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矫正的发展简况
(一)社区矫正相关工作进展
2013年2月,司法部出台《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和《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规范》。2013年5月,中国、芬兰社区矫正研讨会在江苏举行,芬兰司法部长安娜·哈里森、我国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出席开幕式。2013年6月,上海政法学院举办了面向全国的社区矫正培训班。2013年7月,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出席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十周年总结大会。2013年9月,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与朝阳区司法局联合召开了中途之家矫正模式暨朝阳中途之家建立五周年研讨会,张苏军副部长出席。会上就“朝阳区中途之家矫正模式”、中外中途之家比较研究”、“中国社区矫正模式研究”等议题进行了研讨。2013年10月,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在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举办了全国社区矫正培训班。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指出了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表明了党中央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视。2013年12月,上海政法学院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举办了“社区矫正十周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
(二)社区矫正立法进展
2013年2月,由司法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审议。
2013年5月,江苏省人大内司委、法工委、省司法厅在镇江市开展立法调研,拟出台《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2013年5月,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人员合力编写的《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培训教程》,较系统地收集了国外社区矫正的先进经验,对现行的法律框架和规章制度也进行了大胆探讨。②
2013年7月,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主持召开健全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研讨会,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社区矫正的立法发展”课题组成员进行了研讨,司法部法制司、社区矫正管理局、司法研究所、预防犯罪研究所负责人参加了研讨会。③
(三)社区矫正研究情况
本年度在杂志上公开发表社区矫正论文约700篇左右,另有博硕士论文77篇。此外,互联网上也有大量研究文章和工作经验介绍。据不完全统计,本年度出版的论著有:刘强、姜爱东主编《社区矫正评论》(第3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张学超主编《社区矫正实务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张建明主编《社区矫正实务》(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陈俊生、郭华主编《国(境)外社区矫正立法》(法律出版社);连春亮主编《社区矫正学教程》(群众出版社)、《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群众出版社)和《社区矫正个案点评》(群众出版社);朱久伟、王安主编《社会治理视野下的社区矫正》(法律出版社);王平主编《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张书颖、曹海英主编《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操作指南:北京市朝阳区常营社区矫正模式探讨》(知识产权出版社);翟中东著《社区性刑罚的崛起与社区矫正的新模式—国际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孙培梁著《社区矫正信
1黄洁:《中途之家矫正模式研讨会在京召开》,载《法制日报》 2013年9月26日第2版。
②《<湖北省社区娇正工作培训教程>出版》,载中国司法部网站,登陆时间:加13年10月3日。登录F9址:http://www.moj.gov.cn/sgjzbgslcontentl2Ol3-05/14/content 4457963.htm?node=30094,
③衷定波:《健全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载《法制日报》2013年7月 29日第2版。
息化》(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张星主编《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案例评析》(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社区矫正立法研究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于2012年1月由“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并于同年3月1日起施行。李科认为,该办法解决了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化的若干问题,其中包括明确了执法主体,确定了适用对象,确立了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对社会适应性帮扶作出了规定。①蔡文霞认为该办法规定了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前的审前调查评估、社区矫正项目、社区矫正后的前科封存制度,但仍存在犯罪调查评估制度未适用所有未成年被告人、审前调查评估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存在操作上的冲突、审前调查评估的评估内容不尽统一、缺乏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项目、前科封存制度细化规定缺位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加以完善。②章瑛、方燕飞认为,《实施办法》颁布前社区矫正制度的主体,无论是执行主体还是被执行主体都存在立法层面的缺失。《办法》的出台,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施办法》对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不够规范和详尽且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引起理论界的关注。③陈凌剑提出,《办法》的颁布并未明确指定实行社区矫正的具体场所,只是规定了实行矫正的程序与双方责任。因此,在具体的场所选择中各省市可以结合本省具体情况来选择直接矫正或者“中途之家”类的形式矫正。④
2.《刑法修正案(八)》。《刑八》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储槐植、闰雨认为,社区矫正制度与宪法人权保障原则的理念相契合,是刑法在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的博弈之间所作出的理J性选择,是对刑罚的人道精神与刑罚经济原则的体现和贯彻。但社区矫正活动需要调整的关系复杂多样,上述规定难以应对复杂的形势。我国社区矫正的国家立法有待完善。③陈兴良认为,《刑八》首次在我国刑法中对社区矫正作了规定,从而使社区矫正成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为以后制定《社区矫正法》创造了条件。《刑/又》分别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作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规定,尽管未对社区矫正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但这一规定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仍然具有重要意义。⑥
《刑八》首次对禁止令作出规定,并确定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汪维才指出,为了确保禁止令的有效执行,各地逐步健全社区矫正制度。通过招募志愿者,加大人员配备等措施扩大了矫正队伍。同时加强与基层社会组织、相关工作单位、家庭人员的联系,强化了监督的力度;各地积极探索新型化监管方式,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取得了积极成效。可以说,就目前全国禁止令的执行情况来看,基本达到了应有的效果。但在极不成熟的社区矫正制度下,禁止令的执行也相当困难。⑦阂敢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社区矫正机构的建制作出具体规定。现实中,我国的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分为党委政府的领导机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社区矫正管理指导机构两条线。对禁止令的执行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领导,也离不开公安、法院、检察院和其他党政机关的配合与支持。应建立禁止令执行的协调机制。⑧
①李科:《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路径》,载《法制与经济》2012年第9期。
②蔡文霞:《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问题研究—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参照》,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12期。
⑤章瑛、方燕飞:《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主体模式的构建与完善》,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④陈凌剑:《社区矫正场所之现状及反思》,载《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3年7月第23卷第4期。
⑤储槐植、闰雨:《论刑罚结构的调整时宪法人权原则的回应》,载《河北法学》加13年第4期。
⑥陈兴良:《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
⑦汪维才:《禁止令的实施效果与未来展望》,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2期。
⑧闵敢:《禁止令执行相关问题探析》,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此外,《刑八》规定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犯罪人从宽处罚,对于其中被判处缓刑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实行社区矫正。张慧聪认为,由于老年人在身体机能、思维能力和适应社会能力等方面存在的衰退特点,对符合条件的老年犯适用社区矫正有利于老年犯罪人的教育改造,能够避免监禁执行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同时也符合我国矜老恤幼的社会传统及刑罚人道等思想理念。因此,对老年犯实施社区矫正也是十分必要的。①
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崔会如认为,这不仅再一次确认了社区矫正制度,而且改变了公安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执行主体地位,为刑事执行权的完善奠定了基础。②罗浩指出,新《刑诉法》引人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档案封存制度,体现了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阎玮、董亚娟、苏喜民认为,由于《刑/\》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过于原则和其立法的局限性,导致在社区矫正制度安排方面,依然用较低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犯罪与刑罚问题。③王静思认为,社区矫正是衔接《刑事诉讼法》与刑罚执行制度的关键,社区矫正制度体现的是对犯罪人的人文关怀,阻却其对犯罪标签的认同,帮助犯罪人的再社会化。④
4.《社区矫正法》。李凤军认为,出台《社区矫正法》,把所有关于社区矫正的指导思想、纲领、实施细则都写进去,从而使得社区矫正有具体法可依,增强可操作性。并可以突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孕妇等特殊群体的适用社区矫正的倾向it.③杨峥嵘认为,社区矫正立法是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所堕须的,其中相关的法律衔接等立法技术问题,是完全可以予以研究解决好的,有些具体问题可以在立法以后通过不断完善修正法律予以解决。所以,我国的《社区矫正法》应当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宜粗不宜细、宜高不宜低,下决心真正立起来。⑥王思睿认为,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诸多问题和弊端,归根结蒂,是因为没有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使得社区矫正只能在现存法律的夹缝中生存。因此,为了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为了尽快健全完善社区矫正的工作程序,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运行,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迫在眉睫。
同时,针对现行法律中存在一些阻碍社区矫正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的内容,也有必要完善相关刑事法律制度的配套建设,剔除掉这些对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发展造成制约的内容,将相关法律中存在的漏洞和缺口补齐,同时,扫除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制度性的障碍,为整体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铺平道路。⑦刘行星认为,学术界对社区矫正立法体例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修法说,即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相关法律,将社区矫正的主要内容加进去。二是单独立法说,即制定《社区矫正法》。三是综合立法说,即制定《刑事执行法》,这实质上是把《社区矫正法》与《监狱法》合二为一,是将来的趋势。《刑八》走的是第一条路线,该路线最能解燃眉之急。但是,这仅仅是社区矫正立法的起步。一旦第一条路线走完,第二条路线就要马上跟进。从理想的角度上讲,应当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待运行成熟后,再考虑与《监狱法》合并为《刑事执行法》。从而三条路线相辅相成,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实施。⑧李建认为,国内关于社区矫正立法的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1)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从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实践来看,这种模式是大有裨益的。国内的许多学者也都支持这种观点。社区矫正是一项庞大的综合性工程,涉及司法系统的各个部门以及儿童福利机构、社区机构和
①张慧聪:《论我国老年犯的社区矫正》,载《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②崔会如:《我国社区矫正立法评述》,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③阎玮、董亚娟、苏喜民:《社区娇正立法原则之我见》,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1期。④王静思:《刑事一体化视野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之立法再完善》,载《湖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
⑤李凤军:《论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载《兰州学刊》2013年第8期。⑥杨峥嵘:《关于我国社区矫正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1期。⑦王思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监视与反思》,载《渡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⑧刘行星:《社会管理模式创新视野下的社区矫正》,载《南方论丛》2013年第1期。
热心人士及团体,而且社区矫正的形式丰富,多种多样。故社区矫正不是一两个司法解释或行政文件所能解决的。在我国现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未成年犯罪在一定范围内有所上升。这更加彰显出制定社区矫正法的急迫性。(2)将监禁矫正和社区矫正(非监禁矫正)整合在一部刑事执行法中。这样刑事实体、程序和执行法就会形成系统。这种做法好的方面是将相关内容整合在一起可以避免零散立法,不好的方面是掩盖了社区矫正的重要性。①
(二)社区矫正研究中基本概念和适用对象及其权利保护
1.社区矫正的性质和对象
(1)社区矫正的性质。吴海峰认为将其认定为一种综合性的非监禁处遇措施为宜。②李卓谦认为社区矫正与刑罚执行有着本质的不同,社区矫正不属于刑罚执行方式,不宜纳人刑罚体系,它应当是现有刑罚执行制度以外的一种全新的犯罪预防模式。③由于至今有许多人对“社区矫正”一词的理解存在偏差,该词的使用对工作开展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刘强建议将“社区矫正”更名为“社区刑罚执行”。④张光旭认为社区矫正以罪犯复归社会为矫正目标,以社区为矫正平台,以国家、社会为矫正主体,可见社区矫正是一项以刑罚执行属性为主兼具社会工作属性的新型刑罚执行制度。⑤郝赤勇认为社区矫正不是原有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的简单组合,也不是简单地将执行主体由一个机关改为另一个机关,而是对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的制度性重构,其制度内涵更加丰富,执行措施更加全面。⑥
(2)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第一,是否应该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根据法的效力规则来看,目前社区矫正适用对象就应当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的四种罪犯: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张翠翠认为,如此局限地规定四种适用对象与广义上的社区矫正含义是不相符的。⑦而李高峰认为社区矫正对象的范围是由社区矫正的内涵与外延所决定的,同时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只有符合条件的罪犯才能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因此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不应通过简单地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后就认为扩大范围,也不主张因为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适用率低而刻意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⑧第二,剥权人员是否应该纳人社区矫正范围。尚亚杰认为从2003年开始的社区矫正试点,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纳人社区矫正对象范围,这是不恰当的。由于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依据相关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属于社区矫正对象。⑨而刘强则认为《刑八》和《刑诉法修正案》将“剥权”人员从试行多年的社区矫正对象中剔除是不妥的。基于社区矫正的性质、内容、管理的有效性以及社区刑罚执行的目的,“剥权”人员应予重新纳人社区矫正的范围,以利于对“剥权”人员统一的规范化监督,适当的教育和矫正,必要的适应性帮扶,维护社会稳定,体现对特殊群体管理创新的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剥权”制度本身也有待进一步改革与完善。⑩
①李建:《社区娇正比较分析》,载《法制与社会)》 2013年第1期。
②吴海峰:《社区矫正性质新论》,载《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⑤李卓谦:《社区矫正的法律属性—对社区娇正行刑观的理性思考》,载《河北学刊》2013年第4期。
④刘强:《建议将“社区矫正”更名为“社区刑罚执行”》,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7期。⑤张光旭:《社区矫正内洒的价位分析》,载《中北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
⑥《司法部召开的健全社区娇正法律制度研讨会综述》,中国司法部网站,登陆时间:2013年7月29日,登录网址:http://www.moj.gov.cn/index/content/2013-07/29/content一706299. htm?node=7343。
⑦张翠翠:《比较法视野下社区矫正适用对象的反思与重构》,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⑧李高峰:《社区矫正的司法适用探究—以社区矫正对象为视角》,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第6期。
⑨尚亚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属于社区矫正对象》,载《检察日报》2013年3月22日。⑩刘强:《论“剥权”人员应纳入社区矫正的范围》,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8期。
2.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保护
(1)社区矫正对象权利的渊源及保护依据。张光闪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是接受非监禁的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是建立在罪犯权利基础之上的。人道主义、人权保障、法治理念以及国际人权公约是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保护的依据。①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应有的人道主义待遇,不仅能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促使罪犯在希望中自我改造,更有利于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巩固改造成果,有效预防重新犯罪。②
(2)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保护的内容。完善社区矫正对象权利的行政救济、刑事救济以及社区矫正过程公开化等制度,能够更好地保障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实现。同时,可以建立社区矫正对象诉冤制度、建立具有民间仲裁性质的“社区法庭”调解制度及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律援助制度,以拓展社区矫正对象权利的法律救济途径。③
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权利问题,卢方认为,由于法律没有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所以只能依据联合国及其下属的国际性组织通过的关于人权的公约以及国内的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并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来讨论。主要为基本生存权、受教育权、财产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和发展权等。④张雷认为矫正对象作为一类特殊的法律主体,有必要对他们的隐私权进行适度的限制。限制其隐私权并不是目的,限制的目的恰恰在于更好地对矫正对象的隐私权予以保护。⑥
(三)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
1.审前调查评估。《办法》第4条对人民法院社区矫正判决前的调查评估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相关概念的明确上陈庆认为,判前调查和风险评估两词尽管关联紧密,但风险评估中的某些含义并不为判前调查或社会调查概念所强调,有必要予以澄清。判前调查评估应坚持判前调查和风险评估并重,而不应只强调判前调查环节。⑥
《办法》第4条规定,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评估报告“及时提交委托机关”。这里的“及时”是一个模糊的时间概念。江秀萍认为,审前调查时限与审限存在冲突,在《刑诉法》已明确规定审限的情况下,就调查时限与审限冲突难以调和的问题,如若要保证在庭审前审前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证据进行质证,由侦查机关在进行案件调查时一并进行审前调查最为妥当。①
近年来成都市着力推进在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程序中引人担保机制的内容,石奎认为,担保制度引人审前评估阶段的创新举措,其背后凸显的是“司法审判”赋予实行社区矫正等司法行政机关建议权。“审前评估”和“担保制度”的有机结合,有力推动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是整合司法资源、实现再犯罪预防的现实选择。⑧
针对干扰审前调查的因素分析,肖春竹提出了统一规范审前调查内容;确定合理审前调查程序,如流程、调查主体资格、调查时限、调查回避制度等;建立严格调查监督机制等解决方案。⑨
1张光闪:《论社区矫正对象权利的渊源及保护依据》,载《前沿》 2012年第10期。
②《司法部召开的健全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研讨会综述》,中国司法部网站,登陆时间2013年7月2日,登录网址:http://www.moj.gov.cn/indexlcontentl2013-07/29/content 4706299.htm?node=73430
3卢方:《我国社区矫正时象权利法律救济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载《黄山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④卢方:《我国社区矫正对象权利之探析》,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⑤张雷:《论我国社区娇正对象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载《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⑥陈庆:《社区矫正判前调查评估制度探析》,载《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29卷第2期。
⑦江秀萍:《法院视甫下“审前调查”适用问题分析》,载《福建法学》2013年第2期。
⑧石奎:《在社区矫正审前评估程序中引入担保制度的探索》,载《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1月第32卷第1期。
⑨肖春竹:《论影响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的因素及排解方法》,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7期。
2.风险需求评估。褚春红、陈强提出,构建“矫正前社区调查评估、人矫初人身危险评估、矫正中阶段矫正效果评估、解矫前总体矫正质量评估”的“四段式”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①而郭佩、许文娟认为,在社区矫正前应在符合报应惩罚正义基础上坚持特殊预防论,待社区矫正人员人矫后应侧重于社区矫正人员的风险监管。②杨文德、胡尚慧认为,应当以犯罪人的内因和外因作为评估因素,采取以统计式危险性评估方法为主、临床式危险性评估方法为辅的评估模式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③孔一修订了《社区矫正人员再犯风险评估量表(CIRRI) 》,④
3.工作衔接。张荆介绍了北京社区矫正模式在矫正对象衔接上的工作,北京市在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上,坚持“户籍原则”和“居住地原则”。在矫正对象的衔接过程中,北京社区矫正工作注重“初始教育”,或称“身份认知教育”。⑤许岳华认为,常州市高新区检察院针对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环节“漏管”情况,采取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文书的名单与司法局名单核对的方式;核实外地人犯罪而在本地有经常居住地或暂住地的两类人群,杜绝“不管”情况。⑥
为避免脱管现象发生,朱振华认为:(1)针对流动性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坚持司法机关和审判机茉“无缝对接”;交接后,要确定好帮教人员,帮教人员要与之保持常态联系。(2)针对审判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社区矫正人员,审判地法院要将异地人员判缓刑的情况及时报告同级检察机关监所部门,同级监所检察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人员的判决书和名单,报送上一级监所检察部门,由上一级监所检察部门向外省检察监所部门转送相关情况。⑦
4.考核奖惩。崔会如认为,目前社区矫正奖惩种类缺乏统一规范,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基础上,一些试点地区如北京市均做出了许多探索,但还是存在一定差异,虽然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区矫正奖惩工作的创新,但也影响了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事执法活动的严肃性。⑧
5.电子监控。电子监控作为新时期信息技术发展中适用于社区矫正监管的重要方式,赵志强认为,其可以提高监管力度,能有效防止脱管现象的发生;可以起到鞭策的作用,使服刑人员时刻保持着警惕,强迫自己努力改正,如电子监控的时间安排能够使服刑人员养成良好的作息习惯。⑧
而针对电子监控在我国社区矫正中使用的方式及管理措施还比较单一,还没有运作的明确规定,武玉红提出,在我国未来社区矫正立法中应有此规定:内容涉及电子监控的实施机构、管理职责、适用对象、适用标准等问题;立法的相对滞后容易引发诸多实践运作中的问题,故而我国在维护法律稳定性的同时也应适时改变立法滞后的状态。⑩
电子监控的适用及其适用范围、损害人权等问题具有许多争议,陈冉提出了电子监控的适用期限不宜过长。电子监控的适用对象应当为性犯罪或其他具有较高人身危险性或再犯风险的服刑人员,在电子监控的适用限度上要遵守“相当性”和“人性化”的要求等观点。⑧
①褚春红、陈强:《构建“四段式”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体系》,载《人民调解》 2013年第6期。
②郭佩、许文娟:《社区矫正风险控制的理论》,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2期。
3杨文德、胡尚慧:《论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危险性评估》,载《中州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④刘强、姜爱东主编:《社区矫正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6月第1版,第210页。
⑤张荆:《北京社区娇正模式特色与问题点分析》,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6许岳华:《破解社区矫正交付执行三顽症》,载《检察日报》2013年1月9日第11版。
⑦朱振华:《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9期。
⑧崔会如:《我国社区矫正立法述评》,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年3月第11卷第1期。
⑨赵志强:《电子监控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载《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⑩武玉红:《电子监控在我国社区矫正管理中的运用与优化》,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年第3期。
⑩陈冉:《论我国电子监撞适用中的限度》,载《犯罪研究》2013年第1期。
李志、应方淦分析了美国社区矫正中对于性犯罪计算机监控的技术、GPS-和RFID的社区服刑人员电子监控、室内定位追踪、矫正人员酗酒磕药等的分析技术。①
6.信息化管理。张毅介绍了上海宝山区司法局对社区矫正智能化、信息化管理的项目研究,三级管理系统加大对矫正对象的信息化管理,实施矫正辅导,达到区域监管、定位信息交互、警示告知、档案管理、工作记载、权限管理、数据分析等基本功能。②
7.规范化管理。我国社区矫正仍需完善,其规范化更是社区矫正发展的重要目标。黄发华的建议是:(1)社区矫正队伍职业化:严格社区矫正人员选任制度,推进社区矫正人员培训制度,创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制度,(2)社区矫正管理信息化:做好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实行指纹签到系统,建立电脑声控平台,加强单位之间信息互通,(3)社区矫正制度程序化:建立矫正救济程序。③
8.执法检查。李洋、赵冬燕认为,社区矫正需要执法公信力,但社区矫正执法中还存在着不适应:(1)工作执法理念与现实的要求不相适应。(2)机制建设与现实要求不相适应。(3)信息化建设现状与现实要求不相适应,在社区矫正中,交付接收、组织宣告、提请执行变更、解除社区矫正等,都是体现刑罚执行严肃性的重要环节,每一个环节都需要详细的记录;(4)基层基础建设与现实要求不相适应。④
(四)社区矫正的教育矫治
1.内容。刘迪认为,中国近代以来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均有关于教育矫正措施的相关规定,但囿于报应刑思想的存在,刑法制度中教育矫正措施始终未制度化、体系化。。王平提出,社区矫正在矫正方面的基本原则是个案矫正,即一人一案,针对矫正对象的个体差异,利用多学科知识,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案。⑥连春亮认为矫正教育的基本内容,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直接影响着矫正教育工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因此,只有深人研究矫正教育的基本内容,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矫正方案,才能使矫正教育工作规范有序。他将教育矫正的基本内容归为形势政策、法律和道德教育这三方面。②
2.方法(循证矫正)。张苏军指出,循证矫正的理念、方法与实现教育改造工作的“四化”目标高度契合,同时循证矫正强调最佳证据原则,注重成本一效益分析和矫正自愿的优化配置。。管荣赋、李凤奎指出循证矫正项目体系是依据罪犯个体矫正目标体系中各个具体矫正目标而进行构建的,分为心理、认知、行为和社会功能等四个子系统,具有循证性、专业性、多学科性、规范性和整合性等特征。。
姜金兵、桑先军认为循证矫正、循证实践与循证研究,三者是相对独立又相互交叉的概念。循证实践是一种方法论意义的概念范畴,多指一种科学分析与实践的方法。。张庆斌认为循证矫正关键在于原则的执行,从而能够降低犯罪风险。@张苏军指出循证矫正是一种矫正工作思路和方法,具有注重实证性、成本一效益分析、创新性、罪犯参与性等特征。@张建钊认为循证矫正要善于引导罪犯意愿和积极
1李志、应方淦:《社区服刑人员的科技监管—来自美国的探索》,载《价值工程》2013年第12期。
②张毅:《上海市宝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智能化管理项目》,载《信息通信》2013年第6期。
③黄发华:《论社区矫正的规范化》,载《法制与社会》2013第17期。
④李洋、赵冬燕:《浅析社区矫正的执法公信力》,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7期。
⑤刘迪:《论中国近代以来的教育矫正措施及改革方向》,载《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粉013年第9期。
⑥王平:《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54-363页。
⑦连春亮:《社区矫正学教程》,群众出版社2013年版,第220页。
⑧张苏军:《在循证矫正研究与实践科研项目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8期。
⑨管荣赋、李凤奎:《循证矫正项目体系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13年第3期。
⑩姜金兵、桑先军:《循证矫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运用的思考》,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3期。
11张庆斌:《循证矫正与矫正质童评估比较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12期。
12张苏军:《张苏军在循证矫正方法及实践与我国罪犯矫正研讨班上的讲话》,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1期。
满足罪犯意愿,同时要有策略地拒绝罪犯意愿。①
连春亮指出循证矫正是新型的矫正模式,是一种复合式的技术矫正,也是一套操作的方法和步骤。②宫照军指出循证矫正是一门多学科交叉的应用学科,归类的话应该属于社会科学范畴。③朱扣春指出,循证矫正实施路径包括方案设计、样本选择、工具(平台)建立、分类矫正及保障支撑。④夏苏平指出,要加强循证矫正业务培训,提高整体工作水平,注重研究证据综合评估,确保循证矫正质量。⑤
3.形式。连春亮提出教育矫正的教育方式包括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围绕社区矫正的目的而展开。⑥杨清艳、叶茹娜强调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矫正教育,矫正教育的开展情况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的效果,通过矫正教育来提升社区矫正的质量。鉴于社区矫正教育方面存在的缺点和不足,积极探索多样化教育改造途径,紧抓社区矫正人员的集中教育,把各项活动作为实施管理教育的有效载体,逐渐形成了一套“坐下来,请进来,走出去,送上门”的矫正教育模式,取得较好的教育改造效果。同时社区矫正教育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区分层次性,区别对待。二是把握阶段性,明确重点。三是注重实践性,发挥特长。⑦李晓娥、姜祖祯指出,从个案的角度对社区矫正教育方法进行探析,社区矫正教育需要以“个性化”为前提;以集中形式进行法制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思想教育要有针对性,并联系家庭情况展开;心理矫治是本质教育;组织劳动教育要适度、合理。⑧
王平提出了如何提高教育矫正效果的设想,建立恢复性教育矫正机制,也就是把恢复性司法运用于社区矫正实践当中。。周勤通过介绍美国罪犯矫正教育的基本做法,提出矫正工作需要加强科学研究,出具权威报告,争取政府和社会支持,同时以队伍专业化和社会化,促进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矫正工作质量。。安文霞指出矫正范式转换是对现代矫治模式的挑战与应对。。张东平指出从罪犯矫正的哲学、社会学、教育学原理看,罪犯教育改造创新应寻求行刑专业化的路径。国外矫正职位的分类设置及近代中国监狱对矫正官素质的倚重,为我国行刑的专业化及人才培养改革提供了借鉴。@吴发水指出,社区教育应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提高认同感。⑩
(五)社区矫正的帮困扶助
2012年11月,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出台的《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实施特殊群体社会关爱计划,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纠正行为偏差、缓解生活困难”,明确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者为被矫正者提供服务的新模式。社区矫正人员被纳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范围,在制度层面为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快速发展提供了经费支持。
1.经验介绍。谢澎介绍了社区矫正的域外经验,以美国旧金山的迪兰西街矫正中心为例,矫正中心
①张建钊:《循证矫正中的罪犯“意愿”问题》,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8期。
②连春亮:《论循证矫正的谱系循证》,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9期。
③宫照军:《浅谈循证矫正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6期。
④朱扣春:《循证矫正实施路径之探析》,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6期。
⑤夏苏平:《江苏省浦口监狱开展循证矫正的思路及对策》,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4期。
⑥连春亮:《社区矫正学教程》,群众出版社2013年版,第223-224页。
⑦杨清艳、叶茄娜:《矫正教育提升社区矫正质量》,载《人民调解》2013年第7期。
⑧李晓峨、姜祖祯:《社区矫正教育方法探析—以社区矫正人员A某为个案》,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年3月。
⑨王平:《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64-379页。
⑩周勤:《美国罪犯矫正教育的墓本做法与启示》,载《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3年第6期。
11安文霞:《传统矫正与循证矫正之比较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3年第3期。
12张东平:《论罪犯教育矫正的专业化》,载《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13吴发水:《发挥社区教育功能助力社区娇正工作实施》,载《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加13年第2期。
采取完全自治的模式,其开设的公司,既是产业实体,又是培训学校。收人用来维系整个矫正中心的运转,培训学员的职业技能、文化水准和生活纪律。日本的社区矫正制度主要围绕“保护观察制度”和“紧急改造保护制度”两项核心内容加以构建。“保护观察制度”是对处遇对象进行指导、援助、辅导和监督。“紧急改造保护制度”又称“更生保护制度”,是针对刑满释放者在被解除刑事程序或人身限制后6个月内,根据本人申请,由保护观察所采取的紧急保护措施,为其提供食宿、医疗以及相关的事业指导等。①
黄国权等人总结了江苏“宜兴模式”的经验,宜兴方圆帮教中心实施了一系列人性化的帮扶措施,探索建立“指导、培训、服务、安置”等人性化帮扶体系,如提供贷款担保和法律服务、监(所)外试工等,大力拓展社会化帮扶安置渠道,切实关注好社区服刑人员民生问题。②卞元英则推介大丰市在矫治女性社区服刑人员工作的经验,如联合市妇联开展结对帮教活动,发挥妇联、总工会在维护女职工权益方面的优势,联合法律援助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建立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维权工作联动机制。③
刘颖、郭伟和介绍了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与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合作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与专业社会工作相结合模式的探索,该模式涵盖了社会救助、社会支持系统重建服务、就业指导与服务、家庭婚姻服务、基本权益维护等多项内容。并就现行社区矫正的体制和经验进行深人分析,寻找现行社区矫正体制和专业社会工作的结合点,提出了未来社区矫正的创新思路。④
2.帮扶措施。在就业方面,吴发水提出,为了让社区服刑人员参与有酬劳动,保证生活来源,消除后顾之忧,可以对其进行就业推荐。通过技能培训,提高矫正对象的就业能力,使其掌握一技之长,同时积极与社区内单位联系,落实就业,以业矫正是最好的方式。⑤针对社会对有犯罪记录者的就业排斥,不愿接收有前科的应聘人员这一困境,朱尧虎主张,我国也可以在政府无力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问题时,用社会力量来填补空当,让他们通过兴办实业,同时也作为培训学校,雇用社区矫正的对象。⑥金莲淑主张建立应急保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无缝衔接重点人、“三无”人员的安置,为他们及时提供基本生存所需要的帮扶。在社区矫正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保障上,通过政府就业援助、有效激励机制等方式鼓励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区属企业接纳两类人员就业,并就近提供就业信息、免费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岗位。建议结合社区、街道情况,在相关企事业单位中建立就业安置基地或成立专门安置两类人员的企业。⑦
在家庭帮扶方面,董林栋提出,社区矫正参与者可以拓展渠道帮助有需要的被矫正者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同时对其家庭展开帮扶令其能感受到社会的关怀和温暖。他强调,受害者家庭的帮扶容易受到忽视,被矫正者为受害者家庭提供可行的服务,从而取得被害者家庭谅解,是矫正质量的重要保证。⑧张荆提出,应当充分发挥“阳光中途之家”这类机构的社会救助功能,大胆尝试为社区矫正对象中“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提供半年或一年以内的临时食宿等救助,并在接收对象方面可以考虑超出“两高两部”《通知》的规定范围,接收刑满释放人员中的“三无人员”,在其本人提出救助申请的前提下,提供附带保护的短期居住。⑨
1谢街:《社区矫正的域外经验》,载《检察风云》2013年第4期。
②黄国权等:《江苏社区矫正“宜兴模式”探究》,载《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③卞元英:《浅谈做好女性社区服刑人员矫治工作》,载刘强、姜爱东主编《社区矫正评论》(第三卷),第112-114页。
④刘颖、郭伟和:《借助专业力量架起回归的桥梁—北京市大兴区社区矫正引入专业社会工作项目报告》,载《人民调解}》 2013年第2期。
⑤吴发水:《发挥社区教育功能助力社区矫正工作实施》,载《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3年第2期。
⑥朱尧虎:《社会力量参与我国社区矫正模式研究》,载《中国科技投资》 2013年第22期。
⑦金莲淑:《加强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载(KA匕京观察》2013年第4期。
⑧董林栋:《浅谈我国社区矫正之社会参与制度的完善}},载《经济视角》2013年第2期。
⑨张荆:《北京社区矫正模式特色与问题点分析》,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在对老年犯进行社区矫正时,张慧聪认为,社区矫正工作者有责任帮助老年社区服刑人员建立和维护健康稳定的家庭关系,调解和平息家庭矛盾,解决部分家庭歧视和虐待老年犯罪人的问题,帮助“三无”型老年犯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帮助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犯罪人解决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对于有病的老年社区服刑人员还应当帮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同时,还要做好对老年犯必要的情感关怀和心理咨询。①林仲书、常占芳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大多是在校学生,家庭教育和特殊教育缺失,导致重新犯罪率较高,提出在帮助复学、积极助学、关注学业、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建议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促进家长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同时建立阳光学校,对“三失”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特殊教育,促进他们回归社会。②
3.制度建设。李光勇从经济困难、重新就业、家庭关系、社会适应与心理健康五个方面介绍了上海市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情况。认为可以从转变“重刑主义”观念,营造帮扶救助氛围;创新社会保障制度,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改革服刑人员就业制度,推进重新就业帮扶;扩充社会志愿力量,建立全面支持制度四个方面促进帮扶工作。③
针对当前社区矫正社会参与的不足,高梅书认为我国市民社会尚未发育成熟,在社区层面主要表现为社区居民的自治精神和自理能力较弱,是其深刻根源。因此建议培养社区群众的自治精神和自理能力,提高其对社区矫正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水平;加强社区文化尤其是现代法文化建设,培养社区包容精神,更新刑罚观念;扶植建立民间罪犯帮教组织,发挥其在罪犯再社会化过程中专业化程度高、资源整合能力强、非标签化等独特优势。④李凤军认为我国的现状是国家一手包办了社区矫正的方方面面,缺乏民间参与的机会,现在民间参与的热情不高,同时也缺乏持续监督社区矫正人员的热情。他建议政府要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法制宣传,引导民间参与社区矫正就业促进组织等非政府性质的相关组织的组建和活动,逐渐扩大民间的参与程度,在减轻政府负担的同时也有利于社区矫正犯朝着更好方向发展。⑤
李田韵在分析社区帮教工作面临的困难时,建议成立社区矫正基地管理领导小组,明确社区矫正基地工作职责,制定基地管理规则,并在基地设立办公室,让企业对社区服刑人员做到同工同酬,,实现政治上不歧视、工作上多帮助、生活上多关心,使他们在基地学有所获,劳有所得。⑥
此外,张妹、草裙认为,社区矫正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一个刑罚执行过程,也是一个专业社会服务过程。因此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社会救济,提供政策方面的支持,深人社区为矫正人员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提供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及就业等方面的服务,对矫正人员重新做人回归社会将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⑦马时明、徐祖华认为,要大力推进集思想教一育、技能培训和安置帮教为一体的社区矫正人员教育管理基地建设;着力在为社区矫正人员再社会化提供政策扶持、法律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上下功夫,探索构建以指导推荐就业、帮助办理“三保”,落实责任田和开展困难救助等为主要方式和内容的社会适应性帮扶体系,努力为社区矫正人员顺利融人社会提供帮助、创造条件。⑧
①张慧聪:《论我国老年犯的社区矫正》,载《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②林仲书、常占芳:《关于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4期。
③李光勇:《社区矫正人员帮扶现状、困境与对策调查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4期。
④高梅书:《社区矫正社会参与不足之深层原因及时策探析—基于市民社会视角》,载《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3年第8期。
⑤李凤军:《论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载《兰州学刊》2013年第8期。
⑥李田韵:《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创新》,载《今日中国论坛》2013年第10期。
⑦张妹、草裙:《当前西北民族地区社区矫正事业分析》,载《社科纵横》2013年第1期。
⑧马时明、徐祖华:《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创新实践》,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7期。
而郭星华、李飞则提出,社区矫正必须考虑到既要顺应国际趋势,又要与中国的本土语境相适应,不能矫枉过正,一味强调其教育、帮扶的一面,忽视惩罚的本质。现今的社区矫正充斥着回归社会、教育、帮扶、保障等理念,而本来应有的惩罚色彩则要淡化很多,没有完全体现出社区矫正的本意。①
(六)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与队伍建设
1.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设置。目前,司法部已成立社区矫正管理局。杨明、李静认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下设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级社区矫正管理局,各县(区)设社区矫正管理所或社区矫正管理中心,隶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管理,垂直管理,直接承担对全县(区)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工作,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和教育考察和监督。不设市一级社区矫正管理局可以减少机关人员,提高效率,但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社区矫正管理局按行政区域、人口、经济和工作需要内设管理部门,按区域履行职责。②而王思睿、邢飞龙认为,应该在市一级司法局内加设社区矫正科,在司法局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社区矫正执行工作,在街道或乡镇等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沿阵地”则可由专人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直接负责对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督、考察、教育和服务。③张荆建议将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上移至区县司法局,在区县设立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的矫正官队伍,统一编制,统一培训,可根据基层社区矫正对象人数的增减,灵活派驻,主要工作是专业化地管理矫正对象,指导民间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上移有两大好处:一是可集中财力、物力和智力,形成高水平、专业化强的矫正官队伍,灵活调配,避免基层机构臃肿或无人管理,节省行政开支,真正实现社区矫正降低行刑成本的目的;二是执行主体上移,给民间参与社区矫正预留基层空间。④
另外,敖翔则认为,应该“集中力量办大事”—建设垂直管理运行的设施完善、人员充实、功能齐全的社区矫正管理服务(帮扶)中心。即建设由社区矫正科(未来可能是社区矫正管理局)—社区矫正管理服务(帮扶)中心—司法所组成的垂直管理执行体制。同时,社区矫正管理服务(帮扶)中心应当具备轻刑监狱、半封闭式学校、医疗(戒毒)康复中心的某些功能,具备接收、宣告、社会调查、制订矫正方案、心理测试与辅导(治疗)、集中教育、集中社区服务、集中居住(临时安置)、全天候电子监控、警务处理、毒品与酒精检测、技艺培训等多种功能。⑤
2.社区矫正的管理队伍建设。胡松认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的工作人员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具有正式编制的专职矫正员;二是起辅助作用的社会工作者;三是出于良知和责任感的志愿者。⑥
针对队伍建设目前存在的问题,高峰、禹得水指出存在专职人员编制不足、专职不专,工作任务量大;社工人才流失,缺乏激励机制,心理落差较大,影响工作积极性等问题。⑦宋维俏、彭馨乐认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存在缺乏法律制度规范、人员素质偏低、工作职责不明确的问题。⑧蒋守仁、宋飞虎
1郭星华、李飞:《制度移植与本土适应—社区娇正本土化面临的困境》,载《中州学刊》2013年第8期。
②杨明、李静:《我国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及队伍建设现状和构想》,载《传承》2013年第5期。③王思赛、邢飞龙:《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检视与反思—以中西比较为视角》,载《淡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④张荆:《北京社区矫正模式特色与问题点分析》,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⑤毅翔:《加强区县社区矫正机构建设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健—以重庆市南岸区为视角》,载刘强、姜爱东主编:《社区矫正评论(第三卷)》 2013年6月,第158页。
⑥胡松:《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载《今日中国论坛》2013年第15期。
⑦高峰、禹得水:《社区矫正专业队伍建设研究—以:v省L县社区矫正专业队伍为样本》,载《山东警察学学报》2013年第4期。
⑧宋维俏、彭落乐:《论我国社区矫正的队伍建设》,载《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
认为,司法局最后所有工作要由司法所来落实,这就出现了司法所工作量大、工作人员少、不够专业、很难能够有人沉下心来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等问题。①除此之外,李凤军指出现在国家一手包办了社区矫正的方方面面,缺乏民间、社会参与的机会,而且民间、社会参与的热情不高。②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养,梁仁伟认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1)对矫正官的培养,可以采取与属于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的法律高职院校签约进行定向培养或订单培养的方式,学生毕业后直接进人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2)社会工作者的培养,对于不隶属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高职院校,可以采取一般培养的方式,学生毕业后通过公务员招考的途径进人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3)对于所有的社区矫正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培训,包括人职培训、在职培训、业务培训等,以提高社区矫正官的素质。③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选拔,黄发华认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该具备以下素质:职业素质:法律理论扎实、司法实践经验丰富;思想素质:政治立场坚定、思想意识健康;性格素质:热情开朗活泼、耐心细致果断、坚忍不拔自控力强等。同时必须构建规范的职业准人机制,经过公开招聘、面试、审核、公示等环节,严格把关,保证社区矫正人员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职业素养。④
对于是否应该建立社区矫正警察制度,董纯朴从更好地维护社区安全,加强对犯罪人的监督和管理,减少不服管教的情况,降低社区居民不安全的角度出发,认为应该建立社区矫正警察制度。⑤而陈威仪从增加财政支出、增加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负担而影响矫正效果的角度出发,则认为没必要建立社区矫正警察制度。⑥
关于如何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热情,进而建设高水平的社工及志愿者服务队伍的问题,董林栋认为,需要从建立社区矫正专业机构引导参与、建立社会工作师的资格认证和考评体系、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以及培育现代社区等四个方面进行着手。⑦
(七)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
1.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从制定《社区矫正法》方面,王贵胜、孔平认为应当建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积极探索和创新适用于未成年犯的矫正项目和矫正方式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⑧董利、谭尘认为要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立法,并明确社区矫正部门权责、矫正细则、科学设置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配备社区矫正专业人员。⑨王思睿、邢飞龙认为有必要确定专门针对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制度,同时增加教育手段。要求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等公益劳动。建立服刑人员定期报告制度,并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王彦璋主张在制定《社区矫正法》时,要对未
①蒋守仁、宋飞虎:《浅谈社区娇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②李凤军:《论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载《兰州学刊)》 2013年第8期。
⑤梁仁伟:《社区矫正队伍需求与高职法律院校应对》,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第2期。
④黄发华:《论社区矫正的规范化》,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7期。
⑤童纯朴:《建立中国社区矫正警察制度的构想》,载《公安研究》2013年第2期。
⑥陈威仪:《浅析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否应该拥有警察身份》,载《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5期。
⑦黄林栋:《浅谈我国社区矫正之社会参与制度的完善》,载《经济视角(下)》2013年第2期。
⑧王责胜、孔平:《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之完善》,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5期。
⑨黄利、谭尘:《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构想》,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⑩王思赛、邢飞龙:《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检视与反思—以中西比较为视角》,载《淡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性质、方式、内容、程序、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确立司法行政机关独立的未成年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地位,建立以专业人员为主、以志愿人员为辅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①
石倩建议,从中央到地方在司法部门设置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直接负责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工作。在社区里设立相应的对口机构,专门负责协调解决未成年犯的各种矫治工作,增强社会的参与和监督。设置专职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者。同时,以政府购买等形式引进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招募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志愿者。确立志愿者资格评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奖励机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责任心。②张吴耿认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司法社工模式是上海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主要特色,司法机关充分发挥社区、社会团体等民间力量在未成年人矫正过程中的作用。③
许伟、郭玉芳建议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管理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从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应该是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教育感化并接受过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员。④罗浩则从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出发,提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应分类为三色预警管理,具体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心理类型、悔罪表现、教育帮扶进行评估,根据不同的类别划分三色预警机制,即一般矫正蓝色预警、适当严格矫正黄色预警、严格矫正红色预警。同时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档案的全部材料封存应由检察机关负责。应综合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条件,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听证程序。⑥甄贞、管元梓提出依托个案评估与心理辅导进行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设定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矫正项目、将学校纳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案等来完善。⑥王勤平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特殊性,主张我国应建立一套完整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培养和录用机制。⑦
2.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内容。苏金元认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的教育内容应当包括心理引导、需求评估、公益劳动、技能培训四方面。⑧王彦璋提出,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指导并加强限制自由,在将学校纳人社区矫正机构的基础上,应引人对被害人的赔礼道歉活动。。唐紫煌建议,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节的轻重,构建梯形结构的社区矫正项目体系:第一阶梯是教育性和非监管性的社区矫正项目。第二阶梯是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性的社区矫正项目。第三阶梯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矫正项目。并应将对未成年人的引导、教育贯穿到其中。。李玉运认为,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内容应包括:第一,将学校纳人社区矫正机构。第二,明确青少年罪犯社区矫正的公益服务性。第三,增加对青少年犯的心理指导。第四,强化青少年对犯罪的悔过反省。第五,扩大青少年犯缓刑的适用。@
3.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方法。沈超建议,可以对未成年犯采用个案社会工作方法。通过直接一对一的
①王彦璋:《试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中共乌会木齐市委党校报》2012年第4期。
②石倩:《浅析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载《陕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③张吴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研究—以浙江省瑞安市为例》,华东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④许伟、郊玉芳:《新形势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监甘的应村措施》,载《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21期。
⑤罗浩:《新刑诉法适用下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载《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⑥甄贞、管元梓:《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完善—以矫正方案科学化为视角》,载《河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⑦王勤平:《浅析如何落实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期。
⑧苏金元:《社区矫正法学思考—基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视角》,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0期。
⑨王彦璋:《试论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中共乌香木齐市委党校报》2012年第4期。
⑩唐紫嫂:《少年犯社区矫正初探》,载《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5期。
11李玉运:《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制度之探析》,载《法制日报》2013年8月14日第12版。
方式为案主提供服务,助人自助是个案工作的本质所在。应当通过个别化的矫正工作,消除未成年犯的心理障碍,纠正他们的偏差行为,增加其社会适应能力,更好地融人周围团体。①张育认为应加强家庭、学校、社区矫正机构的相互配合,促进对未成年人的管教。他同时还认为应采取具体的个别化的教育矫正方式,对其设计并执行个别化干预计划,包括深度个性化交流、集体活动、助人行为等。从矫正对象成长经历上掌握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务需求特征,从而明确对其进行矫正的方向。②董利、谭尘认为可建立矫正帮教衔接制度,确保判处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无缝衔接。包括通过公、检、法委托或核实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对社区矫正可行性进行动态评估;通过宣判时通知罪犯列管地派出所、司法所到庭当场办理相关交接手续。③唐紫煌认为应将心理治疗、家庭矫正帮助服务应用于社区矫正。④
4.关注未成年犯罪与矫正的特点。邓洁、陈曦认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类型以盗窃居多,拉帮结派的犯罪形式渐增,青少年违法犯罪出现低龄化趋势,并且以中途辍学的未成年人居多。⑥张育认为未成年人的行为深受其“同伴”群体的影响,又由于模仿心理鼓动,加之以难辨是非善恶而随从违法犯罪之人的行为等等原因,导致未成年人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进行一些犯罪活动。从未成年犯的心理特点来看,这些影响是他们难以抗拒的,从而可转化未成年人犯罪的内因。⑥王勤平认为未成年犯以盗窃、小额抢劫等侵犯财产型犯罪为主要犯罪类型,其中以数人作案构成的共同犯罪较为普遍。沉迷网络游戏、缺失父母及社会关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两大主要原因。⑦
甄贞、管元梓认为,应充分考虑具体的矫正项目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首先要建立个案评估与心理辅导、赔礼道歉、社区服务、学校参与等方案及项目。在接收未成年社区服刑人时,专业人员应对其进行个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其性格、家庭、人身危险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方案。在执行社区矫正中期,应对其进行测评,并根据报告适时调整方案,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矫治,在执行社区矫正末期,再次通过个案评估,检查矫正的效果,帮助其认识错误,顺利回归社会。.
陈曦建议:第一,在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应当积极倡导个别化原则,对他们尊重和接纳,关·心未成年人的内心感受,引导他们走出人生困境。第二,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运用专业的方法和技巧,通过加强心理矫治和辅导,细心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培养社工充分挖掘各种社会资源达到矫正效果的理念。。
(八)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
1.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意义。董鹏和田新华认为,在社区矫正实践中,矫正工作人员拥有相当大的自由操作空间,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势必会异化为罪犯逃避法律制裁的途径。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对于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全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张良与陈听卉
①沈超:《未成年犯社会矫正的必要性及社会工作方式的介入》,载《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3期。
②张育:《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初探》,载《法制与经济》2013年第2期。
③黄利、谭尘:《完善未成年人社区娇正工作的构想》,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 年第3期。
④·唐紫煌:《少年犯社区矫正初探》,载《法制与经济》2013年第5期。
⑤邓洁、陈曦:《心理学在青少年社区矫正中的应用分析》,载《社会福利》2013年第2期。
⑥张育:《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初探》,载《法制与经济》2013年第2期。
⑦王勤平:《浅析如何落实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期。
⑧甄贞、管元梓:《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完善—以矫正方案科学化为视角》,载《河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⑨陈曦:《我国未成年人社区娇正制度探究》,载《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3年第2期。
⑩黄鹤、田新华:《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面临的挑战与时策》,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3年7月第4期。
则认为,检察监督有三方面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司法公正和权威的维护,通过监督,保障社区矫正的公正性、适当性,确保矫正工作人员能够依法实施矫正工作。二是有利于社会正义和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权利的维护,在刑罚执行的过程当中,找到法律监督的线索,关注和化解社会冲突矛盾,促使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三是有利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开展。①
我国目前社区矫正的主要执行机关司法所存在着诸多问题也需要进行检察监督。黄毅认为,目前我国基层司法所人员不足影响着社矫工作的开展,其经费的不足使得基层难以吸引优秀人才;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意识和重要性认识不足。社矫基础工作薄弱,监管不力,检察机关对其的监督不力。②
2.社区矫正监督对象的争议。高连毅认为:“两院两部”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指出,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各环节的法律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时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保障刑罚的正确执行。由此可见,检察监督的对象是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有关社区矫正的各个执法环节的执法活动。③而本丽萍、李金杨认为,当前检察监督的对象存在不合理之处: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内容庞杂的系统工程,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除了公检法司四个部门外,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指导下有序参与到这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等也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管理帮扶社区矫正人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能对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施行监督,如果上述非执法主体在参与社区矫正中的活动不受检察监督的制约,很难保证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有效监督。他们提出,检察机关对其他参与矫正工作组织不能进行直接的监督,而是应该通过监督执行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间接监督。④
3.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部级课题组指出,目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遇到的困境主要有以下方面:(1)监督的法律依据不充分。检察机关有权对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加以监督,但对监督的对象、程序、方式、效力和期限等都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容易使得检察监督工作“流于形式”。(2)监督的组织机构不健全,以“书面监督”为主。在调研中发现有些省级或是市级检察机关并没有设置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组织机构,或是让别的机构代为执行。(3)监督手段较为落后。(4)监督的工作机制有待完善,检察机关与各方如法院、公安机关或未成年人犯罪检察部门的合作、沟通协调都需要进一步的发展。⑤
崔满长、韩家凤在分析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后,认为检察监督仍然面临着多种困境:(1)检察院的监督地位仍有不明确之处;(2)《细则》赋予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权多为事后检察,事中检察权不足;(3)检察院的监督权缺少体系化的法律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支撑;(4)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的权威性不足;(5)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的保障不足;(6)检察院的内部机构设置有待强化。⑥
关于社矫工作中各环节出现的问题,刘宛秋指出:一是交付环节,交付执行一般是法院、监狱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到相关部门报到,并将法律文书抄送有关部门,由社区矫正对象带上相关法律文书到司法行政机关或公安部门报到。暂予监外执行比较特殊,由监狱工作人员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到司法行政机关。有时候会存在矫正对象与法律文书不能同时到达的情况。二是在社区矫正执行方面存在较多
① 良、陈听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意义和困境探索》,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4期。
② 黄毅:《强化社区矫正监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载《安徽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③ 高连毅:《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完善与落实》,载《才智》2013年第17期。
④本丽萍、李金杨:《当前社区娇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载《法制博览》2013年第5期。
⑤李春雷、张云霄、孙凯:《关于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完善的研究》,载《中国检察官》2013年 第4期。
⑥崔满长、韩家凤:《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若干问题分析—基于<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出台与实行》,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5期。
漏洞,检察机关对脱离管理的现象了解滞后。三是变更执行未能及时到位。①
4.社区矫正监督模式的建设。目前,社区矫正检察机构主要设置在基层院内部,有三种模式:一是由已有监所科履行职责,二是没有设监所科的,由公诉部门指定一名社区矫正检察专管员承担;三是成立不占编制的内设机构“社区矫正检察办公室”,由其单独承担职责。而目前我国社区矫正检察大多采用巡回检察为主,派驻检察为辅的工作模式,而具体开展巡回检察的工作人员一般只有一两个人。②董野认为这种单靠基层院内设机构、某一两个人的力量开展工作的简单模式已不能适应实践的要求。为此,提出了下沉式检察工作模式。即社区矫正检察作为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应把日常定期检查和联系工作下沉至检察室,打造和街道司法所、公安机关派出所联动监督工作机制,实现社区矫正检察职能的全方位延伸。(1)联合街道宣传部门,大力宣传社区矫正检察工作,(2)联合街道司法所,全面监督社区矫正工作;(3)联合基层派出所,着力发现职务犯罪线索。(4)联合法律志愿服务者,定期谈心、回访监管对象。
孟传香也提出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制度构建。其要点包括:(1)明确法律定位,(2)合理界定工作职能;(3)厘清派驻基层检察室与内设监所部门间的关系;(4)健全保障机制。(5)完善监督方式。(6)立法应完善派驻基层检察室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③
而陈平则认为,当前的社区矫正监督与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机遇与挑战,应该:(1)重新厘清和准确把握社区矫正检察的概念、特点和功能定位;(2)加大基层院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的载体建设;(3)把握全面检察与重点检察的有机统一;(4)注重发挥检察职能优势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利。④
钟定行认为检察监督内容包括:一是交付执行是否脱节;二是矫正监管是否到位,矫正对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是社区矫正中禁止令执行;四是变更执行是否不当;五是解除矫正是否符合法定程序。③
(九)国外(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
陈俊生、郭华主编的《国(境)外社区矫正立法》,对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日本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设进行了系统比较研究,结合我国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进行了专题整理,并附相关法律(中外文)。一⑥吴亚东研究归纳了国外社区矫正的特点。一是社区矫正种类的宽泛化。如英国的种类包括:缓刑令、假释、社区服务令、宵禁令、毒品的治疗与检验令、出席中心令、监督令、行为规划令。二是社区矫正在立法上的规范化。如加拿大《刑法典》对刑事犯罪、刑罚和相关刑事程序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其中就包括社区矫正的规定。在1992年又颁布了《矫正和有条件释放法》成为现今成年犯的主要社区矫正法规。三是社区矫正有较强的程序性。如澳大利亚进人社区矫正程序来自三个渠道:一是被地方法院直接判非监禁刑的;二是法院判决执行完监禁刑后再执行非监禁的,三是假释委员会决定假释的。⑦
张霞介绍了韩国针对未成年犯的保护观察制度,如少年受训令和社会服务令(少年法第32条3项),使未成年人尽量不进人审判程序或者尽量不使用刑罚。⑧
①刘宛秋:《社区矫正监督研究—从检察机关的角度》,载《法制与社会)》 2013年第7期。
②董野:《关于建立社区矫正下沉检察的思考》,载《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8期。
③孟传香:《关于派驻基层检察室开展社区娇正法律监督制度构建》,载《行政与法》2013年第6期。
④陈平:《新形势下墓层检察院做好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载《法制与经济》2013年第5期。
⑤钟定行:《检察机关要从五个方面做好社区娇正法律监督》,载《理论导报》2012年第10期。
⑥陈俊生、郭华主编:《国(境)外社区矫正立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⑦吴亚东:《域外视域下的社区矫正制度—对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启示》,载《法制博览》2013年第8期。
⑧张霞:《韩国社区服务令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启示》,载《政法论丛}) 2012年第6期。
李志、应方淦介绍了美国运用科技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做法,主要依托国家执法和矫正技术中心(简称NLECTC)的机构。该机构致力于协调社区矫正工会的技术革新,解决工作中一些重大的技术性发展和运用问题,研发了一系列科技产品,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①
王思睿、邢飞龙介绍了英国对青少年犯采取的矫正手段多数比较温和(以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方法为主,辅之以思想教育、政府监督等手段),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而一些强制性较强的矫正方法则明令禁止适用于未满16岁的青少年。②
王平、安文霞通过介绍西方国家的循证矫正发展的历史,提出了我国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的联动效应。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另一种方式,丰富了矫正内容,但目前与监狱矫正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循证矫正将矫正作为一个系统看待,特别是罪犯的善后服务矫正政策,将罪犯真正“回归社会”作为矫正的目的。以“回归社会”为指导,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被诸多项目链接在一起,能够充分发挥系统的整体性作用。③
姜金兵、桑先军介绍了美国循证矫正工作强调的8项相互依赖的原则:精准的风险与需求评估、强化内在改正动机、目标干预、运用认知行为治疗方法提供技能培训、增加正面强化、在自然社区中施予不断的支持、评估相关过程与业务、反馈评估情况。建议我国开展循证矫正需要将现有评估机制、认知行为治疗、社会支持机制等内容加以整合调整。应完成以下“五项基本任务”:一是矫正知识与资源共享与发展的统一;二是矫正与犯罪防控信息的交互与共享;三是矫正方案的最优化;四是矫正实施的辩证性;五是矫正实践与研究的有机统一。④
葛向伟介绍了亚太地区国家尤其是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高效、科学的刑事司法统计制度对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有力支持,矫正领域的各项投人支出、项目管理和改革措施均以矫正数据为客观依据。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统计的范围尽管涵盖到侦查、起诉、审判、矫正的各个过程,但统计的类型和内容还比较简单,统计方法上汇总数据较多,使用价值较受限制,而且基于保密原因,我们也只能通过《中国法律年鉴》找到为数不多的数据。有必要在我国设立比较科学规范的刑事司法统计指标体系,为准确评估犯罪状况和发展趋势、科学制定犯罪对策和矫正对策提供依据。⑤
刘强介绍了台湾缓刑假释的管理制度,包括保持执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建立专业的以垂直为主的管理体系、工作人员有较高的准入资格和待遇、社区执法与高校的紧密结合、司法保护中刚性与柔性并济。⑥
本中心邀请台湾法务部保护司丁荣轰博士对台湾一年的观护研究作一概括,观护对象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等人员。台湾于1982年,在各地方法院检察署配置观护人,专司由检察官指挥执行的成年保护管束业务,而观护人的主要工作即在帮助受保护管束人改悔向上,重新适应社会生活,以预防再犯。地方法院检察署观护人于检察官指挥下执行保护管束案件,执行项目包含:拟定处遇计划、分类辅导、约谈、访视、书面报告及志工协助执行、相关单位协助执行。同时介绍了对性侵害和毒品防治的特殊社区监控处遇。对性侵害的监控处遇包括:建立性侵害防治网络、防治性侵害加害人再犯的处遇措施,科技设备监控。对毒品防治的特殊处遇包括:整体反毒策略、社区毒品防治处遇三大策略、在执行中的相关措施、建立地方毒品危害防治中心,提供毒瘾者相关戒瘾处遇措施。由于沟通的限制,未能对
1李志、应方淦:《社区服刑人员的科技监督—来自美国的探索》,载《价值工程》2013年第12期。
2王思赛、邢飞龙:《我国社区娇正制度的检视与反思—以中西比较为视角》,载《淡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3王平、安文霞:《西方国家循证矫正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④姜金兵、桑先军:《循证矫正在社区娇正工作中运用的思考》,载《中国司法)》 2013年第3期。
⑤茜向伟:《亚太地区罪犯娇正现状、改革及其思考》,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年第3期。
⑥刘强:《台湾缓刑假释管理制度时内地社区矫正的启示》,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9期。
三、社区矫正研究的特点和期待
(一)本年度的研究特点
1.研究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从2013年的研究成果来看,不仅涉及到社区矫正工作各个环节中的实体内容,而且涉及到程序问题和组织管理体制问题;不仅涉及到社区矫正立法的研究,而且涉及到对刑法和刑诉法进一步修改的问题;不仅有刑罚执行方面的问题,而且有社会工作方面的问题;不仅有针对国内问题的研究,而且有进一步进行对国外(地区)的比较研究。同时,社区矫正本身就有学科交叉的特点,许多学者从不同学科的视角探究社区矫正问题,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研究的深度和系统性欠佳。虽然有一些较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但也有不少的研究缺乏深入的调查并获得一手的资料和数据,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不能紧紧围绕当前社区矫正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我国社区矫正已试行10年,如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威的、专业化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高素质工作队伍仍然是不可回避的值得探究的问题。另外,社区矫正属于社区刑罚执行的范畴,要真正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还有赖于刑事立法的完善,刑事司法的配合,这样系统的研究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3.研究缺乏适当的组织协调。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研究仍然处于分散的、各自为战的、重复的状态。由于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的范畴,一些可以看准的改革创新受限于没有国家法律的修改和相关法律性文件的颁发,在一定程度上会挫伤了研究者的积极性和实际部门的改革热情。目前河北省、湖北省已经成立了社区矫正的研究会,对组织社区矫正的研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他也有一些省市正在筹备社区矫正研究会,但全国尚未有这样的组织和研究会,不利于协调全国的社区矫正的研究。目前,监狱协会、犯罪学学会、刑法学学会都有全国性的组织,而且在全国性的学会和协会中下设细化的专业研究会。另外,社区矫正研究会不应该仅仅是社区矫正行业的协会,因为目前社区矫正的研究并非仅仅限于在执行领域的研究,它涉及到《刑法》、《刑诉法》对社区刑罚方法和措施在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重新架构,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涉及到公安、检察、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中的监狱和社区矫正等多部门的参与与配合。因此,在社区矫正试行期间,需要在国家层面加强对社区矫正研究的组织和协调。
(二)对社区矫正研究的期待
1.进一步加强基础理论方面的研究。基础理论研究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全具有重要意义,包括如何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构建高效的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体制和建设权威的、专业化的、稳定的、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
2.进一步加强应用环节方面的研究。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距离发达国家的运作质量还有较大的差距。如判决前、假释前的报告、风险需求评估、个案工作的方法和技巧、社区矫正中惩罚机制的设立与执行、社区监控的方法、手段和技巧,社区服务的有效执行、如何有针对性地设立教育矫正项目、社区矫正重犯数据的统计方法是否科学等。
3.加强社区矫正的循证研究和实践。我们需要根据张苏军副部长的要求,用科学的方法指导我们的研究和实践,例如加强在社区矫正领域通过循证的方法开展对社区矫正工作效果的评估,加强对社区矫正中重新犯罪人员的原因分析,减少工作的盲目性,提高工作的针对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4.积极推动社区矫正立法。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而言,国家尽快出台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的社区矫正相关法律对于我们工作的开展具有紧迫性。对于社区矫正立法的研究,不仅需要考虑到我们司法行政机关的发展和工作的便利,而且需要从国家法治建设的大局出发,有利于司法、执法的公平与公正,有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也需要充分考虑对犯罪被害人及犯罪人合法权利的应有保障。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刘强武 玉红
上海政法学院学生:陈宝海 孙明众 杨九强 曹 晖 谷 丛
郭 琪 刘 润 周 洁 梁翔升 都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