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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下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体系
发布日期:2014-6-29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815   收藏(0)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下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体系

党的十七大一个重大理论贡献,就是在总结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和宝贵经验基础上,把我们党在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形成的理论创新成果,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整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大命题。这个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理论是旗帜,是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科学指南,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行动纲领。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监禁型罪犯实现刑事惩罚和进行改造的重要工具。它既是维护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力量,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这种性质决定了监狱机关在发挥维护稳定职能作用的同时,也有一个自身发展要跟上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以便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当前,实现监狱机关自身的科学发展,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工作,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科学发展道路,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体系,以此来推动和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新时期监狱工作需要注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的研究
  所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是指具有中国监狱自身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监狱工作规律、代表监狱未来一定时期发展方向并能够有效指导监狱工作实践和发展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应是在认真总结中国监狱工作近六十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监狱改革发展基本经验和监狱理论主要成果,并借鉴国外优秀行刑成果基础上形成的理论体系。它既吸收借鉴人类社会包括资本主义社会在行刑过程中所创造的优秀行刑成果,又适合当今中国社会的时代特征和国情特点,是“中国化”了的科学行刑理论。科学性、时代性、开放性、包容性、继承性、实践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的鲜明特点。
  由于理论所具有的前瞻性、指导性、创造性等特点,能够为实践工作发展提供理论导向、理论依据、理论指导、理论支撑的强大功能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深刻地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实现监狱工作自身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体系研究的深入。
  回首监狱工作的发展历程,伴随着新中国政权而诞生的监狱工作,经过近60年的栉风沐雨,虽然取得了改造日本战犯、国民党军警宪特、反革命罪犯和大量刑事犯的光辉业绩,监狱硬件设施、制度建设、管理水平、队伍状况等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时至今日,监狱工作仍然缺乏一个明确的、清晰的、统一的理论来指导,在“惩罚与改造相结合,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监狱工作宗旨下,在《监狱法》的宏观框架内,监狱工作八仙过海,各显其能。监狱理论研究滞后于监狱实践工作的需要,不仅与具有60年发展历史的监狱工作格格不入,而且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被动。历史上曾经出现的“改造、生产谁是第一,谁是第二”的思想困惑和思想争论,教育改造与生产劳动争时间争精力争资金的问题,等等,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坚持用正确理论指导的结果,造成执法工作上的一度混乱。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今天,监狱工作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迫切需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的研究。这是因为:
  (一)实现监狱工作的科学发展需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的研究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理论来源于实践,同时对实践又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理论是行动的指南,正确的理论是指导监狱工作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指导监狱工作的正确理论不仅包括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也包括反映监狱自身实际情况、符合监狱自身发展规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大理论,管方向,决定着监狱工作的根本性质和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是小理论,管具体,决定监狱工作能否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小理论虽然“小”,但是对监狱工作自身的发展至关重要,它关系到我们对监狱工作的定位、监狱发展历程的评价、监狱工作经验的提升、监狱理论成果的总结、监狱未来发展模式的设定,等等,和监狱工作的发展息息相关,密不可分,是大理论所不能代替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理论的同时,必须不断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的研究,以理论指导实践,努力实现监狱工作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把握监狱工作的发展规律需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的研究
  监狱工作作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具有其自身独特的发展规律。监狱工作者只有认识、掌握和顺应这种规律,才能按照规律推动监狱事业不断地向前发展。规律是事物运动过程中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由于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只有对十分丰富的现象进行分析研究,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才能认识和把握规律。监狱理论研究的任务主要就是要从监狱工作所呈现出的纷繁复杂的各种现象中,揭示监狱工作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并用来指导监狱工作的实践。正确的监狱理论,必然是根据监狱工作客观规律提出的,是对监狱工作客观规律的正确反映,能够起到透视、把握监狱工作规律,引领监狱工作发展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要把握监狱工作规律,推动监狱工作又好又快的向前发展,就必须注重监狱理论的研究,从理论上尽快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所包含的基本特征、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通过广泛、深入、系统的研究,形成实践需要、体系健全、内容丰富、结构严谨、相对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监狱工作的主动性,增强监狱工作的预见性。
  (三)加快监狱工作实践的创新需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的研究
  “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这个论断揭示了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理论具有源于实践、要由实践进行检验的根源性;同时也更加深刻地表明,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又具有引导和鼓舞实践、推动实践创新的功能性。理论创新对实践创新的指导作用,决定了理论创新必然要高于实践创新,决定了它是实践创新的灵魂,是实践创新的生命力之所在。理论创新的深度决定了实践创新的广度,没有正确理论指导的实践创新,就很难有生命力,就可能陷入具体的微观的一招一式的创新,有时甚至是陷入为了创新而创新的境地。监狱工作实践的创新同样离不开监狱工作的理论创新。监狱工作如果想在认识的基础上有意识地自主创新、科学创新,就必须注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的研究。通过全面总结近60年的监狱工作实践经验,认真分析监狱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吸收借鉴人类优秀行刑成果,在理论上作出科学、全面的总结和概括,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理论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加以丰富和完善。以理论创新来指导和推动监狱工作在行刑理念、制度体系、具体举措等实践方面的创新和发展,以此来引导和鼓舞广大监狱工作者把有中国特色的监狱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四)监狱工作内外部条件的具备特别是近60年监狱工作实践和探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的提出奠定了坚实基础
  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认为,一切理论体系都是适应于一定时代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和形成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的研究和提出也必然受到它所处的历史时代和客观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近半个多世纪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民主法制建设的扎实推进,社会建设的全面展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建国初期,打破旧政权,建立新政权,白手起家,百废待兴,不具备强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来研究指导监狱工作的理论问题;文革期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监狱工作受到极大冲击和破坏,基本陷入停滞状态;文革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尚处在缓慢的恢复和发展之中,条件仍然不具备;但是,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快速发展和不断积累,不仅使监狱工作发生了巨变,而且也为监狱理论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了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提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的研究带来了机遇,提供了思想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确立,为我们进一步指明了旗帜、道路和方向,送来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的理念和方法,我们必须抓住机遇,乘势而上,着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的研究和发展。几代监狱工作者的艰苦实践和积极探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的研究提供了广泛的实践基础。伴随着新中国诞生而创建的新中国监狱工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几代监狱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在探索实践和继承发展中,在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理论和监狱制度,逐步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狱发展道路,使中国的监狱工作在世界监狱行刑和罪犯矫正领域中独树一帜。这些理论和制度涵盖了我国改造罪犯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策略方法、改造手段等方方面面,呈现出自身的独特魅力和特点,也为我们今天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狱理论体系提供了可能,奠定了基础。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的主要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系统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理论实际问题。科学阐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路线、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发展战略、依*力量、国际战略、领导力量等重大问题,是贯通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等领域,覆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国防、外交、统一战线、祖国统一、党的建设等方面的系统的科学理论体系。”
  正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一个科学系统的理论体系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也应该是科学、完整、严密、系统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应该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属性、立论基础、根本任务、改造政策、特色制度等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中国监狱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的鲜明特征。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决定了我国必然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事业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内容,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障,决定了它必然也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这是关系监狱工作“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大是大非问题,是监狱工作安身立命的基础,是监狱一切工作的根本立足点。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思想武器,是党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团结和带领全国人民始终不渝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科学理论。在当代中国,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核心和关键,就是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监狱工作要想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就必然要求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作为自己的根本指导思想,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的本质特征。
  (二)基本属性
       监狱是对监禁型罪犯实现刑事惩罚和进行改造的重要工具,这是包括我国监狱在内的现代监狱的基本属性,这是由监狱的性质和职责任务所决定。监狱作为国家政权重要组成部分的性质,决定了其基本职能是维护社会安全、维护公众长远利益的实现。监狱的基本属性是监禁,就是把危害社会秩序和安宁的犯罪分子,使用监狱这一特定的工具把他们与社会隔离起来,使他们不致再危害社会。监狱的监禁功能,一方面使犯罪人通过丧失自由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对社会心理能够产生一定的安全效应,监狱通过对犯罪人剥夺自由的监禁,表明维护社会“秩序”的力量在有效运作,使得人们感到犯罪人已被隔离,不可能再度危害社会,而产生了一种安全感。基于监禁基础上的监狱主要功能有两个:一个是刑罚惩罚,就是通过对犯罪行为实施惩罚,使犯罪人感受到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痛苦。监狱的惩罚功能,一方面直接发挥着法律上称之为特殊预防的作用,即失去自由的痛苦促使犯罪人今后不至于再犯罪。另一方面这种监禁的效应,对其他的社会成员也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即一般预防,通过具体、直观地展示惩罚,持续而现实地向社会成员暗示和晓谕犯罪意味着失去自由的痛苦,从而使社会成员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谨慎从事。另一个是改造,也就是西方国家所说的矫正,即在打击犯罪、维护稳定、还社会和人民以公平正义的同时,本着罪犯最终要回归社会的根本立足点,尽量避免刑罚的“双刃剑”效应,防止罪犯“监狱人格”的形成,努力把罪犯改造成为能够顺利回归社会的守法公民,以最大限度地抑制刑罚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地提升刑罚的积极作用、实现刑罚的根本目的,维护社会公众的长远利益。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不能简单地、机械地用传统的阶级分析方法来认识、指导当前监狱工作,要善于从有利于实现监狱根本职能,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有利于监狱工作发展的角度,来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的基本属性。
  (三)立论依据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这一基本观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工作的立论基础,是我国改造罪犯的立论依据。新中国监狱从创立之初就明确提出了“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的基本观点,并把它作为新中国监狱工作的指导思想。这一基本观点,强调了要避免单一的惩罚观点,凸显了改造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是用新的行刑理念来指导新中国的刑罚执行工作,为新中国监狱的建设以及刑罚执行过程中如何改造罪犯明确了方向,构成了我国监狱制度的核心内容,使中国监狱工作形成了自身的鲜明特点。这一基本观点,既有效解决了我国两千多年封建残余思想对新中国监狱的影响,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下单一惩罚思想对我国监狱的影响,是一个先进的科学的行刑理念。这一理念贯穿新中国监狱工作的始终,近60年我国监狱工作的全部也是以改造人为核心而设置和展开的。虽然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客观环境的制约或者我们认识的局限,在具体的方法或手段上有所偏差,但是,从根本上说,我国监狱工作坚持这一基本观点的态度是鲜明的,把罪犯改造好的信念是坚定的。“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这一基本观点为我国监狱有效改造罪犯,实现犯罪分子的转化和再生奠定了理论基础,提高了监狱的存在价值,使监狱工作走出了只能局限于隔离和惩罚罪犯的狭小天地,引导监狱工作在改造罪犯的科学途径和方法上去努力创造,积极探索。“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基本观点,闪耀着辨证唯物主义的思想光辉,也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以改造人为中心的监狱制度提供了科学依据和理论源泉。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一项重要任务,也就是要立足于这一基本观点,广泛实践,大胆创新,积极借鉴,不断改革和完善改造的方法、内容和模式,真正证明这一立论依据的正确性。
  (四)根本任务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方针,也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根本任务。这一方针表明,我国监狱行刑的任务有两个:一是通过剥夺实施犯罪人的自由来惩罚犯罪,还社会公平正义;二是通过教育改造罪犯,使罪犯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两个任务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忽视任何一个任务都是错误的,都将影响监狱职能的实现。惩罚是刑罚固有的属性,是古今中外一切监狱共同具有的职能,我国监狱也不例外。惩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对于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广大公众权益,还社会公平正义,预防和减少犯罪是完全有必要的。
我国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中不仅注重发挥惩罚的功能,而且注重对罪犯的改造,即通过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结合富于目的性的监管和劳动,改造其思想,矫正其恶习,使其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从而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建国近60年来,我国监狱工作者始终秉承着“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目标追求,在依法管理的基础上,立足于罪犯的转化和改造,充分运用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手段,对罪犯进行系统的思想、道德、法制、文化和技术教育等,达到了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的目的,把数以千万计的各种类型的犯罪分子改造成为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实现了“化腐朽为神奇”,较好地完成了法律赋予的宗旨任务和职责使命。
  (五)改造政策
  “尊重罪犯改造主体地位,保障罪犯合法权益,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的改造政策,贯穿监狱工作近60年的发展始终。新中国监狱成立之初,按照辩证法关于内外因辨证关系原理和教育人所必须遵循的内在规律就深刻认识到,相对于干警的刑罚执行主体地位,罪犯作为服刑改造主体,只有在参与改造的内驱力得到激发之后,才会主动认同和顺应干警提出的改造要求。罪犯思想只有进入主体意识的觉醒和强化这一层次,也才能从外部的强制和威慑、被动服从的状态中走出来,进入一种主动认同并自觉追求和践行的境界。新中国监狱在改造罪犯过程中,正是由于遵循了罪犯改造工作的内在规律,才能够始终做到无论是改造日本战犯,还是改造国民党战犯;无论是改造反革命罪犯,还是改造刑事罪犯,注重尊重与保障罪犯的权利,在罪犯衣食住行教育医疗等物质生活方面给予人道主义待遇,在精神方面尊重罪犯人格,不侮辱打骂体罚虐待罪犯,在改造上无不体现了把罪犯作为改造主体、以罪犯为本的行刑理念。在行刑活动中平等地对待每一名罪犯,依法使用统一的、文明的规范制度来管理每一名罪犯,让他们平等地享有法定权利、享有合法权益的保障以及享有改造机会和处遇。每个罪犯只有通过积极改造而不是通过其他渠道才能获得减刑、假释的奖励,调动了罪犯改造的热情,激发罪犯改造的动力,使罪犯在希望中自觉接受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自觉服从干警管理。在我国监狱的改造过程中,还特别强调了监狱干警要注重用良好形象和人格魅力去感化改造对象,用真情感动改造对象,用合乎人性的易于被人所接受的道理去说服打动感召改造对象,体现了符合我国历史传统和文化习俗的具有极强哲理、遵循改造规律、体现以人为本的改造政策。
  (六)特色制度
  注重发挥教育改造的主导作用,是我国监狱制度的一大特色。我国历来重视对罪犯的教育,并在多年的改造罪犯工作中形成了一整套符合监狱工作实际的教育改造工作体系。在教育内容上有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在教育方法上有集体教育、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等等。在教育中特别注重了对罪犯的犯罪根源性教育,西方国家监狱虽然也注重对罪犯的教育,但是立足点主要放在了对罪犯的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方面,侧重于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和行为训练,不触及罪犯的犯罪根源。相比而言,我国监狱对罪犯的教育则突出强调深挖犯罪根源,始终把解决犯罪根源作为罪犯改造的根本,即查找到导致犯罪的最根本最本质原因。通过原因分析实现认识转变,以认识转变实现认罪悔罪,以认罪悔罪实现行为改变。通过犯罪根源的解决,实现罪犯彻彻底底的改变,这是我国对罪犯教育与西方在认识上的一个明显区别。认识决定行为,几十年来,我们始终坚持把犯罪根源性教育作为罪犯教育的根本,注意采取正确的教育政策和方法,使包括末代皇帝溥仪、日伪战犯、国民党战犯在内的大批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找到了犯罪根源,改造了犯罪思想,转变了犯罪行为,赢得了国内外的广泛赞誉,使我国改造罪犯工作成绩斐然,展示了犯罪根源性教育的巨大威慑力,显示了犯罪根源性教育的极大生命力和优越性。
  注重发挥劳动改造的手段作用,是我国监狱制度的另一大特色。罪犯参加劳动是世界许多国家通常的做法,但在不同的国家,缘于对罪犯劳动的认识不同,决定了劳动的性质和要求也就有所不同。国外一些国家对罪犯参加劳动大多采取的是非强制性的方式,即罪犯自愿参加劳动。但是我国对罪犯参加劳动是带有明显强制性的,新中国监狱从建立的第一天起,就明确把对绝大多数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作为罪犯改造的一个重要手段,作为改造的一项基本政策。《监狱法》明确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把劳动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作为罪犯必须承担的义务,主要目的是为了罪犯的改造。事实也证明,我国实行劳动改造的手段是成功的。劳动改造在改造罪犯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既有利于罪犯增强体魄,强身健体,又有利于丰富罪犯服刑生活,防止罪犯不良心理的形成;既有利于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养成以通过劳动创造价值为荣、以不劳而获为耻的意识;同时通过和有一定技术含量生产项目的结合,有利于罪犯学习劳动技能,掌握一技之长,为顺利回归社会做好准备。
  注重发挥监管改造的规范养成功能,是我国监狱的又一大特色。监管工作是监狱的一项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我国监狱的监管工作不是单纯的惩罚和控制措施,而是融惩罚、约束、矫治、养成、激励、引导等多项功能于一体的执法活动。在罪犯改造过程中,我们既考虑由于监狱工作的特殊性,需要整齐划一的规范性管理;同时,也防止由于规范化管理带来的负面影响,造成罪犯个性的丧失,因此,始终坚持了监管与教育、强调纪律与个性保护的有机结合,寓教于管,管中有教,通过文明管理和考核奖惩,依法对罪犯实施严格的行为规范和纪律约束,使罪犯在良好的改造环境中,逐渐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矫治不良的行为习惯,养成尊重他人、尊重社会、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礼貌等良好的作风。我国监狱在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长期实践中,创造了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狱政管理制度,有力地维护了监管改造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障了刑罚的正确执行,促进了罪犯的改造。因此,充分发挥监管的规范养成功能,将其作为改造罪犯的一项基本手段,是我国监狱制度的又一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体系内容丰富、博大精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事业发展内在规律的深刻反映,是在中国监狱工作的广泛实践中进行理论提炼和理论创新的产物。它集中反映了我国监狱工作的发展历程,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监狱的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和民族特色,是被实践所证明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正确的理论体系。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的基本特征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体系必须是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体系必须是体现继承性和时代性的有机结合。这个继承性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体系从指导思想上,必须是秉承了党的不同时期正确的指导思想和党对监狱工作做出的各项正确的方针政策和决策;从理论品格上,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既秉承监狱工作的优良传统,又借鉴了人类行刑的文明成果;从理论目标上,必须是体现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目的”我国监狱工作的一贯的宗旨任务。这个时代性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体系必须是适应于一定时代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和形成起来的,必须与时代的发展相适应,要在广泛继承的基础上,要深刻反映近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监狱工作发展的新变化和新发展,深刻地反映监狱工作发展的规律,深刻地反映监狱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深刻地反映监狱工作未来发展的潮流和方向。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体系必须是科学的并具有广泛实践性的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体系必须是体现科学性和实践性的有机结合。这个科学性,就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体系必须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立场和方法,是中国监狱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监狱工作发展的必然选择,是被实践证明了的指引中国监狱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体系还必须是实践性很强的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体系不应是单纯的学理,实践性应该是它的一个鲜明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体系应产生于中国监狱工作者的深入实践中,是来源于实践又能够指导实践的,并且能够随着实践的发展充实新的内容而不断完善的理论体系。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体系必须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事业是一项长期的事业,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的奋斗。在这样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实践无止境,创新无止境,理论探索也无止境。我们必须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的实践,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发展规律,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所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概括新观念,创造新理论,不断谱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发展的新篇章,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体系不断在实践中汲取营养,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和感召力。


1.崔常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读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8年。
2. 叶庆丰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问题深度解析》,人民出版社,2008年。
3. 阮青等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员干部读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8年。
4. 辛国恩等:《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
5. 吴宗宪:《当代西方监狱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
6.戴艳玲:《中国监狱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
7.薛梅卿主编:《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
8.杨仁忠、王志亮主编:《中国监狱新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
9.杨春洗:《刑事政策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
10. 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
11.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第9期。

作者:郑振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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