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从2002年试点到现在已有9年,下面对社区矫正的研究作一简要综述。
一、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简介
2002年8月,在上海市监狱学会专家组的建议下,①经市委主管领导批示,上海市徐汇、普陀、闸北三个区率先在全国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改革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报告》,②为中央作出社区矫正试点的决策奠定了基础。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京、津、沪、江、浙、鲁6省(市)为全国第一批试点省(市)。2005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决定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月!、贵州、重庆12个省(区、市)列为第二批试点地区,社区矫正的试点范围从较发达地区扩大到中西部地区。2009年9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正式在全国试行。根据2010年初的统计: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28个省(区、市)的219个地(市),1354个县(市、区),15621个乡镇(街道)展开,基层乡镇(街道)的覆盖面已超过1/3。北京、上海、江苏、天津、重庆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浙江、山东、安徽、湖北、内蒙古、云南正在逐步全面推开。全国累计接管社区服刑人员41.4万人,累计解除矫正20.9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20.5万人。全国从事社区矫正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有3.8万人,专职社会工作者有3.8万人,社会志愿者有22.2万人。北京、湖北、云南、宁夏等地区还从监狱、劳教所抽调千警到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2%左右。江苏省社区服刑人数最多,现有4.3万人,占监狱押犯的50%左右,占全省刑事判决人数的30%以上),社区服刑人员重犯率为0.1%。河北、辽宁、重庆、湖南、黑龙江等地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无重新犯罪。。
二、主要的学术活动
社区矫正的研究随着试点的发展和推进而不断发展和深化。9年中正式发表的有关社区矫正的研究文章约有近2000篇。另有硕士论文约100多篇,博士论文近10篇。正式出版的有关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的论著50多本。书目如下:
编号 |
作者 |
书目 |
出版社 |
出版年份 |
1 |
刘强、会兰等著 |
《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比较研究》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10年版 |
2 |
刘志伟子编著 |
《社区矫正专题整理》 |
会安大学出版社 |
2010年版 |
3 |
崔会知芳 |
《社区矫正实现研究》 |
中国长城出版社 |
2010年版 |
4 |
贾宇著 |
《社区矫正导论》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2010年版 |
5 |
姜祖祯主编 |
《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 |
法律出版社 |
2010年版 |
6 |
汤道刚芳 |
《社区矫正制度分析》 |
中国社会出版社 |
2010年版 |
7 |
孙辉著 |
《城市会共物品供给中的政府与第三部门合作关 系:以上海市社区矫正为例》 |
同济大学出版社 |
2010年版 |
8 |
刘强著 |
《美国社区矫正演变史研究》 |
法律出版社 |
2009年版 |
①上海市监狱学专家组(王飞、颜娜章等):《对监狱执行假释的一点思考》,载《上海警苑》2003年第3期。
②郭建安、郑霞泽等:《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之研究(上、下)》,载《中国司法》2003年第5期、第6期。
③《全国社区矫正工作进展顺利试行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载《人民调解》2010年第4期。
9 |
刘强、姜爱东、朱久伟主编 |
《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 |
公安大学出版社 |
2009年版 |
10 |
范燕宁、席小华主编 |
《矫正社会工作研究) |
会安大学出版社 |
2009年版 |
11 |
荡炳埃主编 |
《社区矫正导论》 |
浙江大学出版社 |
2009年版 |
12 |
丁襄翔、余建明、陈立峰著 |
《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2009年版 |
13 |
江苏省社区矫正风险评估 研究课题组 |
《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研究》 |
南京大学出版社 |
2009年版 |
14 |
刘强、王责芳译 |
《解谈(英国)社区刑罚》 |
公安大学出版社 |
2009年版 |
15 |
但未丽著 |
《社区矫正:立论基础与制度构建》 |
会安大学出版社 |
2008年版 |
16 |
王顺安著 |
《社区矫正研究》 |
山东人民出版社 |
2008年版 |
17 |
王宏玉著 |
《非监禁刑问题研究》 |
公安大学出版社 |
2008年版 |
18 |
王环、王平、杨诚主编 |
《中加社区矫正棍览》 |
法律出版社 |
2008年版 |
19 |
马辉、周静茄著 |
《社区矫正工作实务》 |
赞南大学出版社 |
2008年版 |
20 |
张建明主编 |
《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 |
公安大学出版社 |
2008年版 |
21 |
陈志海芳 |
《行刑理论的多维探究》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08年版 |
22 |
刘强主编 |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
法律出版社 |
2007年版 |
23 |
严动主编 |
《刑事司法与犯罪撞制的街发展》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07年版 |
24 |
张$,费梅苹著 |
《社区矫正实务过程分析》 |
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 |
2007年版 |
25 |
王琪著 |
《社区矫正研究》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2007年版 |
26 |
胡虎林、徐祖华、孔一著 |
《社区矫正实务》 |
浙江大学出版社 |
2007年版 |
27 |
荣容、肖君拥主编 |
《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制度》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2007年版 |
28 |
黄京平、席小华主编 |
《社区矫正工作者手册》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07年版 |
29 |
吴声著 |
《缝刑制度研究》 |
公安大学出版社 |
2007年版 |
30 |
胡配军子编芳 |
《社区矫正教育理论与实务》 |
法律出版社 |
2007年版 |
31 |
马灵喜主编 |
《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 |
山东画报出版社 |
2007年版 |
32 |
周国强芳 |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2006年版 |
33 |
王承东主编 |
《中国与欧里社区矫正比较研究》 |
宁复人民出版社 |
2006年版 |
34 |
连东亮、张峰主编 |
《社区矫正概论》 |
法律出版社 |
2006年版 |
35 |
张传伟若 |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趁向》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2006年版 |
36 |
赵街东著 |
《社区矫正管理实务》 |
法律出版社 |
2006年版 |
37 |
刘强编若 |
《美国未成年人矫正制度棍要》 |
公安大学出版社 |
2005年版 |
38 |
香兰著 |
《中日矫正理念与实务比较研究》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05年版 |
39 |
柳忠卫著 |
《彼释制度比较研究》 |
山东大学出版社 |
2005年版 |
40 |
何显兵芳 |
《社区刑罚研究》 |
群众出版社 |
2005年版 |
41 |
阎少华若 |
《管制刑研究》 |
吉林人民出版社 |
2005年版 |
42 |
瞿中东主编 |
《自由刑变革—行刑社会化框架下的思考》 |
群众出版社 |
2005年版 |
43 |
衷登明著 |
《行刑社会化研究》 |
会安大学出版社 |
2005年版 |
44 |
郊建安、郑健泽主编 |
《社区矫正通论》 |
法律出版社 |
2004年版 |
45 |
刘强主编 |
《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 |
会安大学出版社 |
2004年版 |
46 |
左坚卫著 |
《缓刑制度比较研究》 |
会安大学出版社 |
2004年版 |
47 |
刘强编若 |
《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 |
会安大学出版社 |
2003年版 |
48 |
吴宗宪、陈志海子著 |
《非监禁刑研究》 |
会安大学出版社 |
2003年版 |
49 |
冯卫国著 |
《行刑社会化研究》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03年版 |
50 |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 检察厅编 |
《监资考察监外罪犯及其法律监甘资杆法规类编》 |
群众出版社 |
2001年版 |
51 |
郊建安译 |
《加拿大矫正与有条件释放法》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2001年版 |
52 |
王增择、兰洁、徐浚刚、 杨诚主编 |
《中加矫正制度比较研究》 |
法律出版社 |
2001年版 |
53 |
刘强编芳 |
《美国刑事执法的理论与实践》 |
法律出版社 |
2000年版 |
54 |
王运生、严军兴著 |
《英国刑事司法与替刑制度》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1999年版 |
在我国先后召开了一系列相关的研讨会。如2003年12月,上海市委政法委、上海市司法局、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市爱心工程基金会联合举办了“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讨会”。2004年8月,上海市徐汇区与耶鲁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了“中美社区矫正工作研讨会”。2004年12月在北京召开了“国际矫正与监狱协会第六届年会暨研讨会”。2004年12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司法部基层司在上海举办了“对轻刑犯的非监禁刑矫治措施中英研讨会”。2005年7月司法部与美国马里兰大学在大连举办了“社区矫正国际研讨会”;2006年6月,司法部基层司、外事司与澳大利亚人权与机会平等委员会在北京联合召开了“中澳社区矫正研讨会”。2006年10月由日本国际基金交流会、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办,辽宁省社会治安综治委预防青少年犯罪专项领导小组、辽宁省法学会、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承办的“21世纪中日青少年犯罪预防与社区矫正制度研究国际研讨会”在沈阳市召开.2006年10月,上海政法学院与马里兰大学在上海举办了“2006年刑事司法与犯罪控制新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2006年10月首都师范大学与北京市司法局联合举办了“社区矫正研究—2006年北京国际论坛”,2007年月,由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和美国马里兰大学在保定举办了“中美2007刑事司法新发展国际研讨会”。2007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挪威议会行政监察官办公室在杭州举办了“社区矫正体制及其监督和人权保护国际研讨会”。2008年3月,由司法部和芬兰司法部主办、海南省司法厅承办的“中芬监狱管理与社区矫正研讨会”在海口市召开。2009年6月,武汉市司法局和《中国司法》杂志社在武汉举办了“中国·武汉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2009年11月,上海政法学院与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在上海举办了“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2010年7月中央司法誓官学院在哈尔滨主办了中国社会学年会“社区矫正制度创新与发展”分论坛。2010年8月,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与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联合召开了“中途之家矫正模式国际论坛”, 2010年10月,首都师范大学主办、华东理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协办的“社区矫正与矫正社会工作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许多省市还分别召开了地区性的研讨会和工作交流会。
我国相继成立了一批专门的社区矫正研究机构和研究会。如2003年,上海政法学院成立了社区矫正研究中心、首都师范大学成立了社区矫正与社区发展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成立了社区矫正研究中心、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成立了社区矫正研究所.2007年,河北省法学会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社区矫正研究会.2009年,武汉市社区矫正研究会成立;2010年,湖北省法学会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理论研究会成立。
一批国家社科、中国法学会、司法部、教育部、民政部以及各省市自治区不同类型的有关社区矫正(非监禁刑)课题的立项和完成,推动了社区矫正研究的发展。
理论研究的平台在逐步扩大,许多法学和社会学方面的刊物加强了对社区矫正研究成果的发表,一些刊物设置了社区矫正专栏,如《犯罪与改造研究》、《中国司法》、《中国监狱学刊》、《人民调解》、《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等。有的省市创办了社区矫正的内部刊物,如浙江省绍兴市的《绍兴社区矫正))于2008年创刊。上海政法学院社区矫正研究中心的《社区矫正评论》即将出版。
三、社区矫正研究中的主要问题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和基本理论问题
社区矫正的概念是从美国、加拿大等国引人的。“两院两部”在2003年《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直到2009年9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对原有界定仅做了个别文字上的修改,其表述如下:“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对此,研究者从不同视角提出了完善或不同的观点。程应需认为:社区矫正的性质并不是刑事执法活动,而是对罪犯的管束保护和观察保护,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保安处分的性质。因为刑罚执行是具有严厉的惩罚性活动,社区矫正的真正价值却在于以教育和帮助为主要手段,来矫正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罪犯回归社会,而不是惩罚犯罪。①史柏年认为:社区矫正不仅具有刑罚执行性质,而且应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主要理由是由于把刑罚执行看作是社区矫正的唯一性质定位,社区矫正的监管、矫正和服务的三大任务的落实情况始终不平衡,重监管轻矫正的现象始终是众多试点地区的通病。②王平、何显兵认为:社区矫正是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他接收社区监督的人员实施的矫正和提供的社会服务的总称。③但未丽认为:社区矫正具有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的双重属性,前者为主属性而后者为从属性。④鉴于在社区矫正试点中注重矫正而忽视刑罚执行的问题,葛炳瑶、徐祖华、孔一认为:经过多年社区矫正的试点,建议将“社区矫正”的提法改为“社区刑罚执行”,主要理由是有利于社会公众对这一概念的接受,同时也便于采用规范、准确且通俗易懂的名称。⑤郭明也建议将“社区矫正”改为“社区行刑”。⑥刘强、武玉红认为社区矫正的概念不可回避刑罚执行的惩罚属性,因此可表述为: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受刑人)依法实施惩罚、提供矫正与服务项目,以促进其顺利回归、融人社会的刑罚执行或刑事执法活动。。"correction”一词不仅有“矫正”的含义,也有“惩罚”的含义。而中文的“矫正”并不包含“惩罚”的含义,因此,严格地说,“社区矫正”的翻译并不能准确地表达该单词的原意。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实际部门的同志将此项工作的重点偏重于矫正而忽视惩罚,与翻译的不确切有一定的关系。而英国及欧盟国家对此项活动则使用社区刑罚或社区惩罚的概念而不是社区矫正。⑧
社区矫正的基本理论问题涉及到社区矫正的意义、。社区矫正的理论依据、。社区矫正的性质、。任务@及本土化问题、⑩适当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⑧等。
(二)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
在2003年“两院两部”的《通知》中,确定了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公安机关为辅的社区矫正组织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及履行有关法律程序。这一公安机关是执法主体、司法行政机关是工作主体、司法行政机关从司法部到县司法局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司法所作为工作机构的模式从2003年开始沿用至今。对管理体制和队伍建设的研究有如下观点:
①程应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其性质新论》,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②史柏年:《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社区矫正性质定位思辫》,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③王平、何显兵:《社区矫正棍念的反思与重构》,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2期。
④但未丽:《社区矫正:立法基础与制度构建》,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页。
⑤葛炳埃、徐祖华、孔一:《关于社区矫正立法若干问题的思考》,载刘强、姜爱东、朱久伟主编:《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7页。
⑥都明:《社区矫正的刑事政策问题》,载《中国监狱学刊》2009年第6期。
⑦刘强主编:《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⑧武玉红、刘强:《论惩罚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4期。
⑨查庆九、陈志海:《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10期。
⑩部建安、郑霞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王顺安著:《社区矫正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刘强主编:《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1刘志伟、周国良:《社区矫正立法问题研究述要》,载《中国监狱学刊})) 2007年第2期。
12连春亮:《社区矫正的基本任务之我见》,载《四川誉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3刘文欣:《社区矫正的本土化》,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4年第12期。
14姜爱东、香兰:《完善我国非监禁刑罚制度的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6期。
1.建立单一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许多学者认为:“双主体”的管理模式是一种过渡性的模式,应尽快将社区矫正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公安机关不再担任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①实践中,由于司法行政和公安两部门共同管理,出现多头指挥、多头交办任务、多头检查、多头要数据材料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职责不清、界限不明、衔接不力、效率不高、都负责又都不负责的问题。②但也有观点认为社区矫正仍应由公安机关执行而不能转交给司法行政机关。③也有观点认为应由法院承担对社区矫正的管理。④
2.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机构设置。吴宗宪认为:在中央一级,可将基层工作指导司改造为社区矫正司或者社区矫正局,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一级,可在司法厅(局)内设立社区矫正局.在县(区)一级,可在司法局内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室,应当大力加强县(区)级管理机构的建设;在乡(镇、街道)一级,要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派出所的作用,让它们成为社区矫正的实际工作机构。。社区矫正试点期间,司法部先是在基层司设立了社区矫正处,2010年5月成立了社区矫正办公室,11月正式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许多试点省市已相继设立了社区矫正办公室或社区矫正处,市(区)县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处(科),实际管理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尽管这一模式试行多年,尽管有学者认为我国乡镇、街道一级的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已经形成了较为健全的组织体系,应将这些资源逐步整合,这是完善我国社区刑罚执行机制、实现行刑资源合理配置的一条便捷有效的途径。⑥但一些学者仍对此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建议。其基本观点是:在司法部下设刑事(刑罚)执行总局,下设监狱管理局和社区刑罚执行局,。主要理由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管理同样担负着刑罚执行的功能。在高层将两者合而为一,不仅体现了刑罚执行的统一性,而且有利于两者的相互结合,有利于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相衔接。在省市自治区一级也设立类似的机构。刘强认为:在省(自治区)一级以下的市、区、县一级司法局不必一律设置社区矫正处(科),目的是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编制,避免人浮于事、提高工作效率。例如在北京、上海、天津的各区(县)司法局可不必设立社区矫正科,而直接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这样的工作实体机构,工作站直接承担对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工作,替代乡、镇司法所对社区矫正的管理,工作站直接对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负责。对于较大的省级单位在县级以上的市司法局是否设立社区矫正的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的需要及提高效率的原则酌情而定。.但未丽认为:司法所不适合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应在县(县级市、区)划分不同的矫正区域,并建立相应的
①玮玉胜、贾学胜:《社区矫正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5期;杨兴培:《刑事执行制度一体化的构想》,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哀敏琴:《论社区矫正运行及立法完善》,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10期;李恩慈:《论社区矫正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杨征军、马清文:《社区矫正的主体建构》,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②刘强:《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的管理体制井大于利》,载《法学》2005年第9期。
③刘东根:《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④邢文杰:《时法院管理社区矫正的思考》,http://www.studs.net/sifazhidu/070421/13473898-2.html,访问日期:2010年11月21日。
⑤吴宗宪:《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思考》,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7期。
⑥甘扬文:《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构建研究》,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6期。
⑦邵名正、于同志:《论刑事执行法的创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10期;邻荀、王飞、颜锦章、郑天明等:《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治工作》,载《中国监狱学刊》2004年第1期;梅义征:《从日本、新西兰社区矫正制度看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方向》,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9期;刘强主编:《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75页;黄邦俊、王振:《社区矫正的制度化构想》,载《政法学刊》2007年第6期;崔会如:《论社区矫正组织体制的完善》,载《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3页。
⑧刘强主编:《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5, 36页。
社区矫正派出机构—“社区矫正工作站”。①
3.社区矫正的专业化队伍建设。许多研究显示:随着我国社区矫正的扩大,必须建立专业化的矫正官队伍。同时建立一支辅助性的工作队伍。。吴宗宪认为,应当考虑建设一支由两类4种人员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第一类是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由司法所中负责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事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组成,称为“社区矫正官”。第二类是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一是专职的社会工作者。二是合同制矫正工作者,三是社区矫正志愿者。。曹扬文认为应当由三类人员组成:一是专职社区矫正工作者,指司法行政机关下设的不同层级的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二是专业社会工作者。三是社区矫正志愿者。④陈和华也提出,应建立我国的社区矫正官制度。。
社区矫正官设置在何处?但未丽认为:县(县级市、区)的社区矫正官归属于“社区矫正执行大队”,每名矫正官由县(县级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在全县范围内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培训使用,其工作范围和工作对象的安排以工作量及具体的矫治项目要求为准,不受司法所之间的管辖区域限制。并提出了4条理由。。刘强认为:基层社区矫正官归属于县级社区矫正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工作形式即可在工作站内,也可派出到乡镇街道,但不受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限制。例如根据工作人员管理服刑人员的比例,一个矫正官也可能管辖两三个或更多的乡镇街道的社区服刑人员。。
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素质,应设立准人、培训制度,并在报酬方面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廖斌认为:作为公务员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具备如下资格:具有在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人类学、法学等专业的教育背景及本科学历;具有1年以上社会个案工作之经验;接受矫正机关一定的培训。无违法犯罪记录,操行良好。并应具备如下素质,基本素养:诚恳的工作态度,热情的工作信念,具有服务观念和浓厚的工作兴趣。知识素养:具有心理学基本知识,有对行为发展的认识,社会环境与文化变迁之理解,有辅导理论与实务的工作经验,个案调查与心理治疗之技术与经验;工作素养:对于犯罪人本身应提供改善环境,增进生活适应能力之服务,应当协助犯罪人与家庭实现和解或建立良好关系,应当努力增进犯罪人与社区的融合;责任素养:具有对个案资料的保密责任、对于犯罪人困难的扶助责任、对于法律政策的贯彻责任。。鲁玉兰认为,社区矫正专业人员应具备的素质:第一是基本知识,应对《刑法》、《刑诉法》、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以及刑事政策有一定的了解和领悟;第二是职业技能,应具备一定的写作能力和电脑操作能力,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作能力。第三是职业素养,即每个社区矫正工作者要热爱社区矫正事业、有责任心、有爱心、任劳任怨。对于社区矫正志愿人员的要求,应热爱公益事业,在罪犯教育、矫正、帮扶等方面有一定经验,愿意在业余时间为社区安全及非监禁刑罪犯改造贡献一己之力。。武玉红认为,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素质,一要建立类似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那样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才能获得从业的资格认证制度和岗位准入制度;二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制度。分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升职培训。培训应紧密结合实际,深人浅出,加强对案例和实际问题的剖析;三要建立与社区矫正相适应的分配制度与奖惩考核机制,激发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积极
①但未丽:《社区矫正:立法基础与制度构建》,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87-296页。
②部建安、郑霍泽主编:《社区矫正通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0, 341页。
③吴宗宪:《社区矫正的问题与前景》,载《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④曹扬文:《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构建研究》,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6期。
5.陈和华:《论我国社区矫正的制度建设》,载《犯罪研究》2010年第1期。
⑥但未丽:《社区矫正:立法基础与制度构建》,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91-292页。
⑦刘强主编:《社区矫正组织管理模式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5页。
⑧序斌:《社区矫正工作主题初论》,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109页。
⑨奋玉兰:《对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一点忍考》,载刘强、姜爱东、朱久伟主编:《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7, 208页。
⑩武玉红:《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职责定位》,载《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5期。
性。.
(三)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首先涉及到个性化管理问题,因此需要做好风险评估和需要评估。
1.风险评估.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是指社区矫正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危险性作出评估和预测。它包括收集信息、综合分析信息和作出评估结论、信息反馈与检验考核等环节。风险评估的目的:是运用科学方法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风险程度,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并采用适合社区服刑人员需要的矫正项目,使其成功完成矫正期,顺利回归社会。许振奇对风险评估体制做了具体的研究和设计,包括指导原则、工作程序、评估报告、工作主体与责任主体、检验标准、监督与考核、信息反馈与总结评价。①李萍、沈叶波总结了江苏风险评估的主要做法,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对策。②狄小华指出:社区矫正的风险评估包括主观的临床评估、静态的工具评估、动态的结构性评估。。
目前我国风险评估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评估不规范、标准不统一,没有形成体系。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已开始了罪犯改造质量的标准和评估理论研究、实践探索,然而,这些研究和实践只是移植了ISO质量认证体系的形态,并没有构建完整、具体、量化的罪犯改造质量的科学标准,更没有形成统一的衡量标准体系。二是法律规定不完备,制约了社区矫正评估的实施和效率。④三是对有些关系到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项目的评判缺乏比较严格客观的标准,主观随意性较大。如“对社会现实不满”这一项目,其评定程度主要是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者个人的主观看法,缺乏相应的客观指标.③
张亚军认为,人身危险性是可变性的,按常理推断服刑人员的危险性会随着社区矫正的作用降低,但不排除反复现象或加深的情况。如果能将阶段性危险评估与累进处遇制加以融合,激发矫正对象积极改造的动力,降低危险性逆转的可能性。。
2.需要评估。与风险评估重在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有所不同,需要评估是对服刑人员的需要结构进行评价,目的是创造有利于其更好地回归社会、融人社会的条件,使其能够成为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需要评估与风险评估的内容存在交叉,但着眼点有所不同。翟中东介绍了西方国家矫正需要评估的方法、矫正项目的实施及评价,包括监狱和社区矫正。。刘强介绍了美国社区矫正需要评估的方法。。目前发达国家有将风险评估与需要评估合为一体的趋势。
3.公益劳动。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中,公益劳动已成为社区矫正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
在社区矫正开展之前,社区服刑人员不需参加公益劳动,但在试点后他们必须参加公益劳动。那么,这是否加重了原有的刑罚?是否违背了刑罚轻缓化的初衷?刑文杰认为,公益劳动表面上似乎加重了原有的刑罚,实质上是为了更有效地对服刑人员矫正。参加公益劳动,能使服刑人员重新认识自身的社会价值,培养其社会责任感,矫正其原有的犯罪心理,同时,公益劳动适当增加了惩罚力度,有利于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过度与衔接。并指出公益劳动的决定机构应是审判机关,应以判决、裁决书的形式体现。理由为:一是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的执行机构,负责刑罚的执行,但不能决定刑罚的内容.二是
①许振奇:《社区矫正风险评估机制构想》,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3期.
②李萍、沈叶波:《江苏社区矫正评枯体系的实践与思考》,载《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25页。
③狄小华:《社区矫正评估研究》,载《政法学刊》2007年第6期。
④孙江辉:《对完善社区矫正评估的思考》,载《科教文汇》2007年11月。
⑤陈和华、叶利芳:《我国社区矫正操作规程研究》,载《犯罪研究》2007年第4期。
⑥张亚军:《论社区矫正中的人身危险性评估》,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3期。
⑦霍中东:《西方矫正制度的新进展—矫正需要评估与矫正项目实施(一)、(二)、(三)》,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9期、第10期、第11期。
⑧刘强主编:《社区矫正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9-162页。
刑罚的执行是一项严肃的过程,必须有严格、权威的依据。在刑事执行领域,审判机关的判决书、裁决书是整个刑罚执行过程中唯一合法的依据;三是法官对犯罪人的个人综合信息、犯罪情况以及人身危险性有比较全面的掌握。据此决定犯罪人是否有必要公益劳动、公益劳动的时间。公益劳动应具有强制性。在确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参加劳动,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对于因请假而不能参加劳动者,应对请假事由进行严格审查,事后应补加公益劳动。应该把公益劳动作为附加刑纳人到刑法典中,由法官根据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及主观恶性进行自由裁量。①但未丽对社区服务刑的立法形式、适用条件及服刑时间、内容和场所等进行了初步设计。②
天津市北辰区针对每月集中组织社区服刑人员8小时公益劳动比较困难这一问题,在北仓镇试行公益劳动流动卡制度。将集中的劳动转变为分散的劳动,使社区服刑人员可以自己支配时间,到指定的基地参加劳动,由基地监管人员对其劳动进行记录和评估。解决了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不能在固定时间参加公益劳动的问题。。浙江省因地制宜地推出了长效性、规模化的公益劳动基地建设项目,如建德市的新生生态基地、龙泉市的森林保护基地和海宁市的绿色农业基地占地面积都在百亩以上,并逐步成为集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等功能为一体的教育改造型、技能培训型和帮教安置型的劳动、就业场所。像这样的公益劳动基地,浙江省已有3000多个。
4.基本管理模式。各地通过实践探索,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模式。
北京的实践。(1)将所有服刑人员分为一级宽管、二级宽管、普管、严管不同等级,分级管理。(2)制定矫正个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与公益劳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3)司法所建立考核制度,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减刑。对不服管理的,可以考虑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处罚。日常考核主要为五项:遵守基本制度(迁居、外出请假)、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及学习制度。公安机关对不服从教育与矫正的及时采取训诫措施,对脱离监控的及时抓捕。(4)为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矫正对象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矫正期3个月以上者,凡符合低保条件的,纳人低保范围。
上海的实践。(1)社区矫正工作小组对每个服刑人员备有《社区矫正工作记录本》,落实志愿者工作。(2)定期组织学习,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社区提供场所。(3)制定个体矫正方案,建立一人一档。(4)矫正工作人员主动开展个别教育思想活动,每月至少进行2次个别访谈。(5)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技能培训。(6)社区矫正工作小组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7)社区矫正小组在争取劳动部门支持下制定就业培训计划,开展培训。(8)在矫正对象期满前一个月指导服刑人员完成“自我鉴定”。定期召开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社区民警、矫正对象及家属参加的评议会。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
江苏的实践。(1)组织服刑人员参加法律、道德、政策、行为规范的教育。(2)社区矫正机构制定罪犯心理矫正方案并实施矫治。(3)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劳动项目按照符合公共利益、服刑人员力所能及、操作性强、便于监督原则安排;公益劳动时间每月12小时。(4)矫正对象迁居或者离开居住区域时应经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5)服刑人员每周以电话、书面形式报告活动,每月对服刑人员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综合考核一次。街道(乡、镇)社区矫正机构每季召开1次评议会,并请检察人员参加。对服刑人员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及日常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书面鉴定存人矫正档案。
5.建立适合国情的社区矫正惩罚机制。一些公众将我国社区矫正惩罚力度过于轻缓评价为缓刑等于“无刑”,假释等于“真释”。武玉红、刘强指出:不可否认,惩罚仍然是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惩罚力
①邢文杰:《社区矫正公益劳动问题》,载《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1期。
②但未丽:《中国增设社区服务刑之必丢性及立法构想》,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③据天津市司法局《基层工作通讯》第100期整理,载《人民调解》2010年第5期。
度的适度增加是扩大社区矫正所必须,惩罚仍然是社区矫正第一位的任务,惩罚与矫正具有对立统一关系。构建适合国情的社区矫正惩罚机制,可从三方面着手:一是适当增加服刑人员的经济负担;二是针对特定的对象适当增加禁止性规定;三是适当增加监控的措施。①马灵喜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既然是罪犯,就应当依法受到应有的惩罚.虽然社区矫正是一种较为人性化、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但这并不能改变其执行刑罚、落实具体惩罚性措施、惩罚罪犯的本质属性和首要任务。②魏东、唐丹、魏英认为:应针对缓刑人员规定一些特殊的应当遵守的禁止性规定。如在一定条件下禁止其出人特定场所和与特定人员来往.对于因醉酒而实施犯罪者,规定其不得进人酒吧等娱乐场所;对因某种瘾癖而犯罪的人,应督促其戒除瘾疵;必须切实履行宣告缓刑判决中附带民事诉讼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必须履行除判决之外的法定义务,如以合法的收人赔养老人、抚养子女、扶助家庭成员等.对于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犯罪的人,应加强职业教育,或者禁止从事该职业活动;限制与可能诱发犯罪的某些不良群体和个体交往。要求一些人从事一定时间的无偿社会公益劳动等。只有结合缓刑人员的特定’青况来完善缓刑的命令性规定和禁止性条件,才能实现刑罚个别化,达到更好的司法效果。③
6.部门配合之间的问题。(1)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配合。当司法所提出请派出所对屡次不服监管教育甚至对抗的社区服刑人员实行训诫、警告、行政拘留等惩罚措施时,有的派出所常以工作忙或人员不够等为由消极应付,有的认为社区服刑人员已经交给司法所监管,与己无关了。由于司法所没有执法权限,致使一些监管措施、惩罚制度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影响了刑罚执行的强制性与严肃性。(2)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达。法院、监狱、看守所送达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时,存在法律文书不齐全、送达不及时、漏送、错送等问题。有的看守所只送公安机关,不送司法行政机关,容易发生脱管、漏管现象。(3)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脱节。有的法院在审理适用非监禁刑案件时,一般不委托社区矫正组织对被告人进行审前调查评估,也不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建议和意见,导致将一些案件适用非监禁刑不当,给社会稳定增加了风险。另外,有的法院审判后没有采取适当方式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接收准备工作,在出现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漏送等情况时,极易发生脱管、漏管现象。(4)检察监督不到位。在矫正前阶段,检察机关要加强审判监督和监外执行适用的监督,纠正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被判处缓刑或予以假释等,防止法院借社区矫正之名,滥用权力。④并要加强在交付执行衔接上的监督,避免判决生效和矫正执行相脱节。北京平谷区检察院推行了出庭监督交付执行模式,检察人员将联合罪犯所在地的司法所、派出所,在判决时到法庭交付执行,判决一生效,罪犯就被交付执行社区矫正了,克服了脱节的问题。③
在矫正执行阶段,检察机关要把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作为监督对象。一方面确保社区矫正执行过程的合法性,重点对交付执行、执行变更、监管措施、执行终止等环节进行法律监督,平衡矫正对象人权保护和矫正工作的关系。国家也应该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强化检察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效力,应当规定:收到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纠正,并将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向检察机关通报,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提出纠正意见的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复议。⑥另一方面,应该加强对脱管、漏管现象的监督。在实践中,有的检察人员主要到司法所、派出所了解、监督矫正的情况,缺乏和矫正对象的直接对话。不易发现其中存在的脱管、漏管现象。
(四)社区矫正的教育矫治
1.个案矫正古法.个案矫正工作模式是基于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和不同的矫正需求,根据特定的科
①式玉红、刘强:《论惩罚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4期。
②马灵吝:《试论社区矫正的惩罚性》,载《中国司法》2008年第9期。
③魏东、唐丹、魏英:《中国缓刑的实证考察与完菩》,载李希慈、刘宪权主编:《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05年度)(下册)》,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30页.
④贾学胜:《社区矫正试点中的检察监甘新解》,载《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08年3月第3期。
⑤李鹤、李松、黄洁:《社区矫正执行监货无缝式街接》,载《法制日报》2008年4月8日第5版。
⑥李幸廉:《强化重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对策建议》,载《决策管理、决策咨询》2008年第7期。
学程序和方法对矫正对象采取的个体化矫正措施。庄华忠认为应该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对矫正对象的危险性、心理状态、矫正项目需求、发展需求、矫正效果等方面进行科学、系统的量化评估;二是矫正团队的建立和人员的构成、配置应当与矫正对象的危险性相适应,并与其对矫正项目的需求反映相一致。三是矫正方案设计。四是矫正过程控制,在矫正方案的实施过程中,矫正工作者应当定期对矫正方案的实施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矫正方案。①
2.心理矫正模式。王文睁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有代表性的心理矫正工作模式有四种:一是有心理咨询资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自主开展的心理矫正工作。二是社会机构组织志愿团队,心理咨询师业余参与心理矫正.三是政府建立工作室,组织志愿者开展心理矫正;四是政府购买社会的专业服务。②他认为两种模式值得推荐:一是以心理工作室为依托,专职矫正工作人员为主,社会志愿者为辅的心理矫正工作模式。在区(县)一级矫正工作机构下设心理工作室,以2至3名有心理专业的专职人员为核心,招聘一定数量的心理咨询师等心理专业的社会志愿者。专职人员的任务是对监外罪犯进行常规心理诊断和建立心理矫正档案,制定本地区对监外罪犯开展阶段性、类别性、常规性心理问题的心理辅导计划和方案,并主要负责开展心理辅导、心理治疗、处理突发性心理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供前景性意见和反馈信息,为基层提供心理支持。志愿者的任务是开展心理咨询、参与心理诊断、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参与为矫正工作人员提供心理支持。二是社区矫正机构拟定心理矫正任务,通过招标购买社会服务。通过签定合同,使社会心理服务机构对监外罪犯的心理矫正工作正规化、专业化,并能实现对阶段性工作目标的有效评估,使阶段性工作目标保质保量地按期完成。专业机构在组建专门的心理工作室开展服务的同时,同样应当广泛吸引有心理专业的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
但是,现阶段大多数地区开展的心理矫正,无论是采取哪一种工作模式,由于受人们对心理矫正工作的认识局限,志愿者参与工作在时间上的客观限制,以及现有心理矫正的模式不尽完善等原因,实际上往往仅开展了心理咨询工作,而心理诊断、心理辅导、心理治疗在大多数地区基本没有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开展。
3.教育矫治中存在的问题。有研究显示:在社区矫正实践中,有许多社区服刑人员,表面上认罪服法,但实际上对犯罪的正确认识程度却不高。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在各项教育中深化罪犯服法意识,具体做法如下:(1)坚持“在希望中改造”的观点;(2)切实抓好常规教育;(3)寓教与关怀之中,切实做到:在思想上拉一把,心理上正一把,生活上帮一把,工作上扶一把;(4)开展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5)运用好公益劳动的教育手段。(6)加强心理矫治。
(五)社区矫正的帮困扶助
就业问题是影响社区服刑人员成为守法公民的重要条件。连春亮认为,按照矫正对象就业市场化的要求,坚持社区矫正对象的宜散不宜聚的原则,让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融人社会。目前状况下,矫正对象的就业安置点主要形成了如下四种模式:社区扶持式、政府主导式、企业接纳式、自主创新式。。费梅苹通过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多元衍化状态的分析,提出了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构想。④
(六)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中的作用
自2003年起,社会工作开始逐渐融人社区矫正中,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社区矫正中的实践可以发现,社区矫正需要社会工作的介人和参与,社会工作可以成为社区矫正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工作是运用社会力量(包括民间的各种群众团体的力量)对群众的社会生活福利事业进行管理。社会工作特别关注丧失或缺乏适用社会生活能力的人,采取适当措施,帮助他们恢复健全的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
①庄华忠:《论社区矫正的个案矫正工作模式》,载《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②王文净:《监外罪犯心理矫正工作现状与思考》,载《犯罪研究》2007年第4期。
③连春亮《浅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9期。
④费梅苹:《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对象多元衍化状态及矫正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研究》,载《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51-356页。
序,保持一定社会制度的巩固与发展。。
张显、费梅苹著的《社区矫正实务过程分析》,②对社区矫正的过程,社区矫正专业关系的建立、社区矫正资料收集、分析、矫正对象问题研究与诊断、矫正计划、矫正介入理念、矫正的直接、间接介人、矫正的评估与跟进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研究和分析。范燕宁、席小华主编的《矫正社会工作研究》,③汇集了矫正社会工作的理论研究、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理念方法、抗逆力与青少年犯罪预防方面的研究成果。
到2004年,社会工作方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已经逐渐展开。田国秀指出:把社会工作中的个案方法应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中,从社区矫正本身特性角度以及个案工作的职业伦理都对社区矫正工作有很大的支持、帮助,并对个案方法运用于社区矫正事务中做出解释。④费梅苹认为:个案社会工作成为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工作方法的主要运用方式,社区矫正工作者帮助矫正对象通过修正其心理、认知、社会关系等,达到矫正对象的社会功能的康复。。
程勇认为:从几年的发展状况看,社会工作应用于社区矫正也出现了一定的问题,我国在试点开始运用了个案矫正工作模式,但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得到真正的体现和应用,主要是对个案工作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资源整合程度低,个案工作专业人才缺乏。因此,更新观念是当务之急,做好宣传工作,以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社区环境。其次就是健全机构,扩大个案工作者的队伍,整合资源,形成体系。⑥
(七)社区矫正的立法问题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改革,社区矫正试行本身已涉及到对我国《刑法》、《刑诉法》的突破,随着社区矫正的发展和深化,刑罚的方法和措施也有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的需要。为保证社区矫正的健康发展,需要通过适当的形式对这项改革予以法律的保障。因此,社区矫正及相关的立法已成为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对社区矫正的立法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先修改《刑法》和《刑诉法》,然后制定《社区矫正法》。王饪指出:第一,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现行法律,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第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在司法部召开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专家小组会议上,储槐植、陈兴良、赵秉志等认为,即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先对社区矫正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然后起草一个《刑法》修正案,专题规定社区矫正相关内容,条件成熟时,制定与《监狱法》并行的《社区矫正法》或者将两者通盘考虑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修改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宜粗不宜细,以便为将来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提供空间。⑧昊宗宪、吴强军、贾晓文、曹扬文等也表明了同样的观点:先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然后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和《刑事执行法》。。目前,《刑法》第8次修正案(草案)已将“社区矫正”放人
①转引自张乐天主编:《社会工作棍论》,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②张呈、资梅苹:《社区矫正实务过程分析》,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③范燕宁、席小华:《矫正社会工作研究》,会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④田国秀:《社会工作个案方法在社区矫正中的意义与运用》,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
⑤费梅苹:《社区矫正个案社会工作方法运用的经脸实证研究》,载《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
⑥程勇:《社区矫正中个案工作的机制探索及完善》,载《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2期。
⑦王枉:《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思考》,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1期。
⑧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社区矫正处:《司法部召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专家小组会议》,载《人民调解》2007年第8期。
⑨吴宗宪:《论社区矫正立法与刑法修正案》,载《中国司法》2009年第3期;吴强军:《关于社区矫正立法的几点建议》,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11期;曹扬文:《社区矫正制度本土化构建研究》,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6期;贾晓文:《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载《行政与法》2008年第9期。
总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目前修改《刑法》、《刑诉法》等法律及制定国家社区矫正法的条件尚不成熟,为使社区矫正试行有法可依,由全国人大作出关于社区矫正试点的决定,允许试点省市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授权制定地方性社区矫正(暂行)法规,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模式基本成型并通过科学的评估得到认可的基础上,适时修改《刑法》、《刑诉法》等法律,制定国家的《社区矫正法》。鲁兰提出通过全国人大作出的决定,给社区矫正试点以合法推进的依据。①王志亮、王俊莉提出,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立法授权的决定》,授权试点省市的人大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其次,全国人大授权试点省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②刘强认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是我国司法执法实践经验的规范化、条文化的体现,而社区矫正在我国仍处于试行阶段,有一些基本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因此,修改的条件尚不成熟。建议由全国人大授权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的社区矫正的暂行法规。在试行中不断加以完善,从而为我国《刑法》、《刑诉法》的修改以及《社区矫正法》或《刑事执行法》的制定奠定基础。③党晓慧提出,根据《立法法》第64条第2款规定,除本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社区矫正立法可先让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随着我国社区矫正的深人开展和经验积累,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法》。④李袁婕提出了分阶段在我国建立与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的构想:一是制定地方性法规。二是在现行法律中增加社区矫正内容;三是制定《社区矫正条例》,进而制定《社区矫正法》;四是制定《刑事执行法》。⑤孙承松、王晶认为社区矫正立法可分三个阶段逐步推进,第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具有指导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第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及其相关部委根据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件,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条例,授权地方权力机关在法律规定或授权的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则.第三,在试点取得全面成功、各种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由国家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⑥翟中东认为:通过地方立法渐进推行社区矫正可以为社区矫正方案试错留下法律空间,为制度设计不当留有改正余地,为政策发展、制度创新留下生成空间,有利于减少形式化,务实推进社区矫正。⑦
对于地方是否有权制定社区矫正法规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地方无权制定社区矫正法规。杨艳霞认为:根据《立法法》第8条第4项的规定,涉及到有关“犯罪与刑罚”的内容时,必须由全国人代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加以规范。因此,以《通知》、《办法》及地方性文件和法规来规定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是不合法的。更是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违背。⑧吴宗宪指出:《立法法》第9条进一步排除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地方立法机关社区矫正立法的可能性。第二种观点认为:《立法法》并没有否认社区矫正的地方立法权。刘强认为: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指“确定什么是犯罪和对犯罪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这是属于《刑法》加以调整的范围,社区矫正法本质上是刑罚执行的法律(规),不属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范畴。鉴于我国社区矫正开始在部分省市开展,国家社区矫正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尚没有作出社区矫正试点的决定,试点省市又存在较大地
①会兰:《关于社区矫正立法的建议》,载《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93页。
②王志亮、王俊莉:《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6期。
③刘强:《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在面上推进的前提条件》,载《中国监狱学刊》2005年第6期。④党晓慧:《构建和谐社会中社区矫正的构想》,载《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27-30页。
⑤李哀捷:《社区矫正与中国刑事法律》,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11期。
⑥孙承松、王晶:《我国社区矫正立法问题探索》,载《现代经济信,岛》2009年第11期。⑦霍中东:《社区矫正推进的“YSSD”逻挥》,载《中途之家矫正模式国际论坛论文集》,2010年8月。
⑧杨艳彼:《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立法当议》,载《法制与经济》 2009年1月。
区差异的背景,由全国人大授权试点省市制定地方性社区矫正暂行法规无疑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以确保社区矫正试点的合法性,并为全国的社区矫正立法积累经验。①
在探讨社区矫正立法同时,一些学者和实际工作者提出了社区矫正立法的框架、草案和相关问题。2003年,上海的陈旭代表在全国人大首次提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议案,并递交了立法框架。2003年,上海政法学院社区矫正研究中心受上海市委政法委的委托,起草了上海社区矫正地方性法规建议案。2004年,上海徐汇区“中美社区矫正交流会”筹备组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国社区矫正法》建议稿。刘强提出了制定地方性社区矫正法规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应该遵循的原则。②吴宗宪提出了社区矫正法的内容框架。12006年,北京人大代表罗益锋在全国人大提出尽快颁行《社区矫正法》的议案,并递交了建议稿。④王顺安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的初步构想。。刘守芬、王琪、叶慧娟提出了对我国有关社区矫正立法的建议;⑥丁寰翔提出了立法需注意的问题。⑦林仲书提出了社区矫正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立法实现的途径和步骤。.在研究社区矫正立法的同时,一些学者对刑罚的非监禁刑方法和措施的改革与完善也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冯卫国认为:应及时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以规范社区矫正的运作程序。这些程序包括社区矫正裁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社区矫正裁量中的听证程序、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适用建议权、社区服刑人员有关权利和义务的告知程序、适用社区矫正的司法担保制度、对矫正对象的测评与分类制度、社区矫正裁决及矫正方案制定中与犯罪人的协商制度、以及关于社区矫正效果的评估制度等。。
需要指出的是,人们在期待《社区矫正法》尽快出台的同时,相对忽视了我国社区矫正试点模式应该将现有的过渡式模式经过尽快地修改与完善,使之成为今后正式运作的最佳模式,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加快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进程。而不能寄希望于通过立法来硬性确立一种尚不成熟的社区矫正运作模式。这样势必会产生一方面社区矫正试行急需立法保障,另一方面又因条件不成熟而难于制定的尴尬局面。
(八)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估与评价问题
一项工作的效果如何需要有一个客观的评估,在我国推行社区矫正本身意义的重大并不能等同于我国社区矫正试行工作的必然成功。目前,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犯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这样较低的水平。。研究认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价,需要有更多的视角和科学的方法。刘强、王琼等提出了构建我国社区矫正的评估体系:包括社区矫正的内容、社区矫正的法制建设、社区矫正的设计目标、社区矫正相关人员的需求方面进行评估,重点内容包括重犯率(刑满后2年内)、刑罚成本。社区居民的态度、犯罪受害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项目的有效性、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估人员一般不宜由从事社区矫正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来担任,而应由没有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员或研究机构来承担,评估的方法应公布于众,目的是避免在评估中的主观性、局限性、片面性和弄虚作假。。周折认为:我国目前社区矫正试点的重犯率普遍比较低,但与一些“非常态”运作支撑有关,而这些运作却无
①刘强:《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在面上推进的前提条件》,载《中国监狱学刊》2005年第6期。
②刘强:《社区矫正:借鉴与创新》,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4卷,第354-360页。
③吴宗宪:《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思考》,载《中国司法》2004年第7期。
④荣容、肖君拥主编:《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制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87-401页。
⑤王顺安:《社区矫正的立法建议》,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2期。
⑥刘守芬、王琪、叶慈娟:《社区矫正立法化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第45卷第2期。
⑦丁襄翔:《关于社区矫正立法的若干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第5期。
⑧林仲书:《对社区矫正立法的思考和建议》,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⑨刘志伟、周国良:《社区矫正立法问题研究述要》,载《中国监狱学刊》2007年第2期。
⑩冯卫国:《论社区矫正的程序构建》,载《湖北誉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11.《全国社区矫正工作进展顺利试行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载《人民调解》2010年第4期。
12.刘强、王琼等:《我国社区矫正评估体系的构建》,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法同样支撑社区矫正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表现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和硬件措施上的“高配”。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着“人口小出口大”的严重结构性障碍。人口小表现为对犯罪人进人社区的限制较多,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规模过小。出口大表现为评价机制和惩罚机制严重不足,使得工作人员难以甄别和确定矫治效果,从而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对社区矫正的客观评价应关注社区矫正效率标准,该标准包括社区矫正资源合理配置标准、社区安全标准和重新犯罪率标准。①刘诗嘉通过对国外社区矫正评估资料的大量研究,指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评估对象种类可以分为需求评估(need assessment)、影响评估(impact evaluation)、效率评估(efficiency evaluation)、过程评估(process evaluation)和评估可能性的评测(evaluability assessment)。并指出了对我国社区矫正体系最有意义的评估体现在五个方面:对社区矫正项目的评估、对奖惩的评估、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风险评估和需要评估以及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重犯率统计。。刘咸结合发达国家社区矫正评估的实践,说明了评估的重要性及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孙江辉认为应在以下方面改进完善评估体系:一是加强评估理论研究,对其中特别是某些指标的量化和以数学模型为基础的定量分析,进行广泛而深人的研究和探讨。二是完善评估法规,制定《社区矫正技术评估师管理办法》及其他行规行法和职业道德等。技术评估师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应明确其资格考试、认定登记、业务范围、评估规则、管理办法以及法律责任等。三是健全评估机构,成立相应的社区矫正评估委员会。其职能是制定出台有关社区矫正科学评估、优化社区矫正配置资源、提高社区矫正效益的有关政策法规;协调社区矫正各部门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定期开展广泛的社区矫正评估,适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和健全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培养和造就一批富有经验的评估专家队伍。四是构建统一的评估标准。五是培训专业评估人员。④
(九)国外(地区)社区矫正研究
我国社区矫正的开展是对发达国家(地区)的社区矫正实践和研究成果的学习借鉴。因此,发达国家(地区)社区矫正理论与实践也成为我们研究的对象。涉及到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德国、法国、俄罗斯、意大利、瑞典、芬兰、瑞士、挪威、日本、新加坡以及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应该指出的是,除我国学者的研究外,国际社会对我国社区矫正的研究给予了积极的支持。如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马里兰大学犯罪学与刑事执法系分别与我国司法部及有关部门联合召开了社区矫正方面的研讨会,组织邀请了美国及其他国家社区矫正的专家学者及实际工作者介绍经验、传授方法,邀请我国学者赴美访问并提供调研的机会,并在美国对中国社区矫正官员进行短期培训。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对我国社区矫正研究也给予了积极的支持。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家学者应邀到我国进行短期讲课、开设讲座,传播社区矫正的理念、工作方法及实证研究方法。国际社区矫正协会也热情关注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和相关资料。
社区矫正研究还涉及到公安、法院、检察院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衔接与结合,社区矫正的财政支持和刑罚成本计算,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以及推进社区矫正的相关措施,因篇幅所限,留待以后再论。
四、社区矫正研究的特点、不足、展望与期待
我国社区矫正的研究,在近十年的时间中,经历了从无到有迅速发展的过程,令人欢欣鼓舞,它对于推动我国刑罚制度的改革,贯彻中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
①卫周折:《浅析目前社区矫正试点存在的问题》,载《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5-100页。
②习刘诗嘉:《社区矫正评估对象的选择—一种刑事司法评估方法的运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3期。
③勿刘茂:《论评估分析在社区矫正中的应用》,载《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研究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41-446页。
④孙江辉:《时完善社区矫正评估的思考》,载《科教文汇》2007年第11期。
作用。
(一)研究的特点
我国社区矫正的研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理论与实务的密切结合。主要表现为实务部门通过委托高校或研究机构做课题或联合做课题的形式,加强对急迫需要解决问题的研究。理论研究工作者通过深人调研或挂职的形式,加强对社区矫正一线工作的了解,增强理论研究的针对性;二是刑事执行与其他多学科的密切结合。社区矫正具有刑事执行的属性,但社区矫正任务的有效实现,需要多学科研究的合力。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需要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法与法律监督方面研究的合力。从不同学科的角度,需要犯罪学、社会学(社会工作)、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以及信息科学等学科的加盟。目前的研究已经体现了这种交叉与融合。三是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密切结合。社区矫正是在国际范围内行刑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的社区矫正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许多发达国家有百年左右的历史,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借鉴,但我国又具有自身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因此,许多学者注意将国际经验与国情密切结合,探讨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罚执行之路。
(二)研究的不足
虽然我国的研究已取得了重大成绩,但是也有以下方面的差距:
1.从国家层面缺乏对社区矫正研究的组织和协调。如果说在20世纪初《大清刑律》的修订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重要里程碑,那么,在跨世纪的今天,我国试图改变长期以来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适用模式,其重要性同样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在清末修律之时,政府不惜投人大量的人力物力,组织专门的力量开展研究。而在我国国力已明显增强的今天,面对我国的刑罚适用模式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我们也意识这项改革的紧迫性时,但对这项研究投人的人力物力是非常有限的。我们尚没有来得及对主要发达国家的现状进行认真的研究比较,尚没有对他们走过的弯路进行认真分析,同时对适合国情的社区矫正运作模式的最佳选择尚缺乏充分的论证就开始了试点。这是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和推进中较长时间处于瓶颈期的重要原因。在社区矫正试点开始后,客观的需要推动了社区矫正的研究,但是由于在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组织和协调,使得社区矫正的研究力量比较分散,问题不够集中,难以对社区矫正的深化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2.缺乏不同观念的碰撞和争鸣。社区矫正试点作为对现行刑罚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势必要突破现有法律的框架。既然是试点,也就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因此,作为研究,不仅要敢于挑战原有管理模式,而且要敢于对现有试点方案的设疑和质疑,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我国社区矫正试点模式的改进与完善。但在现有的研究中,有的属于诊释性研究,缺乏创新性;有的研究过于关注有关领导部门的倾向和态度,缺乏研究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有的缺乏从国家法治建设的大局出发,而希望借助改革谋取部门或个人的利益;也有个别研究为迎合部门领导的意图,不顾客观事实,报喜不报忧,甚至提供与事实不符的根据。在一个充满巨大改革创新空间的新兴领域,能运用批判性思维的视角对基本问题进行探究的研究相对缺乏。
3.理论与实际的脱节。在研究中理论与实际脱节的主要表现为:有的过多地从文字、概念上反复进行研究推敲,对实际工作缺乏指导意义;有的注重哗众取宠,忽视社会的效益。有的不进行实际调研,坐而论道;有的东拼西凑,追求文章发表,成果没有新意。而一些实际工作者忙于具体事务,对工作中问题如何加以改进和完善?如何从理论的高度来认识?缺乏进一步的研究和思考。一些研究者所关心的是写文章发表,发表文章参加评奖,完成科研工作量;而一些实际工作者所关心的是根据上级领导的要求行事,取得政绩。至于理论与实际如何更好地结合对他们来说并不是重要的。
4.研究方法明显滞后。大部分研究缺乏实证的方法,包括定性和定量的研究。虽然作者能表明自己的观点,但是传统的思辨方法难以形成足够的说服力。由于缺乏深人的调查和有说服力的证据,因此往往难以成为决策者采纳的依据。纵观发达国家社区矫正的研究,大部分都采用实证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但实证研究往往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并且需要学习和掌握实证研究的方法,这对于我国来说并非一毗而就的事情。
5.缺乏较好的研究成果的转换机制。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已有比较丰富的成果,但是明显缺乏较好的研究成果的转换机制,致使许多研究内容重复,研究资源浪费。许多有用的研究成果难以成为权力机关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的议案来源,有的研究者将研究成果寄往国家的权力和决策机关,但是难以得到适当的反馈信息。国家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收集和梳理现有的研究成果,并将这些研究成果在小范围内进行试行。因此造成一方面研究的成果束之高阁,另一方面试点中遇到的许多问题迟迟不能解决。一些地方想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进行改革的尝试,但因为没有红头文件或其他种种原因不得不等待观望。
(三)展望与期待
虽然我国社区矫正的试点在不到10年的时间以超出预期的速度发展到全国,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整体运作状况仍然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加强社区矫正研究是我们提升层次、提高效率的重要方面,对社区矫正研究的期待有以下三点:
1.搭建好研究的平台。鉴于社区矫正研究的分散和缺乏组织协调,建议中国法学会考虑筹建我国的社区矫正研究会,通过研究会的形式,加强社区矫正研究的计划和安排,加强专业研究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社区矫正研究的深人发展。这样也有利于加强与国际社区矫正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定期召开必要的国内和国际的社区矫正研讨会,适时创办专门的社区矫正的刊物,作为社区矫正理论与实际工作者交流的园地。各省、市、自治区也应积极建立地方的社区矫正研究会。
2.建立特定时期研究成果的转化机制。鉴于我国社区矫正仍然处于试行阶段,需要尽快确立适合国情的社区矫正的规范化的而非过渡式的运作模式。为此,建议在我国社区矫正规范化运作模式确定之前,在国家层面建立特定时期的社区矫正试行的组织协调机构。具体的操作方法是:由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抽调人员组成社区矫正试行组织协调机构,并邀请部分学者参加。协调机构需及时把握试行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对此组织协调开展调查研究,注意收集国内社区矫正的研究成果,组织力量加强对国外社区矫正的研究,定期进行梳理归纳。对于比较好的研究成果,应通过必要的程序委托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试点,并对试点进行指导,一旦试点成功,及时向面上推广。研究成果的迅速转化,不仅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而且会大大增强研究者的积极性。待社区矫正试行阶段的运作模式基本成熟之后,该机构将组织社区矫正的立法起草,在社区矫正的法律颁布之后,该机构的使命即宣告结束。上海在2002年进行试点时,是由市政法委牵头这项工作.较好协调了公检法司和监狱局之间的配合和工作的改进,但因没有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人员参与,在立法保障方面存在欠缺。
3.加强社区矫正的评估研究。对社区矫正研究不应仅限于应该怎样做,而且需要对已有工作进行评价来证明其效果,这种评价不能仅限于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重犯率,而且需要对各项工作的效果进行量化评价,包括服刑人员期满后两年内的重犯率。如果工作项目和要求确实是无效或效率很低,那么我们应考虑是否继续进行?有些工作需要把握尺度和分寸,例如心理矫治和帮困扶助,是否对每个服刑人员都需要开展?还有,我们对于刑罚成本、工作效率等都需要进行客观评价,从而能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减少工作的盲目性和无效性。通过科学的评估可发现试点方案中的问题,翟中东主张,通过试错,不断修正社区矫正实施方案,从而符合正义与效益原则的要求。①目前发达国家对社区矫正的各种评价项目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4.营造宽松的研究氛围。社区矫正有许多的问题需要研究和探讨,包括宏观的、方向性的问题以及微观的和程序性方面的问题,在探讨中难免会产生不同的观点和思想的碰撞。我们需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倡导的“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原则,鼓励探索与争鸣。研究的立足点应从国家的法治建设的大局出发,而不应着眼于局部或部门的利益。通过研究为国家作出的决策方案应该有多种选择而不能仅限于一种,从而为科学决策奠定坚实的基础。另外,国家应将社区矫正运作的基本统计数据公开,社区矫正实际部门应该欢迎教学科研人员进行实地调研,不应回避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这样才有利于研究的客观性和针对性,有利于困难和问题的解决。
①翟中东:《社区矫正推进的“YSSD"逞挥》,载《中途之家矫正模式国际论坛论文集》,2010年8月。
本文参与成员: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刘强 武玉红
该院刑事司法系09级学生于腾云 申端成 熊推楠 王雪寒
管宝云 王瑞辉 郑玮 许继璋
上海政法学院社区矫正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