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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内卷化”与赋权管理视野下的罪犯矫正理论研究
发布日期:2017-1-2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861   收藏(0)

     一、我国罪犯改造理论研究现状

    就目前国内监狱实际工作来讲,改造为本的理念还未真正到位,具体到日常管理和教育中,很多监狱警察始终还认为对服刑人员就是要“专政”、看管和惩罚,甚至仍有很多人认为,教育改造服刑人员只要“看得住、跑不了”就万事大吉,教育改造是“锦上添花”的事。以致在监狱的实际管理与教育工作中,存在着“重形式,轻内容和效果”的形式主义倾向。所以构建良好的监狱管理与教育体系十分重要。

   针对这种形式主义,国内司法系统的研究者就如何提高监狱管理和教育质量展开了系列研究:

   孙平教授的研究认为,作为新型的监狱管理和教育制度,“三分工作模式”(即罪犯分押、分管、分教的工作模式),是集新中国改造罪犯工作的历史经验和国外先进的监狱管理思想于一身的监狱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管理方法和制度,其出发点是“以改造人为中心,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个中心任务,把“三分工作”打造成为一个系统的管理、教育制度,将管理和教育罪犯融于一身,贯穿于改造罪犯的全过程,为全面提升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提供了有力的帮助。①孙平从“三分模式”人手,对其采取了肯定态度。但是,作为司法系统学者的他虽然对监狱有一定了解,却依然不十分清楚监狱内的实际情况,因而“三分模式”作为一种理想类型,基层监狱在某种形式上确实“依样葫芦”地进行了“模拟”实践,而三分模式还存在不少问题。

   因而,作为实践领域的研究者,孙咏梅认为,监狱警察在教育服刑人员的指导思想上,要充分认识服刑人员的心理特点和犯罪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因人施教,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教诲服刑人员获得正确的思想认识方法上,调动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使服刑人员由“要我改”的被动人生,转变为“我要改”的积极人生。并认为,在教育内容的选择上要体现时代性、有效性;在教育内容的实施上要体现出层次性、针对性;在科学认识服刑人员的前提下,对服刑人员进行分类教育改造。②

   姜勇、谢银清结合实际专门研究了短刑犯教育改造问题,他们根据监管实际经验将短刑犯大概分了四类改造类型:得过且过型,遇事冲动型,踏实改造型,屡教屡犯型。进而分析了短刑犯消极改造的原因并进行了教育改造对策思考,认为应该拓展教育渠道,‘加大打击力度,完善行政、刑事奖励机制等。③而任宝菊、朱光华等则重点研究了未成年犯的教育问题,他们撰文从人格形成角度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提出以“孝”文化为核心的中华美德教育对未成年

犯进行教育改造、心灵救赎。④虽然,有些个别监狱在探索分类教育改造,但是杨捷、刘劲松认为,

①孙平著:《文化监狱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1页。

②孙泳梅:《提高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童之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10期,第59页。③姜勇、谢银清:《短刑犯教育改造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10期,第64页。④任宝菊等:《.;;灵的救赎最为重要—未成年犯教育走向探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10期,第69页。


  多年来历史形成的监管强制性思维一直主导教育改造工作,在罪犯教育上习惯用“老办法”,对于引进的新方法、新手段持怀疑、排斥的态度,部分干警忽视罪犯教育主体地位,忽视罪犯改造需求和

 个体差异。在开展思想教育过程中,多数监狱仍停留在“填鸭式”“一锅煮式”的模式。个别教育不  可避免地存在简单谈话、谈完了事,甚至干脆就不谈等问题。罪犯危险性评估上,缺乏科学、有效  的手段,干警对罪犯个体成长经历、犯罪心理、性格特征等方面重视不够,分类教育、个性化教育未能得到有效落实。①

   面对这种形势,在实践探索中,安希明、童波等人认为,目前罪犯的分押从男性罪犯、女性罪犯  和未成年犯的三个角度进行总体分类,之后多以犯罪性质为基础,综合考虑罪犯的主观恶性程度、案  情、十性心理、个人文化技术特长等进行分类。目前通行的罪犯分类模式是按照犯罪类型将罪犯划分为财产型罪犯、淫欲型罪犯、暴力型罪犯、其他类型罪犯等,上述罪犯分类标准不尽科学。主要是以犯罪行为为标准进行的,这种分类模式没有科学地认知罪犯,难以真正反映不同类型罪犯的危险程度、管理改造的特点,难以有效服务于分类关押、分级管理工作的需要。②

     因而,在“三分模式”基础上,如何进一步提高罪犯的管理教育质量,摆在了监狱实务工作者面  前。故而,连春亮教授认为,在创新和构建罪犯教育改造模式的过程中,要努力构建以罪犯为主体的多元化选择模式。传统的罪犯改造矫正方法,是以强制为特征的整齐划一的强制模式。强制性是监狱  行刑的固有特性,也是监狱改造工作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但是,罪犯自始至终都处于完全的强制状态,尤其是在心理矫治、思想教育等活动中,必然压抑其本性的流露,不利于其自身主观能动性的发  挥。以罪犯为主体的多元化选择模式,就是强调罪犯在矫正教育中的主体地位,确认罪犯改造自我的  主体性。③

   综上所述,传统的“分押、分管、分教”只是一个宏观制度,各省市都不尽相同,而且在传统管理  中罪犯只有被动遵守监狱的各项教育、管理措施,没有充分考量罪犯本人的合理、合法的诉求、需求。代对此,监狱就如何提高罪犯矫正质量展开深人探索,一方面深刻剖析影响改造质量提升的各种因素,另一方面探究各种提升矫正质量的有效途径,以期找寻摆脱或防止“内卷化”困境的出路,不断提升矫正  罪犯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何为“内卷化”

    美籍华人学者黄宗智在中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的研究中,把通过在有限的土地上投人大量的劳动力来获得总产量增长的方式,即边际效益递减的方式称为内卷化,也称为没有发展的增长。④这种“大力增加投人,而没有发展的增长”的现象在监狱工作中也存在,主要表现是:为了求安全、保稳定,大力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相对应地做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投人,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大规模的投人确实换来了一时间的监狱的安全稳定,即达到了“收的下、管得住、跑不了”的局面,从而实现了国家对监狱投人所要达到的第一要求,即有效控制犯罪现象,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但是,教育改造质量并没有得到明显有效的提高。相反,监管改造形势依然严峻,矫正质量问题仍是困扰监狱管理与教育改造的主要问题之一。

   如何破解监狱管理教育中的“增加投人”换“安全稳定”的“边际效益递减”问题,如何逐步摆脱这一困境已成为摆在新时期监狱管理者面前函须解答的问题。新形势下,围绕“以改造人为中心,

①杨捷、刘劲松:《监狱创新教育改造工作的探索与实践—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为视角》,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5期,第14页。

②安希明、童波:《按需改造与罪犯分类矫正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13第5期。③连春亮:《罪犯教育改造模式的创新与构建》,载《中国监狱学刊》2011第3期。④黄宗智著:《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


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个中心任务,要求我们在维护“安全”的前提下,更要求罪犯的改造质量,更要加强罪犯的社会化培养。用赋权管理不仅可以实现增加投人与获益实效成正比,还可达到高层次要求,既提升监狱管理的整体质量,逐步走出困境,又让罪犯“改造好”,降低重新犯罪率,提高整个社会安全度。因而,研究用赋权管理来调动犯罪人改造内驱力和自我主动性,使监狱在人本化发展理念下对罪犯进行科学矫正,改变一味实行“强迫式”的管教方法,探索一条互动式的教育管理罪犯之路。

三、赋权管理:罪犯矫正的一种理论探索

    赋权理论简单地说,就是指赋予或充实个人或群体的“权力”,挖掘与激发其潜能的一种过程或实践活动(也有人称之为“增能”),也就是“助人自助”(即“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赋权或增能的过程就是透过一种“外力”,使“被帮助的人”实现自我主体性。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社会利益的分化和制度安排等原因,处于社会底层或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总是缺乏维权和实现自我利益主张的权力和能力。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对权力进行再分配,走赋权的途径,这是理论界的看法。这里的“权力”是指个人或群体拥有的能力,是对外界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强调的是人们对他人、组织或社会的拥有、控制和影响。

   那么,“赋权”的途径和模式有哪些呢?范斌提出了赋权的两种模式和三个层次。两种模式是个体自身的主动赋权和外力推动的赋权,三个层次指个体层面的赋权、人际关系层面的赋权和社会参与层面的赋权。①在具体的赋权途径上,她主要以社会工作的辅导模式进行探讨,如在个体层面,可以运用社会工作的个案和小组工作方法,唤醒其正确的归因意识,纠正其心理和行为偏差,激发其自我的能动性;在人际关系层面可以通过社会工作机构和中介服务,帮助其扩大人际交往的范围和层次;在社会参与层面可以依靠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指导,运用社区工作方法和社会行动技巧,帮助其通过有序合法的集体行动,合理合法地争取自身的权力和权利,并努力影响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及社会政策。在模式上,“个体主动”模式强调个人在赋权过程中的决定作用,其假设前提是权力存在于案主(社会工作的对象在社会学或社会工作领域中被称为“案主”)之中,而不是案主之外,赋权的关键在于个体的主体性和主动性,个体若无赋权意识,所有努力都是白费。这实际就是我们平常在论述“内外因”时所强调的内部原因的重要性。“外力推动”模式则强调赋权过程中外部力量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主张通过外力去激活弱势群体主体性,并通过客体与主体互动的不断循环和建构以达到持续赋权的目的,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外部原因的作用。本文所借助的赋权视角主要就是“外力推动”模式下的赋权,当然外力的推动需要首先尊重案主的内力。

   监狱作为一个特殊的“社区”,如何实现行刑主体与服刑主体的良it互动,提升警察队伍的执法质量与罪犯的改造质量,实现监管秩序良性发展,罪犯改造质量得到有效提高,我们认为“赋权”是一种重要手段,在监狱“社区”这个场域内,行刑主体与服刑主体在其中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合作、参与”的赋权培养,这种“赋权培养”是逐步建立一种“监狱”(包括监狱机构和机构中的司法警察)与罪犯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和具体的工作方法,通过这种良性互动机制和方法提高警察群体的执法水平,提升罪犯群体的改造质量,进而推动监狱工作的发展。

   本文分析并给予了监狱“社区”内的四种赋权种类,并且指出了这四种赋权的基本含义和具体途径,以及每一种赋权的状态,这种赋权状态就是我们开展工作的一个常规性写照。

   1.法律赋权。法律赋权中,应然状态为主,实然状态为辅。监狱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自身无权制定法律,作为刑事司法体系中执行刑罚的司法机关,只有执法权,即按照已有法律的规定

①范斌:《农民的赋权及其模式选择》,载《学术研究》2004年第12期,第7577页。


执行相关法律。如果相关法律(主要是《监狱法)})中没有相应的某种规定,监狱便没有办法或权力开展相应的活动,所以说,法律赋权需要完善详备的法律条文和解释细则。当遭遇法律不完善时,法律赋权便会大打折扣,所以说这种赋权成为一种“应然状态”,或说带有一种理想化色彩,这尤其体现在目前的监狱执法中。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作为刑事法律体系中的刑事执行法,直到2012年10月才在部分章节略作修改(2013年1月1日施行),而《刑法》截至目前已出了8个修正案并

实施,这就使《监狱法》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刑法》的修正,同时我们也认为其落后于目前国内的刑罚执行环境和社会发展。一般来说,一项法律的施行,除了法律条文自身外,相关机构会同时

或稍晚出台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因为条文法的抽象性较强,而执法(或司法)机构尤其是基层执法机构在面对条文法时最需要的是“操作”化的“工具”。所以说,《监狱法》虽然在颁布18年后作了修改,但由于缺乏更具体的操作化解释,在基层监狱的具体执法中,存在一定的“水位差”,即不同地区(省、市、自治区)在罪犯管理教育中方法各异,例如普通的罪犯计分考核制,各省市不尽相同。

   实然状态下的法律赋权:《监狱法))第7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第21条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罪犯的申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第49条规定“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等等。这些法律条文在监狱中已经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也是因为这些条文比较具有操作性,具备全国统一执行的操作性标准。

   当然,依法办事本来就是一种“应该的状态”(应然),对这些法律条文的贯彻执行本就是应该的,也是现实的,即是说既是应然也是实然。那为什么说法律赋权还是存在应然为主,实然为辅呢?主要原因是:如《监狱法》第56条“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第57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等等。

   怎么样才算“有认罪服法表现”“努力学习”“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即是说,一些条文的操作标准很难把握,到现在为止并没有完全统一的一套全国标准—国标,各省市在“奖惩”罪犯时因无“国标”,而存在各地自己的标准—地方标。从监狱工作经验来讲,多数罪犯从进监狱第一天开始,就会开始盘算怎样做才能减刑、假释,早日走出监狱,“奖惩”—计分考核,成为一个关键环节。从目前全国出现的监狱丑闻,除了个别监狱有罪犯逃脱外,几乎都涉及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即绝大多数监狱丑闻的发生是地方标准多而乱直接造成的,把“标准”的设定地方化,就会造成制度寻租,权力寻租,出现钻制度空子的情况。所以,在这些方面,法律的设计存在问题,实际的效果没有发挥好,在法治时代呈现出“应然状态”,实然状态没有很好地呈现。

   2.行政赋权。行政赋权中,或然状态为主,实然状态为辅。这种“或然”主要是因为,在法治社会中,行政应该是法律的辅助力量,但是由于现代法律的不完善,尤其是刑事执行法的不完善,国家标准的缺位,使地方标准大量出现,这样各省市地方监狱行政机关的行政力量就会广泛介人,以协调法律解释相对空缺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为了实现这种协调,监狱机关制定了诸多权宜性的制度文本,这种状态我们称之为“或然”。事实上,用一定的制度、机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的不足,不仅不是对法律的蔑视,而是实务工作者在不断推动法律的完善,因而“或然状态”下的行政赋权,应该是一种好的举措。如B市监狱系统部分监狱,为了较好地践行《监狱法》精神,结合各监狱实际,制定了很多操作性强的制度,如B市某监狱全面梳理了狱政管理各项实务操作流程,编辑并出版,书中收录B监狱狱政管理方法45项,①每一项制度都严格依照监狱的相关要求制定并公布实施,公开出版表明监狱的管理是公开、透明的,是完全接受社会大众监督的。这就是说,行政赋权必须公开、公正、透明,在这种机制下运行,虽然是“行政的手段”,但也是依法行政,是法律的具体应用,活学活用。

   3.社会赋权。社会赋权或然状态为主。监狱工作理应成为一项社会化工作,社会组织或团体、个人应该有一种社会担当,但是在“社会建设滞后于经济建设”③的今天,社会组织还没有参与管理的自觉,或者说还没有它们自觉行动的土壤,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其权威性、震慑性的功能不容置换。

   可以说受体制机制制约,监狱工作长期被边缘于社会系统。尽管全国监狱系统大力解放思想,积极改革创新,做了内部结构调整、夯实基层基础、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建立启动了对外宣传、引进激励工作机制等一系列工作举措。但是,还存在着社会公众对监狱工作缺乏深人了解,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与监狱没有形成良性互动,社会系统资源尚未有效整合调配,达到资源共享,监狱内部与外部环境还需协调优化,相关保障制度和政策措施还需要健全完善。因而,目前监狱基本采取一种“搭桥”策略,即强化社会帮教,拓宽帮教人员或群体的类型,与监狱一起参与对服刑人员的教化。如何实现监狱管理教育的社会化,是一项系统工程。以B市监狱系统为例,提出了“教育改造系统化”发展战略,主要目的就是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要系统化建设,不能“碎片化”。“碎片化”意味着方法的混乱、制度的混乱,也是不遵守教育规律的表现。在教育改造系统化中,监狱外社会力量的介人是一个重要组成,各监狱结合自己的押犯特点,借助北京这个学术之都,积极引人社会师资到监狱为罪犯开展教育。这种大力引人社会人员进监狱开展教育活动的方式,我们称之为“社会帮教”,笔者称之为“社会赋权”。按照《监狱法》第61条规定“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第62条规定“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这是条文法的规定如何在实践中执行,即采用什么样的教育载体或形式?法律中没有说,这也只能由具体的监狱行政机关来操作,所以说我们称这种赋权状态是“或然”状态。

   4.自力赋权。自力赋权是一种实然状态为主。监狱在管理教化罪犯时,最核心的是如何透过各种途径实现罪犯的自省、自觉。故而,在监狱管理中不论是法律赋权、行政赋权、还是社会赋权,终极目的是帮助罪犯实现“自食其力”“自我迁善”“自我改造”。“让走出监狱的人不再犯罪”是一个理想状态,如何让他们不再犯罪是一个社会工程,其中能够自力更生,能够合法的自力更生是关键,这其中自己给自己“赋权”,提高自己的能力是核心。所以说,“自力赋权”只能是实然状态。一个人自己想给自己怎么样的生活或做出什么行为,作为心智健全的社会人来讲,其行动具备主体性、主动性,监狱只能尽可能地提供学习的平台,例如普法教育平台,职业技能学习平台等,关键还是自我的修为与自我学习的主动性。

   以上四种赋权类型,从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目的出发,核心是法律赋权,这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趋势,目前的主要手段是行政赋权,这是法制还不健全背景下,执法环境与执法人的法治思维也“不健全”的暂时表现,是过渡时期的必然路径.社会赋权是一种有效补充,这是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监狱工作社会化的必然趋势,自力赋权是终极目的,即是说罪犯本人“是不是想改好”是提高改造质量或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关键所在。

①    房玉国著:《北京监狱狱政管理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

②陆学艺著:《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作者尹志超单位:北京市司法局研究室、北京市监狱政策研究室;张爱华单位:北京市监狱管理局誉示教育管理处

2015第12期《犯罪与改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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