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年度出版的主要著作及重要的学术和专业动态
(一)主要著作
2014年在监狱理论研究领域又有一批有份量的著作公开出版,大体可做以下类分:
1.侧重理论的研究。主要有严励主编,2014年3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监狱学专业建设回顾与瞻望:构建现代警务机制与监狱学人才培养研究》,杨锦芳主编,2014年4月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监狱行刑理论与实务探索》,等等。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文集。主要有姜金兵主编,2014年3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监狱评论》(第6卷).寥斌、何显兵主编,2014年7月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监狱行刑制度改革研究》,等等。
3.侧重实践热点和经验的研究。主要有贾洛川等主编,2014年5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监狱前沿与热点问题研究》(上海政法学院学术文库·刑事法学丛书);张建秋著,2014年5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个别谈话:沟通心灵的艺术》(最新修订版);陈光明著,2014年6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走在监狱:监狱制度转型的未来絮语》,龚道联著,2014年7月由重庆出版社出版的《罪犯自发危机干预》,等等。
4.侧重历史的寻踪和研究。主要有朱济民主编,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监狱史学专业委员会编,2014年1月由上海书店出版社出版的《旧监狱寻踪》;孔颖著,2014年3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走近文明的橱窗:清末官绅对日监狱考察研究》(比较法文丛),马卫国编著,2014年5月由中华书局(香港)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的《中国古代监狱文化》,等等。
(二)学术会议和专业动态
1.循证矫正研究与实践科研项目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召开。2014年3月21日,循证矫正研究与实践科研项目领导小组召开第二次会议,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出席会议,对2014年项目实施的主要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与会代表就项目实施进行了讨论交流。。
2.浙江普官职业学院“刑事学术文化交流中心”成立。浙江警官职业学院“刑事学术文化交流中心”是以促进刑事学科建设、推动刑事理论研究、助益刑事人才交流、传播刑事学术文化为主要任务的学术服务机构。该机构设在学院图书馆六层,占地面积800余平米.包括资源典藏区、专业研修区、期刊阅览区、休闲交流区等四个功能区块。其中,资源典藏区以收纳“刑事学术资源”为主,主要集成上万种犯罪、刑罚、监狱、警察、安全、刑事法律法规、司法行政管理等具有刑事学科、专业及行业特色的各类中外文纸质和数字资源.专业研修区设有专供应邀访问学者研究使用的15个独立工作间和多个小型研讨区,期刊阅览区订购有近300余种刑事学科及相关社会人文学科的专业期刊。休闲交流区以清新、雅致的露台茶吧环境,为休闲交流提供服务。该中心由本校图书馆馆长、国内知名监狱学者郭明教授策划创办并兼任主任。中心特邀国内刑事领域若干资深学者和专家组成“学术咨询委员会”。目前,中心设立的主要服务项目有“刑事学术资源库”、“刑事学术研修基地”、“课程学习服务计划”、“行业服务合作计划”等。②
①司法部政府网:《循证矫正研究与实践科研项目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发布时间:2014-04-08,责任编辉:秦静。
②中国监狱信息网,2014年10月27日。
3.“矫正与回归—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创新与发展”理论研讨会召开。由中国监狱工作协会、香港善导会主办,宁夏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工作协会协办的“矫正与回归—服刑人员再社会化的创新与发展”理论研讨会于2014年9月3日至4日在银川召开。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宁夏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雁飞、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会长范方平、香港善导会执行委员会主席李瀚良出席会议。与会代表与专家、学者,就服刑人员技能培训、出监监狱(监区)建设、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安置帮教、中途之家与恢复性司法、社区矫正和循证矫正等相关问题展开了深人研讨。。
二、本年度研究成果所涉及的主要领域及主要观点
(一)循证矫正研究
司法部副部长、循证矫正研究与实践科研项目领导小组组长张苏军在循证矫正研究与实践科研项目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指出,要着力做好以下5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继续深化循证矫正理论及方法研究,进一步拓展研究领域,归纳梳理项目实施以来有关研究成果。二是积极探索专业培训的新渠道、新方法,论证开发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循证网上培训课程,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培训业务骨千。三是继续推进项目与工具的开发与试验,研发、积累各类证据,提高循证矫正科学化水平。四是着手进行循证矫正证据库的框架设计。五是认真做好项目总结与相关评估工作。。为此,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开展了有针对性的重点研究,在认识水平和实践探索方面都有更进一步的发展。
1.循证矫正分类。周勇在《中国司法》2014年第1期发表的《循证矫正若干问题探究》一文提出,为了更加深入细致地认识和把握循证矫正,可以对广义上的循证矫正进行类型研究。根据不同的标准,循证矫正可以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比如,根据现代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在矫正活动不同环节上的应用,循证矫正可以划分为循证评估、循证分类、循证教育干预、循证管理等类型。根据现代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在不同类型罪犯矫正活动中的应用,可划分为暴力犯循证矫正、抢劫犯循证矫正、盗窃犯循证矫正、过失犯循证矫正、性犯罪罪犯循证矫正、顽危犯循环矫正等类型。根据现代循证理念及其方法论在罪犯不同方面矫正活动中的应用,可划分为文化知识循证矫正、法制观念循证矫正、犯罪恶习循证矫正、药物滥用循证矫正、暴力倾向循证矫正、生活技能循证矫正、职业技术循证矫正等类型。作者进一步指出,除了以上常规分类外,循证矫正还有两种特殊分类也很重要,一种是从生产证据还是应用证据的角度,循证矫正可划分为以生产、提供高质量证据为主的循证矫正和以遵循、应用高质量证据为主的循证矫正两类;还有一种分类则是从采用和废弃证据的角度,循证矫正可划分为遵循现有最佳证据的循证矫正和淘汰无效证据的循证矫正两类。
2.我国循证矫正构建的模式与体系。张庆斌在《中国司法》2014年第3期发表的《我国循证矫正构建的基本思路与内涵体系》一文,认为循证矫正包含了矫正研究与实践两个领域,并使之高度融合。这种融合在中国化的背景下,更需要把循证矫正的理念与方法和现实的改造罪犯的实际结合起来,在传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在此,特别应该关注的是,我国成功的改造罪犯的经验和方法、现有的改造罪犯的做法,如何与循证矫正有机结合,在循证的视野下进行科学的改造,使之更加符合循证矫正的证据的要求,能够成为改造罪犯的最好的证据,从而最有效地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建立中国的循证矫正模式与体系,需要在充分了解西方循证矫正的原则、方法和体系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符合我国改造罪犯的规律。我国监狱循证矫正模式的构建,既需要研究循证矫正的内在实质性内容,又需要对满足循证矫正实施的组织发展和监狱文化进行研究,从而保证循证矫正可以在监狱得到完整实践,取得与研究过程所得的一致效果。作者提出从构建我国监狱循证矫正模式分析,需要着重解决以下几个关键性问题:一是罪犯再犯罪风险的精确评估,二是罪犯需求分析.三是矫正项目与矫正方案,四是循
①会鑫微:《矫正与回归—月又刑人员再社会化的创断与发展理论研讨会在银川召开》,载《监狱工作研究》2014年第5期。
②司法部政府网:《循证矫正研究与实践科研项目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在京召开》,发布时间:2014-04-08,责任编排:秦静。
证证据系统的建设。
3.监狱循证矫正推进。张国敏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14年第5期发表的《监狱开展循证矫正研究))一文中指出,监狱开展循证矫正存有以下几个主要问题:矫正双方的现实目标相差甚远.罪犯自主矫正的主体意识不足。罪犯矫正的具体指向模糊不定.矫正项目设置标准五花八门;“矫正证据”的科学性如何评价;循证矫正的根本目的如何界定。作者进一步分析认为,监狱开展循证矫正实践应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科学界定监狱矫正罪犯的根本内容;二是积极探索矫正项目的立项原则,三是科学设计矫正项目的相关指标。四是积极营造宽松和谐的矫正环境。五是积极促进监狱与科研院所的矫正合作;六是科学细化循证矫正的工作目标。
4.循证矫正项目的开发和控制。宋行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14年第8期发表的《循证矫正项目
的开发和控制研究》一文中指出,循证矫正项目的开发,基本上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识别需求,在准备开发项目时监狱首先要确定自身的矫正需求。二是识别干系人,是指不同的项目实施者或项目团队负责人对项目实施中的相关干系人的识别;三是编制矫正需求文件,内容包括适用对象范围、罪犯的犯因、罪犯的矫正需求和监狱的矫正需求的定义和范围、时间周期、可提供的矫正资源、相关干系人、矫正目标和质量标准、费用、项目结束的方式和效果评价的时间及方式方法、相关法律、政策和其他相关文件等。四是矫正项目可行性论证,矫正项目开发人在开发前一般应认真识别矫正需求的定义和范围,并广泛收集相关理论和实践证据,以证明矫正需求在现行的条件和资源下是可以满足的。五是矫正项目选
择,有优先证据证明矫正技术可行或有以往成功案例支持,且能获得最佳矫正目标的,是优先选择开发的矫正项目。关于矫正项目开发控制,作者认为,就是通过持续的有计划的识别、分析和评估,识别矫正项目开发中发生的偏差,对发生的偏差予以纠偏的活动过程。无论是监狱自主开发,还是由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开发矫正项目,在开发阶段主要是依据开发环节,对矫正项目开发的相关因素,通过一定的计划文件进行规划,并对发生偏差的矫正项目开发活动,通过控制文件采取有效的纠偏。
(二)关于修改《监狱法))的思考和建议
2014年适逢《监狱法》公布施行20周年,针对《监狱法》的相关研究受到了更多关注,由于篇幅所限,在此只做部分分类例举。
1.历史回顾与思考。王明迪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14年第5期发表的《监狱立法的回顾与思考—纪念<监狱法>公布施行20周年》一文中,主要从四个方面阐述了《监狱法》对监狱实务工作产生的
积极影响:一是正视矛盾,抓住机遇,集中力量解决事关全局的财政保障问题.二是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出发,明确刑罚执行机关与侦查、起诉、审判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三是适应时代潮流,重视罪犯人权保障。四是全面、客观地陈述自身困难,争取多方的同情、理解和支持。同时,作者认
为,也应充分认识立法的不足,除《刑法》、《刑事诉讼法》已作两次重大修订,《监狱法》应予衔接外,当年立法中还有3个问题没有解决好:一是武装看押问题;二是追捕问题。三是与法律配套的实施细则(或条例)迟迟未能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效果。
2.修改《监狱法))的基本原则及应着重研究解决的主要问题。李豫黔在《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4年第4期上发表的《全面推进法治监狱建设一监狱法>颁布实施20年的回顾与思考》一文中,认为修改《监狱法》应包括的基本原则:一是,基本保持《监狱法》的体例结构。二是,突出《监狱法》修改应解决的重大问题。三是,应体现近年来监狱工作改革发展的成果。四是,应保持刑罚执行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作者进一步提出修改《监狱法》应着重研究解决如下主要问题:(1)关于监狱人民替察的职权;(2)关于监狱戒备等级分级设置,(3)关于收监时交付执行机关应当向监狱提供罪犯身体健康检查表;(4)关于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期限和处理结果通知罪犯;(5)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
保证人、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和不计人刑期的情形以及相关的程序性规定,(6)关于刑满释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政策.(7)关于罪犯医疗纳人社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8)关于罪犯死亡处理的有关规定。(9)关于监狱企业的性质、任务和监狱人民警察的兼职。(10)关于违反《监狱法》的法律责任;(11)关于外国籍罪犯管理的特殊要求;(12)关于罪犯脱逃的追捕权。(13)关于监狱对罪犯开展心理矫治;(14) 关于全社会协助监狱维护安全稳定、促进罪犯改造的法律责任。
3.《监狱法》部分章节及内容的修改建议。陈向阳和才静国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14年第9期发表的《立法视角下监狱分类制度的发展完善—写在<监狱法>颁布20周年之际》一文中认为,由于
目前《监狱法》对罪犯分类的表述和要求比较笼统概括,已不适应监狱现代分类工作开展的需要,建议在《监狱法》的修改过程中,将罪犯分类作为独立章节,在监狱法中单独设立,并将目前的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监狱布局调整、安全戒备等级监狱建设、分级处遇激励等一并纳入“分类立法体系”之中。具体的监狱分类立法模式构建应该体现以下几方面:建立科学分类体系‘进行监狱、监区(分监区)分类分级建设,加强基础分类工作。完善动态分类管理。推行个别处遇制度。
黄勇峰在((OL罪与改造研究》2014年第7期发表的《<监狱法>对监狱民警队伍建设的促进及完
善建议》一文中分析,《监狱法》关于监狱民警队伍建设规定的不足之处主要包括:法律地位的失衡、权力行使的无奈、管理冲突的尴尬、权益保障的不到位以及警力配备的不足。针对《监狱法》的相关完善,作者进一步提出了6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完善监狱人民警察法律地位的规定,二是,完善加强监狱民警队伍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的规定.三是,完善加强监狱民瞥队伍能力素质建设方面的规定,四
是,完善加强监狱民警队伍职业保障建设方面的规定。五是,完善加强监狱民警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方面的规定;六是,完善推进改造力量社会化方面的规定。
(三)关于监狱及其行刑的理性思考
关于监狱及其行刑的理性认识长期为学界所热衷,也是研究擅长所在.理论分析、逻辑演绎、思辨论证等论说方式及观点不断推动监狱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发展。本年度不乏这方面好的论述,有些文章立足公众认识解读深层理论内涵,表述通达,道理深刻,将思辨性与可读性很好地结合。
1.解读“监狱的基础”。高文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14年第10期发表的《监狱的基础—也谈对<监狱法>第2条的修改》的一文中,提出我们监狱的基础就是使最大多数的监狱管理者重塑罪犯
思想改造的信念和信心!没有这个基础,任何改革与创新都不可能取得真正的成效。有了这个基础,科学技术的运用才能够有真正的意义。具体而言,我们的监狱工作要做到三点:一是树立一个远大的目标,即将罪犯改造成为内心真正向善的人;二是统一认识,使监狱各级管理者都能够真诚地建立起改造罪犯的虔诚之心。三是真正开展深入细致的教育改造工作。以上三点是任何物质与技术所取代不了的.只有建立在将罪犯从内心深处改造成为向善之人远大目标基础上的一切改造措施和手段,才能够真正推进监狱整体工作的发展,取得为社会公众所认可的真正成就!作者建议将《监狱法》第2条修改为:“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和改造机关”,因为只有“改造”机关的地位明确了,才能够统一监狱各级管理者的思想认识,真真切切地围绕罪犯改造开展监狱工作。
2.思辨“监狱行刑目的”。陈宝友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14年第2期发表的《论监狱行刑目的》一文中认为,监狱行刑作为刑事法治的最后一个环节,既有刑罚整体目的的特点,又有其特殊性。监狱行刑目的应包括三个层次:初级目的是报应(惩罚);中级目的是功利(预防和减少犯罪)。终级(高级)目的是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作者进一步指出,正义是刑法价值理性的内在要求,监狱行刑当然不能脱离这个要求。监狱行刑目的体现了行刑的正义价值追求,监狱行刑目的的发展反映了人类对监狱行刑规律的认识和行刑价值追求的变化过程,那么监狱行刑中的正义是如何实现的?回答是,监狱行刑中的正义应基于监狱行刑的目的理性,监狱行刑的正义是以行刑目的理性为基础实现的。
3.阐释罪犯矫正文化。黄勇峰与周敏发表在《中国司法))2014年第4期的《罪犯矫正文化的三维解析))一文中,认为矫正文化由五个层次组成:(1)具有直观性的浅表层次的物质文化。包括监狱建筑的风格和体现出的艺术性、监狱设施的现代化程度、监狱环境布局的和谐性等等。(2)中层次的法律文化。包括体现法律惩罚功能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3)深层次的行为规范文化和制度文化。包括监狱内的各种行为规范、行为准则、行为方式、行为模式,各种制度、规定、人际交往等。(4)最深层次的观念文化。包括监狱的治监理念、监狱精神风貌、价值体系、管理哲学、道德标准等。具体表现为意识形态领域的文化。(5)与监狱主流文化相伴而生的监狱亚文化。它是由监狱中服刑罪犯这一亚文化群所形成的文化,包括罪犯的日记、思想汇报、自传、手抄本、家信、小制作等一系列罪犯活动产品。
(四)结合新政,把握热点,开展针对性研究
2014年1月21日中政委〔2014) 5号文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各地监狱管理部门按照司法部的部署,迅速组织相关学习,一些文章紧密结合实际探讨创新工作机制,推进相关实践的思路和建议。
1.创新监狱罪犯减刑假释工作机制。牟九安在《中国司法》 2014年第7期发表的《公信力视野下的我国监狱罪犯减刑假释机制改革》一文中提出建议:一是罪犯减刑假释启动应做到“主体化”,应由罪犯通过向监狱申请的方式进行。建议在监狱对罪犯的考核计分已经达到监狱规定的对罪犯能够提请减刑假释的资格分值后,可由罪犯本人向监狱递交减刑假释书面申请(无文字书写能力的罪犯则可向监狱提出口头申请,申请后由监狱指定管教民警代为书写,也可以由罪犯本人委托的律师或有书写能力的罪犯代为书写),以此启动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二是罪犯计分考核应做到“分权化”,应由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部门分别审核,并由刑罚执行管理部门予以汇总。建议尽快改变目前在有些监狱中将刑罚执行、狱政管理和劳动改造职能由狱政管理部门一家行使的现象,将刑罚执行管理和劳动改造管理的职权从狱政管理部门中分离出来,设立专门的刑罚执行管理部门,由其汇总罪犯计分考核。三是罪犯减刑假释提请应做到“自主化”,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不应受指标比例限制。建议取消目前审判机关对监狱罪犯下达减刑指标和比例的做法,即罪犯只要“确有改造表现”,并达到监狱规定的提请减刑假释的资格积分就提请减刑假释建议(意见)。四是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建议应做到“常态化”,不应限定呈报次数。建议监狱每月底前向检察机关移交一次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意见书,检察机关次月10日之前向审判机关送达一次罪犯减刑假释建议书。
2.严格规范三类罪犯“减假暂”工作。许晓刚在《中国司法》 2014年第7期发表的《严格规范三类罪犯‘减假暂’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一文中提出:一是进一步加强三类罪犯思想动态的排摸收集;二是进一步完善三类罪犯的考核管理,主要包括完善罪犯计分考核、严格三类罪犯管理措施、从严掌握立功和重大立功审核事宜。三是进一步严控三类罪犯的“减假暂”办理,主要包括严格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继续完善减刑假释呈报和审理程序、从严把好三类罪犯保外就医医学鉴定复核关.四是进一步落实三类罪犯“减假暂”各环节责任,主要包括严格责任落实、以公开促进公正、主动接受监督.
(五)关于教育改造的研究
1.监狱罪犯教育改造模式。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中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模式研究”课题组在《中国监狱学刊》2014年第3期和第4期上连载发表的《中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模式研究》一文中,认
为罪犯教育改造模式可以划分为两部分,即传统模式和创新子模式,其中创新子模式更侧重于手段和方式方法的创新。其一,罪犯教育改造传统模式,即以三大手段(狱政、劳动、教育)为核心所形成的经典版传统模式,以及与心理矫治手段相结合的升级版传统模式。其二,罪犯教育改造创新子模式,即在运用传统改造模式的前提下,由监狱干警积极探索而形成的5个创新子模式。主要包括:第一,“一人一策个案教育改造模式”;第二,“特色文化教育改造模式”。第三,"5+1+1教育改造模式”。第四,“出监教育改造模式”;第五,“内观法教育改造模式”。课题组提出,未来我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的合理模式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的,其一,将传统模式与创新子模式有机结合、综合运用,创建出我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的合理模式。其二,应突破瓶颈,建立科学的罪犯分类制度,发挥教育改造合理模式的最大效能。其三,中国监狱罪犯教育改造合理模式,还应该结合世界刑事矫正发展的趋势,应当是不断向以实证矫正为主要内容的模式靠拢。
2.建立罪犯职业技能培训长效机制。王林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3卷第5期(2014年10月)发表《监狱体制改革背景下罪犯劳动职业技能培训的实践和思考》一文中,提
出了建立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长效机制的六点思考:一是继续争取和落实政策对罪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质上是将对即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提前到监狱进行。二是加强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要调整罪犯职业技能培训格局,整合重组资源,建立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规模运行机制。三是结合实际开展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监狱要结合社会行业需求和监狱生产劳动实际,选择职业教育项目。四是加强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督导工作要建立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督导机构,健全完善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督导制度,及时对监狱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形成科学的工作督导机制。五是在培训理念、培训项目选择、实践岗位锻炼、科学的奖惩机制等方面,要切实提高和巩固罪犯职业技术培训成效。六是建立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合作机制,一方面,要重视职业教育工作,可以联合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共同开展针对罪犯的初级、中级职业教育工作,另一方面,监狱与地方劳动部门和职业介绍中心开展合作,在罪犯临近出监前对其进行就业指导。
3.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马立骥等人合作在《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14年第22卷第3期发表的《监狱罪犯心理咨询工作规范化的探索》一文,提出了构建罪犯心理咨询的三级操作模式:第三级为押犯单位心理咨询员,负责在本监狱组织开展信息收集、收集分析罪犯心理动态、进行心理基础知识宣传培训、开展初步心理辅导、预约上级咨询师等工作。第二级为有一定咨询经验的监狱心理咨询师,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为监狱进行心理学知识普及教育、专业心理咨询与矫治、对信息员进行培训、指导,对外联络、制定罪犯心理咨询方案及危机干预预案等工作。第一级为社会(科研机构、高校、医院等单位)心理学专家,主要是指导监狱开展心理咨询工作、对监狱的民警口理咨询师进行督导和培训、为严重心理问题罪犯进行咨询与矫治、对心理不正常罪犯(含变态人格,确诊的神经症,其它各类精神障碍等)进行司法精神鉴定和指导治疗。
马艳在《法制与经济》2014年9月(总第393期)发表的《罪犯刑释前的心理状态与矫正策略》一文中认为,罪犯刑释前的心理是复杂变化的,对罪犯不良回归的心理矫正,要注意做到“五性”,即矫正工作要适应时代与形势发展的需要,要有预见性;从监狱和罪犯的实际出发,要有的放矢,要有针对性。讲究方式方法,灵活多样,要有启发性;矫正教育工作要持续不断,反复进行,保持经常性.要不断总结、研究、提高,要有探索性。
(六)有关监狱服刑人员权益保障的研究
1.劳动权利保障。戴艳玲与李勇明在《中国监狱学刊》2014年第5期发表的《论监狱服刑人员劳动权利保障之促进》一文中,针对目前各地监狱较为普遍地实行服刑人员“劳务加工”的劳动方式,指出,“劳务加工”对服刑人员身心健康可能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一是劳务加工项目通常技术含量较低,劳动过程中刻板的、程式化的动作,加之劳动者相互之间较少的交流和配合,更容易形成心理压力。二是比较狭窄的劳动空间和劳动环境,随着劳动时间持续、劳动动作高频次重复,容易导致劳动者的心理压力叠加.三是反复、快速重复的动作容易造成身体局部劳损性损伤,如肩颈、腰背、指腕、关节等部位。四是简单重复性的劳动方式反而不易科学评定劳动强度的适宜范围,可能引起单位时间内劳动强度偏大等问题。就此作者提出,对于从事室内劳务加工,特别是在人员密集的劳动场所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项目的服刑人员,监狱应在基本的劳动保护和健康体检基础上,更加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重视心理减压,以多种方式促进其压力释放。要重视他们局部肢体活动、劳动体位调整和变化等。例如,增加服刑人员劳动工间休息频次、轮换劳动项目或者劳动岗位、降低劳动现场的密闭程度(人员、设备、物品等密度)、加强劳动现场及劳动周边环境的文化建设(背景音乐、环境布局和色彩、绿植绿化等)、强化落实相关的专业保护措施等。
2.医疗经费保障。刘启轩、黄玉柱和庄连彬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14年第8期发表的《罪犯医疗经费保障向社会医保体制并轨的可行性探讨》一文中指出,在监狱建设的现阶段,罪犯的经济收人无法实现其医疗保障与社会医疗保障完全接轨,因此,只从经济角度来说,把罪犯医疗保障完全与社会医保接轨,势必造成罪犯有病不能及时治疗,损害罪犯的健康权。作者主张具体的建议措施如下:一是将监狱系统罪犯全部纳人城市医保范畴,监狱医院建立医保网络,罪犯门诊费用自付20-40%,住院自付10-20%(具体数字可进行商榷,但优于社会普通公民门诊自付60%,住院自付40%,考虑罪犯在监狱报酬较少)。罪犯门诊的60-80%费用和住院的80-90%费用由医保支付。二是建立罪犯个人账户。地方财政对罪犯医疗保健拨款的50%存于个人账户,同时每月从罪犯劳动报酬中或生活零用钱中提取等额款存人个人账户,用于支付罪犯医疗的自付部分。三是,将地方财政对罪犯医疗保健拨款的另外50%作为监狱医疗统筹基金,用于部分无劳动能力、低保的罪犯个人账户补贴、传染病罪犯防治的补贴以及大病住院补贴。四是,个人账户专款专用,一般罪犯门诊费用不足从劳动报酬或零花钱中追加,特别困难者从监狱统筹基金拨付。个人账户余额在出监时可提取现金。
(七)关于监狱民替队伍建设研究
卞万根在《中国监狱学刊》2014年第4期发表的《监狱民警教育培训创新路径研究》一文中,提出了“用好社会资源,增强培训效果”的监狱民警教育培训创新思路:一要切实克服监狱办社会和“小而全”的传统思维模式.自我封闭办学、办培训的方法是自然经济的“小农意识”,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有些监狱自己办图书馆、体育馆,因缺少必要的投人和管理人才,没有特色,利用率低,成为浪费财力的“形象工程”。二要办好警察培训学校。借鉴发达国家警察教育培训的经验,建议司法部、省监狱管理局办好警察培训学校,切实改变条块分割的培训模式,着力做好专业技能培训。监狱自主培训要采取聘请专家、教授和专业人员的方法,努力使优质师资资源共享,弥补监狱师资力量的不足。三要用好地方图书馆和社区资源加强培训。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用好地方图书馆和社区资源,合理利用休闲时间开展娱乐健身、组织民警自愿参与读书活动,开展便捷读书行动。充分用好1小时生活圈的便利交通条件,寻求监狱周边高等院校支持和帮助,经常组织民警到高校参与适宜的培训活动。
(八)关于未成年犯教育矫正研究
徐肖东与李凤奎在《犯罪与改造研究》2014年第9期发表的《未成年犯问题行为规训模式研究))一文中指出,未成年犯问题行为的特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显著不同于同龄正常人的行为.二是该问题行为长期存在,并依一定的环境刺激而频次出现;三是明显不符合监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四是因偏离社会和文化期望而无法为人们接受,五是会对自己和他人产生不利的影响。由此提出了构建未成年犯问题行为规训模式的基本框架:(1)运用问题行为评估技术确定问题行为.(2)运用数据收集技术评估问题行为.(3)运用环境设立技术创设矫正环境。(4)运用行为减少技术逐渐消除问题行为.(5)运用行为增加技术强化正确行为;(6)运用行为养成技术塑造新的行为。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无法对2014年度内刊出的所有文章全面覆盖并逐一例举,仅针对相对突出的研究热点并分类选取部分文章综述如上。
三、对本年度监狱理论研究成果的体会
(一)研究成果的突出特点
1.循证矫正主题持续受到关注.在2014年的研究成果当中,循证矫正研究更趋丰富,从众多关于循证矫正的研究成果来看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理论研究更注重“本土化”。单纯介绍国外资料文章渐少,而类似循证矫正重点问题和我国循证矫正模式与体系的构建等“基础性”的思考和探究渐显活跃且呈多元趋势,作者立足我国监狱工作的历史和现实,铺设“本土化”循证矫正的理论架构,探索循证矫正的实践路径。二是研究更注重实践性。2014年循证矫正研究成果更偏重于实践应用和需求,类似循证矫正项目开发、方案设计及实践推进路径等内容受到更多关注。三是有更多实务工作者参与研究。随着“循证矫正”试点工作的推进,不仅带动了试点单位的实践研究,也更加广泛地吸引了实务工作者参与循证矫正实践研究,这些研究成果更“接地气”,一定程度上更直接地反映了实践需求和实践效果。
2.关于《监狱法》修改的研究成果丰硕。2014年是《监狱法》颁行20周年,《$B罪与改造研究》月刊专门组织了征文活动,并开辟专栏刊载部分文章,将这一研究主题推向高潮,集中涌现了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其中既有珍贵的历史回顾内容,也有基于历史对现实和未来的思考.有对《监狱法》实施跨越20年的梳理,更有对监狱工作改革发展进程中法制完善的展望,有对《监狱法》章节结构的考量和建议,也有对具体条款的斟酌和描述。
3.结合新政,研究热点。近年来,监狱理论研究关注新法修订的热点,研究监狱工作不同层面和不同内容相应的调整和跟进,2014年延续这一特点,不仅继续研究《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法律修订对相关实践的影响,例如关于限制减刑相关执行的研究、关于短刑犯执行方式改革的研究,而且中政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后,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调整和实践改进的研究渐成热点,一些文章对于落实新政,严格规范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一步确保执法公正,提高执法公信力,提出了具有实践价值的思路和建议。
4.应用性研究更加务实。2014年的研究成果当中应用性研究依然相对较多,有三方面特点:一是针对当前实践提出问题。二是遵循客观环境和条件分析问题。三是针对实践需求力求提出具体的、可实际操作的建议。相信这样的研究成果将有助于推动实践发展。
(二)几点思考
1.动态跟进研究有待推动。在2014年的研究成果中,较少有深人的动态跟进式研究,这样的研究方式需要更长时间的持续关注、更加严谨的相关分析、更加谨慎的评价结论,当然也需要研究者更高的科研素养和更多的资源投人。这样的研究方式对于推动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动态跟进式的研究由专业科研院所牵头推动是更加可行的,针对重大的和影响广泛并持续的问题或者现象开展“年度”跟进研究,定期发布研究成果,或者对一定的研究样本进行若干年跟踪研究。例如,相关的研究机构以特殊的专业优势可以推动关于重新犯罪的动态跟进研究,采取定期、连续的开展重新犯罪调查,普查和局部调查穿插进行等方式持续研究,在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形成数据发布机制并建立数据库和数据交换平台,相信这样“系列”的研究成果将更加有助于相关决策参考,这对于社会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将是不小的贡献。
2.服务大局的研究有待进一步加强。2014年的研究成果涉及面比较广泛,特别是应用性研究成果直接面向监狱工作的许多领域,但是,也有些内容较少有研究关注,例如,监狱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监狱行刑秩序的程序保障、服刑人员生活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相关研究较为薄弱。笔者认为,监狱理论研究最好能够比较全面地服务工作实践需求,至少要关注“大局”需求,提升理论研究服务大局的意识和能力,这样才能提高研究成果,特别是应用类研究成果的实践价值。2014年监狱信息化建设等仍然是司法部对监狱工作发展诸多要求当中的重要内容,但是,相关的研究较少,高层次、高水平的研究更加鲜见。如果监狱理论研究脱离实践需求,不能为现实的实践发展“建言献策”,不能成为实践发展积极的推动力量,其价值和生命力将受到局限。
期待2005年的监狱理论研究能够更加关注“大局”需求,进一步加强服务大局的相关研究:一是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精神,研究监狱行刑理论体系建设相关问题以及监狱法制完善和实践发展的相关具体内容.二是结合中政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及司法部出台的相关制度规范,研究相关的制度和实践改进,特别是监狱行刑秩序的程序保障等具体内容;三是继续关注新法新规的出台和实施对监狱工作的相关影响研究。四是针对司法部对监狱工作发展的方向要求和任务部署开展相关研究。
3.专业院所与实务部门的科研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针对较大的实证调研项目开展有计划的、系统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提高研究水平,更有助于促进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转化和应用。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在推进循证矫正研究的过程中就探索了这样的科研合作方式,与山东省任城监狱合作开展暴力犯循证矫正研究项目,并邀请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专家提供相关的专业指导和实施督导,并对项目成果进行论证评估。实践证明,专业院所与实务部门的科研合作是专业性与实践性的高效结合,应该以专项合作研究的方式延续并推广。
与往年类似,2014年的有些研究成果存在较为肤浅的情况,也还有些实践需求领域没有受到足够的研究关注。为此,我们共同期待和关注2015年的监狱理论研究会有更加鲜明的热点、高水平的见识和有价值的思考和建议出现。
☆作者戴艳玲系本所监狱工作研究室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