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述评所引用的文献,时间范围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11月之间。承接以前年度述评的内容,继续对一年来中国犯罪学研究所取得的知识增量予以客观呈现,并作简要评价,对下一年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作出预测和建议。本述评将出现几处引用某作者同一作品学术观点的情形。为节省篇幅,方便读者阅读,在给出第一条索引后,凡未再作新的说明,之后各条均出自上一索引。
一、概况
2010年中国犯罪学研究的主要活动有:召开了五次大型的犯罪学理论研讨会,即中国犯罪学学会年年会、第四届中日犯罪学学术研讨会、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网络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工业大学联合举办的“社会冲突与公共安全机制建设”犯罪学高层论坛、天津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的犯罪学实证研究理论研讨会。比较突出的成果有:1.莫洪宪、黄卫国、张凌主编:((中国犯罪学年会论文集(2010年度)》(以下简称为((年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10月版,88.8万字,收录75篇文章。2.中国犯罪学学会、日中犯罪学研究会:《第四届中日犯罪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0年11月版,6.7万字,收录7篇文章。3.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网络与预防青少年犯罪论文汇编》,2010年10月版,2.1万字,收录20篇文章。4.冯树梁编著:《中国刑事犯罪发展十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10月版,21.6万字。该书是以其1986年具体组织实施的国家“七五”期间重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为基础,结合其个人从事犯罪学研究加多年的心得体会,提炼出中国刑事犯罪发展十论,概括了新中国成立60年来刑事犯罪发展的基本脉络和特点。5.狄小华主编:《少年罪错司法防治的最新动向》,群众出版社2010年10月版,56万字,收录了各地学者的61篇文章。6.严励主编:《刑事政策论坛》(第1期),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5月版,30.6万字,收录各地学者的16篇文章。7.何家弘主编:《公安学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3月版,25.7万字,收录各地学者的24篇文章。8.张远煌主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法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43万字,由7位学者合作完成。9.马皑主编:《源于不平等的冲突—当代中国弱势群体犯罪问题实证研究》,海南出版社2010年3月版,28万字,为11位学者合作完成的大型项目。10.张远煌著:《犯罪研究的新视野:从事实、观念再到规范》,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42.7万字,为其个人文集,收录其1999年以来的26篇文章,其中包括在该书上首次发表的3篇新作。11.严励著:《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5月版,44.2万字,为其个人文集,收录其1991年以来的30篇文章。12.赖修桂著:((犯罪与矫治综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3月版,26.2万字,为其个人文集,收录其1987年以来的25篇文章。13.翟中东著:《国际视域下的重新犯罪防治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61万字。14.马皑著:《犯罪人特征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17.9万字。15.田兴洪著:《宽严相济语境下的轻罪刑事政策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版,27.7万字。16.陈鹏忠著:《转型中国:农村弱势群体犯罪问题透视》,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版,30万字。17.崔会如著:《社区矫正实现研究》,中国长安出版社2010年8月版,24.5万字。18.张杰、傅跃建编著:《萨瑟兰与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10年3月版,24万字。
此外,2010年各地学者在各种正式期刊上发表犯罪学论文200多篇,加上上述6个论文集新发表的203篇文章,全年共发表犯罪学论文400多篇.①
2010年中国犯罪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怎样开展犯罪学实证研究和诸多学者将实证研究引人自己的研究实践。主要会议和多数文章都是围绕这一主题展开。“上届年会(即2009年年会)给学者们留下最深印象的,是学者们对犯罪学学术地位、犯罪学研究现状的不满和反思,是对改革相关研究方法,改变目前研究面貌的意见和建议。无论是大会的发言中,分组的讨论中,还是闭幕式上会长王牧教授直白的批评中,都寄予着大家热望犯罪学研究改革发展繁荣的深切心情。最终充分体现这一点的,是关于这一届年会的主题预告和内容要求。上届年会确定了2010年年会的3个中心议题:1.犯罪发展变化现状的实证研究。2.实证研究方法的研究;3.有组织犯罪实证研究。同时决定2010年年会将邀请有关政府部门官员介绍有关犯罪的社会形势,邀请有关学者做犯罪学实证研究方法的技术性教学指导”。m 2009年11月14日,由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犯罪学实证研究的回顾与展望研讨会”在天津举行,全国主要犯罪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会议围绕三个主题进行了讨论,即:1.国内外犯罪学实证研究的前沿。2.天津犯罪学实证研究的回顾;3.当代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展望。
从2010年犯罪学研究的实际情况看,上述预期的目标均已基本达到,对主要问题形成了共识。经过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实证研究的方法受到广泛的重视和运用,科学观念指导下的转型初见端倪。
二、创新成果
2010年我国犯罪学研究中,下列成果理论性、思想性、创新性强,贡献较大。
(一)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张文在诸多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这一命题做了深化的研究,同时用“犯罪人”将刑事科学的各学科串联起来,不仅为犯罪学,而且为丰富刑事科学的理论做出了贡献。他提出,犯罪人既不是理性人,也不是社会上的普通人,而是有犯罪危险性人格的实施了法定犯罪行为的人。他的概念兼顾了刑事科学各学科研究的需要。他认为刑事各学科是在犯罪人同一“屋顶”下生存的共同体。没有犯罪人就没有刑事科学,没有犯罪人就不能把刑事各学科有机地统合在一起。因此,只有把刑事科学研究的主题由犯罪行为转向犯罪人,将犯罪人作为研究核心,才能有力地推动刑事科学的整合和进一步发展。。
张文认为,没有犯罪人就没有刑事科学,犯罪人是把刑事各学科统合在一起的纽带。犯罪学是刑事科学的最前沿学科,应从观察、分析犯罪现象出发,重点研究犯罪人的特性、犯罪人的类型、犯罪人的犯罪原因及其规律。刑事政策学是犯罪学与后续学科的“桥梁”,应重点研究抑制、预防犯罪人犯罪的社会对策及法律对策。刑法学应重点研究认定犯罪人成立的法律标准以及适用于犯罪人的刑罚制度。刑事诉讼法学应重点研究认定犯罪人及刑罚裁量的法律程序.监狱学是刑事科学的压阵学科,应重点研究矫正犯罪人的方法及狱政管理制度。其中,犯罪学、监狱学主要属于实证科学。刑事政策学主要属于政治决策科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主要属于规范科学。它们各自有不同的研究方法。
(二)犯罪现象研究
汪明亮阐述了犯罪饱和性生成模式的基本观点:犯罪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但犯罪生成却不是无限制的。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犯罪量(这里用犯罪率来表示)是有限制的,它不可能高不封顶,也不可能低于没有。犯罪率总是围绕着理想犯罪率,在最高犯罪率和最低犯罪率之间波动,处于一种相对的“饱和状态”,即饱和犯罪率状态。任何社会条件下,都会存在一定量的犯罪率。当犯罪率到达最低犯罪率时,政府会减少对犯罪的打击、预防力度,导致犯罪率的自然上升;当犯罪率超过理想犯罪率到达最高犯罪率时,已超过政府、公众的容忍程度时,政府会采取最为见效的手段,把犯罪率压到最
①信息来源:中国知网。
②卜安淳:《犯罪学研究的实证和思辫》,载《年会论文集》,第306-308页。
③张文:《论犯罪人是刑事科学的研究对象—从犯罪学说起》,载《年会论文集》,第3-13页。
低。在对待犯罪的问题上,公众和政府的态度是不完全一样的。对公众而言,希望犯罪率越低越好,而政府却不一定这么做。由于对犯罪的不可避免性和抑制犯罪率成本、效益的考虑,政府会理性地对待犯罪,权衡利害,容忍犯罪在一定范围的存在而不理会公众的要求。“严打”是我国在持续高犯罪率情况下,政府的一种无奈之举,并非长久之计。要明确:将来“严打’也只是一时的手段,而非对付犯罪的一贯手段,切不可经常拿来适用。①
苗伟民认为,人类社会犯罪的发生和演化过程,其实就是人类社会利益冲突的发生和演化过程,这一过程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密切相关。因此,从根本上讲,人类社会只有到了社会劳动产品极其丰富、自发性社会分工被自觉性社会分工所取代的共产主义社会,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才会彻底解决。人们的利益才能全面实现,犯罪问题才能彻底解决。。
(三)犯罪学实证方法研究
胡雁云指出,我国犯罪学界存在着对实证研究的误认和误用。实证研究不仅是一种方法,更是一个完整的研究过程。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中应当坚持理论先于观察、观察渗透理论,将实证方法和思辨方法相互结合起来。在犯罪学中,那种过于强调实证方法,排斥逻辑推理和演绎方法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没有严密的逻辑推理和缺乏对理论的深刻反思,单凭经验性的研究很难揭示出犯罪现象背后复杂的社会原因的,也使犯罪学基础理论的研究缺乏严密的体系性。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对实证研究的理解发生了偏差,仅仅把实证研究等同于简单的“调查研究”了。完整的犯罪学研究,首先要提出命题和构建命题,在论证的过程中,经验材料是基本组成部分,思辨分析也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实证的过程总是离不开思辨的,因为其问题的提出和设计自是出于理性思辨,成果的应用和升华也必须经过理性经验的总结。中国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路线应当是:理论假设—实证研究—理论分析—实践检验—提
出犯罪对策。实证研究的方法起源于西方社会学,这种研究范式强调以科学的精神来进行研究。我们应当倡导的是实证主义的基本精神,并非其某些有限的方法。。
刘晓梅指出,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上存在以下问题:1.有的学者为调查而调查,其所作的“实证研究”缺乏理论假设,更不知道如何验证一系列的假设,也不懂得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产生被验证的假设的犯罪学理论,其研究结论停留在对某一犯罪规律的总结,欠缺理论概念的定量化研究,因此没有形成有影响力的犯罪学理论。2.存在犯罪学实证研究方法单一的问题。有的学者将实证研究等同于问卷调查研究。事实上,实证研究的具体方法有很多,比如实地观察法、二手资料分析法、实验法等。3.缺乏理论建构与实证研究的互动。有的学者迫于科研考核压力,过于看重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课题结项进度,自以为设定几个假设,加上一些统计分析,就可以成为科学研究。对于假设和理论的联结、变量与概念的联结、测量工具的标准化等根本性问题,因为费时费力,在研究中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4.多学科方法欠缺。在犯罪学研究中,尤其是犯罪原因的研究当中,几乎没有使用生物学、精神病学、遗传和基因学、经济学等解释工具对犯罪现象进行深人科学的研究.④
皮艺军从价值定位的角度探讨了我国当代犯罪学实证研究的困境。认为在犯罪学的研究中应当坚持价值无涉原则。只有坚持价值中立才能客观地发现犯罪事实,研究犯罪事实。我国犯罪学要走出实证薄弱的困境,绝不仅仅是学习技术层面的实证方法,更重要的是从思想上摆脱固有价值思维支配,在研究中贯彻人文主义精神和科学主义精神。社会科学的研究也要追求客观性、预见性、普适性的目标。客观性是指要客观地描述犯罪事实,不允许篡改调查的数据,预见性就是要尊重规律,以已知看未知,不要明知不可而为之。普适性就是规律的一般性,不要把“特色”当作违背规律的借口。。
①汪明亮:《犯罪饱和性生成模式:犯罪现象是一种理论解读》,载《年会论文集》,第128-134页。
②苗伟民:《犯罪发生和演化的利益视角》,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3期,第24-27页.
③胡雁云:《论犯罪学实证研究方法之提倡与反思》,载《年会论文集》,第336-342页。
④岁瑞芳、刘晓梅:《“犯罪学实证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天津研讨会”会议综述》,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2期,第10页。
⑤同④,第11页。
(四)犯罪学的研究模式
目前,学界对犯罪学具体研究方法的论述较为热烈,但对研究模式这一方法论层面的问题则明显关注不够,研究不足且存在误解。
单勇等人关于犯罪学研究模式的研究弥补了这个空白。他们认为,目前我国学者基本上是按照“现象一原因一对策”的“三段式板块”与“关系犯罪学”两种研究模式展开研究的。“三段式板块”研究模式有其学术价值,但也存在一定的理论缺陷,主要是:1.该种模式是一种过于封闭的结构,在实践中又被滥用,导致我国犯罪学研究整体上的僵化、死板、模式化及套路化,从而窒息了犯罪学的活力和生命力。2.该种模式过于强调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犯罪对策范畴,隐藏和忽视了“犯罪规律”‘等基本范畴的学术功能,并于无形中割裂了犯罪与周围事物之间的联系。3.该种模式以越轨行为为导向,过于突出对犯罪的考察和分析,缺乏对犯罪人和被害人、潜在犯罪人和潜在被害人等群体的应有关注。
上世纪90年代末,储槐植等人创造了“关系犯罪观”的概念,开辟了从关系的角度考察犯罪现象的研究思路。此后,白建军将其进一步发展,提出了“关系犯罪学”的概念,并将犯罪关系作为犯罪学的本体部分来理解。“所谓犯罪关系就是犯罪与周围事物之间的基本联系。”①关系犯罪学研究模式的学理价值主要是:1.该研究模式视角独创、内容全面、体系开放,注重从犯罪与周围事物的关系中挖掘和揭示犯罪规律。2.该研究模式所倡导的跨学科思维能够科学地运用各种具体研究方法,尤其是注重将跨学科式思辨方法与实证方法有机结合,从而做到定性与定量相平衡。3.该研究模式力求兼顾对各种越轨行为和行为人的研究,与“现象一原因一对策”模式侧重越轨行为导向相比该模式注重对行为人和特定群体在犯罪事件中所扮演角色的定位与分析。其局限性是:1.跨学科思维往往要求多元学科的知识背景和专业训练,关系犯罪学所倡导的跨学科思维不易被研究者所熟练掌握和运用。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该种模式在犯罪学中的推广和应用。2.纷繁复杂的犯罪关系谱系并未能够鲜明地凸显出犯罪治理问题,或是说在面面俱到的犯罪关系网络中,该种分析框架不如“现象一原因一对策”模式对理论应用性的刻意关注。。
“三段式”模式和“关系犯罪学”模式各有其合理性与局限性。这两种模式完全可以共存于犯罪学领域中,单纯地将研究彻底导向哪一边都不是理性的选择。
(五)犯罪规律研究
白建军为了更准确地厘清罪因、罪行与刑罚适用三者之间的关系,对中国1988一2007年20年间纵向,1998年、2003年、2007年内地31个省市(区)横向的犯罪率数据,同期同地十几项社会经济发展数据以及641个最高人民法院示范性案例数据进行交叉印证性考察。结果证实,这一时期的社会经济因素对纵向和横向犯罪的变化均构成显著影响,它还会影响刑事司法的运行—当犯罪数量的增长在较大程度上是社会因素作用的结果时,刑罚资源将适度投人,而非机械地相应增长。这种不均衡背后蕴含着更加深刻的均衡。③
于世忠等人在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新材料对犯罪的四个基本规律做了深人的阐述。1.犯罪现象必然律。不管人们多么不情愿,犯罪都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一定的社会状况必然存在一定的犯罪。在不存在犯罪减少空间的时候,犯罪是不宜人为减少的。因为有些犯罪产生的条件,是现实社会生活所必需的,是不能消除的。2.犯罪现象饱和率。菲利认为,每一年度犯罪的多少都是由不同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按照犯罪饱和法则(我们依据化学现象类推而来)与行为人的遗传倾向和偶然冲动相结合而决定的。犯罪也有年终平衡,其增多与减少比国民经济的收支还带有规律性。犯罪规律是一种动态
①白建军:《关系犯罪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140, 141页。
②单勇等:《年会论文集》,第32-48页。
③白建军:《从中国犯罪率数据看罪因、罪行与刑罚的关系》,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第144-159页,《刑事法学》2010年第7期,第37页。
的规律,而不是静止不变的。环境的变化导致犯罪状况的变化。保持不变的,是一定的环境与之对应的犯罪数量之间的比例。3.犯罪原因多元律。犯罪是由许多因素综合影响而产生的,是一个复杂的过程,4.犯罪现象的依存律。犯罪现象是一种由社会以及自然环境所决定的社会现象。到社会环境中去寻找犯罪现象变动的原因,才具有最大的实际价值。①
(六)犯罪学研究中的价值中立
苏明月认为,在犯罪研究中,不能简单地选择价值分析或者价值中立的态度,而是要根据科学研究的具体需要,在二者之间作取舍.在犯罪学的研究中,研究主体选择什么样的研究项目,什么样的研究角度,必然受其价值观的指导和束缚。但是收集资料并依据资料分析以得出资料本身的结论,则应排除研究主体自身的好恶,以获得关于问题的真实描述。价值中立仅仅是在全面准确反映客体特征的阶段才有可能,才有意义.超出这一阶段,如对资料的结论的评价,就必然受价值观念的指导和束缚。⑦
赵军在其一篇文章的文末说:需反复强调的是,本文只是一种基于被害人学立场的技术性研究,不涉及与性产业相关的道德或价值判断。笔者一贯认为,法律是人民的,立法上的价值或论理判断、利弊上的权衡取舍是人民的事情,也是民意代表的事情,很少需要研究者越姐代危、大发宏论。在价值判断层面,一个学者如果能做好一些与客观事实相关的技术性研究,尽自己的本分,尽可能将接近真相的发现告诉民众,那就很了不起了。。
(七)犯罪人研究
马皑认为,在犯罪人与非犯罪人之间,无论是从个体还是群体的角度,均不具有任何本质上的差别,他们都有着人类共有的基本属性和特点。不同在于:1.在生物属性层面,犯罪人的本质特征表现为更多地追求自我适应,尤其是自我利益高于规范利益的特点。2.在社会属性层面,犯罪人的本质特征表现为对规范其角色的社会关系的否定,并且从其行为的犯罪性质和个人的法律身份上体现出来,表现在追求自我适应过程中的社会不适应特点。3.在心理属性层面,犯罪人的本质特征集中反映在其社会化程度上,表现出追求个人目的价值核心,以及无视法律或敢于破坏法律的社会态度。当具体的社会人在上述三个层面都具有了犯罪人的特征时,就会在心理和行为上回避其他人,具有更高程度的犯罪的可能性。④
(八)犯罪防治范式的研究
翟中东介绍,在国际社会,重新犯罪率是个类概念,其下还有四个具体概念,即:重新被捕率、重新被定罪率、重新被判刑率、重新被监禁率。在上述四个概念中,一般来说重新被捕的比率最高,学界常说的国外重新犯罪率高达60%,指的就是这个比率。嫌犯被捕后,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全都会被定罪,因此,重新被定罪率要低于重新被捕率。而在被定罪者中,又有些人被适用了非刑罚处罚的措施,因此,重新被判刑率要低于重新被定罪率。由于刑罚处罚分为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并非所有被判刑的罪犯都要适用监禁,因此,重新被监禁率又低于重新被判刑率。
我们在与国际社会进行重新犯罪率的对比时,需要确定其具体定义。根据美国司法统计局20世纪90年代的调查,罪犯刑释后3年,重新被捕率是67.5%。因犯新罪被重新定罪的是46.9%;重新被量刑的是25.4%.重新被量刑的人中被监禁的人占51.8%, 2006年英国公布的2000年、2003年的重新犯罪率均为57.6%,给人的印象是重新犯罪很高,但英国对重新犯罪率的定义是刑满后2年内被重新定罪的比率。大家都知道,刑满释放后两年内是重新犯罪的高发期,如果以此为标准,各国的重犯率都会很
①于世忠等:《论犯罪现象的巷本规律》,载《年会论文集》,第292-296页.
②苏明月:《犯罪研究中的一个塞本问题:价位分析与价值中立—从刑法学与犯罪学双重视角分析》,载《年会论文集》,第14-24页。
③赵军:《女性性工作者被害情境定蚤研究—以对数回归模型为分析工具》,载《年会论文集》,第480页。
④马皑:《犯罪人特征研究》,法律出版社加10年9月版,第215-217页。
高。以此观之,美国的重新被监禁率低于我们印象中的重新犯罪率。
重新犯罪防治政策的范式分为威慑范式、矫治范式、重返社会范式、剥夺范式和综合范式。在当代重新犯罪防治领域,某种范式一家独大的时代已经过去,现实中的重新犯罪防控范式是综合范式。因而,在当代重新犯罪防治领域,一个国家是否采用综合范式,已不能说明政策是否先进或者有效。①
(九)犯罪学分支学科研究
赵宝成创造了“制度犯罪学”的新概念,制度犯罪学就是对作为制度的公共政策与犯罪问题之间相关性的分析。制度犯罪学研究的是正式制度及其与犯罪问题之间的相关性,不涉及非正式规则与犯罪之间的关系。非正式规则与犯罪的关系属于犯罪社会学研究的内容。正式制度分为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框架下的具体制度两个层面,具体制度即公共政策。制度犯罪学只研究公共政策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不对社会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进行犯罪学评价,不讨论社会性质与犯罪的关系,不讨论犯罪的社会起源和根源问题,那属于“元制度犯罪学”的研究范围。
制度犯罪学的基本命题与核心观点是:在既定的社会条件下,公共政策与犯罪之间具有明显的相关性,犯罪问题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犯罪问题应当通过良好的社会治理和良好的公共政策来解决,即追求政治解决和文化解决,而不应当过分依赖刑事政策或刑罚压制来解决。②
(十)刑事政策研究
王牧指出,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旧的法统。1979年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之后很短的时间就制定了“严打”的刑事政策,此后“严打”便统领了我国刑法的司法实践。如果说到刑法典已经体现了法律上罪刑均衡的公平,那么,在“严打”刑事政策指导和影响下的刑事司法天平,必然会向“严刑”倾斜。为了保护社会,法律公平一定程度上被社会公平替代了。本来,法律公平已经体现了社会公平,但“严打”使本来统一和谐的二者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从社会发展角度看,这是正常的。法律公平和社会公平不可能完全、永远统一和谐。对这段历史,法学家和老百姓的评价差别很大。这主要是由评价标准不同引起的:法学家用法治标准,老百姓用社会效果标准。
“严打”政策的制定者们认为:对抑制犯罪来说,严厉刑罚比轻缓刑罚的作用大。这个判断没有错误。从立法实践上看,如果严刑作用不如轻刑,刑罚就没有必要分阶梯了。立法事实是,刑罚措施始终都有梯次。可以证明严刑作用的另一个事实是,经过“严打”后的一段时间里,犯罪现象确实减少了,这本身就表明严刑有作用。可是,刑罚是运用于社会生活之中的,对刑罚的评价不能只就抑制犯罪一个方面来考虑,而要从刑罚运用对整个社会生活的影响来考虑。21世纪初,我国又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
事政策。这是在总结“严打”经验教训,权衡利弊得失后提出的新政策。很显然,在“严打”的历史背景下提出宽严相济,其核心精神在于“宽”.世界上没有任何一部刑法典只严不宽。没有宽严相济的政策,就不可能有刑法典.宽严相济的提出,表明我国刑事政策已经进人到了成熟或比较成熟的阶段了。。
(十一)犯罪防控研究
汤啸天认为,我国当前的主要社会矛盾是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品需求同公共品供给短缺低效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社会成员之间的财富和物质的占有方面出现了贫富两极分化,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未能惠及全体社会成员,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偏慢。贫富差距的扩大使得相当一部分群众感受到“相对被剥夺感”和“弱势感”。公众中对政府的不满意在增长,主要原因是政府承诺维护社会公平方面,经常处在“口惠实不至”的状态。官员对群众疾苦漠然置之,缺乏“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责任心和执政理念。再加上处理问题方式简单,工作没有做到位,造成“事件易了,情绪难了”的状况。
①瞿中东著:《国际视域下的重新犯菲防治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版,第501-506页。
②赵宝成:《制度犯罪学初论—科学与公共政策相结盟》,载《刑事法学》2010年第3期,第34一40页。
③王牧:《我国刑法立法的发展方向》,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期,第3-11页。
当国内数千万人尚未解决温饱的时候,我们的党政官员已经在住房、用车、医疗等方面享受了全面的高水准福利,这种“近水楼台先得利”的状况背离了建设社会主义制度的初衷。化解社会矛盾首先要注意解决民生问题,重建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各级领导干部要还利于民,各级政府要回归到为民谋利的宗旨上来,为弱势群体雪中送炭。化解社会矛盾没有捷径可走,改进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转变政府职能是正确的道路。政府要以主动反省的姿态,消除与民众之间的隔膜,通过相互之间妥协,形成“平等沟通,互动互谅,协调认同”的局面。。
狄小华、冯文新认为,职务犯罪源自权力的滥用,而滥用权力的人,无不是为了满足其本能的物欲、情欲与权欲。既然人类不能,也无法消除欲望,只有通过内在和外在的约束,对其加以控制。我国社会在加速转型,熟人社会的道德约束已经不再可靠,而逐步建立起适应陌生人社会的,以公民权利、公共权力和社会权力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防止权力腐败和职务犯罪发生的选择。②
(十二)青少年犯罪研究
张远煌、姚兵经过三省市的犯罪调查得出结论,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出社会危害加重和人身危险性增加的总趋势。其具体表现是:就犯罪人方面而言,集中表现为犯罪低龄化继续发展,具有多次犯罪经历者明显增多,发案前多处于闲散状态以及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就犯罪行为而言,主要表现为结伙犯罪的组织化程度明显提升,犯罪手段的暴力化倾向进一步加强,暴力犯罪成为主要的犯罪类型以及犯罪认知度提高和作案的预谋性增强。。
张应立、陈学光认为,团伙犯罪是青少年犯罪严重程度的重要坐标。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人口较多,青少年团伙犯罪呈现出团伙数占全部青少年犯罪数比例双上升,团伙恶性程度趋重,流动人口青少年占多数,团伙成员初中、小学文化程度占绝大多数等特性。治理青少年团伙犯罪需要解决流动人口青少年就学难的问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建立健全流动人口青少年的帮教组织,保持对团伙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④
费梅苹认为,经过对受访青少年犯罪情境的分析后,发现青少年以同伴圈的方式聚集在一起,当一个具体情境出现的时候,他们长期以来在街头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行为方式、价值观念、角色分工等立即呈现和发生作用,其结果是导致了一个犯罪事件及犯罪青少年的产生。即时的具体情境,反映出的是一群青少年长期街头社会生活的缩影,犯罪是他们在边缘化社会互动过程产生的必然结果。。
姚建龙提出要高度重视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价值:1.少年司法制度建设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现代化、文明程度、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尺。19世纪以来,国际社会形成了“儿童中心主义”的理念,这种儿童观的核心,是奉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要求将儿童作为人权保障的优先人群,已经融人主要国家的司法实践。2.少年司法改革具有改善司法机关社会形象的显著社会效应。3.少年司法是司法改革的先驱者和试验田。4.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对于国家预防和控制犯罪具有特殊的意义。5.少年司法制度是社会转型时期强化社会控制的重要机制,具有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特殊功能。。
(十三)犯罪专题研究
①汤喃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化解社会矛质的战略思考》,载何家弘主编:《公安学论丛》,法律出版社2010年3月版,第8-15页。
②狄小华、冯文新:《职务犯罪预防的权力拉制机制研究》,载《法治研究》2010年第3期。
③张远煌、姚兵:《中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断趋势—以三省市未成年犯问卷调查为苏础》,载《刑事法学》2010年第6期,第69页。
④张应立、陈学光:(1%个青少年团伙犯罪的调查和分析》,载《刑事法学》2010年第6期,第78页。
⑤费梅苹:《青少年犯罪情境研究—以上海22名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为例》,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3期,第16-23页.
⑥姚建龙:《时少年司法改革之应有认识》,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5期,第63-65页。
在“社会冲突与公共安全机制建设”犯罪学高层论坛上,与会学者认为,造成中国社会冲突频发的原因是:第一,从结构洞理论看,传统的治理机制作用迅速下降,致使社会积累了不满。第二,从结构紧张理论看,由于社会自身结构限制了某些阶层达到目标的能力和手段,使之要想达到目标,就只能通过制度性手段以外的非法手段.第三,四类社会冲突在基层的聚积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第四,劳资矛盾引发当前中国社会的主要冲突,第五,社会资本过度流失构成了我国社会冲突增多和加剧的社会背景,而政府作为构成了制度背景。第六,不良信息传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学者们提出的解决社会冲突问题的途径和对策:一是进行社会管理创新,从以管制为主要方式的社会管理走向以契约关系为主的管理模式.二是进行刑事政策调整,妥善化解矛盾;三是进行社会结构调整,构建社会主体意愿沟通机制和社会敌意缓冲机制,维护社会资源分配公平,并加强对边缘群体和弱势个体的人文关怀.四是解决社会的心结问题,提高国人的心理健康水平;五是建立新的公共安全机制,完善释放机制、分享机制和流通机制.六是借鉴西方的成功经验,从文化、权威、经济、社会四个方面进行秩序整合。。
王宏玉认为,当前我国贪贿等腐败犯罪成本主要有:1.预付成本。是贪贿等腐败犯罪收益的底线,是指为了取得腐败权预支出去的成本。2.直接成本。是指为某项腐败犯罪所直接支付的成本。在我国,贪贿等腐败犯罪的直接成本是很小的。腐败者往往只需打个电话、当面交办、批个字条等就可以获得利益,而且很多吃饭送礼的费用也有可能是公款支付的。3.交易成本。即把权力变成个人财产所要支付的成本。如果制度漏洞较多,寻租机会也就多,交易成本就低。如果权钱交易市场发育成熟,交易渠道、价格形成、信息传递形成了“制度化”流程,腐败的交易成本就低。4.机会成本。犯罪的机会成本与合法收人成正比,即个人所能获得的合法收入越高,因犯罪而放弃的机会成本也就越高。我国腐败犯罪的机会成本总体上是很小,公职人员的收人不高,相对固定,但如果其从事某种腐败活动,回报却特别丰厚。5.惩罚成本。一般来说,惩罚成本=惩罚的严厉性x惩罚的确定性x惩罚的及时性。我国官员因腐败而受
惩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不大,其腐败的成本是不高的。②
陈鹏忠就农村弱势群体犯罪问题对浙江、安徽、辽宁、广西、青海五省的10所监狱的罪犯做了问卷调查,得出以下结论: 1.农村弱势群体深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其观念大多符合主流价值观。2.贫困是农村弱势群体部分成员犯罪的经济根源。3.城乡生活的巨大反差和由此形成的被剥夺感,是农村弱势群体犯罪的刺激因素。4.受教育不足,认知水平低,自控能力弱是农村弱势群体部分成员犯罪的主观因素。5.交友不当,哥们儿义气重是农村弱势群体部分成员犯罪的人际因素;农村基层组织功能的缺失是农村弱势群体部分成员犯罪的激化因素。6.处于18一35岁的青年是农村弱势群体犯罪的主要人群。。
郝英兵认为,2000一2008年,我国犯罪的基本状况、特点与趋势有所变化。从犯罪数量看,犯罪数量居高不下,犯罪形势趋于平缓。从犯罪质的分析看,侵财犯罪居于首位,严重暴力犯罪明显下降,经济犯罪突出,犯罪手段科技含量升级;从犯罪主体结构看,青少年犯罪稳中有降,流动人口犯罪突出,公职人员犯罪形势趋缓。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害严重。④
三、评价
从2010年犯罪学研究的实际情况看,一年前预期的目标均已基本达到。经过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
①章剑:《“社会冲突与会共安全机制建设”犯罪学高层论坛综述》,载《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年第4期,第5页.
②王宏玉:《从犯罪经济学角度解析我国贪贿等腐败犯罪问题》,载《中国监狱学刊》2010年第3期,第42页。
③陈鹅忠著:《转型中国:农村弱势群体犯罪问题进析》,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6月版,第6, 7页。
④都英兵:《2000一2008年中国犯罪现象分析》,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第154-157页。
实证研究的方法受到广泛的重视和运用,科学观念指导下的转型初见端倪。但这种转型不是一缴而就的事,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笔者阅读、分析了这一年比较有代表性的论文集中的203篇文章,试图发现其中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
思辨和实证是人类在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两种犯罪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思辨的基础上实证,在实证的支撑下思辨,现代实证学派实际上是在二者的结合中开展研究。关于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西方国家犯罪学界,是早成定论的普遍知识。2010年多数学者的研究中均涉及该项内容,是为重复研究。我国犯罪学今后的研究,不应将之作为重点,不宜作过多的重复研究,而要重视实证研究本土化的研究,针对我国实证研究的缺陷,在提高档次,加强科学性上下功夫。当前我国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存在以下缺点和不足:
(一)低级的实证研究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在实证研究内部又分为描述、解释性研究和质性研究两种层次不同的研究方法。描述、解释性研究着眼于群体和统计数字,对犯罪现象作宏观的、带有普遍性的描述。而质性研究是为了弥补描述、解释性研究而生的一种更加贴近实际的研究方法,它着眼于个体,进行深度访问和谈话,了解一个个具体的个体和社会环境的互动关系,从中观和微观方面,探求犯罪在个体身上发生的原因。在西方发达国家,将描述、解释性研究和质性研究结合起来,早已成为学者们普遍使用的方法。我国犯罪学起步较晚,学者们缺少进行质性研究的条件和觉悟,绝大多数停留在描述、解释性研究阶段,止步于对各种类型犯罪的宏观趋势的描述上。在他们的研究中,看不到一个个鲜活的个体,看不到犯罪人和社会人的互动。像格鲁克夫妇那种持续30余年的“犯罪生涯”研究活动,在我国尚未出现过。这样看,我们很缺少犯罪的中观、微观研究,缺少“关系犯罪学”方面的研究,今后要在犯罪研究的实践性、精细化上再做努力。
(二)庸俗的实证研究
我国许多犯罪学研究工作者没有受过“怎样搞科研”的系统训练,不知“实证研究”为何物,按照普通大众的标准理解实证研究,导致本应严谨的科学方法在运用上的庸俗化,出现了较大的偏差。早在2003年,康树华教授就曾指出:“在我国目前的犯罪学专著中,尚没有在同一部专著中使用一个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往往是随着论述的需要,将不同时空中分散的个别的调查资料,写在一部系统的专著中。这种对实证资料旁征博引的结果,往往会破坏和影响专著系统的完整性、科学性。”没有亲自而为的、持续、深人的调查,就没有自己系统的实证研究资料,也就没有扎实、可信的研究成果。如今,在提倡“实证研究”的风气下,一夜之间,几乎所有的研究者都给自己文章的标题贴上了“实证研究”的标签,观其内容,不过是“因素分析+统计数字”或“因素分析+个别案例”,并且,这些数字均为政府机关公布的数字、有关机构年鉴上的数字或他人调查的数字。如果要称其为“实证研究”,必须有自己对别人数字的了解、分析和消化,而缺少了这些学术功夫,充其量只能是“第二手资料的引用”,不能称为“实证研究”。限于自身条件,学者们还无法进行普查和大规模的抽样调查,只能进行一些个案调查和典型调查,但即便这样,仍然做得不深不透,主要是浅尝辄止,不能沉下去、深人到生活中、深人到犯罪人的心中。交往的对象很少,不能进行持续性的研究。一些研究者所做的“个案分析”,大多是随手掂来,和文艺作品、政府法制宣传中所用的“案例分析”差不多,专业性很欠缺,治学态度很不严谨。
(三)“纯粹”的实证研究
即割裂思辨和实证之间的联系,排斥思辨理论对实证研究的指导,不愿下苦功先学懂犯罪学的基本理论,而急于跟上潮流,快出成果,提高档次,因而为实证而实证,搞起了“数字统计游戏”,弄出了一堆不知所云的“成果”。学者赵军针对这种情况指出,这是一种认识的误区。“犯罪学经验研究不是一种数据游戏,SPSS统计软件不是包装。犯罪学实证研究中的抽样和统计分析应该符合基本的学术规范。但随着以SPSS为代表的各种统计软件作为分析工具,许多学者就陷人到软件包装、数字游戏的误区中。此外,还有学者将统计分析技术视为论证预设立场的工具。其实,发现事实的真相,检验理论的假设,这才是实证研究的真正价值和力量所在.偏离这个中心就会陷人认识和操作的误区。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应该以问题为中心,以方法为驱动,选择比较适合的研究方法,避免盲从,避免陷人片面追求‘包装档次’”。①
(四)虚假的实证研究
从事实证研究是艰苦的,不能假他人之手,必须身体力行,做长期的调查研究。搞实证研究,反映真实情况,说真话又是有风险的。因此,在实践中,或为了投机取巧,或是为了规避风险,一些虚假的实证研究登堂人室了。以笔者的经验,最常见的是大学、科研机构的研究者不亲自组织问卷,只向自己在实际工作部门任职的学生发送、邮寄问卷,请他们代劳。而学生们限于能力和条件,一般都是从监狱、看守所提出几个罪犯,在很短的时间内填好这些问卷,然后向老师交差。众所周知,问卷都有严格的条件要求,需要时时控制,必须由专家亲自操纵,或在专家的指导下完成,否则就会导致数据的不真实和结论的偏差。大量的第一手资料的获得,需要大量的长期的调查、观察、跟踪、总结、统计等工作,研究成果的问世需要一个研磨的周期,这个周期可能很长。而目前我国绝大多数高校对教师的年度考核、评职称是量化的,要求快出成果。这就使很多搞研究的老师只求一定的量,而不可能踏踏实实地去做一项实证研究。
皮艺军指出:“有很多学者在进行犯罪学研究时,即使在技术上采用了实证分析方法,但受价值认识左右,其经常会根据自我预设的价值目标进行调查、设计问卷,甚至在取得数据之后,根据需要对数据进行任意修改。”。这是一种典型的学术不端行为,不仅害己,而且害人,将会给后人的研究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
如果用历史的眼光看待我国犯罪学实证研究存在的缺陷,是由于我国犯罪学起步较晚,实证研究方法引进较晚,我国学者在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上,总体还处在描述与解释研究的低水平阶段。
四、期望
(一)开放富矿
当今犯罪学研究领域,为人称道的大型犯罪学实证研究,是时任天津社会科学院犯罪学研究中心主任周路研究员带领的一支研究队伍所进行的历时数年的犯罪学调查。该课题组于1990年和1993年进行了两次大型的犯罪调查,其结果主要以1995年出版的《当代实证罪犯学》一书体现出来。19%年、1999年、2002年又进行了3次调查,形成了最后成果《当代实证犯罪学新编—犯罪规律研究》一书。他们的研究人员固定,大部分为天津社会科学院的研究人员,研究时间和频率固定,3年进行一次,研究对象固定,均为天津市当年新人狱的全部刑事犯罪人员,5次总计调查了2万余名罪犯。5次调查资料所反映的这12年,正是中国向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刻,为全国犯罪学研究工作者提供了数量较大的基础性材料,以及用于统计分析的个案。此外,他们揭示的犯罪人构成规律,犯罪动机规律,犯罪行为规律,犯罪类型规律,重新犯罪规律,犯罪预防规律等,对我们学者开展犯罪学研究也具有较大的参考、借鉴价值。可以说,他们最先开发并为全国同行奉献了一座“富矿”。他们创造的地方经验已经树立了样板,大大方便了全国学者的学习和提高。近年来一批学者以他们数据库中的资料、数据为依据.发表了30多篇学术文章,社会效应很好。
当前我国积聚犯罪学地方性经验生逢其时。从实际情况出发,在一个大国中实施全国性犯罪普查工作很困难,而进行具有丰富研究内容的普查就更困难,所以,国外的犯罪学家们,往往也并不把他们的犯罪学成果建立在全国性系统普查的基础上。我国的情况与之相类似,由科研机构牵头,整合各方面的
①罗瑞芳、刘晓梅:《“犯菲学实证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天津研讨会”会议综述》,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2期,第9页。
②同上,第11页。
力量,展开较大范围的社会调查,形成省、区、市的犯罪学数据库,是一条积极而务实的道路。
我国犯罪学大型实证研究项目很少,一方面表明了我国犯罪学研究基础薄弱,水平较低,但另一方面也预示着犯罪学研究领域还有巨大的拓展空间和发展机会。天津大型犯罪学调查项目是一项成功的地方性经验。它通过对一定时期,一个局部地区的全面、持久的调查研究,折射出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犯罪一般规律。这种以地方性经验为背景进行的中国犯罪规律的研究,不是对犯罪规律认识的终结,恰恰是一个科学的开始。任何规律都是相对的,有其存在的时空条件的,各省、区、市更多的地方性经验的提供和汇聚,能使全国犯罪规律的揭示更加准确,更加接近科学。期待各地犯罪学研究者迎接挑战,抓住机遇,潜心苦干,在揭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期的犯罪规律上有大的作为。
(二)做好项目
影响犯罪的主要原因萌生于社会,治理犯罪的巨大而不竭的力量也蕴藏在社会中。缘于此,犯罪学研究活动,尤其是犯罪实务、犯罪对策的研究应当更多地由书斋转向社会,犯罪学者理应更多地同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合作,融人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鲜活实践,这是中国犯罪学研究事业取得突破性进步的契机和渠道,我们应当坚信而不悔于此。学者怎样融人实践?要通过做项目这个环节和渠道。
刑事科学领域一些学者已经有了此方面的成功实践。反过来讲,做项目的意识、方法缺乏,是中国犯罪学研究近年来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做项目就要考虑政府决策部门和社会公众需要学者做什么样的项目。在这里,首先要明确,做项目并不是学者一种主体的事,它是由诸多主体共同进行的。
首先,对犯罪情况的调查研究,尤其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宏观环境中犯罪情况的调查研究是一项系统工程,耗时长,耗费资源巨大,一般只能由政府组织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是犯罪研究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最重要的项目主体,学者只有参与其中,才能施展才华,有所作为。其次,学者的研究必须借助于政府建立信息发布平台,以及这个平台供给的与犯罪有关的情报信息。学者在做项目的过程中,对政府有关部门的依赖,在任何国家都是一种事实。再次,学者对政府发布的信息,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处理,才能反映犯罪现象背后的真实情况。有些情况下,作者自己调查得来的资料和信息,必须和政府发布的信息相印证,相作用,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
在确定立项之前,学者先要给自己进行科学的定位。要分清哪些项目是政府做的,哪些项目是学者做的。建国60年来,我国防治犯罪的刑事政策是“严厉打击”还是“两极化刑事政策”,抑或是“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学者们有不同的评价,均有各自的理由。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国家治理犯罪的政策总是处在不停的变化之中。“尽管理论上可以对刑事政策的制定依据和内容作多维分类,但刑事政策的本质决定了,执政者当下的政治需要始终是刑事政策最根本的依据。任何社会政策,本质上都是执政者根据形势发展和建设任务的需要而制定的行动方针和原则,都包含有明确的价值选择和功能设定。”①从这个原理出发,政府在作决策的时候,常常不会简单采用学者的建议,它站得更高,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考虑治理犯罪问题的,也不能简单地说学者的方案比政府更科学。单就获得社会信息和犯罪情报而论,政府比学者就有很大优势,政府拿出的方案,可能比学者更加实事求是,更加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概括地说,政府作决策时,总是在“公平一效益”之间、“保障人权一维护秩序”二者之间作取舍。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取舍,如果用数字模型表现出来,这种选择是一条波动的曲线,非要人为地把我们的防治犯罪中不断变化的政策认定为几十年一以贯之的“某某政策”,是违背真实情况、不科学的。西方有犯罪学家用“钟摆效应”形容国家应对刑事犯罪政策选择的状况,揭示政府决策的实用主义特征,可以为我们所借鉴。
所以,在宏观刑事政策上给政府建言献策不是学者的强项,不必勉强为之。与政府机关合作.参与
①张远煌:《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立论依据、政治功能看其政策定位》,载严励主编:《刑事政策论坛》第1期,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5月版,第75-77页。
大项目、大工程的研究,是一条发挥学者价值的现实道路。以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不依赖政府,学者在实证研究上很难有大的作为。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政府不能做、政府不愿做的项目,这些项目又是很有意义的,如果个人和小组抓住这些项目,持之以恒地进行研究,同样能够取得优异的成果。如“犯罪生涯研究”、“犯罪黑数研究”等,就需要个人或小组几年、几十年的人户调查和访谈,才能完成这些项目。它可以弥补政府普查工作大兵团作战,时间短、内容浅,点状调查得不深不透,得出令人信服的动态的犯罪信息和犯罪发展规律,不仅可以给区域防治犯罪提供方法和智力支持,而且可以丰富、创新犯罪学的理论和方法。例如,美国的一个犯罪学研究小组在探寻汽车盗窃案发生的规律时,发现缺损车窗玻璃的汽车往往诱发人们的盗窃动机,引发盗案的发生。为了印证这一假设,他们又做了大量的“破窗实验”,证明了自己的假设。他们提出的汽车防盗方案,先是被一个社区采用,进而扩大到州,扩大到全美,并形成了著名的“破窗理论”。还有学者和民间机构搞的“犯罪黑数调查”,因为弥补了政府调查的不足,有利于犯罪的防治,逐渐得到了民众的理解和政府的财力支持。
中国是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变化的新兴国家,有许多不同于别国的国情、社情,舞台之大、机会之多,是大多数国家所不能比拟的。学者们只要留心,积极参与,就能创造出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防治犯罪的优秀成果。
(三)生命在场
高尚全撰文介绍:贾庆林最近在一次全国性的表彰大会上说,我国60%的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so%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都是由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的。。高尚全分析了这种状况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体制问题,因为新产品的开发周期一般为8一10年,而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任期为5年,因此他们
都是短期打算,不愿把新产品开发放在重要地位。此原理可以作为分析“犯罪学的地位”的参照。笔者认为,在这个时代,学者潜心本职和研究,比呼吁体制改革更重要,因为前者是科学家要做的事,后者是政治家要做的事。科学研究从来就是个体劳动,不能靠搞运动完成。我国学者已经获得了比过去任何时期都好的科研条件和发挥自己潜能的机会,别人不能做、不愿做但又很有价值的项目很多。缺的是全身心的投人,那种“生命在场”的做学问的状态。
现在,犯罪学研究者纷纷将“实证研究”贴在自己文章的标题上,是新时期学术“大跃进”的集中体现。而犯罪学是发现事实的学科,发现事实是个慢功夫,是无法“跃进”的。“实证”不仅是一种具体的方法,更是一种思维方式,不仅是认识事物的渠道和工具,更是一种做学问的范式。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以实证作为一种思维方式,最根本的要求在于提倡一种从事实出发,不为一般既定理论所束缚的求卖精神,力求以自然科学的续密、系统和严格的理性精神对待所观察的对象.接近事实、接近真理需要漫长而艰苦的努力,有时需要几代人的共同努力。犯罪学研究其实是一项以生命相托、薪火相续的事业。
格鲁克夫妇是每个从事犯罪研究的人所熟悉的名字,他们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用了40年的时
间从事有关犯罪生涯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持续地对500名犯罪少年和正常少年进行对比观察、记录,几十年的追踪、调查从不间断,生命不息,工作不止,至今是我们无法超越的经典。格鲁克夫妇活在当代,活在每一位希望像他们那样自觉地践行科学精神个体当下的践履中。以生命相托于人文学术,既是研究方法,也是治学境界。祟敬格鲁克,却有不同的生活状态,一种是生命在场的敬,是“真信”意义上的真敬.一种是生命不在场的敬,是那种表演意味的伪敬。在一个科技理性、实用理性盛行的时代,不改初衷很难,也因为如此,坚持下去才显得难能可贵。直面格鲁克,学者理应把自己的生命化人研究对象, 这是一种生命在场的态度,也是一种做大学问的境界。
①高尚全:《“华为经脸”是如何写进十五大报告的》,载《中共党史研究》2010年第11期,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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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闵征系《中国监狱学刊》杂志编审、硕士研究生导师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