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犯罪现象愈演愈烈
1.犯罪涉及所有国家考试类型。全国研究生英语、政治统考作弊严重:如2012年1月8日,全国共有150多万考生参加全国研究生英语、政治统考,当天教育部门现场共抓获5000多名现场作弊考试人员;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门槛屡遭重创:如在2003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过程中,石家庄市和沧州市共查出作弊学生1600多人;成人高考成为作弊重灾区:如2005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有人组织近7000名本省考生赴吉林赶考,提供成人教育作弊“一条龙”服务。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作弊猖撅:如在2014年10月18至19日举行的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中,出现了大面积、大规模作弊,仅在西安和昆明就有3700多名考生被查出作弊。其中监考人员在西安一个考点抓获作弊者近800人,全部7个考点中共查获2440名作弊考生,数量达到当地总报考人数的近10%,作弊人数之多、手段之高令人瞳目;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作弊人数呈不断增长趋势:如根据一组在考试中对于周围是否存在作弊同学问题的调查数据显示,认为“有很多”的比例为8.7%,“比较少”的比例为30.1%,“没有”的比例为12.1%,其余的为“不清楚”,通过数据我们可以看到,不论多少,存在这种现象的比例还是高达38.8%,由此可见,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作弊现象比较严重。①
2.事业单位招录“萝卜招聘”事件频出。在一些地方,官员之间习惯于互相帮衬,破坏公正,导致“萝卜招聘”事件频出。
3.考试犯罪手段越来越多。第一,作弊形成产业链。2014年1月,吉林省公安厅网安总队侦查发现,省内多个非法“助考”犯罪团伙在考试开始前大量散发广告,承诺考研“保过”,发展舞弊考生。第二,作弊方式趋向高科技。第三,国家考试试题被贩卖、窃取。第四,从内部攻破“堡垒”。“从近年来查处的替考案来看,很多替考者直接拿着被替考者准考证、身份证进考场,这显然需要买通考场监考人员。有的是在高考招生图像采集系统中,调换电子档案中的照片,临时弄一个准考证,最后再请招办的人把图片信息还原成考生本人。河南郸城的舞弊手段就是给替考者办假准考证,在高考图像采集系统中调换照片,或者报假名、买通监考老师等。”②
4.考试犯罪主体多元化、职业化。表现为一些大学生为赚钱参与考试作弊.一些高校违规招生;一批非法的社会“助考”机构参与考试犯罪。考务人员“监守自盗”;执法人员、官员参与作弊。
二、多重因案形成考试犯罪
1.相关考试的法律规定不健全。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考试方面的立法一直比较薄弱,基本是部门规章,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作弊行为的处罚依然以行政处分为主,违法成本低,且没有与《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形成有机、系统的契合。二是只规定对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对于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行政人员权力舞弊行为的惩处依然是法律空白。三是对考生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扰乱考场秩序
①涂利芬:《关于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作弊现象调查》,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2年第10期。
②《高考“替考门”为何堵不住?》,载《海口晚报》2014年6月19日。
的行为划分以及考试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工作职责、·作弊行为的划分较为混乱,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造成认定和处罚的困难。这些都使得相关规定在防范高考作弊上作用有限。
2.考试舞弊问题受到社会风气影响。考试风气与我国现代社会的发展有着密切关系,考试舞弊问题既受到社会风气影响,反之也影响着社会风气。在我国社会进行激烈变革过程中,市场经济在创造财富的同时,也极大地引起价值观念上的变异,致使在社会生活中个人主义、利己主义得以张扬。在当今社会,诚信缺失成了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整个社会弥漫着功利主义思想,具体表现为做人的诚信缺失、道德低下,金钱至上,讲究实惠。
3.丰厚的经济利益驱动作弊屡禁不止。首先,考试作弊背后有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条。国家考试中蕴藏着巨大的人生价值和潜在的经济价值,因此不少犯罪分子为赚钱屡屡作案。其次,市场需求量大而导致考试作弊需求大。国家考试证件含金量高,通过率低,例如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是建造师中的最高级别考试,含金盈高,每年吸引大量考生参考。考试科目共4门,分别为《工程经济》《工程法规》《项目管理》《工程管理实务》,为确保合格者的水平和以后的工程质量,考题本身具有一定难度,另外,单科成绩仅保存2年,其间如果4科没有全部合格,就需另外再参加考试,这无形中也增加了考试难度。
4.违法犯罪成本低,违法者多不构成刑事犯罪。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考试法》,特别是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前我国刑法还没有将严重的考试舞弊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各种各样的舞弊行为,我国仅在《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中做了一些规定。其为教育部所颁布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法规,这对于考试作弊的打击力度是不够的。
5.对考试舞弊者处罚过轻。近年来,我国国家考试屡屡传出泄题、作弊丑闻,但从最终调查处理情况看,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共同特征:只对个别作弊组织者追究刑责,而参与其中的行政部门官员、考试组织者,却大多相安无事。这导致一些国家考试作弊越演越烈。另外,教育助学培训机构管理混乱和参与作弊者法律意识淡薄等也是造成考试作弊猖撅的重要原因。
三、打击考试犯罪的有效举措
1.对国家考试舞弊进行刑事立法。打击考试犯罪最好的途径就是立法。国家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充分吸收、采纳广大人大代表、学者、公众有关国家考试意见、建议中的合理部分。例如,一方面“考试舞弊行为需要单独人罪,但在立法上须解决本罪与其他牵连犯和共同犯罪.的关系。刑法应当把考试舞弊罪作为单独的罪名予以规定,现代社会考试舞弊犯罪活动呈现集团化、组织化,考试舞弊中的参与、招募、组织、介绍等行为应纳人考试舞弊罪的评价范围。本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考试舞弊的参与、招募、组织、介绍等其中任一行为,即符合客观要件。如果实施考试舞弊行为采用的方法或手段触犯了刑法其他条文的,建议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论处。本罪的主体应当为一般主体。如有特殊身份主体实施考试舞弊行为,不能构成刑法规定的特别犯罪,可以将该特殊身份主体作为共同犯罪纳人到一般主体所实施的考试舞弊犯罪的法律评价中,从而达到遏制负有考试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读职和权力寻租的目的,进一步完善刑法规制犯罪行为的网络,做到不遗不漏。”。值得欣慰的是,我国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已对国家考试舞弊行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刑事规制。另一方面,国家考试“从目前来看,这还只是在立法层面的探索,还没有涉及具体的制度细节,考虑到考试本身的特殊性,尤其是这可能是关系到一些年轻人的前途,应该在制度细节上,有更具体的规范,在对各种考试舞弊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也应该确立不同主体、不同作弊行为的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避免打击面太广的问题。”
①余晓克:《考试舞并的刑事立法思考》,载《检察日报》2013年7月8日。
②高亚洲:《考试立法后应做好叁础性工作》,载news.sina.com.cn, 2014年12月30日访问。
2.建立个人信用制度。以山东省为例,为给全省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维护国家考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2年建立了考试违纪违规人员信息库,并不断及时更新,向社会提供诚信情况咨询。考试违纪违规人员在办理银行贷款、企业登记注册、参加教育或司法考试、职称评审时,将被重点审查,以加大违纪违规成本,震慑作弊行为。
3.从技术方法层面加强防范。“应积极探索研究标准化考试实验,改一考定终身为多考选人才,科学建立考试海量题库,建立专门考试基地和标准化考场,采用以网络考试为主的形式,采用指纹身份认证等办法,杜绝替考和偷窥答案等舞弊现象发生;从中观上实施,应改进现有考试技术,如可充分运用现有电子技术和印刷技术,采用一场一卷多卡,甚至多卷多卡的考试形式,如同一张考卷可印刷若干种不同版本,打乱后发放给考生,考生通过在考卷上粘贴条形码的办法进行识别,进行计算机自动阅卷并给出相应成绩;从微观上操作,应加强高科技对抗手段研究,采取多样有效的电子技术防范措施,如采用电子监控术、屏蔽技术、侦探技术等手段来防范高科技作弊情况的发生。①同时,借鉴国外大学招生方式、“托福”等考试的先进经验。适当采取机考、网考、面试等形式,这些方式不但使自考机制更加灵活,更加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同时也会降低作弊的机率。
4.公安机关加强打击涉考违法犯罪行为力度。首先,加大网上巡查和社会面排查,循线追踪,深人侦查。目前,许多“助学”机构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及移动通讯技术的支持,同时满足本地和异地“客户”需要,实现规模全国化、同步化。各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应对微博客、QQ群加强实时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处置有害信息。对通过网站论坛、贴吧、博客、微博客、QQ群等互动栏目,搜索引擎、社交网站以及其他有关信息传播渠道散发疑似试题泄密、考试作弊等有害信息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封堵删除,并视危害程度,及时落地查人,依法惩处。其次,深人开展侦查工作。犯罪分子为了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必然要借助网络、电话、校园非法广告等方式招揽客户。侦查人员要仔细寻找有关线索,固定证据,开展深人调查。同时,对群众举报的考试犯罪线索一查到底,对举报人严格保密,奖金及时兑现。多举并进,彻底打掉考试犯罪背后的食利链条。第三,加强特许经营器材管理。从各地公安机关缴获的作案工具来看,手持电台发射器、无线声音接收器、密录机、TTO橡皮等工具应有尽有。长期以来,无线电器材业一直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特种行业管理范围。如今,这些本应受严格监管的特许经营器材在网上被大肆叫卖。公安、工商管理、等部门应形成合力,通过群众举报(设立“销售作弊器材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邮箱”)、网上搜索(建立网上搜查机制)、现场查访等多种渠道对各类重点电子市场进行严查,对于无照经营、销售涉嫌用于考试作弊的“三无”电子产品以及进行相关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5.“萝卜招聘”行为人刑。“萝卜招聘”事件的实质是一种变相的贪污、腐败、彻私枉法行为,考场外公权力的舞弊,比考场内的技术舞弊对权益的伤害和公平的栽损更恶劣、更直接,直接削弱国家统治基础。这种行为的本质是公共权力的行使偏离了公共价值的目标,贪官们利用公共权力满足私利,严重地损害了国家的社会基础和公众的经济利益,扰乱了社会公平秩序。它属于读职犯罪范围,行为涉嫌读职罪。长期以来,“萝卜招聘”问题在我国反腐败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中始终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也未能在立法中得到具体体现。现阶段反腐倡廉行动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在进行,应该下大气力整治事业单位人事招聘领域中的吏治腐败,把“萝卜招聘”问题从违规违纪上升到违法犯罪的高度。在权力的正本清源过程中,应将“萝卜招聘”问题纳人强力反腐的视野,列人刑法犯罪,追究另类贪官们的相应刑事责任,而不仅是对其予以行政惩罚,以罚代刑。
①毛建国、毛琦:《国家考试舞弊问题及其对策》,载《中国考试》2011年第8期。
☆作者董纯朴单位:山东警察学院
2016第4期《犯罪与改造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