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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监狱学教学:寂寞与辉煌的变奏
发布日期:2016-8-1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458   收藏(0)

    《犯罪与改造研究》精心编辑作品,雅俗共赏,内容与形式俱佳,拥有实力雄厚的作者群和广泛的读者群。精品佳作跃然纸上,敬业精神尽显其中。它是我国最具权威、最具影响的专门发表监狱学研究成果的两个学术期刊之一,为我国监狱学教学和研究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值此出版20周年和200期之际,特撰写此文,以示祝贺。

   一、监狱学教学辉煌与寂宾的历程

   (一)庞大的监狱学教学规模的迅速崛起

   监狱学教学现在已经冷清了许多,但监狱学教学曾经辉煌过。上世纪so年代,在高考招生制度恢复以后不久,监狱学教学在政法高等院校曾具有庞大的规模和显赫的地位。教育部学科规划,设有与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并列的劳改法学。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设有与法律系并列的劳改学系,西北政法学院也设有与法律系并列的劳改法系,招收全日制4年制本科生。华东政法学院设有犯罪学系,监狱学教学也有一定的分量。中国政法大学虽然没有设立专门的劳改学系招收本科生,但它的劳改法研究方向研究生招收规模很大,有专门的劳改法研究方向研究生导师组,每年招收很多劳改法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最多时每年达到十几个,这在当时是一个很大的数目。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现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则是专门从事劳改劳教教学与研究的高等院校,顾名思义,劳改学教学与研究的规模和地位在该校就可想而知了。在著名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法学院),比如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现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也都有实力雄厚的监狱学教学与研究师资力量,开设监狱学课程。

   除了全日制高等院校外,当时的法学专业的电大、函大、夜大、高教自考也都设有监狱学课程。

   此外,全国大部分省市都有专门的劳改警察学校。可以说,全国很快就形成了从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到中专生的大规模、多层次的劳改学教学体系。

   (二)监狱学教学规模的迅速回落

   但是好景不长,到上世纪90年代初,这种辉煌的局面很快就呈现出回落的迹象。先是西南政法学院把劳改学系更名为刑事司法系,随后时间不长,又进一步更名为法学三系(未经详细考证,具体时间、细节未必完全准确,但大致状况应是如此)。这不是简单的名称的改变。随着名称改变的是实质教学内容的改变。更名为刑事司法系时,可能教学内容还是以监狱学为主。但随着“刑事司法系”名称的消失,庞大的监狱学教学内容可能也就土崩瓦解了。现在西南政法大学刑法专业硕士生连监狱学研究方向都取消

了。西北政法学院紧随其后,但有过之而无不及,把劳改法系直接更名为法学二系。同样的这不是简单的名称的改变,而是监狱学庞大规模教学的不复存在。华东政法学院也有变化,它把犯罪学系更名为刑事司法系,里面设置刑事侦查专业。我上网查了一下,监狱学连一课程都没有,完全消失了。

   中国政法大学不像西南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学院那样大起大落,但也有类似的遭遇。我1992年研究生毕业留校时,监狱学还是法律系的必修课,54学时。成教本科也有监狱学课,30课时。但到90年代末期,课时量开始削减。先是成教本科生取消监狱学函授课程(但脱产的成教专升本和高中起点本科至今还保留有40学时的监狱学课程),接着是监狱学变为本科生刑事法方向的必修课,30课时。也就是说,只有法律系的一小部分学生学习监狱学,因为大部分法律系学生选的是民商经济法方向。再接着是成为法律系的选修课,30课时。这种状况仅存在一年,随后便是中国政法大学犬规模的院系调整。目前,监狱学是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的选修课,30课时。研究生招生规模和数量也逐步下降,现每年只有两三个刑法专业研究生是监狱学研究方向。

   再看中央司法警官学院。90年代初,先是把名称由原来的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更名为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去年又进一步更名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这同样也不是简单的名称改变。目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好像正朝着综合性大学方向发展,监狱学系只是其中的一个系。由于该校特殊的地位和司法部全力的支持,监狱学教学与研究目前仍然是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最主要的品牌。

   全国各个省市的监狱誓察学校,许多也重新整合,有的成为职业警官学院的一部分。

   随着监狱学教学的全面衰落,是监狱学教学与研究人才的流失。一些当年曾经十分活跃的监狱学教学与科研人才现在已不知漂流何处。

   二、寂奥与辉煌变奏的原因分析

   面对监狱学教学这种寂寞与辉煌的变奏,我们应当进行理性的分析,而不是一味地埋怨。在一定程度上,我认为它是一种进步,是一种必要的丧失,是中国的法治观念的更新、法制建设的进步,是法学教育蓬勃发展的体现,也与监狱学的学科性质有一定的关系。

   (一)是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法治观念的更新、法制建设进步的体现

   文革结束以后至上世纪80年代,尽管经过了思想解放运动和全面的拨乱反正,中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但传统的法制观念仍占主导地位。人们普遍地认为法主要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专政的工具,是镇压敌对阶级的工具,在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律最能直接体现这种专政工具的性质,因而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监狱学这些刑事法学受到高度重视,也就十分自然了(“重刑轻民”),当时在法学界最有影响的人物主要也是从事刑事法学教学与研究的教授、专家、学者。90年代以后,特别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人们的法治观念发生很大的变化,认为法不再仅仅是专政的工具,不再仅仅是“刀把子”,法还有人权保障功能,社会管理功能。法律不仅是一把利剑,还是一副盾牌。法律功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在这种情况下,更多的为现代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民商经济法律应运而生。相应地,法学教育中,包括监狱学在内的刑事法学教学分量开始有所下降,理论法学、民商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等非刑事法学的教学分量开始增加。

   (二)是法学教育蓬勃发展的体现

   在80年代,虽然我国法学教育受到高度重视,其基本框架基本是沿袭前苏联的,法学教学内容还是比较肤浅的,甚至是十分贫乏的,意识形态的政治话语在很大程度上代替了专业知识的学习。80年代学术界一度流行的“文化热”讨论中,就有“法学幼稚”的说法。当时民商经济法学、行政法学教学内容少得可怜,但4年的大学时间是恒定的,学生必须每天要有课上,因此包括劳改法在内的刑事法学就占有了很大市场。90年代以后,我国的法学教育与研究,包括民商经济法学、行政法学,乃至理论法学教学与研究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教学内容日益增多,相应地教学课时也不断地增加。在4年教学时间恒定不变的情况下,非刑事法学教学内容和课时的增加,就必然会使刑事法学的教学规模受到挤压(虽然刑事法学研究也得到蓬勃发展,刑事法学教学质量在不断提高,但教学课时受到挤压是不可避免的)。

   (三)是监狱学学科性质使然

   监狱学是一门研究规范的执行刑罚和有效的教育改造罪犯的学科,其研究内容十分丰富,包括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监狱生产、教育改造、心理矫治等众多领域,是一门以法学为主的综合性的社会科学。当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时候,主要是法律问题。而依据法律规定和现代刑罚理念,研究在刑罚执行过程,如何确保监狱安全,如何有效地组织生产,如何有效地保障罪犯权利,如何有效地教育、矫正和改造罪犯,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则其研究范围已经悄悄地游离出法学的边界,进人其他研究领地,是纯粹的规范法学研究所涵盖不了的,涉及管理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医学等众多学科知识。因此,监狱学不是一门纯粹的法学,而是一门以法学为主的综合性的社会科学(甚至还包含有一些自然科学的内容)。

   因此,随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蓬勃发展,非刑事法学的逐步繁荣,在刑事法学教学课时受到挤压的时候,最先受到挤压的是监狱学,就有一定的必然性。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是纯粹的部门法学,而监狱学不是一门纯粹的规范法学。在“法言法语”占统治地位的法学院,当刑事法学教学规模在整体上受到挤压的时候,监狱学这门非纯粹的刑事法学最先受到冲击也就难以避免(其他一些非纯粹的刑事法学,如侦查学、犯罪学等,也有类似的命运)。

   三、监狱学教学与研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虽然监狱学教学规模在法学院教学体系中一定程度的压缩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监狱学教学与研究还是应当保持适度的规模。现代刑事司法的使命,一是惩罚和预防犯罪,一是尊重与保障人权。在这两方面,监狱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也由此决定了监狱学教学和研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监狱在惩罚和预防犯罪中的作用

   犯罪预防体系按时间顺序可以分为犯罪前预防,犯罪中预防和犯罪后预防。犯罪前预防是指防患于未然。犯罪中预防是指通过侦查、起诉、审判,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犯罪后预防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通过惩罚,以及教育、矫正和改造罪犯,将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从而得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因此,监狱在预防犯罪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

   监狱对罪犯的惩罚作用是明显的,主要表现为:第一,罪犯人身自由的剥夺;第二,随着人身自由的被剥夺而使得与人身自由密切相关的其他权利受到限制或暂时终止;第三,表现在道义上对罪犯的谴责和否定评价。刑罚和监狱对罪犯的惩罚不仅是刑罚的实现和正义的要求,对预防和减少犯罪也有重要的意义。但一味地惩罚对预防犯罪的作用还是有限的,因此,现代刑罚和监狱还要追求更积极和有效的犯罪预防,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正和改造,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以得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国家有没有权力矫正和改造罪犯?罪犯能不能被矫正和改造?在多大程度上能被矫正和改造?这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论,并且矫正和改造罪犯的效果在世界各国均不甚理想。但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追求对罪犯的教育、矫正和改造,是世界各国监狱普遍的做法。中国监狱在教育、矫正和改造罪犯方面,具有十分丰富的经验,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是中国监狱的优势,应当继续发扬光大。

   监狱追求对罪犯的教育、矫正和改造,不仅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需要,它对于保护罪犯权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为对罪犯的教育、矫正和改造的许多内容,也是罪犯自身的需要,是罪犯权利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际上,监狱学产生于教育、矫正和改造罪犯的社会需要,没有对罪犯的教育、矫正和改造,而只是单纯的执行刑罚,就没有所谓的监狱学(诚如犯罪学诞生于预防犯罪的社会需要,没有对犯罪预防的追求,就没有犯罪学)。否定监狱对于教育、矫正和改造罪犯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就使监狱学本身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受到质疑。我的基本立场是,追求对罪犯的教育、矫正和改造,是现代监狱的立身之本,不能轻言放弃。但追求对罪犯的教育、矫正和改造,应当以尊重与保障罪犯人权为前提,不能以牺牲罪犯的权利为代价。教育、娇正和改造罪犯,与尊重与保障罪犯人权,两者应当保持适当的均衡,更需要有机地结合,以最终实现现代刑事司法预防和减少犯罪,尊重与保障人权的使命,为一个民主、法治、和谐社会的建立,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监狱在尊重与保障人权中的作用

   监狱为什么要保护罪犯的权利呢?其根据何在?监狱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此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解释:第一,因为罪犯是“人”,为了体现人道主义而保护罪犯权利;第二,罪犯是“公民”,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第三,为了改造罪犯而保护罪犯的权利。

    上述对罪犯权利保护的3种解释互不相同,因而所赋予的意义也有差别。

   第一种解释从纯粹的人道主义立场出发(也可以说是纯粹的道德伦理的角度出发),认为罪犯也是人,是我们的同类,所以我们要保护罪犯的权利。有人甚至认为,保护罪犯权利本身就是目的,而不能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不能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来使用。

   第二种解释从纯粹的依法办事的角度来理解罪犯权利保护的意义。因为,宪法和法律规定要保护罪犯的权利,所以我们应当依法办事,依法保护罪犯仍然享有的权利。

   第三种解释是把罪犯权利保护作为一种手段来理解的,即作为改造罪犯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认为只有切实保护罪犯权利,才能有效地改造罪犯。

   我认为,上述3种不同的解释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正确的,而且我们常常是把罪犯权利保护解释成同时具有上述3方面不同的意义,这就使得解释更加全面、科学,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片面性和绝对化。但是在我看来,这些解释还远远不够。我想做的解释是:保护罪犯权利,最终是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权利。

   在法治的意义上,所谓权力制约,主要是对强者权力的制约,因为弱者很难有什么权力;所谓权利保护,主要是对弱者权利的保护,因为弱者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在家庭,我们说权利保护,主要指的是保护妻子和孩子的权利,因为妻子和孩子在通常情况下是弱者。在学校,对于教师和学生来说,所谓权利保护,主要是指保护学生的权利,因为学生是弱者。在监狱当中,对于警察和犯人来说,所谓权利保护,则主要是指保护犯人的权利,因为犯人是弱者,监狱警察是强者。罪犯是恶势群体,但此时此地他们也是弱势群体。至于监狱警察自身权利的保护与加强,则主要涉及监狱警察与监狱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上级主管部门的关系。1994年监狱法颁布以后,有人提出异议,认为监狱法对罪犯权利保护的条款规定得太多,而对监狱警察的禁止性条款规定得又太多,两者权利与义务规定在分量上不相对称。而我的看法正相反,我认为现行监狱法对罪犯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及其正反两方面的诸多规定,正是新中国监狱法治建设顺应时代潮流,与时俱进的表现,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在监狱行刑法律制度中的具体贯彻和体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监狱法应当成为罪犯权利保护的大宪章。

   权利保护的核心是保护弱者的权利。但如果我们的解释到此为止的话,就仍然是一种人道主义的,是出于我们对弱者的人道、怜悯和同情,好像与我们本身无关(如果我们认为自己现在是强者的话)。但对于弱者权利保护的意义却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弱者的权利,不仅仅是为了体现人道主义,还有更深层次的目标:即最终是为了保护我们所有人的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一个人如果总是强者,一般来说,他的权利是不会轻易受到侵犯的。但很少有人在他的一生中永远都处于顺境之中,永远都是胜利者,他总是会在某时某地某种情况下成为被打击、攻击、惩罚的对象。因此,弱者和强者的关系,少数人和多数人的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经常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在这种动态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只有弱者的权利得到切实有效地保护,大多数人的权利乃至所有人的权利才能最终得到真正的保护。保护弱者的权利,实际上也就是保护了我们自己的权利,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弱者。马克思曾经指出:“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无产阶级自己。”我认为这一著名论断应当包括以下含义,无产阶级只有保护全人类的利益,包括少数人的利益,才能最终保护无产阶级自己的利益。民主与法治社会的运作机制应当是:按照大多数人的意志办事,尊重少数人的权利。而法治的精髓是限制强者的权力,保护弱者的权利。

   罪犯实施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依法受到刑罚处罚,被判刑人狱,这是罪有应得,这一点不应当有任何怀疑。因此,他们是恶势群体,我们绝不应当忽视对他们的惩罚与改造。但是另一方面,由于罪犯的社会地位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是弱势群体中最弱势的群体之一,他们特别容易受到伤害,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特别容易受到侵犯,因此,对罪犯权利的保护也就具有了极其特殊的意义。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有罪犯的权利得到有效地保障,所有人的人权才有最终的切实的保障。如果罪犯的人权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则基本上可以表明这个社会是个法治与文明的社会。监狱实实在在的是社会文明的窗口。西方一些敌对势力就人权问题攻击我们的时候,也往往试图首先从监狱打开缺口。他们居心厄测,看中的也正是这一点。监狱实实在在地是一个国家人权状况最敏感的部分之一。我们现在有各式各样的社会保险,我认为,切实有效地保护罪犯权利,是所有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保险。它保证你即使有一天处于社会最底层,沦落为罪犯,也依然享有作为一个人所具有的尊严,仍然受到文明社会神圣法律的保护。

   这就是我对监狱尊重与保障罪犯权利所做的法治意义的解释。

   (三)监狱学教学的未来走向

   正是由于监狱在现代社会中,特别是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从而决定了监狱学教学在高等院校的专业设置和教学体系中应当仍然占有一席之地。如前文所述,由于监狱学不是一门纯粹的规范法学,因此,在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学体系中,监狱学很难作为一门主干学科,这是难以避免的。理想的做法是,在法学院法学专业之外设立专门的监狱学系(或矫正系、矫正学院),招收监狱学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就如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目前的监狱学系,专门从事监狱学的教学与研究(诚如目前的全国监所管理专业自学考试,就是独立于法学专业的,是明智之举)。各个省市警官职业学院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狱学系,招收大专层次的监狱学专业学生。在实力雄厚的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则主要培养研究生层次(包括博士生)的监狱学研究方向的高级人才。这样,从大专到本科到研究生层次的监狱学教学体系即可形成,并得到良好的发展。

   监狱学教学曾经辉煌过,现在已经冷清了许多,我们期待着监狱学教学与研究的适度复兴。它不应是简单的回归,教学观念需要更新,教学体制应当改革,教学内容需要调整,应当是建立在现代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基础上的与时俱进的发展与进步。

 

☆作者王平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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