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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法治社会建设的内涵——多重视角解读法治社会
发布日期:2016-1-30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210   收藏(0)
法治社会作为一个词汇,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末就开始使用, 后来在各种场合广泛应用,含义也因语境不同而不同。在改革开放初期,法治社会是指有法制的社会,是与文革时期法律虚无的人治社会相对应的词汇。后来随着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深入发展,法治社会的概念开始发展,先是等同于“法治国家”,成为一个“国家——社会”一体化的大社会概念。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一些学者开始从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社会层面论述法治社会问题。2012年末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和新一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等场合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命题,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和全面部署,法治社会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不仅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建设内容被鲜明表述,对其内涵的认识也逐步多样起来。 
  1、法治发展的视角 
  法治社会的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回顾我国法治化发展的历程,经历了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重点攻坚到社会各方面事业全面法治化的发展过程。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和目标,并于1999年载入宪法。21世纪以来,国家一方面大力推进各种法律规章制度建立完善,于2010年正式建立起一套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组成的多法律部门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国家的法治化建设的重心逐步由法律制度体系的文本创制逐步向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深化转变,党中央先后提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05),“弘扬法治精神”(2007),“重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2009)等目标和要求,大力推动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阶层的法治观念的培育。随着国家立法逐渐完善以及法治观念日益普及,党和政府“依法治国”的方略目标也不断走向深入,从1997年提出的依法治国“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到2007年十七大报告要求“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再到2012年末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表明国家的法治建设日益深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则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已经全方面展开。而法治社会的建设则是法治一体化建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深刻认识法治社会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的重要意义,要从法治建设一体化语境下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辩证关系入手。在三个概念中,法治政府的概念边界相对清楚,是一个较为具体的概念,是指“政府从决策到执行及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利与责任紧密相联,集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并用法律加以固定即为法治政府。” 对于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这两个概念,学术界和实务界没有达成共识的严格区分,很多情况下存在混用。在已有的研究中,有的学者研究主张,二者之间是涵括关系,强调法治国家是较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更大的概念。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认为,“法治国家建设是法治政府建设和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大前提、大环境,重点要解决的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以及宪法和法律的顶层设计,还有法治方面相关的方针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问题。总而言之,法治国家是三者中更大的概念。” 也有的学者认为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二元并存,是“一体两面”。 应该讲学者的观点皆有可取之处,但无可否认,中国的法治建设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和规律性的特征。按照一般的发生学规律来讲,社会是国家的母体和原生体, 社会的法治状态决定着法治国家的水平和走向。法治社会建设应该发端于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之先,这是一般意义的逻辑推理。但是,中国是一个后发国家,政府主导是推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核心力量。法治建设过程中,国家同样成为建构法治的主体和主要推动力量。 回顾我国法治发展的历程,主要就是通过法治政府建设实现基于法的控制更好地运用公权力,进而扩张法治的范畴,深化发展到法治国家,乃至基础层次的法治社会。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基本规律,也是中国特色法治实践的一个根本性特征。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是因为我国的法治实践不是自然衍生的过程,是执政党将“法治国家”作为国家“政治文明”的建设目标推动的跨越发展,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很多地方是有交叉和重合的。三个关键词的前缀都是“法治”,也充分说明了存在很多共同之处。习总书记的判断正是看到了三者之间的一致性和共通性。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社会的提出,表明我国法治国家的实践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层次,是法治由国家层面向社会层面的转移和深化,也是社会发展理念与价值观以及社会运作机制与方式的调整与转变,并由此导致社会特征显著变化。基于政治、法律、社会多重的因素的综合考虑,法治社会的内涵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制度面。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均有国家正式法律与社会自治规则及习惯等形成的完备的、融贯的、科学的规则系统。在这一层面,多元的规则所形成的广义规则系统具有的共同属性要求,即良善规则或法之合法。其二,心理面。社会群体和成员在思想、观念上对规则之治的理念与精神的认同,并由此在行动和生活中自觉服从和践行,即法之认同。其三,秩序面。由上述二者作为内在支撑的社会自主运行,社会各类组织、成员与国家各职能部门形成自治与统治分工协作,即跨越统治与自治之共治秩序。 综上,法治社会建设是一个法治实体立体化再造的过程。 
  2、市场经济发展的视角 
  法治和市场是一对孪生兄弟,法治社会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经阶段。完整的市场经济体系是孕育法治社会的母体。其一,市场经济呼唤法治,法治规范市场。市场化的经济运行依托的是系统完善的法律规范,而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为市场良性运行服务,也为法治社会的建立奠定了制度基础;其二,市场经济依赖信用,信用构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支撑市场运行的道德基础,同样也是法治社会的道德基础。法治社会必然是信用机制健全的社会,因此,市场经济长期运行所塑造的经济信用体系也将成为社会法治化治理的道德文化基础。其三,市场经济依靠自治,自治激活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根本在于市场主体之间的博弈和合作,政府只承担宏观调节,而不深入到具体的市场行为中,自治、自律是成熟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而自治、自律、自管也是法治社会运行的基本机制,市场机制下所形成的主体内部自我治理机制也将推动法治社会的建立。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在人类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上,商业繁荣、市场完善的区域,不论是古希腊的雅典、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商业城市、还是当代各市场经济国家,都会形成一个机制健全、体制完善、运行有效的法治社会。随着我国社会市场经济发展越来越成熟,经济的市场化运行越来越完善,政府全面深化改革,赋予市场经济更大的活力和自主性,必将推动在中国这个全球最有活力和发展前景的经济体建立起广泛的法治社会。同时,法治社会的建立也将促使改革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当然,对于后发国家来讲,法治社会的建立不是市场经济与生俱来的附带品,而是辅助和支持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基础性要件,市场经济发展完善与法治社会建立健全是互相促进、辅车相依的过程。市场经济催生法治社会,法治也将重塑市场经济的价值秩序。回顾改革三十年以来的市场化进程,市场经济发展带给国家的变化不仅是经济层面的变化,还带来了社会文化的变迁,冲击了传统的人情社会价值体系,导致了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深层次危机,进而催生了法治社会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勃兴一方面充分解放了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市场经济背景下个体工具主义的快速扩张。经济繁荣带来的社会生活日趋多元化、碎片化和无中心化,使得“工具主义的个人主义”把个人在经济利益、权力、权威和自我实现方面的成功作为人的价值的核心乃至全面内容,导致对公共生活的不当挤压,社会资本不当流动,社会信任危机频现,以“有机团结”为基本要件的社会遭受着成员间的破裂和历史传统的碎裂。在这种关键时刻,“法律并不是统治者强加给弱者的意志,而是社会共存的保证。” 法治以公平正义为最大公约数的共识性价值,重新凝聚共识,重塑社会精神权威,促成转型中的国家走向“社会团结”,这可以视作法治社会建设的经济学原理。由此可见,法治社会建设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推动社会结构、运行规则、治理方式变革的综合结果。 
  3、社会治理发展的视角 
  法治社会是社会治理机制走向完善的必然要求。回顾人类社会的历史,可以发现凡是进入稳定发展的社会结构,都要解决好作为整体的国家和作为个体的民众之间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整体的国家要能够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维护政权运行,并发挥保护民众群体的职能作用,但又不能过度榨取社会资源,以免摧毁社会生活的活力和持久力,进而导致国家机制丧失物质基础和法理基础;另一方面是国家要维护好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存有个体民众生存生活所需要的必要空间而不使之失控失序,但国家的治理机制受限于管理者、管理机制和管理条件的限制,在管理幅度、管理深度、管理弹性等方面都有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问题。因此,当国家管理直接面对原子式的民众群体时,往往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两难局面。在人类历史上,为了解决这种国家管理的悖论痼疾,出现过两种的解决办法,一种是非常态的战争模式的强化管制模式,以高强度管制、强行征用和最低限度的社会资源留存的管理方式,维护整个国家的高强度运行。这种模式在短期内或在应对国家危机时,有其合理性和高效率,但一旦国家或民族面临的危机解除时,这种模式就会出现扼杀社会发展活力,管理成本过高并导致中长期效益低下的问题,进而不能持久,严重的会导致国家崩溃、政权丧失。另一种方式是常态化的居间管理模式。所谓居间管理,是指在国家与民众之间形成一个中间阶层代替国家进行局部范围的直接管理,形成一个国家管理权力有限制分权的治理模式。中间阶层的居间管理可以减小国家官僚体系的管理幅度,采取灵活自治的模式适应不同的地域民族文化的需求,以多样性和灵活性提高国家治理的效率。总览古今中外,成熟稳定的社会都采取这样一种模式。比如,中国两千年历史的封建君主王朝制度经历了秦朝的郡县集权下二世而亡、汉唐地方豪强割据的统治危机后,逐步通过科举制引导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士绅阶层体系,利用宗法制度和宗族组织,形成了“皇权不下县”的管理模式,与中央皇权在广大乡村进行分权而治,形成了我国农业社会时期的稳固治理结构。在西方长达千年的中世纪,同样存在一个居间管理的社会治理模式,不同的是中世纪西方社会存在政教二元体系下,世俗王权的分封制和教会统治的教区制相结合,形成了一个兼具宗教权力和领主权力的主教、贵族阶层,成为承担居间管理责任的中间阶层。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历史,也形成了维护社会稳定治理的中间阶层,这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市民社会模式。市民社会模式是我们所能借鉴的最直观的最生动的居间管理模式,在民主政治的大框架下,行会制度、社区自治以及大量NGO、NPO组织的存在,整合了西方发达国家的中产阶级,形成一股维护社会稳定和主流价值观的政治力量,成为维护这些国家和社会稳定,并推动其沿着既定方向前进的基石和动力。 
  当前,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国际政治地位不断上升,经济发展速度与规模领先世界,我国社会已经度过了长达百余年的革命救亡图存的历史阶段,国家政权的使命由肩负民族救亡和民族解放阶段使命的革命模式转变为发挥经济、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模式。同时,经过三十多年的高速发展,高度集中的政治权力、管制引导的经济体制、控制型的社会管理为特征的“国家——社会”一体化格局完成了其历史使命,国家与社会双重主体、双重客体,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新模式开始逐步形成,并加速发展。由此,政府的职能开始发生转换,政治权力的边界开始收缩,社会自主、自治、自律的功能开始加强,社会多元主体开始成长成熟,逐步与国家一起分担社会治理和社会保障职能。法治社会建设的提出正是呼应这一历史使命,并加速推动这一历史进程的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提出“建设法治国家,......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求的同时,还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决定的这一部署,正是把准了新时期我国社会治理结构变革的关键所在,指出了国家体制、社会机制改革完善的方向和路径。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这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模式,也是法治社会的精神内核,最终形成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居间管理模式。 
 
作者:宫照军

单位:金陵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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