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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科学发展观引领下的刑事执行法学
发布日期:2014-6-29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524   收藏(0)

科学发展观引领下的刑事执行法学

 

    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2007年度刑事执行法学研究成果丰硕,在视角和深度上进一步拓展了研究的领域和内容,彰显了刑事执行法学研究发展的良好态势。

   一、刑事执行法学研究概览

  (一)学术著述成果丰硕

  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度发表于各类期刊、报纸的学术论文达400多篇,出版的学术专著与教材10余部。出版的学术专著有:韩玉胜主编《刑事执行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郭建安著《中国监狱行刑实践研究》(上)(北京大学出版社);于爱荣等著《矫正技术原论》(法律出版社);吴宗宪编著《罪犯改造论》(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高文主编《中国监狱改革与发展若干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刘强主编《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张峰、连晋元著《行刑与罪犯矫治社会化研究》(群众出版社);荣容、肖君拥著《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等。出版的教材有:韩玉胜主编《刑事执行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吴宗宪主编《刑事执行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等。

  (二)学术交流活动活跃

  2007年7月由中国监狱学会刑罚执行专业委员会和湖南省监狱管理局联合举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专题研讨会在湖南长沙举行。2007年7月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与美国马里兰大学共同举办的“2007刑事司法新发展国际研讨会”在河北保定举行。2007年8月由中国政法大学监狱史学研究中心与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共同举办“监狱文化与矫正工作论坛”在天津举行。2007年11月第二届“长三角”监狱学(学术)在上海举行。

   二、刑事执行法学研究的新进展

  (一)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监狱工作

  监狱坚持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精髓在于:始终以发展为第一要务,始终以坚持民警队伍整体素质和技能的全面发展、罪犯改造质量全面提高为核心,始终以监狱安全和监狱发展的全面、协调、持续为基本要求,始终以监狱工作的法律效益与社会效益相协调为最高目标。[1]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监狱工作,应注意体现监狱工作发展的时代性、本体性、规律性、前瞻性、协调性、创造性、可持续性、实效性。[2]具体来说,在监狱系统落实科学发展观,要坚持以人为本,在推进监狱政治文明建设中推进监狱发展,要在统筹兼顾中整体推进监狱的全面发展,要在关注各类矛盾、协调各方利益中推动监狱的协调发展,要把握内在规律,形成发展创新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3]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执行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内核在监狱工作中体现为:尽可能最大化地保障人权,维护正义,实现把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的宗旨。如何在监狱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呢?首先,正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次,尽快出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细则;再次,应完善现行的刑罚执行制度;再次,应完善分管分押和分级处遇管理制度;最后,应改进行刑方式,推进行刑社会化。[4]

  (三)创新罪犯改造新模式,推进行刑科学化

  “特色改造功能区”的建设应与监狱分级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并应体现在“独具特色的改造模式”和“独具风格的监区文化”上。[5]特色监狱建设的具体路径为:(一)特色监狱建设目标,包括精神层面、制度层面和物质层面,其中制度和物质层面的目标在于:监狱有适合自己特点的一套规章制度体系的基础硬件设施;特色监狱的精神体现在:监狱警察严格执法、以身作则,罪犯认罪守法,释放后不再重新犯罪,成为守法公民;(二)特色监狱建设需要的能力包括管理能力、教育能力等综合能力;(三)特色监狱的支持系统,包括外在的和内在的,制度方面的与物质方面的支持。[6]

  为使教育改造工作趋于合理化、科学化、规范化,必须完善现行《监狱法》改革监狱体制、规范监狱运行机制、加强思想改造和行为恶习矫正、科学地引人心理矫治以及科学地界定社会帮教。[7]过渡期罪犯是根据罪犯身心发展实际而提出的一种的新的罪犯分类概念。过渡期罪犯在生理、心理、行为特征有其独特之处,这就需要在把握过渡期罪犯与其他罪犯的区别与联系、个性与共性的基础上,遵循特定管理原则,采取适合的管理模式与方法,以提高教育改造的针对性与有效性。[8]

  (四)加强质量评估工作,提高罪犯改造质量

   目前,监狱评定罪犯改造表现的标准为计分考核,这种考核方式一定程度上避免干警执法过程的随意性,但是,它过于侧重于罪犯现实表现,是用主观定性评价掩盖对罪犯客观真实全面评价,是无法客观评定罪犯改造质量的。为此,很多监狱开始尝试用“改造质量评估”的方法。但是,也学者认为,罪犯改造评估体系架构设置缺乏信度和效度,就现在监狱的管理体制和干警的综合素质对罪犯进行改造质量评估时机不成熟,而计分考核定性是可行的、有效的,并且应放在法制的大环境中思考,不应只作为监狱内部的工作制度。[9]不容置疑的是,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是现代监狱罪犯改造活动的反映和具体外在表征,是现代监狱的理性要求。搞好罪犯改造质量,首先,把握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维度,包括认识罪犯、矫正罪犯和评价罪犯。在评价方案选择上,应采用综合评价的运行方案。[10]

  (五)完善行刑制度,发挥刑罚积极功能

  针对我国现行减刑制度缺乏善后制约力、监狱计分考核运作的缺陷以及审批机制的弊端的现象,应建立减刑撤销制度,完善减刑制度的善后制约机制,完善减刑计分考核制度以及优化减刑审批。[11]减刑失衡是当下减刑制度中不容忽视的弊端之一,它具体包括减刑资格、减刑政策、减刑比例、减刑幅度、减刑效果以及减刑呈报与裁定程序在时间上的失衡。针对减刑失衡现象,应该统一考核标准,实行减轻提请和裁定制度标准化;科学地确定与分配减刑比例;实行动态减刑幅度;改革完善减刑的呈报与裁定制度;建立减刑撤销制度。[12]

  我国刑法中规定假释适用的实质性条件偏重于罪犯外在行为的考量,而忽视了罪犯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因此,为了完善假释适用制度,应以罪犯人格的调查为切入点,建立科学的再犯预测机制。[13]针对我国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行刑制度,应理性完善假释制度:一是坚持有利于维护安全,适度扩大其适用面;二是坚持将假释作为奖励措施,严格执行条件;三是坚持与减刑制度有机对接,实现相济。同时,针对减刑、假释运行机制不畅通的问题,从完善诉讼程序的角度,设定监狱或罪犯对减刑假释裁定的上诉权或要求复核权;或者将中级法院对省属监狱的裁定权收归高级法院并成立专门的法庭行使。[14]针对当前减刑、假释程序弊端:监狱建议权侵蚀法院裁判权、监督机制滞后性与不完备性、当事人诉讼参与权的缺失以及缺乏必要的救济途径,必须重构减刑、假释程序,即同时采取减刑、假释程序运行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司法机关依职权提出减刑、假释模式;另一种是由罪犯本人申请减刑、假释模式。同时,为了保证减刑、假释程序的公正性,应赋予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如回避权、知情权等。[15]

  (六)完善罪犯权利保障机制。实现以人为本的刑罚执行观

  罪犯权利保障的价值取向应以保障罪犯基本权利为基点,以“罪犯改造质量”提高为目标,坚持“严不过人,宽不过囚”为基本原则,应保持权利保障价值取向的与时俱近,摈弃过时的罪犯权利观,完善与发展罪犯权利保障内容。[16]针对刑事申诉案件中律师帮助的缺位,构建我国罪犯在刑事申诉中的律师帮助权制度,不仅有助于保障罪犯的合法申诉权利,而且有助于彰显我国行刑文明化程度。[17]目前,我国罪犯劳动权存在着罪犯休息权、劳动保护权、劳动报酬权方面的缺损,为此,应完备罪犯劳动保障的法律制度的建构,建立与完善罪犯劳动权救济的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18]

  (七)健全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实现行刑社会化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适用准确性、合理性,应实行矫前调查。矫前调查应侧重于以下主要内容:罪犯家庭及家庭关系、罪犯所在的社区环境、被害人的心理承受状况与社区公众的态度、罪犯过去的行为表现、罪犯的文化程度、精神状态以及罪犯犯罪的相关因素。[19]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发展的重要方向。在社区矫正中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设置资源、经费资源和技术资源,其中,人力资源具有主导性的地位,是社区矫正中应当优先设法利用的最重要的资源。在优先利用社会人力资源的前提下,应当考虑尽可能利用其他类型的社会资源开展社区矫正工作。[20]目前,试行中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着程序性的缺陷:前置程序设置不够科学,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以及缓刑撤销程序缺乏应有的公开性;书面裁定不能保证社区矫正的正确适用;缺乏必要的权力约束机制。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应健全与完善社区矫正运行机制:一是增加相关程序的透明度,将书面裁定与决定程序改造为听证程序;二是切实保障被害人、罪犯等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程序参与权,以权利制约权力,保证程序结果的准确性;三是设立专门机构行使社区矫正的决定权和监管权。[21]社区矫正质量标准的确立直接决定和影响其发展的目标和方向,具有重要的实践运用价值和理论研究意义。科学的社区质量标准体系,应具有内在关联性、逻辑性与层次性,最终指向服刑人员重新适应社会的根本目标;应具有各项指标明确化、精确化;应具有静态性与动态性、过程和结果有机统一性;应具有可控制性、测量性和评估性。[22]

   
 
【注释】 
[1]朱卫民:《江苏省无锡监狱发展战略略谈》,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1期。
[2]陈向阳:《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监狱工作的基本路径》,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4期。
[3]刘重兴、张家慧:《关于监狱系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1期。
[4]焦宁亚:《监狱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难点及对策》,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6期。
[5]北京市第二监狱课题组:《关于建设特色罪犯改造功能区的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3期。
[6]尉迟玉庆:《特色监狱建设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5期。
[7]何全宏、刘徽:《关于教育改造的调查报告——浅谈教育改造的科学性》,载《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2期。
[8]叶胜生:《过渡期罪犯管理初探》,载《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2期。
[9]林小培等:《监狱改造工作有效性可行性的反思》,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7期。
[10]刘保民:《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1期。
[11]张恒进、孙敏:《对减刑制度改革完善的若干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7期。
[12]彭辉:《监狱减刑失衡与减刑制度改革》,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2期。
[13]韩玉胜、沈玉忠:《再犯预测机制——假释适用中不容忽视的命题》,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3期。
[14]蔡俊豪、何翔:《关于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的若干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7期。
[15]祁云顺:《减刑假释程序应该重新构建》,载《检察日报》2007年8月17日第003版。
[16]周耕妥、陈光明:《罪犯权利保障价值取向辨析》,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6期。
[17]吴萃:《论刑事申诉案件中罪犯的律师帮助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6期。
[18]唐长国:《试论罪犯劳动权的缺损与救济》,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8期。
[19]胡配军:《社区矫正与矫前调查》,《犯罪与改造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11期。
[20]吴宗宪:《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社区矫正的模式探讨》,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1期。
[21]樊崇义、吴光升:《宽严相济与刑事执行》,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6期。
[22]《社区矫正质量标准》课题组:《社会矫正质量标准初探》,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1期。

 

【作者简介】韩玉胜 沈玉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院博士研究生、南京审计学院讲师。

【文章来源】《法学家》200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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