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此《犯罪与改造研究》创刊20周年之际,应该刊约请,兹将拙作《过去20年中国监狱学理论研究述评(上、下础理论研究述评;下、分支理论研究述评)》一文予以修订发表,以表达对参与并见证中国监狱学成长与发展的《犯罪与改造研究》期刊及所有学术同仁的诚单敬意!
下、分支理论研究述评
一、监狱法学
(一)概述
监狱法学在1994年以前名为“劳动改造法学”。作为一个非正式的学名,“劳动改造法学”最早见于1962年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法学讲义》①。此前于1957年3月由中央公安学院西安分院劳改业务教研室组织编写的(劳动改造工作讲授提纲》(油印初稿)和1959年9月由北京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法讲义》(铅印初稿)虽同属教材性质且编写时间更早,但并没有在书题或正文中明确标明“劳动改造法学”字样。1983年1月,公安部批准成立“劳改专业教材编辑部”,并于同年7月1日在西塘子招待所召开了劳改专业教材建设会议②。此次会议拟订了编写12种教材(或专著)的计划,其中包含有(劳改法学》③。从学科发展的历史实际和已有教科书的理论形态看,“劳改法学”的内涵具有广狭二义。广义同于“劳改学”,以惩罚和改造罪犯的理论与实践为研究对象,属于名异实同现象。在1995年学科名称统一为“监狱学”之后,此现象便不复存在。作为劳改学分支学科的“劳改法学”为其狭义。虽然,关于劳改法学的研究对象表述不一,但一般以“劳改立法与司法’,为其主要内容。出版于1989年1月的(劳改法学词典》④所列“劳改法学”词条称,“狭义的劳改法学既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分支学科,又是劳改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分支学科。”
1980年代以后的劳改法学研究,较多地参考和借鉴了国外的监狱法律文件及其研究成果。1982年北京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的刑法教研室合作编译的(劳动改造法学参考资料》(第三辑)是国内介绍苏联、日本、德国、法国、美国、瑞典、菲律宾、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奥地利、斯里兰卡等国监狱立法与行刑制度的最早资料。随后,劳改专业教材编辑部组织翻译的《苏联劳动改造法教程》提供了取法苏联的最初教学
①参见杨世光主编:《中国劳改学研究》第39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8月版。
②此次会议除召集者外,应邀出席的院校人士有部劳改工作干部学校刘兆祥、中国人民大学力康泰、中国政法大学邵名正等人—据邵名正教授回忆。
③参见杨世光主编《中国劳改学研究》,第45-46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8月版。其它11 种为:《劳改学基础理论》、《教育改造学》、《罪犯改造心理学》、《狱政管理学》、《罪犯劳动改造学》、《劳改经济管理学》、《劳改政治工作学》、《中国监狱学》、《中国劳改史》、《犯罪学》、《劳改法律文书》。
④杨显光主编,系国内第一本劳改学词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89年1月版。
文本。更加全面的参考文献是署名司法部编、由群众出版社于1988年一1989年间连续编译出版的《外国监狱法规汇编》(第1-4集)、《外国监狱法规条文分解》(上、下集)、《外国监狱资料选编》(上、下集)、《劳改立法参阅文件选编》(上、下集)等系列立法资料。
1994年以后,“劳改法学”更名为“监狱法学”,其对于国外立法资料的译介和研究有所增强。如《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详解》①、《联合国监狱管理规范概述》②等国际监狱法律译介及研究成果得以相继出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监狱法学的比较研究和专题研究成果逐渐增多。《中国狱政法律间题研究》③、《狱政法律问题研究》④、《中外监狱法比较研究》⑤、《中国罪犯人权研究》⑥、《中国监狱法实施间题研究》⑦等专题研究成果的陆续出版,可视为这一时期监狱法学研究的主要收获。此外,发表在专业期刊以研究立法与司法为题的论文亦为数不少。
尽管就研究方法而言,监狱法学的大部分基本概念,系从法学嫁接而来,如“监狱法调整对象”、“监狱法调整方法”、“监狱法律规范”、“监狱法律关系”、“罪犯法律地位”、“监狱立法体制”、“监狱法律监督”、“罪犯人权保障”、“罪犯权利与义务”等等。这种嫁接的结果说明了监狱法学乃是监狱学和法学的交叉产物。不过,无论是作为注释法学即以现行监狱法为对象进行严格注释研究,还是作为理论法学即以监狱的立法和司法现象为对象进行纯粹学理研究,迄至目前,监狱法学的教科书体系,还没有从监狱学或基础理论的体系中完全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真正的“部门法律研究”。准确说来,自1994年迄今的监狱法学研究,主要是为找寻自身定位而对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准(或前)法律研究。其间涉及的一部分间题,固然是符合法律一般知识观念和工具的命题,例如,对于监狱立法的研究,对于罪犯人权保障的研究,对于监狱立法规范和司法程序的研究等等。但是,其它大部分被纳人“监狱法学”或“依法治监”题下的研究,虽跟“法”有牵涉,但由于研究者缺乏必要的法律问题意识和专业知识背景,并没有或未能应用相关的法律理论和工具,严格说来,不能算作法律的或法学的研究⑧。事实上,监狱法学的泛法学特征非常明显,监狱行刑中的许多问题都被纳人法学的口袋并名之曰“法学研究”。这种研究对象和方法的滥用或误用,已构成了监狱法学研究的一大弊症。
1994年以后的监狱法学,除了在监狱法的部门法内进行研究以外,还出现了一种企图挣脱监狱部门法框架的一般刑事执行法律研究。特别是自1998年以来,在刑事一体化思潮的影响之下,一些监狱法学者自觉调整部门法研究立场和视野,从构建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以完善刑事法制的要求,撰写了一系列有关改革刑事执行体制,加强刑事执行立法的研究文章⑨。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等部门,还连续3次组织有关刑事执行改革的大型研讨会,并在第三次会上提交了一部《刑事执行法》研究草案的建议讨论稿。刑事执行法研究显然超过并覆盖了监狱法研究,不过,由于刑事执行的主要刑种即自由刑执行的基本法律问题实际处于刑事执行体系研究的中心地位,和监狱法研究对象深度重合。目前,有关刑事执行法和监狱法的研究并行不悖。事实上,国内研究刑事执行法的学者群体,一直以来主要由研究监狱法的学者构成。
①于南译,郭建安校,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版。
②郭建安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
③国家社会科学“八五”基金项目。王明迪、郭成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1月版。
④国家社会科李“八五”基金项目。夏宗素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版。
⑤武延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版。
⑥普加伦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版。
⑦张秀夫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版。
⑧举出这方面的例证并不困难,有兴趣者可查阅《依法治监论》(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版)等著作。
⑨参见1998年《中国监狱学刊》第5,6期连续刊发的《论刑事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一体化》、《论刑事执行法学的创立发展》等文。
(二)若干理论概念或问题
1.关于监狱法的法名
自1954年颁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这一法规性法律,历经40年始有1994年12月29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此前,在酝酿、讨论、起草该法的过程中,曾就其法律名称有过激烈的争论,先后提出了监狱法、刑事矫正法、刑事执行法、刑罚执行法、刑事改造法、劳动改造法、监管改造法、监禁改造法、罪犯改造法、犯人改造法、改造罪犯法、监管改造法、行刑法等十数项法名①。其中较多地集中于如下4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称作《监狱法》。其理由是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法最能体现监狱特征,并可以避免《劳动改造法》对监狱特征造成不应有的误解;同时认为国际上不少国家都称《监狱法》;在国内,清末变法修律时亦称《监狱律》,民国北京政府称《监狱规则》,民国南京政府称(监狱行刑法》等。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称作(刑事执行法》。主要理由是克服了监狱法调整范围过窄,并可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共同构成刑事法律体系,还能提升劳改机关在国家刑事活动中的地位。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称作《劳动改造法》。理由是“劳动改造”这一名称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虽然有缺陷,但已约定俗成,体现了我国劳动改造刑罚的特色,而且符合马克思主义有关劳动改造罪犯的学说,何况劳动改造工作已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而反对的理由认为“劳动改造”这一名称不准确,不能全面反映法的任务和内容,它虽是刑事执行中的一部分,很难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并处同一层次,何况“劳动改造”不是改造罪犯的唯一手段,用作法名容易以偏概全。此外,劳动改造法不能体现监狱的特性,从字面讲,也会使普通公民产生误解。第四种意见认为应称作《行刑法》。理由是符合刑事立法对刑事法律体系应由3种法律规范即刑法规范、刑事诉讼规范和刑罚执行规范组成的要求,而且从诉讼法的4阶段来看,行刑是最后阶段,也是必不可少的阶段;何况目前也有不少国家采用这一法名②。监狱法法名的上述争议,反映了传统和现代,部门和全局之间不同利益的冲突,也反映了学界对于现代刑事法的观念和方法还很模糊。1994年12月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之后的若干年中,法名问题不再争执。1997年以后,不少监狱学者呼吁起草《刑事执行法》,并认为应将监狱法的修改包括其中。于是,法名问题再度引起争议。不过,在《监狱法》还是《刑事执行法》的问题上,其理论的实质已经不只是法名的优劣之争,而是涉及如何建构国家的刑事法律体系,其命题已部分超出了监狱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2.关于监狱法的法律地位③
监狱法的法律地位问题虽未引起刑法学界的太多关注,但却被监狱法学研究者视为一项重要议题。多数学者认为,监狱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刑法》、《刑诉讼》地位平等,属于基本法律。但也有不少反对意见,有的学者认为监狱法是《刑法》的附属法。主要理由是实施劳动改造以对罪犯判处刑罚为先决条件,而判处刑罚以《刑法》为依据,因此,监狱法是依附于(刑法》而存在的。“劳改法是刑法、刑诉法的子部门法。”④有的认为监狱法是《刑事诉讼法》的组成部分。主要理由是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审判后的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判决的执行作了专门规定。因此,从程序角度看,监狱法主要是关于如何行刑的法律,具有诉讼法特征⑤。还有的学者认为监狱法是行政法的组成部分。主要理由是罪犯劳动改造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专门业务,属于国家司法行政管理的范围。在《监狱法》颁行前的一切劳改法律都是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⑥。还有的意见采取折中的态度认为,劳改法既是附属法,又是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认为劳改法是《刑法》、《刑诉法》的派生,因此处在附属
①参见《研究》第511页。
②以上意见参见《综述》第%页和《研究》第511页。
③参见杨显光等:《论劳改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载《劳改劳教理论研究》, 1986年第5期。
④参见苏白《试论劳动改造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中的地位》,载(劳改劳教理论研究》,1986年第2期。
⑤参见张宝义:《劳改法有关问题当议》,载《劳改劳教理论研究》,1986年第4期。
⑥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第373页,1990年9月版。
地位。但劳改法调整的对象比较特殊,既有刑事的又有行政的,还有某些民事关系。因此,它是一个完全不同于刑事法的独立体系①。
关于劳改法律地位问题的讨论,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布后便基本平息了。因为,监狱法作为基本法律的地位已从立法规格上得以明确。尽管,由于《监狱法》的调整对象有限,似乎不能和《刑法》、《刑诉法》完全相提并论,不过,这一问题在日后已演变成为《监狱法》与《刑事执行法》的立法地位以及相互关系之争②。
3.关于监狱法律关系
监狱法律关系是监狱法学核心的基础理论概念,在监狱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认识与应用价值。但是,对监狱法律关系的含义及其构成的认识,由于知识背景的差异在监狱法学界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一种意见把传统劳改法律关系视同“劳改构成”,并认为劳改客体为罪犯,劳改主体是劳改机关和劳改千部,而劳改主观要件是犯罪思想和恶习,劳改客观要件是劳改工作的方针政策。有学者批评这种劳改构成的法律关系分析,是对法律关系理论本身的一知半解所造成的,是对法律关系理论的误用。批评者认为,劳改法律关系是一种刑事法律关系,不应把劳动改造的主体和客体与劳动改造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混淆起来。持此种意见者认为罪犯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构成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③。还有的意见认为,劳动改造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理由是劳改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它与管理对象形成的只应是行政法律关系,而不是别的④。
对于劳改法律关系的认识在最初由于误解了“法律关系”的特定含义,致使对于劳改关系的认识,与其说是法律意义的,毋宁说是认识论的;后一阶段虽正确理解了“法律关系”这一概念工具,但由于对监狱社会中法律关系的复合构成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内容研究不够,大部分解释尚停留在对于原概念的演绎例证,而尚未出现基于监狱社会关系研究所做的重新归纳。⑤
4.关于罪犯人权
罪犯人权问题在199()年代中期以后日益成为研究热点。之所以如此,既与国际人权斗争加剧,也与公民人权观念普及有关。在此之前,罪犯人权问题在一般教科书中,通常在“罪犯的法律地位”一节,由论述“罪犯的权利与义务”时所极盖。实际上只涉及“人权”这一概念的部分法律含义。较早的专题研究是孙晓雳的《罪犯权利的法律观》一文,就罪犯权利的合理与合法性、罪犯基本权利的构成以及罪犯权利的国家保障等问题作了系统的阐述⑥。而明确以“罪犯人权’,为题的研究,首推鲁加伦主编的集体研究成果《中国罪犯人权研究》⑦。该书围绕。罪犯人权”问题,就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罪犯人权的基本理论、中国罪犯的法律地位、中国罪犯的人权状况、中国监狱制度与罪犯人权、罪犯人权保障、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与罪犯人权的改善等7个专题,结合中国特有的政治法律语境,进行了比较全面也不乏辩护色彩的阐述。这项研究成果在国内迄今有关罪犯人权研究题域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例如,它曾被一项题为(中国监狱法实施问题研究》⑧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子课题“罪犯权利法律保障问题研究,大量直引和转述,但业内有关罪犯人权的研究,似乎从法治而非法制视角切人者还并不多见。⑨
①同前注①。
②参见《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10期《刑事执行立法研究》栏目。
③参见张绍彦等:《论劳动改造和劳动改造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载《劳改劳教理论研究》,1987年第2期。
④参见《综述》第117页。
⑤参见郭明:《略论刑事执行立法方法论的选择》,载《中国监狱学刊》,2002年第6期。
⑥参见许章润、孙晓雳等著:《劳改法学理论新探》,中国人民会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3月版。
⑦香加伦主编:《中国罪犯人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9月版。
⑧张秀夫主编:《中国监狱法实施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
⑨参见《新视野法学教研参考书系—司法制度学(丈题点与文蔽源)》,第150页,《监狱法研究》栏目等,中信出版社,2004年5月版。
5.关于监狱立法
监狱立法问题在监狱法颁布前后都是监狱法制研讨的主要对象之一。《中国监狱学刊》长期设有“立法与执法”的基本栏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颁行以前,监狱立法研究的核心在于如何制定监狱法典,因此,较多的论题集中于探讨与监狱法律体系有关的问题。这方面的代表成果除了有关监狱立法理论研讨会议的汇编资料,主要有王明迪主编的199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立项“八五”项目《中国狱政法律问题研究》①和夏宗素主编的199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立项“八五’,项目《狱政法律问题研究》②。前者主要研究了监狱法律的历史、现状,监狱法律的概念、性质,监狱法典的结构、功能以及监狱法律的体系构成与“立、改、废”方法等问题;后者还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各功能部分的法律问题作了专章研究。19%年以后,监狱立法研究主要有关于制定《监狱法实施细则》的研究,关于《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研究和倡议刑事执行法的立法问题研究等。此外,还有监狱法条和法律制度的释义研究等。总之,在研究监狱法制的层面,较多是围绕监狱立法,更明确地说是针对1994年《监狱法》所存在问题展开的一系列研究。例如,从监狱法的体例结构③,监狱法的规范结构④,以及监狱立法方法论角度对行刑复合法律规范构成等内容进行的研究⑤。在研究监狱法制的同时,监狱“法治’,问题也在探讨之列。不过,由于法制和法治的含义、异同尚存争议,且法治问题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因此,论述过程中,法治和法制混用者居多,采用必要的法律工具进行区别研究比较少。至目前为止,论述监狱法治问题多有隔靴搔痒之感。尽管,以“依法治监”名义出版发表的论著数量已然不少,但大多停留在法制研究水平或不及,还没有达到其它部门法的法律研究水平。
6.关于监狱司法
监狱司法问题与监狱立法问题紧相伴随。在1995年以前,由于劳改法制处于恢复阶段,其间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践需要,起草下达了一系列行政规章性法律文件,其中相当一部分具有司法解释和指导作用,被汇编成系列((劳改工作手册》。1995年以后,监狱司法问题在监狱法学的研究范围内不仅以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为研究对象。它的研究特点,从宏观上看是承担了一种由行政力量推行的名为“依法治监’,的授权性任务。由张秀夫主编的《中国监狱法实施问题研究》⑥以监狱法的颁行和实施为历史背景,主要探讨了监狱法的实施主体、行刑基本程序、保障机制等问题,还涉及罪犯改造、少年司法保护与教育等问题。作为正式出版的有关监狱司法问题研究的少数成果之一,从其研究的整体来看,由于比较偏重理论论述,司法问题的实证分析和制度建构的含量相对欠缺,与所预设的研究目标似乎存在相当的距离。与此同时,尽管有《依法治监论》等专著问世⑦和以“依法治监”为题的大量论文发表,试图对依法治监的概念、依据、原则、内容、条件、评估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全面论述,但由于参与研究的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学素养和基本的学术训练,大部分成果很难被认为是体现了法学研究方法特征的“司法研究”。虽然对监狱司法更加具体,也更具司法实践意义的研究,不乏针对了诸如“申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基本行刑制度以及“特许探亲”、“配偶同居”、“劳动酬报”、“考核奖励”等刑事行政制度。
二、狱政管理学
(一)概述
狱政管理学是监狱学的一门重要分支应用学科。从学名看,它应是监狱行政管理学的简称。其中“狱政”的词义和用法,类如“财政”、“邮政”等等,皆指某一政府部门的行政事务。但是,“狱政管理学”作
①王明迪主编:《中国狱政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1995年1月版。②夏宗素主编:《狱政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9月版。
③参见王志亮:《论监狱法的修改》,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8期。
④参见翟中东:《关于我国监狱法典若干规定的思考》,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6期。
⑤参见郭明:《刑事执行立法方法论的选择》,载《中国监狱学刊》2002年第6期。
⑥张秀夫主编:《中国监狱法实施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
⑦葛炳瑶主编:《依法治监论》,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5月版。
为学名的历史沿革表明,这样理解并不完全符合实际。正像劳动改造学,曾被用来指称整个劳改学科,而不是如其字面所示仅仅研究对罪犯的劳动改造问题;从传统狱政管理学的研究对象看,它除了研究监狱各项活动的行政管理,同时也把监狱的刑事执行制度纳人了研究范围。不仅如此,正如杨显光主编的《劳改法学词典》“狱政”条所介绍,“‘狱政’一词在最初(指清末)使用时多从广义,其内容和范围与整个监狱管理相同。50年代后期,‘狱政’一词逐渐由广义向狭义过渡,多指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中的行政事务,并与‘管理’一词结合使用,成为劳改工作的一部分。1982年第一次被写人劳改法规。”1982年以后逐步形成的“狱政管理学”概念,不仅具有管理学科的性质,还具有刑事执行法学的性质。例如,《中国劳改学研究》一书认为“认真探讨和研究刑罚执行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也同样是狱政管理学的基本内容。”①
年出版的部编《狱政管理学》教材②所提供的狱政管理学基本体系共计16章。包括第一章,狱政管理学概述;第二章,狱政管理的性质和任务;第三章,狱政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四章,刑罚执行;第五章,分押分管分教;第六章,武装警戒;第七章,监管制度;第八章,生活卫生管理;第九章,规范化管理;第十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一章,犯情的获取与分析;第十二章,狱内突发事件的处置;第十三章,防逃与追捕;第十四章,档案管理;第十五章,狱政装备;第十六章,狱政管理的现代化。这一学科体系把刑罚执行的实体和程序以及狱内侦查内容包揽其中,从监狱法学和监狱安全防范理论的角度看,其内部分工显然不尽合理。因此,年4月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王泰任主编)的(狱政管理学》,对传统的体系作了相应的调整,将“刑罚执行”改为“刑务管理,以“安全管理”取代原第十一、十二、十三章;以“激励管理”概括原第十章,其它章名都作了重新命名。此外,全书体系根据论述对象的不同性质,作了结构性调整,由此形成了三编。第一编(一至四章)为狱政管理的基本理论;第二编(五至十二章)为狱政管理的基本内容;第三编(十三至十五章)为特殊类型对象的狱政管理。经过调整的这一体系比原体系的合理性明显增加。尽管,其中有关刑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内容的具体论述似乎仍革新不多,换言之,仍未充分体现体系革新的特点。自年迄今,有关狱政管理的各种研究紧密结合实际,较多地集中在罪犯管理模式、常规管理方法以及安全防范等方面。例如,罪犯管理模式问题受到持续关注。模式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对罪犯分押分管分教。“分押分管分教”即被称为“三分”的实践,虽然从1990年代初就已开始付诸实施,但是在形成了最初的框架之后,不再有持续的进展。原因之一是缺乏相应的理论与物质支撑。受国外分级累进处遇思想的影响,中国化的“三分”概念在1990年代以后已经为基层监狱管教人员所熟知。但是,在静态“三分”框架形成之后的几年间,行业人士逐渐认识到,由静态“三分”到动态“三分”,即所谓累进处遇的实现,是一个困难重重的问题。需要探索中国特色的管理模式,其中,有关“分类制度”被重点加以研究。例如,《中国监狱现代分类制度理论与实践研究》③就此提出了一些折中的思路,认为“三分”中分押模式应对罪犯重点进行综合诊断,分管模式应重点确定分类系数(指表示罪犯个体改造难易的评价值),分教模式应重点落实分类指导。一些论文对罪犯分类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了进一步探讨④,而常规管理方法,如目标管理、定置管理、考核管理、自治管理、柔性管理等等被经常探讨。不过,其间较有深度的专题研究还是缺乏。1994年以来,随着电子与网络技术的普及,有关高技术应用以及在高新技术支持下,如何实现管理现代化的话题,成为热点问题⑤。此外,监狱安全防范问题,作为一个狱政管理的老问题,在工具性认识上发生了较大变化。一种构筑现代监狱安防体系的意识已经日渐成为共识。安全防范除了继续研究“狱内侦查”技术,已拓展至安防事故、安防机制、安防设施、安防制度以及地域安防、技术安防等间题上来,独立设置监狱安
①参见该书第97页。
②劳改专业教材编样部组织编写的《狱政管理学》(蔡延漪主编),社会科学丈献出版社1993年8月版。
③张金桑主编,金城出版社2001年版。
④参见陈士洒<罪犯分类模式新探),载《中国监狱学刊》,19%年4期;允晨《试论我国分级处遇制的完善》,载《中国监狱学刊》,第6期。
⑤参见张苏军:《监狱管理现代化的内涵》,载《中国监狱学刊》,1998年第4期。
防实务课程,也被纳人一些警官院校的专业建设之中①。
(二)若干理论概念或问题
1.关于“狱政管理”的概念
关于“狱政管理”的概念,略加归纳,主要有以下观点:一为狭义说。认为狱政管理是狱内行政管理,主要是围绕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所进行的具体行政管理活动。二为广义说。认为它是一种司法行政管理,其中司法指的是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活动。不过,由于“司法”一词在实际使用中的语义并不清晰,学界在使用“司法”一词时,仅是对监狱行刑活动的一种笼统的称呼,并未就该词语的刑事法理学内涵作过专门分析,司法管理除了司法程序的管理,还包括司法组织的管理。三为折中说。认为狱政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国家对所有刑罚执行机构及其活动所实行的司法行政管理。在这个意义上,管理者是除基层行刑机构以外的各级国家监狱管理机关,而被管理者则是基层行刑机构。狭义仅指监狱对罪犯行刑的具体管理工作。在这个意义上,管理者是基本行刑机构,即各种劳改事业机关,而被管理者则是服刑罪犯。上述3种意见中,多数人赞成狱政管理是除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以外的“依法对罪犯实施的行刑管理活动”一说②。尽管这一说法在不同教科书中,仍然存在表述的差异。例如,王泰主编的《狱政管理学》在分析了广狭二义之后,根据其研究对象,取其狭义,即特指监狱对服刑罪犯的管理。并将“狱政管理”定义为“是指我国监狱依法对在押服刑罪犯直接实施的,有关执行刑罚、罪犯处遇和监管改造方面的特殊的刑事司法管理工作。”虽然,迄今多数教材对定义表述不一,但基本按照狭义观点编制教学体系。
2.关于罪犯分类调查
罪犯分类是狱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对现代监狱而言,它甚至是实施监禁的一个必要步骤。从以往的监狱行刑实践看,罪犯分类大约有3个层次。一是为着分押目的的分类,即“收容分类”。一般以性别、年龄、刑期、前科、精神状况等为分类标准。二是为着分管目的的分类,即“普通处遇分类”。一般以犯罪案由、人身危险性、身体健康状况、服刑的长短及其表现等为分类标准。三是为着分教目的的分类,即“特殊处遇分类”。一般从教育学、心理学或医学的角度提出分类标准。后两者也是分级累进处遇制的实施依据和组成部分。这3个层次所构成的分类体系只表达了最普通的分类概念,也与中国监狱的分类行刑实践大致吻合。从世界各国的监狱分类实践及其学理观点来看,基于文化背景和行刑目的的不同,分类概念和方法具有多样化的特点③。伴随国外分类思想的影响,迄至目前,国内学界除了针对分类的概念和类型,还就分类的标准和调查的方法以及分类的理论基础或利弊得失等等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是分类标准设置问题。《综述》曾综合了4种分类标准设置的基本理论观点:第一种认为应根据人体医学、精神病学、民族学等标准,就性别、年龄、智力、种族,籍贯等等加以分类;第二种认为应根据刑法学标准,就罪由、刑期、主观状态、罪犯次数等加以分类;第三种认为应根据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标准,就犯罪心理、文化程度和家庭社会等加以分类;第四种认为应根据改造表现标准,按教育改造、劳动生产中的能力和成绩加以分类。上述分类观点主要强调了科学分类的基本立场。但也有学者对“分类行为”提出一种哲学色彩较浓的观点,他们认为“分类是对客观事物的差异性进行主观认定的行为”。因此,可根据不同的目的,针对不同的对象,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不同标准加以分类,不必过于拘泥一种研究标准④。事实上,从译介的材料和考察的情况看,无论是日本的分类调查标准设置,还是美国或加拿大的分类标准设置,实①参见衷司理等:《关于建立确保监所安全稳定有效机制的研究》,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1年第 7期;狄小华等:《地处农村的监狱安全防范战略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2000第1期;冯怀生 等:《新时期影响监狱安全德定的主要因素及对策》,载《监狱改革发展纵横谈》(上册)第46页,中国监狱学会2001年11月编印。
②参见杨显光主编:《劳改法学词典》第210页,四川辞书出版社1989月1月版。
③参见杨世云等编著的:《比较监狱学》第169一189页;王泰著:《现代监狱制度》第1巧一129页。
④参见《综述》第409页。
际施行的指标和级别构成体系已经发展至相当复杂的程度①。除了标准如何设置,还有一个相伴的重要问题是调查方法如何运用?如果说在适用“收容分类”时,基于所设置的受刑人分类指标具有外显性及其单一性,只需要运用统计判别和规范排序即可解决的话,那么,在适用处遇分类时,由于所设置的指标具有隐蔽性及其复杂性,必须借助心理学、社会学、医学以及其它相关科学的方法,如观察、访谈、间卷、测量、诊断、实验等等经验实证分析手段的综合运用。这使得分类调查方法包含了复杂的理论与技术。有学者指出,尽管这一方法具有适应行刑个别化需要的理论根据,但它的专业化要求及由此可能造成的高昂成本,增加了监狱行刑工作的难度②,因此,分类调查制的简洁性和经济性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不过,分类调查制作为分类监禁和分级处遇的必要环节,已经成为当今狱政管理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制度。
3.关于累进处遇制
自1980年代中后期,随着比较监狱学研究的进展,国外“累进处遇”知识的输人,国内监狱在传统分押分管的基础上,开始尝试深化分类的实践,并探索具有中国特点的分类处遇模式。在狱政管理的全部研究课题中,最受人关注的要数“分级累进处遇制度”。分级累进处遇制又称“分级递进制”或简称“累进制”、“阶级制”等。这一制度的复杂在于它建基并伴随于行刑的全程,复合运用多种管理理论和方法,而且整个制度可以根据实施的具体条件选择繁简不同的模式。这一起源于英国现已传播于全球的监狱管理制度,除了原理的相似之外,各国在引用的过程中大都已变形成自己的实践模式。在中国各地监狱的行刑实践中,由于经济、技术、文化等因素的限制,目前只是发展了比较初级的形态,即通常谓之“三等五级制”的狱政分级管理模式。但是,该制度无论是译介还是研究,理论认识比实践要深人许多。早在1991年,由杨世云等编著的《比较监狱学》,已就“累进制”及其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各自模式作了比较清晰的介绍③;至1992年,《综述》总结国内人士对于累进制的探讨,就累进制的理论基础、适用对象、分级处遇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等给予了简明的整理归纳。2003年由王泰撰写的《现代监狱制度》一书,将“累进制”单独成编(第三编)进行了学理分析,形成了比较全面而深人的专题研究成果。各种研究表明,累进制是一个内涵复杂的制度体系。该制度在目标激励、等价交换和刑罚可调的总体理论思想指导下,利用行刑场所的多样性、行刑过程的阶段性以及行刑对象的差异性,激活罪犯服刑过程的差异机制、自律机制、竞争机制,借助连续性的引导力量,从而达到使罪犯逐步适应重返社会的目标。其一般原理如下:1.把罪犯服刑看成是一个连续动态的过程;2.将此过程分作多个(3至4个或更多)阶段,即不同等级阶段;3.根据罪犯服刑表现决定升降其所处由严至宽不同阶级;4.将不同阶级配置不同的处遇及其考核;5.通过分级处遇正向激励,引导罪犯接近假释目标。
在实施上述“累进制”的过程中,为造成良性有序的累进运动,需要有分类调查、分级评估和处遇配置等理论与技术加以保证。因此,对于如何进行分类调查、分级评估和处遇配置等问题,曾吸引了不少监狱理论与实务人士发表“本地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意见④。
4.关于罪犯考评
罪犯考评是了解罪犯服刑表现的基本手段,它的目的是为变更分级处遇和实施各种奖惩等提供基本依据。由于其结果关涉罪犯服刑权益的分配,其意义不可谓不重要。罪犯考评虽然在中国监狱具有相当深厚的本土实践,如一年一度“评审评比”和日常“百分考核办法”等等,但从方法上看主要适应了粗放管理的需要。因此,理论界对罪犯考评的探讨从未间断。有关考评原理的基本问题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一是关于考评对象(目标)。主要有“服刑表现”和“改造质量”两种不同表述,包含了两种不同的考评目的。前者在劳改语境中又被称为“改造表现”,主要用以说明罪犯经“改造”后在行为上所发生的积极变化。后
①参见杨世云等编著的《比较监狱学》、张金桑等编译的《第19届亚太地区娇正管理者会议资料》、孙晓雳编译的《美国矫正体系中的罪犯分类》、吴宗宪独著的《当代西方监狱学》等文献资料。
②参见王泰:《现代监狱制度》第128页,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版。
③参见杨世云、窦希砚编著:《比较监狱学》第六、七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7月版。
④参见《中国监狱学刊》和《犯罪与改造研究》历年论文总目索引。
者涉及对于监狱工作整体成效的评价。但两者在内涵上有着明显的依赖关系。二是关于考评内容(指标)。指的是反映考评对象,应有哪些内容构成。在现行的“百分考核”制度中,反映考评对象“改造表现”的内容主要由“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部分及其所辖若干方面构成。三是关于考评方法。在现行的制度中主要根据考评指标,采取“定性量化”的所谓‘旧记周评月结”的方法。上述3个方面无论是对象的合理性、内容的全面性、还是方法的科学性等等,都受到不断质疑,与此同时也提出过不少新的考评构想,但都不如现行“百分考核”因简单易行、成本低廉、适应习惯而更具“现实生命力”。近年来,受监狱行刑科学化和欧美矫正思潮的影响,改造质量评估研究在各地深受关注而且有‘·工程化’,的趋向①,由此,罪犯日常考评问题已经呈现了被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研究包含或同质化乃至替代的趋势。
三、罪犯教育学
(一)概述
罪犯教育学在劳改学中,通常被叫做“改造教育学’,或“教育改造学’,②。它被定义为“研究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包括目标、内容、特点、制度、方法、原则等)这一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是我国教育改造罪犯的经验总结和理论概括,是劳改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③在罪犯教育学产生之初,与其说它接受了教育学一般知识传统的影响,不如说它更主要地受到马克思主义改造世界理论的直接支配。从它的设置使命看,它是一门贯彻无产阶级改造人类的意识形态的实践学科。这门学科的构成骨架相对其他分支学科,具有更加鲜明的政治倾向。由力康泰主编的第一本部编教材《改造教育学》,之所以将“改造”置于“教育”的前面,就是为了强调和突出该学科的性质。在其第一节论述“改造教育学的概念”时专门就“改造”的含义作了分析,明确指出“本书所讲的‘改造’是专指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强迫其进行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使他们成为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材。”由此可见,改造教育学具有明确的政治工具使命。当然,罪犯教育学的工具性质在过去的年中,受时代变迁的影响而不断有所调整,从学科名称“改造教育学”到“教育改造学”,再到“罪犯教育学”的学名变更,暗示了这门学科在研究立场上的某些变化。罪犯教育学自1994年以来受现代教育思想和国外矫正思潮以及教育改造实践效果消极评价等的影响,其原有的观念、知识和理论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或挑战。作为体现中国式教育刑特点的主要知识部门“罪犯教育学”,其核心概念“改造”的地位已经受到“矫正”的挤兑。改造式的教育正在逐步过渡向矫正式教育。这种由“改造”向“矫正”的改变,尽管还只是初步的迹象,却预示了罪犯教育学极为深刻而重要的变化。这种变化表明,一种承袭苏俄传统的形而上的教育改造体系,已经受到来自英美势力的形而下的矫正教育体系的渗透性改组。罪犯教育学在接受“矫正”的教育理念之后,随之而来的知识转型,便是论述因素的减弱和技术因素的增强。在过去的几年中,面对罪犯教育学变化的反应参差不一。有的学者意识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由于“改造”的内涵已发生了变化,因此,需要在辨析的过程中赋予“改造’,以新含义④,目的是使“改造’,与时俱进,不被淘汰;也有的学者认识到“改造”作为一个学术名词存在过于粗糙的硬伤,从其由来和功能看,“改造”是一个意识形态的术语,更多地体现了罪犯教育的政治属性。因此,“改造”一词应由“教育’,一词代之⑤,而事实上,随着对国外矫正知识的大量输人,与“改造教育”的来源和背景都大不相同的“矫正教育”一词在专业报刊上使用日趋频繁,人们已于不知不觉中接受了“矫正”一词所背负的欧美文化意识,似乎并未表现排斥反应。
①参见于爱荣主编:《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版。
②如由力康泰主编、群众出版社于1985年11月出版的第一本部编教材名为《改造教育学》,而1988年7月编定并于(989年1月由四川辞书出版社出版的《劳改学词典》(第264页)则称作《教育改造学》。
③同前注。
④见杜强:《论两种不同的改造概念》,载《中国监狱学刊》,1999第6期;宋行:《现代教育改造论》,载《中国监狱学刊》,2001年第5期。
⑤参见郭明:《中外监狱教育刑的困惑及其启示》,载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1年第2期。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在2001年编制报教育部的法学专业参考目录(征求课程设置意见)中,甚至明确列入了“矫正教育专业”。
不过,到目前为止,罪犯教育学的知识体系除了补充了若干新内容,基本上还是一如其旧,大致仍由以下若干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概论,主要论述学科的研究对象、指导思想、与相邻学科的关系、研究方法,以及罪犯教育的性质、特点和任务等;第二部分教育改造的规律、原则等;第三部分教育改造的内容;第四部分教育改造的方法等。关于罪犯教育学的研究,虽然根本说来尚未摆脱意识形态的制约,尤其是教科书还保持着对政策与原则进行诊释或宜讲的面孔。但在期刊论文中,已有不少论文试图开辟新题域,从“人性”、“素质”、“文化”等视角提出的罪犯教育理论观点陆续见诸报端;还有个别论文或从中国传统教育思想开掘资源,以适应罪犯教育的革新之需①,或从中西刑罚文化比较的立场,提出若干理论批判的意见②。
(二)若干理论概念或问题
1.关于“教育改造”的概念
“教育改造”或“改造教育”是罪犯教育学的元概念。这个概念的词语形式由“教育”和“改造”并列构成是颇有意味的。一方面说明1949年以后的中国监狱行刑仍可纳人所谓“教育刑”时代,同时也说明这种“教育刑”是以“改造”为特征的。关于“教育改造”的概念,其基本含义在劳改学语境中并不存在根本争议。值得注意的是,从表述过程以及教育改造所涉及的范围来看,教育与改造的关系存在着互相交叉与包容的现象。一方面,改造可以理解为区别于惩罚的特殊教育活动,因此,它是监狱罪犯教育的特殊表现形式,但另一方面,教育又只是被理解为改造的形式之一,除此还有所谓劳动改造、监管改造和矫正改造等等提法③。这种模湖不清的关系及其表述,反映了隐含在教育改造概念中的理论矛盾性及其教育改造统一性的困境。在以往的大多数情况下,监狱教育服从于“改造”的意志。同时可以发现,当“改造”时代逐步向“矫正”时代过渡之时,“矫正教育”一词的出现,还意味着监狱教育呈现了对于“改造”和“矫正”的一仆二主式的状态。这是今日监狱罪犯教育所具有的特殊历史情境。
2.关于教育改造的功能与任务
教育改造的功能是教育改造对于罪犯具有的客观作用。教育改造究竟具有哪些客观作用,学界的认识不尽一致。有的认为教育改造具有傲戒、说服和感化等3项功能。有的认为它具有识别、启迪、遏制、塑造、鼓励等5项功能。有的认为它具有传达、辨别、塑造、促进等4项功能。还有的认为它具有晓喻、置换、塑造等3项功能④。关于教育改造的功能,在1990年代以来的不同版本教科书中,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表述。但是,与功能实现有关的教育改造任务,由于存在立法和政策的依据,其表述颇为一致,即认为教育改造的任务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转化思想;二是传授知识;三是培养技能。显然,“任务”这一概念通常被理解为是“行动的”而并非“理论的“,而“功能”这一概念,产生于对“教育改造”这一活动的作用及其效应的观察与评价,由于研究者经验基础和价值认知的较大差异,其理论的抽象化并形成共识则相对困难。
3.关于教育改造的内容与形式
教育改造的内容在教育改造研究中没有原则分歧。受教育改造的任务所决定,教育改造的主要内容,分为3个方面,一是政治思想教育;二是文化知识教育;三是职业技术教育。以往理论研究的重点主要是界定3方面教育的内涵,以及如何实施这3方面教育,即罪犯教育的形式问题。关于教育的形式,以下的归纳为更多的教科书所采纳:(1)分类教育。即根据罪犯的群体分类特点,按类进行的教育。(2)个别教育。即根据罪犯的个体差异性,个别进行的教育。(3)一般教育。即针对罪犯全体的共性问题组织进行的普遍教育。(4)辅助教育。除上述教育形式以外,利用各种手段和力量进行的教育形式。这些内容和
①参见张全国:《孺学文化与中国的行刑教育》,载《中国监狱学刊》1999年第5期。
②参见郭明:《中外监狱教育刑的困惑及其启示》,载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1年第2期。
③参见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第六篇《罪犯改造》。
④参见《综述》第348页。
形式来源于教育改造实践的经验总结,已经成为实施教育改造的政策性思想。
4.关于教育改造的原则与规律
教育改造的原则与规律,在劳改学者眼里有着深刻的依赖关系。原则的提出取决于对规律的“正确”认识。但是“原则”不同于“规律”,在劳改学中更多地表现了“认识反作用于实践”,即对实践的指导与规约。关于教育改造的原则,1990年代以前的教科书主要提出了以下两种意见:一是“三原则说”,即一切从改造罪犯出发的原则、以理服人与强制灌输相统一的原则和教育改造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四原则说”,即整体性原则,针对性原则,以情感人与以理服人相结合的原则和监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原则。1990年代以后的教科书,在比较取舍的基础上,较多采纳以下的“四原则说”,即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因人施教原则,以理服人原则,社会力量参与改造原则。除了原则研究,有关教育改造罪犯的规律研究也受到相当关注。对“规律”的重视,反映了研究者的知识结构深受苏式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深刻影响。尽管“规律”一词多少已被滥用,但热衷于“规律”表述,更多的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以“规律”为话语工具,试图证明对于教育改造“科学性”或“真理性”的掌握。力康泰主编的《改造教育学》第三章在阐述了认识“规律”的意义之后,提出了“强制教育与自觉改造相适应;转变罪犯思想与传授知识相促进;反复教育与罪犯思想反复相一致”等教育改造三项规律。仿效这种规律表述方式,产生了诸如“思想转化的规律”、“文化技术教育的规律”、“劳动改造的规律”等等,并由此形成多种对于“规律’,认识的结果①。而从对于“规律”的现有认识和表述结果看,所谓“规律”和“原则”的性质与功能似乎已无多大差别,其实都在归纳总结教育改造的方法。对于规律的认识活动已变成了主观希望客观呈现的过程,具有强烈的主观强制色彩。到了1990年代中后期进入过渡监狱学体系之后,“规律”这种话语表述工具已被多数学者放弃了。
四、罪犯心理学
(一)概述
罪犯心理学在其诞生之初被叫作“罪犯改造心理学”。这一称谓在某些教科书中沿用至今②。尽管,从1990年代中期以后,罪犯心理学和罪犯改造心理学名异实同而共时存在,没有成为确认学科命名的困难。但是,意识到两者在研究旨趣上的微妙区别,并目睹“改造”一词逐步从学名中淡出,其实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罪犯心理学在传统劳改学时期主要是一门以“罪犯在劳动改造条件下的心理活动特点和转化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③。罪犯心理学的上述定义,随着近10年来研究语境的变化,已经有了不同的表述。最近的教科书认为它是“研究罪犯在刑罚执行条件下心理现象的形成、发展、变化及其规律的科学。④可见后者放弃了“劳改’,措辞,在一般研究对象的界认上与前者稍有不同,态度也渐趋中立。事实上,除了研究对象表述的调整,该学科的研究内容和方法也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其变化的标志是比起1980年代以经验定性研究为主的罪犯心理学,1990年代以来广泛开展的罪犯心理测量研究和与之相伴随的罪犯心理矫治实践,显示了该学科定量实证研究的增强和技术应用的推进⑤。目前,作为监狱学科组成部分的罪犯心理学,其知识体系主要由罪犯心理学概论和罪犯心理矫治两部分构成。其中,罪犯心理学概论部分除了研究罪犯心理学的核心概念、研究对象、理论来源、历史发展及与相邻学科关系等学科基本理论外,主要研究罪犯本体心理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如罪犯心理学的主要理论及其方法论问题、罪犯人格的诸结构要素(自我、动机、态度等)、罪犯服刑的阶段心理、类型心理、变态心理、越轨心理以及行刑对策心理等。而作为罪犯心理学的技术应用部分“罪犯心理矫治”则已从概论范围中相对独立出来,尤其是2000年以
①参见《综述》第380一385页。
②知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由何为民主编的《罪犯改造心理学》一书仍坚持使用了原来的学名。
③参见杨显光主编:《劳改学词典》第301页,四川辞书出版社1989年1月版。
④参见黄兴瑞主编:《罪犯心理学概论》第5页,部编高职教材,金城出版社2003年7月版。
⑤例如出现了心理刚量研究方面较具代表性的成果。参见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组织研制的《中国罪 犯心理测试个性分浏验))(COPA-PI)和中国监狱学会罪犯改造心理专业委员会组织完成的《来自监狱的报告—中国盗窃犯的心理研究》。
后,为适应院校罪犯心理矫治课程教学和行业培训的需要,先后编写出版了几种罪犯心理矫治教材①。不过,“罪犯心理矫治”虽已建构了初步的教学体系,但其提供的内容与其说是技术性的,不如说是知识性的。在过去的若干年中,国内一些罪犯心理学研究者,围绕罪犯心理矫治的概念、地位、理论依据、操作体系以及实践成效,已经发表了诸多的建设性论述②。在矫治实践领域,应用最多的是心理测量技术。据统计,至1990年代中期,国内各地监狱先后尝试运用的心理测验量表已达28种之多③。
此外,从学科建设关系而言,作为心理学以及法制心理学的应用分支学科,罪犯心理学在监狱学体系中与其它分支学科所确立的相互关系,其实具有一定的学科特殊性。一般认为罪犯心理学是监狱学的分支学科应当没有疑问,但从学科渊源看,它作为犯罪心理学或犯罪学的组成部分似乎较为妥切,尤其是从西方犯罪学发展的历史来看更是如此④。相对于监狱学体系中的其它分支学科,比如狱政管理学与管理学或罪犯教育学与教育学而言,罪犯心理学与心理学的知识传统具有更加紧密的联系,可以自居是较前者更具背景学科特点的分支学科,但就其实际学科性格而言却并非如此,尤其是1994年以后,作为罪犯心理学的应用门类“罪犯心理矫治”,更加明显地具有学科性格的复合特性。“罪犯心理矫治”的知识和话语支持,似乎有两个并不协调的来源:一是心理咨询和治疗的。就这一来源而言,它的知识传统理应溯及近代以来精神医学的全部思想理论和技术成果;二是矫正教育的。它主要是中国教育改造学接受了西方行刑矫正主义思潮和技术影响所产生的一个结果。这两种来源的合成,导致了罪犯心理矫治具有心理医学和改造(或矫正)教育学的混合性格。例如,检索2003年度在《中国监狱学刊》和《犯罪与改造研究》等专业刊物发表的有关罪犯心理矫治论文,就其论文的内容分析,可以看到不少作者在论述矫治方法时,对于心理咨询的原则和教育改造的原则,自觉不自觉地采取不加区分、随意拆借的立场和态度。尽管,也有学者对罪犯心理矫治研究和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某些检讨和批评⑤,但这种检讨和批评之声,在监狱领域的改造与矫正强势话语场域中,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总之,国内罪犯心理学理论及应用研究还缺乏足够的专业规范与品质。
(二)若干理论概念或问题
1.关于“罪犯心理”的概念
由于研究者知识视角的明显差异,关于“罪犯心理”本质的看法,大致形成了4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不妨叫做“特征”论。邵道生等人把“罪犯心理”的“特征”当作本质因素加以抽象,主张罪犯心理就是罪犯在服刑过程中形成的心理活动及其特征⑥。第二种谓之“结构论”。罗大华等人把“罪犯心理”从经验上理解为一个有机的结构。在结构论者看来,研究罪犯心理主要是研究罪犯心理结构⑦。不过,同为结构论者关于罪犯心理结构的语言描述不尽一致。例如,有的认为,它是罪犯原有心理结构(其中包括犯罪心
①参见何为民主编:《罪犯心理矫治》,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及本书附录to
②见张晰、张安民:《简论罪犯心理矫治法的概念及运作》,载《中国监狱学刊》,1994年第6期;何为民:《罪犯心理娇治的概念及操作体系》,载《中国监狱学刊》,1997年第1期;何为民:《建立中国 式罪犯心理评估系统的理论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1997年第5期;章恩友:《罪犯心理矫治的 理论依据》,载《中国监狱学刊》,1999年第4期。
③见张安民,高树宏:《我国罪犯心理测量研究述评》,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年第7期。
④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可参见吴宗宪撰写的《当代英美法律心理学概况》(1991),《欧洲大陆法律心 理学述评》(1996),《国外罪犯心理矫治概论》(1997),《西方犯罪学史》(1999)等论著。
⑤见周勇:《我国罪犯心理娇治的现状、问题与对策》,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1年第8期;邵晓顺:《关于罪犯心理和罪犯心理娇治调研论文中一些观点与研究方法的商榷意见》,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1年第11期;章恩友:《关于罪犯心理娇治几个重要问题的思考》,载《中国监狱学刊》,2001年第6期。
⑥以邵道生等人的研究为代表,参见其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
⑦以罗大华、何为民等人为代表,参见其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
理、不良心理和良好心理3种成份)、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服刑期间多种新生心理因素的复合体;有的认为是由罪犯的个性倾向性、性格特征和带有情境特征的心理状态三者构成;还有的认为是由一般心理结构、类型罪犯心理结构和不同服刑阶段的心理特点构成。第三种是“反映”论。持反映论者的主要研究工具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他们认为罪犯心理是罪犯意识对犯罪和改造等客观实在的反映。除了与一般人共有的心理,主要是由特殊服刑生活反映而成的特殊心理。此外,持第四种意见的学者把罪犯心理等同于罪犯心理状态,可谓是“状态”论,即认为罪犯心理是带有情境特征的心理活动①。无论是“特征”论,“结构”论,还是“反映”论抑或“状态”论,这四者只是主观认识的差别,在具体研究中他们自觉不自觉运用的都是经验思辩主义方法。至少在早期,通常缺乏通过量化的实证研究所提供的统计证明过程。自1990年代以后,罪犯心理学的进展体现了寻求实证研究解决问题的努力,主要表现在引用了一些从国外引进的心理测量手段,利用监狱提供的施测条件,提供了若干专题化的心理测量统计研究报告。不过,由于这些实证研究不仅理论预设思考及其方法论检讨极其薄弱,而且主持各项研究的人员构成比较庞杂,既有理论工作者,也有实务工作者,心理学修养或测量技术训练的不足,决定了有关罪犯心理测量的实证研究还处在简单学习尝试的阶段。基于同样的原因,关于罪犯心理的概念以及一系列类型研究,尽管形成了相当规模的调查数据,但其研究结论仍无法提供令人信服的规范解释。与此同时,有关罪犯心理本质的定性研究观点,仍在教科书或论文中流行,表述也几乎没有进展。罪犯心理特征有的被抽象表述为具有被动性、消极性、矛盾性、反复性、不稳定性、不平衡性、可改造性等;有的具体描述为“消极悲观”、“性情冷淡”、“情绪不稳”、“苦闷烦躁”、“矛盾反复”等;还有的分类表述为戒备心理、侮恨心理、自卑心理、优郁心理或认罪心理、投机心理、对抗心理、消磨心理等等②。由此可见,关于罪犯心理的概念认识,还处在比较粗糙的定性研究和比较初级的定量研究尝试阶段。
2.关于罪犯的需要结构及其特点
鉴于需要结构是对人类行为的动机进行解释的重要概念,研究罪犯需要结构受到关注。学界提出以下有关罪犯需要结构的观点:(1)二重需要结构说。持此说者认为,罪犯需要结构由其原有犯罪心理结构中的需要结构和服刑过程中的需要结构组成。后者包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改恶向善的需要。(2)需要倾向结构说。持此说者认为,罪犯需要是多层次多侧面的综合结构,但其主导需要是缩减刑期和取得管教人员信任,其基础是家庭温暖、社会谅解、物质保障和人格尊重,其目标是早日出狱,回归社会,因此有明显的动力倾向③。
在罪犯需要结构研究中,需要结构的模式化描述取决于调查间卷者在设计调查问卷时对罪犯需要结构要素及其关系的前置认识。要素的确定和术语的表示不够统一。涉及基本正常需要的结构主要接受马斯洛“需要层系”理论的影响。关于罪犯需要结构的特点,有部分研究者予以论及,大致认为罪犯需要结构具有非现实性、非客观性、反社会性、矛盾性、倾向性等等,较多地进行了消极评价④。
3.关于不同类型罪犯心理研究
罪犯心理研究的重要任务是围绕不同类型罪犯心理进行差异性研究。由于分类标准的不一,有关罪犯类型心理研究的对象具有多样性,主要涉及贪利型罪犯、性欲型罪犯、暴力型罪犯、初偶犯、惯累犯、少年犯、女犯和短刑犯等罪犯的心理特征。除此,还探讨了反革命犯、重型犯、少数民族犯、不同社会地位和文化程度的罪犯的心理特征⑤。
4.关于不同服刑阶段的罪犯心理研究
由于不同阶段的罪犯心理变化及其特征对于认识罪犯心理转化规律具有重要证释价值,因此,不同
①以上意见另可参见《综述》第276页述评。
②参见《综述》第280一290页。
③同前注。
④同前注。
⑤拳见何为民主编:《罪犯改造心理学》第112页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的教科书对服刑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心理差异给予了相当的论述篇幅。主要提出了“三阶段”说和“四阶段”说。“三阶段”说把服刑全过程分为初期、中期和后期3个阶段。初期被认为是熟悉、适应、习惯监狱生活的阶段,主要心理特征是疑俱、苦闷、紧张、悲观、对立等等;中期被认为是对监狱生活已经适应,情绪相对稳定的阶段。主要心理特征是悔过、进取、忍耐等等,但反复或徘徊也是很典型的特征;后期被认为是一个心理比较被动的时期,懂憬与担优、振奋与消沉相交织等矛盾心理特征较为显著。“四阶段”说把服刑全过程分为4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服刑初期,第二、三阶段为服刑中期,第四阶段为服刑后期。相对于“三阶段”说,“四阶段”说主要是将服刑中期作了进一步细化研究,突出了服刑中期的反复性①。
对罪犯心理作阶段经验研究并试图作出概括描述,对于总体把握罪犯服刑心理发展变化的特点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考虑到被研究和描述的对象样本,在经历、年龄、刑期、案情、个性及文化等方面的构成具有复杂性,罪犯阶段心理特征的整体定性研究难以形成公认的常规描述。直到目前,关于罪犯阶段心理研究,在描述的广度、深度以及信度、效度等等在经验认识上未有实质进展。
五、监狱史学
(一)概述
监狱史学是史学和监狱学的交叉分支学科。从其学科渊源而言,它属于法史学的门下,而从专业学科属性来看,可归人监狱学。在国内监狱学界,监狱史研究始终没有形成独立的研究力量。除了少量专业研究人员以外,一些学者只是一度客串而己②。由于监狱史研究要求研究者至少具备刑法史和监狱学的术养,因此,这一学科的专门研究力量因培养困难大有后继乏人之虞。1990年代以后的监狱史研究,除了王利荣所著《中国监狱史》在叙述结构和理论评析方面略具特色以外,总体上没有超越1980年代李文彬著《中国古代监狱简史》、李甲孚著《中国监狱法制史》和薛梅卿主编《中国监狱史》等成果的著述水平。尽管有若干论文表明,1990年代以后的中国监狱史研究,融合了中外监狱史比较研究的学识背景,但主要研究成果所涉之基本史料仍源自上述著述以及法制史相关研究文献而未有新的开拓。确实,中国监狱史源渊流长,史料丰富,性质特殊,摊理困难。1980年代迄今,大陆和台湾两地监狱史学研究,主要在整理和归纳监狱发展的基本史实基础上,对一些基本的学术问题取得了初步的研究成果,但狱史研究在监狱学整体研究中相对薄弱。尽管中国监狱学会于1994年4月成立了监狱史学专业委员会,并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召开了若干次监狱史学研讨会,但由于与会人员构成复杂,论文选题不受限制,成果价值不大。自1994年以来,监狱史学研究的进展主要在下列3个方面:一是编撰新中国监狱史。由中国监狱学会牵头组织的《新中国监狱史》和各省监狱学会分头组织的地方监狱史等大型修史活动,自2001年至今,已汇聚了较多文献和口述资料,并编写完成了新中国监狱史的初稿。二是清末民国监狱史研究。有学者对清末民国著名监狱、监狱改良人物和资料进行整理研究,为梳理清末民国的监狱文化遗产,丰富清末民国监狱近代化的历史,进行了初步而有成效的研究工作,主要成果如《清末民初改良监狱专辑》(薛梅卿等选编)、《天津监狱史》(薛梅卿等主编)和《上海监狱志》(麦林华等主编)等。此外,有的学者已着手中国监狱学史这一空白领域的研究工作,对监狱学家的生平与著作进行调查研究,从材料搜集,到文本阐释,试图为认识中国监狱学理论与知识发展的基本轨迹提供镜鉴③。
(二)若干理论概念或问题
1.关于监狱的起源
关于监狱的起源,是一个既需要实证又牵涉理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代表性观点:(1)国家起源说。大多数学者以马克思的国家学说为根据,认为作为国家附属物的监狱,产生于国家产生之时,由于中国早期国家研究肯定“夏”为中国国家历史中最早国家,因此,监狱起源于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则是顺理成
①参见《练述》第283页。
②中央和各省监狱警官院校中虽有若干监狱史教学人员,但研究背景单薄,少有学术建树。目前,国 内仅有中国政法大学建有名.为“监狱史学研究中心”的专门学术机构。
③参见《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以来开设的各期《监狱史学》栏目。
章的结论。(2)皋陶造狱说。从传说中寻找监狱起源的论据,是一种不同于借助“国家学说”进行理论推断的方法,本质上属于历史实证研究。由于“国家起源说”无法解释在国家产生前的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存在的监禁现象及其发生的历史原因,换言之,监禁现象其实早于国家现象,但是“皋陶造狱”迄今只是一个无从证实的传说,且记录这个传说的文献为东汉史游的(急就章》,相隔年代过于久远。因此,以此为据论证监狱为虞舜时代的掌刑人皋陶所创,亦不免牵强。不过,一般监狱史著作尽管不以“皋陶造狱”为信史,但却有以此说明监狱起源于远古时代,比夏朝国家起源更早的用意所在。(3)“前监狱时期”说。鉴于确切地说明监狱起源于何时是一个困难的间题,因此借助文化人类学的知识,说明监狱在国家正式产生以前,必定存在一个较长的“前监狱时期”。这种观点的原理与“婴孩降生之前必有十月怀胎”的道理如出一辙,仿佛无懈可击。故而,持“前监狱时期”的学者搜集材料,例如“置于丛棘”、“系于畜栏”等等事实皆可用以说明监禁现象的广泛存在。于是,在这些学者看来,监狱起源问题其实是一个文化发生学现象,绝不可从概念出发去框定一种事实。当然,这种研究观念持有者主要是少数年轻学者①。
关于监狱起源问题的根本困惑和研究人类起源等内容是一致的,既要寻找事实,又要界定概念。当然意识到根本困惑还只是一种个别思想事件,在中国监狱史这个狭小的学术领域,作为集体意识的根本困惑还没有出现。
2.关于监狱发展的历史分期
中国监狱发展的历史分期,大陆监狱史学界并没有别出心裁的意见,受中国历史分期研究及其通说的影响,参照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5种形态逐步更替的理论,结合中国社会历史演变的实际情形,相应地关于中外监狱的历史分期一般认为可分为4种不同类型的时期,即奴隶制监狱、封建制监狱、资本主义监狱和社会主义监狱。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历史形态发展不同步,每个时期的时间长短及其排序并不统一。以中国监狱发展历史为例,它实际经历了奴隶制监狱(夏至春秋)、封建制监狱(战国至清末)、半封建半殖民地监狱(清末至民国)、社会主义监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迄今)。也有学者认为,清末至民国,中国经历了资产阶级改良监狱,即准资本主义监狱,而半封建半殖民地监狱作为历史分期不免以偏概全。而1949年以后则是社会主义监狱。台湾学者李甲孚,在其著(监狱制度之比较研究》②中认为,监狱发展可分为器械管理时代、理智管理时代、自治管理时代3个时期。总之,有关监狱发展的历史分期标准主要依据上说,监狱史学界未作更加深人的探讨。
3.关于历代监狱制度及其特点
关于历代监狱制度及其特点,是中国监狱史研究的轴心内容,学界依照朝代顺序,在梳理古史文献有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次作了以下分析整理:
关于上古时期的狱制。一般认为,从夏朝至春秋,古代中国的主要监狱制度为“圈土制度”、“嘉石制度”和“侄桔制度”,并就上述制度的含义、起迄时代、制度的主要规范或方法以及功能和意义等作了细致考证③。
关于中古时期的狱制。从战国至清末绵延2001)余年,监狱制度由简趋繁,在继承演变中一些基本制度不仅得以保持,而且日益成熟,主要有“系囚”制度、“居作”制度、“悯囚”制度和“录囚”制度等4项制度。学者们对以上4项制度在历代的名实关系进行梳理分析,与此同时,还对其它相关制度如刑罚制度、狱吏聘任制度,监狱建筑制度等作了大量研究④。
关于近代以来的狱制。近代以来的监狱制度研究着重放在了清末监狱改良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方面,尤其从立法角度介绍了新式监狱的制度形态;同时,对新民主主义根据地监狱制度也作了较详的论述⑤。
①参见《练述》第十一章《狱制的比校研究》(许幸润撰),第673-685页。
②见其著第12页。
③参见李文彬:《中国古代监狱简史》第一、二、三章。西北政法学院科研处1984年印发。
④同前注。
⑤参见薛梅抑主编:《中国监狱史》第9章,群众出版社,1986年12月版。
4.关于古代监狱制度的总体特点
在对中国监狱史进行系统研究的基础上,有些学者试图对中国古代监狱制度的总体特点作出概括。例如,李文彬在《中国古代监狱简史》中认为古代监狱制度具有下列特点:第一,古代监狱是掌握在国王与皇帝手中的专政工具;第二,古代监狱是隶属于司法与行政官署的附属物;第三,实行公开不平等的监狱管理制度,维护奴隶制和封建制等级特权;第四,立法执法两相脱节,存在法外用刑和施用法外狱具现象①。薛梅卿等人对于“封建制”监狱的特点分析如下:1.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并以秋审为补充形式的监狱体系,且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和皇帝权威的不断强化和提高,狱网日益严密,规模愈益庞大;2.狱政与行政合一,裁制与行刑混合,监察与司法、狱政掺杂;3.监狱立法相对薄弱,并贯穿着公开的阶级不平等;4.具有狱政制度的相对完善,悯囚、慎刑的说教、宣传与狱治实践的专横纂虐形成鲜明对比;5.以维护君主专制、蔑视人权,实行威吓、惩治和报复主义为狱政方针,贯彻礼刑结合p治狱策略②。不过,对于上述学者的概括结论,也有学者提出批评意见。例如,许章润在《狱制的比较研究》中认为“上述诸家论述,似乎均从大处着眼,比附封建法制的基本特征而于狱制更作衍伸,至于古狱制究竟具体具有一些什么有别于古政制、刑制、讼制的特点,则反而湮没不见。③
六、比较监狱学
(一)概述
国内比较监狱学的研究最早始于对国外监狱制度的译述。司法部劳改专业教材编辑部1983年首先开始组织人员翻译苏联劳动改造学系列教材。虽然,余叔通主编的《劳动改造法学》编定于1982年④,其中包含了对国外监狱制度的介绍;杨显光主编的《劳动改造学》亦编定于1982年,其中有“外国监狱史”的专节介绍。两书系1980年代以后国内大陆最早介绍外国监狱知识的版本,其孰先孰后难分伯仲,但两者所据资料皆引自1949年以前的民国监狱学,并非实时译介。尽管1983年6月由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印发何鹏等编著的《监狱及矫正制度比较研究》以“比较研究”为研究目的,可视为国内比较监狱学研究的始发之作,但所谓比较监狱学之“比较研究”,则因知识不足或能力不逮而名不副实。随后,司法部汇编的《外国监狱资料选编》(上、下)开始选编有关外国监狱制度的一些译文,而且还编人了国内一些学者的述评文章。但直到1991年杨世云、窦希辊著《比较监狱学》的出现,“比较监狱学”无论是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还是作为分支学科才算正式确立。此后,由何鹏、杨世光主编的《中外罪犯改造制度比较研究》一书则表现了更加明确的比较研究意识。例如,该书在进人各章具体论题后,专节设置了对“两种制度的比较与评论”专题,但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一是以“罪犯改造制度”指代“各国监狱或矫正制度”进行比较不免牵强;二是进人具体比较事况时,在大部分情形下笼统的以“西方国家”这一抽象单数代替被比较方的具体单数或具体多数。这两个问题在比较研究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反映了比较研究远不够深人。事实上,在劳改学体系中,“比较监狱学”和“外国监狱制度(或概论)”,从课程设置的目标和层次上看,并没有严格区别,应当说在使用上含混不分。虽然这种含混不分,在少数从事比较监狱研究者的见识中并不存在。客观说来,国内比较监狱学,除了少量论著在比较研究的方法上有较为自觉的追求⑤,大都停留在资料的译介以及引用译介资料作粗疏分析批评的层面上。不过,虽即如此,仍可看到自1980年代以来,伴随译介和考察的增加,中国的监狱学界对于国外监狱的了解和认识日益加深。随着中外司法交流与合作的进一步扩大,比较监狱学的研究视野渐趋开阔。无论是对于国际的、地区的或国别的监狱及监狱学状况,从资料到认识都在快速增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关国际社会监狱译介与研究的进展。例如,自
①见其著第127一133页,西北政法学院科研处1984年印发。
②参见薛梅卿主编:《中国监狱史》第8-9页,群众出版社,1986年12月版。
③引自《综述》第665页。
④由法律出版社1987年正式出版。
⑤参见许章润:《狱制比较研究》,载邵名正主编《综述》,第648-819页。吴宗宪著:《西方犯罪学史》中有关西方监狱学的述评研究和《当代西方监狱学》等。
1997年以来我国每年参加国际或亚太地区矫正会议,均向国内同行作综述报道或编译出版有关资料;由我国学者编译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详解》①、《联合国监狱管理规范概述》②,成为近年来了解国际社会有关监狱管理和改革的基本思想与政策的重要编译成果。二是有关各国监狱制度译介与研究的进展。有关世界各国监狱制度的介绍与研究以论译文的形式发表,其成果数量较丰。据统计,自年至2003年仅发表在《中国监狱学刊》、《犯罪与改造研究》上的各国狱制资料已逾100余篇。三是有关监狱学比较研究的进展。在国外监狱学资料日渐增加的基础上,一些专题性或综合性的比较研究开始出现。如武延平主编的《中外监狱法比较研究》③,对国别监狱法的比较涉及十多个国家的监狱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规模。夏宗素等主编的《中外监狱制度比较研究文集》④,相对集中地反映了近年来比较监狱研究的成果。需要特别提及,吴宗宪对西方监狱学研究的巨作《当代西方监狱学》,显示了我国学者在资料占有、学科把握及其研究方法上对国外监狱学进行比较研究的严谨精神、扎实功底及所取得的厚重成就。可以说,《当代西方监狱学》是我国比较监狱学研究的里程碑之作⑤。四是有关比较监狱学教学的进展。国内政法院校的监狱管理专业大多设置了比较监狱学或外国监狱概论的课程。《现代世界监狱》⑥、《外国监狱制度概要》⑦、《外国监狱概论》⑧等教材,已为各地政法院校陆续采用。此外,值得提及的还有我国学者应邀参加了《监狱制度比较研究》等若干国际同行的大型比较研究合作项目⑨。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比较监狱学呈现了上述一些进展,但就整体而言,由于组织协调机构及其规划的欠缺,国内比较监狱学研究,尤其是合作研究的进一步发展已受到限制。⑩
(二)若干理论概念或问题
1.关于西方监狱的历史分期
对西方监狱的历史发展进行宏观的把握,首要的问题是如何进行历史分期。由于监狱作为纯粹自由刑的执行工具,通常认为产生于近代刑狱改良以后,因此,在近代以前漫长的历史中所出现的监禁现象,如何认识其制度特征意见并不统一。林东品在《犯罪改造学》中依据生产关系的变化及社会形态的更替,从外部历史特征着手,把西方监狱的历史发展分为:1.奴隶制时期监狱;2.封建制时期监狱;;3.资本主义时期的监狱。杨显光等认为西方监狱史可断为4个时期:1.监狱形成阶段(奴隶制监狱时期);2.监狱的“人身保管场”阶段(奴隶制后期和封建制前期);3.“惩治监”创立阶段(即西方近代监狱的起源时期);4.监狱的改良阶段(18世纪以来)。关于西方监狱历史发展的分期研究,重要的是概括各个时期的监狱史料,准确归纳其特点,以此为分期观点提供坚实的依据。但是,西方监狱历史从史料的掌握程度而言,特别是古代监狱史研究尚处在一知半解的知识状态。其中,一部分知识由法制史和刑法史的牵连研究而来,一部分知识由西方若干监狱学著作的零散介绍而来。总之,对于漫长的古代监狱发展状况及其特点,大部分的描述和归纳属于“外部史”的写意,而欠缺“内部史”的系统考证。鉴于此,有的学者如许章润等,将古代部
①于南译,郭建安校,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版。
②郭建安著,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版。
④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⑤《当代西方监狱学》,吴宗宪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版。
⑥王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7月版。
⑦储怀植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版。
⑧王乘中主编,金城出版社,2002年7月版。
⑨其中《监狱制度比较研究》由英国艾塞克斯大学教授奈杰尔绍斯和美国纽约普拉兹堡州立大学教授罗伯特.P.威尔斯共同主持,来自14个国家的20位专家学者参与了研究计划。我国学者许章润应邀承担了其中的第十幸。成果已由戈登一布里奇出版社1998年出版。
⑩例如,中国监狱学会下设的若干专业委员会中迄今未有“比较监狱学专业委员会”。
分从技术上处理成西方监狱的“前监狱时期”,并把它定义为“正式执行自由刑以前的监禁历史”。以许氏的“三分法”观点,西方监狱史可分为18世纪末以前的“前监狱时期”;18世纪末至19世纪末旧派报应刑罚哲学统治下的惩罚悔罪型狱制时期;19世纪末以后的新派教育刑罚哲学统治下的矫正型狱制时期①。
总之,由于国内学者有关西方监狱内部史的文献资料掌握远远不够,分析工具也比较单一,因此,已有的历史分期研究结论没有新的发展。
2.关于西方监狱改良运动
西方监狱发展至近代出现了重要的历史转折。和整个西方社会的近代变革相一致,从18世纪末至世纪初由西欧到北美掀起了一场影响波及全球的监狱改良运动。中国清末的改良监狱的运动亦滥筋于此。国内学者在介绍西方监狱文化及对我国的影响时,对于西方监狱改良给予了较多的关注。杨殿升主编的《劳动改造法学》、何鹏等编著的《监狱及矫正制度比较研究》、许章润独著的《监狱学》、杨世云、窦希现编著的《比较监狱学》、潘华防等编著的《外国监狱史》、吴宗宪独著的《西方犯罪学史》等均给予了不同篇幅的述评。其中,许章润的述评及相关的比较狱制研究,涉及历史背景、事件经过、主要内容以及借鉴意义等,内容稍详。播华防等编著的《外国监狱史》有关“英国监狱史”的章节,对约翰·霍华德的生平事迹介绍较为具体。总的来说,西方监狱改良运动对于西方监狱制度近代转型的革命意义,已经构成了比较监狱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思想,它的历史意义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传播。不过,将它作为更深层次的东西—思想文化关系史上的重要事件加以认识,似乎还未出现。尽管,国内学者许章润在(清末对于西方狱制的接触和研究》以及《英国向海外的两次移国》等论文中作了初步研究,但其研究意义尚未引起足够的关注。
3.关于西方监狱的行刑理论
国内有关西方监狱行刑理论的研究,和国内刑事法学界对于西方刑罚理论的研究是相互共生的。对于行刑理论的研究,涉及的内容包括行刑的本质、根据、目的、原则、功能等等,要而言之,则主要涉及行刑价值论和行刑方法论两个方面。
关于行刑价值论的研究,学者们大都联系西方近代以后的社会思想变化,尤其是结合人文精神的高涨,用以阐明行刑价值的思想基础及其来源。甘雨沛在《外国刑法学》②一书中认为西方监狱行刑制度的原理性思想是:1.尊重人权原理;2.更生改造、复归社会原理;;3.自食其力原理。何鹏等在《监狱及矫正制度比较研究》③中认为受“博爱思想’,、“经济思想”和‘·公平主义’,等社会主流文化思潮的影响,监狱行刑的主要理论有:1.社会连带理论;2.文化国理论;3.教育刑论。杨世云等在《比较监狱学》中专设“行刑理论”,介绍了报应刑论、教育刑论和综合(折衷)刑论。许章润在(比较狱制论稿》认为西方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自然法学说与平等、博爱观;2.社会连带思想;3.教育刑论;4.工具理性与唯科学主义。从上述“行刑价值理论”研究中,可以看到,关于什么是“行刑理论”,学者的归纳立场并不一致。有的学者意欲说明近代以后的行刑,依据的是那些理论或思想,也有的学者对于行刑理论的理解是指如何行刑的原理,还有的学者将两者混在一起表述。例如林东品在《犯罪改造学》中提出4项原则:1.人道主义和尊重人权原则;2.个别化原则;3.社会化原则;4.感化教育原则。而许章润在《监狱学》中提出5项原则:1.法治原则;2.人道原则;3.教育原则;4.个别化原则;;5.社会化原则。
总之,西方监狱行刑理论,从思想到原则,从历史到现实,国内的研究仍停留在评价与分析以及作出某种初步归纳的阶段。中西行刑理论的深度比较研究仍然缺乏。近年来,有学者根据西方行刑实践的困惑,试图对其行刑理论的内在矛盾性进行分析,也有学者意识到行刑理论是一个不断变迁的概念。在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古典刑事主义行刑阶段,主要是报应刑论;在以李斯特为代表的超刑事主义行刑阶段,主要是教育刑论;而自20世纪以来,行刑理论除了传统教育刑的主流理论外,已经出现多元理论并存的状态。
①参见许章润著:《监狱学》第37-41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2月版。
②甘雨沛:《外国刑法学》(上)第54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
③见其著第40-48页,黑龙江省法学研究所1984年印行。
无论是报应思想、教育思想、控制思想、治疗思想和预防思想或者整合思想、恢复思想和赔偿思想等等,往往随行刑的具体宏观情势而被赋予不同的地位,呈现了具有“钟摆效应”的历史循环主义特点①。
4.关于西方监狱的行刑制度
行刑制度是西方监狱以实践形态表现的行刑方法,其核心是关于某种行刑活动的规范与方式。国内学界关于西方监狱行刑制度的各种介绍颇多,尽管大部分内容具有传抄的特点。1990年代中期以前,在不同版本的教科书中,对于西方监狱具有代表性的行刑制度的介绍,大致如下:何鹏等人在其著《监狱及矫正制度比较研究》中列举8种,即犯罪人分类制度,累进制、犯罪人自治制、中间监狱制与开放性设施制、惩罚制度、教育与职业训练制度、犯人待遇制度、适用于青少年犯的特殊监狱制度。舒鸿康在《劳动改造法学》中提出制度的广、狭二义说。所谓广义是“执行自由刑的方法,涉及监狱、戒护、教化、作业、给养、卫生、赏罚等多方面内容”,实际是指监狱法所规定的一般监狱制度。狭义仅指“监禁和戒护的方法”,又称为“监禁制度”,包括7种,即独居制、沉默制、点数制、分类制、中间监狱制、自治制、累进制。其他学者在各自编、著的著作中,大多重复上述制度②。在提出监狱行刑制度的内容构成之后,对各项制度的概念、特点、规则及适用等具体事项,有关著作和论文,给予详细程度不一的介绍、说明或评价。就已有的著述而言,杨世云、窦希现的《比较监狱学》、王泰的<现代监狱制度》、吴宗宪的《当代西方监狱学》在介绍和分析西方监狱各项行刑制度时,条理更为清楚。
由于“制度”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关于西方监狱行刑制度的研究,在分析和归类时,尚有一系列概念的识别与操作问题需要解决。例如,行刑制度与行刑模式的异同何在?行刑制度的层次性如何把握?行刑制度的法律与文化功能是什么?等等。
5.关于比较监狱研究的其它若干问题
随着对于外国监狱了解与认识的增加,特别是1990年代以后,伴随学术翻译、赴外考察和国际合作等各项活动的增进,比较监狱研究的问题有所扩展,除了前述的若干问题,还有以下一些问题或方面得到不同程度的研究:1.西方监狱行刑发展趋势;2.国际通行监狱规则译介;3.西方监狱罪犯权利问题;4.西方监狱社会问题及其弊端;5.西方监狱体制、机构及人口统计;6.西方监狱立法状况及动态;;7.西方监狱管理最新进展;8.国际与国别监狱状况;;9.西方监狱学研究状况等。
结束语
对于过去20年从“劳改学”到“监狱学”这一学术变迁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中国监狱学基本理论轨迹,以上提供的只是一个鸟瞰式的粗线条的勾画。作为这一过程的实时参与和观察者,我对于上述具有复杂构成的监狱理论研究,在叙述、分析和评价上理当保持审慎态度。一方面,由于本人的亲历亲为,固然为洞察历史事实提供了特殊的便利;另一方面则应警觉,由于论述对象宏大,距离又过于切近,诸多人事并未盖棺论定,选材与判别难免遗珠之憾或不当之处!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作为一种历史写实,过去20年中国监狱学确实呈现了从劳改学到监狱学的学术转型与话语重构现象;同时,作为一种历史预言,从更长的历史时段来看,这一学术变迁过程不仅仍在继续,而且尚值开端!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我相信不少中国监狱学的研究者—我的同行们,刻下和我一样,站在世纪之初回顾过去100年“亦中亦西、不中不西”的监狱学传统,心中多少怀有难以言喻的作别情绪,并试图理解和融入中国社会人文学术返本开新的共同命运。处在这样一种历史境遇之中,我以为,对过去20年中国监狱学理论研究展开的各种学术回顾与检讨,本身不妨看成是一种对于中国监狱学术健康发展极为必需的自立与反思精神的体认与践行吧!
①参见诺受·卡尔森文著,郭建安译:《犯罪与刑罚史》,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年1期。
②见《综述》第781 -782页。国内学者有关行刑制度的早期研究主要引用民国时期赵深、苟佳瑞等人所著监狱学著作或台湾地区丁道源等人的比较狱制研究成果。
☆作者郭明系浙江誉官职业学院刑事司法系主任、法学博士、教授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