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语境下刑事执行法学的新发展
一、刑事执行法学研究概观
(一)学术著述成果丰硕
根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在各类刊物上发表的刑事执行法学类的论文400余篇,呈现出我国刑事执行法学持续发展的良好态势。就著作而言,主要有:辛国恩主编:《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兰洁主编:《中国监狱学会20年》(法律出版社),王平主编:《恢复性司法论坛》(群众出版社),马志冰等编:《中国监狱文化的传统与现代文明》(法律出版社)等。
(二)学术交流活动活跃
2006年7月由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等单位主办的“中国心理学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第十三次学术会议暨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心理研讨会”在南京召开,会议就刑事司法心理评估、罪犯心理矫治等理论前沿问题与司法实务热点进行了研讨。2006年9月,由中国政法大学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心与司法部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社联合举办了恢复性司法学术研讨会,会议就和谐社会前提下的恢复性司法的性质、价值、适用范围、发展前景以及存在问题进行广泛的交流。2006年12月首届“长三角”(监狱学)学术论坛在浙江安吉举行,会议就“法治视野下的罪犯权利观”展开讨论。
二、刑事执行法学研究的新发展
(一)构建和谐社会与加强监狱工作
犯罪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进程中危害和谐的重要因素,而监狱正是通过对罪犯的监管和改造来达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从而消除危害和谐的因素。公正和正义是社会和谐的精髓,也是和谐与社会的基本价值诉求。我国监狱行刑目的在于处罚与改造罪犯,最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①
监狱是和谐的,又是不和谐的,这就决定了我国“和谐监狱”具有“不对称性”。只有完备监狱刑罚执行法律体系、树立公正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加强执法监督,才能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监狱”。[2]当前监狱工作仍然存在着不和谐之处:监狱管理体制严重滞后、惩罚教育职能淡化、弱化与异化、民警执法有待于规范及罪犯权利与义务关系失调等。为打造“和谐监狱”,一是应确立监狱为和谐社会发展服务信念以及科学的监狱工作理念;二是大力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实现监企分离;三是回归监狱的本来面目,强化惩罚改造职能;四是加强监狱警察制度建设,为监狱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五是实现监狱与社会双向互动教育格局。[3]
(二)监狱工作的“三化”建设的推进
2004年11月24日司法部明确提出了监狱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要求。监狱质量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借助于科学的方法和要求,搭建切合监狱实际的质量建设体系构架,并寻求质量建设的最佳路径。[4]对罪犯考核奖惩是监狱人民警察对在押犯的改造表现进行考查、鉴定、并作出评估,依法给予相应奖励与惩罚的活动,考核结果直接影响到罪犯服刑期间处遇和刑期变化。应积极加强罪犯日常考核奖惩法制化工作:统一日常奖惩标准、科学设置考核奖惩种类、引入考核奖惩行政复议程序、完善考核奖惩运行机制等。[5]同时,建立与健全一个廉洁高效、责任明晰的执法监督机制是必要的,具体而言:完善监狱内部自律机制,落实逐级审核把关的职权分离;大力推行狱务公开,构建外部监督机制;坚决查处考核奖惩活动的腐败行为等。[6]监狱工作社会化不仅是罪犯改造与社会发展的相融合、也是监狱工作与社会资源的整合、更是行刑文明与社会进步的契合。其中,推进狱制改革是实现监狱工作化的基本要素;社会吸纳是实现监狱工作社会化关键;国家统筹是实现监狱工作社会化的根本保障。[7]
(三)罪犯改造质量提高的新路径
1.“和谐社会”语境下罪犯改造质量评估
近年来我国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标准问题进行积极研究与探索,形成三种较为影响的观点或模式:计分评等模式、计分考核升级模式、系统模式。但是,我国国内对罪犯改造质量评估还存在诸多问题,如科学性不强、理论支撑力度不够等。因此,准确定位、全力把握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科学内涵,构建罪犯改造质量科学体系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8]同时,构建、选择或者确定好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指标、思路、参照系、方法与工具是进行科学评估的重要途径。[9]
2.教育改造罪犯的新思路、新举措
由于传统行刑理念影响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行刑实践中,教育改造功能的潜在能量和治本功效并未充分挖掘出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内容空泛化、载体形式化、价值虚无化、地位“边缘化”。为此,应以人本理念和科学品质来推行教育改造科学化。[10]近来,短刑期罪犯管理教育日益突出,成为基层管教普遍反映的“难管地带”,在现有制度下可以通过对各类管教措施的整合与完善来有效解决短刑犯管教难的问题,具体路径为:构建以“级差处遇”为核心的罪犯分级累进处遇体系,同时并行性地辅之以其他有效的监管改造措施,包括减刑政策对短刑犯导向性针对、贴近短刑犯需求实际提高各种代偿性奖励比例、拓宽行刑社会化渠道、积极探索所外试工试读社区矫正等。[11]在劳教特色工作实践中,应紧密结合劳教人员的思想规律和三种管理模式的基本要求,合理安排教育时间、突出阶段教育重点,积极创新教育模式,形成三种管理模式下封闭式罪错矫治、半开放式素质提升和开放式回归训练既相对独立又连续运行的科学教育机制。[12]
(四)行刑制度之完善与健全
具体来说,增设缺位的监狱行刑制度,如行刑时效制度、监狱听证制度、回避制度等;完善和改革运行不畅的监狱行刑制度包括建立减刑期后置制度,完善减刑的激励机制、变更死缓考验期,完善对死缓犯的减刑制度;扩展开放性刑罚执行方式的范围,尤其是假释的适用;健全罪犯获得法律援助的程序等。[13]
面对缓刑适用率偏低与缓刑被滥用、执行不到位的两难选择,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可以通过缓刑适用听证程序的设置与基层社区矫正组织的组建来扩大社会参与度,从而实现缓刑制度应有的价值与目的。[14]积极构建减刑、假释运作新模式,有助于减刑假释行刑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具体来说,一是制度改革,通过“虚拟减刑”制、预定假释制、统一考核制来完善减刑、假释制度;二是程序改革,通过撤销裁定制,设立监狱裁定制度和减、假申诉制,实现减刑、假释适用的公正、公平、公开;三是环境改革,通过狱内试工制、担保矫正制与收监执行制,创建良好的行刑环境。[15]
(五)行刑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
开放式处遇制度,是沟通监狱行刑与罪犯再社会化所需要至正常社会环境之间的基本制度。我国目前开放式处遇制度虽已有初步的发展,但是,系统的开放式处遇制度建设仍然处于低水平状态下运行,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与探讨,具体来说,第一,应完善分级处遇制度,并结合出监犯人的需要设立罪犯出狱监狱,以解决在封闭行刑条件下的监狱行刑与受刑人再社会化之矫正目的之间的矛盾与冲突。第二,改革劳教所现行执行制度,大力推行开放式处遇制度,如所外执行制度、所外就业、求学制度等。第三,建立短期刑犯监狱,强化罪犯与社会联系,保证罪犯的有效再社会化,消除出狱社会再适应性障碍。第四,完善普通监狱的分级出遇制度,建立完善归假制度和社会帮教制度。第五,更新观念,拓展开放式处遇新形式。[16]
(六)罪犯权利保障的积极探索
在国际人权斗争集中在行刑领域之际,罪犯的权利问题备受广泛关注。我国在人道主义的基础上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人权保障制度和模式,并被实践证明是卓有成效的,但我们也应清醒认识到,在罪犯人权保障上还存在缺陷:罪犯人权保障制度的缺位、现有监狱体制的错位、监狱监管职能异化等。[17]当前,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着罪犯权利范围扩张及其行使要求和惩罚监管改造及其限制程度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应作出理性的选择:从法理依据、现实基础以及法治要求的角度来看,应以关注罪犯权利保障为主导,同时兼顾惩罚改造。[18]应从人文关怀视角来扩展罪犯权利保障,严格执法来净化行刑环境,以健全法制构筑罪犯人权保障体系、以建立罪犯的诉冤机制、完善罪犯考核机制、处遇机制、监督机制等创新机制来应对人权新形势对监狱工作的挑战。[19]
(七)社区矫正问题探析与完善
我国进展中的社区矫正工作仍然存在着相应立法滞后、矫正对象范围偏窄、人才匮乏与经费短缺、矫正手段的科学性不强、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这些制约着社区矫正的发展以及作用的发挥。
在社区矫正立法中,应坚持两个原则:第一,法制统一,规范运行的原则。应避免借探索创新为名,各行其是,破坏法制统一。第二,循序渐进,稳妥慎重原则。既要加快立法步伐,但不可急躁冒进,应在广泛总结经验,深入论证和研究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分阶段地推进。[20]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必然要求实现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的制度化与规范化,而两高两部的《通知》并未明确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制约着社会矫正工作的试点开展和长远发展。为此,科学设置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形成科学、协调、高效的工作机制。[21]同时,积极培育和发展我国的非政府组织、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并以立法形式明确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的协助义务,从而提高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参与度。[22]
【注释】
[1]杨绍周:《从构建和谐社会视角看监狱的社会价值》,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5期。
[2]张建秋:《不对称和谐——论“特别权力关系下”和谐监狱之构建》,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1期。
[3]周祖勇、周雨臣:《当前监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调适》,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1期。
[4]于爱荣:《监狱质量建设的实践诠释》,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6期。
[5]王云龙等:《对罪犯日常考核奖惩法制化的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2期。
[6]陈海鸥:《当前考核奖惩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革建议》,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3期。
[7]吉林省监狱管理局课题组:《监狱、社会、国家的三维架构与互动——关于监狱工作社会问题的定位研究与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6期。
[8]于爱荣:《罪犯改造质量评估问题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1期。
[9]周勇:《论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2期。
[10]宋秉根:《教育改造科学化的一个重要问题》,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2期。
[11]程操:《“短刑犯”的实践界定与改造问题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2期。
[12]张凯:《三种管理模式下劳教教育的深化与创新》,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6期。
[13]王定辉、王揆鹏:《监狱行刑程序设计和运行中的问题及对策》,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5期。
[14]许其勇、陈燕雯:《中国缓刑制度的困境与出路——以社会参与为视角》,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1期。
[15]耿瑞红、王东亚:《行刑变更模式构建》,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9期。
[16]王平、何显兵:《开放式处遇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l期。
[17]吴大成、王国峰:《罪犯人权保障问题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4期。
[18]金川、唐长国:《罪犯权利保障与惩罚监管改造:现实冲突与理性选择》,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6期。
[19]冯珊:《我国罪犯权利保障刍议》,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2期。
[20]冯卫国等:《社区矫正的中国实践:现状、问题与对策刊》,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2期。
[21]张亚峰等:《社区矫正机构设置》,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l期。
[22]刘晓梅:《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几点设想》,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3期。
【作者简介】韩玉胜 沈玉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院博士研究生、南京审计学院讲师。
【文章来源】《法学家》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