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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监
南非共和国矫正法(六)
发布日期:2017-1-10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076   收藏(0)

    第十五章犯罪行为

    113.妨害矫正官员或监护官员

   任何人:

   (a)抗拒、阻碍、妨碍矫正官员或监护官员履行职务;

   (b)为了迫使矫正官员或监护官员在其履行职务中做或不做任何行为,或威胁或暗示使用暴力反对或限制此类人或其任何亲属或家眷,或威胁毁坏任何此类人、矫正部或承包人的财产,

   (。)帮助、共谋、引诱任何矫正官员或监护官员不履行职责或违背职责;

   (d)参与、帮助或煽动矫正官员或监护官员逃避其任何法定委任行为,

   (e)煽动或引诱被监禁人违反法定的规则、命令、本法的法规和规定,即为犯罪,应被判处罚金,若不履行付款义务,判处不超过6年的监禁,或单处此类监禁,或并处监禁和罚金。

   [(e)项被2008年第25号法案第76条替代]

   114.妨害社区矫正条件

   任何人帮助、共谋或引诱被社区矫正人违反条件,即为犯罪,应被判处罚金或判处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单处此类的监禁,或并处监禁和罚金。

   115.帮助脱逃

   任何人:

   (a)共谋或煽动任何被监禁人脱逃;

   (b)帮助被监禁人从矫正中心或任何监禁地脱逃或企图脱逃;

   [(b)项被2008年第25号法案第77条替代]

   (c)为了帮助被监禁人脱逃,提供或同意提供供应,或帮助、煽动或引诱任何其他人为被监禁人提供任何文件、伪装或其它物品;

   [(e)项被2008年第25号法案第77条替代]

   (d)没有合法授权传递文件、物品,或引发上述物品被传递进、出矫正中心或监禁地;

   (e)庇护或隐藏或帮助庇护、隐藏脱逃的被监禁人,即为犯罪,应被判处罚金,或判处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单处此类监禁,或并处监禁和罚金。

   116.非法释放被监禁人

   任何人,没有合法授权,将被监禁人放出或允许其离开矫正中心或监禁地,即为犯罪,应被判处罚金,若不履行付款义务,判处不超过8年的监禁,或单处此类监禁,或并处监禁和罚金。

   [第116条被2008年第25号法案第78条替代]

   117.脱逃和潜逃

   任何人:

   (a)从监禁中脱逃。

   (b)与他人共谋使自己或另一被监禁人得以脱逃,或帮助或煽动任何被监禁人从监禁中脱逃,

   (c)持有任何文件或物品,意图使其自身或其他被监禁人脱逃。

   (d)以任何方式与矫正官员或监护官员或其他任何人勾结,无论其是否在该矫正官员或监护官员或相关人的监管之下,未获得合法授权或以欺诈方式离开矫正中心,

   (e)被处社区矫正的人逃匿,以此躲避监管,即为犯罪,应被判处罚金或判处不超过10年的监禁,或单处此类监禁,或并处监禁和罚金。

   [第117条被2008年第25号法案第39条替代]

   118.给予或接受金钱或其它报酬

   (1)矫正官员或监护官员和其他人代理或受其雇佣者不得直接或间接:

   (a)出售、供应或从为被监禁人或矫正中心出售或供应任何物品中获得利益或好处;

   (b)在任何销售或提供此类物品的合同或协议中有利益。

   (2)矫正官员不得直接或间接:

    (a)在购买为矫正部使用的任何供应中有任何金钱利益,或从此类供应的承包人或卖方处接受任何折扣、礼物或其它报酬。

   (b)除了执行矫正公务的目的,与任何被监禁人或任何与被监禁人相关的人存在金钱关系。

   [(b)项被2008年第25号法案第79条替代]

   (c)代表被监禁人,与任何人有任何未经授权的交流。

   (3)除了支付罚金或按照本法制定的规则购买商品,不得有金钱或其它报酬,以无论任何借口,为被监禁人或被监禁人代表付款、结算、给予或许诺,无论在矫正中心服刑,或处于任何矫正官员、监护官员或服务于矫正部的任何人监管下的社区矫正,或受雇于承包人的之前、期间或之后。

   (4)除了第(3)款的规定,矫正官员、监护官员或服务于矫正部的人,或受雇于承包人的人不得参与任何与被监禁人的商业交易,或偿付、接受或要求任何金钱,或其它报酬,或接受任何替代金钱或其它报酬的任何服务。

   (5)任何人违反本条规定,即为犯罪,应被判处罚金,若不履行付款义务,判处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单处此类监禁,或并处监禁和罚金。

   119.为被监禁人供应特定物品

   (1)没有合法授权,任何人不得:

   (a)供应、运输或导致为任何被监禁人供应、运输,或隐藏或放置供其使用任何文件、酒精饮料、印度大麻、毒品、鸦片、金钱,或任何其它物品。

   (b)将任何文件、酒精饮料、印度大麻、毒品、鸦片、金钱带人或引进任何矫正中心或监禁地,或将任何其它物品在矫正中心出售或使用;

   (c)自任何矫正中心,或从任何被监禁人处运送出任何文件或其它物品。

   (2)矫正官员、监护官员或服务于矫正部的人,或受雇于承包人的人没有合法授权,不得允许或参与第(1)款禁止的行为。

   (3)任何人违反本条规定,即为犯罪,应被判处罚金,若不履行付款义务,判处不超过4年的监禁,或单处此类监禁,或并处监禁和罚金。

   120.被监禁人接受或寄送物品

   任何被监禁人未经合法授权,直接或间接:

   (a)向任何矫正官员、监护官员或服务于矫正部的人、或受雇于承包人的人,给予或发送、或承诺给予或发送,任何金钱或任何其它物品,作为在任何矫正中心之内、之外提供的或将要提供的任何服务的回报,

   (b)参与同任何矫正官员、监护官员或服务于矫正部的人、或受雇于承包人的人之间的商业交易.

   (c)为自己使用或代表任何其他被监禁人或人员,接受任何文件、酒精饮料、印度大麻、毒品、鸦片、金钱,或任何其它物品,

   (d)安排任何矫正官员或监护官员或其他任何人,发送或运人矫正中心任何文件、酒精饮料、印度大麻、毒品、鸦片、金钱,或任何其它物品,为被监禁人自用或其代表使用。

   (e)传递给任何矫正官员或监护官员或任何其他人以任何文件和其它物品,为了由这些人隐藏或放置,以便最终由被监禁人或其他人使用,或交付其使用,即为犯罪,应被判处罚金,若不履行付款义务,判处不超过4年的监禁,或单处此类监禁,或并处监禁和罚金。

   121.向被监禁人出售或提供物品

   (1)矫正官员或监护官员或其代理或雇佣的人,不得直接或间接:

   (a)出售或供应或接收,任何从为被监禁人或为矫正部使用物品的销售或供应中获得的利益或好处;

   (b)从任何销售或供应此类物品的合同或协议中获得任何利益。

   (c)在购买任何供矫正部使用的供应中有金钱利益,或从承包人或供应卖方处接受任何回扣、礼物或其它报酬;

   (d)除了执行矫正职责的目的外,与被监禁人或有关被监禁人、其他任何人有金钱关系;

   (e)为了被监禁人,与任何人有未经授权的交流。

   (2)任何人违反本条规定,即为犯罪,应被判处罚金,若不履行付款义务,判处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单处这样的监禁,或并处监禁和罚金。

   122.非法进入矫正中心,与被监禁人交流或干扰被监禁人

   任何人没有合法授权:

   (a)进人任何矫正中心或在矫正官员或监护官员或南非警察部门成员的命令下没有离开。

   (b)与被监禁冬交流,

   (c)以任何方式干扰任何被监禁人或任何被监禁人群体。

    (d)为了破坏矫正中心安全或被监禁人的安全监禁,拥有或发布矫正中心或矫正中心一部分或任何安全系统的草图、图表或照片.即为犯罪,应被到处罚金,若不履行付献义务,判处不超过4年的监禁,或单处此类监禁,或并处监禁和罚金.

   123.禁止出版

   (1)任何人不得出版任何描述矫正中心生活或条件,藉此可以确认特定被监禁人的出版物,除非有关被监禁人准予这样的出版。

   (2) (a)任何人不得未经国家委员许可出版描述正在服刑的被监禁人或被社区矫正人罪行的出版物。

   [(a)项被2008年第25号法案第80条(a)替代]

   (b)但是,如果出版的信息构成官方法庭记录的一部分.则不需要被监禁人和国家委员的许可。

   (3)国家委员可以拒绝此类许可,只要其认为出版可能破坏第36条说明的刑罚执行目标或者第50条说明的社区矫正目标。

   (4) (a)任何人不满国家委员按照第(2)款和第(3)软作出的准予或拒绝许可的决定.可以在被告知决定后的10天内将问题提文部长。

   助部长必须确认或撤销该决定。

     [第(b)款被2008年第25号法案第80条(b)替代]

   (5)被监禁人和被社区矫正人不得从任何描述正在服刑的被监禁人和被社区矫正人罪行的出版物中获益.或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报酬或酬劳。

   (6)任何被监禁人或任何其他人违反第(1) (2)(5)款的规定,即为犯罪,应被判处罚金.若不履行付款义务,判处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单处此类监禁,或并处监禁和罚金。

   (7)法院按照本条对被监禁人或任何其他人定罪.可以宜布将此类被监茶人和人员或代表接收的任何报酬或酬劳没收给国家。

     [第(7)款被2008年第25号法案第80条(c)替代]

   124.非法穿旅矫正部服装、标志或已决犯服装

   任何非授权人穿旅或使用:

   (a)矫正部的服装、特殊标志.或者矫正部或监护官员的徽章.

   (b)规定的已决犯服装.或任何类似欺骗性的服装。即为犯罪,应被判处罚金,若不履行付款义务,判处不超过18个月的监禁,或单处此类监禁,或并处监禁和罚金。

     [第124条被2008年第25号法案第81条替代]

   125.,充官员

   任何人假扮成矫正官员或监护官员,即为犯罪.应被判处罚金,若不履行付软义务.判处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单处此类监禁,或并处监禁和罚金。

   126.班假陈述

   任何人通过虚假陈述的方式获得矫正官员或监护官员的任命.即为犯罪.应被判处罚金,若不履行付款义务。判处不超过1年的监萦,或单处此类监禁,或并处监禁和罚金。

   127.非法披.信息

   任何矫正官员或监护官员或服务于矫正部或受雇于承包人、分包人的任何人,非法披礴其知道或有合理预期其知道的信息,此类披礴会对矫正部或承包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权力和职贵的运作和履行产生不良形响,该披璐行为即为犯罪,应被判处罚金,若不履行付软义务,判处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单处此类监续,或并处监禁和罚金。

   12.非法使用或修改计算机材料

   (1)本条的目的:

   (a)“使用计算机,包括通过任何方式使用包含在计算机的随机存储器或被任何计算机存储在任何存储介质中的任何程序或数据,无论这些存储介质是否物理地附属于计算机,此类存储介质属于矫正部或监护官员,或在其控制之下.

   (b)“任何计算机内容”包括任何计算机的物理部件,以及包含在或存储在(a)项规定的介质中的任何程序或数据.

   (c)“修改.包括暂时或永久的更改。

   (d)“在计算机上执行操作,包括复制和下载.

   (e)“非法使用”包括由被授权的人使用计算机.但未被授权获取存储在计算机内的特定程序或数据,或在某段暂时未被授权的时间内使用这样的计算机、程序或数据。

   (2)任何人故惫非法使用属于矫正部、承包人或矫正官员或监护官员有权使用的计算机.或获得存储在计算机内的程序或数据,即为犯罪。应被判处罚金.若不履行付软义务,判处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单处此类监禁.或并处监禁和罚金。

    (3)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在属于矫正部或承包人或受其控制、或矫正官员或监护官员有权使用的的计算机上执行某项操作,即为犯罪,应被判处罚金,若不履行付款义务,判处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单处此类监禁,或并处监禁和罚金。

   (4)任何人为了损坏任何计算机的操作、或者计算机存储的数据的操作或可靠性、或者阻止或阻碍使用存储在任何计算机中的任何程序或数据,而故意修改属于矫正部或承包人或受其控制的、或矫正官员或监护官员有权使用的计算机内容的行为,即为犯罪,应被判处罚金,若不履行付款义务,判处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单处此类监禁,或并处监禁和罚金。

   (5)南非共和国法院有权审判范本条规定之罪的任何人,无论此类犯罪是否在南非共和国之外:

   (a)被告在南非共和国.

   (b)所涉及的计算机在南非共和国。

   (c)被告是南非共和国公民。

   129.间接共谋

   在此不得违背任何具体条款,任何人帮助、共谋或煽动另一人违反本章任何规定,即为犯罪,按照本章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六章总则130……

     [第130条被2002年第40号法案第2条第1款废止]

   131.被社区矫正人履行服务造成的财产继承损失资任

   如果发生正在社区矫正的人在此类服务过程对侵权行为或不作为负有责任,持续的损失可由国家恢复。

   132,矫正中心餐厅的建立、管理和特定款项免除

   (1)国家委员可以批准建立矫正官员及其家庭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人或类别的人专用或受益的餐厅,按照规章规定的条件和方式管理,其中必须包括关于餐厅业务终结时的清算和分配资产的条件。

     [第(1)款被2001年第32号法案第40条替代]

   (2)任何人按照任何法律或规章建立第(1)款规定的任何餐厅,都无须支付执照费或费用、法定课税。

   (3)有部长签名的官方文件,或一位由部长授权的人签署任何此类文件,表明部长已认证,是该餐厅符合第(1)款规定的决定性证明。

   (4)“餐厅”条款的目的包括:

   (a)矫正部官员的任何餐厅、或矫正部的任何机构、或任何临时性或永久性的用于提供娱乐、茶点、必需品的为矫正部官员及其家庭、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和某类人专用或受益的处所。

   (b)在本法生效之前,被部长或其授权的任何人按照第(3)款认证的任何餐厅,应当被认为是按照第(1)款援引的条件和方式建立的餐厅。

   133.物品、供应和服务的协议

   (1)只要可行,所有国家部门必须以财政部长决定的公平合理的价格,购买由矫正部已决犯劳动制造的物品和日常用品。

     [第(1)款被2008年第25号法案第82条替代]

   (2)国家委员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任何值得无偿提供的慈善利益,可以授权特定的必要服务或者应急服务。

   134.规章

   (1)部长可以在不违反本法的情况下制定规章:

   (a)被监禁人的安全监管和维护矫正中心良好的秩序、纪律和安全。

   (b)规定登记注册和记录被监禁人身份信息、收监和释放的日期和时间、授权、被监禁人个人的和犯罪记录的程序.

   (c)被监禁人收监体检所应遵守的程序;

   (d)对于已决犯的评估;

   (e)由矫正中心的矫正官员接收和安全监管的属于被监禁人的金钱或其它物品,及在被监禁人脱逃、死亡或无人认领对此类财产的处置。

   [(e)款被2001年第32号法案第41条(a)替代]

   (f)为被监禁人提供住宿,有关监舍的占地面积、立方容积、采光、通风、卫生设备和一般卫生条件,

   (g)基于年龄、性别、健康和安全风险的考虑,对被监禁人的分类。

   (h)被监禁人的场所、转移、暂时离监、安置和释放。

   (i)被监禁人饮食的特别规定,儿童和孕妇的营养需求、其他种类被监禁人因身体条件要求的规定饮食。

   (j)为被监禁人提供和穿用的服装和卧具。

    (k)有关被监禁人日常活动和卫生保健中应维护的卫生标准;

   (l)被监禁人亲属和其他人到矫正中心探访,安排被监禁人与执业律师咨询。

   (m)在已决犯的释放安置之前提供金钱、食物、服装、路费、运输方式.

     [(m)项被2008年第25号法案第83条(a)款替代]

   (n)被监禁人死亡所应遵循的程序.

   (o)通知死亡被监禁人的直系亲属及运送和处置遗体.

   (oA)从矫正中心图书馆获得任何出版物、视听资料、影片或计算机程序,从矫正中心外发送给被监禁人或由被监禁人使用的方式.

   [ (oA)项被2001年第32号法案第41条(b)款补充]

   (oB)女性被监禁人被允许带孩子的条件;

   [(oB) 项被2001年第32号法案第41条(b)款补充]

   (P)财政和其它支持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个人,促进已决犯或被社区矫正人的社会责任和人的发展,包括建立一个或多个基金支持这些目标,

[(p)项被2001年第32号法案第41条(c)款补充]

   (q)准许何人进人矫正中心。

[(q)项被2001年第32号法案第41条(d)款补充]

   (r)被监禁人请求和申诉的方式,他们会如何被矫正官员和监护官员对待。

   (s)对被监禁人的纪律处分程序,及对作出的处罚的执行和实施.

   (t)已决犯在行使上诉、复审或赦免权利或提出任何或进一步陈述或意见书所遵循的程序.

   (u)作为违反纪律的处罚的被限制使用的娱乐设施,及允许未决犯使用的娱乐设施。

   (v)搜查将进人矫正中心和在矫正中心之内的人员.

   (w)检查、没收和处置在任何矫正中心内发现的任何文件和其它物品.

   (x)获准使用的械具约束和可被使用的方式。

   (Y)获准使用的非致命性武器和可被使用的方式.

   (z)枪支和非致命性武器之外的武器的使用、

使用记录和使用训练.

[(z)项被2001年第32号法案第41条(e)款补充]

   (aa)使用武力时(包括枪支)的报告程序.

   [(aa) 项被2001年第32号法案第41条(f)款补充]

   (bb)为被监禁人训练和使用,提供和配备车间和其它设施,并为此供应原料。

   (cc)有关已决犯工作的工作时间、报酬和条件。

   (dd)案件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构成、任期和会议主持程序。

   [(dd)项被2001年第32号法案第41条(g)款补充]

   (ee)参与已决犯的劳动或服务合同或其劳动或服务的产品的合同。

   (均获得和记录有关被社区矫正人的信息.

   (SB)社区矫正办公室的构成和监管;

   (hh)任命和服务条件,包括矫正官员和志愿工人的纪律规则和程序,不包括按照《公共服务法》确定的高级管理官员和与其相关的个人问题。

   [ (hh) 项被2001年第32号法案第41条(b)款替代]

   (ii)按照1959年((矫正法))(1959年第8号法案)第94条第(1)款(b)项2建立的医疗计划

的管理和控制,为矫正官员和其他有资格的人提供医疗,成员计划,成员捐款、权利、特权和成员义务,资产、权利、债务的归属和计划的义务,基金资产的处置和计划通常所有合理必要问题的适当运作。

   [ (ii) 项被2001年第32号法案第41条(h)款补充]

   (jj)按照1959年((矫正法))(1959年第8号法案)第94条第(1)款(b)项3建立的私人基金的管理

和控制,为了矫正官员或其他人在财政或其它方面的发展和支持,为基金自愿捐款,符合基金目的的资金使用,基金通常所有合理必要问题的适当运作.

   [(jj) 项被2001年第32号法案第41条(j)款补充]

   (kk)矫正官员、临时矫正官员、无报酬的志愿工人、公私合营矫正中心的主管和监护官员的权力、义务和职责,矫正中心的通常运作.

    (kkA)为了搜查或康复而拘留被监禁人,通过正常排泄物、吞咽物等必须的方式搜查。

   [ (kkA) 项被2001年第32号法案第41条(j)款补充]

   (kkB)可能用于被监禁人的械具约束的类型,其申请和报告程序,

   [(kkB) 项被2001年第32号法案第41条(j)款补充]

   (kkC)电子和其它监视装置的使用和其申请程序,

   [ (kkC) 项被2001年第32号法案第41条(j)款补充]

   (kkD)对被判有期徒刑的被监禁人的拘留程序;

   [(kkD) 项被2001年第32号法案第41条(j)款补充]

   (匕旧)餐厅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在业务终结时的资产清算和分配。

   [(kkE) 项被2001年第32号法案第41条(j)款补充]

   (kkF)按照1959年((矫正法))(1959年第8号法案)第88条建立的餐厅的管理和使用,和在业务终结时的资产清算和分配.

   [ (kkF) 项被2001年第32号法案第41条(j)款补充]

   (kkG)按照1959年((矫正法})(1959年第8号法案)公布的规章第7A条建立的俱乐部的管

理和成员资格和新俱乐部的建立和成员资格,

   [ (kkG) 项被2001年第32号法案第41条(j)款补充]

   (kkH)当按照该条第(2)款(fl项和(g)项和第(3)款规定行动时,第95 (3A)条规定的单元职能的适当履行.

   [ (kkH) 项被2001年第32号法案第41条(j)款补充]

   (11)通常,为实现本法目的的所有必需的或应急的事项,必须或可以按照本法由规章规定。

   [(11) 项被2001年第32号法案第41条(k)款补充]

   (2)国家委员可以签发不违背本法的命令,据此作出的规定,所有矫正官员和其他适用命令的人必须遵守:

   (a)可能发生的为被监禁人付款,或者考虑到安全保管、释放或处置属于被监禁人的金钱、贵重物品或其它物品的条件和环境:

   (b)被监禁人的沐浴和淋浴。

   (c)卧具的卫生要求;

   (d)特殊饮食的规定。

   (e)收监时的服装和卧具的规定;

   (f)为宗教和文化目的的服装穿着,

   (B)被监禁人选择的执业医师服务的使用.

   (h)提供国家付费的医疗救助设施,不包括外科手术植人,

   (i)有关环境卫生条件问题和与健康有关议题的报告;

   O)当被监禁人被转移时,矫正中心长官必须允许被监禁人通知其配偶、伙伴或直系亲属的方式;

   (k)提供给被监禁人的有益于其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

   (1)图书馆的建立和维护;

   (M)被监禁人的鉴别详情记录,

   [ (m) 项被2008年第25号法案第83条(c)款替代]

   (n)为鉴别的目的对被监禁人采集指纹和照相,

   [(n)项被2008年第25号法案第83条(c)款替代]

   (o)械具约束的适用方式;

   (P)事件和使用非致命性装备行动的报告.

   (9)枪支的操作;

   (r)枪支使用的报告;

   (s)枪支操作的常规安全措施.

   (t)矫正官员使用除了非致命性装备和枪支以外的武器类型。

   (u)警棍的使用;

   (v)烟火装置使用的程序.

   (w)被监禁人可用的娱乐设施.

   (x)已决犯在周日或其它休息日完成的工作和工作报酬。

   (Y)接受医疗的被监禁人的释放报告.

   (z)对未决犯的娱乐限制.

   (aa)缓刑矫正官员的任命。

   (bb)矫正部任命的申请人的健康和安全要求。

   (cc)根据任命提供给矫正官员的书面雇佣合同.

   (dd)矫正官员在矫正部之外从事有报酬工作的条件;

   (ee)矫正部服装和装备用品的分配、穿着和维护条件。

   [ (ee) 项被2008年第25号法案第83条(d)款替代]

   (均矫正官员的服务终止;

   (88)矫正官员从矫正部辞职的条件.

   (hh)……

   [ (hh) 项被2008年第25号法案第83条删除]

   (ii)休假的类别和休假条件的差异。

   (jj)生活津贴的支付和资格条件的差异.

   (kk)调任的矫正官员的个人和家庭用具由国家付费运输。

   (11)设施基金的托管委员会的权力、职责和义务,

   (mm)控制矫正部的餐厅的委员会职能的结构和执行:

   (nn)有统计价值信息的获得和研究。

   (00)矫正中心长官必须允许特定人进人矫正中心的条件;

   (PP)通常,适用于本法或规章的所有必需和应急事项。

   [第(2)款被2001年第32号法案替代]

   (3)规章可以规定对于违反或不遵守规章的处罚,在随后的违反和不遵守的情况下,还会有其他处罚。

   此类处罚可能由罚金或不超过6个月监禁构成,或单处监禁,或并处监禁和罚金。

   (4)如果部长认为,规章不适合某个矫正中心或社区矫正办公室,可以修改对该矫正中心或社区矫正办公室的适用。

   (5)部长必须将拟议的规章提交国会上下两院中与矫正部相关的议会委员会讨论。

   135.国家受法律约束

   本法对国家具有约束力。

   136.过渡性条款    (1)任何人在第四、六、七章生效前刚开始按照1959年《矫正法》(1959年第8号法案)规定服监禁刑,则涉及其社区矫正的处置,将由矫正监管和假释委员会按照这些章生效之前的假释委员会所适用的政策和指导方针考虑作出此类释放和安置。

   (2)在考虑按照第(1)款规定服确定的监禁刑的已决犯的释放和安置时,此类已决犯必须按照1959年《矫正法》(1959年第8号法案)第

A条积满最高的积分。

   (3) (a)任何在第四、六、七章生效前刚服终生监禁刑的已决犯,有权在其服刑加年后被考虑日间假释或假释。

   (b) (a)项规定的已决犯的案件,必须提交国家委员会,国家委员会必须向部长作出建议对已决犯此类处以日间假释或假释。

   (c)如果国家委员会的建议是适宜的,部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命令对已决犯犯处以日间假释或假释。

   (4)如果某人在第四、六、七章生效后被宜判为终生监禁刑,但其终生监禁刑在生效之前已经执行,则该案必须提交部长,部长必须与国家委员会磋商,考虑准予其日间假释或假释。

   [ 第(4)款被2008年第25号法案第84条替代]

   [ 第136条被2001年第32号法案第42条替代]

   137.法律的废除

   本法制作了附表,据此废除或修改的范围陈列在附表第3列。①

   138.简称和开始

   (1)本法称作1998年《矫正法》,生效日期由总统在公报上公告确定。

   (2)有关本法的不同规定,不同的日期可以按照第(1)款确定。

   (3)不同的日期可以由总统在公报上公告确定,以废除1959年《矫正法》(1959年第8号法案)的不同规定。

                                 (全文完)

①本条所称“度除或修改的范围”仅指1998年(矫正法》(1998年第111号法案)生效后对1959年(矫正法》(1959年第8号法案)和19”年《刑事诉讼法》(1977年第51号法案)的座除或修改。其中,时1959年《矫正法》整体度除(但部分条欲依然有效);时1977年《到事诉讼法》的修改依照当时须布的1998年《矫正法》条丈,但在此后1998年《矫正法》又被多部法律修改,本文对相关条丈都作出了说明,故原附表不再列出。

 

 

☆编译者席逢遥系本刊副编审;丁盈系《北京周报》英文编挥部记者、编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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