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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亚太地区2005年矫正统计数字
发布日期:2016-7-27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602   收藏(0)

    第25届亚太地区矫正管理者会议(简称APCCA)于2005年9月25日至30日在韩国首都首尔市举行。这届会议由韩国矫正局主办,共有包括我国在内的23个国家和地区的110多名代表参加。会上披露了亚太部分国家或地区2005年最新矫正统计数字资料。以这份资料以及从互联网获得的其他相关资料为依据,笔者编译整理了亚太地区2005年矫正统计数字①,主要包括罪犯总人数与监禁率、罪犯中女犯与外籍犯比例、未决犯数量与羁押率、矫正员工与罪犯比例4方面情况,以供我国监狱系统理论界和实务界参考。

   一、亚太地区罪犯总人数与监禁率

   罪犯总人数( prison population total)是指一个国家矫正系统中被监禁关押的罪犯总人数,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而监禁率(prison population rate)则是指一个国家每10万人口中被监禁关押人员的数量。两者都是了解一个国家矫正状况的重要指标。在参加第25届亚太地区矫正管理者会议的23个国家或地区中(见表一),监禁关押的罪犯总人数为255余万,平均监禁率为每十万人口中监禁79人。在罪犯总人数方面,中国内地居首位,罪犯总人数达到154万余人,约占这23个国家或地区中全部罪犯总人数的3/5,印度列第2位,罪犯总人数为32万余人。除中国内地与印度外,在这23个国家或地区中罪犯总人数超过5万的国家还有泰国(16万多)、印度尼西亚(近10万)、越南(8万多)、日本(近8万)和韩国(5万多)。另外,中国澳门、文莱、所罗门群岛、瓦努阿图和基里巴斯的罪犯总人数均在1千人以下,分别只有894人、492人、297人、138人和74人。

   在监禁率方面(见表一),新加坡、蒙古和泰国的监禁率分别为每十万人口中监禁357人、275人和266人,在参加第25届亚太地区矫正管理者会议的所有23个国家或地区中位列前3位。而监禁率位列最后三位的国家是印度、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其监禁率分别只有每十万人口中监禁28人、38和46人。中国内地的监禁率为每十万人口中监禁118人,与亚太地区的马来西亚(每十万人口中监禁137人)、澳大利亚(每十万人口中监禁126人)、韩国(每十万人口中监禁115人)和越南(每十万人口中监禁108人)差不多。

     不过,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上面所列举的中国内地监禁总人数仅包括监狱关押的已决犯(不包括看守所关押的判决时余刑不足1年的已决犯和所有的未决犯),而不是像其他国家那样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

因此,如果也按照国外的统计口径,即包括所有的已决犯和未决犯,那么中国内地监禁总人数和监禁率的实际数字将明显高于现有数字。

①若想了解亚太以外其他地区的目前矫正统计数据,可以参考笔者整理的(世界主要国家当前监狱  数字》(载(犯罪改造与研究》2005年第8期,第65一71页)。


表一亚太地区罪犯总人数与监禁率(除注明外,截止2005年6月30日)

序号

国家或地区

总人口数

(万人)

界犯总人数

(人)

盆禁率

(每10万人)

1

澳大利亚

2023.0

25353

126

2

丈莱

35.8

妇2

138

3

束堵寨

1210.0

81印

67

4

加拿大①

3175.2

3喇阵场

Sill

5

中国内地。

131228.6

1548498

118

6

变济

85.0

1113

131

7

中国香港

68吕.,

12162

177

8

印度③

116613.9

326519

28

9

印度尼西亚

21707.2

9!书146

46

10

日本

12763.6

791万5

62

11

基里巴斯

8.4

74

88

12

伟国

4613.6

52947

115

13

中国澳门

46.5

吕94

192

14

马来西亚

2600.0

35份抖

137

15

荣古

254.5

6998

275

16

街西兰

月的.7

,砚,

172

17

菲律宾

7650.0

29161

38

18

祈加坡

424.0

15125

357

19

所岁门拜岛

47.8

65

20

斯3r兰卡

1946.2

23613

121

21

秦国

6206.1

164975

266

22

瓦努阿田

200.0

138

69

23

越南

8206.9

88414

108

合计

 

322144.9

2560703

79

注:①2004年的数据;②2003年的数据,中国内地罪犯总人数中仅包括已决犯;③2003年的数据;

    二、亚太地区罪犯中女犯与外籍犯比例

   罪犯中女犯与外籍犯比例分别是指一个国家矫正系统中被监禁关押的女性罪犯和外国籍罪犯占罪犯总人数的比例。由于女犯和外籍犯是罪犯中的特殊群体,因此了解罪犯中女犯与外籍犯比例对于合理配t矫正资源等管理间题具有重要的价值。由表二可知,在参加第25届亚太地区矫正管理者会议的23个国家或地区中,罪犯中女犯比例达到两位数的国家或地区共有4个,分别为中国香港(20.4%),泰国(17.2%),越南(12.4%)和新加坡(10.9%)。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中,罪犯中女犯比例大多在5%上下,如澳大利亚(7.0%)、加拿大(5.0%)、中国内地(4.6%)、印度(3.9%)、印度尼西亚(4.7%)、日本(5.9%)、韩国(5.9%)、马来西亚(6.5%)、菲律宾(4.3%)。

表二亚太地区罪犯中女犯与外籍犯比例(除注明外,截止2005年6月30日)

序号

国家或地区

罪犯总人数(人)

女犯比例(%)

外籍犯比例(%)

1

澳大利亚

25353

6.8

16.7a)

2

文莱

492

7.5

22.8

3

柬埔寨

8160

6.1

2.7

4

加拿大②

34096

5.0

 

5

中国内地③

1548498

4.6

0.2

6

斐济

1113

2.1

0.9

7

中国香港

12162

20.4

35.8

8

印度④

326519

3.9

0.7

9

印度尼西亚

999肠

4.7

0.4

10

日本

79055

5.9

7.9

11

基里巴斯

74

1.4

0.0

12

韩国

52947

5.9

1.4

13

中国澳门

894

9.2

40.6

14

马来西亚

35644

6.5

29.5

15

蒙古

6998

4.4

0.2

16

析西兰

7029

6.0

 

17

菲律宾

29161

4.3

0.6

18

新加坡

15125

10.9

19.7

19

所罗门群岛

297

0.7

0.7

20

斯里兰卡

23613

3.8

0.5

21

秦国

16497

17.2

25.0

22

瓦努阿图

138

4.3

 

23

越南

88414

12.4

0.2

注:① 2004年的数据;

 ②2004年的数据;

 ③2003年的数据,中国内地罪犯总人数中仅包括已决犯;

④2003年的数据;

 另,“一”表示该项数字缺失,下同。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外籍犯逐渐成为亚太各个国家或地区矫正系统共同面临的一个新问题。由表二可知,罪犯中外籍犯比例接近或超过20%的国家或地区有中国澳门(40.6%)、中国香港(35.8%)、马来西亚(29.5%),泰国(25.0%)、文莱(22.8%)、新加坡(19.7%)和澳大利亚((16.7%)。罪犯中外籍犯比例在0.5%以下的国家或地区有中国内地(0.2%)、印度尼西亚(0.4%),基里巴斯(0.0%),蒙古(0.2%)、斯里兰卡(0.5%)和越南(0.2%)。而在外籍犯的绝对数量方面,外籍犯人数超过1千人的国家或地区有泰国(41200余人)、马来西亚(10500余人)、日本(6000余人)、中国香港(4300余人)、澳大利亚(4200余人)、中国内地((3100余人)、新加坡(2901)余人)和印度(2200余人),表明在这些国家或地区中,外籍犯的管理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凸现了对罪犯开展国际移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亚太地区未决犯数t与目押率

   与监禁率相对监禁关押的罪犯总人数而言不同,羁押率(remand rate)是针对监禁关押的未决犯来说的。羁押率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每10万人口中被监禁的未决犯数量。由表三可知,在参加第25届亚太地区矫正管理者会议的23个国家或地区中,无论是从未决犯总数还是占罪犯比例来说,印度均名列第一,其矫正系统共关押了217658名未决犯,约占其关押罪犯总人数的2/3(66.7%).

    除印度之外,矫正系统关押的未决犯占罪犯总人数比例超过20%的国家或地区有斯里兰卡(49.3%)、印度尼西亚(41.9%)、马来西亚(37.5%),所罗门群岛(35.4%)、韩国(33.1%)、柬埔寨(29.8%)、蒙古(26.9%)、泰国(25.0%)和澳大利亚(22.0%)。

   在羁押率方面(见表三),蒙古、新加坡、泰国和斯里兰卡的羁押率分别为每十万人口中监禁未决犯74人,70人、67人和60人,在参加第25届亚太地区矫正管理者会议的所有23个国家或地区中分列前4位。而羁押率位列最后4位的国家是基里巴斯、菲律宾、印度和文莱,其羁押率分别只有每十万人口中监禁未决犯2人、3人、9人和10人,均未超过10人。

   如前所述,在中国内地,未决犯不属于监狱系统关押,因此,第25届亚太地区矫正管理者会议并没有提供有关中国内地未决犯数量和羁押率方面的统计数字。

    表三亚太地区未决犯数童与羁钾率(除注明外,截止2005年6月30日)

序号

国家或地区

总人口数

(万人)

占罪犯总人数

比例(%)

属钾率

(每10万人)

1

澳大利亚

5313

22.0

26

2

文莱

35

7.1

10

3

束堵寨

2434

29.8

20

4

加拿大①

 

30.1

33

5

中国内地。

 

 

 

6

变济

95

8.5

11

7

中国香港

1452

11.9

21

8

印度。

217658

66.7

19

9

印度尼西亚

41863

41.9

19

10

日本

11415

14.9

9

11

基里巴斯

2

2.7

2

12

林国

17526

33.1

38

13

中国澳门

138

15.4

30

14

马来西亚

13352

37.5

51

蒙古

1885

26.9

74

16

新西兰

1265

18.0

31

17

菲律宾

2533

8.7

3

18

街加坡

2979

19.7

70

19

所罗门群岛

105

35.4

22

20

斯里兰卡

11633

49.3

21

泰国

41268

25.0

67

22

瓦努阿圈

26

18.8

13

23

越南

 

 

 

注:①2004年的数据;②中国内地监狱关押的罪犯中未包括未决犯,因此相关数据缺失;②2003年的毅据。

    四、亚太地区矫正员工与罪犯比例

   在矫正员工与罪犯比例方面,第25届亚太地区矫正管理者会议提供了矫正机构员工与罪犯比例和监管员工与罪犯比例。所谓矫正机构员工(institutional staff)是指在监狱/矫正机构工作的全职人员,包括监狱/矫正机构各种岗位上的工作人员,但不包括在矫正局机关或培训学院工作的人员。所谓监管员工(custodial staff)是指在监狱/矫正机构负责罪犯直接监管工作的全职人员,但不包括医生、心理学家、教室、牧师、文职人员等辅助工作人员。可见,监管员工就是矫正机构员工中直接管理罪犯的那部分工作人员,类似于我们常说的监狱一线工作人员。

   由表四可知,总体而言,在参加第25届亚太地区矫正管理者会议的23个国家或地区中,矫正机构员工与罪犯的比例介于1:1.0(即1名罪犯配1名员工)至1:12.3(即12.3名罪犯配1名员工,下同)之

间,而监管员工与罪犯的比例介于1 : 2.2至1:20.3之间。

   在矫正机构员工与罪犯比例方面,文莱(1 : 1.0)和中国澳门(1 : 1.8)位列前二位,菲律宾(1:12.3)和新加坡(1:8.0)位列后2位,而其余大多在1:2.0至1 . 5.。之间。表明大多数亚太国家或地区是按罪犯人数20%-50%的比例来配备监狱/矫正机构全职工作人员的。

   在监管员工与罪犯比例方面,文莱(1 : 2.2)、基里巴斯(1 : 2.3)、中国澳门(1 : 2.3)、中国香港(1:2.6)和新西兰(1:2.7)分列前5位,菲律宾和新加坡并列最后,均高达1:20.3,其余大多在1:5.0左右,如柬埔寨(1 : 5. 3 )、印度尼西亚(1 : 4.4)、日本(1 :4.6),韩国(1 : 4.7)、斯里兰卡(1 : 4.9)。表明许多亚太国家或地区是按罪犯人数20%左右的比例来配备监狱/矫正机构一线监管工作人员的。

   在监管员工占矫正机构全部员工的比例方面,除了文莱(46.8%),斐济(63.8%),蒙古(55.5%)、菲律宾(60.9%)、越南(62.7%)等少数国家或地区以外,多数国家或地区中监管员工占矫正机构全部员工数的80%左右或以上,如柬埔寨(91.2%)、中国香港(87.2%)、印度尼西亚(93.2%)、日本(94.9%)、基里巴斯(100.0%)、韩国(88.1%)、马来西亚(94.5%)、新西兰(77.9%)、新加坡(90.6%)、斯里兰卡(96.4%)和瓦努阿图(0.2%)。表明亚太多数国家或地区将矫正人力资源的绝大多数配置在罪犯管理的一线工作上。

表四亚太地区矫正员工与罪犯比例(除注明外,截止2005年6月30日)

 

 

序号

国家或地区

矫正机构员工

监管员工

数童

与罪犯比例

数量

与罪犯比例

占矫正机构

硒工比例%

1

澳大利亚

 

 

 

 

 

2

文莱

481

1: 1.0

225

1: 2.2

46.8

3

束埔寨

1689

1: 4.8

1540

1: 5.3

91.2

4

加拿大

 

 

 

 

 

5

中国内地

 

 

 

 

 

6

变济

497

1: 2.2

317

1: 3.5

63.8

7

中国香港

5448

1: 2.2

4749

1: 2.6

87.2

8

印度

 

1: 6.0

 

 

 

9

印度尼西亚

24288

1: 4.1

22632

1: 4.4

93.2

10

日本

17645

1: 4.3

16739m

1. 4.6

94.9

11

基里巴斯

32

1: 2.3

32

1: 2.3

100

12

韩国

12700

1: 4.2

11184

1: 4.7

88.1

13

中国澳门

499

1: 1.8

389

1: 2.3

78.0

14

马来西亚

10 661

1: 3.3

10072

1: 3.5

94.5

15

荤古

2043

1: 3.4

1133

1: 6.2

55.5

16

祈西兰

3327

1: 2.1

2593.

1: 2.7

77.9

17

菲律宾

2363

1: 12.3

1439

1: 20.3

印.9

18

新加坡

1902

1: 8.0

1723

1: 8.8

90.6

19

所罗门群岛

 

 

 

 

 

20

斯里兰卡

4928

1: 4.8

4752

1: 5.0

96.4

21

秦国

 

 

1439

1: 20.3

 

22

瓦努阿图

28

1: 4.9

28

1: 4.9

100

23

越南

14363

1: 6.2

9003

1: 9.8

62.7

注:①不仅包括盆管员工,也包括参与罪犯分类、教育等工作的技术员工和教师;

②包括了矫正官员、高级矫正官  员、首庸矫正官员和单元甘理人员。

 

 

☆作者周勇系本所国外犯罪与刑事司法研究室主任、博士、副研究员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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