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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当代西方监狱学若干问题述评
发布日期:2014-6-29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873   收藏(0)

当代西方监狱学若干问题述评



    在北美洲、欧洲、大洋洲的西方国家中,监狱学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值得我们了解和借鉴,以推动我国监狱工作的发展。
    一、理论方面的研究与观点
    (一)研究状况与学科名称
    从笔者所接触到的外文文献(主要是英文文献)来看,当代西方监狱学研究的发展状况,以美国的研究最为深入,研究领域也最为广泛。在美国监狱学论著中探讨的许多问题,在其他西方国家的监狱学论著中可能很少涉及。其次是英国。在英国,不仅可以看到一些有关监狱法(prison law)的著作,也可以看到一些有关监狱社会学方面的著作。再次是作为一个整体的欧洲,特别是在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的倡导和组织下,进行了一些监狱学研究工作。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研究状况大体相近。
    从内容来看,当代西方监狱学的研究主要分布在下列方面:
    1.监狱法
    大量的监狱学著作是论述与监狱有关的法律问题的,包括监狱管理、罪犯权利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这方面的代表性著作包括斯蒂芬•利文斯通(Stephen Livingstone)等的《监狱法》 等。
    2.监狱社会学
    监狱社会学的研究内容涉及在监狱管理和罪犯服刑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特别是监狱社会的组织结构问题,监狱暴力问题,监狱内的交往问题,监狱化问题,罪犯亚文化与帮伙(gang)问题,罪犯之间的性问题等。
    3.监狱心理学
    监狱心理学的研究涉及罪犯的监禁痛苦问题,罪犯对监狱的心理和情绪适应问题,罪犯暴力行为的心理学控制问题,罪犯心理健康问题等。
当代西方监狱学使用不同的学科名称。按照《梅里亚姆—韦伯斯特大学词典》(第十版)的解释,监狱学(penology)就是研究监狱管理和犯罪人处遇的犯罪学分支学科。不过,从所接触到的文献来看,关于当代西方监狱学的名称的使用,主要可以分为3种情况:
    1.监狱学
    在当代西方国家中,使用“监狱学”(penology)一词作为书名的书籍尽管也有一些,例如,在美国,有托马斯•布洛姆伯格(Thomas G. Blomberg)撰写的《美国刑罚学》; 在法国,有贝尔纳•布洛克(Bernard Bouloc)写的《刑罚学》等,但是,这样的书籍并不多。
    2.矫正
    在当代西方监狱学出版物中,使用的最多的学科或者书籍名称是“矫正”(corrections),在美国更是这样。例如,哈里•艾伦等人编写的《美国矫正导论》一书,已经出到第九版。 
    3.监狱或者监禁
    很多监狱学出版物使用“监狱”(prison)或者“监禁”(imprisonment)作为名称。这类书籍往往是一些专题著作。
    (二)刑罚机构的名称
    在当代西方国家中,刑罚机构的名称主要有两个:
    1.监狱
    监狱(prison)是关押和矫正(改造)被判处监禁刑的罪犯的机构。监狱是这类机构的传统名称。目前,这个名称主要在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英国等西方国家中使用。例如,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通过的关于监狱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就叫做《欧洲监狱规则》(European Prison Rules,1987年);以该组织名义出版的有关出版物,使用了“监狱”的名称,其中包括欧洲委员会下属的欧洲犯罪问题委员会(European Committee on Crime Problem)编辑出版的《监狱管理》; 欧洲委员会各成员国的监狱管理部门定期举行的研讨会,称为“监狱管理局长会议”(Conference of Directors of Prison Administration),其中的第12届会议已经于1997年11月26—28日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举行。 英国的监狱管理机构称为“内政部监狱管理局”(HM Prison Service,Home Office), 关于监狱及其活动的立法被称为《监狱法》(Prison Act 1952),与其相配套的法规称为《监狱规则》(Prison Rules 1964)。
即使在美国,在一些情况下也使用监狱的概念。例如,美国司法部下属的联邦监狱管理机构,就叫做“联邦监狱局”(Bureau of Prisons)。
    2.矫正机构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英语国家,对于关押和矫正(改造)罪犯的场所,主要使用“矫正机构”(correctional institution,correctional facility)这样的名称。这个名称是一个取代监狱名称的比较“新”的术语,它的出现和使用,是与把“监狱系统”改称为“矫正”的趋势相适应的。    从大量的英文文献来看,“矫正机构”这个术语不包含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机构,但是包括未决犯机构,例如,看守所(jail)、拘留所(detention facility)等。
    (三)当代矫正理念
    矫正理念(correctional ideology)又称为“矫正哲学”(correctional philosophy, philosophy for correction)是指导罪犯活动的基本观念。尽管当代西方国家的矫正制度有很多的细微差别,监狱或矫正机构也有各自不同的名称和运作方式,矫正领域的研究人员从很多角度、使用很多方法研究矫正问题,但是,所有这些活动都受一定的矫正哲学的指导和影响。很多学者对指导矫正活动的矫正哲学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例如,诺曼•卡尔森(Norman A. Carlson)等人认为,基本的矫正哲学有4个:惩罚(punishment)、控制(control)、治疗(treatment)和预防(prevention)。 
    菲利普•里切尔(Philip L. Reichel)则认为,基本的矫正哲学有5种:威慑(deterrence)、剥夺犯罪能力(incapacitation)、改造(rehabilitation)、恢复(restoration)和报应(retribution)。 
    哈里•艾伦(Harry E. Allen)等人认为,与矫正活动有关的大多数理念,都可以分为3种类型:惩罚、治疗和预防。 
    梅斯(G. Larry Mays)等人认为,指导矫正计划、矫正机构的矫正哲学有8种,它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支配着矫正系统。这8种刑罚哲学是 :报应;威慑;改造;隔离(isolation);剥夺犯罪能力;重新整合(reintegration);赔偿(restitution);恢复(restoration)。
    有的学者还提出了“钟摆效应”(pendulum effect)的概念,来说明矫正理念的历史循环性或者时间共同性。根据这种论述,矫正理念是一个连续体(continuum),它的一端是惩罚,包括报应、犯罪控制和强硬政策;它的另一端是预防,包括治疗和改造、正当程序以及自由裁决权。每个时期的主导矫正理念就是这个连续体中的某个点;不同时期的主导矫正理念就在这两端之间的某个点上产生:矫正理念朝着惩罚一端倾斜,矫正政策就会具有较多的惩罚性;矫正理念朝着预防一端倾斜,矫正政策就会具有较多的改造性和人道性。一般而言,当社会的犯罪率呈现下降趋势时,刑罚哲学往往趋向预防或者缓和;相反,当社会的犯罪率呈现出急剧上升的趋势时,刑罚哲学往往趋向于惩罚。例如,在美国,在1976年时,犯罪率出现了下降趋势,矫正理念趋于缓和。但是,自1976年以来,犯罪率的不断增加促使社会再次转向惩罚理念。 
    (四)罪犯权利问题
    在当代西方国家的监狱中,曾经经历了一个罪犯权利运动(prisoners’ rights movement),这个运动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主要内容是要求肯定和给予罪犯更多的权利。这是当时蓬勃发展的民权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的发展尤其深入,影响也更大。这一运动的直接后果,是改变了法院对罪犯权利诉讼的不干预态度,导致法院在诉讼中对罪犯权利的肯定。同时,也导致了“罪犯权利时代”(the prisoner rights era)的出现。一些学者认为,1969—1991年就是这样一个时代。 在罪犯权利运动的影响下,有关罪犯权利的研究不断得到发展,并对刑事司法实践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般认为,由于三个方面的理由,罪犯的权利受到严重的限制。这3个理由是:(1)限制罪犯的权利是公平刑罚(just punishment)的组成部分;(2)限制罪犯的权利是保护罪犯与监狱工作人员的安全所必需的;(3)监狱官员在管理监狱方面需要有广泛的自由决定权。但是,罪犯究竟享有哪些权利,罪犯的哪些权利受到限制,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情况。就是在同一个国家内,不同的学者也会有不同的论述。
在所见到的论述中,西班牙学者的论述有一定的代表性。根据西班牙学者的论述,在理论上,《西班牙监狱法》承认罪犯享有下列权利: 
    1.人格权
   
人格权(personality rights)。这类权利包括人格的综合发展权(right to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of personality);人格尊严权和人身完整权(right to dignity and personal integrity);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也就是平等权;宗教自由权(right to freedom of religion);生命权(right to life);身体完整和健康权(right to physical integrity and health)。同时,当局对罪犯负有各种义务,包括提供充足的食物、适当的衣物、家具、医疗和卫生条件、在夜间和周末的充足的休息。
    2.民事权利
    罪犯享有的民事权利(civil rights)包括财产权(right to property);保护家庭权(right to protection of family);结婚权(right to marry); 罪犯通过工作抚养家庭的权利(right of prisoner to contribute to the maintenance of his family through his work)。女性罪犯有在监狱中与其幼儿生活的权利(right to have their infant children detained with them)。
    3.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
    罪犯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socio-economic and cultural rights)包括受教育权(right to education);接触文化权(right of access to culture);工作权(right to work);在监狱中工作应当受到与外面工作同样对待的权利(right to have work performed in prison treated similarly to work outside);社会保障权(right to the benefit of social security)。
    4.政治权利
    监狱立法和监狱规则都没有排斥(exclude)罪犯享有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除了那些与拘留或者服刑的目的不相容的情形之外,罪犯的选举权也没有被排斥。
在美国,美国学者弗兰克•施马莱格(Frank Schmalleger,2001)归纳的罪犯权利可能是最全面的。在其《刑事司法:简明导论》一书中,弗兰克•施马莱格将罪犯的附条件权利(conditional rights of inmates)概括为6大类,每一大类下面又有更加具体的权利(总共列举了25项罪犯权利):
(1)宗教自由,包括6种权利;
(2)言论自由,包括3种权利;
(3)获得法律帮助,包括6种权利;
(4)医疗权,包括4种权利;
(5)受保护权,包括4种权利;
(6)矫正机构惩罚和纪律方面的权利,包括2种权利。 
    但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罪犯权利时代似乎逐渐结束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似乎变得不再很同情罪犯民事权利方面的请求了。而且,法官和立法者们开始认识到,罪犯频繁地滥用他们接触法庭的权利,提起了很多“轻佻诉讼”(frivolous lawsuit),这是指缺乏事实基础,仅仅为了宣传(publicity)、政治方面的理由或者其他与法律无关的理由而提起的诉讼。这类诉讼导致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诉讼费用不断增加。为了遏止这类诉讼的膨胀,美国采取了一些法律措施。1980年,美国国会修改了《被监禁人员民事权利法》(the Civil Rights of Institutionalized Persons Act),要求州监狱中的罪犯必须在用尽了州内的所有补救措施之后,才能向联邦法院提交人身保护令状情愿书(writ of habeas corpus)。不过,联邦监狱的罪犯仍然可以直接向联邦法院提交人身保护令状情愿书。
1996年的《监狱诉讼改革法》(Prison Litigation Reform Act)进一步限制了罪犯提起民事权利诉讼的可能性。这项立法规定了罪犯向联邦法院提起民事权利诉讼的条件: 
    (1)如果罪犯不处于乞丐状态,就要交纳120美元的联邦诉讼费;
    (2)限制成功的诉讼中律师收取的费用;
    (3)要求法官甄别所有的罪犯诉讼,直接驳回那些轻佻诉讼;
    (4)如果罪犯提起恶意诉讼(malicious lawsuit),就撤消可以导致提前释放的善时制分数(good-time credit);
    (5)禁止罪犯因为心理或者情绪伤害(mental or emotional injury)而起诉联邦政府,除非这类伤害伴随着身体伤害(physical injury);
    (6)允许通过法院指令(court orders)适当地纠正特定的罪犯民事权利问题;
    (7)要求每两年更新或者撤消法院指令;
    (8)规定单独一个法官不得由于过度拥挤而命令释放联邦监狱的罪犯。
罪犯权利运动的逐渐结束,是与美国乃至整个西方国家中报应主义的复活相适应的。
    二、实践方面的动态与探讨
    (一)监狱机构变化的趋势
   
目前西方国家监狱机构的变化,似乎表现出两种趋势:
    1.监狱增加的趋势
    (1)监狱关押容量的增加。西方国家普遍都有位数众多的监狱和类似机构,从总体上来看,除了极少数国家和地区之外,这类机构的数量和关押容量似乎都处在不断的增长之中。从1990—1994年间每10万人口中监狱关押容量的变化来看,欧洲国家1990年每10万人的监狱关押容量平均数是176.7;到1994年,这个数值增加到221.3。 
    (2)对监狱的经济价值的肯定。监狱增加的趋势不仅表现在监狱关押容量的增加上,也表现在一些学者通过研究对监狱的经济价值的肯定上。
    一些美国学者通过研究认为,在监狱中监禁罪犯不仅具有刑事政策方面的意义,而且也具有明显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表现在通过关押一些犯罪人,可以减少这些犯罪人实施的犯罪,从而降低由于他们的犯罪而带来的经济损失。从这种意义上讲,监狱在社会生活中还具有经济价值。例如,1987年,美国全国司法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的经济学家埃德温•蔡德莱夫斯基(Edwin W. Zedlewski)在其研究报告中,就提出了这样的观点。蔡德莱夫斯基认为,每年监禁每个罪犯的费用是25000美元;根据全国犯罪数据和被害调查数据估计,典型犯罪人(typical offender)每年在街头实施187起犯罪,造成的“社会成本”(social cost)是540000美元。因此,他认为,监禁的成本收益率(benefit-cost ratio)超过17:1。换言之,如果将1000名重罪犯(felon)监禁一年的话,就可以节省2500万美元。但是,如果让同样数量的重罪犯留在社会上的话,每年会因为犯罪而给社会造成4300万美元的经济损失。
    但是,一些人批评埃德温•蔡德莱夫斯基的研究,认为他的研究过高地估计了每个犯罪人实施的犯罪的数量,也过高地估计了犯罪造成的社会成本。这些批评认为,如果埃德温•蔡德莱夫斯基的统计是准确的,那些,自1973年以来监狱人口的巨大增长应当能够节省足够的资金来消除几乎所有的国债(national debt),就应当能够把犯罪降低到1992年时的水平。但是这是不可能的。
1997年,在对有关证据进行的一项评论中,埃德温•蔡德莱夫斯基指出,銆€“监狱是很好的投资项目,因为所防止的犯罪的价值超过了预防犯罪的监禁费用。”不过,他也注意到,随着被监禁的低等级犯罪人(low-level offender)数量的增加,继续扩大监狱关押容量可能会降低成本效益。
从美国学者们的研究来看,并非在监狱中监禁所有的犯罪人都会带来经济效益的。从一些研究来看,似乎只有监禁那些犯罪数量很多、犯罪频率很高、犯罪危害很大的犯罪人,才有可能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
    2.限制和减少监禁的趋势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监狱和监狱关押容量的数量不断增加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存在着限制和减少监禁和监狱的趋势和努力。
    (1)反对修建更多监狱的主张
    瑞典奥斯陆大学法律社会学教授托马斯•马西森(Thomas Mathiesen)认为,监狱应当废除;除了极端的情况之外,监狱的存在是没有必要的。不过,他也认为,废除监狱的时代不可能很快来临,因此,目前比较现实的目标就是限制监狱的膨胀,反对修建更多的监狱。他提出了反对修建更多监狱的8条理由, 包括监禁不可能达到个别预防的目的;监禁不可能实现一般预防或者威慑作用;禁止修建监狱是可行的;不能认为监狱的建筑是不可撤消的;监狱系统具有扩张主义的特征;监狱是不人道的;监狱系统对文化价值观有消极作用;监狱会增加经济负担,耗费巨大的经济资源。
    不仅在欧洲有反对修建更多监狱的呼声,在美国也有这样的主张。兰德公司(RAND)刑事司法计划主任,曾担任过美国犯罪学学会主席的美国学者琼•彼得西历亚(Joan Petersilia,1992)发表文章, 论述了“建造更多的监狱为什么不能使社会更安全”的问题。
    (2)减少监禁的努力
    根据对监禁弊端以及监禁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方面的作用极其有限的看法,许多国家已经开始了减少监禁的努力。1992年10月19日,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通过了《欧洲社区制裁与措施规则》(European Rules on Community Standards and Measures,CSMs),这项《规则》共90条,鼓励和要求欧洲委员会成员国大力采取社区制裁与措施,减少监禁的使用。 
    在欧洲的一些国家,减少监禁和监狱的努力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例如,在荷兰,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刑罚政策的特征是,减少使用监禁刑;扩大使用非监禁刑,把非监禁刑作为短期监禁刑的替代措施;缩短监禁期限;发展新的非监禁制裁措施。这些方面的明显趋势,通过一些新的法律改革体现出来。荷兰监狱减少政策(prison reduction policy)及其法律措施主要包括: 大量使用审前拘留(pre-trial detention);扩大罚金刑的使用;扩大缓刑的使用范围;对附条件释放和提前释放的改革;增加社区刑罚的使用。
    (二)单元管理的实践
    单元管理(unit management)是目前西方监狱学中研究得较多的一个领域,也是普遍采用的一种监狱管理方式。这个概念最初是由美国联邦监狱局和一些州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介绍进来的,当时引入这个概念的目的是推行分散式矫正服务。根据单元管理模式,每个生活单元(living unit),例如,宿舍或者监区,有一个单元主任(unit manager),一至两名个案工作者、若干名咨询员和一名行政助理。单元主任实际上就是一个“分监狱长”(subwarden),每个单元就是一个分监狱(subinstitution)。在这个单元中,所有与本单元罪犯有关的决定和问题,都是在单元主任的主持下,在本单元内做出和处理。在一些情况下,咨询员也处理会见、劳动安排等事务。
单元管理在美国的许多矫正机构得到成功地应用。例如,密苏里州在全州范围内应用单元管理方式,获得了很大的成功。根据蒂莫西•皮尔逊(Timothy A. Pierson, 1991)的论述,密苏里州矫正局从这种管理技术中获得了一些益处: 
    (1)与罪犯的密切互动增进了安全。
    (2)传统的监管与治疗之间的冲突大大得到缓解。这种紧密配合的工作经验减少了监管人员与非安全人员(nonsecurity staff)之间的不信任。
    (3)增加了新的职业等级(career ladder),为安全人员和非安全人员提供了晋升机会。除增加了工作人员的士气之外,新的制度还鼓励监狱工作人员把矫正看成是一种职业(career)。这种变化减少了监狱工作人员的流失,增加了对未来的培训和在职积累经验的兴趣。
    (4)单元管理使监狱的最高领导人获得很多时间,可以用来考虑长远计划和其他重大活动,例如,改善罪犯的交通体系,评价其他可以替代的医疗提供者等。
    (三)对监狱暴乱问题的研究
    监狱暴乱(prison riot)是指大量罪犯聚集到一起进行暴力和喧嚣行为而监狱管理者对其失去控制的现象。自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英国等国家发生严重的监狱暴乱以来,人们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一直在持续进行。
    美国矫正协会(ACA)曾在1996年指出,在一个矫正机构内发生的暴力和混乱现象(violence and disorder)有3种类型: 
    (1)暴乱(riot)。暴乱是指大量罪犯(significant number of inmates)在较长时间内(significant period of time)控制了矫正机构的一个重要部分的现象;
    (2)骚乱(disturbance)。骚乱是指暴乱的一个阶段(step),参与的罪犯较少,罪犯也没有控制监狱的任何部分;
    (3)事件(incident)。事件是骚乱的一个阶段,只有一个或者数个罪犯参与,也没有控制监狱的任何部分。
英国学者罗杰•马修斯(Roger Matthews)对暴乱(riot)与骚乱(disturbance)进行了比较。 两者之间的相似之处在于:暴乱和骚乱都是集体行动——集体抗议(collective protest),都是涉及到多名罪犯的暴力行为。两者之间的差别在于:暴乱的罪犯使用物力或者武力威胁控制监狱的一些区域,而骚乱则没有这样的行为,骚乱的典型表现是对恶劣的监狱条件的集体抗议,包括拒绝吃饭,停止劳动等。
美国学者里德•蒙特格莫里(Reid H. Montgomery)等人在合著的《矫正暴力的历史:对所报告的暴乱和骚乱原因的考察》中,全面论述了监狱暴乱的原因理论、原因因素、监狱暴乱的模式、监狱暴乱的控制及预防等问题。例如,他们根据已经发表的文献,概括出了监狱暴乱的11种原因理论: 
    (1)制度理论(systems theory)。这一理论认为监狱暴乱与监狱制度本身有密切的关系。
    (2)环境条件理论(environmental conditions theory)。这种理论认为,监狱暴乱主要是由监狱中的环境条件造成的。
    (3)定时炸弹理论(time bomb theory)。这种理论认为,监狱暴乱是由监狱中首先存在的一些条件引起的自发性事件(spontaneous event)。
    (4)自发性理论(spontaneity theory)。又称为“火药桶理论”(powder keg theory),这一理论认为,监狱暴乱是自发产生的。
    (5)相对剥夺理论(relative deprivation theory)认为,监狱暴乱是监狱中的改善减缓的结果。
    (6)冲突理论(conflict theory)。这种理论认为,监狱暴乱是由监狱中存在的无法解决的冲突引起的。
    (7)集体行为与社会控制理论(collective behavior and social control theory)。这种理论认为,监狱暴乱是对无法满足的要求做出集体反应的结果。
    (8)权力真空理论(power vacuum theory)。这种理论认为,监狱暴乱是罪犯利用监狱中突然发生的重大改组(reorganization)产生的权力真空状态的结果。
    (9)委屈理论(grievance theory)。这种理论认为,监狱暴乱是罪犯解决自己委屈的预谋行动。
    (10)暴乱预防理论(theory of riot prevention)。这种理论认为,监狱暴乱是由罪犯的绝望情绪引起的,因此,预防监狱暴乱的最好方式,就是给罪犯提供希望。
(11)监狱暴乱因果关系理论(theory of prison riot causation)。这种理论认为,监狱暴乱是由一些原因因素引起的继发性事件。     
    (四)监狱社会学研究
    监狱社会(prison society)是一个相对封闭而独特的社会。对于监狱外面的社会公众来说,监狱社会又是一个神秘的社会。在过去,对监狱社会缺乏科学的研究。这种局面直到约瑟夫•菲什曼(Joseph Fishman)发表了《监狱中的性》一书之后,才逐渐得到改变。 在这部著作中,作者对最高警戒度矫正机构中的罪犯亚文化(inmate subculture)进行了科学的考察。他发现,在监狱的罪犯中,有独特的亚文化,其中包括独特的语言、身份结构(status structure)、奖惩规则等。从此以后,对监狱社会的研究不断发展,并且涌现了一批有价值的论著,内容涉及监狱社会的价值观、罪犯行为规则、罪犯角色、语言(包括罪犯隐语)、习俗等,罪犯之间的性行为,罪犯的痛苦体验,监狱适应模式与监狱化过程,监狱帮伙,监狱暴力等很多的方面。这些研究实际上构成了监狱社会学(sociology of prison)的主要内容。这些研究对于加深人们对监狱社会的了解,有重要的价值。
监狱社会学研究不是一种纯学术的研究,而是密切联系监狱实际、旨在解决监狱问题的应用性研究,因为这类研究的成果中,不仅有对监狱中多种现象的描述,更是提出了很多种解决问题和改善状况的具体方法。
    (五)特殊类型罪犯问题 
    在当代西方国家的监狱中,一些特殊类型的罪犯对于监狱的运行有重要的影响。从研究文献来看,对两类罪犯的研究尤其引人注意。
    1.吸毒犯罪人
    吸毒犯罪人(drug-using offender)或者吸毒成瘾犯罪人(addicted offender)就是通过犯罪活动来维持毒瘾的人。这类犯罪人在吸毒成瘾之后,往往通过抢劫、夜盗、卖淫、盗窃等犯罪活动获取金钱,用来购买毒品,维持自己的毒瘾。目前,西方国家监狱中的吸毒罪犯的数量急剧增加,引起了对这类罪犯的大量研究。
在监狱管理中,这类犯罪人成为管理的重点,因为这类犯罪人涉及到治疗、在监狱中继续走私和使用毒品等问题。对这类罪犯的研究,主要涉及他们的人口统计学特征和其他特征的调查分析;在监狱中如何检验罪犯是否吸毒以及如何有效戒毒的问题,包括反毒品教育;监狱中的吸毒与罪犯进行的相关违纪和犯罪行为,包括毒品走私等;对监狱毒品走私行为的控制;罪犯吸毒与传染病的关系;“损害降低方法”(harm reduction approach)问题,即从成瘾性较小的毒品(药物)替代成瘾性很大的毒品,从而使罪犯逐渐减少和停止使用毒品的戒毒方法;吸毒犯罪人的自杀和预防问题;
    2.艾滋病罪犯
    艾滋病罪犯(inmate with AIDS)就是指被确诊患有艾滋病的罪犯。    与艾滋病罪犯有关的另一个术语是“艾滋病病毒感染罪犯”(HIV-infected inmate),或者称之为“HIV阳性罪犯”(HIV-positive inmate),这是指被确诊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罪犯。随着社会上艾滋病人的增加,西方国家监狱中艾滋病罪犯的数量也不断增加,引起很多监狱管理方面的问题,迫使人们不得不研究这类罪犯及其管理和治疗中的特殊问题。例如,在美国的监狱系统,1995年查出的HIV阳性罪犯为24256人,占罪犯总数的2.3%;1999年查出的HIV阳性罪犯为25757人,占罪犯总数的2.1%,这一年确诊的艾滋病罪犯为6642人。 在德国,根据1995年发表的资料,在1993年12月31日至1994年3月31日期间,在司法部门登记的HIV阳性罪犯分别为:男性罪犯406名,女性罪犯55名;感染艾滋病的男性罪犯为42人,女性罪犯为15人。监狱中男性罪犯和女性罪犯感染HIV的百分比分别为0.12—2.8%和0.48—8%。这些数据并不包括没有登记的情况。 在荷兰,尽管缺乏有关艾滋病罪犯的统计资料,但是,这类罪犯已经成为监狱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下列问题:对罪犯进行艾滋病检查的政策和做法;治疗罪犯的艾滋病的问题,包括在监狱中治疗的特殊困难性(包括罪犯的隐私问题,服药频率与监狱日常活动,对治疗和法律制度的不信任,对副作用的恐惧,法律问题,监狱中的罪犯更容易感染艾滋病,经费困难问题等);在监狱中控制HIV传染的措施;艾滋病罪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教育和培训问题,对艾滋病罪犯的隔离问题,监狱官员对艾滋病罪犯的管理问题,预防艾滋病感染的措施等)。
    (六)监狱私营化问题
    监狱私营化(prison privatization,privatization of prison)又称为“矫正私营化”(privatization of corrections)、“私营机构”(private sector),是指私营公司参与监狱的建设、管理和为监狱提供服务的现象。这是目前西方国家监狱发展中一个突出的趋势,有很多这方面的研究。
    由于论述角度的不同,对监狱私营化现象还有不同的名称。例如,如果监狱主要或者完全是由私营公司建造和管理的话,就将这样的监狱称为“私营监狱”(private prison,privately operated prison)。如果有的看守所也主要是由私营公司建造和管理的话,也会称之为“私营看守所”(private jail)。
    托马斯(C. Thomas, 1993)等人还使用了“矫正私营化运动”(correctional privatization movement)这样的术语,认为美国矫正私营化运动的真正开端,是1983年创办了美国矫正公司(Correctional Corporation of America,CCA)。 
目前的研究主要涉及下列问题:
    (1)监狱私营化的历史和理由;
    (2)监狱私营化的晚近发展趋势;
    (3)监狱私营化的成就;
    (4)关于监狱私营化利弊得失的争论,包括监狱私营化的适当性、费用、质量、数量、灵活性(flexibility)、安全性(security)、债务(liability)、责任(accountability)、腐败(corruption)、依赖关系(dependence);
    (5)私营监狱与公立监狱的比较;
    (6)监狱私营化的责任原则;
    (7)在监狱私营化中解决责任问题的模式等。
    三、当代西方监狱学研究的一些特点
    从笔者所接触到的当代西方监狱学研究文献来看,可以发现一些明显的特点:
    (一)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
    在当代西方监狱学文献中,纯粹论述监狱学的理论问题,专门探讨抽象问题的论著比较少见。大多数文献有着鲜明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特点。例如,关于监狱私营化问题,虽然在实践中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但是,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并不一致,由此引发了很多的争论,研究人员进行了很多的探讨和论述,这些研究不仅对监狱私营化的实践有一定的影响,而且也加深了人们对监狱本身的许多相关问题的认识。尤其是美国的矫正研究,有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对于那些与监狱实践关系不密切的问题,人们较少研究。同时,研究人员普遍比较熟悉监狱运作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对于和研究项目有关的监狱实际状况,有深入的了解。
    (二)监狱学研究的实证性
    学术研究中的实证主义(positivism)已经成为当代西方监狱学研究中的基本范式。在几乎所有的论著中,都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监狱事实:有世界范围内的统计数据,也有不同国家之间的数据比较;有全国性的统计数据,也有对某一地区或者某一监狱的统计资料;可能引用了官方统计资料,也可能使用了研究者自己收集的数据资料;可能引用了数据资料,也可能引用了其他性质的事实资料。总之,那种全篇都是定性描述,缺乏数据资料或者其他事实资料(包括个案资料、法律法规、判例等)支持的论著,比较少见。阅读这样的论著,能够使读者感到,作者论述的观点的确是有事实根据的,而不是个人的主观猜测和纯粹的抽象推理的结果。
    (三)监狱学研究的国际性
    目前西方国家监狱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研究的国际性趋势。这种特征主要表现为:
    (1)在研究某一地区或者国家的监狱问题时,往往会放眼国际社会,在更大的视野中探讨具体的问题。一个常见的现象是,对某一问题的探讨,并不仅仅局限于小范围内就事论事,而是会分析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和普遍看法,反映联合国和有关区域性组织的公约、条约、规范、文件等的内容。在研究中,不仅重视本地区、本国的具体情况,也会关照世界性的动向。这种研究即考虑了本地区、本国的特殊性,也考虑了遵守国际义务、顺应国际潮流的问题,从而可以避免重复劳动或者目光狭隘的观点。
    (2)在研究资料的利用上,不仅引用本国的文献资料,而且大量利用外国出版和发表的文献资料。在很多论著中,从正文中的论述到注释和文献索引,都可以看出这种现象。
    当然,这种国际性的特点与多种因素密切相关,包括较少语言障碍(北美、英国和澳大利亚的人们都讲英语,欧洲大陆国家的许多人都可以讲英语),外国文献资料的可得性(不仅可以从图书馆等途径得到许多纸质文献资料,还可以从因特网中获得大量在线出版物或者网络出版物),研究人员的较高素质等。
    (四)监狱学研究的独立性
    在西方监狱学研究中,充分体现了学术研究无禁区的独立精神。研究人员发表什么观点,只要不违反法律,就没有什么禁忌。在研究中,很多论著对于政府的监狱政策和实践,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例如,一些学者关于废除监狱、制止监狱扩张的观点,就属于这一类。这些批判性观点,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刑事政策和监狱实践的改革和改进。
    (五)监狱学研究的深入性
    经过多年的研究,西方监狱学研究已经有了深入的发展。这种特点突出地表现在:
    1.研究领域的扩展
西方监狱学的研究已经涉及到监狱管理和监狱活动的各个方面,在文献检索的过程中发现,哪怕是一个很小的问题,也可以找到已经出版的专著;至于同一主题的论文,可能会不计其数。目前,在监狱学领域中要找一个没有人研究过的问题或者方面,是很不容易的。特别是从一些博士论文的题目来看,很多博士论文涉及的问题是很专门化的、很小的问题,甚至可以说是很偏、很冷僻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在中国很难成为一个博士论文的主题。
    2.研究活动的深入
    这种特点表现在下列方面:
    (1)重视文献调查。对于某一个问题的研究,往往是在检索和阅读了有关这个问题的几乎全部文献之后才进行的。这种文献调查,保证了研究者的研究活动能够真正站在一个较高的起点上进行,研究者清楚地知道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已经达到什么水平,还有什么问题需要研究,因而在研究中能够提出一些新的材料或者观点,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劳动。
    (2)深入的实际调查。很多西方监狱学论著是在长期、深入的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写成的。社会学研究中所倡导的田野研究或者现场研究、参与观察等方法,已经大量应用于监狱学的研究中。有的学者的一篇文章,很有可能是经过长时间在监狱中进行实际调查之后写成的,这类文章中不仅有宏观的统计数字,更有很多生动的实例,从而增强了研究文章的说服力。
    (3)专题著作不断增加。除了为数众多的教科书性质的书籍之外,那种泛泛而谈、缺乏深度、不见新意的书籍似乎越来越少,而那种专门论述某一个具体问题的专题著作的数量,似乎越来越多。在这样的著作中,研究者往往首先全面检索和查阅已经发表的、关于这个问题的所有文献,然后在此基础之上进行自己的、更加深入的研究。用一本书的篇幅论述某一个很具体、很小的问题,如果不认真下一番功夫,不深入进行调查和探索,是难以完成这样的论著的。这样的论著往往代表了关于某一个问题的最新、也往往是最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这种著作在数量上的积累,会有力地提升监狱学研究的水平。
    3.研究人员的高层次性
    目前,从事监狱学研究的西方学者,不仅有大学中的教师,监狱部门的研究人员(其中没有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是很少见的),也有大量在读的博士研究生。在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的一些大学中,已经有很多人通过撰写研究监狱问题的论文而获得了博士学位。这种研究人员的高层次性,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研究成果的高质量。
    (六)监狱学研究的学术性
    在阅读当代西方监狱学论著的时候深深体验到,在他们的论著中,严格遵循学术规范已经是毋需专门提及的问题,已经变成一种常识。遵循学术规范的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写作的规范化。每看一篇正规的论文,严格的注释、参考文献以及鸣谢之类的内容,肯定是不会缺少的。如果所论述的内容是一项实证调查,那么,调查的对象、调查的人员、调查的方法、调查的地点等,交代得清清楚楚。如果是一部专著,那么,除了注释、参考文献以及鸣谢之类的内容之外,人名索引(name index)和主题索引(subject index)或者混合索引也是不会缺少的。这种重视学术规范的做法,往往也体现在一些细微的方面,例如,笔者于2002年4月份刚刚到马克斯•普朗克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报到时,工作人员就给了马克斯•普朗克协会(Max Planck Society)编印的一个小册子《良好的科学实践规则,涉嫌科学不良行为时的程序规则》,在这个小册子的第一部分,讲了如何遵循科学研究道德(包括学术规范)的问题。阅读这个小册子之后,就可以明白在研究工作中应该如何贯彻科学研究道德。通过类似的工作,可以有效地避免剽窃之类的学术不良行为的发生。那种不见一个注释、不列一份参考文献的学术文章,是极其罕见的。

(本文原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年第1期,第13-23页)
(作者吴宗宪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犯罪与矫正研究所所长,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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