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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
寻找战胜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科学知识----“首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侧记
发布日期:2016-3-22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223   收藏(0)

    由中国政法大学牵头,以中国政法大学两个研究中心(恐怖主义与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心、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为依托,广泛联合国内外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组成的“首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于2009年10月24-26日在河北香河“中信国安第一城”举行。本次会议研讨的主题是“有组织犯罪

的趋势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刑事定罪”。论坛由“首届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主席、中国政法大学恐怖主义与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心主任何秉松教授主持。有来自联合国、欧盟相关机构的代表,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英国、日本、俄罗斯、加拿大、西班牙、荷兰、墨西哥等国及港、澳、台地区和中国大陆的专家学者近200人出席了会议,其中外国专家学者约40余人。每个出席的国家、地区和部门都是一个代表团,各代表团依次作重点发言。其间除公安部代表团作了重点发言外,主要是外国代表团的发言。会议通过了中、法、美、德、俄、日、意、西班牙等八国专家签署的名曰“全球化时代犯罪与刑法国际论坛”的《宣言》。宣言附有“理论说明”(讨论稿)。会前印发了论文集,收人中外学者的论文41篇,一半以上是外国学者的原文论文。

   本次论坛,有高雅的环境条件,丰富的学术内涵,使人感到气势恢宏,透发出一种视野高远、锐意改革、立志创新的学术氛围,关于“犯罪与刑法”的创新知识体系显然已在锐进之中。作为会议主要材料的何秉松教授的新著《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两卷本)一书的序言中有句话,叫做“寻找战胜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科学知识”。我很受启发:用“战胜”有组织犯罪比用“打击”有组织犯罪更能说明其结果性。“战胜”必然是表明取得了决定性胜利或在一定范围内铲除了祸根,而“打击”只是一种作战(运作)方式,并不能说明其结果如何。同时,对有组织犯罪的认识和刑事定罪,也必须以充分的知识为基础,才能达到科学化的程度。故本文借用此语为标题,结合我个人从事犯罪学研究的实践,从一些侧面谈谈应邀参加本次论坛的学习心得。由于对论坛的许多内容一时还来不及消化吸收,本文只是挂一漏万的侧记而已。

一、罪刑并研,相得益彰

      犯罪学与刑法学关系之密切是不言而喻的。长期以来,关于犯罪学是一个独立学科还是刑法学的‘一个分支之争,久久难以统一,甚至在认祖归宗上也颇有歧义。比如,一些学者认为,1764年意大利  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里亚的《论犯罪与刑罚》的发表标志着犯罪学的诞生,《不列颠百科全  书》即采用此说。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发表是标志着刑法学,而不是犯罪学的诞生,  1876年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龙勃罗梭的《犯罪人论》的发表才是犯罪学的起源。还有一些学者则认为,  贝卡里亚既是犯罪学之父,也是刑法学之父,犯罪学与刑法学整合为一,应称作“刑事司法学”等等。  在这里,笔者无意去争辩谁是犯罪学或刑法学之父或将二者合并为一个什么学科,也不论贝卡里亚是从  刑法学上讲犯罪预防的,还是从犯罪预防上讲刑法学的,而是想提出一点顿悟:《论犯罪与刑罚》本身就是将犯罪与刑罚并提,并与本次论坛定位于“犯罪与刑法”可以说是古今一意的契合,并首次邀请一些从事犯罪学研究的学者参加,这是非常务实的做法。这对于加强两者之间的协作与配合,无疑是大有裨益的,必可收“沿溪行,豁然开朗”([晋l陶渊明《桃花源记》)、相得益彰之效。也就是说,作为学术问题进行论争是无可非议的,但在实践中,不管学科上怎么划分与归属,注重融合共事,是有益的,是符合科研规律的。

   最近我随手翻开一本由前苏联阿塞尔拜疆共和国科学院哲学和法学研究所于1983年出版的《同危害社会治安行为作斗争》(俄文版)一书,其中第8章的标题是“预防流氓犯罪的犯罪学和刑法学措施”,并进一步提出了实行政治的、经济的、社会文化和思想意识的“综合治理”。在这里,该书用犯罪学和刑法学区分预防犯罪措施的不同性质,虽是旧话却使人感到有新意,说明犯罪学与刑法学的不可分割性在国外的犯罪学著作中已有所体现。同时,顺便提一句,“综合治理”一词也并非如有的著作中所说的为我国所独有。

二、犯罪趋势与刑法趋同

    本次论坛设定的主题是“有组织犯罪趋势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刑事定罪”。本文把主题的前一半简称为“犯罪趋势,,把后一半归纳为“刑法趋同”。

   (一)犯罪趋势

   关于有组织犯罪在各国的发展趋势,犯罪学家有多种估量,但总的看,是由单一化向多样化演化,由低层次向高层次演化,由一种犯罪组织主体向几种犯罪组织主体相互交织混杂演化。

   1.多样化趋势。2005年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措施》文件中指出:“在过去十年里,有组织犯罪在全球发展的主要趋势是多样化。随着全球化进程的继续,出现了许多国家主流环境的多样化,犯罪集团活动和影响的多样化,以及犯罪集团内部和犯罪集团之间结构与联系的多样化。”

   有组织犯罪的多样化发展趋势使立法上的滞后情况越来越突出。俄罗斯代表团在发言中说,在俄罗斯,犯罪团伙和犯罪联盟的区别迄今无明确界定,容易带来误判。犯罪联盟是最危险的。2009年俄总统向国家杜马提出修订刑法典和刑诉法典,其中可能对两者加以区别。公安部代表团在发言中提出,完善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立法仍是当务之急。一是,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四条立法解释,对打击有组织犯罪起了重要作用,但未规定财产所得与处罚,举证难。二是,诉讼程序上缺乏特殊规定,如何保护证人,法律授权上未体现出有组织犯罪的特殊性。三是,对新型有组织犯罪如软暴力(软暴力指电话恐吓、滋扰,语言威胁等),很难找到法律依据,对于为犯罪提供帮助的企业如何处罚,在执法上有分歧等。很需要制定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

   犯罪学家断言,不管有组织犯罪怎样多样化,怎样花样翻新,其本质趋势是有共性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装备水平越来越先进,犯罪手段越来越趋于智能化、高科技化,追求跨国跨地区缔结战略联盟的活动越来越突出,犯罪组织主体相互交织混杂的现象日益明显。这些都说明,加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是客观形势发展的要求,也是产生刑法理论与刑法趋同性的客观条件。

   2.向高层次演化的趋势。在不同国家,有组织犯罪有不同的发展历程。在中国,它们的发展历程是:犯罪团伙—恶势力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跨国黑社会组织。犯罪团伙、恶

势力团伙与后三种黑社会组织,是有质的区别的,后三种黑社会组织在性质上都是黑社会组织。①我国从事犯罪学研究的许多学者,包括笔者在内,都持有类似观点,只是在表述上有所不同。公安部代表团在发言中说,上个世纪80年代主要是各种团伙犯罪迅速增多,到90年代已经出现了带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人21世纪以来,我国的有组织犯罪呈快速发展态势,目前处于一个活跃期。欧洲议会议员皮诺·阿拉基在发言中指出,我们曾经以为有组织犯罪只是一种暂时的现象,但现在看来,有组织犯罪已经是全球化的现象了。有些有组织犯罪甚至已经开始挑战合法的政府。

   3.多种犯罪组织主体日益交织混杂的趋势。2005年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强调指出:“随着全球化的到来,不同形式的跨国犯罪之间联系增强。有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相互交织在一起的情况越来越突出,犯罪组织和恐怖组织的密切合作使这两种组织都变得更加危险。”当今,以“基地”为核心的国际恐怖势力在全球进行“扩张”,加快与南亚、东南亚的恐怖组织和极端势力的整合。许多恐怖组织同时也是分裂势力或邪教。有的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分裂势力、邪教等有可能逐渐走向“四位一体”。法国代表团在会议发言中认为,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相互交融,可能未来10年找不到纯粹意义上的恐怖主义或有组织犯罪,而是杂交品种。

   (二)刑法趋同

   犯罪大趋势的同一性必然带来刑法及其理论的趋同性。所谓刑法趋同并不意味着缔结《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国家的刑法都变得一模一样,失去了民族性,而是如孔子说过的那句话“和而不同”(《论语·子路)})—在基本一致的前提下,保持各民族的特点。这样,既有了一体遵从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基础,又能适应各国不同的情况。这一点,对比一下《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界定和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解释,便可初见端倪。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据专家讲,是经过长期的酝酿和为期4年的艰苦努力制定的。2该公约于2000年12月在意大利巴勒莫由各国高级代表团举行会议签署,故又称《巴勒莫公约》。根据公约第2条第(a)款规定,有组织犯罪集团“系指由3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间内存在的,为

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这段话概括起来就是四条:1.有组织犯罪集团是由3人或多人组成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2.有组织犯罪集团是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而一致行动的集团;3.有组织犯罪集团是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为目的而组成的集团。4.有组织犯罪是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集团。这就是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的关于什么是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2002年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解释也是四条: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相比较,两者既有基本的一致性,又有个别性,这就是刑法趋同的一种表现。我们的立法解释补充了公约中所没有的“暴力性”这个特征,并且在表述上也有自己的特点,则体现了“民族性”特征。

   就事例而言,2009年我国重庆市开展了“打黑除恶”斗争,初战打掉了五大黑团伙,虽然它们不是跨国的,但不论用联合国公约的四条还是用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的四条加以衡量,它们都完全符合公约中所说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或立法解释中所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标准。这也显示了刑法的趋同性。

   任何法律条文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和定义的规定都不可能是终极的和永恒不变的,但是在当前当谈到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时候,所应遵循的就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这一点,论坛的指导思想是明确的。在会议发言中,当有的代表团反复质疑“到底什么是有组织犯罪”时,何秉松教授斩钉截铁地插话说: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已经解决,再讨论这个问题是倒退。这就是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为准。你可以不同意,但必须以此为准(这句话为笔者随手简记,应以会议的正式记录为准)。

   刑法趋同是“迎接21世纪的挑战”,“建立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战略联盟”的需要。早在本世纪初(2000年)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就通过了《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21世纪挑战的维也纳宣言》这个纲领性文件。2005年第十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的主题就是“协作与对策:建立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战略联盟”。

   犯罪与反犯罪两大系统都在追求缔结国际性战略联盟,故刑法趋同是必然的选择和发展趋势。

三、世界眼光、国家主体与世界眼光、世界主体

    “删繁就简三秋树,领意标新二月花”([清]郑板桥)。在论坛的《宣言》及其“理论说明”中,就刑法(理论)问题提出了许多“领意标新”、颇具理论勇气的战略构想。用“删繁就简”的方法加

以概括,我个人理解,就是刑法(理论)的研究内容将由世界眼光、国家主体向世界眼光、世界主体

转化,也就是说,在全球化时代看问题要有世界眼光,在此前提下,刑法(理论)研究将从以本国为主

体带有世界性内容转向以世界为主体带有本民族的特点。这一构想反映出刑法(理论)研究上将可能出

现一个历史性转折。《宣言》的“理论说明”中明确指出:“刑法(理论)全球化不仅是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而且是一种日益强化的必然趋势(“说明”第“页)。”“今后,随着‘全球性法律’的逐步增

多,刑法(理论)将逐步形成一个由多元性刑法构成并具有世界性的复合性法律框架,即全球刑法(理

论)体系(“说明”第67页)。”这些提法比“刑法趋同”又上了一个新台阶,即已经不是一般地“趋同”,而是由“趋同”而“全球化”,化为一体,形成“全球刑法(理论)体系”。笔者体会,这里面似乎隐含着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发展阶段。

   “说明”用很大篇幅阐述了刑法(理论)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其中认为,我们的地球正由现代性时

期向后现代性时期迈进。什么是后现代性?这是一个典型的后现代主义的名词。什么是后现代主义?据

考查,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作为当代西方具有重大影响的一场思想运动,既是一种文化思潮,也是一种思维方式。它崛起于20世纪60年代,最初是在欧洲大陆,主要是在法国,’70年代末80年代

初开始风行西方世界,80年代末90年代初其影响开始波及第三世界国家。后现代主义的“后”字被认

为是紧随在现代时期之后(after the modern)的时期。《宣言》的“理论说明”中引用后现代主义的一个观念:现代性时期正在或已经终结,我们已经进人一个新的社会时期—后现代性时期(“说明”第

页)。

   《宣言》及其“理论说明”从“地球村”到“全球化”,从经济全球化,到政治、文化等领域“全面全球化”作了系统阐述。具体到刑法(理论),《宣言》的“理论说明”中有这样一段论述:“刑法(理论)的全球化是全球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刑法的全球化属于政治的全球化,刑法理论的全球化属于文化的全

球化……刑法(理论)全球化的契机是日益严重的犯罪全球化浪潮的冲击(“说明”第63页)。”这就是说,刑法和刑法理论的全球化既与政治、经济、文化的全球化密切相联,又直接源于犯罪全球化浪潮的

冲击。后一点,同笔者于上世纪80年代提出的“犯罪研究要以国际为单位”的观点颇为接近。

   《宣言》中强调:“全球化时代要求全面地促进各国刑法(理论)的改革、创新、融合与发展,逐步实现刑法(理论)的全球化。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何秉松教授在会议主题报告中称之为“全球性刑法改革运动”,“是要联合更多的力量来共同完成的历史使命”。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纲领性的召唤,也是举起了一面新的旗帜,是成立论坛的宗旨。在做法上是既“改革”又“开放”。

   《宣言》进一步分析了当前刑法和刑法理论研究的状况和前进方向。《宣言》中说:“长期以来,刑法(理论)是在民族国家领域内演变发展,刑法(理论)研究的立足点是国家……全球化时代要求观念上的更新和研究方法上的更新。刑法(理论)的立足点已开始从国家逐步转向全球。”“随着今后全球化在广度和深度的迅速发展,全球刑法(理论)日益发展壮大,民族国家的刑法(理论)将逐步向全球的刑法(理论)过渡而最终融为一体。”这两段话,用笔者的语言加以概括,就是刑法(理论)研究将由“世界眼光、国家主体”向“世界眼光、世界主体”转化。这是宏伟的构想,具有引领刑法研究的意义。

   《宣言》的“理论说明”从全球化时代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全球化人手,为刑法(理论)全球化构想作理论上的铺垫和寻找知识支撑:“应当指出,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全面全球化,只不过是最终实现全球社会的一体化和全人类解放的漫长历史发展过程。全球化是生产力和生产社会化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全球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说明”第8页)。”“全球化时代的真正含义是最终实现全球一体化,形成一个统一的和理想的全球社会。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表现为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全面全球化。这是全球化时期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说明”第16页)。”文中的注解引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前院长李铁映的话说:“当前的全球化既不是美丽的女神,也不是丑陋的恶魔,它是客观的历史进程,受无情的规律支配。”3这些表述把理论构想的位点推向了新的高峰,颇能发人思考:例如,关于文化全球化与尊重文明的多样性的关系4,政治全球化与当今世界多极化趋势的关系等。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人类在同一地球上的命运越来越息息相关。论坛提醒我们要深刻认识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最近,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全球性挑战需要全球共同应对。”5国家副主席习近平指出:“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世界各国的前途命运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息息相关。”6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致中国法学会60周年的信中指出:“加强对法治理论和实践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的研究。”7从这些指导性理论原则中我们可以感觉到,方方面面,各个领域,都在探讨在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条件下应该想些什么,做些什么。在这方面,本次论坛作了十分有益的探索,指明犯罪全球化浪潮的冲击就是对世界各国的最大挑战之一,需要由世界各国共同应对。论坛《宣言》中指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单独应付这种威胁,这就要求全球统一行动。”这也是中外犯罪学家、刑法学家及各国政府早已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早在1994年11月在意大利那不勒斯举行的联合国有组织跨国犯罪问题世界部长级会议上就一致通过了《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全球行动计划》(1994年12月23日经联合国大会49/159号决议批准)。何秉松教授认为,这意味着国际社会对有组织犯罪的全面宣战和采取全球性行动,是一个历史性转折点。8

   从总体上讲,这次论坛的一个突出点是,并不局限于对有组织犯罪及其刑事定罪的一般性描述,而是站在历史的高度,响应全球化时代对理论研究的呼唤,以《宣言》及其“理论说明”的形式,旁征博引,提出了许多带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宏观理论构想。这不仅能给人以哲理上的启迪,同时能给人以知识上的教益,是“寻找战胜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科学知识”进程中的又一丰硕成果。

 

 

摘自《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2期

☆作者冯树梁系本所前副所长、研究员

①何秉松:《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第1卷,群众出版社2009年版,第174页。

2何秉松:《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第1卷,群众出版社2009年版,第224页。

3张宇燕等著:《全球化与中国发展》封底,社会科学文放出版社2007年第1版。

42009年11月7日,温家宝总理在开罗阿拉伯国家联盟总部以《车重文明的多样性》为题发表演讲,其中指出:"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世纪,也是多样文明大放光彩的世纪·在多样中求同一,在差异中求和谐,在交流中求发展,是人类社会应有的文明观。”载《光明日报》2009年11月8日,第8版。

5胡锦涛:《合力应付挑战推动持续发展—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七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2009年11月15日),载《光明日报》2009年11月16日,第2版。

6习近平:《加强团结协作共同应时挑战—在世界城市和地方政府联合组织世界理事会会议暨广州国际友城大会开幕式上的致辞》(2009年11月13日),载《光明日报》2009年11月14日,第2版。

7《光明日报》2009年8月25日。

8何采松:《有组织犯罪研究》第1卷,群众出版社2009年版,第5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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