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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模式
关于落实“首要标准”新要求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5-9-13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166   收藏(0)

    一、找准差距、增强落实的紧迫感

    监狱体制改革以来,执法过程科学化、法制化和社会化的成果是显著的,但是,在基层监狱确实存在影响“首要标准”落实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一)改造罪犯的主体地位亟待确立

    《监狱法》明确规定:我国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服从于我国监狱工作宗旨,狱政管理、生产劳动、教育改造、生活卫生等各项基本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改造罪犯”构筑一个“大教育”体系,但是,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原因,实际情况却难以发挥教育改造的综合效能。“以安全为首位”的监狱工作管理格局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监狱对罪犯教育改造资源的配置。随着监狱押犯构成的新变化和社会对监狱工作要求的提高,监管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为防范监管风险,监狱资源配置客观上向安全防范系统倾斜。罪犯的犯罪原因是一个由各种致罪因素相互结合形成的多角度多变量的罪因系统。传统的罪犯教育改造主要体现为“三课教育”,个别教育是以罪犯的犯罪行为的后果及狱内表现作为依据,对于服刑前和出狱后的复杂性的分析也不够,因此,教育改造对于确保监狱安全、提高效益的客观效果有限。在“安全为天”、“保障不全”的现实面前,“重管轻教”、“重劳轻教”现象客观存在。发挥教育改造的综合效能必须走行刑社会化之路,要求监狱与社会机构在罪犯教育方面建立联动机制,监狱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对罪犯的联合帮教。目前社会教育资源利用不够、效果不明显。利用社会资源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机制尚未建立。

    (二)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模式、机制落后

罪犯教育远比社会普通教育复杂得多,应该建立起完善科学的罪犯教育改造体系。目前,罪犯教育内容体系陈旧落后,针对性不强。现存罪犯教育改造模式主要有:静态化教育模式、单向型教育模式、理论说教模式、封闭式教育模式。罪犯教育改造应该属于特殊成人教育的范围,作为一个成年人其服刑前的思想状况、行为习惯、社会阅历、家庭背景、心理特征等是千差万别的,刑满出狱后面对的社会环境和生存状况也是复杂多变的,完全以罪犯整个服刑过程为时空截面而进行的封闭式教育,既不利于对罪犯犯罪根源的剖析、行为的矫正和心理结构的改良,也不利于罪犯出狱后对社会的适应。

罪犯服刑期间,往往受减刑、假释等功利思想的趋使,逐渐丧失正确的改造目标,将精力更多地放在劳动、内务等简便易行的项目上。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虽有考核指标,但难以细化、具体,操作随意,教育效果的好坏往往容易被罪犯劳动积极等假象所掩盖;同时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罪犯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一般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且效果又具有隐性和滞后性的特征,而监狱对教育部门考核的刚性指标往往体现为静态化的数据,容易使教育部门的工作更多流于形式和应付检查。

    (三)罪犯劳动的教育改造效能弱化

劳动改造是我国教育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但是,目前体制改革刚刚推进,监狱工作转型尚不彻底,监狱经费缺口较大,劳动的矫正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新的监狱体制要求切实实现把罪犯劳动作为改造手段,但由于监狱经费保障处在逐步到位的过程中。特别是一些老监狱单位和边远农业单位的历史遗资  留欠账多、工人多、老干部多、积累的矛盾多。为弥补经费缺口,罪犯劳动的经济性功能在一些监狱仍然处于突出地位,无疑会弱化罪犯劳动的改造教育矫正功能。罪犯从原来的农业劳动转人狱内的来料加工,由于劳动项目不稳定,许多监狱罪犯经常无工可做,失去了有意义的劳动,其改造功能受到限制。

   (四)监狱教育改造的结构性缺失和功能性缺失

   监狱功能结构不合理,特别是从“首要标准”角度看监狱功能呈现平面化、单一化。有些经济发达省份正在进行有益的探索,建立了专门的人监(新收犯)监狱、出监(职业教育)监狱、病犯(医疗)监狱、精神病犯监狱、半开放(假日监禁)监狱等功能监狱,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这只是小范围尝试,普遍情况是监狱系统没有实现功能配套,只重视监狱内部的人监教育,重心是狱内规范教育。

   罪犯教育改造虽然体现为强制性,但是其效果则取决于受教育者的参与性、主动性和自觉性。教育活动必须以受教育者接受和认同为前提,但监狱教育改造目前大多停留在“我说你听”的阶段,失去了罪犯这个受教育者的参与性、主动性和自觉性,教育效果就要打折扣了。罪犯作为受教育者的主动参与一定源于罪犯自身的切实需求。如:如何适应狱内生活?如何在出狱后找到职业?如何战胜悲观失望情绪?如何与人打交道?要养成与人沟通的技能、与人合作的技能,提高解决问题的技能,提高持续学习与提高效率的技能。这尤其需要监狱教育改造的创新,加强职业教育和心理矫治。

   (五)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和结构性问题

   由于监狱环境的相对封闭性,人民警察队伍的社会化程度普遍偏低,对社会资讯占有量很小。人民警察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很多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出现年龄断层。单一的看守型人民警察多,具有教育矫治能力水平的人民警察严重不足。教育是一项双向活动,教育者必须对受教育者进行深人、全面了解。社会转型的关键阶段,一般也是社会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时期,监狱是社会衍生矛盾的“漏斗”,监狱押犯构成的新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和治安状况。监狱人民警察长期生活在监狱这个封闭环境中,难以对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新情况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对罪犯的犯罪根源、心理特征和行为习惯等认知非常有限,因此缺乏管理和教育的深度和针对性。当前监狱押犯构成中,80后、90后罪犯逐年增加,特殊的家庭背景、特殊的成长环境,特殊的教育体制等使他们形成了特定的心理、价值取向和行为习惯,民警队伍整体老化与罪犯的低龄化形成代沟,导致沟通困难。

   人民警察队伍专业结构不合理,基层监狱难以引人专业人才。教育改造需要许多专业人才,如:法律人才、文化职业教育教师、心理咨询人员、医生等等都是专业性很强的职业,需要较强的专业技能和较高的综合素养。但监狱从事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人才的数量和专业能力与监狱所承担的教育改造任务不相适应,监狱人民警察职业分类和管理至今仍处于摸索阶段。专业人才在监狱系统中政治、经济待遇较低。单一的公务员管理模式留不在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从事教育改造工作的人民警察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

   二、创新理念积极探索落实途径

   监狱工作以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为中心首先要实现理念创新。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的回归教育理念。教育改造手段和内容都要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把回归并适应社会作为对罪犯刑罚执行的终极目标。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的“首要标准”高度凝练了以人为本的刑事政策精神。罪犯向社会人过渡是一个完整的再社会化过程,因此,要从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来审视恢复性司法和回归教育的作用,罪犯在回归社会后能否不断提升适应力,真正成为社会的建设者是对监狱效能的最高评价标准。

   罪犯教育改造时空要从单纯着眼狱内到实现向前、向外、向后的延伸。罪犯教育改造手段要向多项功能集约化转变。通过建立不同的Tb能监狱如专门化的人监教育监狱、出监教育监狱、病犯医疗监狱、精神病犯监狱、职业教育监狱等等和监狱内设的专门功能机构,使教育改造功能立体化,手段硬化,技术专门化,职能强化,施教系统化。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模式要从事后介人的断面式向全过程、全方位的主动教育模式转变。不能等罪犯出现思想波动、产生违纪行为和心理问题等才开始介人。要坚持主动预防式教育和诊断式个别教育相结合。

    (一)完善评价激励体系,建立落实“首要标准”长效机制

   监狱目前高度重视安全稳定,重视财政保障工作,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强调得多,但落实得不够,深入分析原因,应当说还是目前的评价目标和激励机制的问题。监狱的安全工作有“五无一降”的标准,这就成为了一个工作实绩的考核评价标准,明确、简洁、易操作,这是当前安全稳定工作落实较好的重要条件。推进“首要标准”的落实也要在工作中建立这样明确、简洁的考核评价标准,同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在入监、出监教育时间的保证,心理矫治的设施、设备、人员的配备以及对监狱、监区和民警完成目标任务的考核奖励等方面,有明确的标准,使落实“首要标准”的工作得到切实推进。

   (二)完善内容设置体系,突出教育改造主导功能

   罪犯教育改造的现有模式中有许多是应当充分肯定的。新时期落实“首要标准”应该抓住机遇,以全面拓展监狱职能为重点,以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大局为根本。在继续巩固“三课教育”的经验成果基础上,创新和发展职能教育,规范和完善出监教育和人监教育。职能教育就是体现监狱“执法、安全、改造、保障”职能的教育活动,主要体现为服务于安全稳定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以回归为指向的职业教育,以改造人为目标的认罪教育和个别教育。对于传统的“三课教育”模式,以严格军事化管理为特征的行为训导模式,人道主义处遇模式不能简单否定,要把这些模式的精髓与新时期发展起来的心理矫治模式、文化建设模式、恢复性司法模式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系统化与个别化的内在统一。所谓系统化就是要对罪犯的教育要有科学的、全程的教育方案,从人监到出监,教育内容体系、训练模块设计,应体现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的基本精神。所谓个别化就是针对罪犯个体,设计具体矫治方案。既有集体教育的活动,又有个体的教育特色。全程教育是深化教育改造的大方向。

   (三)完善劳动手段体系,实现改造时空的拓展

   罪犯劳动是教育改造的基本手段,劳动改造功能的发挥也需要对劳动改造进行更深人的研究和更科学的设计。监狱应根据罪犯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人监前和刑满后的去向以及监狱的发展水平等在落实思想教育功能的同时,适当增加习艺性劳动项目,使罪犯真正学有所得,学有所用。当前监狱罪犯劳动主要是来料加工,监狱罪犯劳动受制于市场,受制于社会企业,劳动改造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在劳动内容上,还是要结合中国转型期的实际,要工业生产、承揽加工、大田劳动、种植养殖兼顾,既是传承传统的需要,也是教育改造的需要。应当让重新犯罪可能性低、犯罪恶性低的罪犯从事更宽缓的劳动方式。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先必须从事山段时间的高度模拟社会化的劳动,经过宽缓的管理过程,加深对社会的认识,这样更利于顺利回归和适应社会。/

   (四)完善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体系,为教育改造提供专业支撑

   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需要从履行监狱职能的高度进行科学设计,现存的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管理模式过于简单划一。解决公务员待遇后逐渐加强了公务员队伍特色,但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是一支特殊的公务员队伍,现有模式的缺憾突出反映在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上。监狱现在的行政职位是有限的,国际上有的国家对于监狱所需专业人员采用聘用制,但我国的监狱保障经费中没有这样一笔费用。而监狱确实离不开专业的律师、心理专家、医生、教师等,且他们工作的特点用现有的公务员管理模式是不木适合的。同样,监狱内部结构设定模式,机关工作模式等都需要深人探讨,已尽快规范监狱规模,规范职位设定,规范机关工作,细分监狱人民警察管理类型,规范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管理。

   (五)完善全程分类体系,实现分管分教功能配套

   监狱对罪犯的分类方式要因教育改造的需要进一步细化。以改造标准来分有许多新的要求:要设置罪犯主观恶性程度、出狱后再犯危险性分类标准,要设置病犯、精神病犯、艾滋病等恶性传染病犯、失去劳动能力犯分类标准;要设置习艺要求、文化教育提升的分类标准,要对暴力型、财产型、职务犯、性犯罪等设置分类标准等。这要求成立具有较高专业化程度的人监教育分类中心或者专门的入监监狱。成立不同管押等级的监狱,各个不同的监狱在教育改造方面有自己的侧重和特色,要配套建设病犯医疗监狱和其他如出监教育监狱等功能性监狱。构筑立体的功能监狱结构体系。这无论是落实“首要标准”还是确保监狱的安全稳定都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作者刘丰源系中央司法誉官学院本科生;刘重兴系湖北省沙洋誉官学校校长兼平湖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肖毅诺系湖北省沙洋誉官学校副校长兼平湖监狱刑务委员会主任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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