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注册 | 用户登录 | 设为首页
站内搜索:
联系方式:QQ:613116699           邮箱:613116699@qq.com
中国狱史
探索犯罪与预防犯罪研究之路——为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而作
发布日期:2015-12-5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281   收藏(0)

    新中国成立后,在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的犯罪与预防犯罪研究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之路,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此隆重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作为一个研究单位的研究人员觉得有责任以自己亲见亲闻亲历的感受,谈谈对这条研究之路主要特点的认识,以彰显新中国在学科建设上的辉煌成就于万一,或许亦可裨益于未来学科的发展—至少可留一点第一手资料和第一时间的感受。

    一、新中国犯罪与预防犯罪研究之路的阶段性特点

   “研究之路”是一个“全程”概念,必然显现出阶段性特点。阶段性特点是随着社会治安形势对理论研究的呼唤和理论为现实斗争服务的要求而显现出来的。以改革开放为起点,伴随着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的深人开展,新中国的犯罪与预防犯罪研究之路也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我的体会,主要是:

   (一)第一个发展阶段

   在学术上可形象地比喻为“破冰”或“解冻”阶段。简言之,就是冲破犯罪学上的“外来论”、“残留论”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制度或制度下产生不产生犯罪的理论“禁区”的问题。这些论点主要源于前苏联犯罪学理论的影响。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前苏联犯罪学界对这些“禁区”的“解

冻”,对我国犯罪学理论的影响也渐趋淡化,但其影响痕迹仍时隐时现,例如,1987年出版的曹漫之主编的《中国青少年犯罪学》一书中仍有这样的内容:“社会主义制度不仅不会产生犯罪,而且是预防、减少乃至消灭犯罪的根本保证。”关于前苏联“解冻“的过程,我曾归纳为“三部曲”(有的书上在引用时,说这是苏联犯罪学家的意见,这是一个误会),大致是:从50年代到)0年代,认为“犯罪不是由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产生的,而是由从前的社会经济形态‘来到’社会主义的。”到80年代,开始认识到,仅仅把发展的社会主义阶段的犯罪说成是“残留的”,是粉饰现实生活和现实的社会关系。到1989年,前苏联犯罪学权威H·H卡尔佩茨著文指出:“犯罪现象对于社会主义来说是一种具有社会特征的合乎

规律的现象,其原因根源于我们社会发展的矛盾和缺陷。”也就是说,承认犯罪现象源于社会主义社会自身,主要的并不是外来的,也不是残留的。随着思想的“解冻”,犯罪信息的透明度也增强了。大约是从1988年开始的数年内,前苏联曾系统地公布全苏及各加盟共和国的犯罪统计,我曾逐年加以翻译,刊登在《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上。这实际也是从理论到行动“解冻”的一种反映,但嗣后它就解体了。但作为一种历史却留给我们许多思考:特别是对于黑社会的长期的讳疾忌医,造成了巨大隐患。这可以说是一个历史性教训。

   显然,不冲破理论“禁区”,很难有面对现实的犯罪学研究。然而.观其实质,“禁区”涉及的主要是政治问题(怕给社会主义“抹黑”),并无太多的学术内涵。在我国,在改革开放的大形势下,随着“禁区”的被冲破,迎来了犯罪与预防犯罪研究的高峰阶段。

    (二)第二个发展阶段

   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的这一段研究之路应是第一个高峰阶段。其明显标志是国家立项的三个重点社科研究项目的出现:“六五”期间的《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研究项目,“七五”期间的《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及《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项目。这三个项目各有特色,但又共同反映了我国在学科建设上紧密配合形势需要、集中力量集体攻关的共性特点,从根本上说是集中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在学科建设上的优越性。

   这一阶段的历史背景是,改革开放伊始,社会犯罪猛增,社会秩序一度处于非正常状态。特别是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中央发出了“全党动手、齐抓共管”一类具有综合治理思想的号召,到1981年5月中央批转的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第一次正式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作为解决全国治安问题的基本方针。于是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和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便提上了日程,两个国家重点课题也应运而生。两者均是专家学者云集,其最终成果便是曹漫之主编的《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和王仲方主编的《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两者都是本领域的开篇之作,康树华等主编的《犯罪学大辞书))中作了这样的评价《中国青少年犯罪学》的出版“推动了青少年犯罪问题的研究,提供了一本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青少年的良好教科书。”(《辞书》第1177页)。《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不仅对国家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策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而且也为进一步解决社会治安中的实际问题提供了一些可供选择的方案。”(《辞书》第1183页)。

   当此之时,犯罪学研究中一个函待解决的大问题,便是犯罪统计不实问题。这也是各国犯罪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的老大难问题(所谓犯罪“隐数”或“暗数”)。犯罪统计不实必然会严重影响理论结论的正确性和对社会治安形势评估的准确性。当时我国犯罪统计面临的情况是,一方面,“十年文革”砸烂公检法造成统计上的残缺不全,另一方面,出现了严重的立案不实问题(在公安系统通常称为“水分”)。因此,弄清犯罪统计底数,纠正立案不实,回到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上客观地认识和评价中国现阶段的犯罪问题,便成为犯罪学理论研究中的一项重大而迫切的任务。由公安部牵头,20个省、市公安机关参加完成的“七五”规划国家重点社科研究项目《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在这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这个课题把犯罪统计调查研究的范围定位在上限始自建国初下限预测至2000年,换句话说,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中有50年是在它调查研究的范围之内。通过查阅公安部历年的犯罪统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资料,通过连续3年的2.5万多个个案调查和连续3年的300多个公安派出所立案不实问题的调查,基本上弄清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犯罪统计底数,制成了从1950年到1990年全国刑事案件发案数量和发案率的曲线图,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了刑事犯罪现象规律等理论结论。调查规模之大是空前的,数据的可信度和权威性迄今仍是无可比拟的。曾有社科院的一位学者说,这个课题的一组数据可以改变一个观点。康树华等主编的《犯罪学大辞书》中说,这个课题“最大的贡献是为中国犯罪学研究奠定了基础。”(((辞书》第1184页))o这个“基础”是什么?我认为,这个基础首先就在于该课题对中国现阶段犯罪的真实状况所做的调查分析,从而为犯罪学理论研究奠定了真实的基础。所以,不论是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犯罪问题,还是研究中国犯罪学史,这个课题所提供的调查统计资料,都是难能可贵的和不可多得的重要依据。

   较为遗憾的是,由于在当时条件下这个课题是在半封闭状态下,即在公安系统内部进行的,其最终成果(公安部总卷及各省、市分卷)及其配套资料(文集)又是在公安司法机关内部发行的。因此,资料占有面有很大局限性,很多需要资料的专家学者及读者并不占有资料更难以占有全套资料,而今时过境迁,全套资料早已无存,要想补上这个缺口已属不可能之事(其间曾提出经过修改再版,经过讨论因条件限制未能如愿)。

   在这里,我作为这个课题的知情者(我是报经社科院批准的两个项目负责人之一,是公安部课题编委会副主任、编委兼编辑部主任,根据领导交代的任务,负责具体全程组织实施)觉得有责任与义务对于该课题较为突出且与犯罪学研究有密切关系、不说不明的几个问题稍微展开介绍一下,供参考。

   第一,20世纪90年代出现了又一个犯罪高峰,刑事案件(实际上应称为“刑事立案案件”)从1988年的82万起猛增至1989年的197.1万起,1990年的221.6万起,1991年的236.5万起,其原因一方面是客观上刑事案件有大幅度增长,另一方面与公安部有关业务部门与该课题大力协作配合纠正立案不实有很大关系。记得有一年公安部王芳部长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一个报告中提到了这一点(是哪一年记不得了)。那么,案件增长与纠正立案不实的比例关系各占多少呢?可以参照“三三制”的比例加以推断。所谓“三三制”是该课题以抽样调查方法连续3年每年调查300多个公安派出所以及一些典型调查(如湖北枝江县全部派出所的调查)所得出的结论,即在发案总数中,群众未报案、公安机关未立案和已立案各占1/3。其次,一般案件和重大案件的立案真实度是不一样的,到1990年在大力纠正立案不实的情况下,重大案件的立案真实度达so%左右。

   第二,犯罪的总体研究,有助于把握刑事犯罪的总体状况与趋势,犯罪类型的研究,则有助于决策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而两者的结合,又为深化犯罪原因研究和犯罪预测预估奠定了基础。该课题以分层定比抽样的方法连续3年对25368个六类多发性案件(杀人、伤害、抢劫、强奸、诈骗、盗窃)进行了调查,认真分析了犯罪类型的特点、原因、手段、部位、时间、作案成员状况及被害人状况等,进一步证实了犯罪的季节、时日、地区等规律性,堪称犯罪类型研究的一个范例。

   第三,该课题进行了全国和地区性中长期犯罪趋势预测。中期预测限定在1990年一1995年,长期预测到20世纪末即2000年。19%年中期预测期限届满,我曾以《二十世纪末社会治安趋势预测》为题著文2,对预测结果加以对比研究,结果表明,不论是全国的还是12个省、市的预测内容与实际情况相当接近。这说明,只要犯罪统计底数清,预测是可能和可信的。

   第四,同其他一些课题比较起来,这个课题的显著特征是它的基础性(基础性调查形成基础性资料,为犯罪学研究奠定资料基础)、基层性(深人基层,依靠基层力量,调查基层情况,各地课题撰稿人大多来自基层)、基本性(通过基础性资料和基层情况调查,解决的是一些基本性问题,如案件总量、犯罪高峰、犯罪趋势、犯罪规律等基本问题)。走的是一条依靠行政力量推动、依靠基层力量支撑、深人实际、调查研究、凭数据说话的研究之路。

   第五,该课题留给我们的不仅是理论成果,其间所表现出来的负责精神也是一个突出之点。首先是领导重视,认识到位。公安部接受任务后,号召公安机关“当作份内大事来抓”(王芳部长语),认为“我们面临一大堆的问题,有实际问题,有理论问题,攻一攻是非常必要的。”(主管全国治安工作的俞雷副部长语)。其次是组织到位。立即从上到下成立了从公安部到参加课题的20个省、市公安机关的“三结合”的领导班子和工作班子(编委会和编辑部),保证了课题有序开展。三是思想到位。参加课题的近千余人,特别是基层公安千警表现出了不计名利、不辞辛劳、兢兢业业的奉献精神和战斗精神,出现了不少感人事迹。这些精神因素是该课题得以顺利完成的根本保证。

   关于该课题的总体概况,我当时曾写过两篇综述文章3,可供参阅。

   (三)第三个发展阶段

   主要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中期。这一阶段突出了以预防犯罪研究为主要内容,可以说,是预防犯罪研究的高峰阶段。在此之前,虽然也有几本关于预防犯罪的专著问世。4但由国家或部门立项以集体攻关的形式开展对预防犯罪的大规模的调查研究,这是一个新的开端。其主要标志是:“七五”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重新犯罪研究))(李均仁主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司法部部级项目《中国预防犯罪方略》(冯树梁主编,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九五”国家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科研项目《中国预防犯罪通鉴》(魏平雄、欧阳涛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这三个项目中的前两个项目是由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主持的,后一项目中该所也有骨干力量参加,应该说,作为一个专业研究机构,该所对于预防犯罪研究是有重要贡献的。

   《中国重新犯罪研究》的要旨在于预防重新犯罪。它以充分的调查研究为基础,“填补了我国预防重新犯罪研究领域的理论空白。”(见司法部部长蔡诚所作的序)。它进行了为期5年的抽样调查和普查,先后参加调查研究的省、市、自治区有27个,干部有1万余人,被调查的对象16万余人,取得了极为

可贵的资料,这是建国以来从未搞过的系统的调查研究。它同前述《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一样,充分体现了以调查为前提,靠数据资料说话的具有中国特色研究之路的一大特点。

   《中国预防犯罪方略》是我国犯罪学史上第一本大部头的从战略和全局高度研究预防犯罪的专著,并具有一定的承前启后的意义。所谓承前,是参加本课题的骨干成员基本上是《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的老班底,他们处在公安第一线,掌握第一手资料。它开辟了一些从前从未研究过的新领域,如单位内部、铁路、交通、海上、航空、山区、林区、水网地带的犯罪预防等,参加研究的也都是这些领域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实战人员,从而保证了内容的实在性和实用性。参加过《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又参加本课题的原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董锤行同志认为,《中国预防犯罪方略》实际上也弥补了《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对策部分研究的不足。所谓启后,是嗣后出版的《中国预防犯罪通鉴》的主编魏平雄教授和欧阳涛研究员在此课题启动之初,曾当面向我明确表示:是受《方略》启发而启动的,其基本框架结构是《方略》的扩大和延伸。

   我应邀参加了《通鉴》的撰稿和统稿工作,我觉得《通鉴》进一步丰富了预防犯罪的内容,把预防犯罪研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这是研究之路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的反映(《通鉴》的具体内容在此从略)。

   但是,从《方略》到《通鉴》其基本框架乃是纵横交错、面面俱到的一种模式,再按这种模式进行研究,也只是内容多少的问题,应考虑新的研究模式。可供选择的模式之一,是从预防犯罪的基本防控模式、基本规律、基本理论、基本实践人手,进行总结概括,这样更贴近应用,更便于掌握,难度当然也更大一些。其研究范围可以是一国的,也可以是各主要国家的,也可以只研究其中一个方面。作为一种尝试,拙著《中外预防犯罪比较研究》一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采取的便是这种研究模式。当然,由于“一人之思,迟速天悬”,研究的深度和广度都是远远不够的。其连续性和可持续性只有依靠年轻的萃萃学子了。

   应当强调的是,在上述几个发展阶段中还有一些有影响的犯罪学论著问世,如康树华教授主编的《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和((犯罪学大辞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等。本文不是全面总结,难免挂一漏万。

   二、新中国犯罪与预防犯罪研究之路的连续性、可持续性和开放性特点

   (一)逻辑上的理论链条的形成问题

   综观我国犯罪学的一些主要理论观点,都是从现实中提炼出来的,因而在客观上形成了一个丝丝相扣的逻辑上的理论链条,具有连续性、可持续性和开放性特点。其逻辑关系大致可表述如下:

   既然犯罪的产生不是“残留的”也不是“外来的”而是在现实存在的社会中产生的,那么,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由于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迅猛增长,与此同时,犯罪也大幅度上升,因而关于经济增长与犯罪增长的关系问题的讨论便首先提上了日程。其基本结论是两条:其一,经济增长与犯罪增长有密切的关系,但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二,犯罪现象的产生,不是单一的经济因素或别的什么一两种因素决定的,而是各种社会矛盾和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是各种综合性因素决定的“综合症”,并且这些综合因素之间不是平行的、杂乱无章的,而是存在于一个有层次、有结构的体系之中,即罪因体系。这样,以综合对综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便成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必然选择和必然趋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是一打二防,因而必须走“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之路。

   这些理论观点是从政府文件到犯罪学论著中的主流或主导观点(但不是唯一观点),并且其中任何一个观点都不是终极的,而是连续的、可持续发展的。例如,关于犯罪原因的综合反映论和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论,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综合反映”到底囊括哪些因素,其变数如何?决定着综合治理“综合”到多大程度,多大范围。曾记得,20世纪90年代初,原中政委秘书长束怀德同志曾对我说,综合治理综合到多大程度上才算合理,希望加以研究。这说明,当时已感到了这个问题的存在。曾经有人说,综合治理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这大概也是界限不清造成的一种反映。将“综合”二字延伸到哲理层面上,还可以引发更深层次的思考。例如,我国现代著名哲学家、思想家张岱年认为,康德之所以能创造出自己的那一个新的哲学体系,就得益于他善于“综合”。他说道:“康德综合了经验论和理性论,于是为哲学开了一个新纪元。”他认为,“综合”并非是简单的合并、合拢、相加,而是“新的创造”。5正所谓再多的小舶板捆绑在一起也不是航空母舰,看来,“综合”不在量而在内在运行机制的合理性。当今,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实践中不断获得重大进展,探索综合治理新道路,积累了越来越丰富的经验,从而为学者提供了广阔的理论研究空间,大有可为。

   研究之路的连续性和可持续性还在于“事在人为”。仅举一例:浙江省公安厅原治安处处长周长康同志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主动请缨参加《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具体主持了浙江课题组的研究工作,尔后又参加了《中国预防犯罪方略》课题的研究,自此至今,尔来二十有余年矣,从未间断犯罪问题研究,成果颇丰,且带动了一方学术研究氛围。

   (二)理论结论的客观性和比较研究的必要性问题

   从走过的研究路子看,有两点经验是特别值得重视的,也是保持研究之路的连续性、可持续性和开放性的必要条件。

   第一,理论结论的客观性问题。经验证明,一切理论结论均应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不可一概而论,笼统而言,这样方可保证其客观性。例如,关于经济增长与犯罪增长的关系问题,我们说的结论是建立在本土调查的基础上,而且主要是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调查,而影响广泛的美国当代犯罪学家路易丝·谢利在《犯罪与现代化》一书所得出的“同步与代价”的结论是建立在“全球性的资料证明”的基础上,所以,我们既不能把该书的结论套在我们的国情上,也不能以我们的结论推翻人家的结论。

   《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坚持了这种客观性态度,把当时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全摆出来,供持续研究参考。该课题当时的主要观点是:“正相关论”,其中包括经济增长犯罪增长的“同步增长论”和经济发展犯罪先增后降的“阵痛论”和“代价论”。“非因果关系论”,认为经济发展从根本上给社会治安带来积极效应,犯罪增长不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有限关系论”,认为犯罪是诸多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经济因素只是其中之一。“折射论”,认为经济增长与犯罪增长之间交织着复杂的因素,特别是价值观念与道德观念的因素.经济对犯罪的关系只是一种折射反映,非直接作用(见《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综述(一))。经过进一步论证和调查,特别是1994年根据江泽民同志的批示,苏南地区和福建沿海的调查,“非因果关系论”逐渐居于主导地位。

   为了保持学术的严肃性,当出现同一问题两种调查结果时应加注明。如日本战后经济腾飞时期犯罪是上升还是下降就有两种数据资料证明着两种不同的说法。在《中国预防犯罪方略》一书中即加以注明(见该书第9页)。

   学术问题历来是允许有不同意见存在的,但应以调查数据为依据,以客观实际为标准。近几年来,看到一种“犯罪有益论”、“腐败有益论”、“相对主义犯罪观”的论调,说是“犯罪具有促进生产力进步的积极功能或价值”,“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是无限的,犯罪率必将会无止境地上升”,“犯罪已经不仅仅是一种正常现象,而且是一种有益的社会现象”,“犯罪是社会的‘排气孔’和‘减压阀’”,“腐败是改革的润滑剂,能够推动社会变革”云云,如此“理论结论”,不知何所依据?

   第二,比较研究的必要性问题。任何理论观点都不是空穴来风、平地风波的,而是相互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关系。“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比较可资鉴得失、辨方向。比较研究是在信息时代、开放社会搞科研的必要手段。

    综观西方关于犯罪成因的理论,大多持多元论观点,主要是二元论和三元论。从启蒙思想家的主要代表人物孟德斯鸿开始,就认为产生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三:气候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社会风气、人口密度、政治制度、法律状况等)。古典犯罪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贝卡利亚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经济因素(贫富悬殊、生活绝望等)和恶的法律(过于严酷的刑罚)。实证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龙勃罗梭认为,犯罪原因既有自然方面的(气温、时令因素),也有社会方面的(人口、生活状况、经济条件、宗教信仰等),但他更强调了遗传因素,形成了他的“天生犯罪人论”。实证犯罪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菲利则是三元论者,他把犯罪原因归结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认为无论任何犯罪,都是这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犯罪社会学派的李斯特则是二元论者,认为犯罪原因是由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共同造成的,其中更应注重社会因素,特别是贫穷问题。现代波兰犯罪学家布·霍维斯特的观点距离我们的综合反映论更近一些,他认为,犯罪“是由各种因素系列的综合体所决定的。”6

   我国的犯罪成因理论,从20世纪30年代严景耀教授的《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一书(正式出版为1986年)开始,便确立了二元论观点。在雷洁琼先生为之作的序言中做了这样的概撬“景耀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研究犯罪问题,根据实际调查分析犯罪原因,结论是人们走上犯罪道路不完全由个人生理或心理缺陷或变态,犯罪都是社会环境的产物。”7在当时条件下,严景耀教授不仅搜集了12个省的监狱和20个城市的犯罪统计资料,而且亲自到监狱去当一名志愿“犯人”和犯人共同生活,搜集第一手资料,得出这样超越时代的理论结论,这种严谨的治学态度实在是可敬可佩的。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关于犯罪原因的论述更加详尽而又贴近本土实情。现仅以两本书中的两段论述为例说明之。

   “违法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病态,是一种社会综合症。产生这种社会病态的综合症的原因,是一个多元、多层次、多变量的动态系统。其中,既有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法制等因素,又有犯罪主体心理、生理、行为等因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既有消极因素、腐败因素,又有积极和健康的因素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副作用。既有直接的因素,又有间接的因素。而且种种因素都不是孤立地起作用,而是在过程中相互起作用。”8

   “犯罪现象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同社会各个方面有着纵横交错的联系,是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教育、宗教等领域诸多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所以犯罪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它们构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具有多层次结构,多功能机制和多变量动态的罪因体系。”9

   《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一开始就把横向比较列为重要研究内容。《中国预防犯罪方略》和《中国预防犯罪通鉴》都设专编或专门一部分进行比较研究,都是可取的经验。

   三、新中国犯罪与预防犯罪研究之路的未来特点—“治未罪”

   目前犯罪学面临的研究形势是,犯罪研究领域日益扩大,研究对象更趋复杂,预防犯罪的任务更加任重而道远。仅以刑法所规定的罪名为例,据统计,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为181个,占总罪名406个的44.6%,大部分罪名都是第一次在刑法中被规定下来。何况犯罪学所应研究的犯罪是“罪前”的,远远超出刑法的规定。特别是以“三股势力”为源头所制造的恐怖活动和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各种形式的有组织犯罪,更是迫切而重大的研究课题。最近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就留给我们太多的思考。总体犯罪态势表明,犯罪学研究的宏观战略方向,比任何时候更应强调定位于: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将矛盾处置在始发阶段,最大限度地防止纠纷变为冲突,小问题变为大问题,一般问题变为政治问题,个别问题变为群体问题,治安案件变为刑事案件,努力防止给“三股势力”留下可乘之机。与此同时,一条重要经验不能丢:始终保持对于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适时予以严厉打击。

   我国关于预防犯罪增强忧患意识的思想理论底蕴是十分丰富而深厚的。从《周易》中的“思患而豫(预)防之”、老子《道德经》中的“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一直到我们党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一系列论述,都是我们取之不尽的理论宝库。近两年,我国古典医学上的一句名言“上工治未病”,正成为医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和转变医学方向的理论焦点。鉴于医学中的“治未病”与犯罪学中的“治未罪”有着几乎完全相通的道理,笔者曾建议将此思想借用于犯罪学研究,以“治未罪”作为犯罪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和最高目标。“治未罪”一词更清楚地体现了从源头上、苗头上抓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战略目标。从长远看,这应是犯罪与预防犯罪未来研究之路的一个新特点。

   任何关于“治未罪”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经验积累最终都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研究过程也始终是一个为立法提供充分依据的过程,特别是预防犯罪法。我国第一部预防犯罪法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今年(2009年)是该法颁布10周年。在制定该法过程中,我曾参加过几次座谈讨论,最后,在颁布前,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克玉上将还曾派秘书王新生同志和总后政治部宣传部原部长刘欣同志登门拜访,征询决断性意见,我最后的表态是:“有比没有好。早颁布比晚颁布好”。这件事表明,立法者对制定此法是相当认真细致的,对学者的意见是非常重视的。在讨论过程中,从法的名称到具体内容都曾做了反复认真的修改。今年7月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10周年座谈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中央综治委副主任、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建国指出:深人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要把握四项要求,从完善配套法规规章、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改进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推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10可以预料,制定全面的预防犯罪法也是早晚的事(当时已有此意图,只是要分段实施,故先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立法是一项迫切而繁重的任务,于此应有所备。

   结束语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研究之路是一个永无止境的发展与创新过程。一国有一国的研究路子,一个学科有一个学科的研究路子,一地有一地的研究路子,一个人有一个人的研究路子,各有侧重,各有特点,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各有其传承与发展的历史渊源。任何创新之路总是以原有基础为起点的,因此,学习、考察、比较、借鉴前人走过的路子,是提高科研水平的必由之路。怎么做呢?很难一言以蔽之,我的体会,有两点是可以参考的。

   第一,“和而不同”(孔子语)与“不同而和”(庄子思想)的思想方法。前者在于说明,在基本一致的前提下,显示出不同特点,后者在于说明,在各有特点的基础上寻求共同之处。综观各式各样的研究之路,大体上不外是这两种情况,我们可以从中寻求对自己有用的契合点。

   第二,“意义”重于事件,“思考”重于结论的观点。据称,当代解释学大师伽达默尔说:“历史理解的真正对象不是事件,而是事件的‘意义’”。就是说,历史当然要回忆,但简单的回忆还不是历史,历史研究的最高兴趣是在于理解历史事件的“意义”。11在易中天教授为《真秦始皇》一书所作的序言中提出一个观点:“结论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思考。”。意思是说,许多结论已经过去了,留下的是从结论中引发的思考。我们且不去评论以上这两个观点的正确性如何,但从触类旁通的角度也可借以提示我们:回顾以往的犯罪与预防犯罪的研究之路,重要的不在于那些既往的事件而在于汲取其中的“意义”,重要的不在于以往的理论结论,而在于这些结论所引发的“思考”。

   开拓科研新路,任重而道远。“敢问路在何方?路在脚下。”

  

☆作者冯树梁系本所原副所长、研究员

①冯树梁:《罪因体系当议》一文原载《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38页。及《论预防犯罪》一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2页。

2此文载公安部的《公安研究》杂志1997年第2期。又见《论预防犯罪》一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9-76页。

3《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综述(一),原载《会安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暨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u社会学版1989年第2期;综述(二),原载《公安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均见《论预防犯罪》一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05-326页。

4如,许肇荣编著:《犯罪预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4年内部发行;王玉才、张战云主编:《预防犯罪学》,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

5《张岱年哲学思想研究》,载《光明日报》2009年6月23日第11版。

6[波]布会伦·霍维斯特著,冯树梁等译:《犯罪学的基本问题》,国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78页。

7严景耀著:《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页。

8王仲方主编:《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54, 155页.

9俞雷主编:《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总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89页。

10《光明日报》2009年7月3日第2版报道。②引自北京大学教授叶朗:《谈历史感—读李岚清<突围>》,载《光明日报》2009年1月31日第4版。

11见《光明日报》2009年3月3日第11版。

 

 

网站简介 | 免责声明 | 广告与合作 | 苏ICP备14031931号 | 联系我们 | 意见建议 | 综合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