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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中国监狱学世纪嬗变与反思展望
发布日期:2014-6-29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2772   收藏(0)

中国监狱学世纪嬗变与反思展望

    【摘要】在中国,监狱由来已久,而关注研究监狱现象则是20世纪的事情。通览20世纪中国历史的演变,中国监狱学经历了肇始、初创、转型发展的进化过程,从中沉积的经验教训给了我们重要的启示,这对21世纪中国监狱学的发展走向是非常重要的。21世纪的中国监狱学,应从继承、移植、创新的战略思路出发,采取综合性研究方法,来求得发展,并随着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必将成为完全统一的中国监狱学。 
    【关键词】中国监狱学;肇始;初创;转型发展 
 
    20世纪中华大地社会变革频繁而深刻,国人开始关注监狱、研究监狱,中国监狱学才得以问世。时至今日,以在世界民族之林中代表中华民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基准,把20世纪中华民族时间遂道作为整体来看,百年来中国监狱学的成长过程,可分为清末肇始、民国初创、新中国转型发展三个时期。在新世纪刚刚来临之际,打破监狱史学研究的传统分期,将20世纪中国监狱学近代、现代、当代的发展轨迹连成一体,回顾百年来的历程,检讨监狱学研究的利弊得失,展望21世纪中国监狱学的研究走向,对于繁荣发展中国监狱学是非常必要的。

   一、中国监狱学的肇始

   中国传统文化注重伦常纲纪研究,形而之上谓之道、形而之下谓之器{1}的思想普遍存在,反视科学知识为末流。更视监狱为工具、不作崇高追求,因而对监狱的研究无人问津,就更不可能登学术之堂了。时至19世纪中叶之后,中国传统文化受到了西方文化的猛烈冲击,开始融入了西方文化的合理成分。在西学东进、变法维新、改良狱制的社会背景之下,中国监狱学肇始于清末决不是偶然的,中国监狱学的肇始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私人走访西方国家的监狱

  1861年清朝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成立后,清政府正式与西方国家有了官方外交往来、互派使节,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并专以派遣政府官员游历外洋作为“洋务”之一,由此清朝政府官员正式接触到了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当然包括监狱制度在内。1876年清朝首任驻外大使郭嵩焘出使欧洲3年,参观了7座外国监狱,用上万言的文字记载了39则监狱制度事项{2},是沈家本正式改良监狱前出使外国记载监狱事项最多的人士,也是首先在汉语文献中介绍英国著名慈善家、监狱改良家约翰·霍华德和国际监狱会议的第一位中国人,并促成了清朝政府首次派遣政府官员出席1890年在俄国彼得堡召开的第四届国际监狱会议,遗憾的是清朝政府派遣政府官员参加会议的资料无处查寻。1887年付云龙出访日本,参观了长崎监狱,对日本的“禁锢监”、“惩治监”做了最早的中文记载介绍{3}。1890年出任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四国大使的薛福成,在数十万字的日记中3处提及西方国家的监狱制度{4}。1893年黄庆澄访问日本,记载了有关“重惩役”、“轻惩役”及“重禁狱”、“轻禁狱”和“重禁锢”、“轻禁锢”等日本的刑罚种类和监狱分类制度的情况{5}。

  上述对西方国家监狱制度的接触、记叙,基本上属于打兔子搂草——捎带脚儿的私人随意行为{6},根本不带有代表清朝政府官方动机目的色彩。由于,鸦片战争之前,清朝政府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上至政府达官大臣下到黎民百姓可以说没有机会接触到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鸦片战争之后,洋务运动引进的是技术工艺,一旦涉及政治法律制度,清朝统治集团的态度或积极排拒或消极敷衍。所以,有机会出国接触西方国家的人,一方面,对西方国家监狱制度改良大力推行教育刑制,难免有新鲜感,便略有管中窥豹式的记载;另一方面,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此时只能以游记的形式略有记载以作为茶余饭后的闲谈中的新鲜洋趣闻,难免有夸大之词,并不具有研究味。沈家本在《与戴尚书论监狱书》中曾叹,监狱学作为一“学”“中国从未有人讲求此学”,但是在清末,私人随意接触记载把西方国家监狱教育刑思想与实践介绍给国人的功绩不应抹杀,私人随意接触记载西方国家监狱制度所起的先导作用不能否定。当然,监狱真正成为学术上的研究,还得从清末监狱制度改良算起。

  (二)官方执意考察西方国家的监狱

   1905年为预备立宪,清朝政府派遣载泽、端方等5位大臣出国考察政治,并特意把监狱制度作为考察内容之一。其中,5位大臣之首载泽的《考察政治日记》,介绍了比利时独居制监狱的典型建筑,“建高台于中央以了望,分道列室如菊瓣。”戴鸿慈的《出使九国日记》多处记述了美国、德国、奥匈帝国、俄国、意大利的监狱情况,特别是参观美国内部拉斯加州监狱后大发感慨:“监牢非以苦痛犯人也,束缚其自由而仍使之作工,故西人有改过所之称。”1906年戴鸿慈等人参观美国爱尔米拉监狱后,戴鸿慈将其称之为“改良所”,并发挥理解夸大为“儿童学堂也”,爱尔米拉监狱在美国倡导教育刑思想与实践上起了重要作用。戴鸿慈还在欧洲参观德国的监狱,记载了德国独居监禁制监狱的情况。

  1907年清政府下诏筹建咨议局和资政院,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以后相继起草、颁布了《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的起草颁布实施必然要求进行狱制改良,清末首先提议进行监狱改良的是两江总督刘坤一和湖广总督张之洞,在《江楚会奏变法第二折》中奏道“恤刑狱”、“修监羁”、“教工艺”、“派专官”,即属对监狱的具体改良意见,清政府将刘、张二人的条陈发交部院大臣和修订法律大臣讨论研究。除“教工艺”由刑部议核外,“修监羁”、“派专官”交由沈家本等议覆。1907年刑罚已作局部改革,军流以下刑罚,大都改为自由刑,罪犯不再发配流放,而进监狱服刑,因此,兴建新式监狱监禁改造死刑以外的已决罪犯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905年为改良狱制,清政府特派刑部官员董康赴日考察监狱改良状况。1906年出访日本考察监狱后,董康撰写的《监狱访问录》、《调查日本裁判监狱报告书》、《狱事谭》等,对日本监狱制度进行了较为详尽的介绍,其中,《监狱访问录》成为清末监狱改良时出版的监狱研究方面的重要著作。同年,清朝政府法部郎中韩兆蕃考察日本监狱后,编写的《考察监狱记》于1907年有商务印书馆出版。戴鸿慈的《出使九国日记》、载泽的《考察政治日记》,把监狱作为重要的政治方面的考察内容作了较为详细的记述,尤其是董康的《监狱访问录》成为清末狱制改良时出版的监狱研究方面的重要著作。官方考察西方国家的监狱制度,与私人走访相比,具有明确的目的和研究味,更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把西方国家监狱的教育刑思想与实践引入中国,使清朝统治阶级逐渐认识到旧的狱制已不能适应现实统治的需要了。沈家本极为重视监狱改良,主张取法西方使中国监狱近代化;认为犯罪人大部分是因缺少教化而犯罪的,将他们拘置监狱缚束自由施教会之方改恶从善;监狱与司法、立法鼎峙而三,既有完备之法,明允之法官,还必须有适当之监狱执行刑罚。正因为监狱如此重要,所以西方国家“莫不从事于改良监狱,并设立万国监狱协会,分年于各都府开会,派遣委员各将其国改良监狱事件提出互相讨论,几视为国际之竞争事业”。以这种思想为指导,1907年沈家本上书《法部奏议实行改良监狱折》,从改建新式监狱、养成监狱官吏、制定监狱法规、编辑监狱统计四个方面,监狱实行监狱改良。因而,监狱改良被提到“为司法所特重”的当务之急日程上,催化了中国监狱学的产生。

  (三)监狱学的诞生

   促进中国监狱学问世的仁人志士中,沈家本的贡献最大,他的监狱学理论代表了当时中国监狱学的研究水平。他主持修订法律馆期间,极重视西方国家监狱法、监狱学的翻译,精心探索亮查西方国家监狱学理论,全面系统地考证研究我国历史上监狱的演进过程,孕育了自己的监狱学理论,渗透在所著的《狱考》、《丁年考》、《与戴尚书论监狱书》、《监狱访探问录序》以及《奏请呈刑律草案折》、《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等论著和奏折中,沈家本的某些观点在今天也不算过时。关于监狱立法,认为“监狱与刑制相消息”、“监狱法与刑法相表里”,这是独立监狱立法的思想基础。在主持制定《大清新刑律》、《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础上,接着主持起草了《大清监狱律草案》。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独立部门法地位的监狱法典草案,开了中国历史上把犯罪与刑罚、刑事审判、监狱执行分别独立立法的先河。关于行刑思想,力主以立法方式废除凌迟、枭首、截尸等残酷的行刑方式,改笞、杖、徒、流、死刑为罚金、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他认为刑罚与监狱互为表里、相辅相成,把自由刑定义为“拘置监狱,束缚自由、俾不得与世交际,如惩役、禁锢之类。”积极倡导教育刑思想,认为自由刑的执行是要“借监狱之地,施教诲之方。”关于监狱建制,自由刑的执行必须依靠监狱。他主张监狱设置的宗旨为“非以苦人辱人,将以感化人也”,从狱理上第一次否定了传统的追求报复威慑的设狱观念,并指出“觇其监狱之实况,可测其国程度之文野。”把监狱视为国家文明程度的标识。他以东西方各国改良监狱的成效,阐明监狱与国家强盛之间的密切关系,强调中国要“力行新政”、“监狱尤为内政外交最重之举”,希望中国也能因此而强大起来。关于监狱官员,认为国家设官“本以教养斯民”,贵在有教养的素质和施以教养的方法,而“治狱”更是专门之学,“非人人之所能为”,治狱官应当专门培养、特别任用。统观近代各国选用监狱官吏,首先要求具备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以及会计等知识和实践训练,沈家本主张效仿外国,积极采取措施“于各省法律学堂,或已成之新监狱内,附设监狱学堂”,以便培养训练具有监狱学理论和管理技能的监狱管理人员。

  总之,鸦片战争后,清末接触考察效仿西方国家的监狱制度、改良传统的监狱制度,对中外狱制狱理的悉心研究,肇始了中国监狱学。如其他新生事物一样,由于时代的局限,刚问世的中国监狱学带有天然的缺陷,如体系不科学、理论层次不高等,而且,在法律强国效仿西方狱制的心理作用下,介绍外国监狱理论与实践的笔墨太重且多有赞美之意,带有半殖民地化的色彩,这是由清末改良狱制的政治动机目的所决定的,其实质是在不触及封建王朝国体和政体的前提下通过改良的方式使监狱制度近代化。

   二、中国监狱学的初创

从1912年辛亥革命成功起,中华民国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时期,这是中国百年监狱立法最为集中的时段,中国监狱学的体系得到了初步创立。

(一)频繁集中的监狱立法

   1913年北洋政府在清末《大清监狱律草案》的基础上,颁布实施了《中华民国监狱规则》和其他有关狱制法规。1928年国民党政府颁《监狱条例》,1946年公布《监狱行刑法》、《监狱条例》、《行刑累行进条例》等,大量抄袭了当时盛行于西方国家的刑罚原则和监狱制度方面的条款,增加了维护犯人权益、改善犯人生活待遇的条款,当然,这只是装璜门面而已。但也表明中西狱制狱理进一步融合,国际监狱大会1925年在英国伦敦召开第九次会议,当时的北洋政府委派何鸿基参加了会议;1930年在捷克斯洛伐克布拉格举行的第十届会议,国民党政府派刘克俊为代表参加了会议。

   大量的监狱立法为监狱法规汇编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使得监狱法规汇编纷纷出台,编辑起来的监狱法规有两类。一类是法规汇编中含有监狱法规,民国历届中央政府编纂的法规汇编都包括了监狱法规在内,如1912年民国北京政府印铸局所辑《法令全书》、1917年编成的《法令辑览》、1919年到1920年编成的《法令辑览续编》,1928年到1936年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局编的《国民政府现行法规》,从1929年到1947年国民政府文官处编的《国民政府法规汇编》等,其中“司法”部分包括了监狱法规;各地方政府编辑的法规汇编也辑录了监狱法规,如山西省政府编的《现行法令汇编》等;书馆、学社等编辑的法规汇编也载录了监狱法规,如上海自由社1912年编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新法令》,商务书馆编译所1913年编的《中华民国法令大全》等。另一类是专门的监狱法规汇编,既有政府编辑的,如民国北京政府司法部监狱司1916年编辑出版的《监狱法令》,所载法令70多件,包括《监狱规则》、《监狱处务规则》、《监狱看守服务规则》,1920年7月出版的《监狱作业规则》等;又有某些监狱或有关机关编辑的,如京师第一监狱在民国初年出版的《看守须知》,浙江高等法院编的《监所法令辑要》;还有学者个人编辑的,如王元增1913年出版的《狱务类编》,收集了当时通行全国的监狱规则、命令、草案等,孙雄的《狱务大全》1935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等。

 (二)监狱学的初创

   丰富的监狱法规为学术研究奠定了资料基础,为监狱学的初创夯实了法规基础。中国监狱学初创时期对监狱法规的释义研究也就成了一大特点。释义研究的著述较多,如王元增的《监狱规则讲义》,以直录法规原文或节取大意加以说明的方法,叙述了1908年京师法律学堂设监狱专修科、1912年开办京师模范监狱、1913年民国政府颁布的监狱图式和监狱规则等内容。相类似的还有,芮佳瑞编写的《监狱工厂管理法》1934年6月商务印书馆出版,周子益编著的《监狱法讲义》民国时期三十年代重庆中央警官学校出版,徐正逵著的《监狱法》等。1934年出版的芮佳瑞所著《监狱法论》,属当时“新时代法学丛书”之一,是中国第一部以“监狱法”冠名的监狱方面的著作,在当时最有代表性。这部《监狱法论》分为绪论、总论、各论、结论、附录5编,绪论阐述了监狱与监狱法的定义、监狱法的要素,总论阐述了监狱管辖、监狱种类、监狱会议、监狱参观、监狱视察、人犯申诉,各论阐述了收监、监禁、戒护、劳役、教诲及教育、给养、卫生及医治、接见及书信、保管、赏罚、赦免与假释、释放、死亡,结论阐述了出狱人保护、县监所协进,附录编载了当时中国的监狱法规,在有关监狱法规注释类著述中芮佳瑞的《监狱法论》是最为出色的一部著作。毫无疑问,相对而言,释义研究的著述,对监狱及监狱法只是表象解释,没有什么理论深度。

   达到一定理论深度、对监狱和监狱法有一定理性认识的,主要是一些监狱学方面的讲义教程和监狱学著述,前者如重庆宪兵学校和中央训练团编印出版的《监狱学教程》等。不过,学术品位较高的还要说是一些监狱学著述,大体列举如下,主要有王元增的《监狱学》1924年北京初版、1927年北京朝阳大学再版,赵琛的《监狱学》1931年上海法学编译社初版、1932年再版、到1948年已出多版,孙雄的《监狱学》1936年12月上海商务印书馆出版。其中,王元增的《监狱学》是中国最早取名“监狱学”的著作之一,全书共13章,阐述了监狱历史、国际监狱会议,论述了犯罪、刑罚、执行自由刑的方法、犯罪预防、监狱管理、感化教育等方面的内容,在中国监狱学初创时期占有重要地位,以后许多监狱学研究内容都是在此基础上发展丰富起来的。赵琛的《监狱学》由绪论、监狱与监狱学、监狱史及监狱学史、犯罪与刑罚、监狱之主体与客体、监狱之制度、犯罪之预防、监狱构造法共8编组成,在内容上比其他监狱学著作有所发展,如不仅论述了监狱学与哲学、行政学、心理学、医药卫生学、经济学、建筑学的关系,更重要的是着重阐述了监狱学本身的一般原理和原则,在民国时期监狱学理论性著作中很有代表性,反映了初创时期中国监狱学的理论研究水平。实事求是地讲,上述论著“基本上系经日本传来的西方狱理的翻版,同时比附中国传统的狱制观念,其幼稚、牵强,甚或常识性的错误,自不可免。但客观上起到了传播西方狱制学说,整合中、西狱理的作用,创业之功不可没”{7}。

   中国监狱学初创时期,监狱学被定为大学法科的必修课、法官的必考科目和警察学校的必设课程,涌现出了一批从事监狱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出版了一批监狱学方面的学术著作。监狱学的研究表现在两个层面上,其一为对监狱法规的释义研究,其二为对监狱的理性研究。如果说,芮佳瑞的《监狱法论》为中国监狱学的初创注入了监狱实务内容,那么,王元增的《监狱学》则为中国监狱学的初创奠定了基本性内容,那么,赵琛的《监狱学》则确立了中国监狱学初创时在社会科学中的学科地位,这三本著作结合成一体反映了中国监狱学初创时的学科体系内容和研究水平。顺便说一下,近几年进口或影印出版的一批台湾刑事法学论著,如林纪东著《监狱学》1978年三民书局印行、张甘妹著《刑事政策》1980年三民书局印行等,直至最近林茂荣、杨士隆著《监狱学》1998年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仍然是西方国家或日本或德国或美国狱理的翻版、同时比附中国传统的狱制观念。更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囿于阶级本质,初创的中国监狱学,不仅没有阐明监狱的阶级本性,而且与监狱实践风牛马不相及,国民党政府以至北洋政府的监狱以镇压人民反帝、反封建争取民族独立自由的解放斗争为能事。概面言之,监狱理论倡导与监狱实际运作是背道而驰的。

   三、中国监狱学的转型发展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形成确立,国民党政府的旧法统被命令废除,政治、经济、法律、等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包括监狱学在内的法学研究也不例外。

  (一)监狱学的转型发展

   转型时期,中国监狱学集中于应用性研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劳改部门针对实际问题展开研究,几乎涉及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方方面面,带有明显的工作指导特色;其二注释《劳动改造条例》、进行宣传教育,一些在职劳改工作[1]干部学校和干部培训班相继成立,如公安部劳改工作干部学校编写了《劳动改造条例》的讲义、教学大纲,1959年9月北京政法学院刑法学教研室编印了《劳动改造讲义》等,展开了对《劳动改造条例》的释义研究。这个时期,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不够,受“左”的思想影响,即便是实践中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也不能深入研究探讨。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国监狱学的研究受到至命摧残,完全处于停滞状态。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监狱学的研究得以恢复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10年动乱的历史教训,经过拨乱反真恢复整顿之后,一切工作走上了正轨。监狱工作走上正轨,奠定了中国监狱学转型后发展的实践基础,也给监狱学理论研究提出了新要求。1981年召开的全国第八次劳改工作会议,总结了建国后30年来劳改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和基本经验,并根据新时期改造对象的变化和存在的问题,研究确定了新时期劳改工作的任务。199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监狱工作的实际经验,明确指出:“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要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准确定位了监狱的性质和任务,给监狱学研究注入了强大的活力。随着我国法制的逐步健全,尤其是1994年《监狱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1997年《刑法》的颁布实施及1999年对《宪法》的修改完善,为监狱学研究提供了良好的法制条件,与立法相呼应,1994年后监狱学正式取代了“劳改学或劳改法学”的称谓。

  建国以来,我国监狱成功改造罪犯积累的经验需要升华为理论,监狱实践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这是监狱学发展的强大内在动力,加之有利的国内、国际条件,中国监狱学的发展为势之所趋,并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

  (二)监狱学的繁荣

   监狱学的教学呈现规模之势。1979年公安部复办承担培训劳改劳教干部的公案干校,现改名、升格为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招收监狱和劳教系统成人大专生并试招本科四年制学生等,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监狱警察学校,招收中专学生。80年代初期普通政法高等学校开讲“劳动改造学”或称“劳动改造法学”课程,如中国政法大学开设“劳动改造学”选修课并于1983年首次招收劳动改造专业硕士研究生,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相继招收了劳改学专业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以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也招收了劳动改造专业硕士研究生,从1994年起北京大学开始招收刑法学专业监狱学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这样就形成了由监狱警察学校、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普通高等学校组合而成的监狱学教学网,开展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几个层次的教学工作,规模之大前所未有,给监狱培养了大批基层工作人员、中层工作人员及领导干部,给监狱学造就了一批高层次研究人员。教学活动的普及提高了监狱学的学科地位,1984年国家教委把劳动改造学(监狱学)作为法律专业课程列入《综合大学法律系法律专业四年制教学计划》,1993年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把劳动改造学确定为法学学科门类五个专业名称之一列为全国高等院校学习的专业课程,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简介》把监狱学列为刑法学专业的一个研究方向。

  监狱学理论研究形成全国性网络。1984年司法部成立了预防犯罪与劳动改造研究所,现改名为预防犯罪研究所,这是全国第一家监狱理论的专门研究机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系统也相继设立了研究机构,甚至每个监狱都设置了研究科室。1985年中国法学会劳改法学研究会成立,1991年更名为中国劳改学会,现改名为中国监狱学会。中国监狱学会是全国性、群众性的一级学术团体,下设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监狱史学、监狱法学、政治工作、基层建设、监管医学、罪犯改造心理学、回归社会学、监狱经济学10个分支学科专业委员会,全国有31个省份的监狱系统均成立了监狱学会。这些研究机构、学会,加上监狱警察院校、普通高校的有关研究所及教研室,形成了监狱学的庞大研究网络,推动了监狱学研究的发展繁荣,学会和学校发挥了孕育科学的作用。

   监狱学理论研究成果丰硕。仅1983年公安部成立的劳改专业教材编辑部到1998年撤销为止就先后组织编写了劳改专业教材、专著、工具书19部。据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图书馆不完全统计,中国监狱学转型复苏以来,已有280余部论著教材等出版。文章更是不计其数,除了一般法律期刊登载监狱方面的极少数论文外,《中国监狱学刊》、《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国监狱》及各省份监狱局机关刊物,专门刊登监狱方面的论文。监狱学方面的教材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个层次是由司法部监狱局主持编写的各省份监狱警校的教材,第二个层次是由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自行编写的教材,第三个层次是由普通高校自行编写的教材。对外国监狱实践与理论的研究有所进展,不仅翻译、编写了外国及联合国有关方面的书籍,而且有了比较研究的论著。较为有分量的监狱学个人专著主要有,刘智的《中国劳改学》1985年未来出版社出版,许章润的《监狱学》1991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王福金的《中国劳改工作简史》1993年警官教育出版社出版,孙晓雳的《中国劳改制度的理论与实践》1994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尤其是许章润的《监狱学》不落窠臼在“劳改学或劳改法学”的绝对优势笔墨中崇论闳议、别出机杼冠之以“监狱学”的书名表明了作者深刻的科学理性。

   对于外国监狱制度的研究,基本上以译、介为主,成果形式多为译文、译著或一般性介绍性文章,真正比较研究意义上的作品凤毛麟角,原因很简单,客观介绍都难以做到,怎能谈得上真正比较研究呢?往往带有意识形态领域的色彩,除苏联的劳改制度外,一概持批判态度,这与清末、民国时期的赞美态度形成鲜明对照,逐渐才有了较为客观介绍外国监狱制度的译著。正式出版的较为有影响的主要有,钟大能等译《美国监狱内幕》1985年法律出版社,毛亚东等译《现代日本监狱》1986年群众出版社,龙学群等译《罪犯矫正概述》1987年群众出版社;郭建安等译《各国矫正制度》1988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王泰译《日本监狱法》1989年群众出版社,刘本森等译《苏联劳动改造法》1989年群众出版社,春山等译《欧洲、日本和美国监狱制度比较》1990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孙晓雳等译《美国监狱制度》1991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杨世云、窦希琨编著《比较监狱学》1991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孙晓雳等译《美国矫正导论》1991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潘华仿主编《外国监狱史》1994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潘国和主编《当代中外行刑比较研究》1997年上海大学出版社,王泰主编《现代世界监狱》1998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王运生等著《英国刑事司法与替刑制度》1999年中国法制出版社,王平著《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1999年中国方正出版社,刘强著《美国刑事执法的理论与实践》2000年法律出版社。

   四、中国监狱学的反思展望

   与世纪同龄的中国监狱学已迈入了21世纪,在这世纪之初、承上启下之际,回顾近百年中国监狱学的成长历程,特别是反思中国监狱学转型发展的历程客观地总结经验教训、深刻把握历史的启示,展望中国监狱学在21世纪的蓝图远景,是时代的重托,对中国监狱学的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值得反思展望的问题,既有近期需要明确的热点、难点问题,又有需要从长计议的问题;既有中国监狱学研究内容的问题,有又中国监狱学研究方法论的问题;既有中国监狱学纯理论的问题,又有与监狱实践密切相关的问题。

  (一)近期应明确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1.监狱学的学科定性。监狱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这在监狱学界已完全形成了共识,因为它有独立的研究对象——监狱。然而,在监狱学的定性——学科性质上,还存在分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法学,立论依据是监狱执行刑罚属于执法活动。第二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相对独立的综合性的社会科学,立论依据是我国的监狱工作不能等同于过去的监狱并且具有新的特点,所以,我国的监狱学是相对独立的综合性社会科学。第三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政治学,立论依据是根据国家学说监狱属于政权机关。第四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行为学,立论依据是监狱行刑及罪犯改造属于一种行为。第五种观点认为监狱学属于管理学,立论依据是监狱工作实质是对罪犯的管理。这些观点,虽有一定道理,但对监狱学的学科定性都不准确,或者失之过宽模糊了准心,或者以偏概全喧宾夺主。

   笔者认为,首先,监狱学的学科定性入围应在刑事学科之内。一定意义上讲,以违法犯罪与刑罚作为研究对象为标准,可分为非刑事学科与刑事学科,民法学,婚姻法学,经济法学等属于非刑事学科,确切的说为非刑事法学;而犯罪学、犯罪侦查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罚学、监狱学、监狱法学属于刑事学科,其中,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法学则属于刑事法学。研究犯罪与刑罚(包括行刑)的刑事学科,如果以两个时间界限——犯罪前后、罪犯判决前后为界定标准,可作如下分类及顺序排列:

   刑事学科的范围大于刑事法学,因为刑事法学研究的对象为刑事法律具体为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刑事法学具体由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法学等构成;而刑事学科除包容刑事法学的具体学科外,还包括犯罪学、犯罪侦查学、监狱学。刑罚学研究的刑种远比监狱学研究的科类要多,而监狱学又不仅仅研究刑罚问题,就此而言,刑罚学的范围应大于或等于监狱学。监狱法学以监狱法为研究对象,而监狱法仅是监狱学研究对象的一部分,所以,监狱学的范围要大于监狱法学。毫无疑问,监狱学不属于非刑事学科,也不属于纯刑事法学,有关监狱的行刑方针政策、监狱体制及构造、犯人的服刑改造、监狱生产经营、罪犯刑满释放回归社会等问题并不是监狱法学所能全部涵盖的,而监狱的一切方面一切工作都围绕执行刑罚而展开,从而具有了刑事性质,所以,以监狱为研究对象的监狱学属于刑事学科。

   其次,这个学科定名为监狱学较为合适。监狱及其监狱工作涉及内容及其广泛、复杂,包括国家与监狱的关系、监狱的一般理论、监狱的管理体制、监狱的建筑构造、监狱与监狱警察的关系、监狱与犯人的行刑法律关系、监狱警察与犯人的行刑管教关系等,可借用其他诸如政治学、社会学、行为学、管理学的知识,从相应的角度进行研究,但这种研究只是针对监狱和监狱工作的某一方面或某一角度,若以此概括监狱学的学科性质,显然是不全面的,诸如监狱学属于政治学、行为学、管理学的观点都有偏颇。监狱学这个名称,不仅可含盖监狱本身,可包含监狱法,而且可包括监狱的本职工作,可囊括与监狱相联系的一切工作和现象。

   2.监狱生产经营与市场的关系。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计划经济时期,监狱生产曾创造过辉煌的业绩;在改革开放初期,监狱生产努力适应市场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强化内部管理,也难以重现往日的辉煌;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监狱生产每况愈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监狱生产经营更是雪上加霜,还有可能面临种种挑战。为何?时过境迁不是根源,不论是计划经济时期,还是市场经济时期,监狱始终是监狱,监狱的性质不会改变,只是监狱生产经营如何适应的问题。监狱生产经营与市场的关系,既是个敏感的理论问题,也是个重大的实践问题,监狱生产经营如何适应市场?应从监狱的定性、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的必要性、监狱生产经营的特殊性、监狱生产经营的历史与现实中寻找答案,监狱生产经营应做出政策调适。

   (1)监狱生产经营政策调适的理由分析。从监狱的国家机关身份定性上看,监狱不是经济实体。从政治的角度讲,监狱是国家的暴力强制机器;从民事法的角度上,监狱属于机关法人;但最能体现监狱身份定性的,是《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的规定。《宪法》规定“惩办改造犯罪分子”,《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监狱法》做出承接性规定“监狱是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机关”。可见,监狱是国家依法设置地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执行刑罚的机关,绝不是私人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也不是从事其他管理事务的国家机关,具有归属上的国家性、功利上的表征性、行刑上的法定性。监狱的性质决定了监狱应发挥组织管理、规范强制、安全防范的积极职能。监狱的这三项职能是有机的整体不能分离,以此监狱承担着国家赋予的执行刑罚惩罚改造罪犯的法定任务。通过严格的警戒、监管、控制犯人行使某些权利的行为自由能力,监狱惩罚罪犯,强迫他们遵守法律、监规纪律,使他们服从监狱的各项行刑活动。在惩罚罪犯的基础上,监狱开展各种法定的劳动、教育等活动,采取各种法定的教育改造措施,提高罪犯的文化水平,培训其劳动技能,改造其主观罪过心理,树立法纪观念,从而使罪犯养成守法的行为模式而重返社会。

   从监狱执行刑罚上看,组织罪犯劳动具有必要性。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观,从唯物史观强调劳动“是整个人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了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8}从认识论的上强调“人的认识,主要的依赖于物质的生产活动,……一切这些知识,离开生产劳动是不能得到的。”{9}基于这样的理论认识,我国创造性地把生产劳动引入刑罚执行工作中,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治安……惩办改造犯罪分子。”《监狱法》第4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劳动生产,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从法律上确定了劳动与监管、教育并列为改造罪犯的3大基本手段,在刑罚执行实践中利于揭示罪犯的真实思想和行为、转变罪犯的犯罪意识、改变罪犯的不良习惯、利用开发罪犯的生产力、罪犯充实服刑生活增进身心健康。50多年以来,我国监狱在对罪犯组织生产劳动的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许多罪犯在劳动的过程中除掉了入狱服刑前的恶习,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培养了尊重他人、尊重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许多罪犯由于在劳动过程中表现突出,依法获得减刑、假释;一些罪犯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成为企业的生产骨干、工程师、厂长、经理,有的还当上了先进生产者、劳动模范。我国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过程中取得的这些成绩受到了国际社会中有识之士客观公正的评价和称赞{10},实践证明,监狱组织罪犯劳动,决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需的,已与执行刑罚的工作融为了一体。

   改革开放以来,监狱生产失去了国家政策的扶持,与社会上的经济实体单位一起无区别地在商战中角逐。尽管监狱生产从实际出发走以改革求发展的路子,抓内部转换机制,推行改造生产双承包制,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加强横向经济联合,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开拓多元化市场,但仍然在经济改革大潮中受到了很大冲击。市场经济时代里,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经济实体单位都面临着与外商的激烈竞争,监狱生产也不例外。就监狱生产而论,犹如在同一起跑线上拐子不仅要与本国的运动员赛跑、还要与洋运动员赛跑,本身都站不住脚怎能取胜呢?结果可想而知,还得面临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评价的挑战、倾销之虞的挑战、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原则{11}的挑战,而且还存在着一定的遭受非议的政治法律风险。

   同是监狱生产经营,计划经济时期经济效益辉煌,改革开放时期受到很大冲击,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更加艰难困惑,原因何在?关键是国家对监狱生产的专项扶持政策没有延续下来,因为,计划经济时期,监狱生产,不仅与社会上的经济实体单位不存在竞争,而且还享有国家的专项政策扶持;改革开放时期,监狱生产,不仅要与社会上的经济实体单位进行竞争,而且还失去了国家的专项政策扶持,监狱生产不可克服的弱势暴露无遗;市场经济时代里,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监狱生产的命运要比改革开放初期还要糟,况且,由于监狱的国家机关身份,市场经济规则排斥想挤入市场的监狱生产进入市场,监狱生产经营更需要国家的专项政策指导规范,犹如拐子需要拐棍支撑一样,但却没有国家专项政策的扶持,其结果显而易见。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需要,有些行业还需要国家的保护,由于监狱的非单纯经济实体单位的特性所决定,监狱生产虽不能进入市场,但要成为有效的生产也需要合理经营,因此,监狱生产经营象以前一样更需要国家的专项政策指导规范。

   (2)监狱生产经营的政策调适。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组织起来的世界性经济组织,那么,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是如何解决监狱生产与市场的关系的呢?当今世界各国监狱均实行教育刑,监狱把组织罪犯劳动作为矫正其恶习、培养其自食其力的一种手段;且普遍认为,监狱组织罪犯劳动可以弥补、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但必须以罪犯劳动为有效劳动并进行合理经营为基础;由于自由市场的排斥,实施的是回避市场的战略,在政府的扶持下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其产品不直接进入市场,这已成为监狱生产经营的世界性趋势。可见,监狱生产经营如何处理与市场关系的问题,绝不局限于我国。我国监狱生产经营的调适,必须立足于我国国情,同时应借鉴外国的经验,顺应世界各国监狱生产经营的惯例和发展趋势。

   根据监狱生产经营的定位,监狱生产经营的调适应确立国家扶持、多种经营、不直接进入市场的政策原则。国家不仅应提供监狱生产所必需的经费,而且要给予监狱生产经营的政策,指导规范监狱积极探索监狱生产经营与社会合作的途径,化解监狱直接办企业的市场风险,保证监狱有足够的让罪犯通过劳动而改造的机会,使监狱生产经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形势,进而纯化监狱行刑主体的职能。市场经济早已确立的西方国家对监狱生产经营都以不进入市场为原则并成为世界趋势,市场经济刚刚确立发育的我国更应坚持这一原则,这也是我国与世界接轨的要求和体现。具体讲,监狱生产经营的调适,应考虑以下措施。

   第一、进一步明晰监狱生产经营的产权,建立监狱生产经营独立的财产制度。监狱不可能象社会上的企业那样,党、政、军、事业单位办的企业可以党企分开、政企分开、军企分开等,监狱就不可能“监企分开”,因为监狱的生产经营是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实现行刑目的的基本手段是与整个监狱的运作分不开的,社会上的企业可以搞股份制企业制度等,监狱能搞吗?社会上的企业可以说工人是企业的主人,监狱的生产经营方面能说罪犯是主人吗?能说监狱人民警察是主人吗?显然不能。监狱能做的,仅是“工人厂”与监狱完全彻底脱钩;监狱生产经营方面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监狱不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便于纯化监狱的职能、保障监狱执行刑罚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广开思路灵活经营。改变现存单一的、缺乏活力的生产经营方式,监狱生产经营应灵活多样,尽量避免直接进入市场,可采取承包式、租赁式、合作式、雇佣式、行政式等狱内外相结合的生产经营模式。在生产经营内容上,国家应实行扶持政策,可将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如筑路、绿化等,风险小的项目如日常生活、生产、办公用品等,稳定性的项目如囚粮、军警用被服等,优先安排给监狱生产经营。对于监狱生产经营的产品,应逐渐实行国家购买制买断监狱产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监狱系统内部应优先购买监狱产品。

  (二)从长计议的研究方法论问题

   1.监狱学的科学性与政治性的关系。监狱与政治同属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监狱学与政治有密切的联系、总是为一定的政治服务的。我国的监狱学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这是监狱学建之于实践的目的。但监狱学毕竟是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不能用简单的政治性分析代替科学性的监狱学研究。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过份强调监狱学研究为政治服务,以政治斗争的需要作为监狱学理论发展的动力,1994年《监狱法》颁布之前,对监狱的性质绝对地唯一地表述为阶级专政的工具,这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监狱的法律定性研究,忽视了监狱学的独立性及其自身理论的深入研究。从“三五始有狱”以来,我国却从未出现过举世瞩目的监狱学家和监狱学流派,没有建立起系统的监狱学理论体系。这是为什么呢?过份强调监狱为政治服务、为形势服务,轻视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不能说没有关系。

   2.监狱理论与监狱实践的关系。作为应用性科学,监狱学与监狱实际有密切的联系,监狱学理论研究的目的在于为社会服务、为执行刑罚实践服务。我国监狱学者在深入监狱实践调查研究、占有大量一手资料的基础上,针对社会发展中和监狱行刑中的新问题,提出了现实的立法、执法建议,《监狱法》出台前,制定一部什么样的法典更是研究的热点、焦点。但是,如缺少监狱基础理论的全面研究,没有在此基础上的突破性发展,监狱学诠释实践问题的作用、监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不仅被动、而且收效甚微。如各种监狱刊物占大量篇幅的是“如何搞好监狱经济以解决财政拨款不足的问题”。认识并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抓住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国家责无旁贷地负责财政拨款的基本观点,这对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尤为重要,抓不住这一点,将监狱混同为一般企业要想解决监狱经济全线夸损、财力不足的问题是不可能的,而且势必影响监狱执行刑罚的本职工作。以上说明,学以致用的前提是学要成为其学,不能是伪科学,要使学成为其学,对学者而言,就要把治学本身当目的。这科观点可能片面,但点中了监狱学理论与监狱实践关系的要害。

   3.监狱学的注释研究与理论研究的关系。注释的方法由来已久,注重用规范的书面语言解释监狱的现行规制,虽对监狱学研究必不可少,但不可能提高监狱学的研究品味、研究档次。中国监狱学转型复苏后仍基本上以注释方法研究为主,从劳改工作条例讲义至监狱法学或监狱学,由于是对立法的注释,所以绝大多数的监狱学或监狱法学著术的体系很雷同,难以有所突破,并且减少了监狱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投入。这个倾向必须高度重视,监狱学研究不仅要注释法规,而且更要探讨监狱哲理。注释研究是基础,非常必要,但科学发展不能老是停留在注释的阶段,需要有理论发展创新,理论研究的状况才能代表监狱学的研究水平。

  4.在中国监狱学发展的战略构思上,必须妥善处理好继承、移植、创新的关系。由于中华血脉的关系,现在中国监狱学要继承过去中国监狱学的某些成份。因为,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继承的现实可能性,人类社会每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开始时,不可避免的要从刚过去的历史阶段承接下许多现实的既定性的成份,科学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继承的可能性,中国监狱学作为中华民族文明成果的一体性决定了继承的必要性,继承解决了中国监狱学的本源问题,不能割断同根一维性的历史联系。移植是在鉴别、认同、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同化同时代外国监狱学的合理内容,使之成为中国监狱学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的改革开放国策决定了移植的必然性、可能性、现实性,移值的对象包括外国和国际的监狱理论,主要解决中国监狱学的横向补充问题,要考虑移植内容的本土化逻辑结果状态。创新是中国监狱学发展的核心,要适应客观情况创设新内容、挖掘新理论,解决的是中国监狱学本体发展前景问题。继承、移植、创新是中国监狱学发展的三大板块思路缺一不可,如只有继承则必然是封闭的死胡同,只有移植则丧失了民族性,只有创新则由于失去了根源、忽视时代性必然是无源之水,因此,只有三者结合起来,才能使中国监狱学的发展保持民族性、时代性和国际性。

   5.在中国监狱学的研究方法上,应采取综合性研究。早在1898年创办的京师大学堂从1906年起设置监狱学与刑法学并列为第二学年的必修课程,但直到现在监狱学独立的学科地位在法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界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可,这与以往的“工具性、服务性”的研究观念不能说没有什么关系。因此,中国监狱学的研究,应摆脱以往的“工具性、服务性”的观念方法,应采取以科学精神为主导的综合性观念方法。综合性研究,可避免过去单一性研究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弊端,发挥在高度分化、专业化基础上的高度整体化,一则应反映中国监狱学的整体框架体系,二则应确认中国监狱学内部不同分支学科的内容和特征。以综合性方法研究中国监狱学,不仅要系统研究,也要结构研究;不仅要定性研究,也要定量研究;不仅要释义研究,也要哲理研究;不仅要用社会科学的惯常理论为指导进行研究,也要吸收20世纪社会科学界、自然科学界涌现出的新理论的合理成份进行研究,以便从多维角度揭示展示监狱学的本身价值。澄清关系、抓住实质,以三大板块的战略思路、综合性研究方法来架构21世纪的中国监狱学,可概括为:中国监狱学的整体框架内容有所突破建树,其内部分支学科更加成熟。21世纪的中国监狱学,可以说是“真正”的中国监狱学,随着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台湾也必将回到祖国的怀抱,香港、澳门、台湾的监狱理论与实践终究要纳入到“中国”监狱理论与实践范畴之内。

  本文责任编辑:李邦友 
 
【注释】 
[1]劳改工作的管理体制归属,1949年建国初期劳改工作归属法院管辖,1950年1月起划归公安部管辖,1983年起划归司法部管辖。 
【参考文献】 
{1}导师出版社编辑委员会.中国语文及文化(第一册)(M).香港:导师出版社。1993.
{2}郭嵩焘.伦敦与巴黎日记收入钟叔河.走向世界丛书(M).长沙:岳麓书社,1984.
{3}早期日本游记五种收入钟叔河.走向世界丛书(M).长沙:岳麓书社,1983.
{4}薛福成.出使英法义比四国日记收入钟叔河.走向世界丛书(M).长沙:岳麓书社,1985.
{5}早期日本游记五种收入钟叔河.走向世界丛书(M).长沙:岳麓书社,1983.
{6}许章润.清末对于西方狱制的接触和研究(J).南京: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5年秋.{7}邵名正.中国劳改法学理论研究综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
{9}毛泽东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
{10}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
{11}龙永图.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M).北京:中国对外贸易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王志亮(1962—),山西省左云县,汉族,男,硕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监狱学。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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