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
(一)“新生代农爵工”队伍的壮大
所谓的“新生代农民工”指的是在计划生育政策下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过渡性农民工,他们已逐渐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流,而且将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2004年,全国农民工流动就业的数量约为1.2亿,其中16一25岁的占45.4%, 31一40岁的占23%, 41岁以上的占16%;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28.6岁,其中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平均年龄为28岁。初中文化的占66%,接受过各种技能培训,的占近24%.可以推算出,“新生代农民工”已达到5500万,并且数量还在增加。
(二)犯罪问题的凸出
根据年龄划分,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两代农民工。第一代农民工生于五六十年代,他们于80年代或90年代初进人城市,第二代农民工生于80年代,于90年代末或新世纪初进人城市。与他们的父辈比‘“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对物质和精神的要求高,但工作耐受力低。他们有了不同的消费观念,看待生活的方法更具功利性和个人化,生活方式也显现出时代的特征。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以及相关的制度设置,甚至是由此形成的社会文化,使“新生代农民工“在重重矛盾的重压下生存:他们向往振市生活,却被城市限制和阻隔;他们是农村的精英和未来,却为城市的弱势群体,从事最低下的工作。在父母的疼爱中长大,在城市却要接受最差的待遇和来自城市人的歧视。他们是就业最不稳定的一群,但就算失业,他们也不愿回到农村。独特的社会处境与个性心理相互交织,决定了这个特殊群体的脆弱性,一段时间以来,这个群体的高犯罪率为世人所垢病。
根据对上海市外省籍罪犯的调查发现,青年人占到73,其中18一25岁的占25.9%, 26-35岁的占47.1。另据上海市卢湾区检察院一项统计显示: 2000年至2004年,该区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66.3%, 2004年较2003年同比增长144。上海市阂行区检察院的统计也显示,年至2004年外来未成年人占该区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比例分别为53.6%, 74.4%0, 80.4%。此外,上海浦东新区的外来人口新出生儿童,据正式统计已经相当于户籍人口新生儿童的60%以上。这些外地人口的子女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子女。可以设想,再过10年,当中国大城市中的青少年中有一半以上是这些没有身份的“本地人”,其中又有一大批都是“问题青年”时,结果不堪设想。青年本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和主力军,然而他们的犯罪行为却成为城市治安的一大隐患。
综合上述情况,犯罪问题是“新生代农民工”在特殊的社会际遇和个性心理相互作用的产物,研究他们的犯罪问题不仅是减少和预防犯罪,维护城市治安的需要,也是我们全面了解、正确看待“新生代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的需要。
二、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本研究对象是当前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所辖各监狱服刑、年龄在16户26周岁、来自外省市且户籍在农村的青年服刑人员。这一部分服刑人员在我们的研究中被视为“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一个组成部分,称为“新生A农民工”罪犯。
一、研究背景
(一)“新生代农民工”队伍的壮大
所谓的“新生代农民工”指的是在计划生育政策下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过渡性农民工,他们已逐渐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流,而且将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2004年,全国农民工流动就业的数量约为1.2亿,其中16-25岁的占45.4%, 31-40岁的占23%, 41岁以上的占16%;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28.6岁,其中在东部地区务工的农民工平均年龄为28岁。初中文化的占66%,接受过各种技能培训,的占近24%.可以推算出,“新生代农民工”已达到5500万,并且数量还在增加.
(二)犯罪问题的凸出
根据年龄划分,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两代农民工。第一代农民工生于五六十年代,他们于80年代或90年代初进人城市,第二代农民工生于80年代,于90年代末或新世纪初进人城市。与他们的父辈比‘“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高,职业期望值高,对物质和精神的要求高,但工作耐受力低。他们有了不同的消费观念,看待生活的方法更具功利性和个人化,生活方式也显现出时代的特征。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以及相关的制度设置,甚至是由此形成的社会文化,使“新生代农民矛盾在重重的重压下生存:他们向往振市生活,却被城市限制和阻隔。他们是农村的精英和未来,为城市的弱势群体,从事最低下的工作。在父母的疼爱中长大,在城市却要接受最差的待遇和来自城市人的歧视。他们是就业最不稳定的一群,但就算失业,他们也不愿回到农村。独特的社会处境与个性心理相互交织,决定了这个特殊群体的脆弱性,一段时间以来,这个群体的高犯罪率为世人所垢病。
根据对上海市外省籍罪犯的调查发现,青年人占到73,其中18-25岁的占25.9%, 26-35岁的占47.1。另据上海市卢湾区检察院一项统计显示: 2000年至2004年,该区外来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66.3%, 2004年较2003年同比增长144。上海市阂行区检察院的统计也显示,年至2004年外来未成年人占该区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比例分别为53.6%, 74.4%0, 80.4%。此外,上海浦东新区的外来人口新出生儿童,据正式统计已经相当于户籍人口新生儿童的60%以上。这些外地人口的子女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子女。可以设想,再过10年,当中国大城市中的青少年中有一半以上是这些没有身份的“本地人”,其中又有一大批都是“问题青年”时,结果不堪设想。青年本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和主力军,然而他们的犯罪行为却成为城市治安的一大隐患.
综合上述情况,犯罪问题是“新生代农民工”在特殊的社会际遇和个性心理相互作用的产物,研究他们的犯罪问题不仅是减少和预防犯罪,维护城市治安的需要,也是我们全面了解、正确看待“新生代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的需要。
二、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本研究对象是当前在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所辖各监狱服刑、年龄在16户26周岁、来自外省市且户籍在农村的青年服刑人员。这一部分服刑人员在我们的研究中被视为“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一个组成部分,称为“新生A农民工”罪犯。
本研究采取的研究方法有两种:一是抽样调查。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抽样根据“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在各监狱的分布情况进行,历时4个月调查‘根据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对罪犯进行分押的具体情况,监狱大体可分为5类:女子监狱、未成年人管教所、提篮桥监狱(青浦监狱)、市内其它监狱、皖南两监狱.分层抽样根据总体在各监狱的分布情况,按比例在各监狱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个案。本次调查共抽取了6个监狱,发放问卷550份,其中男犯520份,女犯30份,回收有效问卷541份,回收率为98.36%。二是深度访谈。在抽样调查过程中,调查员根据调查提纲,对从6个监狱随机抽取的18位“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个案进行了访谈。
三、“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群体特征
(一)性别和年龄
从性别看,这一罪犯群体以男性为主,男女性别之比大约为50:1,而全部在押罪犯的男女之比是18:1,说明该群体的女性犯罪较少。从年龄看,18周岁以下的占22.1%,即未成年犯占到1/5多。19-22周岁的占25.8%; 23-26周岁的占52.1%,
(二)受教育程度
该类罪犯的群体素质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相对较高,主要表现在受教育程度方面。根据王春光的调查,第一代农民工中文盲和小学文化水平的人口比例明显高于他们,其中文盲高8.1个百分点,小学高7.6个百分点,而他们初中和高中文化水平的比例分别比第一代高出8.5个百分点和2个百分点。本次调查也发现,这类罪犯的初中文化比例高于外省籍罪犯相应文化16个百分点.相反,在小学文化比例上则低于14个百分点。这说明他们整体文化素质高于外省籍罪犯整体文化素质,正反映了这一群体素质比老一代农民工有所提高的一般情况。同时,高中文化程度所占比例虽有所提升,但初中文化程度仍占绝对主力,更不容忽视的是:小学文化程度仍高达22.9%,说明外来人口,尤其是犯罪人口的整体素质堪忧.
(三)婚姻状况
此类罪犯的成家意向较低。调查发现,他们未婚者比例很大,占到90.7。早婚现象在他们这一群体中基本绝迹。在我们的调查中,虽然23-26周岁年龄段的农民工占到该类群体总数的52.1,但已婚农民工、离婚或再婚农民工在这个群体中分别只有6.8%, 0.6%。另一方面,虽然18周岁以下的占.1,即未成年犯占到115多,但在未婚条件下“有或有过”女朋友的却占到53.3%。这说明,他们在婚姻方面思想开放,已从早婚早育的农村习俗和“媒灼之言”的传统观念中解脱,恋爱婚姻观念更加现代,符合“新生代农民工”的一般特征。家庭可能是个人发展的羁绊,但也是个人责任感的来源,没有家庭责任制约的“新生代农民工”年轻气盛,更可能凭义气和冲动行事。
(四)社会经历
该类罪犯大部分没有务农经历,社会阅历缺乏,有一半以上的人在学校与外出打工之间没有过渡性的社会经历。结果显示,有“务农”经历的该类罪犯只有22.0%,他们来沪打工前,32.9%的人“一直上学”,17.4%的人“离校后一直闲着”,两者合计达到50.3c/c,另有8.7%的人“打零工”,8.1%的人“做生意”。这样看来,多教人没有务农经历,有务农经历的时间也很短暂,不可能掌握基本的农业耕作技能,己不能算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
(五)外出动因与外出方式
该类罪犯外出目的多样化,生存目的相对减弱,外出方式和找工仍以非正式渠道为主。钱正武等学者认为,第一代农民工外出打工主要是基于生存的考虑,“新生代农民工”之所以外出,生存并非是主要原因,他们多是为了追求城市社会。从本次调查结果看,有70.2%的人认为外出目的是“打工挣钱”,34.8%的人认为是“开开眼界”,26.1%的人把“游玩”、24.8%的人把“家乡太穷,听说上海好,就来了”看作外出打工的目的之一,还有17.9%的人认为是“与家人团聚”,13.6%的人认为是“在上海定居”。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挣钱仍然是此类罪犯外出打工主要动因,但也兼顾“习惯外出生活”、“羡慕城市现代生活”和“外出能够享受现代生活”等目的,外出目的呈现多样化趋势,生存目的相对减弱。
此类罪犯到上海打工是以自发性外出和亲友介绍为主。调查显示,有47.4%的人是自己单独到上海来打工,41.9%的人是通过亲朋好友带来的,4.3%的人是用工单位招来的。同样,他们在上海找工作的途径主要也是以亲朋好友介绍(53.8%)和自己找的(39.7%)。不难看出,他们外出务工主要依托以亲缘、地缘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信息网络。外出和找工主要靠亲友介绍或帮带可以降低风险和成本,且成功率高,次级社会关系与初级社会关系的重叠增加了他们的安全感。另一方面,由熟人构成的相对封闭的群体,缺乏正规渠道和资源,在应对经验外的困难和挑战时倾向于以非正规的方式解决问题。
(六)就业
该类罪犯群体出现明显的职业变迁,从事建筑业等传统体力劳动的人数减少,从事第三产业的队伍壮大。调查数据显示,将近42.1%的人在从事服务业,29.5%的人从事制造业,13.0%的人从事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占7.8%.“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一般以从事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而不再以建筑业为主。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显示,2004年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从事制造业的占30%,从事建筑业的占23%,从事社会服务业的占10%,从事住宿餐饮业的占7%,从事批发零售业的占5%。显然,前者比后者从事服务业的比例高出25个百分点,这是他们与老一代农民工主要区别之一。
职业流动频繁,“钱太少”、“太辛苦”、“学不到技术”是他们跳槽的主要原因,其中以“钱太少”为最主要原因.分析显示,有52.7%的人换过工作,而换工作的原因主要是钱太少((23.5%)、太辛苦((8.2%)和学不到技术(6.7%)。尤其是在案发前,有固定稳定工作的只占25.3%o,其他的(包括正找工作和打零工)将近有75,有42.2%的人表示在案发前自己挣得钱不够自己花,跳槽3次以上的人数占到近一半,有48.5%,跳槽2次的有28.1%,跳槽1次的有23.0%.
(七)外出预期与满意度
该类罪犯实际收人水平与他们的期望收人水平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1/3的人人不敷出,40%的人感到付出和收人不平衡。调查中,“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期望月收人1000元以上的共计95.0%,其中1000-1500元有28.2%, 1500-2000元有24.8%, 2000元-2500元有9.9o9.9%,希望月收人能超过2500元也高达31.9%,而希望月收人在100)元以下的只有5.0%。实际上,在该类罪犯群体中,有7.6%的人平均每月收人在600元以下,22.0%的人平均每月收人在600-800元之间,24.1%的人平均每月收人在800-1000元,也就是说月收入1000元以下的人占到53.7%, 20.1%的人平均每月收人在1000-1500元,只有16%的人月收人在1500元以上。由此可见,该类罪犯的期望收人与实际收人就相差较大一段距离。。新生代农民工,大部分出生在80年代以后,由于时代的变迁,生活条件相比于父辈已经有翻天覆地的变化。他们是计划生育的受益者,自小倍受关怀和痛爱。他们深受流行文化的影响,思想开放、自我意识增强。他们不再像他们的祖辈那样吃苦耐劳,却又对生活有着更高的要求,他们自我期许与社会的期待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因为期望较高,在严酷的社会现实面前,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就显得相对较弱,所以他们对现实表现出较低的满意度,认为付出和收获“不平衡”。
(八)业余(精神)生活
现代社会中,业余生活作为劳动者放松身心、减轻疲劳、调节精神、进修学习的主要途径,代表着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生活层次。调查发现,农民工大部分从事繁重的工作,工作强度大、时!司长,更需要适当的业余生活进行调节。数据显示,该类罪犯人狱前的日工作时间以8-10小时为多,占到36.0%; 日工作时间10小时以上的也有28.0%,而日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内的只有21.7%。该类罪犯在打工期间的业余生活中,“上网聊天”的占39.9%,“看电视、电影”的占24.7%,“逛街、逛公园”的占16.6%,·打牌、搓麻将·的占13.9%,而“参加培训、看书学习·的只占4.9%.超越了·打牌,看电视,聊天,逛街”的老一代“农民工”的普遍消遣方式,“上网聊天”成为“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打工期间的主要消遣方式,这可能是“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特征的鲜明特征。
他们对自己业余生活的评价不高,认为“充实丰富”的占20.2%,认为“单调乏味”的占21.9%,认为“一般”的有48.7%。可以看出,他们在沪打工的空闲时间有限,业余生活不很丰富,通过学习现代化的知识提高自身素质的机会较少。
(九)认同与归属
该类罪犯绝大部分能够适应城市生活。调查发现,81.6%的人认为自己适应城市生活,其中“适应、不想回家”的占20.8%,“比较适应、但也想回家”的占到60.9%。自认为不适应城市生活的只有.4%,其中还有12.0%的人表示“不很适应,但也不想回家”,只有6.4%的人表示“不适应,想回家”。不管如何,他们这一群体相对素质较高,知识面相对较广,思想活跃,接受新生事物能力强,再加上心里对城市生活的渴望,因此能够较快地适应城市生活。
该类罪犯对“是农村人”认同感大大降低,认为自己“已经不算农村人”的比例增加,同时他们对城市归属感也不够,相当部分人出现身份认同的混乱和自我定位的困难。认为自己已经“不算农村人”的有26.2%,其中认为自己“完全不像农村人,和城市人没什么两样”的占14.4%,认为“已经不算是农村人,最多算是半个农村人”的占11.8%,认为“还是农村人”的占37.5,还有36.4%的人“说不清楚”。一方面,该类罪犯的乡土生活认同在减弱,他们极力谋求对城市的社会认同。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制度性的约束和障碍,他们对城市的社会认同仍存在着不少顾虑。
城市对农民工的“拒斥”不仅表现在制度安排上的不合理,也表现在城市人对外来农民工的“歧视”文化和行为上。调查显示,在城打工生活期间,能够感觉到城市人歧视的“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有.7%,能够意识到歧视存在的有85.8%,而“没有听说过,也没有遇到过”的只有13.7%。在他们眼里,不公平的现象随处可见,认为在就业、服务等方面“本地人拥有更多机会”的有42.9%。也许正是基于对城乡不平等的这种直观认识,有42.5%该类罪犯会选择“让孩子在城市读书”。他们可能会天真地认为,下一代在城市读书将来就会避免他们这代所遭受的歧视和不平等。
该类罪犯的回乡意愿已弱化。调查发现,在“就业形势不好,你会怎么办”的回答上,有45.4的人表示“克服困难继续寻找,直到找到”,21.2%的人表示“找不找工作不要紧,反正不会回老家”,.9%的人表示“先回家,等形势好转后再来”,只有8.1%的人表示“回家就业.不再来了”。即使在对“(刑满)释放后的打算,的回答上,19.2%的人表示“回家乡发展,,26.1%的人表示“继续留在上海,,16.9%的人表示“先回家,再来上海”,37.8%的人表示“暂不考虑”。
此外,本次调查中我们还有一个有趣的发现。此前,我们一直认为“新生代农民工”出生子so年代,国家已经开始实施比较严格的一胎政策,那么“新生代农民工”必然是以独生子女为主。但结果显示,在“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群体中,独生子女只占13.2%,而有兄弟姐妹的则占到86.8%,其中2个的44.7%, 3个的30.3%, 3个以上的11.7%。显然,从我们的调查结果看,“新生代农民工”中独生子女还是少数,这个现象可能与我国农村传统观念以及计划生育在农村的实际执行情况有关。
四、“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犯罪特征及原因分析
(一)“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犯罪特征
1.团伙犯罪明显,主要表现为结群性与从众性。从作案形式看,“新生代农民工”团伙犯罪明显。他们单独作案的占21.4%,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作案的占75.8,其中3人以上共同作案的占46.3%,团伙作案远远超过单独作案。根据上海市外省籍罪犯的调研报告,他们与外省籍罪犯的情况相比,团伙作案的比例也超过15%。从致罪原因分析,该类罪犯认为,致使他们犯罪的多为朋友。有58.9%的此类罪犯认为导致自己犯罪的人是朋友(包括同乡、同事、同学),32.8%的人认为是自致的。这一方面说明“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从众心理比较强,另一方面虽然以共同犯罪、团伙犯罪为主,但“同乡”概念有所淡化,从以前单纯以籍贯为纽带纠集在一起,发展到与“非老乡”人员纠合而共同违法犯罪。
2.侵财目的显著。调查结果显示,在“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中,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犯罪比例占到81.0%,其中抢劫的占47.8%,盗窃的占26.3%,故意伤害的占9.0%,涉毒的占4.1,杀人的占2.8%,组织卖淫的占2.1%,诈骗的占1.5%。他们犯罪为什么会以侵财为目的呢?本次调查发现,有24.2%的“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在案发时。没有找到工作,,22.5%虽。找到工作,但不稳定,,另有25.3%的人“辞职后,正在找工作。”工作不稳定的人数占到61.7%。他们在犯罪时,有25.3%的人“挣到的钱不够自己花”。
工作不稳定,人不敷出可能是他们犯罪以侵财为主目的的主要原因。
3.犯罪动机简单,冲动性犯罪突出。在问及“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是否有预谋的问题上,68.4%的被访者表示犯罪是出于“一时的冲动”,28.0%的人表示“说不清楚”,“蓄谋已久”的只占3.2%。这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他们的犯罪动机简单,具有很强的冲动性、盲目性。
4.犯罪暴力倾向凸出。从犯罪的手段看,该类罪犯倾向于使用暴力达到侵占财产的目的。暴力犯罪的占到63.8%,尤其以侵害人身权利类的犯罪为主,抢劫、抢夺、敲诈勒索、殴打他人和盗窃相对突出。
5.犯罪时间和地点较为集中。该类罪犯犯罪的高峰出现在到达打工目的地的第一年内。具体犯罪行为多发生在凌晨、傍晚和深也就上海为例,犯罪行为多发生在具有城乡结合部特征的城区的街道里巷、车站码头以及游戏厅、旅店宾馆等娱乐场所。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在到达打工目的地一年内犯罪的占到53.1(其中3个月内犯罪有19.4%, 3-6个月有17.5%, 6-12个月17.2%), 1-2年内犯罪的有16.2%, 2年以上的共有29.2%。从对数据的直观观察可以看出,他们初到打工地点的第一年犯罪率最高,并随时间的推移而呈逐渐降低趋势。就他们犯罪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来看,92.6%的犯罪行为发生在诸如浦东、宝山、嘉定等具有城乡结合特征的城区,而中心城区象黄埔、卢湾等只有6.8%s有73.8%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凌晨、傍晚、深夜。
6.犯罪类型多样化。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的相关数据显示,与以往老一代农民工罪犯相比,该类罪犯的犯罪行为的类型呈现多样化趋势,除盗窃、抢劫、伤害等传统型犯罪外,近几年,一些新案件类型如绑架勒索、抢劫汽车、吸毒贩毒等有所增多。
7.初次犯罪为多。本次调查还发现,该类罪犯中系“第一次人监”的初次犯罪占到88.3%,“二次入监”的再犯罪有9.1%,“第三次人监”的占到2.1%。由此可见,“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多系初犯;但随着居留时间的增加,再犯罪也在攀升,虽然这部分相对数量不是很多,但绝对数量不容小觑,这些人若不能得到彻底改造,社会危害性和再犯的危险性会很高。
8.犯罪年龄低龄化。和近些年未成年犯罪不断增加的整体趋势相一致,“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的年龄构成也趋于年轻化。本次调查结果显示,18周岁以下的该类罪犯占到整体的20.3,即五个“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中至少有一个是未成年人。他们的犯罪对我们相关部门来说,显然是个警号。
通过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特征的分析,这样一个群体的整体面貌浮现在我们面前:一群出生在80年代后的年轻人,刚刚走出校园,耐不住农村寂寥贫乏的生活,纷纷奔向心里向往已久的城市。在陌生和充满歧视的城市里,整体素质不高的他们只能从事简单体力劳动,劳动时间长、强度大,收人低,不稳定。他们说不清楚自己属于农村,还是更接近城市,但无论如何在城市待下去仿佛是他们不二的选择,业余生活很简单,但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学会通过互联网排遣寂寞,很多人在进城之日就认识到了现实的严酷和无奈,这显然超出了他们的思想准备和承受能力,只有在朋友、老乡的群体中获得温嚼缺钱的日子里,他们浑身蓬勃的青春力量转化为犯罪的冲动,他们游荡于城乡结合部、出没于街道里巷,于凌晨、傍晚或深夜伺机下手,使用暴力手段去获取生活下去的钱财资本。犯罪势不可免!
(二)原因剖析
本次调查发现“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在城市打工生活中的诸多困境与内心挣扎,这些内外部矛盾若得不到正确的解决,很可能诱发这个群体日益增多的犯罪行为。有关“新生代农民工”的实证研究缺乏,笔者在分析“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原因时,利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当代外来务工青年发展状况”(简称“四省调查”)课题组2006年4月发布的调查数据作比较研究。
1.社会环境因素
(1)就业危机与机会缺乏。犯罪学研究表明,失业与犯罪也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据美国社会学家伯雷纳(M.Brenner)的研究,每增加1%的失业率,就会同时增加4%的杀人发案率、6%的抢劫发案率和近乎9%的药物犯罪被捕率(〔美〕伯雷纳(M.Brenner),1976),
农民工外出时大部分没有明确的就业意向,很多人要到就业地之后再寻找工作,就业前景不确定。非正式就业是农民工就业的主流,他们较少利用劳动合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随时面临着被解雇和失业的危险。本次调查发现,“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有74.7%在犯罪前无固定工作和稳定的收人。他们在 沪打工期间,有52.7%换过工作,而换工作的原因主要是钱太少(23.5%)、太辛苦(8.2% o)和学不到技术(6.7%)。尤其是在案发前,有固定稳定工作的只占25.3,其他的(包括找工作和打零工)将近有75%,有42.2%的人表示在案发前自己挣得钱不够自己花。
失业并不会让他们像第一代农村流动人口那样选择回归农村,而是继续过着流动的生活,成为赵树凯所说的“问题民工”。“问题民工的基本特征是失去了正常的就业生活,具体表现为进人预期就业地以后,寻找工作失败,或者虽然原来有职业,但由于种种自身的或外部的原因而失业,在就业出现危机的情况下,他们仍然不肯选择回乡,于是进人一种面临种种问题的生活”(赵树凯,2000)。显然,工作不稳定,进而影响经济收人,导致他们的生活困境。“问题民工”就是农民工罪犯的后备军。
由于他们被排斥在广泛的社会服务之外,摆脱不了就业边缘的命运。本次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罪犯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得就业的占到68.6%,其中53.8%的人通过亲朋好友介绍工作,有14.8%人甚至是通过“自己到各个用人单位问”这种最原始的方式获得工作。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四省调查”显示,有1/3的人是通过亲朋好友介绍获得就业机会。可见,“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更多地依赖非正式渠道获得就业机会,也更加不稳定。而51.2%人换过工作,其中换过两次以上的有39.3%。在上海打工期间,参加过系统培训的只有8.6%,零星培训的也不过25.0%,失业后更不会有人组织他们参加任何的就业培训和推荐就业。
农民工群体永远是城市就业人群中最脆弱的一群,就业合同形同虚设,缺少就业培训。他们看上去来去自由,实际是自生自灭。这个最脆弱的群体最易受到伤害,也最容易越轨,走向社会的对立面。
(2)社会支持与社会救济的不足。由熟悉的家乡进人陌生的城市,“新生代农民工”要面对全方位的生活考验,较低的经济收人、边缘化的社会地位、疏离的人际关系常使他们陷人困境,社会支持对他们而言尤其显得意义重大。
“新生代农民工”社会支持的第一特点是与乡村社会支持网络的疏离。由于长时间在外生活的空间阻隔以及城市生活所面对的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使他们原有的乡村社会支持网络逐步失去作用。与此同时,流人地政府及其他正式社会组织并没有能提供给农民工适当的帮助,相反,当地管理部门实行带有歧视性的管理政策,要民工交纳各种费用等,从他们那里获取利益,成为农民工很多麻烦的制造者。
当面临困境时,他们很少求助当地政府及其他正规组织,而主要是向老乡求助。1995年在广东东莞的一项问卷调查表明,农民工遇到经济上、情感上和生活上的困难时,求助的对象都是共同工作和生活的老乡,而很少和当地人发生较深的社会互动(张敦福,1995)。在本次调查中,当“新生代农民工”陷人“经济危机,时,他们中有27.2%的人会向家人求救,19.0%的人会向亲戚朋友求救,15.2%的人会向同事、工友求救.让人不安的是,更有38.0%的人会。通过其他途径获矿自己需要的钱。正式渠道无法在“新生代农民工”身陷困境时伸出援手,如果非正式渠道也无法提供救济时,很多人就会挺而走险,社会救济不足无疑是许多“新生代农民工”走向犯罪深渊的起点。
“公共管理的困境之一是,由于政策设计上的缺陷,外来人口往往限于一种政府服务的真空之中,在许多情况下,实际上过的是一种没有政府的生活。他们不把政府当成自己的政府,他们常常是向同乡组织、亲友组织甚至带有秘密社会色彩的组织寻求本应当政府提供的‘服务’。”(赵树凯,2000)这种管理上的真空和服务上的缺乏为“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留下了犯罪的空间。
(3)城市拒斥与歧视文化。农民工融人城市,首先遇到的就是一系列制度障碍。这种制度障碍包括以居民身份制度为基础的劳动就业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福利保险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社会身份制度等。由于体制的惯性,多数城市劳动力市场是严重分割的二元劳动力市场,使农民工被排斥到一个与城市居民不同的劳动力市场上,干那种收人低、工作环境差、待遇差、福利低劣的工作,成为城市社会的底层。由于大部分农民工都在“非正规部门”就业,他们不能像在“正规部门”那样拥有地位、地位继承和社会资源,这导致农民工“再次职业流动”地位不会有明显的上升。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基本上不可能参与到当地的再分配中去。
由于个人能力、受教育程度、发展机遇、勤奋程度、职业性质而产生贫富不均以及收入的差异,是经济发展初级阶段正常的社会现象,但如果贫富悬殊与身份差异是因为制度设计的不合理而造成的,就是社会的不公正。这一点尤其集中在城市人排斥、歧视、欺负外来人员。这种不接纳态度导致城市人与外来人员之间的隔阂加深,甚至滋生矛盾对立情绪,造成外来人员仇视本地人的反社会心理。
二元分割的城乡制度包含较浓的城市封闭性和集体排斥性色彩,它的长期存在,不仅形成了城乡隔离的制度文化,也遗留下了城市人歧视乡村人的文化心理。今天,城市人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等公民”优越意识难以转变,不能理性地看待和平等地对待进城农民工。他们把“不安定分子”、“不是好人”的标签贴在外来农民工的身上。标签论认为,社会对确有一定越轨行为的人贴标签,反而刺激、增强或促成了被标签者的恶性转化(罗大华,1999)。城市人对进城农民工的排斥和不友好换来的是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群体的不认同、不满意、缺少归属,进而转化为农民工与市民在生活交往中的互不谅解、互不认同甚至到发生剑拔弩张的冲突的地步.这种现象在“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当对外来农民工的歧视成为一种大众文化心理,堂而皇之流传,将贻害无穷。如果这种局面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引导,可能导致进城农民工与市民两大群体的群体性对立与冲突,社会的撕裂也绝非危言耸听。
城市不是农民工的家,他们当然也不会全身心地爱护这个不是家的地方。各种犯罪和不文明行为就是农民工过客心态的体现。当这个社会遗忘了农村的时候,农民就只有进城.当城里人不能合理接纳、安置他们的时候,他们中就会有人爬进你的家。“不只是这些问题(指中国城市治安问题),我们担心的是浓村)集体情绪的仇恨城市。”中国社科院教授刘建国在发行《2005年社会蓝皮书》时这样说。
2.“新生代农民工”自身因素
(1)整体素质不高,竞争力较差。他们无论从受教育程度还是从年龄结构、整体素质来看,都算得上是农村社会的精英和希望。但若与城市社会的人口素质相比,尤其是外来人口集中的大城市相比,他们就处于绝对的劣势。就像本次调查所显示的那样,“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受教育程度以初中为主,占到64.2%,但小学文化程度的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有23.3%,而拥有高中学历的只有7.9%。相比老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即使是“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的整体素质都有明显的提高,但与整个城市社会的人口素质相比,他们的差距十分明显。
“四省青年农民工调查”数据显示,初中学历的有51.8%,高中学历的有35.6%,小学及以下学历的有3.7%。从数据看,“四省农民工”虽然也是以初中学历为主,但高中中专学历已经占到相当大的比例。二者之间的显著差异说明,“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属于青年农民工群体中素质比较差的一群。
“新生代农民工”的整体素质使他们在就业市场上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资本,只能从事脏累差的体力劳动和技术含量很低的服务行业。而这些行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收人低,不稳定,缺乏保障。如果没有特殊的扶助政策,通过广泛的职业培训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增强他们的市场竞争能力,那么他们的市场弱势地位就得不到改善。长期的低层次就业无法满足“新生代农民工”日益迫切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矛盾的长期聚集可能导致犯罪率的上升。
(2)法制意识淡漠。调查发现,该类罪犯中有60.1%认为自己犯罪是由于“缺少法律知识”。这跟他们所受的教育和文化有很多的关系。他们一方面年纪较轻,没受太多的教育就中断了,其中他们所接受的教育是以文化知识为主,而法制知识可谓是少之又ys另一方面,农村本身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道德的力量远远超过法律的约束,这样一来,他们对法律概念是陌生的、模糊的,甚至无法准确分辨罪与非罪的界限。他们到城市后,原有的社会化过程中断,熟人社会的监督制约不复存在,而法律意识的淡漠,在城市生人社会中起主要调节作用的法律规范对他们来说并没有自觉成为行动指南。
(3)独特的身心特征。老一代农民工大多是有经验的农民,他们利用农闲时间到城市务工以补贴家用或以工养农,完全是为了家庭的生存理性选择。正是这一心态,他们并没有把打工看作是舍此不二的选择。但“新生代农民工”不谙世事,观念超前,充满幻想,对土地和农耕生活没有依恋,进城已是他们的唯一选择。在本次调查中,有三成的“新生代农民工”是在家人反对的情况下仍然出来打工的,他们已经与以农村生活为主的老一代农民工有很大区别。
显然,“新生代农民工”的主观愿望与城市社会对农民工的整体期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再加上他们年龄较小,生活阅历不足,心理承受力有限,当他们来到一个陌生的环境,看到城乡差别的巨 大,无疑会产生独特的心理特征和行为。这一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心理失衡感。他们对于上海生活满意程度的参照主要是现居住地居民的生活,当较多地体会到与当地人群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的差距时,便会在心理上产生更多的被歧视感和被剥夺感。这往往表现为爱慕虚荣、喜欢攀比,为达到目的常常挺而走险。调查发现,“新生代农民工”罪犯中有23.9%认为自己犯罪是“为满足吃喝玩乐、穿着打扮等物质生活的需要”,“怕无钱回去被人看不起”和“为讲排场、面子”也分别占了12.6%和14.8。二是边缘化心理严重。由于不能融人上海,加之他们又经常处于“三失”状态(即失学、失业、失管),这就日益产生边缘化心理。这一心理在某一特定情境下极易发展到仇视他人和报复社会,以极端行为满足个人私欲,从而滑向犯罪的泥坑。三是犯罪获利心理突出。由于监管的疏漏,“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后被抓获的现实威胁性较小,定罪概率也较小。同时,他们在“他乡出丑不丢人”观念的支配下,良心谴责大大降低,他们也不会在乎生人社会给予的批评和指责。因此,他们认为他们所从事的犯罪行为成本极低,而犯罪获利却很丰厚。所以他们的犯罪可能性很大(张旭辉,2004)。
(4)归属结群的需要与盲目从众的祸合。进城农民工仍然生活在以亲缘地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网络中,他们的人际交往圈束缚在亲戚、老乡或农民工的范围内,他们与城市人的交往只限于生产、生活方面必要的偶然联系,感情交往很少。这表明进城农民工与城市居民的联系沟通太少,仅仅停留在最起码的必需层面。这其中当然有进城农民工收人水平、空闲时间等客观因素的限制以及其他外界的客观因素,但充分反映了进城农民工对市民群体缺乏认同、对城市居民群体缺乏归属。
人有一种结群的本能,“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属于“边缘人”,无法得到城市社区的接纳,结群的本能促使他们在本地组建或者投靠新的群体。由于他们选择有限,又缺乏社会判断力,只是盲目从众,这样就极有可能被不良分子拉下水。从“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在其犯罪群体中的表现来看,他们出于江湖义气和盲目效忠,会对组织死心塌地。这样,犯罪团伙的形成就准备了社会心理和物质基础。同时,在群体犯罪中,情绪的交感效应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来自犯罪群体内部的压力和外部的威胁,也会进一步增强群体的凝聚力,加强团伙成员之间的一体化。可见,“新生代农民工”在强烈归属需要的推动下,由于缺乏鉴别判断能力,盲目从众,酿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悲剧,从此踏上犯罪的不归路。
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结交的朋友多数为素质不高的、同年龄的无业人员。由于他们在流人地没有确立一种社区认同意识或社会归属意识,他们只好在自己的圈子里结交朋友。有34.5%的人把自己犯罪原因归结为“交错了朋友”。随着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增多,由于他们的社会认同趋于模糊化、不确定和不稳定化,他们在行动上也表现出游离社会的倾向,特别是当他们在流人地陷人失业困境的时候,为了生计,他们就可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五、对策
农民工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是让他们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让农民工转化为城市市民。根据目前农村流动人口特别是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的状况,加快城乡社会结构变革,逐渐地满足通过外出务工经商离开农村的要求,在城镇社会留出一定的社会空间让他们立身落脚,改变他们长期“居无定所”的流动局面,使他们成为城镇社会新的居民,这才符合我国城市化发展趋势。
(一)改革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制度
根据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它们没有把人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户籍制度,所有公民有自由选择职业和自由迁徙居住的权利,公民的权利不会因为社会出身而有很大区别。在韩国,由于大量农村人口涌人一些新兴的工业区,也曾出现过交通紧张、教育学位紧张、住房紧张、医疗资源紧张、犯罪率增加等社会问题,但主要是通过市场调节和政府、民间非营利机构合力提供公共服务来解决的。虽然目前我国不可能一下子解决城乡二元体制,但我们可以逐步对其进行改革,以“新市民”的身份对待进城打工的“新生代农民工”,设计一定的人门资格,提供相应的机构积极为他们服务,让他们也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保、医保和教育等。这样,对他们来说,肯定会珍惜政府给予的机会,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完善有利于农民工在城市生产生活的各项政策
1.就业与培训制度。“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严重不足。本次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进城打工前,大多数人没有参加过任何职业技术培训,参加过职业技术培训的只有24.9%。而在打工期间他们得到培训的机会则更少,参加过系统培训的只有8.6%。职业培训的不足是导致他们就业不稳定、缺乏职业发展后劲、收人难以提高的主要原因。政府应该承担起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鼓励民间机构培训农民工。同时,政府积极鼓励非营利的民间机构参与到“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中来,并尽可能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因此,我们的城市是否也应把城市居民可享受的技术培训资源,向“新生代农民工”敞开。条件允许的地方应积极想办法,把“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失业、培训状况同本地职工一起登记,制定统一的就业促进计划,帮助他们获得同等的就业培训机会。
2.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的缺位不仅仅是个公平公正问题,它切实关系到“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应符合其利益需要。一般说来,农民工最基本的需要是找份工作、拿到工钱,出了工伤、遭了意外、得了大病能够及时得到救治。目前大量出现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和为数不少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使尽快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近年来取得了长足进步。2004年先后有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茶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建设部又公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文件,对农民工的工伤、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权益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立法处于初创时期,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全国立法少,地方立法多,全国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各地方立法之间相互冲突,基金运营屡出漏洞。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两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合并,最终让农民工完全享受市民待遇应该成为未来社会保障建设的发展方向(李凌云,2005)。
3.为“新生代农民工”食宿、婚嫁、创业等需要提供便利。“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认向会趋向“内卷化”的建构,这个群体在地域上与城市重合,在制度上和生活上却与城市分离。他们占有资源有限,面临的困难却是全方位的。对此,相关政府部门应为“新生代农民工”创造适当的创业氛围,提供优惠条件,让他们在城市创业,安居乐业,成为城市的新移民。
例如,韩国、我国台湾最早进工厂的工人主要是打工妹,由于工厂劳动强度大,工作时间长,她们在20多岁结婚生子后,几乎很难继续留在工厂,因此微型创业(小商店、各种小服务机构等)对她们维持生计以及家庭团聚就十分重要。由于这些因素,农村人口很快就成为城市居民和稳定的城市产业大军、消费大军,他们从中分享到了经济起飞的果实。同时,由于他们经历过艰苦的奋斗,并有农村生活与城市生活的对比,都十分重视子女的教育问题,支持子女接受良好的教育。到90年代以后,当他们的子女长大成人时,很多是受过良好教育的大学生。这时,虽然工厂已大半搬到了中国大陆,但他们的孩子仍然能够支持父母的生活,加上社区商业和服务业的发展,所以这些进城的移民生活并没有显著下降。
(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新生代农民工”融人城市社会
我们应该教育城市社会以宽容的态度接受他们。近年来随着外来人员的增加,城市的治安、卫生等面临压力,城市人更是把这些问题的责任推到外来人员身上。城市人歧视外地人,外地人反过来仇视城市人,这样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而问题解决的有效方案不是“堵”而是“疏”。关键是要引导好,把他们的创造热情和科学文化知识用于正道上,使他们有“用武之地”。社会要努力创造条件,接受和吸纳他们,改善社会的就业环境,特别是不允许那些盘剥农民工廉价劳动的低工资、低保障、高强度的企业再这样经营下去,要转变所谓“廉价劳动力”优势的观念,把“以人为本”发展理念落到实处。
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各种教育,提高其自我适应力和自我约束力。雨果曾说过,“多办一所学校,就可以少办一所监狱”。对“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学校是开放式的,教育是全方位的,既要对他们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城市生存技能的强化,增强他们对本地生活的适应能九还要对他们进行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自我约束力。更重要的,还要对他们进行心理教育,努力提高驾驭欲望、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控制情绪的能力,纠正他们的享乐心理和超前高消费的欲望,引导他们通过自身努力,多做贡献,提高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
丰富他们的社会生活,养成其社会归属感和社会认同感。我们应该利用上海大城市的有利条件,如一些公共图书馆、非营利的民营机构和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等,在他们当中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心理热线、信箱,开展心理咨询;发挥基层党团组织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他们在工余时间进行理论学习以及组成社区服务分队,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引导他们组织基于健康目的的社会团体并给予正确的引导等等,使这些活动能让他们获得归属感和社会认同感。
(四)重视“新生代农民工”罪犯的教育改造,防止重新犯罪
其一,要积极引导他们正确改造。“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尤其是其中的未成年人罪犯,他们自身的塑造性大。调查显示,他们对“刑期当学期”的看法上,有51.4%的人表示“的确这样想,这样做的”,22.1%的人表示“是这样想的但没法实施”,21.8%的人表示“没想过,先改造再说”,4.7%的人表示“出去再说”。可以看出,他们还是非常愿意在服刑期间学到一点东西。对此,监狱干警应当及时引导他们制定改造计划,确认改造目标,为他们早日回归社会指明方向。
其二,要适当更新监狱的技术培训内容。根据前述的分析,“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出狱后大部分会继续留在上海,因此他们迫切希望监狱做些有利于他们回归的工作。调查显示,他们在“最希望监狱做些什么”的选择上,回答希望“能教会本人一门谋生技术”的占38.8%,希望“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的占21.8%。希望“提供更多接触社会的机会”的占15.8%;希望“公正执法”的占12.2%。希望“提高自己的文化知识”的占11.7%。个案访谈时几乎每个犯人都提到了这一问题。他们反映现在的技术培训根本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而是监狱生产的需要。他们需要的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就业技术培训,而不是监狱生产岗位的技能培训。这说明他们首先考虑的还是他们今后出去后的谋生技能。因此,监狱今后要对目前的生产项目进行反思,是否可以引进既符合社会发展,又符合监狱改造犯人的需要的生产项目。
其三,要充分借助并发挥亲情的感召力。这是我们基于调查的一个强烈回应。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最希望得到什么奖励”时,回答“减刑”的占49.8%,"假释”的占15.4%,“与家人联系”的占22.2%,“离监探亲”的占8.1。问及“服刑期间最担心的事情是什么”时,回答“失去与家人的联系”的占26.7%,“干警执法不公”的占23.9%,“出去后无法面对生活”的占23.5%,“完不成劳动任务”的占15.5%。问及“最希望干警像谁”的问题上,回答“父母,的占34.4%,“老师”的占29.1%,“朋友”的占32.6%,“医生”的占1.5%。深度访谈也再次印证了这一结果。一个犯人很坦诚地告诉笔者,如果没有父母的宽容和支持,即使他出狱了,他也会马上回来。可见,他们把家人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亲情的力量是谁也不能替代的。因此,监狱要充分发挥亲情这一有着中国传统文化保留下来的力量,去感化他们、挽救他们。
其四,要大力加强法律道德教育。前述的分析告诉我们,“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缺少法律知识。因此,在依法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过程中,要始终把法制教育放在首要位置,使他们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要加强监规纪律教育,并严格监督检查落实,以体现法律的威严,促成他们守法行为的养成。有人说,“法律和道德是约束人的最有力的武器”,事实告诉我们,监狱里的道德教育也是非常必要的。因此监狱要在知罪和认罪的基础上,促使他们产生悔罪的心理,进而在悔罪的基础上,通过自己认真和积极的改造方式,来体现赎罪的程度。
其五,要充分运用社会帮教力量。目前,上海市各监狱对外省籍罪犯的帮教工作虽然有所改进,但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调查中,不少“新生代农民工”反映,他们非常希望自己也有帮教老师,但帮教资源离他们非常遥远。他们想继续留在这个城市,可城市综合治理力量和资源却顾及不了他们,他们难免产生一种被排斥的心理。因此,监狱在实行帮教工作中,应该考虑到这一群体,使上海的社会帮教力量能够惠及到他们,使他们也能感觉到上海政府、社会团体,甚至个体等给予的关怀,并能通过这一渠道,了解上海各方面的信息,为他们今后的社会融人打下基础。此外,社会相关部门可考虑在时机或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他们设置类似国外中途站模式的回归过渡场所。以帮助他们顺利融人社会。
☆作者余飞系上海市南汇监狱警官、教育社会学硕士;林鹅系上海市监狱局工作人员、社会学硕士☆本文系2006年度黄丝带三级研究项目成果。
《犯罪与改造研究》200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