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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
当前推行三种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发布日期:2016-7-6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042   收藏(0)

    一、存在问题

   (一)民警认识有待深化。当前在推行三种管理模式的过程中,部分基层领导和民警认识不足,思想不解放,求稳怕乱,迟疑不决心态突出。特别是部分基层民警理解不深刻,片面认为推行三种管理模式就是要给予劳教人员一定自由度,给予他们充足的所内活动空间,对符合条件的劳教人员进行社区矫治,而不能从本质上来把握三种管理模式的真正内涵,没有认识到推行三种管理模式能充分体现劳动教养“行政性、强制性、教育矫治性”的本质属性,将三种管理模式看作是绝对静止和孤立的。部分民警在实际执行中态度消极,不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导致工作创新力度不大,成效不明显。

    (二)管理体制有待理顺。随着国家民主法治进程不断加快,劳动教养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性质和教育矫治劳教人员的基本职能定位,劳动教养原有体制弊端渐露。劳教所办社会,管理体制混乱,包袱沉重。长期以来,劳教所附属机构过多,挤占人员编制和经费,运转成本过高,经济压力过大,干扰了场所正常的管理教育活动,造成主业不突出,这与三种管理模式凸显教育矫治要求不相适应。同时由于体制原因,基层警力配备严重不足,加上基层工作事无巨细,任务繁重,基层民警长期超负荷工作,很少有机会外出学习、参加正规培训,基层民警的素质与三种管理模式的要求尚有差距。相对繁重的工作压力和超额付出,保障条件有限,工资待遇偏低,基层民警的积极性受到了挫伤。

   (三)制度建设有待完善。劳动教养现行法律规范的立法规格、效力等级低,形式繁杂,多数是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内部文件;由于时空跨度大,一些规定所依据的条件已经发生了改变,许多制度与当前推行三种管理模式,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已不相适应,重叠、矛盾的现象较多。如对开放式管理劳教人员实行“所外三试”、“周末休假”等所外处遇过程中,出现的责任转移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部分劳教人员所在社区、当地公安机关不愿承担帮教责任。推行三种管理模式迫切需要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体系。

   (四)经费保障有待加强。当前国家对劳教工作的财政保障不到位,劳教生产又普遍不景气,劳教场所经费严重不足,推行三种管理模式对场所区域划分、区域布局、警戒护卫设施等又提出了新的要求。实际工作中,劳教场所在警戒设施、医疗设施、管理教育设施的建设与完善以及许多体现劳教工作特色诸如劳教人员劳动报酬制等方面经济压力大;同时在推行三种管理模式的过程中,劳教所主动承担劳教人员社区矫治工作责任,对实行所外处遇的劳教人员进行跟踪考察,负担重,司法成本高,所内模拟社区劳教人员活动功能区域设施利用率低,运行成本相对较高,劳教人员可承受能力有限,低于成本运行也加大了劳教所的负担。

   (五)宣传力度有待加大。推行三种管理模式,打破传统的高度封闭、单边教育、强制劳动的管理模式,要求劳教所对劳教人员的教育矫治要突出主体的多元化,整合社会资源,广泛参与对劳教人员的教育矫治。当前社会有关部门、单位和劳教人员亲属对劳教工作,特别是对推行三种管理模式缺乏应有的理解和支持。一方面由于劳教机关对外宣传力度不大,导致社会有关部门、单位和劳教人员亲属对推行三种管理模式缺乏应有的认识和了解,不知道该如何做;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和单位领导认为,教育矫治劳教人员是劳教所的事情,不愿意花人力、花物力去帮教劳教人员,不愿意承担帮教责任和义务。

   (六)处遇内容有待丰富。处于三种不同管理模式中的劳教人员享有不同的处遇,这是推行三种管理模式的基本要求。实际工作中,有的民警简单地认为,处遇是劳教人员的一种待遇,甚至认为是劳教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有其正确的一面。笔者认为处遇是一种激励机制,是劳教场所管理教育矫治劳教人员的一种手段。对劳教人员群体而言,处遇的差异性具有强烈的导向作用和心理引导作

用;对劳教人员个体而言,劳教所可根据对劳教人员教育矫治的需要,根据劳教人员亲属的需要,根据场所特殊需要,根据社会发展需要等,增加或减少劳教人员的有关处遇,从而增强处遇的针对性、有效性和阶段性。在推行三种管理模式的实践中,劳教场所应当建立起对劳教人员处遇的调节机制,灵活掌握和运用。

   (七)评估体系有待科学客观。当前在具体确定三种管理模式对象上,操作方法简单,评价标准单一,缺乏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建立在劳教人员现实表现基础上的日常百分考核实际上是当前确定三种管理模式对象的一种主要的评判标准和量化考核因素,而单就日常百分考核根本无法对劳教人员矫治本质

作出定性定量的分析,从而也就无法确定劳教人员到底是否适用哪一种管理模式。由于缺乏科学的教育

矫治质量评估体系,对推行三种管理模式的实践也产生了不利的导向作用,不利于激发劳教人员的改造积极性。

   二、对策探讨

   (一)加快立法进程,健全法制保障。推进劳教管理工作改革,推行三种管理模式,必须加快劳教立法步伐,制定一部集劳动教养实体、程序、组织和监督于一体的劳教法(违法行为矫治法)。同时还应当以《细则》的形式对劳动教养执行工作细化,将劳动教养从收容到解教过程中的一切活动规则、标准加以法制化,将三种管理模式纳人立法内容,予以明确。同时劳教机关应当以制度建设为着力点,出台关于推行三种管理模式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对推行三种管理模式的组织领导、工作内容、经费来源、制度规范、考核标准等作出系统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民政、劳动、教育等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争取各方支持,将推行三种管理模式纳人各方工作职责范围,逐步建立起相互支持的工作制度。只有这样劳教所推行的每一项措施才能找到可靠的法律支持,确保其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只有这样推行三种管理模式才能在法治保障的前提下,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二)保证经费到位,健全物质保障。要按照“全额保障、所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总体目标要求,尽快启动劳教体制改革,逐步将劳教所运行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纳人预算予以保障,使劳教所的经费支出与劳教生产收人脱钩,劳教所经费摆脱长期依赖于生产的状况,纯化劳教所教育挽救劳教人员的职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推行三种管理模式所需经费足额到位,才能为推行三种管理模式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

   (三)消除观念障碍,健全思想保障。基层劳教人民警察是推行三种管理模式的实践者,要全面推进三种管理模式,必须提高广大劳教人民警察对推行三种管理模式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使其系统掌握推行三种管理模式的背景、目的和意义,从而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当前要继续深化民警对推行三种管理模式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推行三种管理模式是矫治理念下劳动教养制度变革的必然要求,是当前劳教管理工作改革的一项重大任务,是变革劳动教养传统执行模式的客观需要的高度。要通过深化认识,消除思想障碍,增强改革信心,提高改革的自觉性;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坚持以三种管理模式的推行总揽全局,围绕改革目标,把握推行三种管理模式的基本方向,积极稳妥地遵循推行三种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不断理清工作思路,走出比照原来“三等六级”管理模式,将三种管理模式的推行肤浅化、简单化的误区;既不能因为推行三种管理模式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认真研究、加以解决而停滞不前,更不能因为推行三种管理模式,而放松对劳教人员的管理,疏于对劳教人员的教育。

   (四)改善基础条件,健全设施保障。推行三种管理模式,不仅需要更新观念和制度创新,而且还需要硬件设施上的完善与配套。当前要进一步完善封闭区、半开放区、开放区三大区域的功能设施。在警戒防范方面,要适应三种管理模式需要,使封闭式、半开放式、开放式管理警戒程度有明显区别;要进一步完善所内模拟社区设施,满足劳教人员需求;要进一步完善电视监控、IC卡管理、红外线报警等智能化管理设施,提高技防、物防能力和管理的科技含量。要通过完善基础设施,使处于半开放式、开放式管理的对象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状态,使劳教人员尽可能多地享受正常的社会生活,消除抵触情绪,实现解教以后的

“软着陆”。

   (五)加强队伍建设,健全组织保障。劳教人民警察是教育挽救工作的主体,其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劳教管理工作改革的成败,推行三种管理模式对劳教人民警察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要适应形势,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型劳教人民警察队伍。高度重视民警队伍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树立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通过各种形式、多种途径,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通过建立相应的竞争机制,提高民警的待遇和地位,激发民警的工作积极性。要按照三种管理模式的要求,按照专业化发展的方向、对封闭式管理大队配齐配足看守型和教师型民警,保证场所安全,保证授课质量;对半开放式管理大队着重培养经营型民警,使民警懂得生产经营,掌握市场营销知识,具备生产管理能力;对开放式管理大队要着重培养民警的开放意识,提高民警教育矫治劳教人员的能力。

   (六)加强舆论宣传,健全社会保障。推行三种管理模式,要求改变劳动教养机关管理教育劳教人员“孤军奋战”的局面,要从有利于教育挽救劳教人员的角度出发,使管理、教育工作向劳教人员家属、所在社区、当地公安机关和社会有关部门延伸,形成管理主体多元化,管理手段多元化,教育矫治科学化和社会化,从而突出劳动教养工作的职能特色。现实中社会对劳教工作的不理解,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劳教所对外宣传一直保持低调,在社会“抛头露面”的机会太少。因此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了解劳教工作政策,理解推行三种管理模式的目的和意义,从而取得社会的支持和认可,使所内教育和社会帮教二者相互促进,形成教育矫治的有机整体。同时要适应三种管理模式需要,建立起与劳教人员家庭、所在社区、矫治基地等的沟通协商机制;建立起与公安机关、安置帮教机构互动的衔接管理和接茬帮教机制;要主动向司法、公安、检察等政法机关提供改革信息,征询建设性意见,建立外部协调机制,从而形成多层次、多角度、多方位的社会整体帮教、监督、防范体系。

   (七)积极稳妥创新,健全机制保障。在推行三种管理模式的过程中,既要大胆突破现行体制制度的束缚,又要建立健全适应三种管理模式的运行机制。

   一是要健全科学的评估机制。特别是在三种管理模式对象的确定上,要坚持显性与隐性,动态与静态,管理学、教育学与行为学、心理学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劳教人员的认知状况、恶习深浅、期限长短、社会帮教条件等各种因素,进行量化分析,增强可操作性。要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及有经验的民警共同研究制定具体评估指标体系和分析系统,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统计和定量分析,得出定性分析结果,从而为确定三种管理模式对象、确定教育矫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

   二是要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在确定三种管理模式的具体对象上,必须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和对场所安全的影响。场所安全稳定是劳教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没有一个安全稳定的场所秩序,推行三种管理模式就无从谈起。因此,要继续认真落实安全防范工作的各项制度、措施,确保场所安全。要通过推行三种管理模式,促进教育挽救质量的提高;通过教育挽救质量的提高,促进场所持续安全;形成安全稳定与推行三种管理模式良性互动的局面。

   三是要健全管教融合机制。推行三种管理模式,要突出教育矫治特色,为此要走出教育工作虚指标、软任务的误区,使教育矫治与日常管理、生产劳动有机结合。对不同管理模式对象,要设置不同的教育目标和教育内容,对封闭式管理对象要着重进行罪错矫治,对半开放管理要着重提高劳教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开放式管理要着重提高劳教人员适应社会的能力,注重回归教育。要通过创新教育手段、方式、内容,使教育融于管理,使管理促进教育,让管理教育和谐发展。此外,劳动教养管理所还应当适应社会形势和所内情况变化,健全劳教人员处遇调节机制,健全制度调整机制等,确保三种管理模式的推行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作者杨兴明胡春辉单位:湖南省坪塘劳教所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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