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年度出版动态与重要的学术性活动
根据不完全统计,本年度出版监狱学著作有:郑祥著《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新犯罪控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王素芬著《明暗之间:近代中国狱制转型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翟中东著《国际视域下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肖世杰著《清末监狱改良:思想与体制的重塑》(法律出版社),吴旭著《超越惩罚与规训——犯罪人人格完善与多元社会主体参与行刑》(江苏人民出版社),王晓山编著《逝去的影像:清末民国监狱老照片》(法律出版社),国际刑罚改革协会编著《让标准发挥作用:监狱实务国际手册》中译本(法律出版社),刘津等著《监狱企业法人制度问题研究》(河北人民出版社),杨诚、王平主编《罪犯风险评估与管理:加拿大刑事司法的视角》(知识产权出版社),宋行主编《监狱执行力》(化学工业出版社),于爱荣主编《监狱信息化导论》(法律出版社),柳维主编《罪犯心理矫治》(暨南大学出版社),范燕宁、席小华主编《矫正社会工作研究(2008)》(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本年度的重要学术活动有:2009年9月,中国监狱学会与香港善导会联合举办的“中国传统文化与罪犯矫正”理论研讨会;2009年10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与俄罗斯刑事执行局联合举办了“中俄刑罚执行现实与未来研讨会”。
二、本年度值得注意的实践探索
本年度司法行政领域范围最大的改革探索应当是全国试行社区矫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试行。虽然同往年一样,关于试点情况的研究有限,如鲜有关于试点地区民众对试点态度的统计分析研究,但是,这不妨碍社区矫正试点的影响力。除社区矫正外,从本年度的有关资料看,本年度下列改革探索值得注意。
(一)高危犯监区的管理。国内有的监狱从监区层面进行了分类管理,设置了关押高危犯的监区。江苏浦口监狱课题组在《中国监狱学刊》第1期刊发的《高危犯监区的实践与思考》一文介绍了浦口监狱高危犯监区管理的实践。浦口监狱高危犯监区管理的实践有以下特点:第一,以加强基础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高危犯监区规范化管理水平。监狱不断加大对高危犯监区的硬件投入,切实提高物防、技防水平。高危犯监区建立了录像监控系统、智能监听对讲系统,每个监房均安装了摄像、对讲系统,实行24小时监控与对讲;分监监控室11名专职民警对高危犯实现全天候、全方位的监控,无死角、死面。本着牢固、合理与安全的原则,监区所有的通道、门窗都安装防护栏。监区配备有电警棍、橡胶棒、金属探测器、镣铐等装备与紧急报警系统。监狱划分有高危犯监内活动专区与训练场所,确保高危犯监区的封闭管理。第二,以落实有效防范的目标,不断夯实高危犯监区的安全防控基础。监狱为实现高危犯监区的有效防范,实施下列措施,一是严格民警直接管理,严格落实24小时直接监管制度,使高危犯的日常改造行为时刻处于民警的掌控之下。对罪犯的日常管理要做到“五个亲自”,即亲自组织罪犯学习训练、亲自组织罪犯集体活动、亲自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亲自组织开封点名、亲自负责罪犯夜间巡逻。二是强化狱情排查,严格落实日碰头、周分析、月排查等制度,坚持特岗犯常规汇报与重点人头专项汇报相结合,并利用“情绪脸谱”及时发现高危犯情绪变化。三是严格落实包夹措施。在实现“三联号”制度的基础上实现特岗犯与高危犯的互监互控制度、一对一的盯梢制度。第三,以突出动态管理为重点,努力提高对高危犯监区的监控质量。第四,以提高攻坚实战能力为前提,不断优化高危犯监区的警力配置。
浦口监狱的实践面临两方面的挑战:其一,从监区层面对罪犯分类,是否能够将高危犯与低危犯在管理上实施彻底分离?其二,如何认定高危犯?如何认定低危犯?准确度如何?
(二)艺术矫正。这里所说的“艺术矫正”,是以艺术为载体,通过教育、灌输、训练、熏陶,培养未成年犯的积极心态和高尚情操,提高未成年犯的文化素养、艺术修养以及生存技能,引导未成年犯弃恶扬善,以健康的心理和人格状态回归社会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艺术矫正”是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推出的矫正实践。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课题组在《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1期发表了《未成年犯艺术矫治的实践与思考》一文,介绍了他们的实践。其采取下列措施促进艺术矫正:第一,分层实施,将广泛性的监区文化与小群体艺术培训结合起来。分层实施有三个层面:第一层面,以监区文化建设为平台,在监狱开展通俗艺术教育,如设立书法学习班。第二层面,推进兴趣小组活动。第三层面,开办技艺班与“回春艺术团”,对那些有特殊爱好和文艺特长的未成年犯进行专业授课、指导与训练。第二,因地制宜,充分利用自有资源和设施。第三,利用社会资源联合办学。第四,积极融入社会交流培训,考级体系,巩固深化艺术矫治成果。
艺术矫正是否有效果?从现有资料看,尚未发现有人进行比对实证研究。艺术矫正的科学性有赖实证说明。
(三)书法矫正。林丽琴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6期发文《笔迹行为矫正对不良个性未成年犯罪矫治的探究》认为,练字对于注意力不集中、攻击性强,固执、人际关系不协调,易冲动、自我克制力弱,意志力不强、易受他人暗示,急躁易怒,自尊心强而脆弱的青少年人群具有较好的矫正效果。这项研究显示一定规范性:一是结论源于实验;二是实验有程序规则;三是矫正前后有比对。
(四)团体心理咨询。初入狱的罪犯会出现失眠、食欲不振、焦虑、心慌、恐惧,不适应监狱生活。为帮助罪犯适应监狱生活,四川省川北监狱对入监罪犯开展团体心理咨询。四川省川北监狱课题组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11期上发表的《团体心理咨询在罪犯入监教育中的应用初探》一文介绍了他们的实践。文章认为,团体心理咨询对于帮助初入狱罪犯适应监狱生活很有帮助。
(五)“三亲”工程。帮助服监禁刑的罪犯接近社会有利于其重返社会。如何帮助罪犯重返社会?丛淑萍在《山东省监禁罪犯矫正的社会参与实践初探》一文中介绍了我国山东省的“三亲”工程与“爱心基金”实践。所谓“三亲”工程指亲情会见、亲情餐厅、亲情电话。所谓“爱心基金”实践是指监狱设立“爱心基金”救助特困罪犯。①
(六)中途之家。“中途之家”是西方国家为了帮助服监禁刑的罪犯重返社会而设置的一种过渡性半监禁设施。很多国家的实践表明:“中途之家”有利于帮助服监禁刑的罪犯重返社会而降低重新犯罪率。近年北京市朝阳区引入了这种刑罚执行方式并进行了一定改造。荣容、刘勇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6期发表的《北京市朝阳区积极探索阳光中途之家工作模式》介绍了北京市朝阳区的实践。北京市朝阳区于2008年7月8日建立了“阳光中途之家”并随后投入使用。“阳光中途之家”的主要工作是对朝阳区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提供临时救助、宿舍安置、教育培训、技能培训、心理咨询等服务。
三、本年度重要的理论主张
(一)对监狱进行分类。由于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监狱布局调整,时逢监狱分类良机,因而,学界近年一直在呼吁监狱分类。本年度也不例外。田兴洪、郭健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8期发表的《论我国监狱的分类及其完善》,余飞在《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3期发表的《社会转型期中国监狱功能的透视》,都主张对监狱分类。余飞从监狱功能的角度分析将监狱分为高度警戒监狱、中度警戒监狱与低度警戒监狱。关于监狱分类,闵征在《中国监狱学刊》第1期《香港囚犯矫正工作特色研究》中认为,香港的监狱分级制度值得学习。在香港,监狱分为五级:第一级,高度设防监狱。这种监狱主要囚禁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第二级,中度设防监狱。这种监狱主要囚禁罪行较轻,刑期较短,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第三级,低度设防监狱。这种监狱主要囚禁刑期将满的囚犯、表现较好的囚犯与初次犯罪的人。这些罪犯一般是被判或者余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者。在这样的设施内,罪犯可以从事户外工作,生活较自由。第四级,更新中心。更新中心主要收押年轻人,设施主要是对罪犯开展教育、培训与心理治疗,从而帮助他们尽快回到社会。第五级,中途宿舍。这是一个过渡性的惩教设施,目的是向离开封闭监管设施的罪犯提供帮助。
(二)坚持“首要标准”就是要求以改造质量为核心。如何把握“首要标准”的根本?李豫黔在《关于构建我国监狱安全稳定长效机制的思考》一文中认为,坚持“首要标准”的根本在于要求监狱着力提高改造质量,确保实现由“跑不了”向“不想跑”和“改造好”转变,从根本上确保监狱安全稳定。②
(三)通过提高罪犯的“偿债”意识促进罪犯认罪服法。郭明在《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5期发表的《“契约刑”论》指出:契约刑是一种依照契约原理实现刑罚正义的法律制度与理论。以契约刑论的观点看,犯罪是引起刑事债务的行为,罪犯的法律人格就是刑事债务人。因此,刑罚不过是清偿刑事债务的方法。从罪犯教育角度讲,与报应刑相比这一概念,更具有时代性,为促使罪犯接受刑罚提供“正当化”理由。
(四)对罪犯开展“情商教育”。如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张仲祥突破传统的教育改造内容在刊发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2期的《情商教育:一把开启罪犯心灵的钥匙》一文中认为:第一,情商教育有助于调适新时期罪犯服刑心理,提高教育改造针对性;第二,情商教育有利于促进分类管理工作,提高教育改造科学性;第三,情商教育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提高教育改造稳定性;第四,情商教育可以降低监狱行刑成本,提高教育改造的有效性。认识自己情绪的培养途径有:修正自我评价;换位体验法;情商测试法。控制自己情绪的方法有:后果提示法;心理宣泄法;表情训练法;环境转移法。自我激励的方法是:树立现实的改造目标;给予适当的奖励;掌握自身的情绪规律。识别他人情绪的方法是:移情法;开展监区文化;拓展训练法。提高协调人际关系能力的方法是:开展集体竞赛;学会沟通、学会表达;引入社会化的帮教机制。
(五)借鉴中国传统耻感文化促进罪犯认罪。澳大利亚犯罪学家John Braithwaite认为尊重与培养人的耻感对于预防犯罪非常重要。③王平、林乐鸣也持有类似的观点。他们在发表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0期的《中国传统耻感文化对罪犯教育感化的影响及其现代启示》一文中认为,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耻感文化对罪犯教育感化有着深刻的影响。其积极影响体现在通过培育犯罪人的羞耻之心使其真心悔改,利用来自家庭的压力促使犯罪人积极改过,借助来自社会的舆论迫使罪犯认罪悔改。
(六)将罪犯道德教育置于罪犯教育的最重要的位置。席逢遥、沙春华认为,在罪犯教育中,道德教育处于“短板”地位。他们在刊发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11期的《捉住短板,重其所重,切实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一文中认为,改造罪犯的根本在于重建罪犯的道德体系,逻辑的起点在于唤醒罪犯做人的基本良知,使罪犯出狱后能够克服侥幸心理,减少犯罪冲动,始终坚守做人的底线。
(七)罪犯技能教育存在形式化问题。广州监狱课题组在发表于《监狱理论研究》2009年第4期的《金融危机冲击下珠三角洲地区刑释人员就业状况的调查报告》指出:监狱罪犯技能教育存在形式化问题。研究人员对2004年至2007年广州监狱释放的佛山籍110名罪犯进行调查,发现30%的被调查者认为基本学不到实用技能,走形式而已;37.3%的被调查者认为学到一些但是不够实用,对促进就业不明显。
(八)推行监狱长岗位资格准入制度。从法律角度讲,监狱长是监狱的第一首长,但是,在当代中国社会,监狱长的表现并不让人满意。冯珊在《中国监狱学刊》第1期刊发的《监狱长岗位资格准入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中探讨了这个问题。文章认为,在监狱领域,监狱长是重要的决策者、指挥者和管理者,全面负责监狱的管理工作,具有执行国家公务,领导和管理监狱事务等多种职能。监狱长的管理活动将直接决定着监狱方针、政策的贯彻与执行,决定刑罚执行目的的实现,决定着监狱目标的实现。因此,实施监狱长岗位资格准入制度非常重要。首先,实施监狱长岗位资格准入制度是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要求。在当代社会,职业资格准入制度被越来越多的行业引入,监狱管理领域需要引入职业资格制度。其次,实施监狱长岗位资格准入制度是监狱工作跨入新阶段的迫切要求。要想使监狱工作在改革时代有所突破,需要打造一批精英型、专家型与知识型的监狱长。再次,实施监狱长岗位资格准入制度是实现监狱民警队伍专业化的必由之路。为此,作者主张,监狱队伍管理要由职务本位向职业本位转变,由权力本位向能力本位转变。具体说,制定《监狱长职业国家标准》,实行监狱长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引入公选制度,根据各地监狱的实际要求,在取得监狱长资格证书的人中公开选拔监狱长。
(九)应当考虑在罪犯劳动组织中引入社会上的资本。在监企分离的背景下,如何提高监狱企业的效益,促使监狱企业向更多的罪犯提供劳动岗位?高寒在发表于《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3期的《论罪犯劳动权的实现》一文中主张:罪犯劳动及组织形式逐步社会化。第一,进一步增强监狱企业的独立性,逐步实现罪犯与监狱企业劳动关系的合同化。第二,在监狱企业独立性逐步增强的前提下,应当允许私人资本进入监狱,允许私人企业雇佣罪犯劳动力,当然罪犯也有权利决定是否受雇于私人企业。雇佣罪犯劳动力的私人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罪犯订立劳动合同,充分尊重罪犯的劳动权利。吴旭在发表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4期的《我国罪犯劳动制度变革构想》一文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应当允许社会企业参与罪犯劳动组织。
(十)监管安全要建立在科学基础上。近些年监管安全制度不断完善,不断采用新制度,而且许多新设施、新技术不断被引入监狱罪犯监管中,智能报警、电子监控等,但是,监管安全压力并没有降低。耿瑞虹在发表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5期的《科学架构监管安全长效机制的思考》一文中认为,监管安全要建立在科学基础上。文章认为要保证监管安全的长效机制需要坚持以下几点:强化对罪犯的思想监控,准确把握狱情;强化技防建设,提高安全防范的有效性;深化分类管理,提高科学管控的有效性;强化公正执法理念,努力构建新形势下的监狱防控工作机制;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
(十一)将重点罪犯纳入罪犯管理的特殊视域。要保障监管安全、促进罪犯改造,既要“全面抓”,更要“重点抓”。路永泉等在《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2期发表的《论重点罪犯管理对策》一文中认为,监狱管理必须有重点罪犯的管理对策。王占芳、李靖辉在发表于《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4期《监区规范化管理实证研究》一文中认为:“五类”罪犯是监狱规范化管理的难点。“五类”罪犯指“两短犯”、“三无犯”“三离犯”、“三调犯”、“三病犯”。所谓“两短犯”是指短刑犯与余刑在1年以下的罪犯;所谓“三无犯”是指无人接见、无书信往来、无家可归的罪犯;所谓“三离犯”是指已离婚、准备离婚、有离婚倾向的罪犯;所谓“三调犯”指监区之间调动的、监狱之间调动的、班组之间调动的罪犯;所谓“三病犯”指年老有病、身体有病、精神障碍类疾病的罪犯。“四类”罪犯是规范化管理的热点。所谓“四类”罪犯是指关系犯、事务犯、骨干犯、勤杂犯。规范化管理的重点是“三类”罪犯。“三类”罪犯指袭警犯、自杀自残犯、群殴犯。
(十二)罪犯人权保障体现在基本制度建设上。程颖在发表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7期的《以人为本视角下罪犯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一文中认为,罪犯人权保障不是口号,罪犯人权保障应当体现在制度建设上。当下应当建立与完善的制度有:罪犯法律援助制度;罪犯社会救助制度;罪犯社会保险制度;罪犯权利司法救济制度;罪犯国家赔偿制度;出狱人保护制度。
(十三)罪犯人权与监狱民警权益保障是辩证的。有人认为,保障罪犯人权,就不能保障监狱民警权益,从而将两者对立起来。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夏宗素教授在发表于《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4期的《试论罪犯人权与监狱民警权益保障及其相互关系》一文中认为,罪犯人权保障与监狱民警权利保障是辩证的。首先,保障罪犯人权是监狱及民警的重要职责;其次,保障民警权利有利于保障罪犯人权。保障民警权利有利于民警身心健康,从而更好地履行职责,对罪犯文明管理。
(十四)监狱要实现专业化,必须要学习社会合作。计划经济时代监狱办社会的实践,违反了社会分工原则,因而监狱监管及相关事业都处于低效状态。这是国家推动监狱专业化的动因。近年全国监狱系统在促进监狱专业化方面有了很大进展。在这种背景下,杨木高在《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5期发表《关于监狱工作社会化若干问题的研究》一文认为,监狱要关注对社会资源运用不足问题。监狱是社会的专业化部门。社会存在分工,分工带来社会效益的整体提高。但是,专业化同时强化了对社会各组成部门的相互依赖。因此,监狱要学会使用社会公共资源。
(十五)推进社区矫正需要避免“包办就业”与强调就业绝对市场化两个极端。社区矫正已经试验了6年,社区矫正存在哪些问题?连春亮在发表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9期的《浅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一文中认为,当下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推行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当前矫正教育社会化程度不够高,需要强化民间力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宽容和保护意识;二是存在包办就业或者强调就业绝对市场化两个极端。
(十六)社区矫正立法应当“三步走”。200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逐步推行。2009年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但是,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如何解决?吴宗宪在发表于《中国司法》2009年第3期的《论社区矫正立法与刑法修正案》一文中认为,社区矫正立法应当分“三步走”;第一步,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对社区矫正作出最简单的规定。第二步,制定一个关于社区矫正的专门的《刑法》修正案。第三步,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和刑事执行法。
(十七)监狱制度正在经历全球化。张晶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2期与第3期发表的《近代百年中国监狱制度的全球化问题研究》一文提出了监狱制度全球化这一概念。所谓监狱制度全球化,是指中国监狱制度演变过程中有全球化的影响和在国际监狱制度建构中有中国元素。文章认为,国家的强盛是实现监狱制度全球化的内驱力;高层的推动是实现监狱制度全球化的拉动力;思想的解放是实现监狱制度全球化的先导力;普适的价值是实现监狱制度全球化的诱惑力;理论的成熟是实现监狱制度全球化的支撑力。
四、本年度值得关注的研究项目
(一)危险评估与管理研究。为保证社会安全,监管机构需要对罪犯进行危险管理。这个观念已经开始被接受。姜爱东、鲁兰在发表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6期的《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制度的思考》一文中对我国北京、上海、江苏等市、省社区矫正试点危险管理情况进行了初步介绍。危险管理的核心是危险评估。危险管理就是根据危险评估的结果对危险程度高的罪犯实施严格管理,而对危险程度低的罪犯实施宽松管理。如何进行危险评估?从本年度研究成果看,全国有的监管机构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进行了可贵的实践与理论探讨。江苏浦口监狱的做法是:监狱成立由监狱主管、分管罪犯改造的领导以及改造、心理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罪犯危险性鉴定、考核小组,负责对罪犯的危险程度进行评估和对高危犯攻坚转化效果进行认定。④上海的做法是:监狱管理局成立有“再犯预测量表研制课题组”对危险评估进行专门研究。⑤而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不仅成立了课题组,而且取得了一定成果。该课题组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4期发表了《论新人监罪犯危险性评估体系的构建与应用》一文,介绍了他们设计的危险评估量表。该表分为三大部分,46个评估要素。三大部分分别是素质要件、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每个评估要素设定一定分值。将总分值在421分以上的定为极危险的罪犯;总分在390-420分的定为危险类罪犯;总分在224-389分的为相对稳定的罪犯;总分在223分的罪犯定为稳定类。
实务部门积极开展罪犯危险性评估研究,一方面说明罪犯危险性评估已为罪犯危险管理迫切需要,另一方面再次说明我们的教学研究专门机构在问题研究上确实存在一定缺位、缺席问题。
翟中东在《国际视域下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一书中比较详细地介绍了西方国家罪犯危险评估的实践,特别是英美国家的实践,并介绍了国外正在使用的一些罪犯危险评估工具。
(二)矫正有效性的研究。是否只要开展矫正活动,矫正就会有成效?西方的研究表明:矫正并非当然有成效,投入并非一定有产出,不仅如此,如果违反原则,矫正还会产生负成效,矫正可能促进罪犯重新犯罪。翟中东在发表于《中国监狱学刊》第1期的《矫正有效的原则——当代西方的研究》一文中介绍了国外的研究成果。西方的研究表明:在很多情况下,矫正是无效的,甚至有负的效果。矫正的原则是:危险原则,即矫正与罪犯危险相适应;矫正需要原则,矫正与罪犯的犯罪性需要相一致。
(三)减刑的危机。在以往有关减刑的著述中关于减刑的价值多执肯定意见,鲜有否定看法。然而,宋红伟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5期发表的《对重刑犯及累犯适用减刑实证研究》指出:现实中的减刑适用有一些问题。根据他的调查,2006年北京清河监管分局共释放749名有前科的罪犯,其中有681人被减过刑,比例高达91%。北京市2006年释放的罪犯中,原判死缓罪犯最长执行刑期约为22年。这项研究提出一系列问题:减刑的适用是否已经威胁到了刑罚的公正?如果威胁到了刑罚的公正,如何调整减刑适用的政策?
(四)团体心理训练干预罪犯消极心理情绪的研究。马立骥在《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2期发表的《团体心理训练干预罪犯消极心理情绪的研究》认为,团体心理训练具有参与性强、调适不良情绪、改善人际关系等特点。研究人员在上海白茅岭监狱某监区使用临床症状量表(SCL-90)选择行为表现不大愿意与人交流、抑郁或者焦虑得分高的15名罪犯进行团体心理训练。训练后的测量结果表明,罪犯的抑郁或者焦虑情绪得到了缓解。
这些研究的当前意义在于修正了“心理矫治=心理咨询”的观念。
(五)多次犯的人格。国外的研究表明,多次犯的人格有不同于初犯的地方。这个结论是否适用于中国?刘运福、杨胜娟对295名重新犯罪的罪犯进行了MMPI测试。研究发现,犯罪次数越多的人,反社会人格障碍越严重;年纪越轻,反社会人格越明显。他们的研究成果《重新犯罪罪犯人格特征分析》刊登在《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3期上。
(六)短刑犯改造。近些年,短刑犯在我国的监狱中关押比例呈上升趋势,而短刑犯在监狱中监管难度较大,重新犯罪率又较高。2009年第6期《中国监狱学刊》刊发了一组关于短刑犯问题的文章:马力的《标本兼治把短刑犯改造好竭尽全力把重犯率降下来》,姜润基、李文权的《关于对短刑犯改造的调查报告》,郑祥的《论短刑犯专业矫正监狱》,孙丽娟的《短刑犯改造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这组文章围绕我国短刑犯关押情况、改造情况、重新犯罪情况、改造措施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提出作者的观点。尽管他们的研究可能不尽人意,但是,为我们的进一步研究做了铺垫。
(七)当前罪犯管理中的基本问题。当前罪犯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是什么?这是罪犯管理工作的基本问题,也是制定相应政策的前提。米传勇、邢玫、于卫华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4期的《对当前罪犯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一文中,将罪犯管理中的问题归纳为四方面:依法管理与情感管理关系解决问题;民警权力行使与罪犯权利保障关系处理问题;分类管理与分级管理的科学问题,需要考虑根据罪犯危险进行分级;惩罚制度威慑力不足问题。
(八)“两级化”管理。在当代管理领域,“扁平化”风行一时。根据管理扁平化理论,我国有的监狱试行了“监狱——监区”两级管理。两级管理效果如何?有什么问题?南汇监狱两级化管理课题组在《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5期发表的《南汇监狱实行两级化管理的调查报告》一文就监狱实施“监狱——监区”两级管理实践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或许对意欲推行“两级化”管理的监狱有所启发。
(九)罪犯监控。罪犯监控这一话题即使在系统内也具有一定隐秘色彩。蔡文光在《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4期发表的《关于罪犯联号互监包夹新机制的探讨》一文探讨了“联号”制度、“互监”制度、“包夹”制度的概念与运作。
(十)罪犯要挟对抗的预防与控制。陈振华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4期发表了《罪犯要挟对抗的预防与控制》一文认为,要挟对抗监狱管理人员的主体主要是顽危犯、问题犯、老残犯。要挟对抗的形式主要是自伤自残、自杀、袭警或者企图袭警、言语恐吓、绝食或者拒医。这项研究不仅探讨了罪犯要挟对抗监狱管理者的对策,而且为类似的研究开辟了道路。
(十一)精神病犯的管理。在我国,在押的精神病罪犯呈上升趋势。如何管理精神病罪犯?蔡卫国、王少华在发表于《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6期的《精神病犯集中管理的问题与思考》一文中探讨了精神病犯管理问题:发病阶段的管理;缓解阶段的管理;康复阶段的管理。并就精神病罪犯管理人员配备、精神病鉴定、建筑设施设置等提出建议。该文是近年少见的关于特殊犯管理的文章。
(十二)罪犯教育所面临的现实问题。鲁兰就罪犯中学教育进行了专门调研。她在发表于《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1期的《全面加强监狱教育矫正罪犯质量的思考》一文中认为:监狱中学教育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两方面:其一,师资问题。长期以来,监狱通过挖掘狱内接受一定教育的罪犯担任师资,解决监狱中的师资问题。后来,有的监狱从社会上调入部分师资,以解决监狱中学教育问题。但是,随着狱内公务员制度的推行,从社会上调入的教师无法享受相应的专业待遇,纷纷调离或者转入其他岗位。目前很多监狱采用花钱聘用社会上退休教师的方式解决师资不足问题。其二,罪犯考试问题。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的基本方式。如何组织罪犯考试?是请当地教育部门进入监狱组织考试,还是组织外出参加社会上的考试?上述活动都与监狱安全相联系。对于上述问题,可以考虑通过增加教育经费或者财政预算,以及与当地教育机构签定协议解决。
(十三)罪犯隐性教育。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效果?冯宁生、郑杰在发表于《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1期的《罪犯隐性教育理论述评与实践运用》一文中认为,隐性教育提高罪犯教育效果。所谓罪犯隐性教育就是管教民警在充分领会监狱工作方针政策、宗旨、原则的基础上,开发和利用多种矫正教育资源,把带有强制性要求的罪犯教育改造目标隐藏起来,充分利用罪犯的感知敏锐、易受暗示等心理特征,使罪犯在潜移默化或者是自愿自觉的状态下接受教育影响的感染、熏陶,从而调动罪犯参与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实现由罪犯到守法公民的转变。隐性教育的实践形式有:其一,管教民警的人格感染。管教民警的人格感染实现可以通过重视罪犯基本权益保障、以身立教等途径完成。其二,改造典型的榜样示范。其三,监管制度的行为导向。第四,监区环境的浸润熏陶。第五,社会家庭的亲情帮教。
(十四)个别教育所面临的问题。个别教育是中国罪犯改造的重要武器,然而近年个别教育面临很多因素牵制。李军海、贺百胜在《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1期的《个别教育工作质量的制约因素与对策探究》一文中就此进行了探讨。他们认为,个别教育的展开受到下列因素的制约:第一,奖励机制缺乏。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监狱工作目标越来越高,要求越来越严,管理中的惩罚因素份量加重,而由于收支两条线的推进,物质奖励受到限制。第二,考核导向错位。由于个别教育效果考核对象是谈话次数与人数,而载体是“个别教育谈话卡”,因而出现作“假账”的现象。
(十五)监区文化的发展思路。监区文化是近两年很热的题目。刘方冰在《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2期的《监狱的权力、身份及文化政治表征》一文中,将监区文化问题提高到监狱的话语权、监狱的文化权力高度。
如何发展监区文化?监区文化发展的内容是什么?狄小华在《中国监狱学刊》第1期的《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监狱文化建设》一文中认为,监狱文化建设的思路应当是将人权观念作为建设和谐的监狱文化的核心。据此,和谐的监狱文化建设应当包含下列要求:首先,建设和谐监狱与和谐社会,既是罪犯的权利,也是罪犯的义务,真正确立罪犯的行刑主体和监狱文化建设的主体地位。其次,如果说,传统社会是以“不平等”的“身份关系”确立秩序,现代社会以“平等”的“契约关系”确立秩序。在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转型中,监狱的和谐建设,需要在监狱中促进真正的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再次,人权是天生而具有的,而不是法律赋予的。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只是为了以法律的强制性更好地保护人权。监狱行刑以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为内容,但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必然影响其通过自己实现其他人权。因此,监狱或者监狱警察在行使行刑权的同时,也因此产生通过自己履行义务保障罪犯其他权利的义务。张晶在《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2期的《监狱文化的现代性解读》一文中认为,监狱技术本身就是监狱文化,包括监狱建筑。据此,监区文化发展不限于罪犯人权保障。
(十六)社区矫正所面临的问题。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创新研究课题组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11期的《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创新研究》一文中认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第一,由于立法不完善,社区矫正缺乏法律与法规的支持与规范;第二,对罪犯缺乏可操作的考核奖惩规范;第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深度与广度不够,社会志愿者缺乏;第四,社区矫正的经费不能保障;第五,社区矫正力量不足。
(十七)社区矫正方法探索。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属于新鲜事物。探索矫正方法是开展社区矫正的题中之意。深圳在我国是比较早开展社区矫正的城市。深圳的探索之一就是在社区矫正中使用社会工作的“优势”方法。张凯等在《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5期发表的《优势视角的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运用的经验研究》,根据深圳“优势”方法在社区矫正的实践,就“优势”方法的概念、实践、效果进行了介绍与分析。
(十八)保障罪犯人格尊严权需要注意的问题。罪犯人格尊严权保障是大家感到比较难操作的问题。冯建仓在《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3期的《略论服刑人员人格尊严权》一文中就罪犯人格尊严权保障谈了他的看法:第一,要树立尊重罪犯人格的理念。第二,注意对罪犯平等权保护的落实。第三,在具体规定上尊重服刑人员的人格尊严权。第四,注意对涉及罪犯人格尊严的一些具体权利的保护。
五、本年度研究的特点
(一)积极回应60年大庆。关于新中国监狱吏研究一直存在述的不够,议的不足问题:述中只有成功,鲜有失败;议的中间只有经验,鲜有教训。200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值此良机,《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国监狱学刊》刊发了一系列文章:王明迪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9期发表了《一个甲子的辉煌》,高文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10期发表了《新中国监狱创建历程给我们的两点启示》,祝效民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11期发表了《天地一甲子,改造创奇迹》,杜强在《中国监狱学刊》第6期发表了《积极而艰难的推进》。这些文章的刊发既是为了回应60年大庆,也是为了促进新中国监狱史的研究。
(二)关于“首要标准”的研究成为热点。本年度关于“首要标准”的研究成为理论的热点。《中国监狱学刊》第2期刊发了章恩友的《关于监狱工作首要标准的思考》一文,第3期刊发了王明迪的《关于贯彻“首要标准”的若干问题》一文,第4期刊发了于爱荣的《“首要标准”是实现监狱价值的行动指南》。而《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6期刊发了江苏监狱管理局课题组《“首要标准”若干问题研究》,“首要标准”的研究成为理论的热点自在情理中。近年我国重新犯罪率呈上升态势,因而学界很是重视。仅本年完成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的研究课题就有两项:一项是翟中东的《国际视域下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一项是郑祥先生的《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重新犯罪控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在明确“首要标准”的价值或者意义后,关于“首要标准”问题的关注需要从政治层面落实到学科层面。学科层面上“首要标准”研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中国的重新犯罪率的实然状况;哪些手段在降低重新犯罪率方面有效;重新犯罪防治政策内容设计等。当然上述内容又包涵很多具体问题。
虽然关于“首要标准”的研究刚开始,关于“首要标准”的政治讨论尚未结束,但是,很多学术问题已经展开。周勇在《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4期发表了《重新犯罪率调查统计和应用常见的几个问题》一文,就与重新犯罪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他认为目前关于重新犯罪率认识有误区:将重新犯罪的概念与又犯罪、累犯等概念混为一谈;用重新犯罪比重代替重新犯罪率;忽视重新犯罪率背后隐含的间隔时限;重新犯罪率的调查统计方法欠科学;在重新犯罪率的应用方面不严谨。王明迪在《关于贯彻“首要标准”的若干问题》一文中认为,“首要标准”落实的关键在于掌握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情况。只有掌握有关情况,领导机关才能真正心中有数。如何获得重新犯罪信息?⑥在《国际视域下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一书中,翟中东主张国家建立重新犯罪信息发表平台。作者认为,重新犯罪信息不仅具有反映重新犯罪状况的功能,使人们了解国家或者某省、市的重新犯罪情况,而且具有下列功能:评价特定政策的效能;为制定新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提供事实根据;为评价某届政府、某届领导班子防治重新犯罪工作实然效果提供科学的根据;为相关研究创造了条件,开发、培育了政策制定的资源库,如通过分析重新犯罪的变化曲线为发现、引入新的政策找寻契机;有利于确立重新犯罪政策的效益观;重新犯罪信息发布平台的建立将会促进、引导实证研究,促进犯罪与重新犯罪控制的科学化研究。
在新的年度,关于“首要标准”的研究将会从学术、技术层面展开。
(三)俄罗斯监狱制度研究成为焦点之一。在本年度俄罗斯监狱制度研究似乎一下跳入人们视野:不仅2009年10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与俄罗斯刑事执行局联合举办了“中俄刑罚执行现实与未来研讨会”,而且一些研究俄罗斯监狱制度的著述集中在本年度刊发。徐楷、冯梅发表在《求是学刊》2009年第2期的《行刑社会化视角下的俄罗斯自由刑变革及对中国的启示》,介绍了俄罗斯的“被判刑人的社会适应性”理论、“被判刑人的劳动适应性”理论;赵路翻译的在《犯罪与改造研究》连载的《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王红涛、刘旭、田越光发表在《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6期的《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制度研究》。
(四)心理学研究走向现实中的罪犯。人们印象中的中国罪犯心理学研究就是坐在椅子上将普通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推演到罪犯身上。但是,从本年度研究成果看,这种状况正在发生变化:心理学研究人员已经走下椅子,走向现实中的、活生生的罪犯。2009年第7期《犯罪与改造研究》发表的朱华军的《关于服刑人员幻想的心理分析》一文,直面罪犯,就罪犯幻想进行了心理学上的解剖:罪犯特殊的经历和监狱这个特殊环境——性的剥夺,信息的缺乏,无法逃避的人际关系,话语权的缺失等,给他们带来肉体与精神的双重影响,积累了大量的负面情绪。而在监狱中的弱势地位使服刑人员容易采取委曲求全的应对方式,所以很多压抑的欲望和情绪往往以幻想的方式不自觉地表达出来。幻想是一部分服刑人员适应监狱生活的重要机制,是情绪宣泄的重要渠道。这样的文章在以往的心理学文章中还是不多见的。
(五)越来越多的研究项目表现出专业水平。随着监狱实务工作者教育水平的提高,监狱研究专业水平提高得很快,研究变得越来越专业。蔡晓领、许宏在《男性罪犯人格、社会支持和人身危险性关系的研究》文中,不仅使用艾森克人格问卷、社会支持问卷、危险性量表三个工具进行调查,而且对调查后的数据进行处理。⑦整个研究表现得很专业。而陈伟民的《成年男性罪犯的心态研究》,不仅使用研究工具,进行数据处理,而且还自编有罪犯心态调查研究问卷。⑧
(六)中国监狱史研究的规范性仍处于领先地位。在近两年的监狱学研究中,由于很多具有深厚史学素养的人员加盟,中国监狱史研究规范程度在监狱学研究中走在前列。本年度中国监狱史的研究规范性仍处于领先水平。本年度出版的两部监狱史学著作,王素芬的《明暗之间:近代中国狱制转型研究》与肖世杰的《清末监狱改良:思想与体制的重塑》,从专业水平看不输于法史界同行的研究成果。而发表于《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3期刘志松的《清末天津习艺所创办始末》与发表于《中国监狱学刊》第1期王雪峰等的《论清末监狱改良中的日本影响》让读者感受到中国监狱史学研究在当代监狱学研究中的强势。
(七)批判主义悄然显现。没有批判,就没有理性,就没有制度的反思,就没有重构与发展。在过去的研究中,监狱学研究多跟风之辈,少有人特立独行,鲜有人持批判主义。然而本年度很多作者表现出一定的批判精神。
刘利明、李建淼在《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3期发表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监狱矫正机制的重构》一文中认为,当代中国监狱行刑制度存在下列问题:目标与手段冲突问题。手段不足以满足目标需要。目标是改造罪犯为遵纪守法的公民,而狱政管理、罪犯教育与生产劳动三大手段没有与目标形成具体的对应关系。由于目标没有分层,手段常异化;结果与过程冲突问题。我国监狱强调罪犯自由剥夺上的强制性,从而使罪犯不仅在服刑期间失去人身自由,而且失去了意志的自由。他们在监狱内接受强制性的“保姆式”的管教,久而久之,不可避免地形成“监狱化人格”。温厚民在发表于《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4期的《现代监狱运行模式的探讨》一文中认为当代中国监狱有六大弊端:第一,监狱体制不科学。具体表现为:党政双轨运行,一个单位有两个正职,制造领导之间矛盾,领导职数多。第二,机构设置不合理,影响监狱功能的有效发挥。第三,管理体制不规范,影响监狱行刑效能。监狱管理层次不统一,有的监狱实施二级管理,有的实行三级管理。第四,工作重点不切实,偏离监狱工作主题。现实中的监狱工作重点是监狱安全与经济效益,而不是惩罚与改造罪犯。第五,法制建设不系统,人治突出。第六,考核评价不健全,激励效果不明显。张佩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6期的《监狱新体制下罪犯考核奖惩机制的构想》一文中就1990年8月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调研后颁布的《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惩罪犯的规定》进行如下评议:该规定存在制度设计的缺失,轻思想改造,重劳动改造;对于累犯、惯犯、多次犯罪者未放在制度重点设计范围;对罪犯热爱劳动、掌握过硬谋生技能引导不够;教育改造制度设计存在形式化问题;考核表项目设计不合理;《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的矫正激励精神未充分贯彻。
批判离不开理论,如果批判离开理论,批判可能站不住脚跟。徐锐、余建平在《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5期的《罪犯劳动功能定位之我见》文中认为劳动与改造目标关联性不强。第一,劳动的作用在于锻炼人的技能和毅力,但是,对于人的价值取向、道德情操、是非善恶等认知能力没有直接影响或者影响很小;第二,人格特质主要由先天因素和后天的早期教育所决定,成年后,一些重要的价值观、人生观已经定型,外部干预,包括强制劳动,难以奏效;第三,狱内劳动的特征不能激发罪犯的成就感和光荣感。狱内劳动的特征在于强制、简单、重复和无偿,罪犯既不是为了获取报酬而自愿劳动,也不是为了个人爱好或者展示才华而创造,整日只是从事枯燥、乏味的单一活动。劳动改造理论将罪犯“脸谱化”。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劳动改造理论毫无例外地将罪犯视为“懒汉”,无一技之长的“寄生者”。然而根据西方学者的研究,罪犯参加劳动是可以降低重新犯罪率的。翟中东在发表于《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5期的《罪犯劳动的地位:国际的视角》一文中介绍了西方学者关于罪犯劳动的实证研究成果。
(八)实证方法影响不断扩大。从年度研究成果看,使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的成果比上一年又有所增加。从研究内容看,实证方法除了在矫正心理领域使用,亦在下面领域有发展:其一,重新犯罪防治领域。郑祥对福建省近些年重新犯罪率及其变化、重新犯罪的人数、各罪名分布情况、年龄分布等情况展开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其分析《再论防治重新犯罪与构建和谐社会》发表于《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2期。上海监狱局于2008年上半年对全局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入狱的、有1次以上前科的2255名在押上海籍罪犯围绕其上一次刑释回归社会后,户口申报、住房、就业、生活来源、婚姻、家庭与社区支持等生存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江伟人就上海监狱局的调查进行了数据整理,并进行了分析,其研究成果《关于监管改造工作首要标准的思考》发表于《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3期。其二,监狱警察管理领域。河北监狱管理局政治部派调查人员到13个监狱进行警力调查,包括警力配置总体情况、监区警力配备情况、科室警力配备情况。这次调查对了解河北省监狱系统警力配备具有很大价值。调查成果《深挖潜力,把警力真正沉到一线去》发表在《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1期。其三,罪犯教育领域。方树红在浙江省14所省属监狱图书馆进行了调查,调查包括监狱罪犯人数、图书馆馆舍面积、阅览座位、图书管理人员、近3年图书进书量、藏书总量、图书经费、设备情况、周开放时间、图书借阅情况、罪犯的个人阅读情况。调查所使用的方法包括使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访问法等。他的研究成果《浙江省监狱图书馆发展现状调查分析》刊发在《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3期上。其四,未成年犯监管领域。李康熙对2002年以来山东省未成年押犯进行调查,他分别从押犯数量、押犯所判刑罚、押犯犯罪性质、押犯以前就学情况、押犯是否独生子女等方面进行调查,将研究成果《在押未成年犯新情况、新特点及改造对策》发表在《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5期上。其五,狱政管理领域。孙喜彬等对北京某监狱2003年—2007年之间罪犯严重违纪与相关因素关系进行了调查,具体包括:罪犯严重违纪与原因、处罚的关系;严重违纪与违纪罪犯所判刑罚的关系;严重违纪与违纪罪犯犯罪类型关系;严重违纪与违纪罪犯的年龄结构;严重违纪与违纪罪犯的学历关系;严重违纪与违纪罪犯的捕前经历的关系;严重违纪与严重违纪罪犯的家庭状况关系;严重违纪与严重违纪罪犯的服刑时间的关系;严重违纪与严重违纪罪犯入狱前的表现。他们的成果《北京某监狱近五年内罪犯严重违纪问题的调查与分析》,发表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2期。
实证方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使用其可以发现研究对象的真实状况。尽管很多研究,研究人员未能完全根据实证方法的原则使用,但是,研究结论已经让我们感受到实证的价值。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课题组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3期发表的《对监狱行刑成本和行刑效益的分析与思考》一文所反映的一些数字很是让人深思:1992年全国监狱执法经费是14个亿,而到了2002年全国监狱执法经费是144个亿。如果使用罪犯改好率、罪犯再社会化程度、重新犯罪率与违纪率评价监狱效益,监狱的效益不尽人意。有的监狱关押的“二进宫”罪犯高达30%。
正因为实证方法在监狱学研究中具有重要价值,我们倡导在监狱学研究中使用实证方法。
但是,实证方法的使用必须科学。就目前的使用情况,邵晓顺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9期《数理统计在监狱学科的应用》所概括的实证方法使用的问题是很中肯的。他的文章谈到统计应用问题时认为,现在监狱领域的研究,使用百分比、平均数与标准差描述统计的较多,而运用统计检验或者推论统计的少,如假设检验、方差分析、卡方检验、回归分析。统计检验或者推论统计运用的不足正说明我们当今所使用的实证方法运用存在缺陷。
我们期望实证方法在监狱学领域的应用水平不断提高。
(九)其他研究方法进入监狱研究领域。本年度监狱学领域一些新的研究方法被使用,如口述史、个案分析法。本年度《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9期发表了《我的“大帅”父亲和“大姐”母亲》一文。这是篇使用口述史方法的作品。而中国监狱学会监狱史学专业委员会编辑的《我所知道的新中国监狱工作》里的文章基本使用口述史方法。王忠朗、郑杰在《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2期发表的《“顽危犯”洪继智的改造困境》使用了个案分析法。这些方法是否能为读者所接受,我们拭目以待。
监狱学是“领域之学”,研究人员所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所学学科复杂多样,加之积累不足,监狱学研究缺乏研究方法。正因为缺乏方法,监狱领域有些主张缺乏充分的理由。有作者主张,监狱干警要成为法律专家,同时还要成为教育专家、心理学专家、管理专家等等。关于期望干警同时成为不同领域专家的愿望,我想大家都可以理解。如果监狱干警都成为上述专家,放在哪个岗位都可以承担工作,当然非常好,但是,有个问题:这是否可能?这种愿望是否可能实现?要知道所谓“什么都懂”正意味“什么都不懂”。上述主张之所以鲜受到质疑与监狱学领域研究方法不足有关。如果结构功能主义方法被大家所知道,干警分工论会取而代之:干警队伍必须分工,有的干警是法律专家、有的是个别教育专家,有的是心理咨询专家,有的是财务专家,有的是侦查专家。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看,每个人只能承担一定的社会角色,而不能承担所有的角色。这是每个社会个体离不开社会而社会由不同个体构成的原因。
注释:
①《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6期。
②《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4期。
③Braithwaite, J.(1989).Crime, Shame and Reintergr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④江苏浦口监狱课题组:《高危犯监区的实践与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1期。
⑤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再犯预测量表研制课题组:《重新违法犯罪预测研究》,载《上海誓苑》2009年第7期。
⑥《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3期。
⑦《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10期。
⑧《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9期。
【原文出处】《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1期
【作者简介】翟中东,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授;孙霞,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