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 用户登录 | 设为首页
站内搜索:
联系方式:QQ:613116699           邮箱:613116699@qq.com
中国狱史
公安部领导下的劳动改造罪犯工作
发布日期:2016-8-25  发布人:2011  访问人数:1002   收藏(0)

   一、劳动改造工作的提起

   新中国的劳动改造罪犯工作,是伴随着新中国的成立,继承革命根据地监所工作的实践经验,经历了对旧监狱的接管、改造,为解决建国后的社会改造和镇反运动的需要创建和发展起来的。最初,全国的监狱工作由司法部掌管.1950年11月3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明确规定:“关于监所管理,目前一般宜归公安部门负责,兼受司法部门指导,由省以上人民政府依各地具体情况适当决定之。”据此,司法部和公安部于当月30日发出《关于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队移转归公安部门领导的指示))o从此,全国的监狱工作转归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集中统一的领导体制确立后,开始了劳动改造管理工作的新阶段。

   (一)劳改工作管理机构的设置

   在公安部掌管全国监狱工作之前,公安部的劳改工作管理机构设置于政治保卫局,1950年11月15日,公安部政治保卫局将所属管教处移转治安行政局(第三局)的第四处.1953年3月29日,公安部根据中央劳改生产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增设劳动改造管理局,序列为公安部十一局。1954年初,公安部制定了((全国各级劳改机构编制草案》,进一步强化并规范了1951年全国“三公”会议之后逐步确立的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公安部门的劳动改造工作管理机构。根据规定,公安部劳动改造管理局设局长、副局长、政治协理员和秘书,并下设办公室、狱政管教处、计划统计处、农业生产管理处、工业生产管理处和财务处。

   1954年7月,大行政区劳改工作管理机构撤消,公安部对中央和省(区、市)两级劳改工作管理机构的权限和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劳动改造执行机构

   1951年7月21日,司法部和公安部联合规定,各地劳改执行机构统称监狱、劳改队、看守所,并冠以各级行政地名如“x x市监狱”、“x x省x x劳动改造队”。自“三公”会议决议以后,至1954年上半年公安部又先后制定了《劳动改造队、监狱、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编制方案草案》、《全国各级劳改工作机构编制草案》等,对劳动改造执行机构的管押任务、组织机构和编制作出进一步调整和规范,奠定了重刑犯与轻刑犯、已决犯与未决犯、成年犯与少年犯分管分押分教的任务和管理体制。

   1.监狱,主要监管不适宜在监外劳动的以及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反革命犯和其他重要刑事犯.2.劳改队,监管已判决的适宜在监外劳动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3.看守所,主要羁押未决犯及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下、不便送往劳改队执行的罪犯,4.少管所,管教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

   (三)劳改工作干部队伍的管理

   根据“五公”会议决议及《关于劳改工作部门政治工作若干问题的决议》,确立各级公安机关、劳改机关分别设里政治工作部门掌管劳改工作干部的制度,形成含人事管理、组织纪律、作风建设、执法监督和后勤保障等内容的系统的管理体制。

二、劳动改造工作的发展历程及,大事件

   公安部对于新中国劳改工作的领导是从艰苦创业开始的,并历经动荡又走向恢复和发展,至1983年6月根据中央决定公安部将对劳动改造罪犯的领导工作移转给司法部。这期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安部的领导工作有不同的内容、特点和贡献,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历史阶段。

   (一)建国初期至“文革”前劳动改造工作的初创和发展

   1.全国范围内展开大规模劳动改造工作。1951年5月,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这是创建我国劳动改造工作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毛泽东同志在即将通过的《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中作了重要批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了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的工作。”从此,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大规模劳动改造工作,各地本着因地制宜,勤俭起家,自力更生的原则,纷纷建立劳动改造农场、工厂和水利、建筑等工程队,组织罪犯进行各种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

   1952年6月,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关于犯人劳动生产的组织实施明确提出:“中央统一调拨,大行政区统盘筹划,省市集中经营。”1953年12月,第二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召开,总结了自1951年以来的劳改工作经验,确定了劳改工作的方针和任务。这个时期,劳改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在组织罪犯大规模劳动生产实践的同时,建立了严格的管理教育制度,不仅解决了大批犯人坐吃闲饭的问题,也使他们认罪服法,被改造成为技术熟练的劳动者。

   2.逐步确立劳动改造法规和制度。1950年8月司法部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各级监狱、看守所武装戒护的决定》,1950年11月公安部发布《关于加强监狱工作的指示》等。1954年9月,政务院颁布了《劳动改造条例》,对劳动改造工作的基本方面做了规定,成为劳动改造工作的基本法规,对我国劳动改造工作的长期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1955年9月和1959年2月,分别召开了第三次和第四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推进《劳动改造条例》的贯彻实施,解决这一阶段劳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劳改工作实践的发展。这期间逐步解决了劳改生产由小到大、由分散到集中的转变问题,通过加强教育并提高监管控制,促进对罪犯的教育改造。1960年4月,召开了第五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进一步总结了劳改工作的新发展,为进一步配合《劳动改造条例》的贯彻实施,1962年公安部发布《劳动改造管教队工作细则》。该《工作细则》是在总结多年劳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劳动改造条例》的补充和发展,它对于劳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起了重要作用。

   3.加强管教工作业务建设。1956年5月公安部劳改局在北京清河农场召开了全国管教工作座谈会,这是建国后首次管教工作专业会议。会议全面总结了《劳动改造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分析了工作中的主要问题,并重点研究了加强管教工作的方针、任务和主要措施。会议制定了《犯人生活供给标准》、《犯人劳动生产的物质鼓励试行办法》。1959年5月公安部劳改局在天津再次召开全国管教工作座谈会,会议总结分析了当时管教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并草拟了关于加强犯人的生活管理、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工作的有关文件。同年8月,公安部批转了劳改局《关于全国管教工作座谈会的报告》,要求把对犯人的政治思想教育改造工作大大向前推进一步。四年内先后两次召开全国管教工作座谈会,足见主管部门对于管教业务工作的重视,实践中也确实促进了实际工作的改进和加强。

   4.特赦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战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1959年9月,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的第九次会议,同意了毛主席代表中共中央提出的特赦建议,在国庆十周年的时候,将一批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战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予以特赦。会议通过了《关于特赦确实改恶从善的罪犯的决定》,刘少奇主席发布了((特赦令))。第一批特赦罪犯33人,其中就包括伪满皇帝溥仪,在国内外产生了重大影响。此后,至19“年先后特赦了6批。

   5.举办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展览会。根据周总理的批示,公安部于1959年10月2日十年大庆期间,在北京举办了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展览会。展览会分为管教、工业、农业、工程建筑、刑满就业等五部分内容,以大量的图片、模型、产品以及典型案例等多种多样的形式和生动的事实宣传党的劳动改造罪犯政策,展示并体现了中国劳改工作的伟大价值和成就。参观者既有国家领导人,也有全国各阶层人民群众,还有国际友人,展览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影响,新中国的劳改工作获得了广泛的肯定和高度评价。为了进一步宣传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成就,展览会印制了《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展览会画册》,八一电影制片厂为展览会拍摄了《新生》电影艺术纪录片。

   6.整顿劳改场所管理体制。按照毛泽东关于“劳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集中”的指示,各地相继整顿劳改场所,上收体制。1961年3月“十一公”会议通过了《关于当前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决定县一级一律不办劳改队。据此,各地相继撤消县办劳改场所。

   1962年5月,公安部党组向中央书记处的请示报告《关于劳改工作问题》中提出:禁止一切非劳改机关(包括公安机关的非劳改部门)管理劳改队和使用犯人搞机关生产。据此,各地非劳改机关管理的犯人被逐步移交给各省、区、市公安劳改机关统一管理。公安部党组的报告中还提出:劳改企业的管理体制实行改造与生产统一管理、集中领导的原则。劳改队的改造、生产计划、基建、财务、产品征购和千部管理统一由省、区、市公安厅、局主管,一部分小企业可以交给专区(市)公安处、局管理。党的工作由所在的地(市)委或县委和公安部门的政治机关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

   1964年8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下达了《关于劳改企业管理体制规定的联合通知》,进一步明确、细化了劳改企业管理体制的内容。《通知》决定正式把劳改生产的管理体制上收,规定:“劳改企业的工农业以及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农业生产计划,由公安部审核汇总,报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同时抄报有关工业部和农垦部归口,进行全行业的综合平衡。计划批准后,由国家计委下达,并单独列出劳改企业基建指标,由省市公安厅组织执行。”((通知))还重申了“劳改单位的设置、新建、接收、移交和撤消均需报经公安部批准”。该《通知》对于整顿劳改场所管理体制,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文革”期间没能继续下去。

   7.正确处理改造与生产的关系。《劳动改造条例》把“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规定为劳改工作的方针,在这一方针指导下改造罪犯取得了成效,劳改生产也有了发展。但是,有些劳改单位出现了“重生产轻改造”的偏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引起了中央领导的关注,并对如何正确处理改造与生产的关系作出了重要指示。对中央领导的指示,公安部迅速组织贯彻实施。1958年8月,“九公”会议通过的《关于劳动改造工作的决议》明确指出,劳改工作必须继续坚持“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在执行这一方针中,必须正确贯彻“阶级斗争与人道主义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原则。

   1964年7月,公安部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这是劳改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会议,对劳改工作的深人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会议总结了前期劳改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原则和方法。会议重申劳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改造犯了罪的地主、富农及他们的代表者反革命分子,改造他们成新人。会议还明确提出“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要以“改造好、生产好”作为劳改工作的标准。同年8月,中共中央在批转公安部党组关于“六劳”会议的报告中正式确认了这一方针。

   8.重视对劳改工作干部的培训。为了加强劳改工作干部队伍建设,1955年1月公安部作出《关于成立公安学院的规定》,将原华东、中南、西北、西南等大区的公安学校分别扩建为中央公安学院上海、武汉、西安、重庆分院。为提高劳改工作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要求西安分院将对劳改工作干部的培训纳人工作内容,这是建国后首次对高等院校负责劳改工作干部培训作出规定,其重视程度足以显见。

   (二)“文革”期间劳动改造工作遭受重创

   1.劳改工作组织机构和改造基地遭受破坏。这是一段特殊时期,为了稳定秩序,根据中央《关于公安机关实行军管的决定)),从1967年上半年起,全国各地劳改机关陆续实行军管。1968年体制下放,劳改单位的设置、新建、接收、移交、撤消不再报公安部,而直接报请省革委会、军管会、大军区或省军区审查决定。“文革”期间劳改工作受到严重破坏,劳改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遭受重创,组织机构和改造基地被砸得七零八落,各地撤消、移交了一大批劳改场所。1969年1月,公安部压缩机构、编制,作为全国劳改工作领导机关的部劳改局被撤消,大部分千部随公安部广大干部下放黑龙江省集贤县的笔架山劳改农场劳动,或被调离岗位。各地公安劳改机关纷纷仿效,大量移交、下放劳改单位。中央与省、市、区两级劳改管理机关被破坏,领导干部受批判、被打倒。

   2.多年行之有效的劳改工作制度遭践踏。遭受严重破坏的监狱和劳改队,基本上处在一种混乱无序,甚至极端的非正常状态。对罪犯的收押监管制度遭到破坏,劳改工作政策受到严重的干扰、破坏,经长期实践总结下来的教育改造内容和方法遭到否定和批判。

   3.劳改工作干部受到迫害。“文革”期间,劳改工作千部基本上都经历了群众运动的冲击,不少干部被关押、隔离、审查、批斗、抄家,有的甚至被迫害致残、致死。因大量劳改单位的机构、编制被砍,有更多的人进学习班、“五·七”干校、下放劳动。

   4.“坚守”劳改工作的正常秩序。在一些未受到严重冲击的监狱、劳改队,劳改工作干部顶住压力,坚守岗位,坚守着正常的生产和管理秩序,不仅维护了监管场所的稳定,而且劳改生产还有所发展。

   5.劳改工作的初步恢复、整顿。1971年2月,第巧次全国公安会议以后,中共中央批转了会议《纪要》,指出:“要恢复和整顿劳改农场、工厂。坚决执行改造第一的方针,用毛泽东思想改造犯人。”各省、区、市公安机关贯彻这次会议精神,首先开始恢复、整顿劳改工作管理机关,至1973年夏,对公安机关的军管也相继撤消。各省、区、市的劳改局相应恢复了原来的名称和职能,原劳改局的工作人员大部分陆续调回。劳改局机关各个职能处(室)也逐步恢复,在公安部劳改局的统一领导下,全国各地开始逐步恢复、整顿劳改工作,重建监所管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各项制度和秩序。

   1972年11月,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七劳”会议,会议的中心议题是贯彻“十五公”会议关于“恢复整顿劳改工作”的精神,制定继续贯彻“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工作方针的若干措施,通过了《第七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七劳”会议是“文革”期间召开的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在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下,《会议纪要》在会后没有正式批转下发,但是代表们将会议文件和会议精神带回各地,通过各种形式传达贯彻,对于推动劳改工作的恢复整顿发挥了一定作用。

   6.特赦战犯,宽大释放美蒋武装特务,宽释和安置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1975年3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释放全国在押战争罪犯的决定》,对战犯实行第七批特赦。至此,在押的战犯全部释放。

   1975年8月,中央批准了公安部提交的《关于处理在押美蒋武装特务的请示》,随后司法机关在福建、浙江、上海等省、市召开大会,宣布宽大释放全部在押武装特务。同年12月,遵照中央领导的指示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统战部和公安部联合讨论修订的《关于宽大释放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的实施方案》,司法机关分别在各地召开大会,宜布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一律宽大释放,并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做了适当安置。

   特赦战犯,以及宽大释放美蒋武装特务,宽释和安置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在国内外及社会各界引起了很好的反响,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促进了在押罪犯积极改造的信心和希望。

   (三)改革开放,劳改工作全面恢复并创新发展

   1.劳改工作开始恢复整顿,拨乱反正。1977年第17次全国公安会议召开,提出整顿劳改工作,要求集中劳改工作的领导管理,坚持“改造与生产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贯彻会议精神,全国劳改工作逐步整顿恢复。1979年公安部恢复了被砸烂的业务机构,重新组建了十一局(劳改局),领导全国劳改工作的全面恢复和开拓发展。公安部及各省、区、市公安厅、局加强对劳改工作的领导,大批领导干部重新回到工作岗位。

   1981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收回劳改单位的情况报告》,指出:“为了维护治安,加强对犯人的改造工作,将应交回的监狱、劳改队、劳改场所交给公安机关。今后,对监狱、劳改队、劳改场所的撤消、移交,要事先征求公安部的同意。”随后,各地在陆续收回一些劳改场所的同时,大力整顿监狱、劳改队的监管秩序,恢复过去好的、行之有效的传统和制度,加强对犯人的管理和教育,并注重恢复和加强劳改干警的组织和思想建设。这期间,平反冤、假、错案也是重要的工作内容,劳改机关做了大量的相关工作。为了整顿劳改生产秩序,公安部于1980年连续下发三个文件:《劳改农业生产座谈会纪要》、《关于切实加强劳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关于劳改机械工业企业管理整顿现场会座谈纪要》。

   2.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召开。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国家进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劳改工作经历了恢复整顿和拨乱反正,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开创新的工作局面。1981年8月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召开,这是一次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会议,它回顾了建国以来的劳改工作,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劳改工作进人改革开放、全面发展的新时期。同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经党中央、国务院审阅同意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指出:“劳动改造罪犯工作,是我们党和国家改造人、改造社会的伟大、光荣事业的一部分”。“我们必须根据改造对象变化的新情况,总结新经验,争取把绝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广大劳改工作干警为劳改事业做出了很大贡献,应当受到全党、全社会的尊重。”

   “八劳”会议确定了新时期劳改工作的任务,强调在新形势下要继续恢复和发扬好的传统,继续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工作方针,根据新的情况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劳改工作的措施,包括改进监管工作、加强教育改造、改善生活管理、调整刑满就业政策、发展劳改生产及干警队伍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和要求。这次会议对于劳改工作的全面拨乱反正和恢复整顿,对于开创劳改工作的新局面,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会后,全国劳改工作发展迅速,在全面完成恢复整顿的同时,开始了一系列制度建设和改革发展举措,在全国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逐步进人制度创新发展的历史时期。

   3.开创“特殊学校”。勺又劳”会议根据押犯构成的新特点,提出新时期罪犯改造工作要坚持“六个字”、“三个像”的政策和方法,对青少年犯做到“要像父母对待患了传染病的孩子、医生对待病人、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那样,做耐心、细致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工作,把劳改场所办成改造罪犯的特殊学校。”1982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政法工作的指示》,进一步强调指出“劳改、劳教场所是教育改造违法犯罪分子的学校。它不是单纯的惩罚机关,也不是专搞生产的一般企业、事业单位。”自此,各地相继开始了办特殊学校的积极尝试。1982年10月,公安部劳改局在山东省潍坊劳改支队召开办学工作现场会,提出了办成特殊学校的标准,办特殊学校成为促进劳改工作发展的一个目标。

   4.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基本方针,我国劳改工作的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颁行以后,根据法律的要求和劳改工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发展并建立了一些新的监管工作制度。

   1982年2月,公安部颁行了《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丰富并发展了《劳动改造条例》的内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它明确规定了劳动改造工作要以改造罪犯为主,并针对新时期改造罪犯工作的实际需要,较为具体地规定了罪犯的权利和义务。在《监狱法》颁行之前,《细则》是当时我国劳改工作主要的法规依据,它体系比较完整,规定比较详细,进一步促进了改造罪犯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也为《监狱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此外,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还先后发布了《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三年规划》、《犯人生活卫生管理办法》、《犯人守则》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促进了我国改造罪犯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5.加强从优待普和队伍培训。“八劳”会议以后,逐步实施一系列从优待普措施,解决了长期困扰千警工作和生活的一些实际问题,包括着装、津贴、亲属落户等,对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稳定千替队伍都有积极作用。

   为强化劳改工作队伍建设,恢复和组建了保定劳改工作干校(中央司法替官学院前身),从1980年开始,分期、分批培训全国劳改局长、监狱长、支队长。此后,从全国到地方,逐步形成了三级干部教育训练网。1982年9月公安部十一局又召开了劳改干训工作二次会议,提出在已建立的三级干部教育训练网基础上,举办师资培训班,逐步把劳改工作干部学校建设成为带有师范性质的中专或培养警官的专业学校。

   6.领导体制变革。全国的劳改工作自1950年由司法部移交公安部管理后,经历了几个历史时期的创建和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进人80年代,为了适应新的工作形式, 1983年6月,按照中央的部署,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由公安部移交给司法部领导管理,这是新时期国家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1983年4月,召开全国公安工作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革公安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经中共中央书记处讨论,于5月由中共中央发出通知,决定把劳改、劳教的管理工作由公安部移交给司法部。为了保证顺利实施交接工作,经中央同意,公安部和司法部于1983年6月13日联合下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将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若干规定》,对移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经过公安部、司法部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历时3个月,移交工作基本完成。1983年8月13日,公安部和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劳改、劳教工作交接大会,公安部劳改局局长率局机关全体干部整建制移交司法部,改称司法部劳改局。至此,劳改工作正式由司法部管理,改造罪犯工作又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三、劳动改造工作的历史经验

公安部对全国劳动改造工作的管理,经历了几个不同的阶段,从创业、初步发展,到遭受冲击、历经挫折,再到恢复整顿、创新发展,其成就为历史留下了浓墨重彩的记忆。不仅成功地改造了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伪满战犯以及各种刑事罪犯,而且通过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为社会创造了一定的物质财富,其经验是弥足珍贵的:

   第一,坚持正确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工作方针。必须坚持“人是可以改造的”,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要有机结合,相辅相成,才能实现成功改造罪犯的目标。

   第二,采取正确的政策和方法改造罪犯,实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相结合,严格管理与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

   第三,组织好劳改生产,进行科学的生产管理。对罪犯劳动的管理要在劳动技能、劳动合作、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保护等方面注重实行科学管理,使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学习遵守规范、学习相互合作、养成劳动习惯、学习技术、锻炼技能。

   第四,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管理和待遇,保障他们的生活卫生条件,包括吃、穿、住和基本医疗等。对罪犯实行文明管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

   第五,各方面力量密切配合,做好对罪犯的改造工作。要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特别要注意争取社会力里的广泛支持和配合,利用积极的社会力量改造罪犯,包括组织罪犯到社会参观,邀请社会机构和相关人员参与对罪犯的帮教活动等多种多样的形式,有利于罪犯出狱后顺利回归社会。

   第六,加强改造罪犯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注重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实施。

   第七,加强劳改工作干部队伍建设。要坚持党对千部队伍实现政治思想领导与监督。坚持对千部的严格管理教育。根据劳改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劳改工作干部要有高度的政治觉悟,有专业知识,懂政策,懂法律,有饱满的工作热情和严谨的职业素质。

 

☆作者戴艳玲系本所监狱工作研究室主任

摘自2011年4期《犯罪与改造研究》

 

 

网站简介 | 免责声明 | 广告与合作 | 苏ICP备14031931号 | 联系我们 | 意见建议 | 综合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