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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2005年中国犯罪学研究成果述要(中)
发布日期:2016-7-21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820   收藏(0)

   三、犯罪问题和对策研究

   本年度犯罪原因和对策研究成果注意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虽然存在一定数量的关于犯罪概念、类型、历史、现状、原因、特点、防治的一般论述,但都开始引用其他学者发表的资料和数据。虽然都是第二、第三手资料,并且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一研讨主题“网络与青少年犯罪问题”刊载的文章中,还出现了多篇文章引用同一个作者和同一个数据资料这种国外学术研究绝不可能发生的现

象,但作为刚刚解禁起步的中国群众性的犯罪学研究,这是过渡时期的正常现象。

   类罪的研究具有专题化的趋向,在每个专题中都有自己的突破点,如,在青少年犯罪中,根据情况的变化,选择了网络犯罪的专题;突破近年来网络犯罪研究主要框架内容,一些作者将主要力量放在分析网络犯罪的机理,网络依赖症,网络对青少年消极影响发生的机理,进而提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防治对策,启发了人们的心智,很受实际部门的欢迎。

   女性犯罪研究方面,凸显女性在家庭中的核心地位,女性犯罪给家庭,给未成年人造成的巨大灾难;市场经济条件下女性性犯罪对社会的巨大毒化作用,有力地引导舆论对妇女性犯罪的关注,倡导对弱势女性的保护。一些专著在这方面的贡献是值得称道的。

   反腐败过去一直是政界研究较多的课题,在犯罪学界,也以法院、检察院系统工作人员的稿件居多,本年度的一个可喜变化,是我国一批著名学者开始研究这个课题,如何家弘的《反腐败的“六小理论”》(上、下),ME的《有时,我很同情贪官》,张明楷的《置贿赂者于囚徒困境》,陈兴良的《何以止腐》,为防治腐败,预防官员经济犯罪,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支持。

   此外,在流动人口犯罪、企业高官的经济犯罪、有组织犯罪、暴力犯罪等研究成果中,其真知灼见和创新思维也是可圈可点。

   关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高国垒认为父母离异与少年犯罪无关,主要原因是与家庭缺乏沟通。据高国垒对上海市少管所的调查,在所有未成年服刑人员中,来自离异家庭的只有30%左右,倒是来自健全家庭但与父母缺少沟通的占了多数。上海市少管所的一项最新的调查问卷显示,只有11%的父母经常与孩子沟通,29%的父母经常与孩子一起吃晚饭,4%的父母主动对孩子说起生活的艰辛,10%的孩子每晚回家睡觉。现实中,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有来自贫困家庭的,也有相当部分来自富裕家庭。导致犯罪的关键因素不是家庭形式,而是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为了让服刑少年增进与家人的沟通,上海市少管所开展了邀请部分家长与服刑少年团聚活动,进行“爱”的教育,让他们了解父母的付出和艰辛。实践证明效果较好。

   上海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徐安琪经多年研究发现,孩子出现问题未必与双亲的离婚直接相关。父母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并非如人们想像的那么严重。

   一项对离异家庭子女及其父母、班主任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父母离婚对孩子有很大负面影响的仅占5%-10%;而有积极影响的却占10%-15%。一些孩子由于家庭经历曲折而变得更成熟,如自理能力较强,富于同情心,更懂得尊重、体贴长辈,为争气而奋发向上或生活较俭朴等。家长、班主任认为孩子“自卑”、“孤僻”、“冷漠”等心理缺陷严重的仅在1%-7%;“任性”、“自私”、“欺骗行为较严重”的占3%一14%。

   徐安琪认为,青少年犯罪的家庭缘由,不应都归咎于父母关系破裂本身。家庭教育资源的缺乏,家长自身行为的偏差,家庭成员间紧张的人际关系,尤其是父母的严重冲突、亲子间的沟通障碍等,都对子女偏差行为的形成具有程度不同的负效应。而这一切均可称之为家庭关系不到位。①

   有学者介绍了国外青少年易发生危险行为方面的研究成果。国外学者经过调查统计,认为车祸是造成青少年意外死亡的最主要的原因。研究人员发现,这个问题可能在于青少年的大脑。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的一项研究表明,约束危险行为的大脑区域到25岁之后才会完全形成。这个发现可能会影响包括交通法在内的一系列政策的制定。主持这项研究的专家楼下伊吉德说:“过去我们认为人类在18岁时生理水平和大脑发育都达到最高点,所以这个发现让我们大吃一惊”,“青春期在本该是人生最美好的时刻,忽然变得很危险”

   美国公路安全保险研究所的研究表明,青年人发生车祸的几率4倍于年长司机,而因车祸死亡的几率也是年长者的3倍。并提出:“我们要立刻提高驾驶年龄。还有什么比挽救年轻人的生命更重要的?”公路安全保障研究所的首席科学家阿兰·威廉姆斯指出,16岁一17岁的司机发生车祸的机会要增加3倍甚至更多。

   这项研究的影响还不止是对驾驶。在美国最高法院考虑是否对青少年罪犯适用死刑的时候,律师们援引了这项脑部发育研究。

   关于弱势群体中的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犯罪问题》杂志编辑部认为,预防青少年犯罪,更重要的是关注“弱势群体”。据他们对青少年违法犯罪人群构成的调查发现,贫困家庭中的残疾青少年、父母双下岗的子女、违法犯罪父母的子女、进城务工的农民子女、流浪儿童等弱势群体是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高发人群。他们的违法犯罪与他们的成长环境密切相关。他们成长的家庭环境差,缺少基本的社会化条件;生活的社区环境差,居住地社会治安不佳;家长无管教条件,家庭教育不当;大多辍学,文化层次不高;有不良行为和爱好,常常与不良青少年交往,属于问题家庭和缺陷家庭的成员,受到各种社会歧视。同时,社会对这部分人关心不够,保护不力。因为,复杂的社会原因,青少年中的弱势群体产生了对社会的不满,对未来失去希望,而社会也常常轻视他们,将他们列为另册,甚至分割他们的合法权益。

   关于大龄未婚男性犯罪。近年来,农村大龄未婚男性及他们的违法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

   最近,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组织课题组去华北、东北、西北等省市的农村地区,调查大龄未婚男性对农村社会稳定的影响。他们利用半结构化的访谈调查了近so名大龄未婚男性和相关人群。近年来社会史专家研究发现,大龄未婚男性一直是我国历史上的许多秘密帮会、土匪团伙、邪教组织等的主要社会基础。他们的主要生存方式为走私、赌博、绑票、贩卖鸦片及开设妓院、拐卖人口、强行乞讨、欺行霸市等,由

①高国垒:《父母离异与少年犯罪无关,主要原因是与家庭缺乏沟通》,载《上海法治报》2005年5月13日。


于其“反社会”的性质,大龄未婚男性群体往往被认为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威胁之一。

   一般说来,农村大龄未婚男性大都没有什么明确的人生目标和社会责任感,更谈不上什么明确的政治信念。他们大都只考虑自己的眼前要求和现实利益能否得到满足,很少顾及别人的感受和对社会的长远影响。于是,怎样对自己有利就怎么做,谁给自己好处或谁给的好处多就替谁办事是很多大龄未婚男性的为人处世的信条。这种状况成为大龄未婚男性容易加人帮伙的个体基础。

   但不能简单地说大龄未婚男性一定会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力量。大龄未婚男性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总是和消极、背离、反常等字眼联系在一起,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调查中发现多数的大龄未婚男性都是生活中的弱势群体。婚配困难使他们和普通人相比自惭形秽,在一种自我贬斥的心态下“痛苦而无奈地”生活着。很多不同身份背景的受访者都不约而同地表达过这样的观点:大龄未婚男性多是一些过于老实本份的人,他们多是既没有本事出去闯荡挣钱,更没有本事花言巧语“骗”个媳妇的人。他们是社会生活中的“良民”。平时他们即使有什么对社会的不满情绪,也只是靠喝酒、抽烟等方式发泄和逃避。

   课题组认为,一方面不应回避大龄未婚男性容易被社会黑恶势力利用的事实,对于他们对正常社会秩序可能造成的威胁要有足够的清醒认识和足够的心理准备;另一方面也不能过分地夸大和强调大龄未婚男性“反秩序”的社会特征,而故意忽视他们的弱势地位和悲惨命运,人为地在他们和正常社会群体之间制造紧张气氛和敌对情绪。

   从总体上看,性别比失常确实给社会稳定带来了许多的不稳定因素,给社会控制增加了不少难题。例如,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性犯罪、偷盗、抢劫、打架斗殴等恶性事件的增多;婚姻家庭内的不稳定因素也在增加;另外,更令人担心的是,大龄未婚男性群体中出现有组织的犯罪团伙的可能性正在逐步增大。

   虽然有以上种种不确定因素,但调查结果表明,尚没有发现其中任何一种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有在大龄未婚男性群体之间扩散的迹象。另外,我国人口基数大,大龄未婚男性只是男性中很小的一部分,在短期内,他们对社会稳定并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关于女性犯罪。林少菊从家庭伦理的角度分析了女性犯罪的特点:1.女性犯罪的类型多与家庭问题有关;2.女性犯罪的动机较多地集中在家庭矛盾与冲突;3.女性犯罪侵害的对象多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4.女性犯罪的场所多为家庭周边环境;5.女性犯罪过程多经历了由受害人到犯罪人的恶逆变。据她对湖南省女子监狱的调查,118名对家人实施暴力的女犯中,有82.2%的人都经历了由被害人到犯罪人的恶逆变。另据一项调查,217名女性杀人犯罪中,犯罪前有受害情节的占62.21%。究其犯罪的具体原因,一是长期遭受丈夫的虐待、殴打,在忍无可忍中杀人、伤害;二是女青少年遭受性侵害后,丧失做人的自尊和原则,走上性罪错道路;三是长期遭受他人的歧视、虐待、侮辱,消极情绪积累致失控爆发。

   据徐安琪等人在2002年做的“城乡夫妻的持家贡献和互动方式”调查,在“持家能力”、“承担家务”、“家庭责任心”等三项指标中,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妻子的指标都大大高于丈夫。城市家庭由妻子管理日常经济的是丈夫管理的4.6倍,农村为1.6倍;城市妻子承担的家务量是丈夫的4.6倍,在农村是18.6倍。女性在家庭中承担了主要家务劳动,以及抚养教育子女、照顾赡养老人的责任。因此,女性犯罪对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的损害就更为深重:1.导致家庭解体或家庭结构的严重破坏。2.导致家庭功能的严重削弱。3.引起家庭、亲属关系的异常。女性的犯罪,常产生连锁反应,造成丈夫家人和媳妇家人的不和与仇恨,殃及子女和其他无辜的家庭成员。4.破坏了家庭的伦理道德规范,产生“母不慈、子不孝;妻不爱,嫂不尊”的恶果。5.对子女的恶劣影响。母亲犯罪会使子女遭受社会冷遇和歧视,在羞辱和痛苦中生活。为子女的成长提供了一个不良的示范,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此外,女性犯罪,尤其是性犯罪对社会的腐蚀和危害,要远远超过其犯罪行为本身。在女性性违法、性犯罪较多的地方,“笑贫不笑娟”成为人们的社会观念,社会道德风尚被严重侵蚀,引发了大面积的性关系混乱和与性乱有关的财产犯罪。

   因此,善待女性,消除家庭暴力,化解家庭矛盾,才是预防女性犯罪的治本措施,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①

   关于有组织犯罪。康树华等人论证了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规律和特点,揭示其发展的最新动态,明确提出我国已存在黑社会。根据2000年岁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破获出来的案件看,当前我国有组织犯罪发展较快,有的已经完全符合黑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将这类犯罪还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已经不符合当前的实际。他们通过大量的案例,说明我国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已经出现,并向严重化和更高组织化发展,其装备更趋于现代化,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手段更加狡猾,经济领域将面临有组织犯罪的渗透,并将成为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活动领域。②

   关于反腐。陈兴良认为,我国腐败现象的大面积存在主要与我国的权力结构本身的缺陷有关。结构性腐败的特点是,腐败的根源在于体制内部存在的某种失调。从司法实践看,两种腐败案件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一是窝案,即集体腐败案;二是串案,即一个单位的前腐后继案件。从空间和时间上看,腐败不是个别、零星现象,不能将腐败仅仅归咎于少数官员的道德败坏。我国权力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权力过于集中,缺少监督和制约。是一种权力腐败。

   陈兴良因此提出了自己的反腐败“三不”主义,即:1.反腐不能依靠道德自律;2.反腐不能依靠严刑峻法;3.反腐不能依靠高薪养廉。止腐之道在于政治权力的科学配置和合理使用。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体制调整、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从源头上消除腐败产生的条件。③

 关于官员犯罪。匾趣一认为,对于官员犯罪,不能只从官员本身找原因。恶劣的环境有时会使一个本来较廉洁的官员变为贪官。一个官员进入一个什么样的为官环境,有时会成为决定其做一个贪官还是清官的重要因素。因为人首先要适应自己所处的环境,然后才谈得上去改造环境。一个本来还算廉洁的官员,为了自己能在新的环境里生存下去,便不得不与当地的恶劣风气妥协,甚至同流合污了,从而最终步人了贪官的行列,即一些官员时下的流行语“这年代,不腐败都不行”。作者例举了肖作新、胡长清等人由“廉官’,变成“贪官”的事例,说明“反腐要重在为官环境的治理”。④

   关于非法行医犯罪。廖建江介绍,从2005年4月开始,卫生部等7部委联合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治理工作。但从效果看,非法行医不但没有遏制,反而有增长的趋势。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把非法行医归结为4种主要表现形式:黑诊所、假医生·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出租科室诊室,聘用没有行医执照的非医务人员;地下性病诊所;非法鉴定胎儿的性别。

   非法行医屡禁不止的原因是:1.有市场。非法诊所多处在城郊结合部和外来人员租居地,这里聚集着大量外来流动人员,受经济条件和文化知识所限,这些人没有金钱和时间到公立大医院就诊。非法诊所正好趁虚而人,以其收费低廉、就诊方便占领了市场。2.打击难度大。一些单位打法律的“擦边球”。如挂“体检”的牌子,而行体检诊病之实。同时,由于卫生执法人员数量少,使得整治力度、频度不够。3.法律法规滞后。目前执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1994年颁布的,许多地方已经不适应新情况、新问题。

   廖建江认为,打击非法行医要加大3个力度:1.加大宣传力度。2.加大打击力度。特别要注意打掉非法行医者背后的保护网,杜绝行政机关的“以罚代打”的简单治理方式;3.加大扶持力度。一方面,国家要加大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人,保证医院特别是农村医院的正常开支和医护人员工资的发放,试行“医药分开,’,减少“以药养医”的比例,引人竟争机制,坚持把药品价格降下来,让更多的老百姓尤其是弱势群体看得起病;另一方面,要着眼于治本,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对低收人人群的就医问题,要本着“国家出

①林少菊:《家庭伦理与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第139-144页。

②康树华主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第272页。

③陈兴良:《何以止“腐”》,载《法学家茶座》第5样,2005年第1版,第4-7页。

④匾玉圈:《有时,我很同情贪官》,载《法学家茶座》第‘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出版,第19一23页。


大头,个人出小头”的原则,纳入社会保障统筹之中。还可以学习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政府引导,慈善组织和个人集资建立“零利润’,的社会福利医院,不给非法行医者留下空间。①

   关于雇凶杀人犯罪。近日,温州乐清市检察院通过媒体公布的一份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至2005年6月,经该院批捕的雇凶杀人案件就有47起,且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动机主要是出于经济利益之争,报复心理、争夺政治地位等。近50名雇凶者中,九成以上是个私企业主、富有的村委会主任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高的社会地位,社会关系复杂,因为身份的特殊性,产生了杀人动机后,不愿亲自动手,而是出钱雇人实施犯罪行为。被雇行凶者共120余人,大多来自江西、湖北、四川等贫困地区。他们文化程度较低,长期处于社会底层,生活困难,个别人还有仇视社会的心理,容易被人利用。

   著名犯罪学教授李云龙认为,由于法制不健全,使得雇凶者存在着侥幸心理,认为不可能破案。②

   关于青少年网络犯罪。梅传强、李学刚介绍,目前,上网已经成为当今中国青少年的一项主要业余活动,网络也正成为影响中国青少年成长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互联网的管理远远落后于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的不良信息,这些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目前全国有4000万网络游戏玩家,25岁以下的用户超过80%,游戏中暴力、色情等内容在泛滥。因沉迷网络游戏而导致的自杀、彻夜不归、离家出走等事件时有发生。③

   盖玉彪、习裕军认为,在网络犯罪中,成年人多出于商业动机或政治目的,对他人网络进行侵人和破坏,而青少年网络犯罪中,相当多的不是出于上述目的或动机。网络的运用给青少年犯罪提供了便利的手段。青少年自身身心和心理尚处于不成熟期,其犯罪能力和手段受到限制,而网络的强大功能为青少年犯罪提供了理想的手段,使青少年犯罪者可以为所欲为地达到自己的目的。从犯罪类型上看,除了杀人、伤害、强奸等需要身体直接接触的犯罪外,其他几乎所有的犯罪类型在网络上都有体现。如果没有网络,许多青少年将难以走上犯罪道路。④

  梅传强、李学刚从3个方面具体地分析了互联网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首先,对性罪错心理形成的影响,据专家调查发现,在因特网上的非学术信息中,有47%与色情有关;有资料显示,目前互联网上大约有100万个黄色电脑文件,其中大部分是短篇小说、录相剪辑和图片。我国历来对青少年的性教育严重落后,青少年在性的问题上得不到正确的引导,难以抵制各种不良信息的侵蚀。只要与互联网接触,青少年就无法避免有意或无意地接触这些不良信息,诱发性罪错。据对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中关押的未成年犯网络犯罪问题的调查显示,因网络直接导致犯罪的61名未成年犯中,强奸犯罪的有14人,占23%。其次,对暴力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互联网不同于一般的大众传媒,它还能提供互动式的游戏娱乐,让人们主动参与其中。网络暴力游戏通过逼真的画面,近似于实物的拟真操作让玩家体验到现实中存在而自己又不可能做的事情。玩家在实施暴力时无需付出多大的体力和脑力,也无需承担责任,哪怕是对无辜的人实施血腥暴力,玩家也很少有现实中的负罪感。人们在暴力游戏中肆无忌惮地宣泄压力时,也将隐藏在人性深处的暴力犯罪心理诱发出来。在传统媒体面前,青少年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而在网络游戏中,青少年的主体地位得以体现,其学习模仿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多次游戏在青少年心中形成一种稳定的暴力氛围经验,使其行为带上了暴力倾向。反复的暴力游戏也淡化了游戏虚拟与现实生活的差异,认为用暴力方式解决问题是合理的。其三,对诈骗心理形成的影响。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和隐蔽性,在增大青少年

①廖建江:《打击非法行医》,载《上海法治报》2005年10月19日。

②资料:《雇凶杀人为何多发》,载(上海法治报》2005年10月12日。

③梅传强、李学刚:《互联网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及防范措施》,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7月,第36页。

④盖玉彪、习裕军:《论青少年犯罪中的网络因素》,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7月,第52页。


人际交流的同时,因缺少现实社会中的伦理规则的指导和约束,其交往质量不能保证。失去了社会的监督,削弱了社会责任,一些人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进行欺诈行为,不仅在网络中,而且延伸到现实中。①

   记者张立介绍,2005年3月在上海市以张闽为首的12名少年(最小的只有14岁)结成的团伙,采用网上结识,网下约见抢劫的方式,两个月作案数十起。调查发现,除一人外,另11人都是沪籍。他们的最大共同点就是不爱回家。他们中有一半是家庭破裂,还有的是父母长期不在身边,或父母工作特别繁忙,家庭教育处于空白。在这些少年的眼中,家庭不是遮风避雨的港湾,而且囚禁他们的牢笼;父母对他们的人生道路的设计不是他们的追求,而是父母的一厢情愿。一些父母只顾自己的工作和事业,却忘记了和孩子的交流,他们以为只要给予物质上的满足,孩子就会茁壮成长,却不知道孩子最需要的是感情上的沟通和交流。缺乏精神“营养”的孩子,他们的是非观、善恶观大多源于网上不良的信息或暴力游戏,难免走上歧路。②

   陈玉剑通过大量的、具体的案例,将大学生网络被害归纳为4种,即网上求职被害、网上交友被害、网络游戏被害、网络色情被害。概括出网络被害大学生的两个心理特征,其一,部分大学生归属和认同的需要在现实中得不到满足,争强好胜的性格使大学生们彼此不易包容和体谅,部分大学生转向网络选择朋友和倾诉对象,有事不愿求助于同学,而愿意求助于网络上的朋友,成为网络犯罪的易感人群。其二,经过残酷的高考,进人高校的大学生有一种追求安逸享乐的倾向。当他们发现虚拟世界获取的快乐比现实世界多时,就更加依赖网络,寻找理想中的美好,这种心理正好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大学生网络被害的心理过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对信息中的是非善恶辨别能力不强,容易受色情和暴力犯罪信息的影响,走上犯罪道路;其次,在情感方面,网络满足了大学生自我表现、自我选择的需求,某些大学生对网络有极大的信赖和好感。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精心谋划,塑造一个完美的挚友形象,在博取信任后设下陷阱,致使大学生被害。

  大学生网络被害的心理状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竞争中失意的大学生有很强的自卑感,而网络是一个比现实世界自由平等的虚拟空间。在这里,人们用数字符号进行交往,减轻了压力和责任,容易使人放纵自己;其二,一些大学生遭受网络侵害后,容易消极堕落,有的甚至沦为犯罪人。

  关于大学生网络被害的预防,陈玉剑提出,网络是一个不应放弃的思想阵地,对于这个阵地,我们要变被动防御为主动占领。清华大学创立了“红色网络”,山东大学创办了“学生在线”,华南理工大学创办了“求是网”,都很成功,他们的经验值得借鉴。另外,要努力创造一个适合大学生特点的良好环境,举办丰富多彩的学生业余活动,为大学生实现自己的梦想提供舞台,鼓励大学内创办健康向上的社团和协会,为大学生交友,张扬个性提供平台和空间。改变“重术轻文”的教育倾向,在教育中融人更多的人文关怀和思想辅导。适当控制和约束大学生的离校行为,以保护他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③

  梅传强、李学刚提出了一些防范网络不良影响的新思路:其一,进行上网教育,帮助青少年认清网络世界与现实生活的差距,不可把上网当作逃避现实生活或者排遣消极情绪的工具;其二,进行场所控制.,避免青少年进人公共网吧,尽量让其在家中上网,这样,可以控制上网的时间和内容;其三,给青少年以正确的表现自我的机会,如组织各种电脑知识竞赛活动等;其四,运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色情信息的控制。美国的Surwatch公司最近推出了一种防色情软件,可以封锁互联网中可传播色情的近千个地址。公司还配有专人监测“黄源”,随时封锁新的“黄源”地址。此外,政府应通过立法,建立网络游戏软件的等级准人制。④

①梅传强、李学刚:《互联网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及防范措施》,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7月,第36一39页。

②资料载《上海法治报》2005年10月7日。

③陈玉剑:《大学生网络被害的心理成因及防范体系构想》,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7月,第32一34页。

④梅传强、李学刚:《互联网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及防范措施》,载《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7月,第39一41页。


  关于禁毒。田保传、减广陵撰文介绍:上海的禁毒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他们的做法和经验是:1.禁毒工作要加大投人。为了克服“重经济、轻社会”的片面思想,我国政府在哥本哈根国际会议上已表态,今后在环境治理、科教文卫、社会保障方面的投入要占总投资的so%,而沿海地区则应占50%。上海因此加大了治理毒品犯罪的投人。2.要给已经戒毒的人员以就业出路。3.要把进城务工

人员中的涉毒者纳入本市禁毒工作的范围。4.积极开展“无毒社区”和“无毒单位”的创建活动。5.建议尽快出台上海市社区禁毒工作的地方性立法。使禁毒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①

   关干赌博犯罪。沈路涛介绍,近年来,各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国呈蔓延之势,赌博花样不断翻新,参赌人数不断增多,涉赌金额越来越大,已经成为社会一大公害。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分析认为,当前国内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表现出6个方面的特点:境内赌博活动花样繁多,屡禁不止;出境参赌人员日益增多;党政干部参赌社会影响恶劣;网络赌博发展迅速,危害越来越大;六合彩赌博在一些地区泛滥。大赌豪赌屡见不鲜,触目惊心。②

   关于和谐社会和犯罪预防。赵宝成提出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实现犯罪预防的基本原理”,1.预防犯罪与人类社会自我发展相同步的原理。首先,预防犯罪应当着眼于人与社会的自我完善,着眼于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程度的提高,而不应当单纯地过分地依赖强硬的社会控制手段;其次,预防犯罪的专门性规划、策略和措施,必须与社会建设与发展的总体规划、政策和措施相协调,相配合,并成为后者的有机组成部分。2.社会控制适度原理。社会控制的强度并非越大越好。过强的社会控制不仅会使社会失去活力,而且可能造成社会的病态。在强控制下,虽然公众对权威屈从能带来暂时的社会稳定,但它对于社会长期的健康发展,弊大于利。保持适度的社会控制,要处理好3对关系,即社会控制与社会自由的关系;社会控制与人的需要满足之间的关系;外在控制与自我控制之间的关系。3.结构整合与价值整合并举原理。结构整合是指对社会各部门、各阶层之间的关系加以协调和处理的过程,其作用在于避免或缓解社会矛盾与冲突。价值整合亦即文化整合和规范整合,是指建立、重整统一的社会价值准则或社会规范,并使之得到共同的信守。结构整合的关键问题,是民主与法制的建设;价值整合的关键是解决公平与效率的问题。4.成本—效益原理。在犯罪预防的策略制定和措施选择上,要遵循经济规律,进行成本和效益的分析。他认为,从长远来看,通过税收政策、社会福利政策等公共政策的调整来解决社会问题,消除犯罪根源,较之通过刑罚遏制和监狱行刑来减少犯罪,其成本更低,效益更佳;通过增加教育投人,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来减少犯罪的发生,较之通过税收政策、社会福利政策等调节社会分配来减少犯罪的发生,其成本更低,效益更佳。③

  关于“严打”效应。康树华等人通过大量典型案例研究,得出结论:我国的有组织犯罪是伴随着1983年、19%年、2001年3次“严打”斗争酝酿、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们应该从中汲取以往的经验、教训,坚持避免因认识上的误区而带来的“严打”实践的负效应。应该在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斗争策略,真正做到“严打、严管、严治、严防”,综合治理,综合防范。④

①田保传、减广陵:《上海的禁毒工作》,载《上海法治报》2005年10月17日。

②沈路涛:《我国将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载《上海法治报》2005年1月14日。

③赵宝成:《犯罪学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第85-90页。

④康树华主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第271页。

                                                                         (未完待续)

☆作者闵征单位:《中国监狱学刊》杂志编样部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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