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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2015年中国社区矫正研究综述
发布日期:2017-1-25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2066   收藏(0)

    一、社区矫正的发展简况

    (一)社区矫正的相关重要活动

   2015年7月,“两院两部”在京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对会议作出批示,院部领导及省市区级公检法司代表作了发言和交流。2014年11月,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引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原则和要求,并首次设定了由政府公开招聘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薪酬保障机制、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和表彰奖励机制等保障措施。2015年5月,由首都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协同创新中心、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台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联合举办的首届海峡两岸社区矫正论坛在北京工业大学召开。有专家、学者130余人参会,递交论文60多篇。2015年6月,中国社区矫正信息技术研究院成立大会暨首届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高峰论坛在北京举行,有100多名专家、学者出席。2015年11月,广西社区矫正研究会成立大会暨学术研讨会在南宁召开,有120多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参会。

   (二)社区矫正研究成果

   本年度在杂志上发表的社区矫正论文约350篇,另有硕博论文35篇。本年度的出版物有17本: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编《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与工作制度汇编》(法律出版社),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编《全国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会议文件汇编》(法律出版社)。刘强、姜爱东主编《社区矫正(第五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任永安主编《社区矫正信息系统工程设计与安全》(清华大学出版社).梅义征著《社区矫正制度的移植、嵌人与重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贡太雷著《惩戒与人权: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法治理论》(法律出版社).唐文娟著《社区矫正在彝族聚居区的探索与实践》(中央编译出版社).施洪深、张显主编《上海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十年实践与探索》(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连春亮主编《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马辉、张文彪主编《社区矫正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刘丹福、李芳主编《社区矫正人员心理矫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张大立、李芳主编《社区矫正文书制作与使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徐华、邱炜主编《社区矫正一百问》(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张凯主编《社区矫正对象学习读本(最新修订版)》(法律出版社).高莹主编《社区矫正工作手册(最新修订版)》(法律出版社)。应方淦主编《基层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实务》(法律出版社)。罗书平主编《社区矫正工作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社区矫正立法研究

     1.立法指导与时机。刘强认为社区矫正立法具有紧迫性,但并不能因此而匆忙立法,需要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立法理念为指导,坚持科学民主立法、条件成熟立法、粗细适宜立法、远近结合立法的原则。。关占花认为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稳定性、前瞻

①刘强:《论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原则—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立法理念为视角》,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性、适应性、统一性相结合,消除部门利益与服务大局相结合。①

   梁灿等认为必须要树立科学的立法规划。(1)针对当前立法面临的一些困难,要围绕大局,明确重点,避免操之过急的激情立法,各地应当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立法提供成熟的实践经验。(2)要注重立法规划的动态建设,不能过于死板和僵化。立法规划不宜过于严格细密,应当是指导性的而不是规范性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可调性。⑦

   在立法模式上,邢文杰建议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形成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执行法相互协调的刑事立法模式,将包括监禁与非监禁刑执行在内的各类执法活动统一规定在刑事执行法中,这样有利于推动行刑体系的一体化和行刑资源的有效共享。③

   2.立法内容。陈光等认为:当前,社区矫正的规范体系无论在完备性还是协调性方面,都存在明显的缺陷。从根本上影响到社区矫正制度的明确性及其适用。对于社区矫正的理念、相关术语的使用、适用对象的范围、矫正机构及人员的职责、矫正措施的采用、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问题,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应该尽早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避免下位法立法中存在的理念缺失、适用对象不一致以及相关术语使用差别等立法不协调的现象出现。在改进社区矫正立法体系时,软法体系的建设同样应该得到重视。软法主要针对社区矫正机构的具体工作制度、工作人员的言行要求、监管规则、教育要求以及帮扶措施等进行规定和调整。④

   王应强认为要强化以下内容: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执行主体主管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的职责划分;有关司法机关移交和接收服刑人员的程序。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矫正内容、奖惩和考核制度;监管制度、机制、方式;矫正期满的宣告程序、档案管理等,参与社区矫正主体的权利义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法律责任等等。对于在试点地区已经形成的矫正经验,要通过科学评估、专家论证等程序,使之变成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进而为我国社区矫正的法治化提供制度支撑。⑤吴宗宪认为配备一定数量的警察协助社区矫正官开展相关工作很有必要。建议对社区矫正机构中的警察问题,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定。⑥

   林仲书等认为在立法中需明确:(1)进一步完善管制、缓刑适用标准和审前释前调查问题;(2)持有合法出境证件社区服刑人员控制出境问题。(3)社区服刑人员追逃问题;(4)暂予监外执行女性罪犯逃避收监问题。⑦蔡韵认为对于“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危害社会”这样的字眼应舍弃不用。⑧石东洋等认为,完善的立法不仅要有社区矫正的概念、目的、宗旨、基本原则、一般原则等,还要包括:改革和完善管制、缓刑、假释,明确公安、检察、审判、刑罚执行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适当允许非政府组织介人,专门为未成年人设置社区矫正制度。。李跃虎建议《社区矫正法典》应当:(1)作出纲领性要求与制度安排,厘清社区矫正制度框架。(2)划清权限、明确分工赋予司法行政执行权与惩戒教育权.

①  关占花:《社区矫正的科学立法研究》,载《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8期。

②  梁灿、陆永博:《论我国社区矫正的科学立法》,载《法制博览》2015年第13期。

③邢文杰:《社区矫正质蚤提升体系建设—巷于预防重新犯罪的角度》,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④陈光、路新宇:《论规范与理念双重视角下社区矫正制度之改进—巷于规范文本和实践维度的分析》,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⑤王应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完菩》,载《公民与法》加15年第7期。

⑥吴宗宪:《社区矫正立法中的苦察问题探讨》,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11期。

⑦林仲书、金晓流:《关于推进社区矫正体系建设的探索与思考》,载《中国司法》2015年第2期。⑧蔡韵:《刑法中的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制度探索》,载《法制博览》2015年第4期。

⑨石东洋、霍婷、刘新秀:《试论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载《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1期。


   (3)完善执法过程法律与惩戒教育无缝衔接机制。①

   简龙等认为可在吸收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立法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社区矫正的目的、意义、服务、治安官、缓刑官、财政支付等作出一系列规定。⑦林子坚建议保持社区矫正的开放性,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建立“中央为主、费随事转”的经费保障体制。适当设置惩戒机制。③骆东平等认为,应该以社区矫正为中心,对相关的法律制度,例如社会工作者制度、矫正官制度等配套制度加以规定,形成一套全方面、体系化的法律制度,力求使社区矫正工作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依法、规范、有序地运作。④

   (二)社区矫正的性质、理念和适用范围

   1.社区矫正的性质。(1)行刑说。刘强认为,对性质的探讨,涉及到社区矫正对象应限定在社区服刑人员的范围中,性质具有单一性和排他性,定性的表述要兼顾外延的周全和避免重叠。“社区刑罚执行”能较好反映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同时其对非刑罚执行或保安处分说、非监禁处遇方式或措施说、实施矫正和提供社会服务说、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或社会工作说、非监禁刑罚执行或刑罚执行说逐一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不同的看法。③董蕾认为,社区矫正应兼具刑罚和刑罚执行的双重属性。从适用对象来看,既有作为主刑的管制和附加刑的剥夺政治权利,也有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具体运用。将其定位于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活动,无疑缩小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在刑法学理论中,刑罚和刑罚执行方式显著不同,而在社区矫正概念下,刑罚和刑罚执行方式的区分已经不很明显。在社区矫正广泛适用的国家,“社区刑罚”“中间制裁”“社区制裁”等概念也表明,社区矫正不仅是刑罚执行方式,还包括相应的刑罚种类。。朱么武指出,虽然“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性质观面临着“主体悖法、场所不适、对象不符、机能不当”的多方面批评,但他仍认为这一表述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董颖认为:长期以来对缓刑性质的认识,将缓刑“有条件不执行”界定为刑罚未执行等,造成解释的困难和理论的混乱。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分析,缓刑均具有明显的刑罚执行的特征。缓刑“有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并不意味缓刑不具有刑罚惩罚性。矫正过程中的公益劳动、法制教育、心理辅导等均是处罚和教育方式的复合。⑧(2)混合说。袁爱华等认为,社区矫正既具有刑罚执行的性质,又有社会福利性。因此,既要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又要突出社会福利性,二者同等重要。⑨孔祥鑫等认为,社区矫正应当定性为更具开放性与包容性的犯罪惩教与预防措施。单一的定性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排除了刑罚性质的中间制裁,使我国刑罚对社会危害较轻的犯罪出现威慑真空。其次,社区矫正缺乏可替代监禁刑的社区刑罚措施,也提高了监禁刑比例。再次,当前制度设计排除了“非惩罚性处置”。.李川则选择将社区矫正制度分为对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矫正”和对犯罪行为进行“社区矫正”的“并行制”。“社会

①李跃虎:《社区矫正制度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与出路》,载《法制与社会》加巧年第11期。

②简龙、杜坷、唐远汉、李婷婷:《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甘的问题及对策》,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7期。

③林子坚:《域外社区矫正制度辫析及时我国的启示》,载《法学论丛) 2015年第4期。

④骆东平、任燕:《社区矫正运行状况实证研究—以部西某市为例》,载《三峡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⑤刘强:《论社区矫正的社区到罚执行性质》,载《社会科学战线》 20巧年第8期。

⑥董蓄:《社区矫正法律定位再思考》,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0期。

⑦朱么武:《我国社区矫正之“非监禁开J罚执行方式”性质观的批评之批评》,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3期。

⑧黄颖:《缓刑在社区矫正实施中的性质及定位》,载《河北学刊》2015年第4期。

⑨表爱华、林怀满:《论社区矫正的理念及其实现》,载《云南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⑩孔祥鑫、解云东:《法经济学视角下刑罚威慑理论变迁与社区矫正演化研究》,载《经济纵横》2014年第10期。


矫正”的性质是类似保安处分的刑罚外处遇措施,这是在其与保安处分的处遇对象都是具备人身危险性的非犯罪人的意义上而言的。“社会矫正”是一种类似“社区矫正”制度,虽然二者的处遇目标和评估处遇原理都相一致,但是对象的显著差别决定了其性质的差异和难以一体化。①王振生认为社区矫正不仅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而且是一种复合型的处遇方式,包括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活动。因此,社区矫正包括刑罚和行政社区矫正。这样不仅可完善法律制度层面的顶层设计,而且还可以完善严密预防犯罪的法网。②张健一则提出三重性质:刑罚执行方式、监督管理措施及保护观察措施:对短期自由刑罪犯是刑罚执行方式。对长期自由刑罪犯是保护观察措施;对缓刑犯是监督管理措施。③

   顾永景认为应赋予社区矫正量刑属性。不能把刑罚执行看作唯一的性质定位,从而排斥和批判对性质的其他角度的解说。社区矫正所涉及的管制和缓刑还具有刑罚裁量的性质。④

   2.社区矫正的理念。刘强认为:明确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可以避免方向的迷失。社区矫正的目的与刑罚的目的有相似性,但也存在差异,社区矫正的目的具有层次性,直接目的是兼具惩罚和改造罪犯。第二层次是一般威慑、特殊威慑、安抚被害、转变观念。最终目的是预防犯罪和保护公众。。李川认为:在社区矫正机能辩证关系中,修复与矫治存在报应与防范的互补,而分控有风险管理的独立意义。在广义的风险语境下,三机能各具特色应当兼顾;而在机能竞争时,根据风险紧迫性形成分控、矫治、修复的先后择序。⑥

   3.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1)限制说。朱么武认为适用对象应以“犯罪人”为限而不应该包括尚未构成犯罪的和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人员。①对尚未构成犯罪人员的处置是接受道德教化或者治安处罚,而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后续矫正和帮助是监狱工作的“延伸”;②将犯罪人与非犯罪人放在同一机构和人员中进行管教,不利于社区矫正效能的发挥;③如果社区矫正突破犯罪人的范围,就目前的执法环境来看,很难保证不对普通公民的人权造成侵犯。。俞利平认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主体的规定上存在矛盾,造成了执法上的混乱。⑧(2)扩张说。李川认为,劳教制度废止后,应当将原劳教对象纳人社区矫正的范围,要超越目前对社区矫正职能的定位,使其可适用于违法行为矫治。这种职能定位的扩展可作为区别于社区矫正的“社会矫正”。它是结合保安处分属性的、类似社区矫正的独立矫治制度。。董蕾认为,可通过立法将劳教的行为规定为轻罪,大量适用管制和缓刑,并增加一些社区服刑的刑种;社区矫正不应仅局限于对现有4类人员的刑罚执行,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过失犯也可适用。.(3)折中说。顾永景认为,社区矫正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对于罪犯以外的人或者超出自由刑范围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明显具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之嫌。建议对轻罪犯更多地判处管制、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宣告缓刑.

①李川:《度止劳教后社区矫正的职能定位研究:基于权利均衡的视角》,载《人权》加巧年第3期。

②王振生:《复合型社区矫正制度研完》,载《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③张健一:《理念重塑与制度实践:社区矫正的性质之反思》,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④顾永景:《社区矫正性质之新定位、时象之新确认与内容之新拓展一刑法修正案(八)>时社区矫正的影响分析》,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

⑤刘强:《试论社区矫正的目的》,载《法治研究》2015年第6期。

⑥李川:《修复、矫治与分控:社区矫正机能三重性辫证及其展开》,载《中国法学》加巧年第5期。⑦朱么武:《我国社区矫正之“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性质观的批评之批评》,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3期。

⑧俞利平:《论行刑社会化中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载《政法学刊》2014年第6期。

⑨李川:《度止劳教后社区矫正的职能定位研究:基于权利均衡的视角》,载《人权》2015年第3期。⑩董蕾:《社区矫正法律定位再思考》,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0期。


对于重罪和轻重罪,包括被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尽量给予假释机会。①

   (三)社区矫正的惩罚监管

   1.审前调查。张静认为要建立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调查报告应涵盖服刑人员的个人情况、家庭状况、犯罪原因、服刑表现等。②邢文杰建议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小组专司其职,要优化调查内容、调查方法,提高针对性和准确性,要采用以临床法和统计法为主,直觉法为辅的评估方法,还需要召开评估小组会议,民主讨论形成评估结论。③谢平海等认为应建立以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为主、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为辅的双向调查评估方式。④

   2.假释评估。阎鸿泰等认为对于假释评估,一要完善假释前环境评估制度,制定暴力型罪犯假释前评估量表,通过测试,综合各种主客观因素再决定是否假释。二要完善矫正期间评估制度,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测试量表,据以确定暴力型假释罪犯的暴力程度,是否应列人严管,对于仍具有较高的暴力倾向有可能引发重犯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有权提请撤销假释的建议。⑤

   3.工作的衔接。刘灿认为加强各个环节的衔接,首先是防止因法律文书移交环节出现问题而导致缺管、漏管,加强司法所与派出所、社区的工作衔接,切实执行定期例会、情况通报、核查核对制度。⑥周献三提出:(1)建立和坚持决定矫正前先听取矫正机关意见的制度。(2)强化判决告知意识,加强衔接协作。(3)司法所要与监狱建立协作关系,在法院设置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4)推行联合谈话制度,对不服从管理的矫正对象,由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共同对其进行训诫。⑦陈俊认为,要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在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成立领导小组,在各村、社区建设社区矫正工作站和矫正小组,建成社区矫正四级网络。各部门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发现问题,出台制度,保证工作顺利开展。⑧

   4.考核奖惩。张浩认为,可以将定位手机、定时报到与奖惩机制结合起来。。刘彩虹建议要完善奖惩制度设计,简化审批程序。保障奖惩的公平,奖惩标准要制定合理,对矫正对象一视同仁.制定与奖惩机制同步的监督机制。。邢文杰认为必须明确各种违规行为、惩罚种类及程序,在立法层面具体规定惩罚的种类和适用程序,适当简化惩罚的决定程序,建议直接由司法局、司法所等社区矫正执行机构负责部分惩罚措施的执行。。

   5.电子监控。杨慧鹏认为应当为定位手机设置声纹识别系统,克服定位手机监控系统“只认手机,

①顾永景:《社区矫正性质之新定位、时象之新确认与内容之新拓展一刑法修正案(八)>时社区矫正的影响分析》,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

②张静:《浅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载《中北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③邢文杰:《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程序规范化研究》,载《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④谢平海、郭妙珊:《社区矫正前调查评估制度的现实困境与路径探析—基于福建省F县的实证研究》,载《福建电视广播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⑤阎鸿泰、孙华磊:《慕力型仅释罪犯社区矫正问题研究》,载《中国司法》2015年第2期。⑥刘灿:《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适用及其完菩》,载《法制博览》2015年第1期。

⑦周献三:《岑溪市社区矫正工作调查报告》,载《法制与经济》20巧年第8期。

⑧陈俊:《探索构建社区矫正五大工作机制》,载《中国司法》20巧年第7期。

⑨张浩:《浅谈社区矫正的问题及对策—以西宁市城东区矫正工作为视角》,载《赤峰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⑩刘彩红:《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载《中国监察官》2015年第4期。

@邢文杰:《社区矫正质童提升体系建设—I-于预防重新犯罪的角度》,载《河南司法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不认人”的致命缺陷。。陈俊提出要研发移动信息管理系统,有定位跟踪、轨迹查询、实时预警、信息提示、文档管理和报表自动生成等功能,实现从“人防”到“人防技防相结合”。②阎鸿泰等认为,要引进“家中监禁”制度,强化电子监控制度,使用电子腕带或手铐代替手机定位。③

   6.风险需求评估。周国强认为风险评估要从风险指标维度出发,通过审前调查制度,对服刑人员进行“人矫”前的风险评估,确定其初始处遇。审前调查制度应选取犯罪人过往生活史和行为史中与风险判定相关的典型指标,以此确立初始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其次,风险评估量表的研发可以借鉴加拿大需求评估量表的7方面内容:就业;婚姻与家庭,社会交往;滥用毒品;对社区方面需要;情感;态度。④金华司法局试行的风险评估系统:完成社区服刑人员风险评估系统的软件开发和编排,通过对矫正对象入矫前期、中期、解矫前期三个阶段的系统测试,进行风险等级评估和分类,确定矫正对象存在的风险问题,增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③

   7.信息化管理。吴善积认为,要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试点应用指纹识别、人脸验证和全天候电子监管,积极推动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完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帮教网络,加强重点管控,通过定位监控对服刑人员实施全天候监控和网格化管理。。骆东平等认为,要加快建立整合监狱、看守所、公安、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息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减少社区矫正工作负担。⑦王弘宁等认为要通过高科技手段建立可移动与易操作的动态监管平台,该平台的功能是:(1)执行管控,及时掌握与控制罪犯的位置与动态;(2)信息互动,快速的资料查询,及时的信息传递;(3)警示,通过GPS定位与动态系统的联网,监管罪犯是否超出监管范围,(4)考核管理,包括个人信息管理、层级管理和工作考核等。⑧张瑞菊提出要做好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工作:(1)引人前端控制,确保文件的形成质量,要注意对文件的形成、存储积累、整序归档、鉴选留存等项活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2)强化学习培训,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3)完善规章制度,推进档案管理的规范运行。(4)开展考核评价,加强对档案管理的有效监督。。

   8.监管的管辖标准和方式。俞利平建议,随着城市外来人口急速增加,需要以经常居住地、户籍地等多种方式确定管辖问题,以解决外地务工人员中的社区矫正对象不能及时人矫问题。.向生元建议联合检察机关建立驻司法所监察制度,通过司法所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执法监督,确保监管到位。积极探索与公安机关、法院系统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强化社区服刑人员人矫管理、出人境证件报备管理、居住地变更管理等监管措施,有效杜绝脱、漏管现象发生。⑧

   9.禁止令。陈秀梅建议要完善“禁止令”立法的可执行性,增加禁止令的适用范围,增强对禁止令“特定区域和场所、特定活动、特定的人”内容的可操作性;建立严密的网络监管模式,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对监管措施进行纠正,出现失误时,相关部门按照损失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在技术保障措施下

①杨慧鹤:《论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设及完善》,载《中国市场》2015年第30期。

②陈俊:《探索构建社区矫正五大工作机制》,载《中国司法》2015年第7期。

③阎鸿泰、孙华磊:《慕力型假释罪犯社区矫正问题研究》,载《中国司法》2015年第2期。

④周国强:《社区矫正入刑后的应然走向》,载《河南司法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⑤金华司法局:《强队伍,求创新,聚合力,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实效》,载《浙江人大)》 2015年第4期。

⑥吴善积:《广州市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载《中国司法》2015年第2期。

⑦骆东平、任燕:《社区矫正运行状况实证研究—以郑西某市为例》,载《三峡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⑧王弘宁、刘佩:《论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深化与改革》,载《社会科学战线)》 2015年第5期。⑨张瑞菊:《社区矫正档案管理研究》,载《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巧年第3期。

⑩俞利平:《论行刑社会化中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载《政法学刊》2014年第6期。

@向生元:《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发展》,载《奋斗》2015年第3期。


进行权利救济。①

   (四)社区矫正的教育矫治

   1.内容。聂佳龙等认为现有的矫正教育难以促使矫正对象顺利复归社会,从而有必要引人生命教育。生命教育应遵循分类与个性化教育相结合并尊重和保障矫正对象人权的基本要求。②而骆东平等通过对鄂西某市的实证研究发现,应开展分类分阶段教育。即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社会歧视、适应社会能力弱的状况进行分类,再分为人矫、常规、解矫教育三个阶段。可加强针对性,确保教育质量。③张济洲等则指出,个性化教育矫正是青少年社区矫正体系取得实效的关键。基于青少年犯罪程度轻重,对其精细化分类,建立人矫前、人矫初、矫正中、解矫后不同阶段效果评估标准,分级处遇,构建个性化、层次鲜明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梯形结构体系。④戴建海认为,应以行为矫治、心理矫治和劳动技能培训为工作重点,培养遵规守纪、心理健康、自力更生的合格社会公民。明确一日行为规范,从待人接物、文明礼貌开始培养他们遵规守纪意识。开展计分考核,规范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实行严管、普管、宽管三级动态管理,优者升,劣者降,激励与惩罚并用,引导轻刑犯沿着再社会化的目标积极改造。⑤

   2.方法。唐洪春等认为,要坚持专业施矫,既“治病”更“断根”;要坚持综合施矫、分类矫治的原则,突出行为矫治、心理矫治、思想矫正的作用和功能,让社区服刑人员灵魂深处有触动、思想认识有改观、行为习惯回正轨。⑥董晓晶等认为可以运用优势视角进行矫治。运用传统的问题视角矫正模式,并非所有的问题都能解决,同时新问题不断涌现。此外,案主往往被贴上负面标签,使其自身产生负面情绪,也会改变周围人的看法。而优势视角则注重案主的内在力量和优势资源,而不是问题和病理。通过挖掘社区服刑人员无穷的潜力,激发他们的“逆抗力”,从而使他们具备了忍受和承受生命之重的能力。。

   王春林提出两点家庭参与的新方法:(1)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与社区服刑人员家庭进行各方面的沟通,制订出适合的矫正方案;(2)社区矫正机构要对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对其因社会和家庭原因产生心理障碍的,引人心理干预,缓解当事人心理压力,转变心态,恢复心理健康。⑧

   3.形式。吴善积建议落实常规教育任务。采取律师和专家授课、个人自学、人监参观、播放法制专题片等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会公德、时事政策和法律常识教育。⑨吴宗宪提出了教育矫正方法的创新:探索视频教育、重视网络教育、建立讲师团、组织参观活动等。。金晓流则提倡集中教育,并阐述了具体办法:合理设置教学班,教育中心每周开设1期初始集中教育班,每期3天;男性与女性、未成年与成年、同案人员分批安排。并总结出三方面优势:节约资源,提高效果,强化管理。。

   4.效果评估。贾萧竹认为需要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评估细则:(1)注重适当检查文书档案工作;(2)

①陈秀梅:《刑法中禁止令问题研究》,载《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②轰佳龙、胡百英:《论社区矫正引入矫正对象生命教育》,载《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第10期。⑤骆东平、任燕:《社区矫正运行状况实证研究—以郑西某市为例》,载《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④张济洲、苏春景:《公众认同、社会支持与教育矫正质量—基于山东省社区服刑青少年调查》,载《调查研究》2015年第4期。

⑤戴建海:《新形势下刑罚执行格局的反思与重构—以北京市轻刑犯教育矫治工作为视角》,载《中国司法》2015年第8期。

⑥唐洪春、朱魏:《关于提高社区矫正执法监管能力的探索与思考》,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12期。⑦童晓晶、毕海东:《优势视角下的社区矫正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15年第3期。

⑧王春林:《论社区矫正的家庭参与》,载《中国司法)》 2015年第1期。

⑨吴善积:《广州市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载《中国司法》2015年第2期。

⑩吴宗宪:《通过方法创新促进教育矫正效果》,载《中国司法》2015年第6期。

⑩金晓流:《关于优化社区矫正教育模式的实践探索》,载《中国司法》2015年第5期。


重新犯罪率的考核指标要具有可操作性;(3)以访谈形式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对象家属、亲朋和社区群体的看法,形成定期考评制度。(4)把矫正对象的就业率纳人考评的指标之一;(5)社工开展的个案及小组活动、家庭辅导技能培训数量与质量都要纳人考评。①

   邢文杰提出:(1)对教育内容及方式的评估,对不同矫正类型的服刑人员制订不同的教育计划;(2)对教育质量与效果的评估,评估项目包括遵纪守法、心理健康、道德素质、社会适应、外界评价等;(3)评估方法的择取,应采用综合直接记录法、定量考核法和观察访谈法等多种评估方式。①

   (五)社区矫正的帮困扶助

   1.困难和不足。帮困扶助在实践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戴艳玲指出:(1)现行法律、法规及制度的限制,很多用人单位让求职者到相关部门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2)制度规范不健全,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缺乏帮困扶助的激励机制,相关部门间合力协调规范不足,(3)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帮困扶助内容不够广泛。③金尚登提出目前重监管轻帮扶,帮困扶助在整个社区矫正的工作中不太受重视甚至出现迷失。④袁爱华则认为,社区矫正应该兼具惩罚性和福利性,如果过度强调帮困扶助,则犯罪人甚至得到了比普通人还多的社会福利和帮助,无疑是在鼓励人们犯罪。。

   2.完善及建议。金尚登认为要加强村居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建设,完善企业、公众和家庭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动员机制,大力推进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安置,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捐赠物资,提供工作岗位,开展技能培训和专业服务等方式和途径。⑥陈运雄等提出,目前参与社区矫正的非政府组织发育不足,制度不健全,缺乏科学的工作及评价机制,成员的素质及待遇有待提高。应加快非政府组织的培育,健全其内部的管理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加强人才的培养。。严金认为运用民间力量帮困扶助,可以有效避免交叉感染,提高改造质量,提供技能培训、过渡安置、就业指导等教育帮扶服务。让罪犯与社区融为一体,减少他们对社会的仇视和排斥心理,从而有效避免其无法适应社会等弊端。万

   一定的生活保障是回归社会的前提和衡量标准。戴艳玲提出,要与民政、社保等相关部门协调,为老弱病残、无生活来源者制定帮扶计划,成立“中途之家”“阳光释站”等专门场所为“三无”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过渡性食宿安置。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提供各种积极有效的帮助。。王春林认为,应该对社区服刑人员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进行排查、筛选,对其中经济拮据家庭启动帮困扶贫机制。因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是他们能否安心接受社区矫正的前提,对于无业的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组织有关人员与他们结对帮扶,为他们提供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服务,并牵线搭桥安排就业,将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成员重新就业作为工作重点。。

   帮困扶助应该主要给有就业意向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过渡性食宿安置来尽力解决其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匡敦校建议:“把在矫人员的教育与技能培训通过委托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形式交由工读学

①贾萧竹:《当代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以东莞市为例》,载《教育理论与实践》2015年第3期。

②邢文杰:《社区矫正质童提升体系建设—基于预防重新犯罪的角度》,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③戴艳玲:《社区矫正帮困扶助的基本实践及其发展》,载《中国司法》2015年第8期。

④金尚登:《社会力蚤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路径研究》,载《中国司法》2015年第8期。

⑤哀爱华:《论社区矫正的理念及其实现》,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年第1期。

⑥金尚登:《社会力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路径研究》,载《中国司法》2015年第8期。

⑦陈运雄、徐佑民、曾世雄:《非政府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的问题及解决》,载《经济师》2014年第12期。⑧严金:《论民间力蚤对社区矫正的作用及对策》,载《法制与社会》20巧年第4期。

⑨戴艳玲:《社区矫正帮困扶助的基本实践及其发展》,载《中国司法》2015年第8期。

⑩王春林:《论社区矫正的家庭参与》,载《中国司法》2015年第1期。


校来具体实施,而由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监督和定期审核,来解决矫治机构技能培训缺位和有教学经验师资浪费的问题。”①

   (六)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设置

   1.“中途之家”的实践与不足。贾萧竹等认为“中途之家”模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具有非常大的优势,是为矫正对象提供过渡性、住宿式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充分发挥该机构的帮助、服务、救济功能,促进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①但曹海青等指出我国“中途之家”发展的行政主导模式背离了社区矫正的初衷,与国外中途之家多由民间发起不同,我国现阶段呈现明显的政府主导模式。本质上源于当前“强国家、弱社会”的社会结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以及公民社会的渐趋完善,政府在中途之家发展中的职责应从“亲力亲为”向“监督指导”转变。③

   2.对社区矫正机构的争论。刘艳苹认为,乡镇(街道)的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的不足成为制约工作发展的主要障碍。同时,现有专职工作者队伍素质较低,特别是心理咨询人员匾乏,志愿者队伍薄弱。④张凯等认为,司法所职能繁多,社区矫正面临着人少事多的窘境。⑤总之,当前的司法所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及职业化、规范化要求存在很大差距,需要确保社区矫正有专职人员做、有专用设备设施、有稳定经费保障。

   张继承等认为司法所作为执行主体的职能不明确,其仅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无独立的人事权和财权。行政上隶属司法局,工作上则对街道办事处负责,即要接受立者的双重管理。在经费问题上,财政局把经费拨给街道办,由街道办再拨给司法局,司法局再发给司法所,一般只是日常办公费用的支出。⑥武玉红等认为当前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主要由司法所承担的工作模式已在各地显现弊大于利,司法所受司法局和乡镇政府的双重领导使其工作内容和精力分散,顾此失彼,陷于两难。建议在立法中确立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浙江天台县尝试组建社区矫正中队来取代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但该做法目前尚没有法律依据,故应通过立法来规范社区矫正基层机构。。吴善积和马灵喜认为应积极推动社区矫正机构专门化,重点推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切实承担起刑罚执行职责。③刘强等认为,司法所工作人员既从事社区矫正,又同时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等工作,不利于专业分工的要求。在人口相对集中、交通十分便利地区,区级社区矫正中心可完全作为工作实体直接管理全区社区服刑人员,而不必将管理任务分散到每个司法所。而人口相对分散、交通相对不便地区,可在社区矫正中心下设派出机构,但不必以司法所为单位。如果在边远的省份,经济条件较差,没有条件设立县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硬件设施,也可将工作人员派驻到司法所,但该人员并非司法所工作人员,而是归属于县级社区惩教中心或执法大队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所转

①匡敦校:《中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问题及时策》,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②贾萧竹:《当代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以东莞市为例》,载《教育理论与实践》2015年第3期;姜岩、刘永、卢韦:《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北京市朝阳区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创新》,载《发展》20巧年第9期。

③曹海青、赵勇:《我国中途之家发展中政府职责的变革路向探析》,载《公民与法))2015年第8期。④刘艳苹:《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建设》,载《新长征》2015年第10期。

⑤张凯、朱晓杰:《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现状与时策研究—基于河北省的调查》,载《学理论》2015年第6期。

⑥张继承、李允健、刘旋、梁多纳、彭熙扬:《广州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以海珠区、荔湾区为例》,载《探求》2015年第4期。

⑦武玉红、赵洁:《论我国社区矫正基层管理机构的创新—基于对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社区矫正执法中队的调研》,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⑧吴善积:《广州市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载《中国司法》2015年第2期;马灵喜:《社区矫正执行体系研究》,载《中国司法》2015年第3期。


到执法中队,有利于提高效率(天台县将全县巧个乡镇司法所的执法力量集中到5个执法中队),不仅直接体现了社区矫正机构的执法严肃性,而且促进了人员整合、资源整合、场所集中、专业分工。同时也有利于司法所能有更多精力抓好人民调解等重点工作。①周孟龙认为,构建执法大队与执法中队,一是组织执行体系建设的需要,二是监管实战工作的需要。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的专职化与专业化水平,提升了社区矫正工作质量。②

   此外,吴善积认为应成立专门社区矫正机构,在市、区两级司法局分别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局。同时,通过整合强戒所警力资源,建立社区矫正执法支队,下设社区矫正执法矫正大队,对应各区开展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编制列人警察序列。③孙雷雷建议在市、县两级司法局加挂社区矫正管理局牌子,或建立社区矫正监管支(大)队,内设综合科、刑罚执行科、教育矫治科等业务科室,内部调剂3-5名工作人员,独立行使监管职能。建立县级社区矫正中心,内设办公室、监控室、档案室、心理矫正(训诫)室、教育学习(技能培训)室等相关功能室。④

   刘彩虹认为,从长远考虑,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社区矫正是可行的办法。我国现在有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狱管理局,可以考虑设置与监狱管理局同级别的社区矫正局来专管社区矫正,在基层设置社区矫正中心,设立各种服务部门,开展各项具体的矫正活动。⑤

   刘强等建议我国社区矫正应该实行垂直管理模式,一是县(市、区)级实行多元化的垂直管理,二是县(市、区)级以上的垂直管理。由于目前司法行政系统在省级以下没有垂直管理系统,故应先在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设立垂直管理模式的社区矫正专门机构。。而张传伟则不赞成垂直管理,认为这样脱离了目前社区工作的方向和思路,与现行的由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具体执行的做法相背离。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彻底抛开,与我国试行的加强县域权力的行政体制改革思想相矛盾,在实践中很难行得通。②

   (七)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1.社区矫正工作者身份、待遇及职责定位。吴宗宪认为统一和规范身份和服装有利于维护执法工作的严肃性,有利于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性,有利于增强工作的便利性,有利于增强刑罚的威慑力,有利于排除执法的干扰,有利于提升社区矫正队伍的整体素质。。王应强指出应该在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尽快组建司法警察队伍,司法所也应配备专一的社区矫正警察,以利对脱管、漏管的服刑人员进行有效执法。⑨鉴于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且民间习惯相信认同穿制服的管理者更彰显权威,因此,缪刚和等建议给社区矫正工作者一定的强制权力并将从事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工作人员身份界定为社区矫正警察,享受警察待遇并且逐渐向工作的专职化转变。。而司绍寒却认为社区矫正工作是典型的“属人管理”.即管理对象仅仅限于特定的人,并非像警察权那样对社会上不特定的人进行管理。这种根本性的特点决定了社区矫正并不需要像公安警察那样广泛的权力。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矫正官体系更有利于

①刘强、郊琪:《基层社区矫正机构设呈创新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5年第2期。②周孟龙:《关于构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与执法中队的思考》,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12期。③吴善积:《广州市社区矫正工作调研报告》,载《中国司法》20巧年第2期。

④孙雷雷:《时社区矫正工作现状的思考》,载《滩坊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

⑤刘彩红:《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研究》,载《中国检察官》2015年第7期.

⑥刘强、姜爱东:《社区矫正评论》(第5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9月第1版,第46页。

⑦张传伟:《我国社区矫正机制的构建》,载连春亮主编:《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第134页。

⑧吴宗宪:《社区矫正执法者身份标志规范化探讨》,载《法治研究》2015年第4期。

⑨王应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完善》,载《公民与法》2015年第7期。

⑩缪刚和、贡太雷:《从社区矫正工作者认知视闲提升矫治效能—以西南五省(市)十个县(区)为例》,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


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建设和长足发展。①

   2.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准人和培训模式。王茜静认为,目前从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大多是来自于平常积累的经验,无法保证他们能够胜任工作。②武玉红等指出应提高现有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管理能力。同时在高校和高职院校应增设与社区矫正相关的专业,为社区矫正事业培养后备人才。通过定期培训或鼓励自学来提高矫正工作者的专业知识,鼓励工作人员在职考出相关专业文凭,不断提高其专业能力。③石东洋等认为不仅要建立官方的社区矫正队伍,还要加强民间志愿者的培训,两支队伍齐头并进。④张凯等认为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处、市(区、县)司法局可以邀请省内高校、科研机构、法学会等相关机构的专家、学者,或者监狱、戒毒所有丰富矫正经验的实务工作者定期为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顾超指出应采取分级负责、以赛代训、以考促学的原则,开展岗前和在职培训,通过多形式、多场次、多途径的教育学习和岗位轮训,提升工作人员能力素质。⑥要推进社区矫正志愿者注册和志愿服务记录工作,开展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的专业化水平。⑦

   3.社区矫正队伍的人员配置、待遇及稳定性。陈开来认为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一是社区矫正辅助人员(社会工作者、合同制矫正工作者、社区矫正志愿者)。⑧周孟龙建议县级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应当配备5-7名执法干警,积极探索执法大队机构升格或者正职高配,保证3-5名的执法力量,按照1:20的比例配齐配强社会工作者,参照社会工作者管理。。唐洪春等认为要加强基层执法力量,确保每个司法所至少有1名专编执法人员,存在“无人所”的区(市)县,一律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基层执法力量不足的,要争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聘辅助人员,填补空缺。.陈伟认为建立多元化社会力量参与主体,充分吸收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是解决现阶段执行人员短缺、对社区服刑人员帮助教育不足等问题的重要途径。⑧袁爱华等建议可以把社区矫正对象的亲友招募到志愿者队伍中来,鼓励他们利用亲情、友情感化社区矫正对象。。孙雷雷认为每个司法所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应不少于2名,并落实警察待遇。5名以上社区服刑人员所在村(居)社区或偏远村(居)社区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设站长1名、工作人员1至2名,负责了解基本情况、定期反映现实表现、报告重大事件等工作。。北京市司法局注意不断充实社区矫正队伍。区县司法局落实专门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局领导,社区服刑人员不足20人的司法所要落实1名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助理员,所管社区服刑人员在20人以上

①司绍寒:《我国社区矫正执法队伍建设研究》,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②王茜静:《社区矫正制度探讨》,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期。

③武玉红、赵洁:《论我国社区矫正墓层管理机构的创新—巷于对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社区矫正执法中队的调研》,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④石东洋、翟婷:《论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载《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巧年第1期。⑤张凯、朱晓杰:《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现状与时策研究—基于河北省的调查》,载《学理论》2015年第6期。

⑥顾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建设现状分析》,载《才智》2015年第6期。

⑦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充分发挥社会力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作用》,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12期。

⑧陈开来:《浅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科技视界》2015年第14期。

⑨周孟龙《关于构建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与执法中队的思考》,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12期。

⑩唐洪春、朱绳:《关于提高社区矫正执法监管能力的探索与思考》,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12期。

11陈伟:《社区矫正的功能改造及实践回应》,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巧年第4期。

12哀爱华、林怀满:《论社区矫正的理念及其实现》,载《云南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13孙雷雷:《对社区矫正工作现状的思考》,载《廊坊学院学报》2015第4期。


且司法助理员在4人以上的司法所要配备1名专职负责社区矫正的副所长。①

   骆东平等指出要加强协调相关部门加大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落实力度,为基层提供坚强后援,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稳定。乡镇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量、案件难易程度、社会效果及影响等因素综合考察,给司法所人员提供个案经费补贴,提高其福利待遇。②缪刚和等建议要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激励机制,例如薪酬待遇的稳步提高机制、改善工作条件、设立科学合理的请休假以及晋升奖励机制等,切实做到工作者能够“进得来,拿得出,留得住”。③罗玲等认为,社区矫正专业人才“质、量”没有保证,准人标准低,工资水平低,难以招纳专业人才,也注定了无法吸纳和留住专业社会工作者。④成都专题课题组建议,应以个案补贴等形式提高聘用人员待遇,基本达到与政法专编人员相当的水平,防止人才流失。。顾超认为应当加大经费投人,通过政府补贴、部门赞助、单位共建、社区自筹等多元形式筹措社区矫正资金,逐步改善办公场所条件,提高工资待遇,对社工也应享受发放岗位补贴、购买保险等对等待遇。⑥刘彩灵认为,应完善保障机制,解决社会工作者后顾之忧,逐步提高社工的工资待遇,保证专职社会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岗位津贴,以及奖金,统一交纳社会保险金。⑦

   (八)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1.管理机构。周志雄提议把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私有化;⑧黎亚薇建议,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社区矫正委员会;⑨肖乾利等认为:应该将社区服务的执行场所设置在非营利性机构以及社会福利场所等公益性质的服务和劳动场所;可以把社区矫正与工读学校教育相结合。。

   2.社区矫正队伍建设。通过对湖北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调研,王静美等认为:(1)应针对性地制定帮教志愿者的选拔标准,并细化帮教操作守则,完善社会支持网络,集合社会各界的力量,参与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来,促进其再社会化;(2)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加强对未成年犯的心理辅导。⑩相反,陈洪培则认为社区矫正志愿者不应仅由单类型的专业人才组成,他提出应该将兼职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和退休志愿者相搭配组合,弥补单一性。@张科认为大学生作为与未成年犯年龄相仿、心理成长特征相似的群体参与未成年犯帮扶,不仅可以提升矫正效果,保证矫正小组成员数量充足,而且能够节省社区矫正费用支出。⑩

①北京市司法局课题组:《关于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载《中国司法》20巧年第9期。②骆东平、任燕:《社区矫正运行状况实证研究》,载《三峡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③缪刚和、贡太雷:《从社区矫正工作者认知视闪提升娇治效能—以西南五省(市)十个县(区)为例》,载《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

④罗玲、白红霞:《说说社区矫正社工队伍建设的问题》,载《中国社会报》2014年12月22日,第2版。

⑤成都市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实证研究课题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中的经验、问题及时策研究—以成都市社区矫正工作为样本》,载《中国司法》2015年第9期。

⑥顾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的建设现状分析》,载《才智》20巧年第6期。

⑦刘彩灵:《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的意义及介入途径》,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2期。

⑧周志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与完善》,载《现代妇女》2014年第12期。

⑨黎亚筱:《时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35期。

⑩肖乾利、侯习敏:《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困境摆脱》,载《重庆社会科学》2015年第8期。⑧王静美、金小红:《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实证研究—以湖北省为例》,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1期。

⑩陈洪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模式探讨—以志愿者队伍结构为视角》,载《学理论》2015年第20期。

⑩张科:《大学生参与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帮扶的困境与出路》,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年第5期。


    3.内容。张靖建议:(1)将社区服务刑作为一种附加刑以便灵活使用;(2)采用集中劳动与分散劳动相结合,开展多元化的社区服务;(3)既要有必要的强度体现惩罚性,又不能影响其正常学习和生活;(4)制裁措施为警告、延长社区服务时间和变更为监禁执行等。①董利等认为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再犯预防是家庭、学校、社区、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环境的好坏影响其生理、心理、情感和社会性发展。相较于成年矫正对象而言,需要为其提供相适应的更具有针对性的社会支持。②

   4.方法。张光君认为不能单纯地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出发点和归宿点,而是要在运用社会工作的方法加强未成年人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过程中,在最大限度保护“儿童利益”的同时,实现增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双赢,逐步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创造性地运用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③曹华提议:(1)通过强制性颁布规定来提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适用比例;(2)健全未成年人的调查函;(3)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关立法、建立并完善社区矫正的专业队伍。④甘秉玉建议建立动态风险评估体系。⑤梅义征提议:(1)明确专人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2)适度弱化社区矫正的程序要求;(3)强化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束;(4)完善未成年人教育监督的社会参与机制。⑥王晓真认为,可将一部分主观恶性不大、罪行较轻的犯人从管教所分离出来在社区中矫治,将监禁行刑资源放到主观恶性较大、罪行严重的犯人身上。①姚万勤建议:(1)源头防控,将义务教育年限由9年延长为12年。(2)制度保障,首先,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预防体系,及时发现并矫正青少年的不良和反社会行为。其次,借鉴法国在社区设立各类未成年人接待中心的经验。最后,对于失足的未成年人,应由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社会调查报告。(3)疏导干预,开展心理辅导。(4)杜绝共犯,建立同伴教育机制。⑧

   (九)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张文静认为社区矫正把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会上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是其显著特征。⑨

   1.工作力量。唐文娟认为,目前社会志愿者的参与程度有限,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中的辅助作用尚未充分发挥。基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刑罚制度的特点,社区矫正的推行及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力量的支持与参与。。

   2.工作方法。李晓波认为我国高校在集各种优势资源的情况下,应该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事业中,并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支持我国社区矫正事业的发展。数量庞大的高校为社区矫正培养专业人才将缓解目前工作人员缺乏的尴尬,并将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改进刑罚理念,保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⑧刘玉碗认为目前社会志愿者的成份主要有离、退休干部,高校大学生,教师,具有

①张靖:《浅析社区服务刑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领域的适用》,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36期。②董利、朱%3u烨:《社会支持理论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应用—以上海闺行区为例》,载《新疆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第1期。

③张光君:《形势政策视野中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联动机制的发展脉络和方向》,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

④曹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完善建议》,载《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5年第9期。⑤甘秉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法律完善}),载《学理论》20巧年第1期。

⑥梅义征:《社区矫正制度的移植、嵌入与重构》,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巧年1月第1版,第196页。

⑦王晓真:《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时策研究》,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5年第3期。⑧姚万勤:《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预防对策修正—以S省法院5年判决为样本》,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⑨张文静:《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作用》,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12期。⑩唐文娟:《法学专业学生参与社区矫正的路径探索》,载《行政与法》2014年第4期。

⑩李晓波:《高校介入社区矫正的理性思考》,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心理治疗资质的医生,社区矫正人员的近亲属或朋友等。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利用法学、社会学专业大学生的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帮教。①

   3.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哈洪颖等认为社区矫正缺失了社会力量的参与,将不可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国家应积极推进现代城乡社区建设。社区建设必须赋予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成员资格,充分尊重社区居民自身的主体性、优势与能力,鼓励社区居民通过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等与社区利益密切相关的活动,营造社区公共领域,增强社区认同、社区公共性与社区凝聚力。②

   对于社区参与模式的研究,田兴洪认为相比于日本由作为专职国家公务员的保护观察官为辅和由保护司为代表的民间志愿者为主联合开展社区矫正的模式,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组建模式是“一体双翼”:“一体”,即是指以司法所行政人员(社区矫正官)为主体;“双翼”,即是指以专职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为辅助。“双翼”又是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主体。③

   对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李馄认为社区矫正区别于监禁刑的主要特征是利用社区资源对服刑人员进行管理、教育,节省行刑成本,实现行刑社会化效果。存在的问题是:(1)立法的滞后导致社会力量参与的先天不足,社区力量自然难以介人;(2)现行的社会结构制约了社会力量的参与,起步较晚和社会力量发展的不成熟是影响因素。④常宇刚认为社会力盆参与的有限性,导致社区矫正往往成为单纯的司法活动。要改变当前困境,应以司法行政力盆为主导,社会力量有效配合从而达到二者有机结合,充分联动的社区矫正新模式鱼待建立。目前社会力量还处在自发的、个别参与的层次,其参与的力度和效度均明显不足。⑤王刚认为,社会力量介入刑罚执行的过程,不只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更是一个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罪犯改造领域,推进行刑社会化改革的契机。⑥

   (十)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保护

   陈伟等认为社区服刑人员有双重身份:一是犯罪人,必须接受非监禁刑执行带来的权利限制,由此实现刑罚的惩罚性;二是社会人,理应享有除去前者权利限制以外的其他公民权利。应重视其以下权利保障:有限的人身自由权、物质帮助权、心理疏导教育权。⑦程晓溪认为由于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地位的特殊性,其“隐私权”相对普通公民和监狱服刑人员都具有极大的特殊性。一方面,为了平衡将社区服刑人员放在社区的隐患因素,需要增加社区居民的知情权,这意味着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个人信息、所犯罪行、犯罪手段都要一定程度的对外公开,另一方面,社区服刑人员生活在社区,是一种公共的生活空间,与监狱完全封闭式监管有着极大的不同,他们除了要接受公权机关的正常监管外,可以自由地参与社会活动、进行工作学习,有着充足的私人支配的空间和时间。因此,社区服刑人员的“隐私权”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判决宣告前的信息,包括与犯罪无关的个人信息和犯罪信息,二是判决宣告后的服刑期间的信息,包括与服刑相关的个人信息和与服刑无关的个人信息。⑧对于社区服刑人员“隐私权”

①刘玉琬:《时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问题的思考》,载《商》2015年第18期。

②哈洪领、马良灿:《社区矫正管理面临的组织困境及其双轨治理》,载《中州学刊》2015年第7期。

⑤田兴洪:《中日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模式比较研究》,载《法学杂志》20巧年第1期。

④李棍:《政府引导下的社区矫正社会力蚤参与模式探讨》,载《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15年3期。

⑤常宇刚:《浅析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1期。

⑧王刚:《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完善路径—以行刑社会化为视角》,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

⑦陈伟、王昌立:《社区矫正的功能改造及实践回应》,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第4期。

⑧程晓澳:《社区服刑人员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载《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年第3期。


保护和公众参与社区矫正的矛盾,史惠暄等认为很多学者极力阐释公众参与社区矫正的诸多优势,却极少从罪犯身份保密的角度去考虑公众参与的问题。社会参与性是社区矫正的本质要求之一,但是并非任何形式和内容的公众参与都能为矫正人员带来积极的作用。公众不恰当的参与不仅不能发挥公众参与的优势,反而可能为矫正人员重新融人社会带来阻力。①

   (十一)社区矫正的保障建设

   陈献炯认为,经费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保障,只有稳定的、专项的矫正经费,社区矫正才能有序进行。②杜章等指出,社区矫正工作中普遍存在机构设置不落实、不统一,人员力量严重不足,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工作的顺利开展。③邢文杰也认为,如今社区服刑人员急剧增加,而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数量却没有相应跟进,相应配套设施建设、经费保障也没有相应的投人,延续粗放式的管理模式让人担忧。④学者认为在保障建设方面的不足包括:

   1.财力保障。姜爱东指出,当前社区矫正经费基本来自地方财政,部分经费保障水平较低的地区,往往将社区矫正经费与其他基层司法业务费“打包”拨付,未考虑社区服刑人员多少和工作量大小等因素,用于每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经费十分有限,人均监管教育经费严重不足,致使一些监管教育措施无法有效落实,影响了刑罚执行效果。。陈开来认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工作经费应由司法行政机关落实,而司法行政机关靠的是财政拨款,如果本级财政把社区矫正这一块经费纳入了预算,就有可能得到相应经费,如果没有纳人或者部分纳人或者与上一级或者下级财政部门共同分摊,那社区矫正经费就很难获得保障。⑥贡太雷表示,虽然司法部有相应文件要求各级政府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但是这些文件在现有的政府财政体系中如何落实显然取决于当地财政的实际情况和当地政府对地方建设管理的考虑,社区矫正工作的综合性更加使得经费和编制问题成为困境。。冯亚雯指出,某些地区尚未将社区矫正经费进行专项管理,它的主要开支依赖于临时拨款或调用其他业务经费,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极大局限。⑧马灵喜也指出,全国未建立统一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社区矫正教育经费普遍不足,致使有些教育措施无法有效落实。⑨田兴洪指出,少数志愿者队伍有时得到志愿者协会的经费支持或社会捐助,经费困难问题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志愿者风险管理培训、风险防范评估与规划等工作都可能因缺乏经费而停下来。。

   对此,傅莉娟建议,应该制定《社区矫正法》并明确规定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同时将社区矫正经费从基层司法业务费中分离,单独列项核拨,并建立按照社区服刑人员数量核定社区矫正经费的动态经费保障机制。.林子坚认为,应实行在中央保障的基础上,费随事转和适当

①史惠暄、董洋:《从社区矫正罪犯身份保密的视角看公众参与》,载《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8期。

②陈献炯:《浅谈社区矫正人员权利法律监甘的保障》,载《法制与社会》20巧年第17期。

③杜章、肖向荣:《社区矫正立法需要重点把握的几个方面》,载《中国司法》2014年第12期。④邢文杰:《社区矫正质童提升体系建设—苏于预防重新犯罪的角度》,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⑤姜爱东:《健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载《学习时报》2015年10月10日,第5版。

⑥陈开来:《浅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时策》,载《科技视界》2015年第14期。

⑦贡太雷:《人权发展视阅下的中国社区矫正》,载《中国人权评论》2014年第1期。

⑧冯亚突:《论团场实施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吮及完善路径》,载《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⑨马灵喜:《社区矫正教育研究》,载《中国司法》20巧年第6期。

9田兴洪:《我国社区矫正志愿服务风险防范的问题及时策研究》,载《社会科学家》2015年第1期。

10邓益辉报道:《<社区矫正法>立法加速》,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5年3月12日第1版


激励机制,可以形成社区矫正管理机关对其他社区矫正措施实施主体的有效监督。①许娟娟认为,各级党委、政府应积极主动地加大社区矫正经费投人.同时要重视社会团体的力量,多渠道筹措社区矫正经费。。刘丹阳认为,针对经费不足的问题,可以依靠一些企业或者热心人士的捐款;还可以由政府牵线,借助社会支持,组织众多社区矫正对象发挥各自优势完成一些生产。。

   2.物力保障。范贤聪认为,由于实践中矫正经费的短缺和无着落,没有专项资金,无法设置专门的社区矫正办公场所。④对此,郝赤勇指出,要在社区矫正中心建设上狠下功夫,努力将社区矫正中心建设纳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金卫国认为,应加大对社区矫正办公、教学场所和装备的投人,为基层社区矫正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⑥罗玲等认为,各级政府应加强经费物质保障,应当配置交通、通讯等设备,提供固定的教育培训和公益劳动场所,便于检察人员到本辖区内的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进行巡回检察。。陈雨君认为,可以建立全国性的或者全省性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共享平台,有利于将成功的经验和技术推向全国。.张国敏也认为,应当增加科技含量,不断增强矫正的综合实效,可以通过使用GPS,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定时定位查询、随机位置查询、历史轨迹查询等。。

   (十二)公检法司(监狱)各部门的协调与制约

   1.公检法司协调.王应强认为应健全完善公检法司(监狱)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各部门要建立协商议事制度,及时通报反馈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动态管理信息,相互延伸工作范围,实现矫正工作全覆盖,防止工作脱节,杜绝脱管、漏管。。骆东平等认为针对目前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整合度不高的情况,应加快建立整合监狱、看守所、公安、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息数据库,实现资源的共享,减少因现代社会人口流动频繁所带来的社区矫正工作负担。。罗玲等认为要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建立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网络信息平台,通过信息联网,拓宽监督视线,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数、表现情况、监管矫正活动情况,实现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同步动态监督。@

   针对社区矫正相关部门衔接不力,刘强建议:(1)让各地检察机关汇总信息不畅的现状、原因及对策;(2)在国家层面设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央政法委、国家立法机关等有关人员牵头,定期召开会议,及时解决社区矫正适用中的突出问题及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制约机制;(3)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信息共享经验,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13

①林子坚:《域外社区矫正制度辫析及时我国的启示》,载《法学论坛》2015年第4期。

②许娟娟:《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载《赤峰学院学报》2015年第12期。

③刘丹阳:《社区矫正的社会支持问题思考》,载《法制博览》2015年第24期。

③  范贤聪:《社区矫正主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索》,载《产业与科技论坛》20巧年第7期。

④  郝赤勇:《认奥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载《中国司法》20巧年第8期。

⑤  金卫国:《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载《邵阳日报》2015年4月20日,第3版。

⑥  罗玲、李云:《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问题与出路》,载《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⑦  陈雨君:《社区矫正的本土化进路》,载《中国监狱学刊》2015年第3期。

⑧  张国歌:《论“社区矫正”的构成要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5年第4期。

⑨  王应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完善》,载《公民与法》20巧年第7期。

⑩  骆东平、任燕:《社区矫正运行状况实证研究—以邵西某市为例》,载《三峡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

⑪  罗玲、李云:《社区矫正法律监甘的问题与出路》,载《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巧年第2期。

⑫  周伟、吴宗宪、王平、刘强:《创新监甘方式完善监甘机制强化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15期。


    针对人户分离问题,刚彦等认为应建立异地托管制度:先建立全国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依托这个平台各级各地司法行政和职能部门可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情况,加强工作协调性,条件成熟时,再建立全国公、检、法、司及各相关部门共享的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①

   2.法律监督。简龙等建议在立法时可单列“法律监督”一章,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含义、监督的对象、内容、程序以及监督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等,为检察机关有效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基层检察院在组织机构上可尝试在监所检察部门下设社区矫正检察室或专(兼)职社区矫正检察官。②

   阂丰锦认为,可成立内设于监所检察部门的常设监督机构,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人员信息系统联网。③王晓蓓认为可利用社区检察室建立巡回检察机制,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应从办公室走出来,走进社区服刑人员中,充分发挥检察监督效用。④高峰认为可以推行与巡回检察相对应的派驻检察模式,即在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设立“派驻检察室”,并明确至少2人专职负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⑤

   郑宝女等认为监所检察部门可设计固定格式的转告单,并将其中送达联、回执联,连同缓刑、管制判决、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和批准文书定期寄往罪犯住所地同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以便异地检察机关对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登记人档,予以有效监督。⑥

   针对传统的监督权配置单一,缺乏刚性的现状,简龙等认为检察机关必须在有效监督上进行权力的重新配置:例如赋予检察机关调查知情权、社区矫正建议权、复议权及提请惩戒权、信息共享权及利用权。。田露认为要实施多元化的检察监督模式:(1)实行定期监督与随时监督相结合。(2)实行以派驻监督检察为主,巡回监督检察为辅;(3)检察监督必须坚持建立同步的原则。.童鹏鹏认为应变事后为事前监督,变被动为主动监督,变单一为多元监督。。

   针对分配审前调查评估委托权的问题,邓陕峡认为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若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中提出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应当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前调查,并将调查材料移送法院.除此之外,审前调查委托权应当由法院行使。因为作为行使审判职能的唯一主体,法院有委托审前调查评估的需求和动力,这既有助于法院审判职责的正确履行,又能促进量刑的客观、准确,还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①刚彦、刘增峨、李北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探究》,载《法制与社会》2014第31期。

②简龙、杜坷、唐远汉、李婷婷:《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问题及时策》,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7期。

③闺丰佛:《部门联动,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载《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巧年第2期。④王晓蓓:《基层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形势分析》,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

⑤高峰:《乡议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赞的困境与出路}),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6期。⑥郑宝女、罗伟教:《谈如何提高社区矫正检察成效—从准确统计基础数据入手》,载《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5期。

⑦简龙、杜坷、唐远汉、李婷婷:《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问题及时策》,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7期。

⑧田霉:《社区矫正检察监甘机制的未来程序设计与构建设想》,载《山东社会科学》20巧年第S1期。

⑨童鸡鹤:《利用社会资源提升社区矫正监赞实效》,载《法制博览》2015年第13期。

⑩邓陕峡:《我国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评怡研究—以法院委托调查为视角》,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15年第4期。


    (十三)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孙平对法国的“监禁刑的替代措施”进行了介绍。法国迫于监狱人满为患的状况,其社区矫正制度设立时间略晚于英美国家并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这些国家的经验。法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分为可作为主刑宣告的、可作为刑罚考验制度的和未成年人的三种社区矫正措施。社区矫正的实施是在司法机关或司法部狱政部门的监督之下由社会的参与和协助完成的。①

   田兴洪对日本的保护观察制度进行了总结。其目标为:防止再犯、复归社会、保护社会、增进福利。参与主体为保护司、改造保护法人、民间协助组织;参与对象为处分少年、少年院假释出院者、假释者以及缓刑者;参与客体有指导监督和辅导援助两类。参与质量包括家庭访问、处遇方案、考核评定和成绩评定。并提出科学设定参与目标、合理强化参与主体、适度扩大参与对象、深度落实参与客体、着力提升参与质量等优化路径。②

   彭欧健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和目的进行了介绍。概念包括:只要能够减少监禁时间或是能够帮助犯罪人融人正常社会的任何措施,都可以作为社区矫正,如假释、监外教育、返家探视等;社区矫正不仅发生于判决生效之后刑满释放之前,而且还包括了判决前和刑满释放后的阶段。目的包括: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减少重犯,节省减少行刑经费。减缓监狱拥挤。③

   林子坚对我国学者关于美国社区矫正的设置和实施的认识误区进行梳理澄清:在联邦层面,并没有社区矫正的专门立法。实践中也不存在专门的“中间性制裁”法律制度,只是学术色彩较浓。此外,社区矫正措施性质上属缓刑和释放的条件,是以延期、提高条件强度或重新收押为威慑,具有强制性的非监禁矫正措施。而审前附条件释放候审制度不应归人社区矫正措施,应追本溯源将审前释放监督与社区矫正措施予以区分。对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的建议:不应被局限于刑罚执行而要逐步扩大适用范围.其经费保障体制可参照监狱模式,由中央财政承担;社区矫正惩戒机制不足,应适当设置惩戒机制,建立区别对待的矫正机制。赋予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执法权。④

   莫林芳等对英国社区矫正的实证研究方法和罪犯风险评估进行了介绍评价。自20世纪50年代起,英国的社区矫正研究项目几乎全部属于实证研究,研究方法多为参与式观察方法,研究时间普遍较长。大量关于风险评估的研究成果最终促成了国家层面相关规范标准即“全国风险/需求评估标准”的出台,英国的社区矫正执法迈人规范统一的新台阶。⑤

   李训伟认为,从社区矫正的国际化角度看,其实质内容具有多维性,包括:社区矫正的人本化、强调教育本位并弱化惩罚色彩、强化矫正对象与社会的“无缝衔接”以及吸收社会力量来扩充司法资源。他总结出我国现存的刑法观念陈旧,实施办法死板,法律缺位和滞后,并提出了建立监狱与社区“双轨制”并行的矫正格局。⑥

   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翻译了《英国2014年罪犯更生法》《志愿者队伍与社区部门参与刑事司法执法与社区安全的六项原则》。

    三、社区矫正研究的不足与期待

①孙平:《法国社区矫正制度棍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载《法治研究》2014年第11期。

②田兴洪:《中日社区矫正中的社区参与模式比较研究》,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1期。

③彭欧健:《美国社区矫正制度之概念目的探析》,载《齐齐哈尔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

④林子坚:《域外社区矫正制度辫析及时我国的启示》,载《法学论坛》2015年第4期。

⑤莫林芳、赵赤:《英国社区矫正实证研究的启示与借鉴》,载《中国检察官》20巧年第4期。

⑥李训伟:《社区矫正的国际经脸及其启示》,载《理论导刊》2015年第10期。

⑦刘强、姜爱东:《社区矫正评论》(第5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61-303页。


    本年度唐文娟著《社区矫正在彝族聚居区的探索与实践》一书将视角投人到彝族聚居区,并采用了实证、比较等方法,深人调研考证,这种探索精神值得提倡。社区矫正研究需要从不同的视角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从论文和论著的构成来看,偏重于实务应用的多,深人进行专题和理论研究的比较缺乏,相对缺乏实证的研究。一些研究虽然提出了建议,但缺乏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和说明。

   2016年社区矫正研究值得关注的问题是:

   1.根据中央精神深化对社区矫正研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特别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表明中央对社区矫正法治建设的重视。除此之外,三中全会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部分,四中全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及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内容,五中全会关于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等内容,虽然没有直接针对社区矫正,但对社区矫正的开展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需要在社区矫正研究中,认真理解、贯彻中央精神,使研究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高水平的社区矫正制度发挥积极作用。

   2.加强立法研究。中央对社区矫正的重视有利于加快立法的进程,但是立法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需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目前的立法需要应急解决社区矫正从2003年试点至今无法可依的现状,但是制定一部良法还需要有成熟的实践经验,需要解决对刑法、刑诉法的修改,解决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等问题,同时需要改变我国《刑法》中社区刑罚方法和措施品种单调、适用标准不能与时俱进、《刑法》定量不能较好适应犯罪控制现状等诸多问题,这些都与社区矫正立法有密切关系,需要加强研究。

   3.加强理论研究。社区矫正领域尚未形成成熟的理论,但社区矫正是交叉学科,可借助刑法学、犯罪学、社会学、管理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理论渗透影响对社区矫正理论的研究。另外,对社区矫正的概念、性质、任务、目的和基本理念需要取得共识,但讨论问题需要明确前提,否则南辕北辙、相去甚远。目前对外国(地区)的研究较为匾乏,不少关于外国(地区)研究的资料都来源于国内现存的二手翻译资料,对于国外的现状和前沿研究偏少。

   4.加强实务研究。社区矫正是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需要教学科研人员与实务工作者通力合作,需要探讨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最佳选择,需要探讨社区矫正各工作环节和工作方法的制度完善,需要探讨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项目的有效性,需要运用科学方法对社区矫正项目进行专项或整体评估。

   5.加强学术团体的建设。目前我国河北、湖北和广西已率先建立了社区矫正研究会,对组织、推动、协调地方社区矫正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期望更多的地方性社区矫正研究会建立,推动全国性的社区矫正研究团体早日成立。

   6.建立科研成果的转化机制。每年产出大量的研究成果,是广大科研人员和实务工作者为之付出的心血,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和宝贵建议,另外国家和地方也以研究课题的形式为之做出了大量的付出。迫切需要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建立科研成果的转化机制,否则是对社区矫正研究的资源浪费。建议司法部组织力量对每年的研究进行认真的梳理,然后再组织力量做一些调查和验证,形成简要的咨询报告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专项小组和国家立法机关进行汇报,及时对现有的社区矫正运作模式和运作环节进行重点整改,需要突破现有法律的,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由国家立法机关授权先行先试。科研成果的及时转化,不仅有利于加速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而且有利于调动广大社区矫正研究者的积极性。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刘强武玉红

上海政法学院学生:马晓 王一川 程园园 钟旭芬 崔亚楠

                  赵爽 陶连茄 曾梅梅 薛国庆 侯林瑞

 

上海政法学院社区矫正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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