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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矫治
中国罪犯心理矫治曲折的历程与美好的前景 ----写在《犯罪与改造研究》创办的20年和200期
发布日期:2016-7-20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446   收藏(0)

    2006年4月是《犯罪与改造研究》月刊创办的20年,同时,又是出版的200期,作为《犯罪与改造研究》月刊的忠实读者和朋友,我对《犯罪与改造研究》月刊有着深厚的感情,对《犯罪与改造研究》月刊走过的这20年怀有深深的敬意。

   我是从事心理科学研究的,应《犯罪与改造研究》编辑部之约,我想就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理论与实践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以作为《犯罪与改造研究》月刊创办的20年和200期的纪念。

   心理科学具有悠久的历史,但作为一种科学被引人新中国的监狱管理却不过20年左右的时间。人们从不自觉地、零星地运用心理科学知识管理和教育罪犯,到自觉地、系统地引人心理矫治理论和技术为罪犯提供矫正服务,心理矫治已经成为中国监狱推行科学、文明改造罪犯的“标志物”,推进干警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催化剂,推动罪犯改造模式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原动力,并必将成为中国监狱、劳教场所矫正罪犯和在教违法人员的基本的手段。①

   一、艰难曲折的历程

   心理学作为一门科学早不是问题,然而,在1949年以后的30年间,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它却被看作是“伪科学”而受到了无情的批判。②不过,随着改革开放和人们思想的解放,心理学开始还其本来面目,并重现其特有的魅力。1983年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在首任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主任罗大华教授等老一辈法制心理学家的大力推动下,心理科学知识开始在监狱生根、发芽、开花、结果。

   (一)法制心理知识普及阶段(1983年一1989年)

   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青少年犯罪迅速增长,如何有效地应对日趋严峻的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政法部门的重大任务。在实践的召唤下,中国法制心理科学自1979年开始兴起,少数来自院校从事犯罪心理教学的老师和政法部门的爱好者,通过大量的调查,描述和分析犯罪心理,特别是青少年犯罪心理。他们的研究虽然是初步的,却为中国法制心理科学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83年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成立,在专业委员的组织推动下,全国监狱、劳教场所形成了一支以普及心理科学知识和研究罪犯心理为己任的队伍,他们大多是1978年恢复高考制度后,从师范院校、公安专科学校、警察学校毕业的学生。在科研院校的专家学者的带动下,他们不仅积极参与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研讨、培训等活动,而且通过在监狱组织各种调研、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研究和传播犯罪心理学、罪犯心理学等法制心

①心理娇治首先是在监狱系统开展起来的,但由于劳教原属于监狱系统,加之劳教从监狱系统分出来以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没有脱离监狱改造模式,为方便行文后面涉及监狱、劳教的场合省略劳  教场所和在教人员。

②罗大华主编:《中国法制心理科学研究十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页。


理科学知识。随着知识的普及以及对罪犯心理研究的深人,特别是一批批经过系统犯罪心理学、罪犯改造心理学学习的“科班”生进人监狱工作,法制心理科学知识逐渐在监狱普及,并被越来越多的干警应用于对罪犯的管理和教育。

   (二)心理矫治的初步尝试阶段(1990年一1998年)

   法制心理科学知识在监狱的普及,以及对罪犯心理及罪犯改造心理研究的深人,为监狱系统地运用心理科学知识服务于罪犯矫正创造了条件。上一个世纪90年代前后,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技术在社会上迅速发展,一些学者出于自身研究需要深人监狱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由此启发了监狱干警中的法制心理爱好者。他们开始运用人格测验等了解和掌握罪犯深层次的思想问题,并尝试进行心理咨询。1989年在上海召开的全国监管改造工作会议上,司法部党组提出了在监狱系统开展罪犯心理矫治的任务要求,由此拉开了行政推动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序幕。①到1993年底,黑龙江、山东、上海等省、市的部分监狱,建立了电话咨询和门诊咨询,进行了罪犯心理矫治的初步尝试。

   开展罪犯心理咨询由于体现了对罪犯的人道精神,因此获得了境内外舆论的好评,而初步尝试,心理咨询在了解犯情、宣泄罪犯不良情绪等方面所取得的效果,似乎也为当时由于监狱生产和改造矛盾加剧,罪犯情况复杂而缺乏了解和掌握犯情途径,所导致的监管安全风险提高找到了良策,于是很快得到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的重视。1994年司法部启动适合中国国情的罪犯心理评估系统的研制工作,并在北京举办首期心理测验培训。1995年司法部下发《关于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标准和实施意见》,将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作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指标之一。②在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心理矫治在短期内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由于在指导思想上存在急功近利,开展心理测验、心理咨询等工作未能严格遵循心理矫治工作的基本规律,导致心理咨询变成了监狱各级领导的“现场办公”③,加之,罪犯心理矫治的研究不深人、宣传不到位、实效不显著,导致一些监狱领导不支持、干警不理解、犯人不配合,以致心理矫治工作的良好发展势头很快得到抑制,一些率先开展电话咨询、门诊咨询的监狱也纷纷停止,全国的心理矫治工作自1996年下半年开始徘徊不前,一些省份甚至出现了倒退。

   心理矫治实践徘徊不前,反映了理论研究的严重滞后。为了尽快解决心理矫治发展中的理论研究瓶颈,一些学者和实践部门的同志开始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心理矫治工作。在心理矫治实践不冷不热的情况下,心理矫治研究变得异常活跃。1997年3月,群众出版社公开出版,由张文华、候绍臻、狄小华主编的,我国第一部罪犯心理矫治专著《罪犯心理矫治理论与实践》。1997年5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何为民教授的《罪犯改造心理学》,同年11月,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还出版了阮浩的《罪犯矫正心理学》。与此同时,还有大量的研究论文发表。

   (三)心理矫治的全面展开阶段(1999年一现在)

   上一个世纪末,本世纪初,伴随着监狱法的贯彻执行和监狱改革的深人,监狱财政保障力度进一步加大,长期困扰监狱工作的改造与生产的矛盾开始缓解,随着押犯结构的变化、监狱关押模式的转变和工作重心的开始归位,实践对心理矫治的需求也随之增大,而罪犯心理及其矫治研究的深人也为心理矫治实践的深人和在更大范围的推广提供了理论上和思想上的准备。自2000年开始,心理矫治工作开始在全国展开。与以往的探索不同,这一时期的心理矫治出现了以下特点:心理矫治由面向少数罪犯转向面向全部罪犯;由主要开展心理测量转向开展心理卫生教育、咨询、治疗等;由兼职心理矫治人员转向专职心理矫治人员;由请进来开展讲座到走出去参加系统培训。随着探索的深人,心理矫治工作的作用进一步明显。④

   ①罗大华主编:《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制心理科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

   ②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编:《监狱工作手册》,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页。

   ③在教或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常与其在改造过程中遇到的诸如家庭、奖励、劳动等现实问题联系在一起,但心理咨询主要解决由现实问题所引起的心理问题,以使其自己面对问题。这里所讲的 “现场办公”主要是将心理咨询变成了解决现实问题,以致在教人员或罪犯更愿意掌握权力的各级领导进行所谓的“咨询”。

   ④周勇:《我国罪犯心理矫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1年第8期。


    二、喜忧参半的现状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心理矫治工作不仅获得了越来越多的监狱警察的理解和支持,而且得到了越来越多的罪犯的认同与配合,一时间,心理矫治几乎成了监狱工作改革,推进罪犯改造工作科学化、人道化的“代名词”。然而,正如其已经经历的艰难历程那样,心理矫治工作现状也是成就与问题并存,挑战与机遇共在。

   心理科学知识在监狱的传播虽然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但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才10年左右的时间。心理矫治工作虽然历史不长,发展也是一波三折,但取得的进展是有目共睹的:从规模上看,从个别省、市的少数监狱发展到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90%以上的监狱,从最初在监狱开展心理矫治发展到现在在看守所、劳教场所及社区矫正中开展心理矫治,规模越来越大;从内容上来看,从最初的心理测验到心理卫生教育,从心理咨询到危机干预、心理治疗,从个别咨询到团体辅导,从单一的测验评估到综合评估,心理矫治内容越来越趋于系统化;从心理矫治人员来看,从最初的兼职到更多专职,从零星的培训到系统的学习,矫治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从心理矫治的“本土化”来看,从运用社会通用量表到研发和使用适用罪犯的专用量表,从模仿适用社会人员的咨询技术到探索适用罪犯的专用技术,适用罪犯的心理测验工具和矫治技术日益成熟。与此相适应,心理矫治的实际作用,从了解犯情、帮助罪犯宣泄情绪到缓和或化解矛盾,从预测、预防到危机干预、心理咨询和治疗,从心理问题评估到罪犯风险评估、罪犯矫正效果评估等,心理矫治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心理矫治工作所取得的长足发展令人鼓舞,但发展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趋向性问题,也不可掉以轻心,否则,心理矫治就有重蹈“特殊学校”①覆辙的危险!现阶段,我国的心理矫治工作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

   心理矫治作为矫治罪犯的新措施,它的产生与发展是适应管理、教育和改造罪犯的需要,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它在监狱的迅速发展主要还是监狱管理部门大力推动的结果。行政推动具有声势大、效率高的优势,但运动式的发展,也容易受急功近利思想的影响,从而产生不尊重规律的冒进和追求形式不重实效等问题。强调科学改造却缺乏科学态度,已经成为影响中国心理矫治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

   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是时代的要求,发展的需要,但创新一旦被一些人看作是个人晋升的阶梯,获得荣誉的资本,那么,创新就可能成为“形象工程”,而失去其对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在心理矫治的迅速发展过程中,也要特别重视防止各种“形象工程”和“泡沫”。

   首先,心理测验的运用要严格规范。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过去那种主要通过犯人汇报、干警谈话了解犯人情况的传统方法,已经难以为干警管理和教育罪犯提供充分的信息,而心理测量技术的引人,则为干警开辟了深人了解罪犯深层次问题的新渠道。然而,心理测验不同于物理度量,其准确性不仅取决于量表的信度和效度的高低,而且受到受试人员配合程度,以及施测过程规范程度的影响。在实践中,一些单位片面追求测验的数量,而不顾受试情况、施测条件和主试资格等主客观条件,随便施测,从而导致测验质量不高。由于测验是评估的基础,而评估又是进行针对性管理、教育和矫治的依据,因此,没有质量保证的测验,不仅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而且可能导致严重的道德问题与执法不公。试想根据错误的测验结论,而将受试人员列为“精神病人”、“人格障碍”、“重点危险分子”,这是多么可怕的事情!为此,心理测验要严格操作规程,切不可图方便,要数量而降低,甚至不顾施测条件。

   其次,心理测验或评估工具的编制要慎之又慎。11工欲善其事,要先利其器’,②,心理测验能否更好地服务于对罪犯的矫治,关键在于测验工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监狱接受矫治的罪犯,区别于社会上的一般人群,编制更具针对性的测验工具非常必要。但由于标准化心理测验的编制涉及到测验设计,项目开发

①特珠学校是中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一大创举,但在急功近利思想的指导下,成了入学率、获证率等的数字游戏。形式主义的泛滥,导致罪犯“三课”教育,尤其是文化、技术教育的弱化。

②《论语·卫灵公》


 

征集;试验测试,筛选项目;组编测验,求取常模;实践应用,验证效度、信度等一系列活动,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做的工作。且不说EPQ,16PF等通用量表编制所经历的艰难历程,就是由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学会和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共同编制的COPA一PI,已经历时10多年,至今尚未通过正式鉴定。可见,一个标准化量表的编制,是一项既花钱、费时,又极具专业性并需要多方面合作的工作。可是在某种利益的驱动下,近年来针对罪犯的各种测验或评估工具,如雨后春笋般地冒了出来。这些所谓“工具”和“量表”,由于既不见规范的编制程序,也没有效度和信度的检验,更看不到可信的常模,因此至多可以称为“调查问卷”。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实践中,干警关注罪犯会不会自杀、脱逃、行凶行为会不会发生,关注经矫治的罪犯还会不会重新犯罪以及改造质量好与坏,因此,期待能够研究出可以直接找到答案的量表,然而,这样的量表能够研究出来吗?任何标准化的量表,若能严格按照规程操作,是可以获得受试某些方面的信息的,但这些信息不足以形成充分的判断。如同体温表测得病人发热,不可以就此断言该病人得了禽流感,某种测验结果提示受试某项指标异常,当然也不能就此得出该人有什么问题。那么,当我们知道某种疾病的主要症状或诊断标准以后,我们能否借助某种设备或仪器直接得出是否患某种病的结论呢?对于肌体的疾病也许可以,但对于心理疾病的诊断或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永远无法做到。这是有心理测验的间接性,即借助对某些典型反映,间接推测接受测验人员的心理所决定的。为此,人们不能完全依赖量表,更不要期待“一测就灵”的量表问世。研制针对罪犯的专用量表,要慎之又慎,切不可异想天开。

   第三,心理治疗的探索要积极稳妥。心理治疗是心理矫治的重要内容,探索心理治疗是推进心理矫治工作不可或缺的方面。近年来,通过各种途径接触到一些心理矫治人员进行心理治疗的个案材料,甚至包括成功治疗“人格障碍”的个案材料,从中不难看出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诊断或评估不准,将一般心理问题混同心理疾病,反改造行为混同反社会人格;治疗技术杂而乱,只知某种治疗的具体方法,不知该方法所隐含的丰富内涵,将不同理论背景的各种方法拼凑在一起进行所谓的“治疗”,像是跌打损伤膏,一贴就灵;效果评估不实,错误评估,夸大其词,看了个案如同见到华佗再世。监狱的心理矫治人员虽然有一部分已经获得心理咨询初级,甚至中、高级的资格证书,但由于缺乏系统训练,特别缺少临床经验,因此,大多难以承担心理治疗重任。为此,需要创造条件,让心理矫治人员在社会专业临床心理医生的指导下,积累临床经验。只有积极而又稳妥的推进队伍的专业化,才能使心理治疗更好地服务于罪犯的改造。

   第四,对心理矫治工作的期待要适中。与心理矫治工作起步时,人们怀疑心理矫治的作用明显不同,心理矫治工作的初步效果也使一些干警,特别是一些领导产生了对这项工作的过高期待。重点危险分子,交心理矫治;法轮功犯人,让心理矫治;精神病人行凶,要求心理矫治部门排摸,似乎一切改造难题,到了心理矫治人员那里都可以迎刃而解。期待变高,反映了心理矫治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提高,但不切实际的期待又会最终使人们对心理矫治丧失信誉。心理矫治以其有别传统改造手段的独特方式矫治罪犯,确实能够在很多情况下,起到其独特的效果。但心理矫治也有其适应的对象、也需要专业人员素质、对象配合等作保障,因此,既不能无限扩大其功能和作用,更不能让心理矫治人员这“好媳妇”为无米之炊,甚至让他们速成,“心理专家”。

   (二)作用机制上存在障碍

   心理矫治以罪犯能够自己面对自己的问题为目标,掌握专业技能的心理矫治人员作为“助动者”,只是起到挖掘求助人员潜能的作用。因此,心理矫治的作用机制大致可以概括为:“爱心一尊重一信赖一沟通一改变”。在心理矫治中,不论是遵循平等交友、为来访罪犯保守秘密等原则,还是运用关注、倾听、支持等技术,无不体现着对求助者的尊重。而这种对求助者,尤其是对求助的罪犯的尊重,不是通过单纯的技术训练就可以做到的,而是以培育爱心为前提的。一个缺乏爱心之人,又怎么可能以宽容之心对待违法犯罪之人并真心实意地施以援手。在心理矫治实践中,心理矫治人员常常看重矫治技术的训练,而忽视爱心的培养,以致在矫治过程中因内在“功力”不够,而无法有效发挥技术的作用。如同中华武术在搏击、健身方面作用的发挥,不在于一招一式,而在于表现于内的“功力”与表现在外的招式之间的统一与协调。

   中国人具有无与伦比的亲情之爱,却缺少孙中山先生所倡导的博爱之心。对不具有血缘、姻缘关系的“圈”外人之人,尚且表现出“冷漠”,更何况对待那些违法犯罪之人呢?心理矫治人员大多具有警察身份,并曾经承担过管理、教育罪犯的职责,实现由管理者或教育者向矫治者的角色转换,本身极具挑战性,还要他们真正确立起“恨其罪,爱其人”的思想观念,更是谈何容易!然而,没有这样的转变,又怎能让求助的罪犯,真切地感受到矫治人员对他们的尊重,并产生对矫治人员的信赖。

   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在心理矫治过程中,心理矫治人员若要起到助动的作用,必须取得对方的信任,并形成矫治双方的心理相融,因为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才可能形成矫治双方的有效沟通,并通过沟通为对方提供更多的信息,从而达到促使对方改变的目的。由此,改变别人是事倍功半,改变自己是事半功倍,一味地要求他人倒不如更多地反躬自问。你用心珍惜,他人自然会有所感受。当我们不再将眼睛盯着别人,回到自己的心灵世界,将尘埃打扫干净,你会发现自己愉快了,别人也跟着愉快了。①

   改变他人不易,改变自己更难。我们不能期待罪犯长期形成的心理、行为问题,短期内得到矫治,同样也不能要求心理矫治人员,短时间内成为合格的心理矫治专业人员。要创造条件,促使他们自己的转变,并以自己的改变影响罪犯。只有这样,心理矫治才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服务能力上存在不足

   随着监管改造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难度的不断增加,广大干警深切地感受到“老办法不敢用,新办法又不会用”。于是,人们期待已经初步显现能力的心理矫治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然而,现实的服务能力无法满足强劲的实践需求:

   防脱逃、防行凶、防自杀,历来是监狱工作的首要任务,但安全的风险与压力从来也没有像今天这样大。一方面,犯罪的恶性化,导致长刑犯、惯累犯、流窜犯等更具人身危险的罪犯明显增多,安全风险加大;另一方面,社会迅速发展,监狱的财政保障程度逐步提高,国家与社会对监狱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从千分之几的脱逃指标到一个不能逃,安全压力加大。人们期待心理矫治在预测和预防安全事故方面发挥更大

的作用,但由于罪犯风险评估理论与技术探索滞后,因此,难以满足日益提高安全防范的需要。

   为解决“囚犯不囚”而脱逃继续危害社会等问题,近十年来,监狱实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随着罪犯的劳动由室外转向室内,关押点由分散转向集中,监管设施由人防为主转向物防与技防为主,罪犯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小,监禁的负面效应进一步增加,加之,社会竟争加剧,个别化生存方式的形成,罪犯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由此导致各种异常心理增多,从心理失调、神经症、人格障碍到精神病,异常心理已经成为威胁监管安全,影响罪犯改造的重要因素。面对日趋增多的求助人数,专门人员难以应付;面对日益增多的心理疾病,专业人员显得力不从心。

   心理矫治从心理卫生教育、心理调查与评估,到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涉及广泛的内容,具有预测、预防、矫治等多种功能,但由于理论研究滞后,队伍建设需要时间,保障措施跟不上,因此,现阶段心理矫治还只能在帮助罪犯宣泄情绪、增加心理健康知识、解决罪犯的心理失调等方面发挥作用。这一心理矫治工作的现实与人们越来越高的期待,日益强劲的需求形成了强烈反差。

   (四)保障机制上存在缺陷

   心理矫治虽然是由民间兴起,但主要还是依赖于行政推动的。从心理矫治任务的提出、考核指标的确定、人员的培训,司法行政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行政推动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存在着冷、温、热不均现象,司法部监狱管理部门热,省级监狱管理部门温,基层矫治人员热,监狱一级领导冷,以致心理矫治常因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同而兴衰,因领导的变更而“存亡”。另一方面,在缺乏内动力的情况下,行政推动作为一种外力,既可能通过合理的考核催生基层开展心理矫治的内在动力,从而逐步建立起心理矫治的持久机制,也可能以形式化的考核,催生领导的急功近利,从而导致心理矫治工作走向形式化。

   现阶段,由于对心理矫治工作的考核与评价主要还是停留在形式化的指标上,如多少人获得了心理咨询资格证书、对多少人进行了心理测量、建立了多少心理档案、相关设施(咨询室、宜泄室等)是否完备等,这些侧重形式的考核,导致以下结果:

①木子:《先改变自己》,《百花·致读者》2004年第5期。


    首先,队伍建设上的重证书轻能力。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心理矫治队伍是心理矫治工作健康发展的保证,参加资格考试本是促进和规范心理矫治工作的手段,但现在却成了目的本身。由于培训、资格考试本身的不规范,导致“证书”的含金量低,拿到了初级、中级证书,却做不了心理咨询。有人说拿到证书,相当于获得了从事这职业的人门证,能力今后再逐步培养。毫无疑问,任何一种资格证书都不能包你终身不再需要学习。但资源总是有限的,当我们投入这么多资源,组织心理矫治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要有利于他们获得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以利于他们继续学习,要有利于他们掌握基本的矫治技能,以便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如果这两条一条不能沾边,那这种培训有何意义?

   其次,设施(备)建设上的重硬件轻软件。心理矫治的开展虽然需要一定的物质保障,但决不是一种摆饰。由于心理矫治工作内在品质的提高,需要较长的时间周期,而硬件的建设只要舍得花钱,可以立竿见影。因此,在形式化考核和急功近利思想的影响下,攀比硬件之风越刮越盛。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精神可嘉,但此风不可长。从心理测验软件到测谎仪等硬件,从咨询室、宣泄室到测量室、团体辅导室,样样备齐,花费不是一个小数字。且不说大多数监狱不富裕,即使有钱的单位,设备的购置与设施的建设也要服务于心理矫治的实际需要,任何浪费对心理矫治工作都是有害无益的。

   再次,作用发挥上的重“救火”轻预防。心理矫治的作用是多层次的,既可以预测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也可以在问题发生以后,避免事态扩大;既可以促进消除引发心理问题的隐患,也可以根除导致问题产生的内在心理原因。但矫治实践中,一些干警,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嫌心理矫治影响罪犯的生产劳动,因此,开展正常的教育、预测与预防工作常推说没有时间,即使是罪犯的请求咨询,也常常予以阻扰。只有到了发生危险或出了问题以后,才想起心理矫治。这种重“救火”轻预防的做法,严重阻碍了心理矫治作用的发挥。

   最后,现阶段影响心理矫治发展的最主要的因素还是生产与改造的矛盾,以及传统行刑观念与现代行刑观念的冲突。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监狱罪犯的超时劳动已然普遍存在。而超时劳动不仅容易引发罪犯的心理间题,而且常常成为干扰正常心理矫治工作开展的直接原因。在强调高压、强制的封闭式、经验性、粗放型的传统行刑模式下,行刑环境,包括干警不甚公正的执法行为是引发罪犯心理间题的重要原因,而心理矫治关系反映了全新的现代行刑关系,这种以尊重为核心内容的警察与犯人之间的关系,更利于缓解服刑人员的心理压力,从而减少心理问题的发生。现在的间题在于,经过心理矫治并取得一定效果的罪犯,一回到所在监区或分监区,面对传统的行刑或管理模式,其效果难以得到巩固。因此,心理矫治作为一种改造手段,其作用的大小取决于整个执法环境的改变。

   三、充满希望的未来

   心理矫治工作的发展道路是曲折的,但它的未来是充满希望的,这不仅在于心理矫治工作的实践已经证明了其强有力的生命力,而且在于中国监狱工作的发展,必将为其创造更宽更好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一)从监狱职能单一化到队伍专业化

   随着监狱的正确定位,国家财政保障体制的建立,中国监狱正恢复其本来面目—执行刑罚。尽管监狱职能的单一化尚需时日,监狱财政保障的完全到位还需要一个过程,尤其是要割断组织罪犯劳动收人与干警福利之间的联系还困难重重,但这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潮流。过去,监狱的经费由组织罪犯劳动的收人来提供时,一个监狱多时一年跑几十个犯人,政府与社会并没有太多的责难。而如今,跑一个犯人都会引起一系列的责任追究。如果说过去监狱还可以牢房不牢,经费不足等种种理由为犯人脱逃、改造质量不尽如意进行辩解,那么在财政保障逐步到位的今天,还有什么理由可以进行辩解呢?由此,顺应时代发展要求,适应押犯构成变化,切实将监狱工作目标从“收得下、关得住、跑不了”转向“改造好”上来,已经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心。

   一旦改造真正成为监狱工作的重心,那么,一切工作都要围绕如何提高改造质量而展开,此时,改造手段的科学化及干警队伍的专业化也就成了关键。监管改造罪犯究竟需要哪些专业知识和技能?虽然不能说只需要心理矫治知识和技能,但综观现代监狱行刑历史和当今世界行刑趋势,不难发现要改造罪犯不能没有心理矫治知识和技能。心理是行为的内存依据,行为则是心理的外在表现,不论是不良行为改变,错误思想的转变,还是异常心理的矫治,其实都属于心理范围的问题。因此从理论上讲,广义的心理矫治可以包含整个改造活动。为了强调与传统改造手段的区别,狭义的心理矫治更侧重咨询、治疗等技术层面的东西。但从长远看,心理矫治应该渗透到整个监管改造工作中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心理矫治的作用。由于心理矫治所依据的理论、采用的技术、影响的方式,更具人性化和科学性,因而,也更具效果和生命力。而建立起心理矫治的专业队伍则是发挥其作用的根本保证。队伍的专业化,是指监狱要有一支懂得心理矫治理论,并能够运用心理矫治技术解决罪犯心理、行为问题的专业化队伍。由于心理矫治既需要矫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又要熟悉羁押罪犯的心理、行为等情况,因此,这支队伍,既可以在社会聘请,也可以在监狱干警中培养,当然也可以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虽然队伍的专业化需要一个过程,但一旦建立起这支队伍,他必将在未来安全防范中、罪犯改造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从矫治手段确立到矫治体系建立

   心理矫治起初是作为一项教育改造的创新措施被引人监管改造工作的,随着心理矫治工作的深人,虽然它仍由教育改造部门牵头,但已经不是传统教育改造所能涵盖的,因此,心理矫治必将成为独立的改造手段①,形成自己独立的机构,并最终形成科学而又系统的矫治体系。

   首先,心理矫治工作具有基础性。一方面,矫治罪犯,首先要知道矫治存在什么问题、问题的严重程度、间题的可矫治性等,而心理调查基础上进行的心理评估,正是对罪犯进行科学分类、分押的依据,也是进行针对性管理、教育和咨询、治疗的根据。而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心理矫治措施所具有促进罪犯心理健康的作用,也是教育、管理和劳动改造更好发挥作用保证。另一方面,心理矫治的每一项工作都必须直接面对罪犯,即使设立心理矫治科或中心,矫治人员仍然从事的是一线的工作,而不像教育科主要承担的是一种管理职能。心理矫治的这种基础性地位,决定了它必须从现有的教育改造中独立出来。全国心理矫治工作搞得比较好的,大多己经从教育改造中独立出来,这本身说明了作为独立改造手段的心理矫治,设立独立机构的必要性。

   其次,心理矫治工作具有独特性。一是矫治关系的独特性。具有警察身份的矫治人员不再像教育者那样居高临下,“你讲我听,你打我通”,而是作为助动者,平等地与求助的罪犯讨论问题。尊重对方,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信赖关系,改变了传统的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二是工作内容的广泛性。与主要以传授知识、培训技能的传统教育不同,心理矫治不仅可以通过个别咨询、团体辅导等方式,传授罪犯以心理卫生知识和自我调节的技能,而且可以通过评估深人了解罪犯的心理、行为等特点,并针对性地进行心理疾病的预防、治疗。三是影响方式的独特性。“己所不欲,勿施予人”,矫治人员相信求助的罪犯能够自己面对问题,因此,从不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对方,而是通过沟通,使对方在了解更多信息,知道更多选择的基础上,由其自己做出选择。这种授之以渔而非授之以鱼的影响方式,常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心理矫治工作由于充分体现了人性化,因此,具有传统改造手段无法比拟的优势。

   我们将心理矫治(狭义)定位为独立的改造手段,是基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已经成为法定的改造罪犯的手段,而以上传统的三大手段又无法包含心理矫治。为了更好发挥心理矫治的作用,而提出将心理矫治并列为第四大改造手段。但随着心理矫治工作开展,以及人们对改造认识的加深,有必要对现行改造手段体系进行反思,构建更科学和系统的罪犯矫治体系。而这一体系正是广义的心理矫治体系。

   如果我们将“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一法律目标转化为操作术语,那么,要清楚守法公民应当具有哪些特质。根据心理学的研究成果,支配一个行为的心理因素主要包括动力结构因素、调节结构因素、特征结构因素、心理状态等②,由此,守法者的心理特质和罪犯的心理特质都可以通过大量的调查获得。由于个体与环境处在不断的互动之中,因此,即使具有某些特质的个体,也不能断定就会守法或违法犯罪,它只是提示做出守法或违法犯罪行为的概率或可能性。

   违法犯罪是一种行为偏差,或多或少存在着心理上的问题,但若要“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则必须

①张文华等主编:《罪犯心理矫治理论与实戏》,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②罗大华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3页。


对症下药,由此,改造罪犯需要建立起评估、制定矫治方案、分类、分押、矫治等体系。而不论是传统三大改造手段,还是狭义的心理矫治都无法做到这一点,因此,长远看必须建立起科学和完整的矫治体系。在这样一个体系中,管理、教育、组织生产劳动、狭义的心理矫治(咨询、治疗等)都只是矫治罪犯的具体手段。这样改造资源可以在统一的矫治体系中,得到有效的整合。以入监队的工作为例,目前的人监教育、训练与心理辅导,完全可以围绕罪犯的适应与对他们的评估、分流,强化心理调查、评估与心理适应辅导,以强化人监队的功能。

   (三)从传统改造模式到现代矫正模式

   改革开放,加速了国家经济的转轨和社会的转型,也加快了中国监狱由以封闭性、经验型、粗放式为特征,以政策为主要导向的传统行刑模式,向以开放性、科学型、精密化为特征,以法律为主要依据的现代行刑模式的转变。①

   心理矫治作为现代监狱行刑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科学化和精密化的具体体现。由于现代矫正模式的确立是一个由点到面的,逐步推进的过程,因此,作为行刑模式转型突破口的心理矫治,一方面会有力地促进现代矫正模式的建立,另一方面又会因相关配套改革的滞后,而影响其作用的发挥。既然,整个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是不可逆转的,那么,与社会变迁相适应的行刑模式的转变,也是不可避免的。随着监狱改革,乃至整个刑事司法改革的深人,现代矫正模式所依赖的观念、立法、体制、制度与技术将逐步确立,心理矫治也将在推动观念转变、立法完善、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技术引进过程中,为自己创造更加好的环境,好的发展前景。

   心理矫治的产生,是应对罪犯结构变化,提高改造罪犯质量的必然,虽然心理矫治正面临各种挑战,但只要我们遵循规律,以科学的态度看待发展中的问题,那么,心理矫治的未来必然是美好的!

①参见狄小华著:《冲突协调与秋序—罪犯非正式群体与监狱行刑研究》,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作者狄小华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兼南京大学犯罪预防与控制研究所所长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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