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挪威议会行政监察官办公室、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等单位主办,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协办的“刑罚执行与人权保护国际研讨会”,于2005年11月29日至12月1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举行。来自国际检察官协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娜威议会行政监察官办公室、娜威司法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惩教署、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商务部、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的代表,和云南省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代表,共计190多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与会代表共向大会提交论文58篇。
会议在开幕式后分4个专题进行讨论,与会代表围绕“刑罚执行与人权保护”的主题,就刑罚执行中人权保护相关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刑罚执行中人权保护的现状,检察官在刑罚执行人权保护方面发挥的职能和作用,刑罚执行中人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对策等议题,进行了深人而富有成效的讨论。
一、刑罚执行中人权保护相关机构设置工作职责
第一节会议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项目处长吴晓晖主持,国际检察官协会执行委员沃纳·罗特、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白泉民、娜威议会行政检察官办公室特级法律顾问张蓉芳在会上作了主题发言。
沃纳·罗特先生的发言题目是“德国的监狱制度和罪犯人权”。他介绍说,德国罪犯人权的保护机构主要有两种:监狱管理部门(自我控制)和法院(外部控制)。对刑罚执行机构的行政控制都是司法部门的职责,各州的司法部门都设立了一个特殊部门专门通过巡视检查与刑罚执行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内部的行政申诉是非正式的,因此每名罪犯都能向监狱长或各联邦州的司法部长申诉。更重要的是,罪犯有向相关州的议会提出申诉的权利。一般来说,在各州议会中所有的议会党团都有一名和监狱没有关联的议员专门负责监狱方面的事务。这种途径产生了较大作用,因为接受罪犯申诉的州议会的委员会大多是与监狱事务有关。但是,罪犯申诉获得成功的机率较低。《监狱法》还详细规定了对剥夺罪犯权利的监狱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法律授权州的特别法庭处理这些决定。这些特别法庭有责任处理所有与判决执行和监禁有关的重要决定,罪犯可以就监狱的决定上诉至地区高等法院。尽管所有的监狱决定都要接受司法审查,但是监狱制度方面的专家对此规定持有异议,他们认为,法院只能证明监狱是否查清了事实或者遵守了自由裁量权限度的规定。
白泉民先生的发言题目是“中国的监所检察制度与被羁押人的人权保护”。他指出,为了有效地履行法律职责,更好的保障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检察机关设置了监所检察部门,专门负责对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监管改造罪犯的活动以及看守所羁押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这就是中国特色的监所检察制度。中国的监所检察制度在保护被羁押人人权方面,具有专门监督、即时监督、把检察官的职务犯罪侦查权与法律监督权相结合的特色。
张蓉芳女士的发言题目是“挪威议会行政监察官在罪犯与人权保护领域中的权限和运作情况”。她介绍说,挪威议会行政监察官,是由每次议会大选之后的新议会选出的,每届任期4年。他必须具有相当于最高法官的学历和资格,其任务是代表议会,监督全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包括全国的警察局、拘留室、监狱和公诉机关。行政监察官办公室,分为6个部门,5个法律部门和1个行政部门,有40名员工,根据不同的法律领域来处理投诉案件的,一年处理的案件是在2000-2300个之间,经费是娜威克朗3300万,相当于人民币4000万左右。虽然娜威行政监察官,是由议会选出来的,但他有权独立履行其职责,不受议会干涉,也不受任何其他政府机关干涉。在挪威,行政监察官是最高的、也是最后的一个监督行政机关的制度。行政监察官的主要任务是,依照法律和条例的规定,尽量确保行政机关在执行公务中不导致公民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并使公民的人权获得尊重。行政监察官对问题的处理,大多数是在接获投诉信后,但他也有权主动展开调查,还可以亲身探访各警察局、拘留室、监狱和跟囚犯进行会谈。行政监察官调查的方法快捷、彻底、不拘方式、容易接近和免费。对行政监察官的调查,政府各个部门必须做出回答。如有需要,行政监察官也有权要求法院,依照娜威法院法的规定开庭取证。行政监察官有权发表他的看法,并提出建议,但他不能作出带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如果行政监察官的建议,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遵守或者采纳,行政监察官可以提议投诉人,将案件告到法庭去。在这种情况下,投诉人的费用会由政府承担。
二、刑罚执行中人权保护的现状
第二节会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副厅长周伟主持,娜威司法部矫正局副局长凯瑞·梅林、中国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员吴宗宪、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惩教署副署长郭亮明、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副局长郭振久在会上作了主题发言。
凯瑞·梅林女士的发言题目是“挪威立法中的囚犯权利”。她谈到,娜威议会在2001年通过了《刑罚执行法案》,该法案适用于监禁刑罚、特别刑事惩罚和社区刑罚的执行,也适用于羁押候审的命令。挪威总共有45个监狱和18个缓刑办公室,在押罪犯3154名,还有2176名罪犯在排队等候人狱服刑。刑罚执行的宗旨是保证刑罚的“执行方式应顾及刑罚的宗旨;防止新的犯罪行为、为社会提供保障、以及在此前提下保证为犯人提供满意的条件”。犯人参与工作、项目、培训、或其他措施可以得到日薪补偿。目前的数额是大概50挪威克朗一天(约合7美元)。监狱关于犯人的决定,犯人有权上诉。监狱应当尽可能的给予犯人参与休闲娱乐活动的机会,有义务给予犯人机会以实践他们的宗教信仰和生活哲学。犯人有接受采访和拍照的权利,矫正机构有义务为这项权利能够实际实施而做出安排。犯人有权与公共医疗机构进行联系,所有的犯人都跟社会上的人一样有权获得同样的公共医疗服务。所有的犯人都可以在监狱内接受探视,可以收发信件,可以向监狱外打电话。犯人服完三分之一的刑期可以请假外出,可以申请向较低防卫级别的监狱或过渡训练所转移。犯人服完三分之二的刑期后,并且服完的刑期不少于60天时,监狱可以将其予以假释。与权利相对应的是,犯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若犯人故意或过失的违反了规定,则监狱可以施加制裁,监狱可以进行人身检查,可以决定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将某个犯人完全或部分的与其他犯人隔离,可以使用安全囚室、固定床铺、或其他经批准的强制措施。
吴宗宪先生的发言题目是“中国监狱对罪犯人权的保护”。他说为了保障监狱中服刑罪犯的人权,中国实行监所检察、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狱务公开、法律援助、监狱体制改革等制度。但是,也应当看到,在中国监狱罪犯人权保护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狱立法,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和转变罪犯人权观念。
郭亮明先生的发言题目是“服刑人士的申诉权利”。他介绍说,在惩教署辖下惩教院所服刑的人士可向任何人士、团体提出投诉或表达不满。由惩教署署长任命的惩教署投诉调查组,是署内独立运作的调查单位,所有由服刑人士提出有关待遇或权益的投诉,均由该组彻底调查。惩教署署长和总部高级人员,定期巡视及视察所有受惩教署管辖的院所,听取投诉后,将按投诉性质、严重程度及迫切性作出指示。太平绅士须定期巡视每所监狱,并于需要时在其它日子进行巡视,如有服刑人士提出投诉,巡狱太平绅十须聆听,并就投诉进行调查。服刑人士可去信任何立法会议员或立法会秘书处,表达有关待遇或其权利的投诉,立法会或其常设委员会可指令任何人,到立法会或该委员会会议席前,接受查问或出示他所管有或控制的任何文据、簿册、记录或文件。服刑人士可随时以书面向行政长官或政府高级官员申诉任何不满,行政长官及政府高级官员可根据个别情况,指示或转介有关个案予任何政府部们展开调查或跟进,以及提交报告作进一步处理。就行政失当引起的不满,服刑人士可向申诉专员投诉,并要求作出调查和报告。就惩教署实施的惩教管理,包括法例、指引、行政决定等,服刑人士可循司法程序申请复核。
郭振久先生的发言题日是“中国看守所被羁押人员权益保护”。他向会议介绍了中国看守所的职能和运作机制,看守所内被羁押人的权利及义务,看守所为维护被羁押人员的权益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就等。
三、检察官在刑罚执行中人权保护方面发挥的职能和作用
第三节会议由挪威议会行政监察官办公室特级法律顾问张蓉芳主持,挪威奥斯陆省检察官卡萨瑞娜 ·李瑟、最高人民检察院驻燕城监狱检察室主任徐海法等5人在会上作了主题发言。
卡萨瑞娜·李瑟女士发言的题日是“挪威的审前羁押制度”。她说,在挪威,逮捕通常由起诉机构或警察官员决定,而羁押候审由法院决定。若警察官员未经法院或起诉机构的决定而逮捕某人,则应当尽快向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一旦一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他应当尽快地在24小时之内被带至一名法官面前,由这名法官决定是否可以将该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若有正当理由怀疑任何人犯有法定可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的一项或多项罪行,则可以将其逮捕,继而羁押候审。主观条件包括犯罪人的年龄和精神及身体状态(挪威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5岁,若非特别必要不应该逮捕和羁押候审18岁以下的人),客观条件是指必须满足特定刑法条文中规定的所有要件。除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存在某人可能逃跑从而逃避起诉或刑罚执行的风险、存在毁灭或伪造证据的风险、再犯的风险、出于嫌疑人的要求”等4个附加要求之一。但是,当一个人被怀疑犯有法定可判处10年以上监禁的罪行时,则即使不满足基本条件和附加要求时也可以将其逮捕和羁押候审。羁押期限应当尽可能的短,并且必须不超过4个星期,这就是说将羁押候审延期至4个星期之后的问题必须再由法院做出决定。4个星期的期限有一个有限制的例外,
就是侦查的性质或其他特殊情势表明4个星期之后审查该命令毫无意义,特别是针对严重犯罪而言。羁押候审的时间可以折抵法院判决的刑期。
徐海法先生发言的题目是“办理罪犯诉求是致力于人权实现的有效途径”。他介绍说,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3月在燕城监狱设置了检察室。驻燕城监狱检察室,以认真办理罪犯诉求为主要手段,对燕城监狱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切实维护罪犯人权。检察室设立以来,共收到罪犯来信84件(包括约见和接谈之后让罪犯写出书面诉求材料),其中自办26件,按职能分工转办58件。办理罪犯诉求,是检察室日常的重要工作,也是开展监狱监督工作的重要形式,将法律规定的权利变为现实,提高检察室的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罪犯人权。
四、刑罚执行中人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第四节会议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祁鸯昌主持,挪威东部地区矫正局局长爱丽娜·胡等5人在会上作了主题发言。
爱丽娜·胡女士发言的题目是“从区域视角来看待囚犯权利”。她谈到,挪威矫正机构由监狱机构和社区制裁机构两个部分构成,监狱分为高防卫级别的监狱、低防卫级别的监狱和中途训练所。挪威全国分为6个区域中,每个区域都有一个监督委员会对该区域的矫正机构进行监督。她也介绍了罪犯享有的权利、逃跑的情况、制裁的措施,特别谈到一种叫“预防性羁押”的措施,可以在一个人犯有严重罪行的时候使用,实施时间没有固定期限,由法院定期进行衡量。
会议后,中外代表共同参观了云南省昆明市戒毒所、外方代表还参观了云南省第二监狱和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通过实地参观,与公安民警、司法警察、驻所检察官以及罪犯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充分体会到中国在刑罚执行中的人权保护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
☆作者陈梦琪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