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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设
转型中国的腐败预防
发布日期:2015-11-19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642   收藏(0)

    人类社会“三次跨越式”转型的回顾
  纵观人类社会的演进发展,其大体经历了三次伟大跨越转型。第一次跨越转型以人类社会学会利用自然资源、制造人力工具为标志,经济形态由采集经济、狩猎经济、原始农业经济向传统农业经济跨越、创造农业文明,其跨越转型大约花费了370万年之久。
  第二次跨越转型以1769年瓦特发明单制蒸汽机问世为标志,人类社会开始探索利用能量资源、制造能量工具,经济形态由传统农业向传统工业跨越,创造工业文明,其跨越转型仅仅花费了177年。
  第三次跨越转型以1946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冯·诺依曼开发成功的人工智能计算机问世为标志,人类社会正在由利用信息资源、制造信息工具,创造信息文明的伟大时代跨越,其探索跨越不到70年。
  推动人类社会三次伟大跨越转型的因素错综复杂,究其根本是以技术创新为代表的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共同一致对幸福、公平、正义、秩序的向往与孜孜不倦追求的结果。一方面,社会转型带来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秩序的调整,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长,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尤其是带动不同民族、地区、国度多元文化生活的广泛交流与互动;另一方面,伴随而来的是,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腐败滋生,洗钱、走私、贩毒等丑恶现象蔓延,等等。这些情况在当今发达国家社会转型特定阶段都曾以各种不同的形态形式发生过。19世纪的美国,20世纪的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都无一例外的出现过腐败高发的情形。为此,国际许多著名学者如美国学者亨廷顿所断言:“腐败现象往往是社会变革过程中的‘怪胎’”。
  社会转型期腐败现象的特点
  纵观人类社会转型期,尤其是近现代社会转型的腐败现象,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腐败的覆盖“广”。腐败现象存在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各个领域,散布于商品生产、销售、分配、消费、服务等不同环节,往往涉及政府公共管理部门与公共服务部门,行政执法、司法部门,虽然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防线,但也会深陷其中;一些掌管人财物大权的部门和带有垄断性的行业腐败频发;一些过去称为“清水衙门”的教育、科研、医疗、文化等部门,也成为腐败的热点部位。
  二是腐败的成色“深”。表现之一:一些发达国家腐败往往牵涉一定级别的政要,如国家元首、总统、首相、总理、议员、军界头目等,引发政权更迭,甚至民族地区冲突;表现之二:一些欠发达国家腐败人员级别不高但数额巨大。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财务部门如会计和出纳岗位,或者在基层执法人员身上;表现之三:有的发展中国家腐败人员级别不高、贪腐数额也不大,但直接危害公众利益,破坏社会公平公正。
  三是腐败的障眼法“多”。国际领域腐败犯罪动机呈现由过去贪图“一时享乐”向“资本积累”和“长远经营”转变;犯罪手法由“直接”变“间接”,由“现货”变“期权”,由“有形”变“无形”;有的发展中国家腐败人员往往以投资家属子女经营的公司、帮助家属子女招揽生意获利、资助子女上学等形式收受贿赂,有的家庭成员、特定关系人参与犯罪增多。
  四是腐败的顽固性“强”。执政与在野因腐败、反腐败、再腐败、再反腐败轮流坐庄分赃,导致政局不稳、经济凋敝、人民生活难以改善。正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指出的,腐败危害在于其对社会稳定与安全造成的严重威胁,对于民主法制带来的严重破坏,对于价值观、道德观、公平正义带来的严重冲击,对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的严重阻碍,并且确信腐败是一个影响所有国家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
  转型中国加快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一、转型中国预防腐败的法治保障。中国作为新兴第二大经济体国家,在经济全球条件下引发的国际腐败国内化、国内腐败国际化的严峻情势中,积极应对,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的做法和体会有:
  (一)完善的惩防腐败法律法规体系。以刑法为例,刑法是我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以来的15年间,国家权力机关通过了9个刑法修正案,使腐败犯罪罪名体系进一步完备,刑罚设置进一步完善,刑法体系的惩防腐败功能进一步发挥。
  (二)高效的惩防腐败法律法规实施。在加强源头预防腐败的同时,近年来纪检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查处涉嫌违纪违规案件年均15万件,检察机关查处涉嫌违法腐败案件4万件。
  (三)是严密的惩防腐败监督体系。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多管齐下,多措并举,防止公职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亵渎职守。
  (四)是有力的惩防腐败保障体系。惩防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不断加深,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限制从业资格等方式和手段惩防腐败的能力不断加强。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惩防腐败工作,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我们必须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严治党严明党的纪律、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坚持不懈纠正“四风”、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等一系列新的理念、思路、举措,推动惩防腐败不断取得重大成效,存量腐败不断被揭露、查处,腐败现量明显减少,惩防腐败的力度、成效被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公众广泛认同。
  二、转型中国预防腐败的行动进程。中国一贯遵循《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基本规则,积极倡导及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强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法律基石,也是中国国内反腐败法律体系的重要渊源。中国强调在“公约”对腐败犯罪有效打击的基础上,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多学科、综合性、广领域的预防战略;坚持依法独立开展反腐败的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坚持对腐败犯罪行为的打击、预防和对腐败犯罪所得监控、剥夺并重。
  第一,重视公共部门、公职人员的腐败预防。首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履行公共职能;其次,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其三,推进公共部门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其四,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其五,建立公共部门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其六,积极推行公共部门的法律顾问制度;其七,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其八,建立法治建设与反腐败预防考核体系和评价标准。
  第二,私营部门预防被置于从未有过的高度。一方面我国通过制定会计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财税、会计、审计法律相关规制措施与处罚措施,对私营企业业主偷逃税款、拉拢腐蚀公职人员、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违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矫正,使其不至酿成大面积的腐败。
  第三,重视公共支出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统一支付、阳光监督防治腐败。我国政府在公共支出领域已建起了三道预防腐败的防线。一是源头防线;二是过程防线;三是事后防线。
  第四,社会参与越来越成为一种自觉与自信。我国的惩防腐败一直是以群众参与为基础的,各职能部门持续探索、推动社会参与腐败预防。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4次联手政府相关部门推动社会参与预防腐败。
  三、转型中国预防腐败的综合措施。第一,着眼于公职人员“不想腐”。中国官方和机构、社会、公众始终不遗余力地通过教育,让人们认识腐败对国家、对单位和企业、对个人和家庭的危害,增强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敬畏法律、从善廉洁的风气。
  第二,着眼于权力运行“不能腐”。探索通过体制、机制、制度创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中国社会转型以来,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第一轮行政审批改革中,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1806项,占全部审批项目的50.1%;省市取消调整22220项,占45.5%;废止和修订规范性文件11073件,不少省制定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有的还设立行政投诉中心。2007年进行第二轮行政审批改革,2008年宣布废止和失效行政法规92件;2009年,各省(区)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925项,下放行政审批等管理事项2116项。
  第三,着眼于严厉惩治“不敢腐”,不断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转型的中国坚信,“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因而,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每年查处涉嫌违纪违规公职人员15万人左右,检察机关每年查处涉嫌违法犯罪公职人员4万人左右。(徐汉明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负责人、教育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创新团队首席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基地负责人、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本文为作者在第八届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大会上主题报告发言节选)

来源:法制日报      日期:20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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