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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居正监狱学思想初探
发布日期:2016-9-28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2335   收藏(0)

    研究民国政府的法律制度和现代法律文化史,居正是一个不能忽视的人物,离开对这个重要人物的法律思想及活动的研究,则难以了解民国政府法典、法规的来龙去脉,也难以洞悉民国司法制度的全貌。监狱管理属于司法行政,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行政部在大部分时段内归属司法院管辖,居正又兼任过司法行政部部长(1934年10月至1935年1月),因此居正的监狱学思想对于民国监狱制度有着深刻的影响。近年来国内学者关于居正法治思想的研究有不少成果,但很少有学者专门研究其监狱学思想。本文试就居正的监狱学思想做一个初步的探讨,以期待有更多的学者来研究这一课题.

   一、居正监狱学思想的主要内容

   居正在担任司法院院长期间,高度重视监狱制度的近代化,把狱政的良弊提到很高的地位,认为“我国历代以来,均以讼狱平允与否,作为隆替兴亡的标准”,。提出了许多很有见地的监狱学思想并付诸实践。

   (一)关于新式监狱建设的思想。清末以来,监狱改良一直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系统、完整的角度看,综合起来,清末监狱改良的主要措施包括改革刑罚、规划监狱行政体制、制定《大清监狱律草案》、设置新监、培训和储备监狱管理人员。”②从北洋政府时期开始,建设新式监狱就成为中国司法改良的一项重要内容。外国列强侵人中国之后,一直认为中国的司法制度落后,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获得在中国的“领事裁判权”,并在中国国土上建设监狱。居正担任司法院院长期间,一直致力于废除“治外法权”,把完善法制、建设新式法院和新式监狱、培养司法人员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居正认为,“司法的文明化是废除治外法权的前提之一,而这必然要求普设新式法院、新式监狱,并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司法人员,需要大量的经费投人”。③在新式监所建设过程中,居正提出“筹设各省新监,亦为司法建设之重要工作。现正详拟计划,计分六点如次:(一)实验监狱,为推行新制之准备,拟于上海、广州、汉口、洛阳、西安、成都各设一所;(二)少年监狱,为使少年犯与成年犯隔离,以免濡染,而便教养,各省拟先设一所。(三)普通监狱,为收容二十五岁以上人犯,依各省犯罪人数之多寡,每省划为数区,每区设立一所。除已成立者外,全国尚需筹设九十五所及分监二十三所。并将各县旧监废止,改设看守所;(四)外役监,为人犯移垦之用,拟在边远省份各设一所,(五)累犯监,为对于累犯者实施特别处置,每省筹设一所,将来全省新监完成,即于其中指定一所为之;(六)肺病监,各监狱人犯死于肺病者居多,各新监虽有病监,然设备不全,且隔离亦难严密,故拟每省各设一所。以上各种监狱,建筑设备,需费甚巨。当此抗战时期,财力恐有未逮,拟侠战事结束后,分为十年,次第建设”。。按照居正的设想,还要筹建执行保安处分的感化院、保安所(内分为监护、禁戒、劳动、强制

①居正:《法治与建国》,载陈三井、居蜜合编《居正先生全集》(上册),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8年版,第318页。

②王志亮著:《清末民初:中国监狱现代转型肇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3月第1版,第227页。

③范忠信、尤陈俊、龚先I:《居正法律思想与民国法制及中国司法近代化》,载《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居正法政文选》,第48页。


治疗四部)等机构。在监狱建设的要求上,“因各省拟送修建监所计划难得合宜,由部颁发《修建监所注意事项》十一款,关于房屋之扩充、人犯之隔离、戒护之便利、卫生之设备、空气之流通,均有扼要之指示,通伤遵行”。①

   (二)关于建设少年监狱的思想。伴随着清末监狱改良,对少年犯的感化教育日益受到关注。《大清监狱律草案》中就有关于少年监建设的规定,民国二年北洋政府和民国十七年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颁布

的《监狱规则》都规定“未满十八岁者监禁于幼年监”。居正担任司法院院长以后,对少年监狱的建设也高度关注,1936年7月7日,居正在中央无线电广播处演讲时认为.“少年是未来社会组织之细胞。以刑罚栽贼少年,即是断伤社会元气。况少年恶根不深,偶触法禁,不难改善。故近来各国立法趋势,对于少年犯罪,均主施以教育,二不施以刑罚。此即古训所谓‘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之意。所以对于他们无论审理与行刑,均应采取特别之形式与方法”。⑦因此,居正特别重视“少年监所”的建设,他认为设立“少年监所”,可以“使少年犯与成年犯隔离,以免濡染,而便教养”。“先令各省至少筹设少年监一所,一切生活均要脱离监狱之意味,而使有丰富的学校意味。”③对于少年犯,居正更强调用精神感召的形式改造他们,认为对于少年犯罪,应“施以教育,而不施以刑罚”.对于少年犯应“注意恳切的劝导,以期达‘有耻且格’之目的”。

   (三)关于罪犯劳动的思想。罪犯劳动也称为劳役或者监狱作业,世界各国均把监狱作业作为执行自由刑的重要内容。凡是被判处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一律要从事一定的劳动,使其养成劳动的习惯,学会劳动技能。居正认为,“近代刑罚制度,趋重感化主义,监狱之目的,在养成罪犯劳动之习惯,授以谋生之技术,使其自食其力,不致复陷于恶,故作业之事,至为重要。各省新式监狱,均设置工厂,规定作业科目,近来迭加整顿,渐著成绩。民国二十四年,征集各监作业成品,开展览会于首都,经实业部审查评定,得甲等奖者二十三监”。④“由于犯人无工作.致养成其恶劣的』b理”,因此“应注意犯人之作业”。“新建监狱,须多留隙地,以作农场之用。”③居正认为,“推行囚徒服役办法”,不仅可以“诱导罪犯行为向善,思想悔改”,而且还可以“培养罪犯生产技能”,提高他们出狱后的谋生能力,从而使劳动的效果得到充分的巩固。

   (四)关于罪犯思想教诲的思想。居正汲取近代新刑法思想,立足于“感化主义”、“社会防卫主义”、“主观主义”的观念,认为人的犯罪是整个社会的过失,整个社会的病态,而不是个人的罪恶,对他们应该采取感化的方式,促使其悔悟自新。居正很重视监犯的“精神训练”,他要求将“国民精神总动员各项纲目转发各监狱,作为教诲材料,人犯出狱时,应先举行国民宣誓,以期此种精神,普及于人犯,增长其爱国之心”。⑥对于政治犯,“重在矫正其思想,故特设反省院。凡犯危害民国罪而有法定情形之一者,送人反省院,施以感化。关于训育课程及教材,由中央党部定之。训育主任及训育员,亦有中央党部指派。

   (五)关于罪犯减刑的思想。《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国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大赦、特赦、减刑以及复权等权力由国民政府行使。国防最高委员会137次常务会议决议,通过了《减刑办法》。为了阐述减刑的目的和意义,居正专门撰写了《关于减刑办法之研讨》一文。居正关于减刑的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关于减刑的目的。居正认为,“政府之实施减刑,并非减轻罪犯之刑事责任,尚有重大意义存乎其间……国家之减刑的目的,首在感化罪犯,悔悟自新。”⑧二是关于减刑的原因。居

①居正:《抗战四年之司法》,载《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居正法政文选》,第389, 390页。②③居正:《司法改造之三时期与最近司法之兴革》,载《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居正法政文选》,第256页。

④⑦居正:《十年来的中国司法界》,载《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居正法政文选》,第359页。⑤居正:《六月十二日对高地四院司法人员的训话》,载《居正先生全集》(上),第398页。⑥居正:《三年来司法棍述》,载《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居正法政文选》,第379, 380页。⑧居正:《十年来的中国司法界》,载《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居正法政文选》,第159页。


 正受新派刑法思想的影响很深,强调人的意志是不自由的,“人民犯罪,出于天性者,究属极少,均由社会环境所酿成,已为社会刑法学派所公认。军兴以还,接近战区之民众,荡析离居,其在后方者,亦感受经济压迫,均使其经常生活,发生剧烈变化,而诱至犯罪之因素,复较平时为多。此项特殊环境,几为犯罪增加之普遍原因,审判机关,援律论科,既难施以法外之仁,只可由政府普遍减刑,以济情法之平。”①三是关于减刑制度的配套措施。居正认为,罪犯减刑如果缺少必要的善后措施,目的并不易达到,况且罪犯中也有一些“以犯罪为常业,或因游荡或懒惰成习而犯罪者”,对他们一放了之并不利于地方治安。基于这些比较严填的考虑,他提出了很多与减刑相关的监管措施,如帮助减刑犯谋求工作、对各种特殊减刑犯实行特别管理等。

   (六)关于疏通监犯的思想。居正担任司法院长期间,正值抗日战争期间,监狱里关押大量罪犯,不仅浪费国家财力,而且监所转移十分困难。居正认为:“抗战期内,以集中力量为第一要义,生产事业,国防建设,以及杀敌致果,处处需用人力。故此人力之需求,全由良民担负,而待罪之人,转得置身度外,非特事理不当,抑亦减少来源。最近司法及军事押犯人数,虽不得其详,但截至32年12月底止,就各省已报之人犯统计,普通犯,已决者6217人,未决者9717人。特别犯,已决者6042人,未决者11095人;军事犯,已决者2446人,未决者3961人;其他已、未决不能分别者1069人。共计人(未据具报之省份,尚不在内)。则其数字之庞大可惊,已可概见。”②为了解决监狱关押罪犯过多的现状,居正提出疏通监所的主张,主要包括减刑、保释、调服军役以及移垦等措施。“至于疏通监所,减少羁押,稗国家财力稍纤,即或遭遇空袭,管理便利,亦可避免无谓之牺牲。”

   除了上述主要思想外,居正还就废除死刑、对罪犯实施感化、实施假释和赦免以及关注囚犯生活等做过论述。

   二、居正监狱学思想的实践

   (一)新式监所建设步履维艰。建设新式监所,需要大量的经费作保障。民国南京政府成立以后,司法经费由地方负担,各地财力状况不同,因此新式监所的建设工作进展缓慢。“自1912年,中国即锐意设置新式监狱。凡重要都会遇监犯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即应设新式监狱1所。至十五年,有新式监狱74所(连分监在内),可容犯人34800余人。国民政府成立后,增设新监18所,分监10所,少年监3所(山东、湖北、察哈尔各一所),共31所。惟因东四省沦陷,减少20余所,故现在仅存新监77所(连少年监在内)。十六年以后,对于危害民国犯罪,特设反省院收容之,代替监狱之一部,以收感化之效,现在全国反省院共有9所。对于未决犯有看守所92所。”④新式监所建设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国家财政困难,所以许多计划不能按期举办”,“依照现行法令,地方司法经费,系由省库负担。现时各省财力大都匾乏,而对于司法经费,且或存珍域之见。故扩充司法计划难于实现”。。为了改变这一状况,1935年,在居正的主导之下,全国司法会议决定“司法经费改由中央负担,并以印花税及其他确定税收人作为专款”,这一决议由司法院提交国民党“五届一中全会”后被采纳。从此,新式监狱建设速度开始加快。1934年前设立新监16所,1935年设立5所,1936年设立5所,1937年上半年设立所,其中23所属于设计中,共有109所。新式监狱中的佼佼者应属上海提篮桥监狱,现代钢筋水泥结构,坚固宽敞,空气光线均充足。新式看守所也较之增加,1934年之前设立75所,1935年设立41所,1936年设立8所,1937年上半年设立12所,筹设中的有3所,截至到1937年上半年共有新建看守所。从1941年以后,司法经费开始由中央统一拨付,司法改革受地方掣肘的现象终于结束。尽管如此,由于当时正处于抗战时期,中央财力也十有限,司法经费并不能完全保障到位,新式监所虽然有所增

①②③居正:《关于减刑办法之研讨》,载《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居正法政文选》,第157页。④居正:《二十五年来司法之回顾与展望》,载《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居正法政文选》,第337页。

⑤同④,第342页。

⑥司法行政部编:《全国司法区域表》,1937年版。


加,但并没有达到预期的计划和设想。“国民党政府建立后新式监狱有所增加,但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时,全国新监还不到一百所,后经恢复、扩充,截至1947年6月底止,国民党统治区新式监狱增至120余所,各县监狱仍基本沿用清朝旧监。”①

   (二)少年监建设纸上谈兵。民国时期,政府虽然重视少年监建设,数个司法行政工作大纲、计划书、报告书中均有涉及。比如,1930年司法行政当局曾经拟定训政时期司法行政工作大纲,原拟于普通监狱外,酌设少年监,专收25岁以下的初犯,以便实施教养,每省设置1所或者2所,其收容人数定为50。至1000人。预定第一年:(一)本年内全国共筹设少年监28所。(二)督促各省司法长官,依照筹设法院监所工作等表所列次序地点办法,将上开各少年监,实行设立。1935年1月,居正在《一年来司法之回顾与前瞻》一文中对新式法院和监所建设情况进行了回顾,对照国民党训政时期司法计划,未完成的任务很多。按照训政时期司法工作六年规划,应该建设少年监47所,普通监174所,累犯监22所,肺病及精神病监21所。截至民国23年底,只建设了1所少年监,②其他新监建设也未能完成预期计划。国民政府在大陆统治的22年时间内,仅建立两所少年监,即山东少年监和武昌少年监。少年监对少年犯的教育分为“学课”和“实课”两种,每种每日各四小时。“学课”主要进行识字训练和公民训练(包括三民主义、公民道德和军事训练),“实课”主要是从事劳役,主要科目有染织、缝纫、印刷、木工、藤竹、糊盒、洗理、炊事等。尽管标榜对少年犯的感化教育,实际上通过“学课”和“实课”教育,对少年犯实施反动的宣传教育和繁重的体力劳动,残害少年犯的身心。

   (三)教诲教育名不副实。民国监狱模仿资本主义国家的监狱制度,在《监狱规则》中设有教诲和教育专章,明确规定在监者一律施以教诲和教育。教诲的重点是道德的训导和人格的陶冶,教诲的内容主要是蒋介石的反革命谬论、封建的伦理道德以及各种宗教经典。居正本人十分信仰佛教,因而重视在罪犯中开展宗教教诲。“宗教乃藉神之力,志在劝善,最易动人,尤易动社会中下等无知识之平民。犯罪人中,以此种下等人为多数,故宗教之力,功效无穷。”③不少监狱把佛教经典和基督教圣经作为基本教材,一些模范监狱除了让犯人成天诵经念佛之外,还聘请高僧和牧师到监狱为犯人谈佛法、讲圣经。“在民国时期的监狱中,宗教教诲是一股很强势的力量。由于监狱当局确信和推崇宗教感化的作用,因而对宗教教诲给予有条件许可的态度,并通过行刑法令赋予囚犯一定限度的宗教信仰自由。" 0 1935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监狱司已比较注重宗教感化的效果,要求各新旧监狱将“有无佛教团体到监演讲,其感化成绩若何”查明详复。1935年,又训令各法院监所知照:在情境许可之下,须使各犯人得有机会按期施行其所需要之宗教生活。犯人如欲延请其所信仰宗教牧师人监接见,监狱官不得拒绝其请求。如监内有充足人数信仰同一宗教者,监狱须延请一合格之教士按期人监服务。罪犯教育的重点是智育的培养和训练。对罪犯的教育由专职的教师负责,教育课程,小学程度者必修公民、国语、算术、珠算及习字、作文等,其他有同等学历者,依其程度设相当补习科,教育时间为每星期24小时。罪犯教育除少数模范监狱外,绝大多数监狱都未执行,实际上,民国监狱连罪犯基本的生存权利都难以保障,如何谈得上对罪犯的教育?“犯人所带书籍在人监时全部被扣留,甚至一张纸片,一个铅笔头也不准带进牢房。监狱供罪犯阅读的书籍往往只是圣经或各种反共小册子,绝对禁止犯人阅读报纸,不许犯人了解国内外形势。因此,国民党政府所鼓吹的对犯人实施‘智育的培养和训练’,纯属舆论欺骗。”③

①辞梅抑主编:《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12月第1版,第264页。

②完成建设的少年监是山东少年监,该监容全为240人,组织形式类似普通监狱,但是教务所职权较为广泛,另有教师4人,教海师1人,管理采取阶级制。参见何勤华、姚建龙编:《赵深法学论著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第1版,第305页。

③苟佳瑞编著:《监狱法论》,上海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40页。

④张东平、胡建国:《论民国时期监狱的宗教教海》,载《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第88页。

⑤同①,第282页。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党化成为主流论调,并付诸实践。对罪犯而言,国民政府对罪犯也实施了党化活动,“据历史资料记载,1927年7月,为了感化犯罪人,让他们不再犯罪,痛改前非,广属警备司令部军法处长拟定计划,要在押监狱百数十名人犯中广泛宣传国民党的党义、党纲、政策和制度。8月25日,广东省党部做出重要部署,要求省内的各个县市都要派人到所辖的监狱里,对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党义教育,以党义来感化犯罪人,让他们彻底醒悟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能够在走出监狱以后不再踏上犯罪的道路,。,

   (四)罪犯劳动困难重重。民国监狱罪犯的劳动与北洋政府时期相比有了较大的发展,不仅新式监狱开办了罪犯作业,而且试办外役监,并对部分罪犯实行“移垦”。②居正在《25年来司法之回顾与展望》一文中对犯人劳役进行了回顾,“近年国民政府益注重刑罚生产化,民国21年复修正《监狱作业规则》,令各省新监极力推广工场。依民国24年统计,作业收人最多者,有河北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监狱,江苏第二监狱,山东第一、第四监狱,浙江第一监狱等,平均每月收人在一千元左右。又以监内作业依目前环境未能尽生产力之发展,于是又设‘监犯外役’及‘移垦’两方法,民国23年公布《监犯外役规则》,及《徒刑人犯移垦暂行条例》(民国25年修正)。外役以浚河、筑路、建筑等业为主,成绩最良者有浙江第二监狱筑成马路三处,山东第一监狱筑成分监二处,第四监狱筑成分监三处。移垦计划在宁夏省云亭渠及河中堡两处,拨荒地五万亩试办”。③但总体上看,罪犯作业困难重重,司法部1943年4月3日给蒋介石的一份报告中陈述了监狱作业的困难:“查各省新监狱因工场狭窄基金有限,未能按照本部原定分区集中计划,筹办大规模之作业,至各县旧监所不仅缺乏基金,所有屋宇多属清季旧制,附设县署之侧,地方狭隘,加以寄押寄禁人犯特多,监房且不足用,逞论工场,若另择相当地址新建工场,筹备基金则动需巨款,是以旧监所人犯尚未一律工作”。④截至1947年5月底止,共有罪犯作业1009处,作业人数为144867人。作业科目因当时生产条件的限制,监狱作业的犯人一般从事简易手工业,如印刷、纺织、缝纫、木工、藤工、竹工及园艺、畜牧、制钱、糊盒、磨面等工作,很少从事机械化生产。

   (五)减刑政策区别对待。居正在《关于减刑办法之研讨》中认为,“大赦系对一般罪犯行之,而减刑则有对特定罪犯行之者,亦有对一般罪犯行之者。其对特定罪犯之减刑,须裁判确定后,具有特殊原因时,由司法院长,依据《国民政府组织法))第37条第2项之程序办理。至对于一般罪犯减刑,其适用范围,不以已决犯为限,即未决人犯,苟其犯罪行为在一定时日以前者,亦同邀宽典。……国民政府颁布之《减刑办法》,先经国防最高委员会之决议通过,傅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以资裁判上之依据,其用意即在于此”。。因此,减刑有特定罪犯与一般罪犯之区分,减刑的程序也有所不同。在实践过程中,一般罪犯减刑较多,而对于特定罪犯(如政治犯)则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要履行特别程序。1932年6月24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大赦条例》,规定:“凡犯罪在民国21年上月五日以前,其最重本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者,均赦免之。犯其他之罪其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减刑1/3, 7年未满者,减刑1/2",“犯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或旧暂行反革命治罪法之罪,

①王.Jill霖:(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的司法实践研究》,郑州大学2011年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第23页。

②1939年司法行政部选择四川平武县荒地为移垦区,1941年10月1日,正式成立四川平式外役监,鹅钾人犯150余名,从事农业劳动的100名左右。生产项目有玉米、稻谷、瓜莱、畜牧饲养、木材采伐等,经过多年惨淡经营,开垦熟耕地1400余亩。1947年,民国政府又在安徽宣城及责州平坝两地开始等备外役监,但未见实际效果。

③居正:《二十五年来司法之回顾与展望》,载《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居正法政文选》,第337, 338页。

④捧梅钾主编:《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12月第1版,第279页。

⑤居正:《二十五年来司法之回顾与展望》,载《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居正法政文选》,第152, 153页。


而经赦免之人犯,如认仍有危害民国之虞者,移送反省院。①可见,对于政治犯,即使给予减刑,如认为有可能再次“犯罪的”,需要送反省院。国民政府后于1940年7月2日、1943年11月19日,又颁布过两次《赦免减刑条例》,内容大同小异。1944年6月17日,国民政府颁布的《减刑办法》规定:凡犯罪在1944年6月1日以前者减本刑1/2。原处死刑者不予减刑,原处无期徒刑者减为有期徒刑1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1947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并同日施行的《罪犯赦免减刑令》规定:除惩治汉奸条例第2条至第4条之罪、惩治贪污条例第2条、第3条、第5条及第8条之罪、杀直系血亲尊亲属之罪、禁烟禁毒治罪条例专科死刑或科死刑或无期徒刑之罪外,犯罪在1946年12月31日以前,其最重本刑在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均赦免。据《上海监狱志》记载:“民国36年,部辖上海监狱按照《罪犯减刑办法》第8条规定,对符合减刑条件的503名罪犯备齐有关材料,填写《人犯减刑报告》报送上海市地方法院裁定之,其中盗匪441人,命案29人,烟毒25人,伪造货币3人,其他5人,”⑦在减刑的503名罪犯中,没有1名政治犯,可见国民政府区别对待的减刑政策十分明显。

   (六)疏通监犯成效明显。抗日战争期间,“大半个中国沦陷敌手,沦陷区和接近战区的监狱和看守所相继被日本占领,或者遭到敌机的轰炸,大批犯人被转移乡下,或者撤退到后方,国民党统治区人犯激增,图圈充实,监狱管理一片混乱”。③为了解决监舍困难,减轻囚粮和经费负担,1938年9月,国民政府司法院公布了《非常时期监所人犯临时处置办法》,该办法规定,凡依法获得假释或保外服役的监犯一律保释,不能取具保证而该地已宣告戒严时得不命具保,径予开释。1938年10月,居正向国民政府报告了疏通监犯的情况:"5800名犯人被保释,2000名犯人保外就医,9100名犯人无条件释放”。④根据司法行政部公布的数字,截至1946年1月,国民党统治区各监狱共计疏散罪犯4.7万余人。与此同时,国民政府以“加强抗战力量,减轻政府囚粮负担”为借口,将大批罪犯调到军队服军役,让他们以抗日杀敌的实际行动“效忠党国”。1937年8月16日,国民党军事委员会颁布《战时监犯调服军役办法》,该办法规定,在军人及普通监狱执行或在反省院反省之人犯得自行呈请调服军役,“调服军役之监犯依其才力酌派相当勤务”,“如自愿编入敢死队或冲锋队者,自人伍之日起,视同假释。调服其他军役者,其服役之日期,准予折抵刑期。监犯调服军役期内视同军人”。1939年9月9日,国民政府颁布《非常时期监犯调服军役条例》。1942年3月,司法行政部训令各省监所对在押罪犯实施军事训练,并在监狱编制内增设专职的军训教导员,专门负责军训,军训完成后,令犯人宣誓,取具妥保,调至部队服役。根据国民党司法行政部公布的数字,截至1946年1月,各省调服军役者共计3.8万余人。国民政府这种“监犯调服军役”的做法目的显然不是为了“加强抗战力量”,而在于“欺骗社会舆论,掩盖随意杀害政治犯的反动实质,驱使监犯为其充当炮灰,以达到消灭抗战力量的邪恶目的”。⑥

   三、居正监狱学思想述评

   (一)居正监狱学思想的形成与其接受的西方法律思想观念密切相关。1905年9月,居正东渡日本,进人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第四期学习,⑥两年后居正考人位于神田区的日本大学本科法律部。期间居正投笔从戎,毅然辍学,离开日本赶赴云南参加云南起义,未及云南,起义失败,遂赴新加坡、缅甸等地筹划革命行动。1910年夏季再赴东京,人先前辍学之日本大学交费补课复学。在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读书期间,学习的课程包括法学通论及民法、商法、国法学、行政法、刑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裁判所构成法、民刑诉讼法、经济学、财政学、监狱学等,接受了当时比较先进的资本主义法律

①司法部编:《中国监狱史料汇编》,群众出版社1988年4月第1版,第157页。

②编幕委员会编:《上海监狱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第192页。

③薛梅卿主编:《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12月第1版,第258页。

④【荷』冯客著:《近代中国的犯罪、惩罚与监狱》,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2月第1版,第326页。⑤同③,第259页。

⑥1904-1908年,日本法政大学专为中国学生开办的“法政速成科”,吸纳了相当一部分留日的清朝士大夫。五年间,该大学开办了五期速成班。先后进入该校的中国留学生合计达1885人,毕业1215人,仅次于宏文学院、经纬学堂,是当时吸纳中国留日学生最多的学校之一。


思想观念。①日本明治维新之前的监狱,采用我国的唐代制度,监狱设置、给养、监狱建设等受我国儒家文化的润泽。明治维新之后,日本虽然颁布了新刑法,但是监狱制度并没有多少创新,且受到欧美人指责监狱的弊端,如要收回治外法权,必须改良监狱,于是派人到欧美各地考察。日本第二次监狱法修订时以德意志监狱法为标准,其狱制几乎与欧洲同步。②因而中国派出考察团到日本考察狱制,不少留学生也赴日本学习法政,了解日本监狱制度,居正就是其中之一。上世纪20年代以后,以美国法学家庞德为代表的社会法学派成为全球法律界的主流思想之一,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特定社会时空性,即实际的法律要与一定时间、空间的文明相联系去考察理解。受“社会法学派”思想影响,居正提出,“法律既是治国利民的良器,社会生活的规范,当然含有时间性和空间性,随着时代环境的递变,而演成社会的反映物”。③反映在居正的监狱学思想上,他重视监狱的法制建设,善于针对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如训政时期、抗日战争时期以及抗战胜利后的一段时期等),制定和发布适应社会环境的监狱法律和制度。“据史料记载,到1946年1月19日《监狱行刑法》正式颁布以前,国民党政权先后制定和颁布的有关监狱、看守所的条例、规则、章程、办法等单行法规竟达一百余件。”④

   (二)居正的监狱学思想与其被监禁的人生经历和对监狱的考察密切相关。1927年底,南京发生"11·22”惨案,居正被蒋、汪两派诬为主使人之一。为防止居正再行参加“西山会议”等派系的反蒋活动,蒋、汪两派组织的南京惨案特别法庭宣布将居正等10人停职监视。1928年春,居正东渡日本访问,当年夏天返回上海,极力张罗《江南晚报》,亲自撰文章抨击蒋介石之独裁统治,并编《清党实录》一书发行。因居正反蒋不遗余力,1929年12月被蒋介石以“阴谋反动,危害党国”之名全国通缉,同月21日在沪被逮捕下狱,监禁于上海龙华看守所,亲尝图圈之苦。监禁期间,居正每日抄写佛经以求解脱,由此开始信奉佛学。不久居正由上海押解至南京,关押于三元巷军法处,7日后被批准外出租屋居住,但仍处于军法处监视之下,没有行动的自由。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国民党内部号召团结御侮,各派系商定在南京召开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因蒋介石迫于粤方(非常会议)压力,居正获释,此番坎坷几近两年。⑤由于居正被监禁的经历,使其对监狱制度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在其主政司法院期间,重视和加强监所建设,并注意改善罪犯生活和卫生。担任司法院长以后,经常过问监狱管理工作,20世纪30年代中后期亲自视察长沙、萍乡、南昌、杭州、上海等地的监狱,对“漱隘嚣尘,真是地狱”的上海北浙江路看守所和法租界看守所,“令其拆除重建”,以改善罪犯居住条件。

   (三)居正监狱学思想与民国时期监狱学研究的繁荣密切相关。在清末中国法律现代转型荤始,民国继续推进的大气候下,法学研究蔚然成风,相继创办了许多法学刊物,并发表了相当数量的监狱学以及犯罪学论文。“在法学研究兴盛之势的浸润下,以监狱改良为实践基础的监狱研究也随之勃兴起来,除了开展监狱学教育之外,不仅出现了监狱学研究的学术机构—监狱学会、狱务研究所,也出现了监狱学研究的学术咽喉—监狱学刊物。这两者形成了监狱学研究的论坛,其中监狱学会、狱务研究所是研究的专业主体,监狱学刊物是研究的专业阵地。”⑥据郭明先生的统计,从1912年到1927年共出版监狱学研究文献达19种。①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监狱学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成果丰硕,包括大学教授

①当时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讲授监狱学的老师是小河滋次郎,每周2个课时。1908年京师法律学堂设监狱专修科,邀请小河滋次郎主讲监狱学,在小河滋次郊的主持下起草了《大清监狱狱律草案》,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监狱法。

②参见王素芬著:《明暗之间:近代中国狱制转型研究—理念更新与制度重构》,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第53页。

③居正:《法律与人生》,载《中华法学杂志》新编第1卷第7号,中正书局1937年3月版,第1页。④捧梅师主编:《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12月第1版,第252页。

⑤范忠信、尤陈俊、龚先9 : ((居正法律思想与民国法制及中国司法近代化》,载《为什么要重建中国法系—居正法政文选》,第13页。

⑥向长艳、王志亮:《民国初期的监狱协会与监狱学刊物》,载贾洛川、王志亮主编:《监狱学论坛》第2期,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第426页。

⑦郭明著:《中国监狱学史纲》,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第309, 310页。


和监狱实务部门在内的监狱学者对监狱制度进行了深人细致的研究。居正主政司法院期间,司法行政部大部分时间属于司法院管辖。监狱管理属于司法行政,这一时期,监狱学的研究异常活跃,特别是上世纪30年代以及40年代初期。“这一时期,王元增开始掌理全国狱政事务,其本人虽仍热心研究监狱改良诸问题之解决,但其作用在更多地影响监狱的行刑政策和立法;后起学者如赵深、孙雄、筒家瑞、李剑华、康焕栋等人的监狱学著作在30年代中期的陆续出版,以主流学派的面貌呈现,合成了一个监狱学家的群体形象,虽不能谓之监狱学之崛起,但至少形成了民国以来继‘王元增时代’之后,监狱学研究的第二波可观的景象。”①这些研究,对居正的思想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居正本人在这一时期也发表了大量的法政论文,其中也包括专门研究监狱制度的论文,如《关于减刑办法之研讨》等。②有学者将居正列为民国时期监狱改良队伍的“第三梯队”。③

   (四)居正的监狱学思想最终没有完全实现与国民党的“人治”密切相关。在居正担任司法院院长期间,国民政府颁布了大量的监狱管理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从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居正的监狱学思想,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根本的原因是“南京国民政府虽有一套基本完善的法制,而实行的是国民党党治,在凌驾于国民党党治之上的是蒋介石的个人专断,即‘人治’,这一原因直接导致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虽然监狱行刑制度的法律完备,但却是有法不依,有法难依,以至于监狱行刑制度的立法规定与实际刑罚执行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差异”。0 1938年3月召开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修改了国民党总章,增加了“总裁”一章,大会选举蒋介石为总裁,其个人权力实际已凌驾于国民党党治之上,实行人治,民主程序只是形式,权力最终异化为专制,政体的价值取向发生严重扭曲。各院长部长,“实际上不过是大大小小的听差而已,是一个老板养了许多听差”。。从1936年1月到1948年4月,军事委员会侍从室积累的蒋介石的手令,有120多个公文箱,蒋介石成为权力的中心,人为地破坏国家权力的制度化运行,当法律与权力发生冲突时,法律往往屈从于权力,法律只是成为政府的装饰物和标榜民主的工具。蒋介石的“人治”必然表现在用人上的武断,居正虽然位居司法院院长要职,但是并无实权,“从表面上看,蒋介石敬他为元老,言必称先生。从骨子里,蒋介石由于居正的反蒋经历而对他一直不放心。每当居正在党内遇到纠纷,蒋介石总是站在与居正对立的一方。起先,居正兼职较多,一人主持了司法院所属四个机构中的三个机构。‘权高震主’,麻烦首先从居正兼任司法行政部长一事开始。张继向蒋介石进言,引起蒋的不快,便把居正叫到官邸,责问他不应自兼部长。居正便请蒋提示以谁为宜,蒋起先拒不作答,经居正再三请求,蒋介石才提出了张继的老部下王用宾的名字,居正当然马上表示同意。居正事后写道:‘王到部后,目无余子’,颇感不快”。⑥在居正失去所有兼职后,成为一个“光头”的司法院长。因为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都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院对于他们所主持进行的审判无权干预。司法行政部的地位则很不稳定,一会儿属于司法院,一会儿又属于行政院。即使在归属司法院期间,有关司法行政方面的事宜也常常受行政院的牵制。

   “尽管居正为中国近代法制的建设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事实上,一切变革都不可能改变国民党政权日益法西斯化的独裁统治局面,也不可能实现他那孜孜以求的法治社会的梦想,更不可能给人民大众、公民权利带来什么实际的变化。”。其结果,居正的监狱学思想只能成为学者的“一家之言”。

①郭明著:《中国监狱学史纲》,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第130, 131页。

②该文最初发表于《中华法学杂志》第3卷第7期,大东书局1944年8月出版。

③王志亮著:《清末民初:中国监狱现代转型肇始研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88页。④周勋:《南京国民政府监狱行刑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4页。⑤张奚若著:《度除一党专政、取消个人独裁》,载《张奚若文集》,清华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71页。

⑥徐矛:《居正与司法院—民国政府五院制度披谈》,载《民国春秋》1994年第6期,第6页。⑦春杨:《居正与中国近代法制变革》,载《法学家》2000年第4期,第52页。

 

☆作者系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教育改造处副处长

☆本文为2014年度黄丝带二级研究项目成果。

2015年4期《犯罪与改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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