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 用户登录 | 设为首页
站内搜索:
联系方式:QQ:613116699           邮箱:613116699@qq.com
狱政管理
“监狱如何对罪犯依法监管和有效惩罚”研讨会综述
发布日期:2016-11-19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356   收藏(0)

    2015年6月18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举办首期“清河监狱专家论坛”,出席本期论坛的专家学者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韩玉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平,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吴宗宪,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高文,上海政法学院教授贾洛川、王志亮,北京格荣斯新世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首席心理咨询师方舟,北京师范大学讲师李山河,北京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游志雄,以及清河分局的领导、监狱警察代表、清河检察院检察官代表。本期论坛的研讨题目为“监狱如何对罪犯进行依法监管和有效惩罚”。与会学者从法学、心理学和监狱执法实践等视角,对监狱如何对罪犯依法监管和有效惩罚进行深人研讨,提出意见建议,取得了对监狱执法工作有较高指导价值的研讨成果。

    一、监狱在监管和惩罚方面面临的困境

    清河分局局长王金亮以分局为例,介绍了近年来罪犯违纪以及干警因违规执法受到处理情况。并认为,在现实工作中随着“新三法”相继修改,监狱押犯结构日趋复杂,限制减刑犯、暴力犯、邪教类罪犯以及“三类”罪犯数量的逐年上升,监狱管理难度不断增大,警察与罪犯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改造与被改造的斗争越来越激烈。罪犯服刑意识日渐弱化,维权意识越来越强,部分罪犯不信任监狱和警察,不时越级反映诉求,甚至越过驻监检察室,直接将信寄到市委市政府、司法部、高检等上级机关;不要分、不要奖罪犯也呈现出管理难、违纪率高的特点,有些罪犯甚至公然以辱骂警察、殴打他犯、自伤自残等行为抗拒改造;检察机关对监狱工作的监督力度也在不断增大,监督的范围也越来越广,不时对监狱执法工作提出质疑;一线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如履薄冰、动辄得咎,在依法监管和有效惩罚罪犯过程中产生了非常大的困惑。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贾洛川从实证角度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他认为,从全国监狱系统来看,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狱警察不懂惩罚、不敢惩罚、不会惩罚、惩罚失灵等问题。所谓不懂,即拿捏不好分寸,显得理不直,气不壮;所谓不敢,不少监狱警察对罪犯的不良行为不敢惩罚,部分警察怕出“问题”(激化矛盾)不敢管,对违反监规的罪犯不敢批评,怕伤害罪犯自尊,致使罪犯行为得不到规范,个别罪犯甚至公然向监狱及警察叫板。所谓不会,就是监狱警察针对罪犯的违反监规纪律问题不知道该怎么应对和如何操作,以至于出现违规使用警械等问题;所谓惩罚失灵,就是惩罚的效果差,对违纪罪犯的惩罚无效,反弹率高等。其不良后果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导致罪犯是非不分,不知好歹。二是导致罪犯错误地以为监狱与警察软弱可欺,不良行为膨胀;三是导致罪犯心理承受力弱化;四是对罪犯群体形成错误导向,使罪犯群体邪气上升,正气下降,酿成难以估量的祸端。根据有关资料,监狱警察特别是不敢惩罚导致威慑力下降,在罪犯中出现公开对抗管教的情况增多,有的已升级为暴力袭警事件。

    二、监狱依法监管和有效惩罚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

    上海政法学院王志亮认为,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履行的是改造和惩罚罪犯的职能,但国家对监狱赋予了高不可攀的工作标准,如“零死亡率”“四无”等,无形中给监狱工作造成了很大压力。这都没有充分考虑监狱的实际,是不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和辩证唯物主义思想的。同时,监狱长期封闭,社会公众对监狱缺乏了解,也过高过多地要求监狱不能出任何问题。甚至对监狱暴露出的问题和现象无限夸大,进而借助某些问题就全面否定监狱工作。就监狱内部而言,随着罪犯权利意识的觉醒,也要求能在监狱享受到与社会公民的同等待遇,从而对监狱提出各种诉求。在监狱行刑活动中,上级机关和社会各界对监狱警察的要求也很高,往往被赋予无限责任,致使警察在执法与改造罪犯中畏首畏尾,放不开手脚,从而出现“不想管”“不敢管”和“不会管”。

   清河分局清园监狱徐显祖站在基层一线警察的角度介绍了切身体会。他认为,当前的监狱工作能够保证基本的监管和惩罚,但距离依法和有效还存在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一是立法依据不足,《监狱法》自1994年12月29日颁布以来,直至2012年10月26日才迎来第一次修正,但仍然是大而化之的规定,对涉及罪犯管理和惩罚的问题缺乏具体的执行细则,缺乏司法解释等强有力的配套执行依据,致使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顾虑很大,无法有效把握标准;二是局内的规章制度已在细节做到覆盖警察执法与罪犯服刑的全过程,但对“不要分”罪犯管理、罪犯恶意维权等方面却缺少相应的细致规定及量化标准。三是警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还不够全面,对依法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与严格公正执法存在差距.四是警察岗位职责分工不明确,无法适应多项职能需求,警察除了执法、管理之外还需掌握教育、心理、生产等各项技能,警察整日疲于奔命,造成职业倦怠和人才流失。

   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警察一分监区政治指导员王树友在谈到一线执法的困境时分析,依法监管和有效惩罚是依法治监的前提和基础,但监狱工作做到依法监管和有效惩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监狱机关有时过分强调警察执法的“人性化”“柔J性化”,弱化了鳌察的执法的威慑力,警察执法的权责边界不清晰,警察执法与管理的范围都没有明确,工作失误后的追责程度不明确,致使警察执法过程中无所适从,进而不作为、乱作为,监狱机关没有充分重视执法能力的培养,导致执法能力不足,不能有效解决罪犯面临的各种问题。

    三、监狱依法监管和有效惩罚应注意的问题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清河分局监狱学咨询顾问昊宗宪认为,监狱职能应当分为3个层次:一是维护监狱正常运转的基础职能;二是发挥惩罚作用的核心职能,三是提升改造效益的扩展职能,四是促使他人遵纪守法的警示功能。监狱工作应该按照优先性顺序,首先履行好基础职能,其次履行好监狱的核心职能,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发挥监狱的其他职能。关于监狱依法监管罪犯的问题,他认为,从监狱开展执法工作的层面来讲,监狱的核心职能就是依法监管罪犯。即依据国家法律,也包括监狱管理部门以及监狱自身的规定。除了这些种类的“法”之外,不能有其他的“法”,监狱警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变成“法”,不能要求罪犯服从其不合理的要求等。而且也要讲求“法”的科学性,要依据“良法”进行监管。在理解监狱的惩罚功能方面,他介绍,在20世纪30年代的时候,英国刑罚改革家亚历山大·帕特森提出:“将人们送进监狱就是惩罚,而不是为了惩罚”。美国刑事司法标准与目标全国咨询委员会在1973年发表的文件((矫正})中指出,“在理论上,矫正行业已经接受这样的前提,即把人们送进监狱就是惩罚,而不是为了惩罚。”目前,这一观点已经成为很多国家在惩罚罪犯问题上的普遍共识。因此要厘清惩罚的边界,对于被判处剥夺自由的监禁刑的罪犯而言,他们所要承受的法律惩罚就是通过监禁方式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对于罪犯的监禁是指将罪犯与社会隔离开来的监禁,而不是包括在监狱内对罪犯进一步的、范围更小的监禁。除了监禁之外的其他惩罚和超出监禁刑或者自由刑所包含的惩罚性的范围的,都是违法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平认为,监管的本身实际上就是惩罚实现的过程,这是国家和社会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或谴责。无论监管和惩罚都要坚持依法也都要坚持有效。因为,罪犯被判决后,到监狱服刑是剥夺人身自由的过程,体现了对罪犯的惩罚,但罪犯在监狱里的活动是有很大弹性空间的,并没有被绝对的剥夺自由。被判决人能不能得到惩罚,必须实际剥夺人身自由、生命、财产等依附人身上的其他权利。哪些权利受到限制,哪些权利被终止,只有监狱警察能够说清楚,所以由监狱机关列出一个罪犯的权利清单,规范罪犯服刑的行为,就能做到依法监管。如,监狱警察对罪犯信件的检查,也要从法律层面找出依据,不能凭空制定一个规章制度让警察和罪犯执行。

   清河分局前进监狱副监狱长焦建文从实践角度阐释了做到依法监管和有效惩罚要正确处理好三种关系:一是惩罚罪犯与保障罪犯权利的关系。过于注重惩罚,是对人的基本权利的漠视,违背了宪法等法律的基本精神;过于注重保障罪犯权利,则容易偏离监狱应有的功能和属性,将监狱变成“福利院、养老院、托儿所”,达不到法律赋予监狱应有的地位和功能。要正确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之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监管改造需要。二是严格落实制度与罪犯管理技巧的关系。制度是刚性的,罪犯管理技巧则偏“柔性”,但二者不是根本对立的,而是有机地统一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一目标之中。按制度惩处可以形成扩大效应,避免其他罪犯仿效。还要加强个别教育工作,避免罪犯因一次违纪而导致心灰意冷,失去改造的希望。三是“堵”与“疏”的关系。“堵”与“疏”分别是从纪律和人情的角度,对罪犯实施教育管理,两者缺一不可。单方面的“堵”,罪犯会积累不满情绪,造成警犯矛盾紧张,不利于监管安全;单方面的“疏”,则体现不出监狱执法的权威,损害了监狱的执法秩序,起不到监狱应有的惩罚和改造罪犯的作用。因此,监狱警察既要加强罪犯的管理教育,牢固树立起监狱执法权威,对罪犯形成有效震慑;同时,在制度范围内,尽可能地给罪犯更多关怀。

   关于惩罚有效性问题,与会者普遍认为,我国监狱对罪犯实施的惩罚,是带有积极意义的惩罚,从一定意义上说,对罪犯实施惩罚的过程,就是教育罪犯认罪服法,使罪犯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接受改造的不可抗拒性,迫使他们打消混刑度日或抗拒改造的念头,进而选择改恶从善、重新做人。

    四、监狱如何对罪犯依法监管和有效惩罚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高文认为,依法治国的前提是程序合法。对罪犯依法监管实际上完成了程序上的工作,而监管改造的实践中,警察无法用法律来调控和涵盖,更多是履行具体的工作。而相较于监管,惩罚的确落空了。他认为,监管实际上是对秩序的规范,是监狱依托于国家权力自然产生的一种权威、一种认同,警察对罪犯进行监管和惩罚时都是维护这种权威和秩序。另外,惩罚是对需求的一种遏制和阻断,监管改造过程中,可以通过阻断罪犯的需求,如对环境、态度、空间等的需求,促使罪犯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监狱警察要切实了解和掌握每名罪犯的需求是什么,如罪犯的情感需求、关系需求、理想需求、知识需求等,这些都要具体到罪犯个体,针对个体实施惩罚。另外,阻断罪犯的需求都应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进行,只要达到大多数警察和罪犯的认同就是有效的。

   北京格荣斯新世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首席心理咨询师、清河分局心理咨询顾问方舟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了罪犯服刑心理以及由此反映出的行为问题。并以“老鼠按杠杆”为例,介绍了如何对罪犯实施奖励和对罪犯实施惩罚的方法。她认为,罪犯改造过程实际上是塑造罪犯新行为的过程。首先,监狱一线警察可以增加心理学视角,运用行为规律对罪犯进行改造。应搞清楚什么是惩罚,什么是奖励。如,她对罪犯胡某某进行心理矫治时了解到,该犯在惩教期间,监狱把其父母从北京接来进行会见,该犯并不认为这是监狱对他的安慰,相反认为这是监狱对其莫大的侮辱,出狱后一定要找监狱算账。在对罪犯高某矫治时了解到,高某故意违纪的目的就是喜欢惩教分监区安静的环境,所以监狱将其送到惩教分监区接受惩教反倒成了一种奖励。这两个事例说明,警察执法过程中,要搞清楚,什么才是罪犯的需求,什么手段对其才能产生作用。其次,基层警察在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要引导罪犯更多地感受内部激励,而慎用物质奖励,必须有针对性地予以物质奖励。如果警察更多关注外部奖罚,而忽视了罪犯个人的内在需求,常常是南辕北辙。再次,惩罚过程中,应立足不能对罪犯造成人身伤害为前提,要让罪犯感受到警察惩罚的是行为,而不是罪犯个人,要让罪犯有尊严地接受惩罚,以此减少警察与罪犯之间的对抗。

   北京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清河分局法律顾问游志雄认为,依法治监必须有法可依,监狱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可,征得理解和支持,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制度的规范作用。监狱和警察要尊重罪犯权利意识的觉醒,罪犯权利意识的增强本质上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同时也说明监狱法治文明的进步和法治意识的增强。应细化干警权力的边界和罪犯权利的边界,理清“不让”和“不准”的依据在哪里。将罪犯的处遇等级细化得更分明一些,让罪犯切身感受到这种差别,引导罪犯在制度的范围内自由活动。这样好处是最大程度压缩警察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也进一步压缩罪犯改造活动的空间。

   与会者对如何依法监管和有效惩罚形成的共识是:第一,监狱和警察要树立公正行刑的理念,切实把公正理念贯穿于监狱行刑的全过程。第二,要坚持教育惩罚,靠感化和说理来强化罪犯角色意识和改造意识,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罪孽深重、判刑人监是罪有应得,从而心甘情愿接受惩罚。第三,要合理设定警察的职责边界,不能追究无限责任。如从精细化管理的角度,制定警察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第四,要坚持合理惩罚。对一时搞不准的,不妨调查清楚再做处理,切记“罚不可枉加”。第五,注意惩罚权的行使不得以侵害罪犯合法权利为代价。既不能姑息容忍个别罪犯的越轨行为,也不可以维护多数罪犯权益的良好愿望使个别违规违纪的罪犯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最后,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副会长、人民大学教授韩玉胜对监狱工作提出几点建议。第一,监狱要主动开放。打破自我封闭,把“开放日”常态化规范化,要让社会广泛了解和支持监狱工作。第二,监狱警察要正确对待职业和工作的关系。职业是警察,工作是改造罪犯,应该把二者合理区分,不能混为一谈。警察在责任和压力面前,力求把这项工作做到最好。第三,要学会换位思考。让警察站在罪犯的角度考虑问题,客观地感受罪犯的需求和希望,以此做到对罪犯改造过程了如指掌。

 

☆作者于永福、刘劲松单位: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办公室

2015第9期《犯罪与改造研究》

网站简介 | 免责声明 | 广告与合作 | 苏ICP备14031931号 | 联系我们 | 意见建议 | 综合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