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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证矫证
张苏军在循证矫正方法及实践与我国罪犯矫正研讨班上的讲话
发布日期:2015-8-25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382   收藏(0)

张苏军在循证矫正方法及实践与我国罪犯矫正研讨班上的讲话

(2012年9月17日)

张苏军

    在这秋高气爽的美好季节,在中国传统佳节中秋节即将到来之际,由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主办,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协办的“循证实践与循证矫正国际研讨班”在风景如画的江苏省宜兴市举行。首先,我代表司法部,向远道而来参加此次研讨班的加拿大司法改革专家迈克菲尔女士、香港惩教署助理署长胡英明先生、台湾玄奖大学教授林瑞钦先生,向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南京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的专家教授,向来自司法行政系统从事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各位同志,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罪犯矫正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全国监狱系统和社区矫正系统坚持监狱工作方针,认真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把教育改造罪犯作为中心内容,积极探索教育改造新思路,创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和内容,大力加强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教育改造质量明显提高,把一大批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重新违法犯罪,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一是不断丰富教育改造内容。各地广泛开展了以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为内容的思想教育,普遍开展了包括扫盲、小学、初中和中高级学历教育等在内的文化教育,组织开展了职业技能培训,普遍开展了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活动,大力加强出人监(矫)教育,罪犯教育改造的内容进一步拓广和丰富。二是积极探索教育改造形式.监狱系统普遍推行罪犯每周5天劳动教育、1天课堂学习教育、1天休息的“5十1十1”教育改造制度,进一步强化罪犯分类

教育和个别教育,大力加强监区文化建设,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积极探索运用电化教学、远程教学等现代化教育手段,取得了明显成效。社区矫正系统坚持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心理矫治与公益劳动相结合,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类型、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等情况,普遍开展个案矫正,探索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治疗等心理矫正方法,认真落实分类教育、教育改造质量和刑满释放人员社会危险性评估等制度,加强与安置帮教机构的衔接配合,教育改造效果进一步增强。三是健全完善教育改造制度体系。近年来,司法部单独或者联合相关部委先后制定出台了《教育改造罪犯纲要》、《监狱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目标考评办法》、《关于加强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制度性规定,各地司法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加强教育改造工作的制度规定和实施细则,教育改造工作体系和机制进一步完善。四是努力提高教育改造保障水平。近年来,通过监狱体制改革、监狱布局调整、建立社区矫正制度和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国家对罪犯矫正经费的保障水平明显提高,罪犯矫正工作的执法环境和执法条件得到了很大改善,罪犯教育改造的物质基础大大加强。《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正式确立。监狱系统和社区矫正系统通过组织大规模岗位练兵和执法培训活动,从事矫正工作的干警执法能力和业务素质进一步提高,为做好教育改造工作打下了  良好基础。

   在看到我国罪犯矫正工作实现新发展、取得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罪犯矫正工作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一是在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执法环境和条件得到很大改善的前提下,政府和社会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教育改造工作任务更加艰巨。中央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同志明确提出,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这是新形势下对教育改造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社会公众对罪犯改造工作的期望值也日益提高,强烈要求罪犯矫正部门要不断认识罪犯矫正工作规律,探索罪犯矫正工作方法,努力提高罪犯矫正质量,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二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新旧体制转轨期,罪犯教育改造难度加大。当前,我国监狱押犯构成比较复杂,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罪犯、具有农村户籍的罪犯、流动人口罪犯、无一技之长的罪犯数量较大,重大刑事犯、暴力犯、涉黑涉毒犯、老病残犯等罪犯数量不断增多。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我国限制减刑制度,相应延长了部分罪犯的服刑期,监狱押犯中死缓犯、无期徒刑犯、长刑犯和顽危犯所占比例将会进一步增大,这将导致部分罪犯抗拒改造心理加剧.监管场所面临的监管安全压力增大。同时,随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社区矫正人员数量增长迅速。目前,全国社区服刑人员以每月8000到I万人的速度净增长,截至2012年7月底,在册社区服刑人员达48.2万人。由于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较弱,片面强调权利,加之社区矫正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领域,缺乏相关经验,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任务也相当艰巨繁重。三是罪犯矫正工作自身仍然面临一些问题。比如有的部门和单位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重视还不够,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没有真正把教育改造罪犯作为中心任务,工作重心仍然没有完全转移到教育改造罪犯工作上来。部分矫正干警能力和素质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教育改造工作的客观需要,教育改造罪犯的手段比较单一,方法比较陈旧,尤其缺乏有量化实证数据支持的有效矫正项目和方法措施,等等。面对艰巨繁重的教育改造任务,我们一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解放思想,求真务实,认真总结提炼国内基层矫正工作实践创造的新方法、新思路,积极学习借鉴国外矫正工作的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大力推进教育改造方式方法创新,不断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努力为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新贡献。

   循证研究和循证实践以及循证矫正是近些年来国际矫正领域发展起来的新型矫正方法,在国外矫正界得到了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本次研讨班以循证矫正方法及实践与我国罪犯矫正工作为主题,围绕循证矫正的概念特征、作用价值、理论框架、主要做法和基本经验以及在中国矫正工作中如何引人借鉴循证矫正的理论和方法等问题深人研讨,对于我们深人理解和全面把握循证矫正的概念内涵,学习借鉴循证矫正的有益做法,提升罪犯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水平,推动罪犯矫正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当前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完成后的重要时期,在社区矫正工作蓬勃发展的关键阶段,举办这样一个研讨班,意义就更加重大。

   利用这个机会,我想联系自己的工作经验,结合2011年在美国学习研究循证研究和循证实践以及循证矫正的思考体会,谈谈对循证矫正和在中国开展循证矫正的几点初步认识和看法,与大家作一个交流。

一、关于循证矫正的概念

    循证矫正的概念源自循证研究和循证实践。要认识和把握循证矫正,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循证研究和循证实践。

   (一)循证研究和循证实践的理念与方法

   循证研究属于实证研究,对应于规范研究,是实证研究中比较注重结果、数据和对照组研究的一种方法,本意为“以证据为基础的研究”。循证实践,本意为“以证据为基础的实践”,引申为“遵循证据进行实践”。循证研究和循证实践最早始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循证医学。当时,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存在一方面医疗费用持续上升,另一方面医疗资源浪费严重、医疗质量下降、效率低下的突出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在已有的医疗保险政策和医疗补助制度下,基于追求利润的动机,医生向患者提供了不必要的(比如多余的)或者不恰当的(比如非最优的、过时的甚至错误的)医疗服务,其中所采取的许多诊治措施明显缺乏足够的证据。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切实降低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质量,必须让医生在临床医疗活动中遵循现有的“最佳证据”,进行“最好的实践”,以确保取得最好的疗效。在这样的背景下,循证医学就应运而生了。由于循证医学极力主张将当前所能获得的最好研究证据与临床医生的专业技术和经验以及患者的价值观和意愿结合起来,据以制定治疗措施并加以实施,充分体现了科研人员、医师、患者、医务管理者和医疗保险公司等各方的利益,显著提高了医疗活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减少了医疗浪费,循证医学很快就受到了各方面的肯定和推崇,得到了迅速发展。此后,循证实践不仅在医学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形成了循证内科、循证外科、循证护理、循证心理治疗等医学学科,同时还不断向邻近的人文社会科学的实践领域渗透和延伸,引发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循证”运动,催生了循证教育、循证培训、循证管理、循证政策、循证矫正、循证社会工作、循证软件工程等新兴概念。循证研究和循证实践已逐步发展为一门方法论学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倡导遵循证据进行实践的循证实践,本身并非一种新的理念,而是人们很早就有的一种朴素的常识和愿望。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几乎每个人都知道要按照最佳证据来做事情,因为这样做实事求是,用数据说话,更有利于获得成功、避免失败,或者少走弯路、提高效率。然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则会遇到诸多难题,比如,针对所面临的实践问题,如何获取证据?如果获取了一些证据,那么如何从中寻找出最佳的证据?如果按照最佳证据进行实践,那么是不是适用于目前的现实环境,会不会受到其他因素如实践对象的文化背景、价值信仰和偏好的影响?等等。

   以循证医学为代表的循证实践的出现,有效破解了上述难题。循证实践的提出不仅仅是强化了人们希望遵循证据进行实践的信念,它最重要的贡献是将“循证”理念上升到科学、系统的方法论层面,发展了一整套“遵循证据进行实践”的操作方法和实施步骤,使得循证实践具体可行、成为现实。一般来说,循证实践通常包括以下实施方法和步骤:第一步是提出问题,即实践者发现和明确要解决的问题;第二步是获得证据,即实践者通过文献检索等方法查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所有证据.第三步是找出最佳证据,即实践者采用综合分析、系统评价等专门方法技术对检索到的所有证据的正确性、有效性以及可推广性、可执行性、成本一效益状况等作出评价,从中找出适合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证据。第四步是应用证据,即实践者在取得实践对象的同意和配合下,遵循最佳证据进行实践,第五步是总结评估,即实践者对实践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本次循证实践经评估后,便成为了下一次循证实践的一个新证据。

   (二)循证矫正的概念与起源

   循证矫正是循证研究和循证实践的理念与方法在矫正领域的具体应用。循证矫正,简言之,就是遵循证据进行矫正。具体来说,循证矫正是指矫正工作者在矫正罪犯时,针对罪犯的具体问题,寻找并按照现有的最佳证据(方法、措施等),结合罪犯的特点和意愿来实施矫正活动的总称。罪犯矫正工作包括罪犯评估、分类、方案制定、矫正项目运用、管理等多个实践环节。如果在这些实践环节上应用循证实践的理念和方法,那么可相应称之为罪犯循证评估、循证分类、循证方案制定、循证教育干预、循证管理等。

   从起源上看,循证矫正的产生原因与循证医学很相似。随着矫正费用的持续增加,人们对矫正系统投人大量资源对罪犯实施的众多教育矫正项目和干预措施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1974年,美国学者马丁森发表了题为《是否有效?关于监狱改革的问题与答案》的研究报告,提出了矫正对减少重新犯罪没有明显效果即“矫正无效”的结论,成为震撼矫正界的著名的“马丁森炸弹”。后来,在许多研究者批评下,马丁森放弃了自己原来的结论,认为一些矫正项目对累犯的确有明显的效果,而另一些则无效。20世纪90年代,应美国国会的要求,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资助以马里兰大学教授谢尔曼为首的研究小组,采用一套统一的、合理的、客观的科学评估体系,对全美500多个犯罪预防项目的成效进行了评估,并于1998年出版了题为《预防犯罪:哪些有效?哪些无效?哪些还在进行中?))的研究报告。该报告中关于矫正项目有效性的结论明确指出,目前所实施的矫正项目对减少重新犯罪并非都有效,只有那些结构化的、目标明确的、重点突出的、使用多种矫正措施的、注重培养技能(社会技能、学业和职业技能)的和采用认知一行为学干预方法的矫正项目在减少重新犯罪方面才是有效的。例如,报告用详实的数据披露当时风行全美的青训营在降低重新犯罪方面无效,引起了很大反响,直接导致数年内青训营在全美基本消失。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矫正界的有识之士越来越认识到,矫正实践中要尽可能采用那些经过实证研究证明有效的矫正项目和干预措施,同时要尽可能避免采用那些无效的矫正项目和干预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矫正的效果,实现矫正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循证实践运动的兴起进一步强化了这一认识。在循证实践运动的直接影响下,循证理念与矫正实践就自然而然地结合起来,促进了循证实践的理念与方法在矫正实践领域中的应用,导致了循证矫正的产生。

二、关于开展循证矫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从国外循证矫正多年来的探索和实践来看,我感觉与传统矫正相比,循证矫正至少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征。

   一是遵循最佳证据。在传统矫正模式下,矫正工作者主要凭借个人经验来实施矫正。这些个人经验,主要来自个体本人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在学校和书本中获得的经验以及师徒传授的经验。尽管有一定的正确性,在实践中还会不断加以修正,但总体而言,它们只经过片面的经验验证,其正确性、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而在循证矫正模式下,矫正工作者则是根据最佳的研究证据来实施矫正,由于最佳证据是从同类问题大量研究中挑选出来的、与解决所需问题最为契合的研究证据,经过了全面的科学验证并且符合严格的科学规范。因此,遵循最佳证据的实践比遵循“片面经验”的实践,在正确性、有效性方面会大大提高。由此可见,开展循证矫正十分有利于提高矫正活动的实效性。

   二是追求高效。在传统矫正模式下,矫正工作者更愿意选择自己熟悉、方便而不是最有效的矫正方案,这容易导致矫正成本居高不下,资源浪费相当严重.而在循证矫正模式下,鼓励矫正工作者按照最有效的矫正方案来实施矫正,注重成本一效益分析和矫正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矫正工作效率,降低成本,节省资源,减少浪费,实现矫正资源的效益最大化。例如,加拿大在社区矫正中的干预强度研究披露对高风险的对象施以密集干预可以降低重新犯罪率,对低风险的对象施以密集干预反而会增加重新犯罪的概率,从而得出对有限的矫正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是强调与时俱进。在传统矫正模式下,矫正工作者开展矫正实践所依据的方法措施一旦固定下来,一般不会轻易改变。而在循证矫正模式下,强调要遵循现有的、而不是以往的最佳证据开展矫正实践,这意味着要随着时间的发展和新的研究证据的出现,及时寻找新的最佳证据并依此进行矫正实践,确保所依据的最佳证据在当前是最新、最有效的。循证矫正这种及时更新、与时俱进的要求十分有利于在矫正实践中不断应用经过验证的新方法、新技术,进而提高矫正工作的水平与成效。

   四是重视罪犯参与。在传统矫正模式下,罪犯通常处于被动接受矫正、干预的地位,积极主动性不强。而在循证矫正模式下,罪犯作为矫正活动的一方积极参与矫正活动。循证矫正实践充分考虑到罪犯在文化水平、生活经历、性格偏好、风险需求等方面的特点,确保“对症下药”、“因材施教”。与此同时,在制定矫正方案等环节,罪犯被给予了表达意愿的机会,最后的方案要告知罪犯并得到他们的同意。因此,循证矫正有利于调动罪犯的积极性,取得罪犯的支持和配合,发挥罪犯在矫正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

   五是架起矫正研究与矫正实践的桥梁。在传统矫正模式下,矫正研究和矫正实践往往分得较开,研究是研究,实践是实践。而在循证矫正模式下,矫正研究和矫正实践紧密相联,相互促进。矫正研究为循证矫正实践提供研究证据,有力推动了循证矫正实践的不断发展.循证矫正实践为转化、应用矫正研究成果提供舞台,有力推动了矫正研究的深人开展。可以说,开展循证矫正为在实践领域中应用矫正研究成果、缩短矫正研究与矫正实践的距离架设了一座沟通的桥梁,有利于实现研究和实践双赢。

   此外,开展循证矫正还有利于树立并强化按照最佳证据开展矫正工作的意识,提高矫正工作者实施循证矫正的技能和本领,等等。

   总之,循证矫正的引人和推行将会给矫正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带来一场根本性的变革,对于提升矫正工作的科学化、有效性水平,提高罪犯教育矫正质量和效果,促进矫正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关于开展循证矫正的思路

    循证矫正在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已经经历了若干年的探索与实践,形成了一整套比较成熟和系统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在提高矫正效果、降低重新犯罪率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应当学习借鉴国外循证矫正的有益做法,结合我国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实际加以创造性地运用,经“本土化”处理,最终形成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的循证矫正体系。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一)了解掌握循证矫正方法。要大力加强对循证矫正的学习。通过对国外循证矫正有关资料的研究、引人和介绍,准确理解和深刻把握循证矫正的概念内涵、基本特征、作用价值、实施步骤和操作方法。要开展对我国引人循证矫正实践的研究。在深人了解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在我国监狱和社区矫正系统中推行循证矫正的条件、路径和步骤措施。要做好循证矫正的宣传。在监狱和社区矫正系统宣传循证矫正的作用和价值,使越来越多的矫正工作者认识和把握循证矫正,为开展循证矫正营造良好氛围。

   (二)开展循证矫正试点。循证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强、要求高、难度大的尝试。开展循证矫正,可考虑先在一些经济条件好、矫正经验丰富、研究基础好的监狱单位和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循证矫正试点工作,取得和积累第一手的实践资料和经验,为广泛开展循证矫正打下基础。在开展循证矫正试点过程中,关键要解决好两大问题。

   一是解决“证”的问题。循证矫正中的“证”很重要,如果没有可供遵循的证据,循证矫正也就无从谈起。因此,“证”的问题是开展循证实践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解决“证”的问题主要有三条途径:第一,大力开展高质量的矫正研究,为循证矫正提供可供遵循的高级别证据。尽管任何研究获得的证据对实践都有指导价值,但不同类型研究所获得的证据对实践的参考价值不一样,级别有高低之分,效力有大小之分,其中,大样本的随机对照实验研究(Randomized controlledtrials, RCTs)获得的证据级别最高,效力最大,非随机对照实验研究、无对照组实验研究以及准实验研究获得的证据级别次之,而专家意见、个人经验等证据级别最低,只有在高级别证据不存在的情况下才可采用。基于此,要针对矫正过程中拟解决的具体问题,大力开展高质量的矫正研究,特别是大样本、设立随机对照组、运用量化分析和模型构建方法的实验研究,努力为循证矫正提供高级别的研究证据。数据化的过程需要用到大量量表。目前国外发展比较成熟的量表有近百个,这些量表与人种、文化和生活方式等有关,如果要引进使用,还需要有一个再修正、再实践的过程。对此,要统筹规划,分工协作,先急后缓,逐步完成“本土化”。第二,研究制定良好的实践指南、原则、标准或手册,为循证矫正提供可供遵循的最佳证据。针对矫正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制定出经过科学验证的矫正指南、原则、标准和手册,直接提供给矫正实务工作者作为遵循的最佳证据使用,是广泛推行循证矫正实践的一个有效做法。目前,国外在多年研究基础上已经制定形成了循证矫正应遵循的8个方面的原则,即:风险与需求精确评估原则、强化内在动机原则、目标干预原则(具体包括风险原则、需求原则、因人施教原则、干预度原则、处遇原则)、技能培训原则、增加正面强化原则、在自然社区中持续支持原则、过程考核原则、反馈评估原则。在实践中,只要确保罪犯干预措施和矫正项目符合这些原则,那么就属于循证矫正。我们要学习借鉴国外这一做法,密切结合我国实际,在研究基础上制定并不断完善我国循证矫正的实践指南、原则、标准或手册,提供给矫正工作者作为最佳证据使用。第三,根据已有的矫正研究成果,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建立功能完善的证据数据库,为开展循证矫正提供方便高效的证据检索和查询服务.建立证据数据库是开展循证实践的通行做法。比如,国际上最为著名的循证实践组织—英国科克伦协作网(CochraneCollaboration)实际上就是一个收集、整理、维护、传播和推广最新的医疗健康领域实验研究证据的数据库,该组织在我国四月!成都建有分支,名为“中国循证实践和政策数据库”(CCE).

   二是解决“循”的问题。循证矫正中的“循”贯穿于循证矫正实践的全过程,包括从发现和明确矫正问题,到检索收集解决矫正问题的证据,对证据进行评鉴从中找出最佳证据,将最佳证据应用于实践,评估应用结果等环节。履行“循”需要掌握相应的方法技能,如文献查询技能、文献评鉴技能、将证据应用到实践中的技能等等。“循”的问题通常通过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实际演练和操作实施来解决。一个有效的方法是推动以循证矫治为基本方法的个案矫正。把基层民警发动起来,在实践中学习。

   希望参加这次研讨班的地方单位回去后,花点时间、精力和力量,对开展循证矫正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着手开展试点工作。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要深入挖掘这次研讨班的成果,加快部级课题《循证矫正方法在我国矫正工作中的应用》的研究,为在我国开展循证矫正提供系统理论框架。对于开展试点的单位,部预防犯罪研究所要派专家跟踪指导,提供智力服务和支持。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为建立适应中国本土环境和教育矫正罪犯实际需要的循证矫正奠定坚实基础。

   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是法律赋予监狱和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和监管工作“首要标准”,牢固树立把教育改造工作作为中心任务的理念,认真履行职责,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立足中国国情,立足本单位罪犯矫正工作实际,认真总结我国罪犯矫正的传统和经验,吸收借鉴国外罪犯矫正的成功做法,大力推进教育改造方式方法创新,积极探索教育改造的新思路、新办法、新举措,不断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努力为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预防重新违法犯罪作出应有的贡献。

   本次研讨班有幸邀请到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岗位和领域的专家学者一起学习探讨循证矫正,我为此感到非常高兴。衷心地希望各位专家学者、各位与会代表在此次研讨班上能够结识新的朋友、取得新的收获!同时,也再次对预防犯罪研究所、江苏省司法厅、监狱局以及宜兴市司法局为此次研讨班所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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