设在死刑缓期、无期阶段,具林实施可以分政策与人生价值教育、高度戒备管理石专业心理介人三条线开展工作,引导他们正确对待自己的判决,让他们明白法院对他们的判决不是重了。而是从轻了,是为了解决“死刑过重,生形过轻。这一社会现象而产生的结果,要让他们认识到将要在监狱里度过的近30年的服刑改造是一种特殊的人生,也是一种生活方式,也一样可以有天生价值,作为一种辅助措施,对于一些表现自觉的银犯。在高度戒备的基础上,可以在学习、娱乐物质生活上给予适当的自由度。

   二是兴趣性、习艺性学习阶段。笔者曾作过调研,与多名罪犯进行过个别谈话。比较集中的想法有二:一种是希望管理宽松点,过得开心点。就行了,别无他求,一种是希望有一个学习的平台,可以学习点自己有兴趣的东西,充实生活。为限制减刑罪犯提供一个有利的学习平台。帮助他们持之以恒地学习一些生产技能或文化艺术,事实证明这种做法的可行性卜如:在一次当地政府领导参观浙江某监狱文化建设的过程中,看到限制减刑犯制作的3D水晶作品时,无不交口称赞。这对于罪犯们来说,是一种良大的激励,伴之而来的是一种成就感。一种价值的体现。

   三是杜会适应性教育阶段。在这一阶段,必须对限制减刑罪犯开展社会适应陇教育,内容包括:形势政策教育、社会道德教育、社会规范教育、基本生活技能教育等,同时,还必须与社区矫正部门做好有机衔接,目的是帮助这些罪犯刑满释放后能顺利融人社会。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是新时期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重大实践和重要举措.四川省眉山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彭建清、徐尚福在《对戒毒场所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思考》一文中,认为目前戒毒场所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的推进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认识不到位。近年来,戒毒场所通过促进场所的规范化管理水平,提升了民警的综合索质和履职能力,民鳌违法违纪案件呈明显下降趋势.有的场所甚至出现了多年的零违纪情况,致使有的场所领导、中层领导甚至普通民替产生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为戒毒场所是一片净土,没有腐败行为也没有廉政风险.从而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参与力度不深、推动进度不足。

   二是排查不深人。有的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民警对风险点的排查工作存在等待观望、敷衍应付甚至消积抵触情绪,风险点排查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大打折扣。也有的部门负责人认为自己手里无钱无权,想腐败没机会,没有风险可找,风险排查工作走过场。在风险点排查中,还存在原则性、共同性、普通性的风险点多。切中要会的风险点少。在风险点等级的确定、防范措施的对策上也存在避重就轻、隔靴搔痒、蜻蜓点水等不严肃的现象。

   三是发展不平衡。不管是在戒毒场所与戒毒场所之间,还是在戒毒场所内各部门之间,普遍存在发展不衡的情况.有的场所或部门在整体方案的制定和宣讲,风险点的排查、等级的确定、措施的防范、后续的推动和落实等方面都摘得有声有色,成效明显。而有的场所或部门却相反,会议开了,文件下了,工作却浮在面上,实效性差。唇9而言,场所党委的重视程度,部门负责人的重视程度,场所纪委的推动力度,是影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成效的重要因素.

   四是推动不持续。一些部门、党员干部缺乏学习和配合意识。对已确定的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写在纸上,挂成墙上,没有及时学习、认真领会,谈不上贯彻执行。有些单位领导重视抓业务工作、面子工程,轻视廉政风险的防范,使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建设流于形式,与实际工作成为“两张皮“,一手硬,一手软。同时,由于戒毒场所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的考核激励措施普遍力度不大、动力不足,一定程度制约了工作持续推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一个动态的工作.应随着场所职能的变化、场所中心工作的调整,反腐倡廉工作的新要求而不断开拓创新,而有的场所和部门习惯于老套路、原地踏步,至使此项工作失去应有的持续活力和生机。

   五是特色不突出。一些场所结合实际不够,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照搬照转,在梳理涉权事项、查找风险表现、规范业务流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防控措施等方面,没有突出戒毒场所的工作特色和行业特点,不能把信息化、网络化的科技手段有效运用到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重要环节,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一些科室、大队在推进工作中没有将风险防控和本部门业务管理工作有机结合,不能抓住重点、破解难点、彰显亮点。

   为此,作者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强化有效的组织工作机制。场所党委要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列人重要日程安排,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结合起来,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各部门积极参与的原则,形成场所主要领导负总责、各科室、大队单位负责人为主体,纪检监察机关全面监督、内外监控、多方联动、上下协同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是建立常态的廉政教育机制。要坚持廉政教育工作的经常性和针对性,根据职级、工作岗位和业务特点的不同和思想状况的差异,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党员干部、广大民警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工作环节.不断深化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不断强化岗位职责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是构筑务实的风险排查机制。要深人排查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审定并梳理汇总。如:科室按照业务类型划分为队伍管理类、执法管理类、财务管理类、后勤管理类等,并在管理大类下再进行细化,具体到每个岗位

   四是完善严密的防范措施机制。要健全规章制度,强化预警工作,搞好动态跟进。善于发现新的廉政风险点,及时制定和优化防控措施,形成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动态修正优化机制,促进防控工作的科学化。

   五是落实公正的监督检查机制.要加大公开力度,加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廉政风险排查,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休措施。

   六是健全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要建立科学、简明、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完善便于操作、实用管用的考评制度和奖惩激励措施。对单位、部门不执行防控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的.给予教育普告、通报批评,部门负责人给予考核兑现.对民普个人应付排查、消极对待防控工作的,可视情节给予提醒教育、通报批评,并与个人考核挂钩。对发生违法违纪或腐败问题的,对所在单位和个人在评优选先、领导干部的选拔晋升、外出学习考察名额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并视情节追究相应的竟纪政纪和法律责任,从而有效遏制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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