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法学家杨兆龙生平及其监狱学思想
1948年,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在全世界范围内评选出五十位杰出的法学家,中国当选的法学家有两位,一位是时任司法院院长,六十七岁的王宠惠博士,另一位是杨兆龙博士。
是年,杨在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任职,虽仅四十四岁,但已经在法学界声誉日隆,为中国比较法学会会长、中国刑法学会会长、国际刑法学会副会长和理事、国际统一刑法学会副会长、国际行政法学会理事、国际比较法学会理事。
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今天,站在又一个世纪之初,我们翻检历史的典籍,似乎还能感受到这位中国法学前辈的温度,在那个变乱频仍的年代,他恪守知识分子的道德情操,“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创造了为后人景仰的学术财富。
杨兆龙,字一飞,1904年的农历十月初二,出生于江苏省金坛县东岗村的一个普通农村家庭。杨的祖父系晚清朝的廪生,其伯父杨立本为举人,杨的父亲杨立中务农,这是个弥漫着耕读传家风气的中国传统乡村家庭。由于其伯父没有子嗣,杨兆龙属一子双祧。
六岁时,杨兆龙进入私塾接受启蒙教育。七岁时入金坛初等小学,十岁时考入了镇江高等小学。十二岁,也就是1916年,考入了镇江教会私立润州中学,先后读完初中、高中。在这个教会学校,他结识了比他大28岁的司徒雷登,司徒雷登后来任燕京大学校长和美国驻华大使。十八岁时,杨兆龙考入了北平燕京大学哲学系,除了在英语方面有突出的表现外,还掌握了法语和德语。1924年,经燕京大学校长司徒雷登的介绍,转入了东吴大学学习法科。东吴大学在民国初期在法学教育上创造了格外辉煌的成就,素有“南东吴,北朝阳”、“法官出朝阳,律师出东吴”的美誉,后来杨兆龙也与东吴大学结下了不解之缘,这是后话。
在校期间,杨兆龙成绩优异,深受校长吴经熊的青睐,1927年7月毕业,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同年11月,经国民政府司法部甄拔律师委员会审查,获得律师资格。
1928年3月,杨氏受聘为上海持志大学教务长兼教授。1929年先后受聘上海政法大学、东吴法学院教授,教授《证据法概论》、《商法概论》、《海商法》等课程。
同年,受其师吴经熊的推荐,还担任上海租界临时法院推事,任职期间,他个性刚直不阿,秉公执法,对于在租界内横向的外国人不枉不纵,坚持维护国人的合法权益,也正因为此点,洋人向中国政府施压,他被司法行政部解雇法院推事的职务。
1930年起,杨氏先后兼任上海市地方法院、江苏高等法院、镇江地方法院的执行律师。
1931年,因未婚妻家在南京的缘故,杨兆龙考入了司法行政部秘书处,任科长,负责外事工作。 1933年,经时任国民政府立法院宪法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的吴经熊推荐,任起草委员会委员,经过一个月的紧张工作,草拟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1934年,与沙溯因女士成婚。同年,经吴经熊向当代法学泰斗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庞德推荐,被哈佛破格录取为法学博士研究生。仅用一年多的时间,就完成博士论文《中国司法制度之现状及问题研究——与外国主要国家相关制度之比较》,毕业答辩会上,庞德教授主持答辩,经过四小时的精彩答辩,杨氏的论文赢得了评委专家的一致赞赏,被评为优秀论文。庞德对杨氏说:“你是接受我考试的第一个中国人。东方人的思维方法引起我很大的兴趣。”在哈佛,杨氏与庞德建立深厚的师生之谊,也成为后来师徒二人通力合作,共建战后中国法制预埋下机缘的种子。
获得了哈佛大学的S.J.D法学博士学位后,庞德又鼓励他以研究员身份去德国柏林大学师从庞洛什教授研究大陆法,进行博士后的深造学习。留德期间,他又学习了俄国、波兰、捷克的语言,至此,他已通晓英、法、德、意、西班牙、俄、波兰、捷克等八国语言,并对英美法、大陆法两大法系均有精深的研读。
1936年,杨兆龙深感于当时日本侵华形势日紧,富于爱国思想的他毅然决定提前结束学业,归国后,受聘为司法行政部法制专员。1937年,受哈佛校友朱忠道的推荐,任“最高国际委员会”(后改称“资源委员会”)专门委员,负责研究与国防有关的法律问题,奉命起草《军事征用法》、《军事征用法实施细则》、《国家总动员法》,三部法规均经立法院讨论通过。当年夏天,国民政府成立庐山暑期训练团,杨氏任特任讲师,为训练团讲授《军事征用法》、《军事征用法实施细则》、《司法与监狱之改良及管理》课程。
1938年起,他先后随国民政府后撤武汉、重庆。1940年任西北联合大学商学院院长兼教授,后因与代校长陈石珍不和,于1941年调离西北联大,任教育部参事。1942年应张治中之邀请,任国民政府政治部设计委员。
1944年3月,日、德、意轴心国呈溃败之势,国民政府成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杨氏任委员。
1945年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派员邀请杨氏任刑事司司长,专门负责处理日本战犯及法制重建事宜。
6月26日,首届联合国大会成员国在美国旧金山正式签署《联合国宪章》,7月,参加联合国大会的中国代表团法律顾问吴经熊博士将《联合国宪章》英文文本带回重庆,杨兆龙受命承担其中文本的翻译工作,后来,杨氏的中文译本成为《联合国宪章》的五种法定文本之一,该文本至今在华语世界已通行半个多世纪,成为国际社会现行最重要的法律文献。
8月14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杨兆龙返回南京,奉命成立“战犯罪证调查室”,他作为调查室主任,领导七百余名工作人员,经艰苦的工作,搜集日寇侵华罪证材料三十余万件,组建“汉奸惩治委员会”,草拟《战争罪犯审判条例》,同时,还在中央各高校授课。
1946年6月,庞德教授受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之邀,来华担任国民政府司法行政法律顾问,筹划战后中国的法制重建工作,杨氏是庞德的重要助手。自当年7月起,先后完成创设“中国法学中心”的计划纲要制订,出台中国法律教育问题报告,并担任庞德教授学术演讲翻译。
1947年初,杨兆龙担任中国司法代表团团长,考察欧美诸国法制变迁、法律教育,宣传中国近年来的法制改革情形等。
1948年5月,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为了彻底改善法制,设立法制研究委员会,专司法制实际调查、法制改革方案研究、重要法学著作编纂等工作,委员会下设“法学著作编纂委员会”、“司法调查团”,法学教科书的编纂工作由庞德和杨兆龙负责,司法调查团的团长和副团长分别由庞德和杨兆龙担任。自成立后,先后对南京监狱及南京高院、地方法院所属的监狱看守所、警察厅及其所属机关进行调查。11月,因国共内战形势发展,庞德离开中国,法制重建和司法改革工作半途而废。
1949年1月,蒋介石下野,李宗仁代理总统职务,开始改组政府,张知本任司法行政部部长,张早年即对杨氏的才识就非常欣赏。杨氏的姨妹白沙系南京中共地下党成员,受组织委派,劝说杨氏设法营救狱内的共产党。杨氏素来生性耿直,认为,“做一些伸张正义之事,本是我平生所愿”,早年作律师时,也曾乐于扶贫济困,常常为一些穷苦人事免费作辩护律师。带着这种思想,杨氏遂游说张知本释放在押的政治犯,得到张的赞同。在杨兆龙和张知本等有识之士的大力奔走、呼吁下,行政院通过了释放全国政治犯的决议。在南京,撤销了对“五•二O”学运被捕学生的公诉,释放了政治犯一百余名,根据江苏、浙江、安徽等地的统计,全国约释放政治犯一万余名。杨氏还建议撤销了司法行政部的特刑司和中央及各地的特刑庭。
南京解放前,受其妻子以及姨妹白沙的影响,杨兆龙决定留在了大陆。
1955年,在肃反运动中,杨兆龙被怀疑为“国民党潜伏特务”,受到了一系列的不公正的待遇,后被打成右派,其三个子女也受到了牵连,其法律学术观点也屡遭批判。1963年,受一个刑满释放人员张某的刻意设局,杨氏被上海市公安局以“现行反革命罪”逮捕。1966年10月,其妻沙溯因不堪红卫兵的百般凌辱,自缢身亡。1971年,在被关押八年后,杨氏被法院以“历史革命及叛国投敌罪”判处无期徒刑。
1975年杨氏获赦出狱,才从子女处得知妻子的死讯和临终遗言——“是我害了你父亲。1949年,他才四十五岁,我不该在他事业的鼎盛时期,硬要把他留在大陆不走,结果使他遭受了接连不断的磨难。我也害了全家,如果我将来不能活着见到你父亲,你务必把我的话转告他,是我对不起他!”其时,女儿怕他受打击,还是瞒着他,说沙溯因是“中风病逝”。
1979年4月1日,寄寓在女儿家的杨兆龙因突患脑溢血,含冤逝世。
1980年1月,上海高院撤销对杨兆龙的原判,宣告其无罪,恢复名誉,发还家产,复旦大学也就其被错划右派正式予以改正。12月,上海社科院为其召开追悼会,重新作肯定的评价。
2000年,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八集纪录片《无名英雄》,第八集《河山为证》篇,重点介绍了杨兆龙的生平和他对新中国的贡献。
杨兆龙作为著名法学家,著述甚丰,学识雄厚。杨氏关于监狱学方面的著述主要有:《关于疏通监狱之研究》、《司法与监狱之改良及管理》以及1947年在全国司法行政检讨会上的议案《切实研究短期自由刑之存废及替代问题藉收感化之实效以符用刑之目的案》、《通盘研究幼年犯问题以便修订补充现行制度案》,其监狱学思想概括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视司法改良的推行。杨氏认为,近世中国内忧外患,交相煎迫,其原因有多种,但其最主要的原因应归结于民众对政府信任的缺失,而唤醒民众对政府的信任,莫过于司法。“司法为亲民之政,乃国人生命财产之所系,颇受社会之重视。政治之良窳,每于此觇之。”司法与政治的关系,类似于演剧之主角与剧团的关系,主角不善,则整个剧团则减色,司法不善,整个政治失其精彩。司法改良的举措,集中体现在司法机关之组织及分配、司法机关之事物管辖、司法人才、司法经费等方面。
二是现代监狱问题集中在监狱的疏通与改良两个方面。杨氏大量引用了其考察世界各国的有关统计数据,得出结论:近代监狱内关押犯人呈日趋增加的趋势。监犯为何增加?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犯罪之增加;二是自由刑适用范围的扩大。就疏通监狱,压减监犯数量的举措而言,一是要靠控制犯罪的增加,其举措有:(1)注意幼年犯;(2)改良监狱;(3)保护出狱人;(4)对于生理或心理上有犯罪趋向者施行医学手术以杜再犯或生殖。二是要控制自由刑的适用,在限制自由刑适用的同时,增加训诫、罚金、提供结状和缓刑的刑罚、管束方式的适用,以弥补减少自由刑的弊端。
三是近代自由刑的增加是导致监犯增加的重要原因,自由刑的增加带有许多流弊。刑罚种类大致分为生命刑、自由刑、流刑、身体刑(或称肉刑)、财产刑等,在古代报复主义、威慑主义的刑罚思想支配下,旧时监狱羁押的对象多为“顽强民事债务人、宗教犯及未决刑事犯”,后来随着刑罚人道主义、感化主义思想的盛行,为代替死刑及残酷之身体刑,监狱渐渐被视为“改良犯人及防治犯罪之重要机关”,监犯遂大幅增加。自由刑增加的流弊主要体现在:(1)“监犯人数过多,国家限于财力而不克为适当之设备”。(2)多数犯人因刑期过短,根本无从改善,且因监狱环境不良而变本加厉。(3)行刑成本的浪费。个别犯罪人因为“一时之失检或无知者”,“习染浅而无甚危险”,对他们适用自由刑实“无的放矢”、“谓为浪费允无不宜”。(4)警戒犯人的效力不足。一旦执行自由刑,尤其是短刑后,往往导致犯人丧失廉耻心和自尊感,导致重新犯罪。(5)对于犯人之家庭以及被害人弊多利少。受刑人家庭往往因之经济困窘,玷辱门楣,或导致家庭分散,造成新的社会问题。对于被害人,在涉及到财产的刑罚中,囚犯因入狱后导致经济困乏,缺少赔偿支付能力和自觉心。
四是主张减少短期自由刑的适用,增加训诫、罚金、提供结状、缓刑的适用。
五是针对出狱人保护不力的情况提出具体对策。为避免囚犯出狱后“每因经济之压迫、名誉之失丧、能力之薄弱、家庭之变迁、社会之轻视”等原因导致重新犯罪,提出出狱人保护事业的重要性,提出了具体对策:改善监狱之作业,养成犯人出狱后独立谋生之能力;社会应尽力避免犯人出狱后在可能范围内走入(判刑前)固有之环境;充实并改良出狱人组织。
六是监狱管理重在调查分类、教诲、作业、营卫、防守、态度、保护等七个方面。就此,杨氏也均作了深入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