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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领航中国现代监狱制度——为《犯罪与改造研究》创刊20周年暨200期辉煌走过而作
发布日期:2016-8-10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574   收藏(0)

    20年,在社会历史的长河中,只是瞬间的功夫;20年,在人生的旅程中,确是极其重要的时段:可以由一个牙牙学语的孩童,一跃为血气方刚、精力充沛的青年;20年,还可以由一个青年逐步变为处事老练、精明不惑的中年……

   20年,对于一个学术期刊,尤其是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犯罪与改造研究》更是至关重要的。以目前傲岸于学术之林的地位和气魄,《犯罪与改造研究》告诉我们什么叫责任!什么是执着!什么是品位!什么是学术!

   当然,把一个在全国犯罪学界、尤其是监狱、劳教学界和实际部门有广泛影响的期刊《犯罪与改造研究》比喻为人生的发展阶段,是最整脚的(但在中国文化的传统里,这样的比喻好像是一个习惯)。

   我知道,我们生活在这改革开放风起云涌、波澜壮阔的20年,是极其幸运的:我们亲身感受和见证了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跃进;我们亲身经历和广泛参与了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型。

   我同样知道,作为办刊人,来维持这样一个有非一般影响的学术刊物,并在此基础上创新和发展,该是如何的艰巨和担当风险。因为,在习惯了泛政治化思维方式的人群中,一旦脱离这样的惯性,要么骂娘,要么无所适从,要么获得永生。

   《犯罪与改造研究》在这样的情势下,乘改革之风,驭开放之势,抓住机遇,加速发展,20年,岿然立于学术期刊之林,在刑事法学、犯罪学、监狱学、劳教学的建设发展和为预防犯罪、综合治理等法律实务部门提供了更高、更好的平台和阵地。

   《犯罪与改造研究》无疑展现了大家的风范和睿智;《犯罪与改造研究》在这样的语境里获得了永生。因为,20年来,她作为学术期刊,所表达的现代理念、现代精神、现代思维、现代价值,及时顺应了党中央倡导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完全切合了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科学诊释了党中央要求的科学发展观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期,煌煌巨制,记录历史,传承文明,以一帮人(编辑)的勤奋和奉献,以一群人(作者)的知识和智慧,引导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潮流,为现代中国社会的稳定鼓与呼,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微言大义、当仁不让。

   20年、200期,(犯罪与改造研究》对中国监狱事业的关照犹如长江之水,浩浩荡荡,不可阻挡,无法遏制。无论是对传统文化精华的张扬,还是对糟粕的剖析;无论是对现代的垂青,还是对泛现代的警惕,都充满了激情和理性;无论是对外国监狱矫正的介绍,还是对国际矫正趋势的借鉴;尤其是对中国现代监狱制度建构和把握,格外呵护与关照,犹如一幅五彩斑斓、绚丽多姿的长卷,让人感慨和激动,让人充满向往和期盼,让人寄托美好和祝愿!

    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是一个既有极强实务性,又富有深刻理性的关于监狱、监狱学的重大宏观课题。长期以来,《犯罪与改造研究》给予了热情的关注和照应。尤其是对现代监狱理念,如法治、平等、公正、科学、效率等的传播,对人们传统僵化、陈旧、腐朽思想和观念的矫正,发挥了极其重要的导向作用。

   监狱是阶级和国家的产物,因此,对国家阶级的依附是自然而然的,甚至于监狱在一定程度上早于法律。据考证:中国最早的监狱是夏代的“丛棘”,以致现代的关于监狱的“牢’,的称谓,也源自于夏代。①

   以我们现有的视野和知识看,监狱的不可能很快消亡,一如国家不可能很快消亡。

   然而,监狱这个来自于千年之前的上古文明,在滚滚的社会发展、进化史上,尽管带着威慑、惩罚的基因,但已经大大的进化了,尤其是随着人类的文明进程步伐的加快,监狱更多的表现为法治、科学、正义、文明,越来越借鉴、吸收和体现人类发展的普世价值。

   环顾中国监狱的恢弘进程,我们惊喜于创新的思想、现代的理念的渗透和表达,尤其是得益于改革开放春风的吹拂,监狱的各项工作呈现全面进步的态势。进人21世纪后,监狱的改革更是纳人到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全局之中,体制、机制、制度等等,正待新的突破和进展。

   有鉴于此,笔者在上个世纪末的1995年提出了构建中国现代监狱制度的设想并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当下,尤其是随着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的强力推进,现代监狱制度应该是呼之欲出。

                             从传统到现代的跃进

   我们早就注意到了这样一个近似于悖论的逻辑:犯罪是一个丑恶的社会现象,而与犯罪直接关联的刑罚及其监狱却是社会文明的产物、社会进步的缩影。尤其是伴随着刑罚与犯罪的斗争,在当下,刑罚表现得越来越谦抑与和缓,也算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了吧。

   监狱的历史古老久远。直到现今,虽然我们不能武断地说监狱已经完全没有了原始的意味,至少还有报复、威慑的基因和痕迹。换句话说,报复、威慑、惩罚应当是具有的特质。即使如此,我们也应明白的认识到,监狱的功能在进化,并且越来越符合和适用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文明社会的要求。

   如果从现代社会所蕴含的基本价值看,在中国的封建社会的末期,就孕育了现代文明的萌芽;如果从政治的层面来讲,至少,在新中国成立时,就展露出人类全新的社会制度所具有的活力和生机。在监狱历史的演进中,也大体表现出这样的轨迹。但是,我们要明确的是,从传统监狱制度到现代监狱制度的确立,需要漫长的过程。尤其是在我们这样一个缺少法治传统的国家,建立现代监狱制度将是一个较长的过程。按照著名法学家公王祥的研究,目前我们在社会和国家管理中,还处于法治与人治“二元”并存,以人治为主的社会结构状态中,跃进所表现出来的大跨度、大难度,并带有根本性。

   一、刑罚的演进与文明—走向正义刑

   尽管,刑法的历史并不总是监狱的历史,但监狱的历史一定是在刑罚的引诱之下。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而言,观察刑罚的演进,一定会有助于对未来监狱进路与发展的理解和把握。

   对刑罚的理解,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有不同的结论;从不同的逻辑把握有不同的分类。在大的方面,有对西方刑罚和中国刑罚之分;有古典刑罚和近现代刑罚之别;有对人的自由度的界定和刑罚思想演进之异等等。在小的方面,有对刑罚执行工具的记述,有对监狱设计(地理环境、生态、交通、建筑等)的讨论,有对监狱法制的探究等等。

   但是无论如何,刑罚与之相伴随的监狱,总是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总是在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渐趋文明,总是表征了社会进化的路径。就像人类社会的演进一样,尽管所处位置大相径庭,尽管没有沟通和交流,但大体都要从原始社会进人到奴隶社会,从奴隶社会进人封建社会一样,人类文明有高度的祸合性,人们的价值具有一定的普世性。刑罚制度以及在其统领下的监狱制度,在其早期便有了相当的一致性:中国古代有酷刑,同样在中世纪的欧洲,酷刑更是令人不寒而栗,再具体一点说,中国的古代有凌迟刑,同样在欧洲也有凌迟刑;中国有流放刑,欧洲同样也有流放刑,而在那样的年代,中国同西方不可能有这种间题的交流和借鉴。当然,随着各国间交流的日益紧密,刑罚制度以及监狱制度也得以不断的相互借鉴和趋同。一些被人类文明脚步证明为正确的东西,总是要走向前台,走进人类的生活,如法治、民主、科学、公平、正义等。因此,我们在当下探求在中国现阶段的监狱制度的发展问题,一定不能离开这样的参照物和坐标系。

①潘君明编著:《中国历代监狱大观》,法律出版社,2加1年版。


   西方的刑罚制度和中国的刑罚制度,从古代到现今尽管情况各异,但进化的规律大体是相仿的:生命刑、肉刑、自由刑、财产刑、教育刑。在西方,教育刑,又具体细分为:矫正刑、康复刑等不同的模式。当然:在这里,每一种刑罚类型(包括模式)都是由一系列的刑罚理论的创新为引领的;并且,刑罚的进步总是伴随着人类思想的大解放而完成的。如中世纪的欧洲的酷刑的退出,得益于席卷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同样,在中国19世纪末年至20世纪初年的监狱改良运动,也是与清末的“变通政治”和“预备立宪”活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甚至也受了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改良运动的强烈影响。

   社会变迁理论告诉我们,社会变迁深刻影响着法律的发展,影响着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同样,也深刻影响着刑罚制度和监狱制度。

   当今影响刑罚制度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趋势,就直观的向我们展现了这一结论。

   西方刑事社会学派的创始人李斯特对犯罪的原因的揭示被认为是刑法、犯罪研究的跨越,他的犯罪原因二因论(即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被陈兴良教授称为“关切目的’,。①并且,尤其关注社会因素的作用,又为此,李斯特针对监狱的职能,提出了我们耳熟能详的经典之语“矫正可以矫正的服刑人员,不能矫正的不使为害’,。②这其实,己经成为西方现代刑事政策的重要依据。由此演生了现在的非犯罪化的趋势。因为,在他们看来,“刑罚仅仅是预防犯罪的一种手段,它不是惟一的、甚至也不是主要的对付犯罪的工具。”③这就难怪陈兴良教授这样评价李斯特了,“从报应刑到目的刑,是一场刑罚观念的革命,李斯特推动了这样一场革命。’,④此后,西方的犯罪学家、刑罚学家,声称是“刑法制造了犯罪”、‘·监狱制造了服刑人员”,他们纷纷提出了非犯罪化的思想。在日本,人们认为,“其他法律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不能在刑法中加以处罚,这应当是原则”;在法国,“刑事制裁是一种‘最后手段”’⑤,非犯罪化的另一个推动力是,人们日渐认识到刑罚的消极作用,或者,换句话说是,监狱职能的有限性。重新犯罪率的不断增高,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监狱是制造犯罪的工厂”。尽管,监狱的工作模式顺应时代的发展,不断出新矫正、康复、医学等模式,但人们的抱怨不绝于耳。⑥人们似乎对矫正、对矫正机关失去信心。⑦后现代主义大师福柯甚至把监狱比喻为“就是一架巨型机器”,将服刑人员比喻为“原料”,监狱的工作就是将“原料”“粉碎”加工成“产品’,。⑧即使在国内,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抱怨,监狱工作的消极作用,替惕服刑人员产生“监狱化”人格;服刑人员经过几年的监禁,对社会了解甚少,甚至,已经无法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并强烈建议,加大社区矫正的力度,努力探索刑罚执行的多种实现形式。

   非犯罪化,是指“通过立法程序缩小国家认定为犯罪行为的范围,或者从刑事立法中排除这些行为的应受刑罚惩罚的性质,改为行政处罚或者对这些行为不追究任何责任。”⑨当下,环顾世界,非犯罪

①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4页。

②同上,第257页。

③钟安惠著:《西方刑罚功能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

④陈兴良著:《刑法的启蒙》,第258页。

⑤蔡道通:《后现代思潮与中国的刑事法治建设》,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卷,第115页。

⑥在美国,惩罚模式的支持者提出,“监禁是对付犯罪的一个更加合适的模式”,1992年,美国取消了对联邦监狱服刑人员的假释。这一转折起始于20世纪的70年代。参见冯卫国著:《行刑社会化  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

⑦潘华仿主编:《外国监狱史》,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28页-229页。

⑧福柯:《关于阿带加监狱的对话》,汪庆华译,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8卷,第475页。

⑨钟安惠著:《西方刑罚功能论》,第70页。


化的潮流一浪高过一浪。在欧美,非犯罪化“已成为当前刑罚改革运动的普遍趋势”,①诸多国家先后确立了非犯罪化的免罪原则。其实,在中国也有了这样的实践。不过,这只是个别的情形而已。如,在1997刑法修改案中,我国动作最大的变革是取消了与“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相悖的“类推”制度;如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投机倒把”罪,在刑法中已不再是罪名,也没有象“流氓罪”那样,按“口袋罪”分解,是真正取消了的一个罪。在当下的研究中,有的学者甚至列出了未来应当取消的具体的罪名。

   非刑罚化,也可以包括刑罚的轻缓化。其主要的精神是寻找监禁刑的替代措施。专家预言,“限制自由或限制权利的措施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其运行的一般模式是,人们公共的和私人、或者非官方的使冲突和缓化。②美国,在复合正义理念的指导下,由法庭主持,实行由被告人与受害人赔偿的协商制度;或者,对被告人判处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在财产上受到一定损失。

   非监禁化,是在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基础上,并且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直接关联的刑罚趋势。相比较而言,非监禁化要比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实践丰富得多。在世界范围考察,非监禁刑的形式主要有:缓刑、假释、管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周末监禁等。③这在中国被称为“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代表着行刑发展的未来趋向”。④

   在监狱工作的环节,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刑罚执行个别化,这几乎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刑事法制或刑事政策的整体趋势。个别化的精神源于教育刑思想的广泛影响。教育刑论认为,刑罚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惩罚,教育改造服刑人员,使其改过迁善,顺利回归社会。并主张给服刑人员更大的活动空间、更多的自由。个别化的趋向还在于服刑人员的犯罪及其改造是因人而异的。这种理论在中国称之为“因人施教”,或通俗的誉为“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在理论上,个别化与理性化、人道化以及近几年兴起的人性化并驾齐驱,并共同构成了中国监狱工作的完美画卷。

   这里还要表明的是,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趋势的产生,本质上所反映的是社会的宽容,以及对人权的尊重,体现了对人的全面发展的具体关注。其表征的是,刑罚、监狱职能的有限性。

   监狱工作的现实状况表明,监狱工作的成效对服刑人员改造质量的高低是重要的,但同时又受制于其他监狱机关所无法控制的因素,如宏观方面的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文明状况、社会控制能力、社会保障程度等;微观方面的家庭稳定程度、经济收入水平、周围人际关系、本人的谋生能力等。换句话说,监狱对服刑人员惩罚和改造的功效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

   监狱职能的有限性,在现阶段就更加明显。工作目标与要求、工作运行与责任、配套法律与政策、考核方式与兑现。这些都涉及到惩罚与改造的实际表现出的权重问题。

   监狱,代表和反映了一个时代、特定时期的社会政治文明状况。在古代,代表的是威慑、报应和司法专断;在近代,受到了民主、文明、科学的影响;当下,在人们关注“尊重和保障人的权利”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背景下,监狱制度也一定有所反映和表达。尽管,可能滞后于社会的发展进程,但一定不能落后很多。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负责任的审视当下中国监狱面临的情势与抉择。

   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想中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我国在建设现代社会进程中的“治国理想,又是一个治国方略、治国机制,同时也是一种治国结果’,⑤;既是一个过程,又是一个目标。我们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监狱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当着不可替代的职责,对和谐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应当有所建树和作为,这也正是监狱惩罚功能、矫

   ①钟安惠著:《西方刑罚功能论》,第71页。

   ②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修仃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页。

   ③王平著:《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页。

   ④冯卫国著:《行刑社会化研究—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

   ⑤曾庆红:《关于国内形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2005年3月7日《学习时报》。


正功能、教育功能、安全功能、威慑功能等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结合点和平台。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监狱的正义价值。正义是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监狱机关对服刑人员执行刑罚表征了社会正义。

   惩罚服刑人员是正义,改造服刑人员也是正义,是更高要求上的正义;剥夺、限制服刑人员的自由是正义,尊重和保障服刑人员的人权也是正义,是更深意义上的正义。

   监狱理应是社会的正义之所。监狱人民警察要用正义的理念、眼光、思维、态度检讨在管理服刑人员中,在教育服刑人员中,在刑罚执行中,我们距正义的距离。服刑人员可恨,监狱要惩罚他,但我们不能超越正义的尺度;改造服刑人员,我们同样不能背离正义的要求。监狱的一切工作需要法律规范,需要按照法治的要求建构,尤其要体现正义的精髓。

   在这个意义上说,监狱机关其实就是一个庞大的正义的实验场。

   三、在法制现代化的名义下

   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缓慢过程中,法制的现代化是勿庸置疑的。尤其是我们在推进法治国的进程中,法制现代化的成长及其对现代社会的影响将会越来越深刻的展现在我们的面前。在这里,法治是法制现代化的关键变项,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毫无疑问,现代监狱制度是法制现代化的产物,是法治国家的重要表征之一。我们研究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现代监狱制度,实际是将监狱制度置于现代社会的现实背景下,以法制现代化为导引,参照世界监狱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以监狱职能的社会分工为依据,着力研究现代社会监狱的价值。在此基础上,我们建构“具有中国特色,运用现代科学理论作指导,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相协调、相一致的科学文明公正法治的监狱政治体系。”①

   法制现代化—现代监狱制度建构的缘起。现代指人类社会在最新阶段所达到的文明状态,是对传统的绝裂和变革,是在传统的基础上,通过对传统的不断扬弃而进行的文明价值体系的创新,是对传统的否定之否定,是良好传统在现代社会的延续。就法制的现代化而言,比较公认的观点是起步于中国的近代社会。清末,“开始了以沈家本变法修律为主要内容的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第一次努力。新中国的成立,本应当使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呈现出勃勃生机,但因我们一方面,彻底拒绝了中华法律传统;另一方面,全面照搬“老大哥”的法律模式(当然包括监狱),而对其他的先进的法制文明、法制精神的一概反对,“使我们再一次痛失中国法制迈向现代化的良机”。②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使我们丢弃了“有色眼镜’,,开始客观认识现代社会、认识中国以外的文明。于是,我们才真正开始向现代社会迈进。而法制现代化,在全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才开始了其波澜壮阔的历史。

   “导源于11世纪城市运动的西方现代法制(当然包括西方现代刑法文明),是深深植根于市民社会这一特殊的经济社会土壤之中的。’,③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是市民社会(公民社会)的生成,催生了现代社会和法制现代化。西方的市民社会④,换成当下的中国语言说,就是公民社会。而我们比较公认的是

①张晶著:(中国监狱制度从传统走向现代》,海潮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

②田宏杰:《中西刑法现代化起源之比较考察》,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卷,第7页。

③田宏杰:(中西刑法现代化起源之比较考察》,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卷,第8-9页。对这一观点,笔者表示有不同意见。西方的现代法制导源于11世纪,笔者以为在时间的认定上是有问题的。正如大家知道的,在欧洲的中世纪,是世界人类历史上,非常只暗、残暴的、长时间的人间  地狱。其间的人权被戏路的荡然无存。用“人吃人”来表达一点都不为过。这样的社会基拙又如  何产生和孕育现代法制呢?关于欧洲中世纪的黑暗,可参照福柯著:《规训与惩罚》,刘北城等译,三联出版社1999年版。尽管如此,笔者对其《市民社会:西方刑法走向现代化的起点》的现点还是认同的。

④市民社会,是指“就是一个以城市为活动空间,以市民为成员而构成的一个阶级群体。”田宏杰:  《中西刑法现代化起源之比较考察》,载陈兴良主编:《刑亨法评论》第7卷,第13页。其实,市民  社会,在本质上,应当是人是自由的。甚至在马克思那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起完整的表迷是  “实现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同时,这里的自由不是我们庸俗的理解的“自由主义”,甚至也不是  现代意义上的自由,而是在一定规制下的自由。尽管,“市民社会的空气使人自由”,但这种自由  是有安全的和有秋序的。是不妨害别人自由的自由。 


我国的公民社会是从中共党的16大之后,才走向前台的。这里,我们需要着力的是对“公民”,更侧重在法律意义上来理解公民的身份,而大大削弱公民的政治意义,“凸现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①使公民真正体现“权利主体”的价值和尊严。

   在中国的法律传统中,法与刑是高度合一的。所谓法,不过是刑的替代物。不要说是监狱法制,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利益关系的民法,也是由封建官吏去“断清”。因此,人们期望和呼唤“包青天”。民法尚且包容于刑,监狱法其实就是刑的同义词了。“上刑”、“用刑”、“动刑”,其实,就是在执行刑罚了。“大老爷”就包揽了所有的侦查、起诉、审判环节。这是中国文明传统的独特一幕。

   监狱,在全部的法制中,一直处于末梢。又对社会的关联度较小,就社会公众而言,除了服刑人员的亲属以外,谁有“闲心”关注监狱呢。加之,人们往往把监狱视同猛兽,唯恐避之不及;把监狱工作,视为末流。因此,出现将监狱建在深山、荒漠、滩涂的情况就不足为奇了。庆幸的是这种状况正在迅速的改变。

   在当下,法制现代化的命题一样涵盖和包容了监狱制度,显然也要求现代监狱制度的建设了。

   四、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里

   刑事一体化是一个重大的宏观命题。它以全新的理念、以创新的视角、以全方位的解构,对我国刑事法制建设提出的战略定位。

   刑事一体化的要义,是通过刑事法律进行“格式化”的一体化处理,彻底解决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刑事法律的部门体制不合理、职能不科学、功能不完善、运行不规范、尤其是不能体现现代社会公平正义、效率不高的种种弊端。当然,这势必要改革目前的司法体制。如刑罚执行的统一,未决犯的管理体制,如决定劳动教养程序的司法化,如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等等。这是实现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基本条件。当然,刑事一体化不是本文探讨的问题。在这里,笔者只是要关注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里,现代监狱制度的理论模型和设计。在当下,至少有这样几个紧迫的问题,需要我们在理性上思考。

   减刑、假释权的归属。减刑、假释,在本质上具有刑罚执行的属性,是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对服刑人员刑罚执行状态的一种认可和法律判断。虽然,涉及到原判决的法定期限,但不是基于对原判决事实、程序的改变。因而,不需要进入审判程序。再者,监狱机关对服刑人员的改造状态最具有发言权,也最容易从刑罚执行的角度审视、评价服刑人员的改造。这里,当然有一个执法公正问题。但正如任何机关自身都不具有天生的廉洁基因一样,监狱行使减刑假释权,当然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制衡和监督问题。

   半自由刑问题。一般我们概括目前我国监狱机关实行的是剥夺、限制自由的自由刑。半自由刑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国外比较流行的一种新型的自由刑,其没有摆脱自由刑的性质,但比自由刑有了较大的改进,主要是扩大了服刑人员的自由度,允许他们在遵守一定规范的情况下,更大自由的执行刑罚。这些全新的刑罚执行制度,基本的意图是通过扩大服刑人员的自由度,使他们尽可能的减少单纯监禁形成的“监狱人格”,尽可能完成再社会化的目标。

   监狱分类以及中间监狱。监狱按照科学化、社会化,有利于服刑人员改造的要求以及刑罚执行经济性的原则,有必要对监狱进行基本的分类。其作用,一是将服刑人员的改造、处遇和关押场所的安全防范、警戒等级联系起来;二是在限制自由的前提下,尽可能使服刑人员的改造模拟社会状态,以便于他们改过迁善、回归社会;三是尽可能节约和减少监狱机关的建设和运作经费。中间监狱,是指介于监狱与社会正常状态的一种中间过渡形态的监狱。一般是在服刑人员服完2/3或者3/4的刑期后,对没有现实危险的服

刑人员所采取的刑罚执行模式。如周末监狱、晚间监狱,可以实行学习释放、工作释放的办法。

   这要求我国加快现代监狱制度的建设步伐,使之适应和满足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①甘绍平:《公民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学说连线(www. xslx. cn) 2003. 9. 4 a


                            现代监狱制度框架的求证

   所谓现代监狱制度,是指具有中国特色,运用现代科学理论作指导,与中国现代社会建设相适应、相协调、相一致的科学文明公正法治的监狱政治体系。①

   这种政治体系是国家的各类政治体系的有机整体,并且为其他政治体系所无法取代。尤其是要和现代侦查制度、现代检察制度、现代审判制度融为一体,并构成中国现代社会的现代司法制度。进而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完整的架构。

   用逻辑学增加概念的内涵缩小外延的办法来表述,就是: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代国家制度—现代司法制度—现代监狱制度

   如前所述,在这里,现代监狱制度与现代侦查制度、现代检察制度、现代审判制度有机的融为一体,相互关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如此构成了我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完整体系。

   建设现代监狱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宽泛,内容庞杂,本身又是政治体制的重要方面,尤其是要对长期以来的传统监狱制度具有颠覆性的突破,因此,必须高瞻远瞩,立足现实,面向未来。最重要的是要把握以下基本要求:理论思维、战略视野、世界眼光。

   理论思维对实践的指导作用是自不待言的。我们的改革开放得益于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建设小康社会,同样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方针。建设现代监狱制度,我们要科学的理论作指导。这实际是意味着,我们不仅在哲学上的方法要科学,在具体到监狱学的方法上也要科学。监狱,不仅属于上层建筑的政治学、国家学等研究的范围,更是一个技术层面的具体学科。尤其是对长期以来习惯仅仅从政治层面来认识监狱机关、监狱工作的人们来说,在技术的层面认识监狱,是把握监狱工作规律的重要方面。我们要研究监狱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定位、作用、职能、体制、机制及其运作,以科学的精神、科学的态度、科学的方法、科学的途径规划、设计和建设现代监狱制度。

   战略视野,要求我们要站在大局、全局的高度,以社会未来的眼光,用人类文明的价值,以对历史和民族负责的精神来审视和把握监狱的发展。监狱,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表征了人类文明的进程和智慧,他的意义远远超出了监狱本身的价值,以至于监狱常常成为衡量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坐标。这在中国的清末,有过刻骨铭心的一幕。

   世界眼光,是指我们顺应世界发展的潮流,在保持中华文明的优秀传统的基础上,与国际行刑趋势相衔接。把中国的文化推向世界,同时也要把世界其他的文明成果引入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我们不仅要书写中国监狱史上最隆重的一幕,而且要立足于创造世界监狱史上的新辉煌。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从以下层面分析求证中国现代监狱制度。

   (一)法治化

   在法制现代化的语境里,法制与其说是一种政治制度建设,一种治国方略,倒不如通俗的表述为民主、自由和权利。②

   对现代监狱制度中的法治化的理解固然是多层面的,甚至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但是法治化的含义一定也具备这样的要义。

   1.公正执法:法治化的核心。公正即公平、正义,这是法治的实质含义。在全部法治中,公正执法是至关重要的。如上所述,监狱人民警察是法律职业者,其言行举止代表的是政府,是法律的化身。监狱人民警察的公正、平等执法对形成全社会法律至上的意识具有直接的作用,尤其是监狱作为刑事司法的最后一道工序,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

   ①张晶:《中国监狱制度从传统走向现代》,海潮出版社2001年版,第26页。

   ②这种表述更适合于中国会民的习惯。理由是:我们曾经对民主、自由和权利讳疾忌医,正是这种欲盖弥彩的办法,使得普通公民对民主、自由和权利更加渴望;这同时导致的另一个后果是,使普通公民误以为我们确实没有民主、自由和权利的传统。其实,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革命的历史、新中国成立以来50多年来,我们都是在努力的扩大民主、争取自由和保障权利。


   2.权利保障:法治化的标志。权利是人所应当享有的法律保障的权利。“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然而,在监狱实践中,对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力度是不够。随着现代监狱制度的建立,权利保障不仅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其保障力度也在加大。尤其是对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的理性观念正在逐步确立。

   3.法律至上:法治化的根本。法律至上就是要求人们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精神,以法律作为言行的准绳,而且要养成法律习惯,由强制到自觉,最终形成“法律信仰”。对于监狱人民警察来说,在对服刑人员实施惩罚与改造中,必须认真执行法律,依法办事,杜绝违法行为,同时,要尊重服刑人员人权,尤其在服刑人员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提供救济手段,切实确立法律的崇高权威性。

   4.法制完备:法治化的形式。监狱法制的完备,是监狱法治的必要条件之一。《监狱法》是规范监狱工作的重要法律,但不能因此说有了监狱法就标志着监狱法治的实现。因为法制完备涉及的面很广,内容也很多。今后,应当根据监狱事业发展的需要,以现代理念作指导,完善从监狱警察到服刑人员,从管理到教育的完备监狱法治。

   5.依法治监:法治化的要求。监狱倡导的“依法管理”,其重心是指管理服刑人员,强调的是法律的权威与威慑,同时,强调服刑人员必须履行劳动、学习等义务。但现代监狱制度中的依法治监的首要要求就是依法管理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监督其管理服刑人员的权力,不能对服刑人员法外施权、法外施刑。同时,也要求监狱管理机关在管理监狱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不能滥施管理权。如不能动辄对监狱人民警察、甚至对服刑人员乱施“罚款,’(无论是监狱管理机关,还是监狱都没有这一行政处罚权。否则,即是行政违法)。依法治监还要求监狱及其管理机关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不能违背、违反有关法律,否则是无效的。

   6.监督规范:法治化的保证。监狱法治缺少监督,是不能实现的。换句话说,完整意义上的监狱法治,包括了执法监督。目前监狱的执法监督,既不健全,又不完善。有的流于形式。在新形势下,应当大力加强。从监督形式上看,应包括权力机关监督、党的监督、群众监狱、舆论监督;从过程上看,应包括事先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从监督内容上看,应包括执法监督、管理监督等。一些地方还结合实际,从具体的监督上有了突破,如编制服刑人员手册,将服刑人员从人监到出监,从劳动、学习到接受管理,从减刑、假释到处分、加刑等有关权利、义务进行浓缩,条理清楚,提高了执法透明度;如实行狱务公开制度,将监狱工作有关内容、流程、期限、幅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如聘请社会名流、党政人士做行风监督员,定期视察监狱,不仅沟通了与社会的联系,也消除了社会误解,促进了监狱事业的发展等。

   (二)科学化

   在现代监狱制度的框架里,科学就是对监狱工作规律的尊重、把握以及利用。监狱制度无疑是一项政治制度,但同时它又是一项技术制度,矫正技术。过去,我们在泛政治化的年代,我们对监狱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把握和运用,烂熟于心;相反,我们对监狱制度作为一项矫正技术,不仅严重的蔑视,甚至极度贬低。因此,我们对监狱工作的规律的把握也就大打折扣,其结果自然是严重影响和降低了改造工作的质量。

   规律,何解?按照马列主义哲学的解释,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社会现象的本质的、正确的认识。我们只能认识规律、运用规律和把握规律,而不能违背规律和制造规律。①当下,我们建设现代监狱制度,当然一定要尊重规律。不过,在这里我们将尊重规律转换为科学化。

   1.尊重监狱工作的规律。我们有这样几个基本的判断:

   第一,我们无法预知监狱具体将何时消失。以我们现有的资料判断,在监狱的上游情势是:犯罪仍将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处于上升的态势。目前的目标是遏制重特大恶性案件的发案势头。可见,监狱消灭

的命题不是我们研究现代监狱制度的人士所要顾及的。

   第二,监狱职能是有限的。监狱工作的现实状况表明,监狱工作的成效对服刑人员改造质量的高低有

①这方面的例子比比皆是。其实,我们由于种种原因,经常的把违背规律的认识(可以称之为反规  律)当成是规律,以此来认识社会、指导工作,害莫大焉。在自然规律上,如大跃进;在社会规律上,如阶级斗争扩大化。


重要影响,但同时又受制于其他监狱机关所无法控制的因素,如宏观方面的,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文明状况、社会控制能力、社会保障程度等;微观方面的,犯罪人的家庭稳定程度、经济收人水平、周围人际关系、本人的谋生能力等。换句话说,监狱对服刑人员惩罚和改造的功效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监狱职能的有限性,在现阶段就更加明显。工作目标与要求、工作运行与责任、配套法律与政策、考核方式与兑现。这些都涉及到惩罚与改造的实际表现出的权重问题。监狱职能的有限性,在现阶段是由于监狱警察队伍的职业化建设的不力。除了个别情况的妥协执法外,一些监狱警察的业务能力有限是重要因素。监狱职能的有限性,在现阶段还受制于技术层面的诸多因素:改造手段的局限性、改造内容的陈旧性、改造工作的科学化程度不高。

    第三,监狱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这意味着我们要彻底摆脱长期以来形成的“监狱是统治工具”以及单一的“监狱是国家的暴力机器”的僵化思维,确立监狱同时也是社会的“控制阀”和“稳定器”的全新理念。进一步明晰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的深刻内涵,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监狱担当重要的职责。没有监狱工作的高质量,就没有服刑人员改造的高质量,就没有真正的和谐社会。

   第四,监狱工作,无论从何种意义上说,都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社会工作、政府工作,而不是一个部门工作,更不是一个部门的一项业务工作。因此,监狱在社会应当具有与其职能相称的地位;因此,监狱的体制(尤慕是领导体制)应当是职能单一、功能齐全的,符合法治现代化要求的体制。

   尊重监狱工作的规律,最重要的是设计科学的自上而下的监狱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

   2.尊重改造服刑人员的规律。改造服刑人员也是有规律的。我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探索和掌握了一些规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需要探索新的规律,尤其是我们曾经以为的规律在很大程度上也并不是规律。充其量,只不过是我们在泛政治化的思想下的臆想。如把服刑人员当成敌人的理念;如通过阶级斗争转变服刑人员思想的理念;如监狱民警灌输的思想都是正确的,服刑人员只能老老实实接受,否则就是对抗改造的理念;如监狱一切的制度设计都是有利于改造,服刑人员必须绝对服从的理念等等。尊重改造服刑人员的规律,最重要的是设计监狱工作的运行机制和尊重服刑人员的人格尊严。监狱机关要合理设定服刑人员改造体制、机制和制度安排。在这里特别提请注意的是:

   服刑人员是改造自己的主人。也就是说服刑人员是监狱工作的本体。一切体制、机制及其制度的设计必须以遵从“以人为本”的要求和思想,一切以改造服刑人员为中心,以构建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让服刑人员参与到对自己的改造中来,让他们知道自己的问题、错误、罪行,让他们在警察的指导下改造自己、磨炼自己,实现自我革命。

   改造好服刑人员必须有相应条件(制度、环境)。全社会要努力创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造服刑人员的条件。监狱是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部门,国家要保障监狱机关运作的全额经费。要有一支专业化建设的队伍,①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要更多的喻理、明义、解惑、劝导,任何压服、强权、体罚、虐待都有悖监狱工作宗旨的。在监狱改造服刑人员的形式上,要因应社会的需要和服刑人员的兴趣、爱好,使他们适应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尤其注意防止他们形成“监狱人格”的倾向。

   教育和改造服刑人员必须要有科学的理论作指导和采取正确的方法。其实在很早以前就有人认识到,监狱对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是一门科学,是一个“集合学”,②涉及人文社会科学诸领域,关联社会关系各层面。因此,对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一定要遵循规律,以“人是可以改造的”、“不是人人都能改造的”、“监狱不可能改造所有的人”为指导,深化工作、细化要求、精化程序、优化环境、强化方法。由此可见,监狱工作不是可以随便处置、任意可为的。人是可以改造的,问题是要有恰当的方法。

①其实就监狱机关、监狱改造服刑人员而言,那些直接从事服刑人员管理教育的人员更加重要。从职业要求而言,警察更多的是体能和反应能力;而教育改造服刑人员的管教人员,更多的是专业知  识。这在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一种定制。目前中国的国情,因为警察地位很高,所以监狱机关的人员更愿自己是警察身份。

②孙雄:《监狱学》,载《民国监狱资料选(上)》,河南省劳改局编,第5页。


   这里,就自然产生出矫正技术的问题。

   所谓矫正技术,顾名思义是指从技术的层面来矫正改造服刑人员。就是把对服刑人员的矫正和改造

放到知识和经验的层面,这其实就有了技术、技法、技巧、技艺等诸项问题;就有了程序、文件和规则、工具甚至设备等各项具体、规范的要求。显然,这契合了我们现在正在大力推进的监狱工作科学化的战略。尽管科学和技术还不是一回事,但至少矫正技术隐含了科学的内涵、因素和基本要求。因此,如果说,我们的监狱工作脱离了矫正技术,或者说连技术的成分都没有,则很难说是科学的。

   但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是,长期以来(至少50年以来),对监狱机关性质的理解和定位是监狱是国家的暴力机器、是专政机关、是刀把子。当然,这种定位和导向,在过去有它合理存在的理由,因为,中国共产党作为革命党,必须通过暴力、甚至战争来夺取政权,并且,这种政权也必须通过暴力、专政来巩固。

   问题是我们已经不再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趋向,问题是我们已经开始进入了现代社会,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是公民社会。因此,我们的党正在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又因此,我们要转变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要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尊重和保障人权,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些都是过去不曾有过的全新的理念和发展思想。

   这就给我们一个强烈的信号:监狱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性质虽然没有变,作为事关和影响政权建设的职能没有变,但对监狱机关的定位要科学。其实,这个问题早在1994年12月实施的《监狱法》中就解决

了:“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这种定位扭转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对监狱的政治地位,使监狱机关回归到了它应当有的在刑事司法中的刑罚执行的角色。记得《监狱法》刚出台时,也有人对监狱机关的这种定性提出反对意见,并且从逻辑上提出反驳,意思是说,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的表述,排斥了其他的机关也是刑罚执行机关的事实,如公安机关对拘役、管制的执行,如法院对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的执行。其实,监狱法的这一条规定是十分准确的。监狱机关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并不排斥其他机关也是刑罚执行机关的事实。在这里,“刑罚执行机关”作为逻辑概念是不周延的。就好比说,“我是人”的命题,并不排斥,其他人也是人。当然,如果倒过来说—“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监狱”,就违反了逻辑的规则,就好比说“人是我”。因此说,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准确地揭示了监狱机关的法律属性,而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机关则是监狱机关政治属性的表达。

   监狱的属性回归到了法律的层面,监狱机关对服刑人员的认识、态度和管理、教育方法要变,要变得公正、文明和科学。尽管这样的转变是十分困难的。

   这样的表述,我非常担心会引起争议、非议和指责。

   当然,更大的责难,一定来自对所谓政治一往情深的人士,他们会对矫正技术横加指责,可以想象得到的是:“矫正技术淡化了监狱机关的专政性质”,似乎监狱只有与政治保持零距离,才能体现监狱的神圣;“矫正技术扰乱了监管秩序”,好像政治化的监狱可以让服刑人员心甘情愿的驯服;“矫正技术是西方的东西”,其实,我们现在及其推崇的法治恰恰是西方政治文明的产物……其实,批评远不会像现在预料的简单,但无论如何,矫正技术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这是事实。

   时代在发展,任何人阻挡不了的。我们设想一下吧,那些一度对“人权”嗤之以鼻的人士,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时;那些一度对“以人为本”斥责为西方哲学的人士,当党中央将“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写到自己的旗帜上时,他们的尴尬是可想而知的。

   我们还是回到矫正技术上。

   提出矫正技术的目的,是要使我们对服刑人员的矫正更有成效,使监狱机关的职能有更好的发挥,使我们的工作效率更高。监狱机关存在的理由是什么?监狱工作的重』心是什么?我们的工作价值是什么

……这些,我们闭着眼睛都可以抢答的问题,在我们的现实工作中,并没有得到完善的答案和结局。我们经常是好心肠,而办坏事;经常出力不讨好;经常是南辕北辙;究其原因,都是我们没有找到工作的切人点

  和突破口,都是没有解决矫正的技术问题。所以,尽管我们花了不少的力气,我们收到的成果却是微乎其微、事倍功半。

     因此,矫正技术,使我们找到了全新的视角,使我们发现了全新的方法。我们理应欢迎和投身其中。

     依此而言,对待矫正技术不仅有一个理念问题、态度间题,更重要的是要有具体的配套的思路、目标和措施问题。

     其实,说到矫正技术,曾经很是欣喜:以为是我们原创了“矫正技术”的概念,并且在20(”年第9期《江苏警视》上刊登了专门的访谈文章《矫正技术:监狱工作科学化的新路径》,约请司法部监狱局副局长  胡一丁、安徽省监狱局副局长(现任局长)程传水以及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周勇博士、南京大学狄小华博士等,就矫正技术进行探讨。访谈文章,从现代监狱制度的加速构建,迫切要求推进矫正技术化;矫正技  术创新:监狱工作科学化的新视角;矫正技术:定义和现实诉求;矫正技术的内容和实现4个方面进行了初  步的探讨。

     大家比较一致的意见是:

     过去,我们在对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中,具有了技术的成份和科学的意义,但这些都没有有意识地放 到矫正技术的层面来定位,即使是对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这本身极具技术和科学含量的东西,我们却把它放到了改造手段的层面,其意图是想抬高心理矫治的地位,其实际是误解和贬低了心理矫治的价值;

     改造矫正服刑人员的工作,既是社会科学的问题,也与自然科学有关联,如心理学在归类上,目前仍是  属于中国科学院。尽管如此,我们对矫正技术已经并且正在进行积极的探索;

     矫正技术的推广和运用,必须尊重监狱工作的规律和改造罪犯的规律;

     西方国家非常重视矫正技术的运用;

     矫正技术包括认识服刑人员的技术和改造服刑人员的技术;

     重视矫正技术的运用,将会极大的提高监狱工作的效率,更好的发挥监狱机关的职能。

     前几天,到书店购了一本由法学界前辈蔡枢衡的《中国法理的自觉发展》。这是以蔡氏自费初版于1947年的同名著作为底本,适当增加了著者的相关重要论文合为一册法律学著作,但很多内容是形成于上个世纪的30年代初。该书虽是法理学的宏观理论,甚至是法理哲学一类,其中论述的法理思想,至今仍然闪耀着光辉。甚至有很多在目前看来仍是前沿性的思想。如关于行刑官素质的要求,如关于矫正技术的论述。该书的最后一章(第十三章)“行刑之将来”中,除第一部分“导言”和第六部分“结语”外,其中最  重要的四个部分的内容分别是:行刑之技术化、行刑之经济化、行刑职教育化和行刑之法律化。该文注解是1933年6月17日于东京法大法学部大学院。可能是蔡枢衡先生的演讲稿。在不到300(〕字的文章中,关于矫正技术的表述非常有见地。关于矫正技术的内容,在其第十二章《教育刑主义概观》(1933年7月8日于东京帝国大学大学院)中也有涉及。

     关于矫正技术的起源。蔡氏认为,矫正技术来源于教育刑的兴起。在世界行刑史上,教育刑是替代报应刑的重要刑罚思想。报应刑“除了使犯人感觉痛苦之外,别无所谓理念与光明”,而教育刑的“行刑目的在使犯人成为人类”。教育刑是排斥刑罚的痛苦而教育犯人”。①他还认为,“行刑教育之目的在于使受刑者释放后,再为社会分子”。②蔡氏认为,在当时已经存在的受刑者分类、累进制、自治制、假释、不定期刑、刑务委员会、刑务作业都是矫正技术的体现。并且上述矫治技术必须以人格的调查为基层而应用。③人格调查为什么在矫正技术中占有如此的基础地位,蔡氏认为“似在确定犯罪之心理学的及人类学的原

①蔡枢衡:《中国法理的自觉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305页。

②同上,第300页。

③同上,第304页。


因”。①蔡氏认为,“最富有技术性者,要为英吉利对待澳洲流刑囚人质累进制”,累进制的价值在于“调和监狱社会之隔离,使受刑者之复归社会,较为容易。”②劳动亦具有矫正技术的含义,尽管蔡氏在文中没有明说,但他认为,劳动有“修养之目的’,、“寓修养于作业’,,③他同时提醒“须用心理学的方法,决定受刑者之性能,对于作业之种类及其选择,事先充分注意,不宜强其所难”。④

   关于矫正技术的地位。蔡氏认为,矫正技术是教育刑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在累进制中,受刑者的“阶段的升迁只是设施教育的技术手段,并非教育事业本质的要素或内容。故若以阶段之升迁为确认犯人改

俊的方法,则失其为技术的意义。’,⑤也就是说,我们还不能把矫正技术当成犯人改造的本身,这种矫正技术,只是我们的手段。

   关于矫正技术的反思。蔡氏发表这一主张时的1933年,距李斯特提出“目的刑论”50年,距李布曼的。教育刑”不满10年。他认为,当时。行刑技术幼稚”,⑥但也具有了反思的思想,如对曾经堪称“技术之先声”的独居制设计,在理论上应该属于技术化的东西。表现为,其设计的宗教思想是:“静思默想,即可与神明接近”,这样可以使受刑者“因于神明接近,改善其罪过”。⑦尽管后来的实践证明了独居制的失败,但它“宗教信仰之利用,称之曰技术化”。⑧

   关于矫正技术的发展。蔡氏认为,应为科学主义的创始者龙勃罗梭(蔡氏译罗勃罗梭),其贡献在于生来犯罪人论,“开创科学研究之新生面”。同时,要使矫正技术法律化,“方能使之带有国家权力之色彩”。⑨

   以上叙述在于表明,矫正技术这个名词是一个至少在上个世纪so年代就产生,并且论述较为深刻的问题。我们目前只不过是旧事重提。如果说过去我们的先辈圈于条件,无法扩展开来,进行下去。那么当下,我们有了较好的基础,我们完全可以实现突破和发展。

   这里的关键是,我们不要再用泛政治化的单一思维,来判断和评价现代社会、法治社会的监狱工作。

   改造、矫正服刑人员,的确有个技术问题,而这个技术间题,我们把他叫做:矫正技术。

   这里自然涉及到民警队伍的职业化建设问题。要设定职业设置、职务分类、职业准人、职业规范、职业纪律、职业道德、职业责任等构造现有的警察管理和替察执业的体制、机制,适应现代社会条件下对服刑人员管理教育的新任务、新要求。

   (三)社会化

   一般意义上说,监狱工作的社会化,是指监狱机关的开放状态。过去的整个社会基本是自给自足的封闭社会,人与人的交往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在此背景下,监狱的封闭自然是整个社会封闭的一部分。这是其一。其二,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几十年,上百年不变的社会运作模式,刑满释放人员对社会同样是适应的。其三,在传统社会的背景下,监狱具有高度的封闭性的起因在于监狱代表国家对犯罪人执行刑罚,尤其是体现惩罚性。而这种实施惩罚的主体一定是国家。在此期间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是无能为力的。其四,在刑罚理念中,过去的监狱对犯罪人发动的刑罚仅仅在于威慑,而不是顾及有时是无需顾及他们刑满出狱后的生活、生存。因此,对他们执行刑罚的结束,意味着监狱工作的完结。

   而在现代社会背景下,现代监狱制度的本意不仅在于对服刑人员的威慑和惩罚,更重要的是使他们早

①蔡枢衡:《中国法理的自觉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304页。

②同上,第311页。

③同上,第312页。

④同上,第313页。

⑤同上,第305页。

⑥同上,第314页。

⑦同上,第311页。

⑧同上,第311页。

⑨同上,第314页。


日回归社会,成为至少尽可能的成为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这在西方国家称之为“康复”。

   社会化的概念,源自社会学上的社会化、再社会化、强制再社会化。所谓社会化,美国人戴维·波普诺下的定义是“一个人获得自己的人格和学会参与社会或群体的方法的社会互动过程’,。①尽管社会化的定义可能具有很多,甚至说法不一,但是,社会化的一个基本的要义就是人对社会的适应状态。如果,一个人适应了社会,我们就说他的社会化状况良好;反之,如果他没有适应社会,就表明他的社会化状况有问题。人的整个一生中都在进行着社会化,人们不断接受新的价值观和行为。②以此而论,那些不适应社会的人士,并且对社会规范实施攻击,危机社会、破坏群体生活规则的人的行为就是社会学上的越轨行为。这种越轨行为达到一定比较严重的程度的状况,在犯罪学上称之为犯罪行为。因此,对具有犯罪行为的人的控制训导教育,就是社会学上的强制再社会化;而对一般的通过缓和的方式进行的一般意义上的教育训练,就是再社会化。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监狱制度中的社会化,基本的含义是就服刑人员的改造而言的。社会化意图使他们在监狱的管理教育中,逐步学会适应社会的主流的价值观和人们的行为规范。

   以此社会化理论为指导,我们在设计现代监狱制度时,要从监狱的职能出发,着重于监狱机关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开放。

   在这里特别提出要高度关注的是:

   改革现行的假释制度。废止有关超越法律权限的限制假释比例的司法解释,相应扩大假释比例;假释权属于执行刑罚的权力,应当划归刑罚执行机关,相应建立有检察机关参与的假释委员会;尽快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使假释的人员受到有效的管理教育。

   设置半自由刑制度。在完善服刑人员出监教育的基础上,探索设置半自由刑制度。设想在服刑人员服完刑期的3/4或者4/5之后,对表现较好的服刑人员(比例大约可以控制为3/4或者4/5)可以放假。

如每半年放假一周,或者每季度放假3天。意图使他们不断感受社会的发展,获得相关社会、生活、学习、工作信息。当然具体操作中可以规范和细密。

   在监狱分类中设立开放(中间)监狱。目前的监狱分类导向具有积极的意义。对那些危险性不大的服刑人员可以有高等级警戒监狱逐步过渡到中等级警戒监狱直至低等级警戒监狱。③同时在低等级警戒监狱,监狱要创造模拟社会状态的生活管理教育模式,使他们尽可能的减少与社会的隔膜。在此基础上,监狱要设立周末监禁制度,对服刑人员实行的工作释放、学习释放。④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在西方国家,监狱机关在强制再社会化中的作用遭到了普遍的质疑,人们抱怨监狱的功能、作用。以至于监狱从矫正、康复、医学诸模式中又返回到了新惩罚主义。

   (四)职业化

   职业化,在这里显然是指作为监狱主体人员的警察队伍建设。在传统意义上,监狱警察更多的是担当了法律职业者的角色。正如前述,在现代社会,监狱警察的专业其实涉及社会学、法学、教育学、人类学、文化学、伦理学等各个层面。是一个复合的新兴的学科系统。因此,加强监狱警察的职业化建设步伐是至关紧要的。这里不仅是现代社会对监狱职能的高要求;而且在于,这支队伍目前面临着诸多的不适应,与承担的庄严使命有相当差距。

   就当下的职业化建设,首要的是要对警察的职业进行分类。即结合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改革的部署,按照监狱的运作要求,将目前比较粗放的一锅煮的管理教育训练模式改为专业性的安全防护、狱政管理、教

①【美」戴维.波普诺著,李强等译:《社会学》(第十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PRENTICE HA比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42页。

②同上,第166页。

③显然,监狱机关的一个基本任务是保持监狱的德定,包括防止服刑人员脱逃。但是监狱的职能更重要的是改造教育服刑人员,如果一味以防逃的要求导向监狱工作将会发生严重的偏差。

④这不仅有利于服刑人员适应社会,也符合刑罚执行的经济性要求。


育训练、生产指导、后勤保障等专业。对教育训练类的警察具体细分为高级、中级、初级3档,每档分为若干级别。相应评定职称,配套给与相关职级待遇。

   其次,进行专业化训练。按照专业要求和岗位需求,对警察队伍进行全面的、规范的和系统的知识更新和业务提高,尤其是提高实践能力的技能,解决矫正技术的专业化问题。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形成完整的、科学的专家型的管教队伍体系。

   再次,强化职业道德建设。围绕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职业技能,努力形成法律至上,忠诚职业操守,实现教育改造服刑人员的神圣目标。

   (五)现代化

   按照现代化理论的构成,现代监狱制度的现代化一定包括体制、机制、制度、人员、管理等的现代化,即软件建设的现代化、硬件建设的现代化和制度建设的现代化。鉴于有一些现代化的要求在其他的内容里已有涉及,①在本文,仅限于器物层面的现代化,或者用目前通用性的语言表达就是监狱的装备的现代化,简单地说就是数字化监狱间题。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监狱机关的也越来越依赖于现代化的装备、技术。从警戒安全防范设施到数字传输技术、监控技术与GPS系统、OA文稿处理系统、管教信息系统、培训软件等无不与现代化数字技术密切相关。目前的一些公共技术系统已经比较成熟。这里的问题是直接与监狱有关的管教信息系统没有成熟,各自开发、互不相关的情况比较突出。因此急需统一开发、统一编程、统一运用。

   (六)全球化

   “刑事犯罪是长期以来困扰整个人类社会的一个沉重的话题,罪犯改造与违法行为的矫正不仅是刑罚的最终目的,同时也是促进人类文明、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在罪犯改造与矫正工作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汇集全人类的智慧,共同打击和遏制刑事犯罪具有特殊而重要的意义。”②

   其实,长期以来,我们反对和不承认监狱工作有所谓的全球化问题。我们的理由是,监狱工作具有国家主权的强烈属性,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层面的问题。当然,我们也不承认法律的全球化浪潮。

   问题在于,监狱工作的全球化,已不再是情感认同的问题,而是一种客观实在。也就是说,你承认了,他存在;你不承认,他同样也存在。“世界的多元性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必然导致人们在认识上的差异,而国际间交流的意义就在于消除人们之间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而产生的隔阂,增进理解,进而在理解的基础上加强合作。”③

   实践已经证明并且继续证明,国际交流与合作,并没损害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相反,使我们学到最新的国际矫正的经验,为我所用,对促进我国监狱管理和罪犯矫正工作的新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们知道的事实是,早在清朝末年,我国就派员考察各国监狱。光绪年间,天津知府凌福彭赴日本考察大阪监狱;宣统年间,派员赴美国参加万国监狱改良会,并考察了俄罗斯、德国等欧美国家。

   监狱工作的全球化,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改变中国社会主义监狱的先进性质,相反,使我们学到许多先进的经验,丰富了我们自己。更重要的是借助于国际舞台展示了我们自己。

   监狱全球化,是指监狱行刑的世界性发展趋势。不是西方化,更不是美国化。

   监狱全球化,是指吸收世界人类文明的成果和价值。是具有普世价值的成果。

   监狱全球化,包括中国监狱文明的成果。没有中国的全球化是不完整的全球化。

   监狱全球化,所包括的中国监狱文明的成果,新中国监狱的成就在其中占有突出位置;但不仅仅是这些,还包括中华文明中与监狱有关的全部成果。

   监狱全球化,要注意对外来文明的本土化;我们在借鉴和移植中,不能照搬照抄,要结合中国的国情、

①参见拙作:《中国监狱制度从传统走向现代》,海潮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

②详见2004年10月25日,(法制日报》评论员文章《加强交流合作探索新路推动罪犯娇正更上层楼》。

③同上。


省情、区域发展情况。尤其是要充分注意他们曾经出现的种种问题与不足,避免食洋不化,东施效颦。

   监狱全球化,不是世界监狱制度一体化,因而也不是美国化,不是中国化,不是欧洲化,而是表明人类文明趋势在监狱制度中有更多的共同的价值趋向。如对罪犯权利的尊重,如监狱管理更加的法治与文明,监狱运行更加的科学与高效等。

   (七)人性化

   “人性”、“人性化”作为人文精神、人文关怀的根本要义,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根本性维度。①在中国现代史上,1919年的“五四”运动高举“民主”“科学”的旗帜,正是“人性化“的直接体现。中国共产党人建党建国的历史不正是演绎了以人民生存、发展为主题的“人性化”的雄浑壮歌吗?即使在监狱工作中,我们也曾反复倡导“人道主义”的思想。

   “人性化”的特质是理性、良知,最高价值是正义、人权、自由、平等,其终极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以人为本”是它的形象表述。它代表的是一种把人放在首位、极力维护个人尊严的思想。②这虽不是一个全新的学术命题和理论成果,之所以今天被人们认识,甚至作为社会发展的理念基石加以张扬,不仅是因为我们长期以来思想上束缚太多、偏见太深,更是因为当下人文精神的淡薄而带来的人性、良心乃至以此为基础的社会精神的根本危机。人性化,从它的长远意义上来说则是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以为提出改造罪犯的“人性化”原则正逢其时。

   监狱工作具有光荣而神圣的使命:改造人,而改造人的基础就是基于促使罪犯人性的恢复、良知的复苏。罪犯是人,不仅是肉体的人,他们还是法律的人、精神的人。我们批判龙勃罗梭“生来犯罪人”的理论,承认“罪犯是人”的人类学、伦理学、法律学、文化学的多重存在与意义。其实,就是出于最本质、最深层意义的“人性化”思想。追溯监狱的本义,如果用一句话来表述,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源于报复,载于惩罚,系于改造,止于自由。从刑罚的发动看,对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导致了罪犯的产生,而监狱固然本就体现了一种惩罚,但监狱的责任与要义都在于“改造”,而改造的发动是“人性”的,因为罪犯是人,监狱的全部工作终结于使罪犯成为一个真正可以获得自由的新人(释放仅仅是在形式上获得的自由)。

   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监狱系统就探索了体现“人性化”思想的监狱改造工作的创新。如亲情共餐、亲情会见、亲情电话、亲情规劝等系列的以“亲情”为载体的帮教规劝活动,这使得罪犯的亲情裂痕得以修复、夫妻的感情破镜得以重圆,深受罪犯及其亲属的欢迎。这种以“亲情”为联接点的活动,是我国民族传统的家庭美德的延伸与发展,对促进罪犯的良知复苏、人性复归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不仅直接促进了罪犯改造,从长远看,也直接关乎社会安宁。

   但我们既然不是消灭他们,既然我们的监狱工作方针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这就要求我们不能仅仅是记之以仇恨,动之以惩罚,更重要的是改造他们,使他们顺利重返社会。

   监狱行刑的人性化,这是出于平等的理念和思想。它没有了人道主义的施舍和恩赐的寓意,因而更胜一筹,更能体现平和的旨趣。

   现代监狱制度的构建是一个事关中国监狱事业发展的重要问题。笔者呼吁10年,然而应者寥寥。我以为,现代监狱制度的逻辑是严密的,理论是成立的,现实是需要的,尤其是符合现代社会、法治社会发展的要求,切合了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对于监狱机关发展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能作用是重要的战略选择。

   我以为,《犯罪与改造研究》在构建现代监狱制度中,担当着策划、指导、推动的重要任务,是现代监狱制度的领航者。

   我相信并期待中国现代监狱制度的早日实现。

   我相信并期待《犯罪与改造研究》一定能担当这样的使命。

①俞吾金:《人文关怀:马克思哲学的另一个维度》,载《光明日报》2001年2月6日。

②【美]林赛·沃特斯著,肖福寿、唐建清译:《中西方人文主义的历史进程》,人民网·人文关怀。

 

☆作者张晶系江苏省监狱局狱情信息总站主任,中国监狱学会理事,中国监狱学会教育改造学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南京大学预防与控制犯罪研究所特约研究员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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