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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的若干思考1
发布日期:2016-8-1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953   收藏(0)

  所谓“和谐的改造关系”是指干警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与罪犯发生的各种有机联系,是干警在依法严格管理和科学改造罪犯过程中相互之间所形成的一种互动。笔者认为,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对于在监狱工作中体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依法治监的精神是一个很好的结合点,对于提高监狱干警公正文明执法、罪犯依法文明服刑改造的效率,更好地实现监狱执法过程中的公平与正义,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都有很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依法治监工作的良好结合点

   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从国际监狱法研究的成果来看,监狱越来越多地体现了公共管理机构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看,监狱除了承担监狱法所规定的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两大职能从而承担着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定有序的任务之外,还应该通过监狱工作体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即通过推动监狱工作的发展,使监狱建设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这就不但需要依法治监,还要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

   此外,提出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的意义还在于为监狱改造罪犯提供了一个良好的伦理背景。根据国外监狱学研究的成果,对罪犯的管理必须建立在良好的伦理背景下面,即必须建立在正确的理论基础之上,也就是说,必须保证我们对罪犯的管理是正确的,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从根据地时期,我们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就一直强调改造的伦理背景,提出要把犯人当人看,要尊重罪犯的人格尊严,提出“严不过人、宽不过囚”,应该说为罪犯的改造提供了很好的伦理基础。一个理论除了正确之外,还必须有效,事实证明,把犯人当人看,尊重他们的人格,进而发展成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这样做不仅正确,而且有效。只有干警和罪犯的关系和谐了,我们对罪犯的改造才能更有效果和效率。如果干警和罪犯的关系一直处于紧张状态,互相存在抵触情绪,则罪犯的改造就不会顺利进行,干替执行刑罚、改造罪犯付出的成本可能也要高出几倍。所以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也是我国的监管改造事业能够不断取得辉煌成绩的原因之一。

   二、要深刻理解和把握“和谐改造关系”特别是“和谐”的内涵

   和谐是古今中外都比较关注的一个间题。我国建国之后,曾经提倡“百家争鸣”,虽然不能直接用在罪犯改造上,但是可以借鉴。在西方,从古希腊到黑格尔都阐述过“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所以,从中也可以看出,和谐不是没有对立了,而是恰恰有了对立,才产生了和谐。古人说的“相反相成”就是这个意思。从中可以得到的启示有以下3个:一是和谐存在的前提是有不同的声音存在,也就是有不同的个体存在,这才谈得上相应的问题,只有一个声音是无法应和的;二是和谐必须有高低不同的声音,声音高低相同,也无法使人产生美感;三是和谐在时间顺序上有个先后次序,一起发声是让人无法听清的。具体到改造罪犯而言,这三个启示也是很有意义的,首先是干警与罪犯可能存在不同的声音,如果一个声音,可能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正是因为有了不同的声音甚至看法,才能谈上和谐,否则就是相同,所以干警要学会对待罪犯不同的看法,要重视主流的声音,也要容纳不同的非主流的声音,但是对于法律的理解,应该符合法律所提倡的价值观,否则应该予以有效的教育引导,当然这种不同的声音如果转化为行为,就会发生干替和罪犯的矛盾和冲突,就必须依法予以解决,正是有了这种矛盾和对立,和谐才得以产生;其次是虽然有不同的声音,但干警的声音必须处于主导,这样才能谈得上“改造”,所谓声音高低不同产生和谐就是这个意思;三是不同的声音要有一个先后顺序,要给罪犯发表意见的机会。在行刑和改造罪犯实践中,我们某些干警长期坚持的罪犯在所有问题上必须和干警一个声音一种想法的做法,实际上只能造成罪犯的双重人格和谎话连篇,反而消解了改造的作用。

   如前所述,“和谐的改造关系”就是指干警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与罪犯发生的各种有机联系,是干警在依法严格管理和科学改造罪犯过程中相互之间所形成的一种互动。我想除了法律上的互动(这种互动往往是正式的、严肃的、掺杂很少感情的,因而是中国人所不愿接受,所以占的改造时间比例很小)之外,还包括大量的非法律的互动(这些互动包括日常事务的、也包括大量情感式的,因而为中国人所乐意接受的,所以占的改造时间比例较大),在这些互动中,干警加深对和谐内涵的把握,对于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无疑有重要的作用。

   三、当前改造关系的和谐现状及罪犯的理想

   近期,延庆监狱在1120名在押罪犯中做了一个间卷调查,有72.8%的罪犯认为目前的改造关系是和谐的。从中可以看出,罪犯中的绝大部分还是认可目前的改造关系是比较和谐的。

   在组织罪犯就“和谐改造关系体现在哪些方面”进行讨论时,服刑人员普遍认为,和谐改造关系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一)监狱的领导和管理者依法治监,以人为本的人文化管理是和谐改造的保障。近年来,我狱能坚持依法治监、人文化管理,所以狱内形成了和谐的改造关系。

   (二)干警与服刑人员之间要和谐。在服刑人员遵规守纪的基础上,要互相尊重人格,才能形成和谐。

   (三)服刑人员之间要和谐。在24小时生活在一起的环境里,很容易发生矛盾,破坏和谐。因此,服刑人员之间必须保持和谐。

   (四)服刑人员与亲属之间要和谐。这二者如果不和谐,会引起服刑人员的思想波动、家庭和睦,从而影响服刑人员的改造。

   (五)和谐的改造政策和制度是稳定的保证。政策和谐、制度合理,才能使服刑人员有良好的心态,才能提高改造质量。

   四、如何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

   我狱在组织罪犯讨论“如何构建和谐的改造关系”时,服刑人员谈了以下5个方面:

   (一)服刑人员要知道自己的身份,时时刻刻保持身份意识。服从干替的管理,接受干替的教育;遵规守纪、认罪服法;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多与干替沟通,寻找自己的不足。

   (二)干警要公开、公正、公平、文明执法;关心服刑人员,帮助解决各种具体困难;尊重服刑人员的人格。

   (三)服刑人员之间要做到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礼貌待人,与不良现象做斗争,在(规范》的指导下约束自己。

   (四)服刑人员与千警之间要做到加强沟通,相互理解,换位思考,缓和矛盾,不激化矛盾。

   (五)在监狱管理方面,接见、团聚、同居、加大假释力度等方面进一步改进。

   我认为要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需要做到以下4点:一是要平衡罪犯权利和干警权力的关系。这也是建立和谐改造关系的核心和法律基础。要尊重罪犯的人格权,推而广之,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对于罪犯被剥夺的权利(这是罪犯被判处自由刑即被剥夺自由后的必然结果)用清单式列举出来,其余为罪犯应当享有的权利。在罪犯应有权利的范围内,干警的权力是不能随便干预的,同时在罪犯被依法剥夺的权利之内,干警也要理直气壮地行使自己的权力,进行依法严格管理。所以关键是要对罪犯被剥夺的权利有一个清楚的界定。这就要求我们对于罪犯被剥夺的权利有立法上的规定或者有司法上的解释。

   二是要尊重罪犯的合理需求,国法不外乎人情是我国特有的法律传统,所以对于罪犯的合理斋求,我们也要认真予以考虑并给以力所能及的解决。

   三是要把视野从干警和罪犯的关系中进一步扩展,还要关注罪犯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罪犯和家庭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我们的制度是否合法合理,政策是否和谐一致。因为和谐的改造关系不只是干警和罪犯之间的关系,还牵涉到其他多种多样、错综复杂的关系,只有这些关系都和谐了,改造关系才能真正和谐。

   四是需要防止5个误区:1.和谐不是妥协,和谐不是无原则的妥协,和谐必须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如果法律有规定,则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如果没有规定,也要考虑罪犯的合理需要;2.和谐不是一团和气,和谐不是为了和谐而和谐,是求得对立之后的统一,如果一团和气,则和谐不会持久,改造也无法进行;3.和谐不是杭蜜一气,和谐不是干警和罪犯形成事实上的利益同盟,一同来对付其他干替或者上级机关,现实中干警为罪犯通风报信甚至界限不清不是和谐,罪犯为干替传递上级检查的信息也不是和谐;4.和谐不是不要打击了,正如同监狱作为打击犯罪的机关要存在一样,和谐也是需要对违纪罪犯进行依法打击的,正如同毛泽东同志说的“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如果借用的话,则是“以打击求和谐则和谐存”;5.和谐后面还是要“改造”的,干警和罪犯都要强化改造或者矫正意识。我们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不是目的,目的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一意识在干警头脑当中必须牢固树立,要防止罪犯只谈和谐不谈改造。这也是我们刑罚执行机关的根本职能之一。

 

☆作者尉迟玉庆庆系北京市延庆监狱副监狱长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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