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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模式
在教育创新探索中贯彻落实“首要标准”
发布日期:2016-6-7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037   收藏(0)

  一、在树立创新意识中,贯彻落实“首要标准”

  “创新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进步的灵魂”。创新是监管工作发展进步的不竭动力。在贯彻落实“首要标准”中,要实现成功的改造人,确保改造质A的全面提高,最大限度地减少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就必须从创新人手,创新我们的管理理念,创新我们的工作思路。

   创新既是发展的需要,也是科学发展观的精髓和实质。纵观我局“一二七”工作思路的提出和确立,它是监管工作解放思想的结晶,它的提出,既有其发展的必然性,也有时代的前瞻性。“一二七”工作思路是“首都监狱工作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首都监狱工作实际、顺应监狱工作发展规律、体现社会形势和发展需要的‘坚持一个中心,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两大矛盾,推动落实七项主要工作措施’的基本思路落到实处。具体地说,坚持‘一个中心’,即坚持把‘以改造人为中心,全面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作为首都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总体目标。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两大矛盾’,一个是伴随监狱工作始终的基本矛盾,即‘干警对罪犯进行改造与罪犯被改造之间的矛盾’·。另一个是影响当前首都监狱工作的主要矛盾,即‘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客观要求与干警改造能力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推动落实‘七项主要工作措施’,即不断完善和运行一整套监管安全长效工作机制,打牢监狱安全稳定基础,构建罪犯科学分类体系与罪犯改造工作流程。建设特色监狱与特色改造功能区。建立罪犯改造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协调发挥三大改造手段的功能作用。建设‘专家型’干警队伍,在干带工作与罪犯改造之间建立和谐的改造关系。‘一个中心、两大矛盾、七项主要工作措施’的基本思路,构成了一个比较系统、完整的工作体系。”

   监管改造工作要在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各项工作中,实现跨越式推进,创新是落实的根本。监管工作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体现社会价值,更好地服从服务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就必须在确保安全稳定的基础上再上新台阶,努力将罪犯由不和谐因素转化为和谐因素,将不稳定力量转化为稳定力量,将破坏力量转化为建设力量,把罪犯改造成为回归社会后不再危害社会的守法公民,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以创新教育观念,贯彻落实“首要标准”

  教育改造工作要创新,首要是更新观念。一是要摆脱因循守旧、抱残守缺、徘徊不前的状况,摒弃“强调罪犯义务履行的多,强调罪犯权利保障的少.强调干普执法权威的多,强调罪犯人格尊严的少.强调严格管理罪犯的多,强调服务罪犯改造的少”的“三多三少”陈旧、落后理念的束缚。二是应扩大我们的视野,用“以改造人为中心”的视野来重新审视自己的观念和行为,来重新认识罪犯,来重新分析和理解罪犯在改造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罪犯的合法权利,激发罪犯自觉积极改造的信心,最大限度地调动罪犯自觉改造的内驱力.三是应克服“以罚代教”的倾向,切实解决“重惩罚,轻教育”的问题,辩证认识和正确处理执法与教育改造的关系;‘克服“以管代教”的倾向,切实解决“重管理,轻教育”的问题,辩证认识和处理管理与教育的关系。克服“以劳代教”的倾向,切实解决“重生产,轻改造”的问题,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真正发挥劳动在教育改造中的作用。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出教育的攻心治本的作用,真正发挥管理的约束、引导、养成和激励作用。

  三、以满足罪犯的韶求性教育为创新的突破口,重塑罪犯的思想人格.将“首要标准’落在实处

  教育创新的突破口是满足罪犯需求性教育。要最大限度地取得教育效果,就必须使教育者与受教育者达到心理相融。同样,对罪犯实施的一切教育,也需要罪犯自身的积极参与,否则就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应重视和发挥“罪犯自我塑造”教育的独特作用,使教育从“强制性”转变为“需要性”,激发罪犯的改造内驱力。

   对罪犯自我塑造的教育改造,应从创新转变、消除罪犯监狱人格方面的教育改造手段上人手。挖掘他们身上美和善,并将其发扬光大,增加美和善的数量,将罪犯自身原有的心理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激发出来,遏制罪犯恶与丑的言行,抑制监狱人格的发展。随着积极因素的增强,经过必要的时间支持,就一定能够强化罪犯的善行,扩大罪犯的善性,达到转变罪犯心理结构,矫正罪犯监狱人格,实现罪犯自我塑造的教育改造的目的。

   “塑其身”就是重塑罪犯的思想。针对罪犯个体,尊重并发展其积极进取的个性,使其不断地成长,使其错误的思想根源不断地弱化。而对众多罪犯我们则要创造一个改造环境,创新教育改造手段,通过组建罪犯互助类的小组、通过设立名人名言及警句、通过营造浓厚的监区文化等方法,正是为了能够使得罪犯中那些优势群体的能力得到尽可能的体现,在彰显其优势的个性过程中,强化每名罪犯内在的亮点,使其不断升华,得到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的效果。

   重造罪犯的灵魂。在罪犯的改造中应该注人心理矫治、技能培养、社会适应、人格养成等一系列因素,因人施教,因时施教,针对每一名罪犯的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综合改造方案,加以实施,以取得可以预期与评估的改造效果。

   重造灵魂的人手点就是激发出每名罪犯内心深处的向善之心。在教育改造中,通过亲情帮教,唤醒罪犯隐藏在深层次的亲情;通过爱心活动,唤醒罪犯消失已久的麻木感情.通过志愿服务,唤醒罪犯一心向善的良心,最终帮助罪犯达到还本归元,唤醒本源,也就是向善的心灵。罪犯的灵魂在教育改造中得到升华,得到重铸与更新。

  四、“寓教于劳”:真正实现罪犯从监狱人向社会人的转变

  单纯的思想教育、道德培养与人格教化,仍不足以完成罪犯从监狱人向社会人转变,重新融人社会的目标,实现降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的要求,还需要在发展罪犯劳动技能上下功夫,帮助罪犯承担起社会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社会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而劳动是罪犯承担贵任和履行义务的前提,自食其力是成为社会人的第一步。

   “离教于劳”就是在充分发挥劳动改造手段的作用,矫治犯罪思想的同时,帮助罪犯掌握劳动技能,逐步实现从自食其力到养家糊口到为社会做贡献。帮助罪犯亲身体验作为一名社会人的责任和体会到做人的尊严,最终体现出自身的价值和人生的意义。

   “寓教于劳”对策的实施,可增强罪犯的社会适应性和生存能力,帮助罪犯树立自食其力的信心,也可使罪犯体验到一名社会人的责任和做人的尊严,感悟到自身的价值和人生的意义。

   在贯彻落实“首要标准”的实践中,我们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冲破束缚,始终按照“一切是否有利于罪犯改造质A提高,一切是否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一切是否有利于罪犯较少形成监狱人格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检验各方面的工作。”加强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坚守职责,坚定信心,不断创新教育改造思路,并在工作中进行不断地发展,就一定可以实现罪犯从监狱人向着社会人的转变。

 

☆作者刘志宇单位:北京市第二监狱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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