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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处置
关于罪犯顶撞、袭击民警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6-6-3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207   收藏(0)

监狱是国家的刑法执行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具有法律赋予的权威性,不容任何人挑衅。监狱民警作为监狱各项工作的执行主体,他的一举一动都呈现着法律所赋予的威严。目前,随着监狱工作的不断深入,在日常民警对罪犯的管理工作中,时有发生罪犯顶撞、甚至是暴力袭警的反改造行为。本质上就是狱内监管与被监管矛盾冲突的一种形式。特别是针对暴力袭警行为,不仅破坏了监狱监管秩序,危害民警人身安全,它还损害了监狱形象,更是对法律的一种藐视和挑衅。如何维护好监狱形象及法律的尊严,切实做好监狱民警的安全工作,避免和减少此类违纪事件的发生,已经成为我们监狱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下面我们就试图通过对近两年我监发生的多起罪犯顶撞、袭警事件的剖析,来谈一谈对该类事件的几点认识和思考。

一 、罪犯顶撞、袭击民警事件的基本情况统计

如下表:(结合监区具体违纪事件)

 

姓 名

年 龄

罪 名

原判刑期

学 历

累、惯犯

违 纪  次 数

违纪行为

梁XX

43

故意伤害

七 年

初中

3

挑衅、顶撞民警

山XX

37

盗 窃

十二年

小学

1

顶撞民警

邓XX

47

故意伤害

无期

初中

1

挑衅、威胁民警

郑XX

33

抢 劫

十 年

初中

2

挑衅民警

周XX

32

盗 窃

六 年

初中

1

威胁民警

刘XX

38

绑 架

十年六个月

小学

2

威胁民警

张XX

41

故意伤害

十年六个月

小学

2

袭击、顶撞民警

王XX

45

运输毒品

无 期

初中

2

挑衅民警

 


——(2014、2015年罪犯顶撞、袭击民警事件统计表)

二、对罪犯顶撞、袭击民警的认识

罪犯作为一个复杂的个体,在监狱日常的管理活动中,罪犯发生违规、违纪行为也是我们监管工作中的普遍性问题。对该问题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罪犯与民警之间的矛盾冲突,从根本上讲就是监管与被监管、改造与被改造的矛盾。

(一)罪犯顶撞、袭击民警的特点

任何冲突的发生从形式到内容都有其不同的特点,从罪犯的攻击心理上,对我狱罪犯袭警事件的分析来看,有四个显著的特点;

1、 潜伏性

人的攻击心理的形成一般需要一个比较复杂和漫长的过程,罪犯受以往生活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熏染,世界观发生了偏移,形成了错误的法纪观、人生观、道德观,反社会性、叛逆性比较突出。在监狱严格的管理下,罪犯的恶习受到压制,平时有所收敛,但表现形式则更加隐蔽。由于引发事件的客观条件没有根除,当罪犯遇到多次申诉不成功,长期患有慢性疾病或人际关系出现紧张时,潜伏的攻击行为就会爆发。根据近两年的统计信息看,罪犯刘某某,系广东调犯,身体肩甲处有一钢板,至今未取出,该犯多次申请自费做手术取出,因条件不成熟,监狱目前还未对该犯安排手术,该犯自知申诉目的未达到,遂心存不满,多次出言顶撞、威胁民警,态度蛮横。罪犯周某某,患前列腺慢性疾病,监区已安排其多次到医院就诊,该犯仍以自己病情严重为由,多次无视监规纪律,威胁民警,此两例罪犯就是在主张自己诉求而监狱无法满足时,所采取的极端方式。

2、 应激性

此类攻击心理突发性强,罪犯日常的改造和生活没有什么异常表现,有时可能表现较好,但如果遇到特定的情景就会容易冲动失控。这主要基于罪犯个性及意志力的差异,对刺激的反应强度不同造成的。如果突发情况超出该犯的心理承受范围,就有可能导致攻击行为的发生。如统计事件中的罪犯山某某,该犯是在2014年3月17日上午,科室对监区检查时,发现药品柜钥匙在他手中,随即民警指出该问题,该犯出言顶撞民警,并叫嚣“你扣我分撒“气焰嚣张,据事后了解,该犯属事务犯,日常人际关系良好,监区民警对其评价也好,因自己即将呈报减刑,扣分影响呈报,一时该犯情绪激动,出言顶撞民警,造成恶劣影响。

3、趋利性

趋利性,即对攻击主体的选择性。趋利避害是生物界的本能,都是个体在特定环境下,对结果的一种选择,通俗的讲,一个人选择选择什么攻击目标,在其内心总有一种比较的权衡,对于这个攻击对象能不能取得胜算,能不能取得利益。在监狱管理过程中,由于民警个体素质的差异、年龄的大小、职务的高低、矛盾的深浅等,同一罪犯的实施具体袭击对象时,都会进行权衡比较,选择较弱的对象实施,从而达到目的。我们从很多具体的顶撞、袭警事件中都可以看的出来,罪犯选择的基本都是直接管理民警或个体素质相对较差的民警。2014年9月2日,延寿县看守所三名在押犯罪嫌疑人杀害一名看守所民警(时年59岁)后逃跑一案中,我们就可以看出,罪犯在选择攻击主体上有明显的趋利性。

4、 定势性

心理学告诉我们,人们对某种行为的选择和认识具有一定的惯性思维。当遭遇相同应激性事件时,人们就会选择旧有的模式来应对。从我狱顶撞、袭警罪犯来看,暴力型罪犯居多,且在入狱前犯罪过程中,有很强的暴力倾向。

(二)对罪犯顶撞、袭警危害性的认识

1、 损害法律威严、破坏监狱形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专政机关,是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的安全稳定关乎社会的和谐稳定。罪犯顶撞、袭警事件一方面挑衅了监狱的权威和国家法律的尊严,降低了监狱改造罪犯的效率,另一方面影响了监狱的稳定,极大损害了监狱形象。

2、 侵犯民警权益、打击民警管理信心

监狱民警作为监狱工作的具体执行者,正当的权益受法律保护,民警正常的执法行为不容干扰、阻挠。罪犯的顶撞、袭击民警的行为,本质上就是对国家法律的无视与践踏,是对社会正义的一种玷污,是对监狱管理的一种挑衅。并对民警身体、身心造成一定的伤害,特别是关于暴力袭警行为,更是对民警生命权的一种剥夺。民警在遭遇罪犯顶撞、袭警事件后,除了身体上的伤害外,心理上觉得在同事和罪犯之间“颜面无存”,极易产生职业上的萎缩心理,对民警管理的自信心也是一种打击。

3、 危害监狱安全,破坏监管秩序

对于每一次顶撞、袭警事件的发生,不同的人对事件的关注有不同的感受,特别是在此类事件发生后,监狱对双方当事者是如何处理的,相关岗位的民警和罪犯都表现出极大的关注。从目前的情况看,对违纪罪犯而言就是扣分、严管或禁闭,上升法律手段惩罚难度太大,对当事民警而言,可能还要受到批评教育。久而久之,少数民警为了避免相同的境遇,就会对罪犯的违纪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做法,少数罪犯罪犯就会认为,即使是顶撞、辱骂、殴打民警,最高也就是关禁闭了事。最终造成罪犯恣意违纪,民警管理畏缩退后,扰乱监狱管理秩序。

三、对罪犯顶撞、袭警事件原因的分析

罪犯发生袭警行为是受多方面因素影响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它包括罪犯个体的主观、内在因素,主、客体所处的环境因素。从对我狱发生的袭警事件分析来看,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从罪犯自身特点和原因来看:

1、 刑期长、恶习重

从统计表中我们可以很直观的看出,涉事8名服刑人员中,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就有6人,除一名涉毒、两名盗窃外,其余均为暴力型犯罪。累惯犯6人,其中罪犯周XX为四进宫人员。从罪犯的日常改造来看,这些罪犯平时表现较差,有多次违规违纪记录。

2、 文化程度低,自我控制能力差

从统计表中可以看出,涉事罪犯文化程度都为初中以下。受教育程度低,遇事时自我调节能力较差,易冲动。在面对民警管理时,不能正确归因,总是认为民警在故意刁难自己,将仇怨心理转嫁到管理民警身上,一旦找到自身认为合适的借口,对民警实施过激的行为。比如,罪犯刘XX,2015年10月11日,该罪犯在拨打亲情电话时不使用普通话,监听民警三次要求其改正,该犯不听劝说,继续使用家乡话,现场民警随后将其电话挂断,该犯随后对民警进行叫嚣,态度恶劣,只是认为民警对其故意刁难,却不能对自己的行为有正确的认识。

3、 改造意识淡化、维权心理畸形

从该类罪犯的档案和心理测试来看,这类罪犯具有易冲动、敢为性强、固执偏激等共同心理特征,具有明显的暴力性特征。大都身份意识淡薄,过度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不恰当的把自己的权利放大,超越监狱保障罪犯权利的法定界限和社会评判标准。否认自己所应接受的惩罚和应尽的义务,随意降低自我改造的标准。彻底否定监狱民警的执法权、管理权、教育权,肆意顶撞、威胁民警。如罪犯郑XX,2014年6月1日上午,在监区规定劳动时间内,擅自离开机位且时间较长,当班民警发现后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立即返回机位,该犯对民警的教育面露不屑,充耳不闻。第二日,该犯以腰疼为由,逃避劳动。再如罪犯梁XX,2015年1月13日,该犯在从事服装制作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导致小组货物批量出错,后被该组质检员发现,遂找其质问,该犯极力狡辩并对质检员进行威胁。这都是身份意识淡薄,无视民警管理,否认自身改造义务的具体表现。

(二)从民警角度分析来看:

近几年来,监狱加强民警执法执纪的整顿,民警管理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少数民警综合管理水平与监狱现有管理要求仍存在一定差距。

1、部分民警存在特权思想

少数民警认为自己是管理者,自己就是真理,居高临下、唯我独尊的心态突出。认为自己的每一句话。每一个举动都是正确的,容不得罪犯申辩,罪犯辩解就认为掉了自己的面子,是对自己权威的挑战。对罪犯违纪,不分青红皂白,一味责罚,人为造成警囚关系紧张,激化矛盾冲突。

2、管理观念、方法滞后,自我防范意识不高

由于监狱工作本身的特殊性,监狱民警的管理环境长期单一、封闭。与外界接触少,培训少,管理模式单一,经验主义管理色彩浓厚,管理手段缺乏,弱势的管理思想维就了管理方式上的弱势。直接导致部分民警在处置监狱紧急事件时不知所措,无从下手,有时甚至导致冲突事件的进一步升级。二是在民警对个别罪犯进行教育或谈话时,惯性思维严重,缺乏应有的谨慎,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3、民警管理落实制度不到位、现场管控力度不够

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特别是对一些重点部位、设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思想上存在麻痹。对一些本该由民警直接管理的事情没有去落实好、管控好。特别是在一些危险物品,危险工具的管理过程中,代劳现象时有发生。

4、部分民警责任心不强、对狱情的研判不够细致

实现和维护好监狱的安全稳定是我们监狱工作的本质要求,这就需要我们每一个民警牢固树立好我们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职,勇于担当,遇事不推诿、不懈怠。真正的弯下身来做好每天的具体工作。坚持“六亲自”“十必谈”等日常规章制度。准确排摸好罪犯的思想动态,从源头上把控好此类事件发生的各项因素。对突发情况进行有效预警,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切实维护好稳定安全的大局。

(三)从监狱管理外部环境而言

1、监管制度不科学,具体处置程序不完备

目前,监狱制度较多,但大都广而空,缺乏实际操作性。具体讲,遭遇此类事件时,民警的规范处置程序没有,监狱只是要求民警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但具体怎么公正、文明执法,民警却无章可循,进而导致民警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出现随意性、揣测性和主观性,执法程序不规范。

2、对罪犯违纪的法律惩处遭遇瓶颈,打击手段弱化

我国刑法规定了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监管秩序罪等规定,公民在违反时就必须要受到法律惩处。监狱因其特殊性,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但在现有法律规定下,除罪犯袭警造成民警轻伤以上的,可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提取诉讼外,对其他袭警行为也可以以扰乱监管秩序罪提取诉讼,在具体执行中,除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外,对扰乱监管秩序罪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能提取诉讼,并且还存在诸多限制要求,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取证难、处理难的现状。对绝大多数罪犯袭警事件,监狱也就只有以扣分、严管、禁闭等进行惩处,最终使用法律渠道追究的事件少之又少。这也变相助长了罪犯的嚣张气焰。

四、应对罪犯顶撞、袭击民警的对策

当前,随着押犯结构的复杂化,社会不良事件对监狱的波及,罪犯违纪性质呈不断恶化的趋势。如何尽可能的减少甚至杜绝罪犯顶撞、袭警事件的发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狱内环境。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作为民警来说,要强化自身五种能力

一是民警要强化树立自身良好形象的能力。“其身正、其令行”。民警自身形象的高低对罪犯产生影响的大小是成正比例的,民警良好的形象不仅对罪犯起着潜移默化教育和引导作用,而且还会使罪犯对民警产生一种信任感、敬佩感和威慑感。民警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内在修养,要注意保持良好的仪表,要用广博的知识征服罪犯,整洁的仪表、良好的言行举止感化罪犯,增强民警自身的人格魅力,使罪犯邪恶的念头“望而止步”。

二是民警要强化自我情绪的调节能力。心态决定行为。民警作为教育罪犯工作的主导者,这就要求我们自己首先要善于化解一切不良的心态。对现实中自身认为的不公正现象、家庭烦恼等,要有一个良好的心境。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将一些负面的情绪带到工作中。在与罪犯发生冲突矛盾时,我们才能冷静处置,及时了解罪犯情绪冲动的原因,设身处境的化解冲突,缓和对立矛盾。

三是民警要强化自我保护能力。要对监管罪犯的现实危险性有充分的认识,在与罪犯的日常接触中一定要保持应有的警惕性,摒弃不良惯性思维,对罪犯可能采取的行为,做好防范举措。

四是民警要强化教育感化的能力。针对不同的罪犯要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要对罪犯有一个实事求是客观的态度,处理问题时一定要公正。杜绝“生、冷、硬”要从关心罪犯的生活和心理需求上,化解管理上的对立情绪,充分的运用好监狱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积极妥善地解决犯群中的问题。

五是民警要强化日常工作管理。

 


 

 

1是

强化源头管理

2是

强化日常管理

3是

强化物品管理

4是

强化直接管理

5是

强化互监管理

从源头开始治理,从罪犯入监开始,结合罪犯的犯罪史、成长史、犯罪经历及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进行科学识别,建立、完善重点犯防控档案

突出管理重点

1、对重点人员的管理,特别是一些暴力型罪犯、精神异常、事务犯2重点时段、空挡时间以及节日的管理3重点部位,厕所、储物室、工具室等部位的管理

 

1. 劳动工具民警直接管理

2. 危化物品使用保管、检查、记载要规范

3. 危险设备巡查、记录要规范

将罪犯的日常生活、学习活动都要纳入民警的视线,

民警要充分利用和发挥好罪犯互监组的作用,激发多数罪犯维护秩序的意识,用好奖励惩罚机制。把罪犯违纪的苗头抹杀在萌芽阶段

 

(二)作为监狱来说,要加强三个保护体系

一是监狱要建立用先进的监管硬件设施保护民警的体系。监狱要在确保民警人身安全,有利于工作的角度出发,加强硬件设施的投入。特别是监狱监控系统、报警系统,以及民警日常的单警设备等方面,要形成监狱的威慑效应,使罪犯不敢为,以致最后罪犯不想为。

二是监狱要建立制度保护体系。监狱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民警执法程序。我们要清醒的知道,监狱对民警的从严管理,就是对民警的最大保护。同时监狱在制度的制定上要具体规范,操作性强,这样才会使民警在面对警囚冲突时,做到不回避、不急躁。给予震慑不蛮横,依法处置不违规。

三是监狱要建立民警心理安抚保护体系。人在遭遇挫折时,最需要心理上的抚慰。民警遭遇袭警后,监狱、领导和同事们的真诚帮助就是一剂良药,是民警恢复工作信心的最佳手段。

(三)对罪犯要强化三个打击力度

一是要强化公开打击的力度。从小的方面讲,罪犯袭警是罪犯与民警冲突的极端化,从大的方面讲,罪犯袭警是罪犯对国家法律的践踏。对袭警罪犯的打击一定要公开化。既要教育本人,打击其嚣张气焰,同时,也能威慑其他罪犯,有效防止此类违纪事件的蔓延。

二是要强化法律打击的力度。对罪犯顶撞,特别是暴力袭警行为,除扣分、严管、禁闭外,必须要加强利用法律手段进行打击的力度,以更好的去震慑那些无视监狱规章、制度的顽固分子

三是强化教育力度。处罚不是目的,只是我们有效执行工作的一种手段。我们要坚持好监狱工作的“首要标准”,充分利用好每一次教育的机会,教育和改造多数人,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群体。

当然,监狱工作亦不是孤立的个体,同样也需要社会的关心和支持,罪犯也毕竟是社会大家庭的一员,我们也要不断的去创新监管工作方法,积极的引进一些社会优质资源,比如社会心理咨询师进监心理咨询、社会福利社团帮教、优秀的医疗专家进监会诊等举措,体现监狱对于他们的关心,给予服刑人员真正的关爱,助推他们再一次的新生。

来源:湖北省宜昌监狱   作者: 吕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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