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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语境下的罪犯法治教育现状研究
发布日期:2015-9-22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430   收藏(0)

摘 要:罪犯法治教育作为罪犯教育改造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现存的一系列问题也在不断拷问监狱罪犯法治教育的实效性。本文拟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从罪犯法治教育的意义上着手,分析当前罪犯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对其原因进行探究,并就此提出当前要着重在强化罪犯法治教育认识、转变罪犯法治教育理念、优化罪犯法治教育教材、创新罪犯法治教育方式、提升罪犯法治教育师资、完善罪犯法治教育机制等方面采取措施,开拓监狱罪犯法治教育的新路径,提升罪犯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罪犯法治教育 意义 问题 原因 对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了全面系统的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讲话中,更是将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从依法治国的维度来看,作为法治教育一个组成部分的罪犯法治教育,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着新的要求、新的挑战,一系列问题也在不断拷问监狱罪犯法治教育的实效性。通过问题表象发现其背后的原因,是探求解决之路的根本所在,本文拟沿此思路,对罪犯法治教育现状作浅显的探究,不足之处还请方家批评指正。

一、罪犯法治教育意义

(一)开展罪犯法治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推进法制进程的基础工作。“依法治国”,最终必须“落实、落细、落小”,要把“依法治国”这四个字,变成每一个中国人都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原则、具体做法、具体氛围。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其本身就是法制精神的彰显,在强调依法治监的同时,更要对罪犯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明确指出“针对罪犯不懂法、不守法、法律意识淡薄等情况,开展法律常识教育,使罪犯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树立尊重和遵守法律的意识和观念。”[1]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在《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罪犯法治教育是法制宣传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开展罪犯法治教育同样是实施依法治国、推进法制进程的一项基础工作。

(二)开展罪犯法治教育是提高改造质量,增强法制意识的客观需求。法治教育是服刑人员教育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罪犯之所以锒铛入狱,究其原因,大多是对法律缺乏必要的了解,或是对法律缺乏应有的敬畏,而对罪犯进行法治教育一方面是践行依法治国,适应新时期监狱工作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让罪犯掌握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通过深入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传播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罪犯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促进罪犯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努力把罪犯改造成为一个对家庭、社会有用的守法社会人。

(三)开展罪犯法治教育是化解狱内矛盾,维护监管安全的重要举措。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监狱押犯构成日趋复杂,“四涉犯”、“三类犯”、累犯,以及80、90后罪犯比例越来越大,监狱狱情日益复杂,改造与反改造斗争形势愈发严峻,与此同时,伴随“囚权主义”的舆论导向,部分罪犯不安心、踏实改造,而是有意滋事生非,罪犯与罪犯之间、罪犯与民警之间以及罪犯与家庭、社会等矛盾凸显,究其原因,根本在于罪犯法律意识淡薄,不敢正视自己的罪、不愿重视改造。而通过法治教育,可以让罪犯对上述矛盾有更为深入的认知,在处理方式上可以更加理性,从而减少这些矛盾的发生,充分保障监管安全稳定。

(四)开展罪犯法治教育是完善罪犯人格,促进社会和谐的迫切需求。虽然罪犯法治教育面对的是服刑人员,但他们早晚要回归社会,要与其他社会人共同生活。开展罪犯法治教育一方面可以提高罪犯出监后通过法定程序表达利益追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降低社会重新犯罪率;另一方面,开展罪犯法治教育是使回归社会后的罪犯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开始新生活,在生活中遵守秩序,维护社会和谐。

二、罪犯法治教育现状

(一)教育观念落后、教育形式务虚,罪犯学不好。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3],其告诉我们法治教育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传授法律知识;二是培养法制观念。然而现实是我国监狱的罪犯法治教育侧重照本宣科式的知识讲解,缺失的是法制观念的培养,导致了罪犯法制意识淡薄。受此影响,法治教育沦为空洞的知识,在高呼自由法制的同时,面临实际的法律问题的罪犯在改造甚至刑满释放后,往往仍然选择非法律途径解决,诉诸人情、金钱,甚至有些重新走上了犯罪道路。

现在监狱将法治教育列入“511”教育改造模式中,但实际操作中,不少监狱开展法治教育仅是回应上级的教育工作要求,其追求的是卷面及格率,喜欢走程序、造声势,而不注重实际效果。在教学中将所谓的“大课教育”简化为照张“全家福”公布在网上,作业和考试卷工工整整、成绩喜人,造册归档,最直接目的是通过上级验收,至于那些与罪犯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罪犯则很难真正学好。

(二)教育内容宽泛、教学方式单一,罪犯学不会。

监狱法治教育教材通行的有两种一种是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编著的《法律常识教育》与《认罪悔罪教育》,另一种是由各省监狱管理局编著的类似丛书,两者都是作为般为罪犯教育系列丛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些教材普遍与法学专业教材的编写思路大致相同,内容偏重基础理论知识,对实践案例的选择不多,更为突出的是这些教材篇幅较少,但所要讲授的内容非常宽泛,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编著的《法律常识教育》为例,其涵盖了社会主义法律七大体系,涉及我国主要法律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要点,教材力求做到完整性和科学性,但如此多的内容对于水平基础偏低的罪犯来说,学习往往浮光掠影,很难一下子全盘接受。

从罪犯法治教育形式来看,虽然监狱工作形势有了很大变化,但监狱法治教育基本上还在固守着老一套的做法,在教学中往往采取“上大课”的形式,授课老师照着书本念,授课方式生硬,课堂死气沉沉,罪犯爱听不听,不少犯人更是产生厌学心理。

(三)教学起点较高、教学时间较短,罪犯学不透。 

从正常的国民教育来看,基本的法律常识教育从高中阶段开展,而较为系统的法律教育要从大学阶段开始。以此对照目前监狱押犯的学历,其文化程度大多偏低,文盲、半文盲比重较大,根本没有达到法律教育的学历层次。但在教学实践中,当前许多监狱开展法治教育基本上是不分文化层次一起学,罪犯面对诸多的法理、法条一头雾水,对于教师授课也多是不知所云。

另一方面,大多监狱针对思想政治、技术课、文化课排定教学“课程表”,但对法治教育则没有专门安排教学课程,而是将教学任务下压到基层押犯监区,但这些押犯监区迫于改动改造及其他台帐等事务性工作,教学时间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法治教育就此流于形式,罪犯在短时间内很难掌握学习内容。

(四)教育人才匮乏,教育地位弱化,民警教不好。  

监狱法治教育的性质要求教育的主体必须是既有教书育人的本事又有扎实的法律知识水平的双面手,现阶段监狱不缺师范和法律教育背景的民警,但两者兼具的则少之又少。另外,虽然近年来,大批招录公务员进入监狱系统,但监狱警力紧张的局面仍然没有得到缓解,以致在法治教育中,“教师”一般是“拉郎配”,很难达到良好的授课效果。加之由于监狱法治教育崇尚务虚,直接决定了监狱把法治教育作为“软指标”考核。在基层,上文化课、技术课有时还有一定的补贴,但对法治教育课往往是“义务加班”,年终评优评先时很少把其作为一项内容。因此,不少民警对法治教育的态度是:课上了就行,作业有了就行,不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备课、讲课中。

三、原因分析

(一)教育目标与实践相悖。普法教育已经进行了20多年,监狱罪犯法治教育的开展也有近10年,各监狱纷纷将依法治监纳入工作目标中,但笔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监狱管理者并没有从根本上认识罪犯法治教育的重要性,目前监狱的罪犯法治教育大多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要求,主动性不强,认识不深,罪犯法治教育也处于“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尴尬境地。监狱民警,包括不少部门的领导都没有充分认识到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没有把其放在必要的高度来看待,大多停留在“法治教育是教育改造的一部分”的感性认识上,不了解法治教育的原则、特征、内容和教学要求,热衷于制造吸引“眼球”的轰动效应,雷声大雨点小,工作严重流于形式,严重与罪犯法治教育目标脱节。

(二)教育形式与内容相离。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内容和形式,内容是比较活跃易变的,形式则是相对稳定的,形式是为内容服务的,没有必要的法治教育形式,法治教育的内容就无法落实,这就要求罪犯法治教育要力求在形式与内容上实现一致。而有些监狱的法治教育却存在着只注重教育形式,不注重或忽视法治教育内容的形式主义倾向,把法治教育当成是“听话教育”,只想普及对罪犯具有强制力和履行义务有关的法律条文的内容,而对于罪犯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方面的法律知识内容却不去普及,不想多宣传,更有甚者把法治教育与稳定工作对立起来,借口罪犯主张权利过多,不利于维护狱所稳定,加之宣传手段滞后,教育针对性不强,影响了罪犯法治教育的效果。

(三)教育地位与机制相左。监狱是执行刑罚机关,但其又要担负着监管改造教育和发展生产的双重任务,在大多监狱“以经济为中心和抓手”的现实情况下,教育改造与生产处于失衡的状态,而被教育改造的罪犯法治教育有难有强有力的运行机制去保证。虽然随着改造工作回归“本位”,但现在罪犯法治教育权责不明,管的说了不算,说了算的又不管,没有赋予罪犯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有的权利,没有明确设定职责和合理划分的权限。加之一些监狱经济困难,在高标准、严要求的监狱工作形势下,罪犯法治教育执行机关要在不大量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很难求真务实地开展法治教育。

四、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罪犯法治教育认识、转变罪犯法治教育理念

在法治化不断推进的同时,监狱应当转变观念,将罪犯法治教育放在一个应有的高度,监狱民警应充分认识到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其放在必要的高度来看待,应彻底改变以往“法治教育是教育改造的一部分”的感性认识上,对法治教育的原则、特征、内容、时间和教学要求等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更加理性的态度去对待罪犯法治教育。与此同时,监狱在罪犯改造中要真正的回归到改造为本的治监理念,正确处理好改造与生产的关系,充分认识到,改造也出效益的理念,把监狱工作的重心从创造经济效益扭到提高改造质量上来,不断推进监狱职能纯化,凸显教育改造工作在改造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充分保证罪犯法治教育的质和量。

从现阶段来看监狱对罪犯的法律常识和认罪悔罪教育带有补课的性质,还不完善。“法律知识只是树立法治信仰的基础,法治信仰的养成离不开主体对知识的利益感受、价值认同和坚定信念。”[4]法治信仰的形成,仅依靠法律知识的灌输是不够的,重点在于对制度背后法治精神和价值的传播产生认同感。我国监狱应转变现有的法治教育理念,以提升罪犯法律素质、培养罪犯法制信仰为己任。监狱应切实认识到法治教育在罪犯转变为社会人中的重要性,建立一整套系统完善的法治教育的体系。

(二)优化罪犯法治教育教材、创新罪犯法治教育方式

针对教育罪犯的文化教育程度及其接受知识的特点,监狱应以司法部及省局的法治教育教材为蓝本,组织监狱法治教育人员以司法部教材为蓝本,结合监狱罪犯文化程度偏低的实际,编写与本监狱相适应的普法教材。此类教材应有别于一般社会上的法治教育材料,并具有以下儿个特点:要在法制理论上有一定的科学性、系统性、又要体现监管改造工作的特点,切合犯人的思想实际;论据材料尽量采取劳改犯人熟悉的、能接触到的事物,做到直观、生动,这些论据材料可以根据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地补充、更新,具有一定的机动、灵活性;在内容的难易程度上,尽量照顾大多数犯人的理解水平和接受能力,不宜过深或过浅,文字表达力求通俗易懂,道理阐述要求深入浅出。[5]

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指示中,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时效提出来明确要求。这是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理论指引和行动指南,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法治教育工作指明了努力的目标和前进的方向。现在一些监狱罪犯法治教育已经进行分班教学、罪犯现身说法、法律知识竞赛等创新,下一步在罪犯法治教育教学中还应当借鉴素质教育的新观念、新方法,并结合监狱罪犯法治教育实际不断创新方式、方法,真正地让法律教学课堂吸引罪犯,让其发自内心的想学、愿学。

(三)探索罪犯法治教育模式,增加罪犯法治教育时间

从现实来看,要想整体提升罪犯的文化水平是较为困难的,所以在罪犯法治教育中不能一味的向正常的国民教育挂靠,而应结合罪犯文化水平偏低的实际,探索分班分类教学等教育模式,在法治教育过程中不急功近利,循着罪犯接受教育的能力,让罪犯在学习中有一个循序渐进,不断提升的过程。此外,在课程安排上,监狱应尽可能的将罪犯法治教育纳入到正常的教学“课程表”中,充分保障罪犯法治教育的教学时间,各押犯监区应正确处理罪犯法治教育与其它日常工作的关系,抽出专门民警负责监区罪犯法治教育工作,切实让罪犯在法治教育中能够接受、能够学好。

(四)提升罪犯法治教育师资、完善罪犯法治教育机制

在师资的选择上,一是立足于监狱本身在具有师范和法律教育背景的民警中选拔一定数量到法治教育岗位,并针对其不足给予相应的培训,使其成为法治教育的行家里手;二是借助社会资源,聘请社会上的律师、政府官员、大学法学教授等来监授课,加强与罪犯的沟通交流,也可邀请社会志愿者或罪犯亲属来监帮教;三是大胆起用罪犯教育资源,用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罪犯担任教员,拉近教师与学员的关系。

针对民警不愿教的现状,探索非领导职务晋升、专业聘任与专项补贴、管教分离与二次学习等激励措施,提高民警开展法治教育的本领和积极性;针对罪犯不愿学的现状,把罪犯的法制学习状况纳入罪犯计分考核中,定期、不定期地对罪犯法治教育成效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与罪犯评先评优、分级处遇、减刑挂钩,实行“法治教育一票否决制”。


 

参考文献:

[1]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

[2]吴爱英.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说明[J].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4).

[3](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上海:三联书店,1991.

[4]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5]张宝义.加强对劳改罪犯的法制教育[J].河北法学,1985(05).



 

作者:苌乾坤;

通联:安徽省宿州市宿州监狱

来源:宿州监狱  日期:2015年09月12日  作者: 苌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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