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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2016近期学术观点推介1
发布日期:2017-2-3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407   收藏(0)

    法律文书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载体,直接展示司法过程,休现司法结果。四川司法,官职业学院副教授严庆芳在犷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在监狱执法文书制作中的运用》一文中,认为制作监狱执法文书须构建的几种理念:

   一是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进行表述,体现实体的公正。近几年,监狱工作的新形势对监狱执法文书制作和使用要求明显提高。比如说假释的法定条件,心刑法修正案(八)》重新做了法律表述:“确有梅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确有悔改表现在法条中的表述包括了四个方面。必须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认定确有悔改表现。在实践中。基层千替在制作执法文书时,通常往愈到“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能学习。以及。完成劳动任务。方面的表述,而对于法条中的首要条件是“认罪梅罪“的表述,却不是很注重,要么没有相关表述,要么对认罪侮罪的表述仅限于干。对罪犯的几句评价语盲,而没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子以支撑。

   而对于“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表述,在实践中,一方面相关配套的制度没有构建起来,“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还没有形成可操作的体系。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形成的调变报告,监狱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评估结论认定拟提请假释罪犯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与此同时,如果罪犯获得同意假释后,监狱也要对罪犯做再犯罪风险评估,如果这两个评估主休的评估结论不一致的话,监狱的评估结论并没有任何价值。监狱的评估结论在认定罪犯有无再犯罪危险中既无参考价值,也无最终采信的价值,所以虽然假释的条件法律作了专门的界定,但实践中监狱机关提起假释时主要侧重点还是在考核改造表现,只要改造分达到了相应的分值,就认为确有侮改,监狱也就认为是“没有再犯罪危险”了。另一方面部分基层民,所攀握的专业知识没有限随刑事法律制度和政策的脚步,陈旧的专业知识没有及时更新,表现在监狱执法文书的制作上,就是假释文书中的语言没有严格地按照最新的法律表述,有的至今还表述为“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还有部分基层民苦觉得怕假释工作倒查资任,如果自已写了“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岂不是要承担相关的贵任。所以在假释文书中不愿改变固有的套路。仍沿袭以往的写祛制作,避口不谈“没有再犯罪危险,这一法定条件。假释条件在法津上虽做了新的表述,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监狱执法文书在制作中。不仅要正确地适用法律。还应严格地按照法律条文的要求进行表述,而不应按照个人认定随意更改或是不完整地进行表述。

   二是应注重以事实、数据和证据作为支撑材料予以佐证。体现实休的公正。现阶段监狱管教民普与制作执法文书的内助民替是分离的,管教民普直接管理罪犯,对罪犯的改造表现和违规违纪事实都很清楚,但他们并不负贵文字材料的拟写,内勒民替对罪犯的了解途径一般是通过监区狱情分析会或集体评议会议知晓罪犯的表现情况,但会上所陈述的情况大多数时候是表现特别好的和表现特别差的罪犯,对于表规一般的中间层,内勤民普无从了解,所以对罪犯的假释材料,内勤民,在制作中不自觉地就全部使用套话评价。这和司法部要求的文书制作要求是不相适应的。监狱假释文书若是套话连篇。千人一面的表述,岂能让公众信服。要想经得起推敲。让公众信服。那一定要用事实和数据、证据说话。而法律文书中的案件事实是“法律真实。,而非“客观弃实。,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即认定为法律其实。所以监狱千替在拟写假释文书时。应加强具体事实的表述,并提供相关的数据和证据予以证明,有效证明此事实或评价是“法律宾实,。

   三是应以文字形式反映执法程序。体现程序的公正。程序要合法并在法律文书中文代清趁,这是法律文书体现程序公正的方法。基层干替在制作监狱执法文书时通常缺乏这样的理念,他们往往注重结论的合法性而忽略了对程序合法性的表述,缺乏程序合法性的表述,使人们无法感知,也影响了执法文书的公正性。因此,法律文书既要体现实体公正又要体现程序公正。

   四是应注重事实、理由与结论的统一,增强法津文书的说理性。监狱执法文书在制作中必须要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只有说理充分。才能保证法律文书功能的发挥。思维严道、逻辑严密是法律文书理由阐述的特定要求,理由部分论证严密、结构严谨。能使表达思路更加清晰。增弧说服力。使理由深刻而有力。在监狱执法文书论证说理时,这就要求从结构上注意事实、理由及结论必须是统一的。由事实可以推出结论,由理由也可以推出结论,但有的干替缺乏整体观念,在制作中没有注意这三者的统一造成在假释文书的制作中事实和结论矛盾。说理不够充分,造成理由和结论割裂。所以在制作中我们应注意论据与论据之间、论据与论点之间,分论点与总论点之间的必然的内在联系。依照表达的储要,按部就班地进行论述。最终自然推出所佑要表明的基本观点或推导出必然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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