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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学研究
2005年中国犯罪学研究成果述要(下)
发布日期:2016-7-21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610   收藏(0)

    四、少年司法制度研究

   本年度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取得了突出的成果,主要表现在肖建国长篇作品《上海实践到上海理论—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上海模式》的发表,此外还有高国垒等一批上海作者关于上海推行罪错少年考察教育制度理论和实践的评介文章。上海是我国最早建立少年法庭的地方,也是坚持和发展得最好的地方,现在无论是建设少年法庭还是执行罪错少年考察教育制度,上海都是全国的样板。肖建国文章还不限于对上海情况的介绍,是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20年理论和实践的总结评价,脉络清晰,内容厚重,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研究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

   关于少年司法制度的特点。赵国玲等人介绍,1984年11月,以上海市长宁区少年法庭的建立为标志,中国开始了相对独立的少年司法机构的建设。这一新生事物在1988年—1995年大约7年的时间里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从1995年以后,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遇到了空前的困难,少年法庭呈大幅度萎缩状态。这也暴露了少年法庭这一事物隐伏的弊端。这种初级的少年司法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少年司法机构的依附性。国外少年法院的创制是自上而下进行的,立法机关先通过少年立法,而后依据立法成立独立于成人法院系统的司法机构。而我国少年司法机构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诞生的,少年法庭不但没有独立于传统的法院,而且多依附于法院内部的刑事审判庭。2.管辖事项的单一性。少年法庭成立后,为了拓展其生存的空间,在实践中力图扩展其受案范围,从少年刑事案件扩展到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少年民事、经济案件。这种扩展引起了最高司法机关的警觉,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规定,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是少年刑事案件。在国际上,少年不良行为在不少国家都被纳人少年法庭的管辖范围,而在我国不属于少年法庭的管辖范围,主要由公安机关给以训诫、送人工读学校,或适用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处罚。3.处理少年事件程序的刑事性。我国少年法庭审理少年犯罪的程序是在对普通刑事程序稍加修正而形成的,和普通程序相比,其一,少年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其二,在辩护权、会见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除此之外,和普通刑事程序完全一样。

   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存在的根本问题是:1.对问题少年(不良少年)的程序权利保障不足。对他们的处理,不是由少年法庭,而是由公安机关进行,完全按行政程序进行,难免存在权力的滥用和对少年权益的侵害。2.对问题少年的处理措施惩罚性有余而保护性不足。对他们的处理方式,大多属于剥夺和严格限制少年自由性质的,而被西方国家广泛采用的社区服务、心理咨询、中途之家等社区矫正和训练并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

   作者认为,在我国建立统一的少年法院不可行,主张在保留少年法庭的基础上设置家事法院,对于少年犯罪以外的少年事件,由家事法院解决。家事法院的要点是:1.受案范围。受理包括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少年实施的刑法17条规定的8种严重犯罪之外的其它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的少年实施的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少年权益受侵害需要保护的案件。2.程序的设计既要考虑保护少年的诉讼权利,又要考虑创造一种有利于教育少年的家庭氛围。对于前者,家事法院要切实保障少年能够获得律师帮助、父母在场,以及上诉权等程序保护。对于后者,除坚持不公开审理以外,还要不断地增加女法官的数量,减少法庭的威严气氛,同时实行少年信息的绝对保密等措施。3.家事法院的处理措施。将工读教育、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决定权收归家事法院,并在执行中接受家事法院的监督。同时,家事法院还应当不断探索利用社区服务令、缓刑、赔偿等社区矫正的手段,促进少年的更生和自新。①

   关于少年司法制度宽严度的探讨。在绝大多数学者主张“宽缓”的大背景下,刘斌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提出,在少年司法实践中,要处理好“宽”与“严”的辩证关系。他认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要把握好一个适当的度。从我国目前的总体情况看,少年刑事司法仍表现得过于严厉,没有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因此,在学界和司法部门,强调保护和关爱的呼声很高,这种大趋向是值得肯定的。但如果过分强调关爱,又有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即无形中把教育变成劝说,感化视为迁就,导致教育简单化、庸俗化。同时,也要处理好教育与惩罚的关系。过分强调教育为主,容易产生惩罚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少年犯罪后,往往不能吸取教训,自我约束,反而把国家的关爱保护视为未成年人应该享有的特权,视违法犯罪为儿戏。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美国对待犯罪少年的刑事政策过于宽大,以致于放纵罪犯,从一个方面导致少年犯罪激增。二战之后,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开始向成人化、刑事化方向发展。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并不意味惩罚处于一个不重要的地位。惩罚不是目的,但惩罚同样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惩罚本身也是一种教育。没有一定的惩罚作保障的教育,最终只会流于形式,既无法预防和减少少年犯罪,也无法真正挽救犯罪少年。②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肖建国介绍了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上海模式”,分为“上海实践”和“上海理论”两个方面。

   “上海实践”可以概括为5个方面:1.《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开创了我国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先河。1987年6月20日通过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填补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空白。之后,我国掀起了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的高潮,各省市都开始立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开始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2.长宁少年法庭是我国少年法庭的开拓者和少年司法制度的奠基地。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之后,各区县市纷纷建立了少年法庭,20世纪90年代后期,形成了以长宁、普陀、闸北和阂行4个法院少年法庭集中审理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新格局。上海市公安机关也设立了未成年人案件预审组;检察机关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一些区县还建立了负责未成年人案件辩护的律师事务所,加上从20世纪50年代就建立的少年管教所,从而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立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羁押、侦查、起诉、审判、管教以及辩护等少年司法“一条龙”的工作体系,构建了少年司法体系的基本框架。3.上海工读学校是我国工读学校的主要集中地和改革领头羊。尽管中国工读学校的发源地在北京,但目前上海的13所工读学校,不仅在各省市中数量最多,而且在办学质量和改革步伐上走在全国前列。目前除北京、上海、辽宁3省市的工读学校布局基本合理外,其他大部分省市只有1所到3所,还有10个省没有恢复或建立工读学校。“青保委”、“青保办”是我国政府保护未成年人的组织措施。要落实未成年人的保护,必须有相应的组织措施,如家庭的日常监护、学校的教育管理、社区环境的约束影响。上海市强调政府作为核心和中坚力量,在未成年人的保护中起主导作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及以后,上海市各级政府专门设置了“青少年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形成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学校和家庭配合的良性发展模式,建立和巩固了比较完整

①赵国玲、王海涛:《少年司法主导理念的困境、出路和中国的选择》,载于《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7月,第331页一334页。

②刘斌:《我国少年违法犯罪与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载于《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7月,第393页。


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网络体系和专、兼职相结合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队伍。5.社区青少年工作是我国政府保护未成年人的新的理念和平台。①

   肖建国还介绍了上海市保护未成年人弱势群体的一些做法。上海市工读学校在“文革”前主要收容教育流浪儿童和误人歧途的失足孩子。改革开放后,主要招收心理行为偏常、家庭难以管教、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3类未成年人,并针对单亲家庭、离异家庭、犯罪家庭的子女、社会孤儿等的实际情况,采取了工读教育、托管教育和职业教育等3种教育形式一体化。

   闲散青年的保护与教育,历来是我国预防犯罪的一个突出问题。闲散青少年因为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人,无法就学,在社会化过程中遇到很大的障碍,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高发人群。上海市首先将习惯的带有贬义性的“闲散青少年”科学界定为中性意义的“社区青少年”,并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启动了对10周岁到25周岁的社区青少年工作的改革,并将未成年人作为社区青少年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上海建立了社区青少年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队伍,通过依法维护社区青少年权益,加强社区青少年教育管理,落实社区青少年各项服务等一系列预防和控制手段,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②

   肖建国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的深化,观念的更新,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也要重新审视和完善:1.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的定位需要重新审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制定在刚刚改革、法制建设不完善的时期,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许多方面还缺少法律的规定,许多新的内容有待法律给予规定。但是另一方面,一部法规又不可能解决未成年人成长中所涉及的所有矛盾和问题,不同的社会关系要靠不同的法律法规来调整。如果单纯为了追求法规的“综合性”而将所有的内容放在一部法规中来调整,显然是不适合的。同时,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是十分有限的,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当与全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调整范围相衔接、相协调。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的法律特性没有显现。无论全国的还是地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都存在着原则性较强,号召性条文较多,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并列,比较空泛,难以操作的问题。需要突出法律的明确性、可操作性的特点。3.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的地方特色基本消失。当年制定《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是以解决本地区的突出间题为己任,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但后来全国和各省市的立法都较多借鉴上海立法的经验和做法,有的甚至照搬照抄上海法规的具体条文,出现了立法的雷同,丧失了地方特色。4.未成年人成长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急需法律调整。改革开放以来,未成年人生活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物质丰富和生活条件改善给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加快带来影响;以网络为代表的各种载体传递日益增多的外界信息给未成年人的思想观念带来影响;人财物的大流动给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带来影响;家庭结构和代际关系变化给独生子女为主体的未成年人监护带来影响;政治体制的改革和民主法制意识的加强给未成年人教育管理体制带来的影响,都对未成年人法律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许多涉及未成年人成长的新的社会关系迫切需要法律给予调整。5.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许多改革举措需要理论来审视。回顾历史,未成年人保护的每一次改革,每一个制度和措施的出台,都离不开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胆改革。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怎样处理坚持改革和依法办事的矛盾,就是一个突出问题。我国还没有关于少年司法保护方面专门的组织法、程序法、实体法和矫正法,在这种法律缺乏的大背景下,由基层司法机关来探索少年司法制度中有关机构、程序等方面的改革,就带有很大的难度和局限性,但又是不得不为之的,所以要慎而又慎。③

   关干未成年人犯罪与早期教育。苏玲、宋欣参加了由中国儿童中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共同承担开展

①肖建国:《上海实践到上海理论—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上海模式》,载于《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4期,第4页一6页。

②肖建国:《上海实戏到上海理论—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上海模式》,载于《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4期,第6页。

③肖建国:《上海实践到上海理论—论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上海模式》,载于《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4期,第6页一8页。


的北京、南京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生物学及其他相关因素的调查,调查对象为北京和南京两地少管所在押的14岁-18岁暴力犯罪的男性未成年人217人及其家庭,并设对照组236人及其家庭。调查发现:1.体罚和辱骂是导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案例组父母经常在语言方面侮辱孩子、对孩子经常采用体罚,明显高于对照组。未成年暴力犯罪者更多地受到来自父母的情感和身体上的伤害。在儿童的社会化过程中,如果父母经常使用体罚和虐待,儿童不但会产生消极的自我映象,而且会看到侵犯对控制别人的重要性,并以侵犯的方式对待别人。2.受溺爱的孩子更容易走向暴力犯罪。父母溺爱孩子有多种表现,包括替孩子做本应他自己做的事情,对孩子没有责任上的要求或者对孩子的不合理要求也给予满足。调查发现,经常替孩子做洗脸穿衣等事、孩子完全不做家务、每月给较多的零用钱这些项目上,案例组的发生率都要明显高于对照组。受溺爱的孩子具有任性、自我中心、孤独等性格特点,他们在自信心和自我控制方面也较差。在集体生活中,很容易以自私的、任性的态度为人处事,不顾社会道德和法纪,出现攻击行为。3.孩子间发生矛盾时的处理方法影响到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①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考察。高国垒介绍,近日,上海市委政法委和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联合召开“上海市未成人司法保护会议”,部署在全市范围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在公安、检察院、法院阶段分别开展“缓处考察”,“诉前考察”和“社会服务令”。

   公安部门调查发现,近两年,上海未成年人犯罪总量持续增长,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比率呈上升趋势,犯罪类型呈扩展式发展。

   2003年11月,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吴志明对一份《长宁区法院试行“社会服务令”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置方法》的报告作出了“多关注并加强指导”的批示。2005年2月中旬,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级法院、市司法局、市教委、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团市委和市阳光青少年事务中心等单位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几易其稿,最终共同下发了《关于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实行考察教育制度的意见》。

   “缓处考察”是指公安机关可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对象暂不裁决处理,给予3个月至6个月的考察教育;“诉前考察”指检察院可采取取保候审,进行3个月至6个月的诉前考察教育;“社会服务令”指法院可暂缓判决,以(司法建议书》的形式,要求其在社区或指定场所完成1个月至3个月的社会公益性服务,进行考察教育。

   《意见》同时规定了具有下列9种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均不适用考察教育制度: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2.在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和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中是主犯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3.在放火、投毒、贩卖毒品、持枪作案等严重刑事犯罪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4.参加黑社会,恶势力性质犯罪团伙,是骨干成员的;5.数罪并罚,可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6.经教育屡教不改的;7.流窜作案的;8.监护人或学校、社区没有监护、考察教育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上海市一些地方已经在推进罪错少年考察教育制度上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效。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浦东新区工作站与新区团委青少署和新区检察院未检处从2005年4月起,共同创办了全国首例“诉前考察”工作制度。根据“社工服务协议书”,成立考察小组,为考察对象制定工作计划。截至目前,浦东共考察了9名对象,其中6名已被检察院免予起诉。考察期间,他们安排青少年进行公益劳动、家访、法制宣传、写思想汇报等常规活动,还根据对象的不同特点,经常对形式进行创新。

   从2004年7月起,工作站根据新区公安分局提供的未成年人治安处罚人员名单,安排社工进行帮教,及时引导这些未成年处罚对象改正陋习,走向正途,帮助他们树立自立、自尊的生活态度,并对其中30名未成年人开展了面对面的个案服务,及时有效地帮助违规青少年,收到明显效果。

   南汇公安分局从2003年4月起,探索对违法未成年人实施“缓处考察”制度,出台了《关于对违法未成年人实行“缓处考察”制度试行办法》。一年多来,共对83名违法未成年人实施了“缓处考察”,改好率达94%。他们的做法是,要求考察对象撰写悔过书,由青保办、社区民警、学校老师、监护人和社工成立联

①资料:载于2005年4月13日《上海法治报》。


合帮教小组,共同负责帮教。考察期间,社区民警每星期与未成年人谈一次话,帮助剖析违法犯罪的危害和需要承担的后果。青保办老师和社区民警每半个月碰一次头,对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交换信息,商讨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考察对象每月提交一份有关学习、思想和生活情况的思想汇报。派出所为每个缓处考察对象建立一份资料。对表现好的,原有的违法材料另列,不进个人档案,不影响升学和就业。

   上海市还开创了以学校为平台的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法律教育制度。2001年,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劳动局经过调研,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治安责任人及校外治安辅导员制度的通知》,全市基层派出1200名社区民警担任全市1300所中小学和165所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外治安辅导员。此活动开展后,学校周边治安环境明显好转。同年,市教委和市劳动局还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青少年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严格学籍管理制度,实行对有不良行为的青少的帮教制度,坚决制止随意开除和变相开除学生的现象,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遏止了社区闲散青少年数量的增加。2003年起,市教委和市公安局联合努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上海市的工读学校工作。2004年,市教委和市监狱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未成年犯试读工作暂行办法》,让符合条件的在押未成年罪犯到学校里试读。一年来的实践表明,此举效果较好,试读未成年犯遵纪守法,学习刻苦,2005年有3名试读生参加了升职高的考试。

   上海市的“考察制度”是我国少年司法实践的创举,记者就其中的法理,采访了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杨正鸣。杨正鸣说,考察制度是个新事物,它与我国现行法律并不发生冲突,它符合我国法律在处理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也符合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关于尽量减少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司法干预的原则。对考察教育的效果进行评估要遵循严格的程序,例如对于适用“社区服务令”的未成年人考察期满后,首先要由区(县)青少年保护办公室或青少年社工站作出《考察教育情况报告》,再经过考察教育小组集体讨论,分别签署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报告、考察教育小组意见和有关情况,作出最后的结论。

   有的学者担心考察制度会产生负面影响,使部分罪错青少年发生误解,以为犯法不要紧,可以不进监狱。对此,杨正鸣指出,这种担心是对考察教育制度的误解。考察教育是给失足未成年人一个悔过的机会,而不是纵容违法犯罪。因为这一制度对适用对象、范围、条件程序都有严格的规定,适用对象严格限制在违法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其特点在于“引而不发”只不过是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再给未成年人一次悔过的机会。如果拒不悔过,那么处罚就会变成现实。实践也证明这一制度在促进未成年违法犯罪人悔过自新,保护其合法权益方面,成效是显著的。①

   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刑罚价值观。冯卫国等人认为,我国古代也有对未成年犯罪人减免刑罚的制度,与现代的未成年人特殊刑事责任制度有相似之处。但是认真考察起来,二者却有根本的差别:其一,古代对未成年犯罪人特殊处遇制度的形成基于“上苍有好生之德”的观念,“贵为天子”的统治者是秉承上苍之意给未成年犯罪人一些宽大处遇,这些处遇是作为“仁政”统治的技巧而存在,因此带有一定的欺骗性。其二,古代对未成年犯罪人减轻刑罚的制度即怜幼恤老、疾、废等并列,并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成年犯罪人的特点。其三,古代虽然有对未成年犯罪人减轻处罚的规定,但是没有预防、矫正未成年人犯罪的考虑。笔者认为,造成二者差别的根源在于刑罚价值观念的不同。古代刑罚观念是绝对的报应刑,一切都服从于惩罚犯罪的目的。②

   李善和、赵艳认为,目前世界各国关于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正确的,但这种保护一般是基于犯罪后打击层面上的保护,是不全面、不彻底的。作者介绍和充分肯定了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和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同时指出,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少年”,是犯罪的

①高国垒:《让罪错青少年在铁窗外迷途知返-上海全面推行罪错少年考察教育制度特别报道》,载于2005年4月13日《上海法治报》。

②冯卫国、王振海:《我国未成年犯罪人刑罚制度的完善—以相称原则为视角》,载于《中国犯罪学  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7月,第493页-494页。


后备军,这种只对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会调查,是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预防犯罪的需要的。①

   《青少年犯罪问题》编辑部认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要讲究科学性和有效性。长期以来,我们在教育、保护青少年工作中,常常愿意做锦上添花的工作。其实,从预防的角度看,青少年中的弱势群体更需要我们的雪中送炭。要看到,他们成为弱势群体的原因,主要不在他们自身,而在家庭、学校和社会。要减少违法犯罪,就要努力改变他们的弱者角色。要保障他们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和良好的成长环境。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指出,“预防政策的重点应促使所有儿童和青少年通过家庭、社区、同龄人、学校、职业培训和工作环境以及通过自愿组织成功走向社会化和达到融合。”②

   李坚说,现在常见以帮教或预防的名义让青少年到监狱听取少年犯的现身说法,参观他们的服刑生活;或让少年犯到学校、机关参与法制教育,现身说法。这种做法对服刑人员的人格权不够尊重,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这种做法可能涉及违法。他认为,少年犯即使同意去现身说法,也并不能肯定就是其意思的真实表述。只有服刑人员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所有人的人权才有最终的切实的保障。③

   五、外国犯罪研究

   本年度关于外国犯罪学研究方面文章虽然不多,但几本专著的研究却很深人、厚实,研究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1.用心考证,资料详实。如康树华等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犯罪研究》,援引了各发达国家官方和正式机构十几年来的犯罪统计资料,最新资料截止到200()年和2001年,有些地方还用到了2003年的资料。而过去我国学者大多引用第二手、第三手外国资料,比较陈旧。2.专题研究,提出独到见解。对国外犯罪情况进行专题研究是一种较高层次的研究。康树华等人提出了市场经济发展和犯罪相关发展的两类国家模式,认为美、德、韩属于经济发展、犯罪增长的国家,而日本、瑞士属于经济发展、犯罪平稳的国家,对我国治理犯罪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对外国同行也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参考资料。3.拿来和批判相结合。长期以来,我国照搬国外治理犯罪的理论和模式,成为一种风气,有些人甚至盲目崇拜和效仿外国的做法。现在,我国已经开始出现揭示西方发达国家犯罪学理论谬误和治理犯罪失败、教训的文章。这对于我国犯罪学者科学、求实精神的养成是不无裨益的。

   康树华等人揭示了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规律。他们分列美国、德国、韩国、日本、瑞士等西方发达国家为专节,对各国犯罪情况进行历史的、系统的评述,从中发现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从各国现代化过程中的犯罪发展实际情况看,既有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犯罪浪潮的情形,如美、德、韩等国,经济发展快,犯罪也增长得快;也有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犯罪现象仍平稳发展的情形,如日本、瑞士等国。但从总体上看,多数国家都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犯罪的浪潮。各国犯罪形态存在的一个共同规律是,当经济发展出现较大波动或出现社会混乱时,则会导致犯罪的大量增加。

   从1960年一-2000年美国的犯罪统计资料看,在长达40年的社会发展时期,先是经历了20世纪60年代、70年代的犯罪高峰;然后进人80年代的犯罪低速增长时期,进人90年代后,美国经济进人恢复和持续增长时期,从1991年3月到200(〕年底经历了近10年的持续增长。与此同时,其犯罪总量也持续9年呈下降趋势。从这个大国犯罪变化的曲线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犯罪都与经济的发展同步;影响犯罪发生或是遏制犯罪的因素并不局限于经济层面,文化的、政治的因素也与犯罪息息相关。美国指标犯罪的总量在1967年一1970年增长最快,政治和文化的因素起了主导性的作用。1965年美国介人越战,到60年代末,陷人战争泥潭不可自拔。国内产生了严重的厌战情绪,引发了大规模的反战游行,民众产生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同时,60年代末嬉皮士文化盛行,嬉皮士用摇滚乐、奇装异服、留长发、吸毒、性解放等生活方式

①李喜和、赵艳:《确立“问题少年”社会调查制度的构想》,载于《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5年7月,第610页。

②《青少年犯罪问题》编样部专栏评论:《预防青少年犯罪要重点关注“弱势群体”》,载于《青少年犯罪问题》,2005年第4期,第1页。

③李坚:《少年犯现身说法不妥》,载于2005年10月10日(上海法治报》。


来发泄对社会和传统文化的不满,追求个性解放,逃避激烈的社会竞争。诸多因素共同导致了60年代末的犯罪高潮。

   从20世纪60年代到2001年的40年间,韩国的经济也在迅速发展,到1992年基本实现现代化,但其犯罪发展的曲线不同于美国,40年间犯罪形势几起几落,波浪式前进,但在总体上处于一种上升趋势。经济的迅速发展使韩国处在剧烈的变化之中,传统社会的价值规范和道德观念不断被破坏,处于解体之中,社会监督被削弱。1997年,韩国经济遭遇金融危衫历导致两年的经济衰退,财产犯罪明显增多。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犯罪形势通常会出现3种发展形态;1一国经济发展的初期或者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转型并非同步,犯罪会较大幅度的增加。这是西方国家现代化过程中曾普遍出现过的现象。2.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实现了第一次现代化,完成了工业化和城市化后,大量就业机会出现,人们生活富裕,经济的发展成果反过来遏制犯罪的增加,减少了犯罪的数量。3.当经济形势出现较大的变动或混乱时,就业机会减少,生活发生困难,又会导致犯罪的大量增加。

   在现代社会里,决定人们社会地位的是财产而非出身。人们为了满足生活的需要,提高社会地位,体现自身价值,都会拼命追逐财富,在欧美发达国家,财产犯罪是主要的犯罪类型。在犯罪人的构成上,社会底层的成员以及中产阶级的下层成员仍然是犯罪的后备军。但白领阶层成员犯罪的比例也在明显上升,且造成的损失难以用数字来衡量。各发达国家中的白领犯罪,已经成为威胁社会秩序和经济繁荣的主要犯罪形式。据估计,美国每年因白领犯罪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400亿美元,而传统犯罪造成的损失仅为40亿美元。①

   康树华等人在充分对比了中外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实践后,提出我们要汲取国外防治犯罪的8个教训:1.过分强调物质文明的建设,忽视了精神文明建设;;2.对工业化、城市化转型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认识与研究的滞后;;3.过分强调“治标”,而忽视“治本”;4.贫富差距大,两极分化严重;5.枪械管理的宽松,吸毒现象的泛滥;6.淫秽、暴力宣传的失禁;7.社区预防与犯罪转移。一个社区警察力量的加强,可能造成该地区犯罪率的下降。但犯罪可能向邻近社区转移,导致邻近社区的犯罪率上升,而总的犯罪率并未下降;8.监禁机构的弊端及重新犯罪。②

   戴宜生在《他山之石有用吗—读<犯罪率为什么降低>杂感》一文中,引用外国犯罪学家言论,首次向国人展示了美国政府官员怎样利用犯罪率吹嘘政绩,犯罪数据统计不实的问题。通过几个典型案例,让我们了解美国学者治学的科学态度。“对于已有权威理论,美国的学者总要不断地去检验它,证伪它,并根据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去修正、补充已有的结论”。启示中国学者:引用美国的犯罪学观点时,要注意它产生的历史背景,每个结论都有其存在的时效区间。不可割断历史,断章取义。对外国的犯罪学统计数据,也要有一个证伪的过程,不可盲从。③

   六、小结

   本年度我国犯罪学的研究继续保持原来热烈探讨的势头,取得了较大的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学学科建设继续是关注的重点。从已经发表的20多篇文章看,研究内容均涉及犯罪学的理论前提、学科性质、学科地位、学科发展等基石性课题,表明我国犯罪学研究队伍已经具备相当的攻坚和创造能力。

   2.成果增强了理论深度和材料厚重。通过对我国一些知名犯罪学研究者现在作品和几年、十几年以

①康树华主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第42页一92页。

②康树华主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犯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第456页一460页。

③戴宜生:《他山之石有用吗—读(犯罪率为什么降低>杂感》,载于《法学家茶座》第五辑,2005年1月出版,第148页。


前作品的比较,一个明显的感觉,就是研究功力加大了。这不仅得益于我国科技快速进步,学者占有资料多,眼界开阔,写作经验的积累,更在于他们对高品位学术成果的追求。本年度较为突出的是赵宝成、林少菊的个人专著,还有康树华等人共同创作的大型文集。这些作品的共同特点是:突破以往简单概括外国犯罪学理论,机械套用中国现实的案臼,对外国犯罪学理论流派进行了源流考察,使读者对外国犯罪学理论有了完整的、正确的认识。在展开分论点时,也能旁征博引。尤其是康树华等人分国别介绍了发达国家近年来连续的犯罪统计,并进行动态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照、分析我国犯罪的发展变化,其效度和信度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对于读者来说,这样的作品也更具史料性和保存价值。

   3.实证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公安部办公厅和康树华等人编撰的两部大型文集,数据新、信息实,大大开阔了犯罪学人的视野,带动我国学者运用实证方法研究犯罪问题,迈出了一大步,按这种发展势头,不久将有望公安部等职能部门。向全社会公布更多的犯罪统计资料,方便学者的研究,提高研究的质量。

   4.“价值中立”理念得到了更多的学者的青睐。2005年发表的文章,极少见用强烈批判、贬低人格的语言评价犯罪人。这表明研究队伍的理性在增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犯罪学研究的低水平状态下,学者价值中立的选择是非常宝贵的,它能增强研究结论的科学性,使人们对犯罪者和犯罪行为的认识更加理性和客观。

   5.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的许多理论和智慧被引人犯罪学领域,为中国犯罪学的发展拓展了新的空间。研究者理性思维能力增强,对犯罪现象的认识得到了深化。

   6.在引进、吸收外国犯罪学理论方面,能力增强,水平提高,赵宝成的《犯罪学专论》和康树华等人编撰的大型文集,较多使用第一手资料和最新统计数字,在分国别、分犯罪类型的专题研究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许多作者都走出了简单评介的低水平状态,开始用对比的、批判的眼光看待发达国家治理犯罪的对策,一些学者考察了西方诸国犯罪学理论和控制犯罪实践的发展过程,见微知著,寻找规律和路径,提高了学习借鉴的质量。

   7.表现形式和语言风格的改观。我国犯罪学研究的环境不同于别国,政治涉人过多,理论表达艰深,其观点和学说的表现形式不为大众所接受。研究犯罪往往出力不讨好,是一种沉重的学问。近年来,许多学者就犯罪学的大众化作了探讨。近日,有读者向我推荐了宫本欣、何家弘主持,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法学家茶座》,很快为她的语言风格和学术思想所感染。茶座邀请国内高品位且思想活跃的法学家、犯罪学家、社会学家写稿,文章短小精悍,语言平和幽默,充满了学者的睿智和优雅。不仅为学者,也为大众喜闻乐见。还有《第十四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也不乏这样表达风格的作品。的确能使处置犯罪这样严肃的事业、沉重的任务,转瞬变为轻松的话题、知识的享受。

   不足之处是,犯罪学的研究活动仍然是以量取胜,虽然提交的论文数量明显多于往年,但水平和质量一般,许多文章达不到发表水平,只能用文集刊发出来,自我欣赏。跟风文章较多,在网络和未成年人犯罪研究领域,出现了相当多作者的文章观点甚至篇章结构的简单重复,没有多少学术价值。许多基层研究工作者思维僵化,仍然套用通行二十几年的“犯罪状况、特征、原因、对策”旧模式,题目的选择大而无当,内容是千篇一律的空洞议论和号召式“对策”,缺少原创思维和深人发掘。这是在将来的研究活动中应当努力避免的。此外,与其他相邻学科的活动情况相比,我国犯罪学理论研究缺少团队强势和合作意识,集体攻关、搞大课题的情况少见,虽然不乏锐意进取、成果卓著的专家,但从总体上看,是一种零打碎敲的随意性个体劳动,凝聚不够,气势不足。实际部门的研究过于受制形势和任务,没有自己独立的品格,大多以现象描述充斥空间,非常缺少对犯罪现象的理性分析。有些文章是20年前研究成果的翻版,给人以千篇一律、似曾相识之感。

   以上各点是我国犯罪学在其成长中必然出现的不足,在犯罪学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作用日渐重要的大背景下,毕竟是瑕不掩瑜。在新的一年里,应在加强人员合作,普及犯罪学知识,提高研究人员素质,致力培养新人上多下功夫,这是个慢功夫,不能企望在几年内见到明显效果,但要坚定不移地走下去,这是一条可持续发展的正确道路。

 

☆作者闵征单位:《中国监狱学刊》杂志编样部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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