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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感
理性缺席,良心何处安放
发布日期:2015-6-29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151   收藏(0)

 让感情的归感情、理性的归理性,呵护专业理性,涵养社会理性,避免好心办坏事,对于一个身处转型期的国家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

  这几天,两个有关刑罚的话题,引发舆论热议。一个是“拐卖儿童判死刑”的呼吁,一夜之间刷屏微信朋友圈;一个是目睹妻子遭人强暴,丈夫田某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沸腾的舆论,触发“法治中国”背景下一个启人深思的问题:我们如何抒发情感,又怎样诉诸理性?

  “感人心者,莫先乎情”。两个话题的发酵,击中人心的柔软处,激发了人们的同理心。看到被弄瞎眼在街头乞讨儿童的照片,有谁不会对拐卖儿童义愤填膺?倘若目睹自己的妻子被人强奸,又有多少人不会怒发冲冠?由此也可以理解,为何“判死刑”的倡议,引发了海量转发;为何对田某的判决,出现了反对声音。

  在这样的语境下,你如果有不同意见,很可能意味着冒险。反对一律判处人贩子死刑,可能被斥为冷血,“如果是你的孩子呢”?认为丈夫田某不该杀人,则可能被视为懦弱,“你还算是男人吗”?轻者,可能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的质疑,或是“理中客”的嘲讽;重者,也可能是网络上的语言暴力,以及现实中的人身攻击。这样的案例,近年来并不罕见。

  即便如此,我们还是看到了细致的讨论。

  比如,对于拐卖儿童的定罪问题,有人表示,全部判死刑并不符合刑法常识,就拿最严厉的故意杀人罪来说,最高可以判死刑,最轻可以三年有期徒刑;还有人担心,如果不分情节轻重一律“死刑伺候”,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很可能会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这样反而对被拐卖的孩子不利。

  再比如,丈夫田某是否“正当防卫”,以及能否免责,关键要有说服力的证据。而根据温州中院6月18日的情况说明,田某“为报复而持刀砍击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立法的时候,“法不外乎人情”,但执法的时候,却应当“法不容情”。正如有律师所言,“以暴制暴”砍死强奸者即使再“可以理解”,也是非理性、非法的。如果允许一次“以暴制暴”,就有更多的“以暴制暴”,长久以后,所有人的安全都得不到保证。

  在这个意义上,理性与情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社交网络时代,点个赞很容易,转发也是举手之劳,但我们的判断力在哪里?如果只是由情感驱使,善心未必能结出善果。正所谓一事当前、先问真假,“对于事实问题的健全的判断是一切德行的真正基础”。就拿这次讨论的这两件事来说,许多人可能并不清楚,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最高刑本来就有死刑的规定,实践中也有过先例;对现实中的“特殊防卫”,刑法也有着明确的界定。

  信息过剩、理性稀缺,这是今天我们必须应对的挑战。面对热点事件,我们每个人都很难在短时间内全面掌握信息,也不可能熟知各个领域的专业知识。越是在这个时候,越需要媒体绷紧伦理之弦,不能为了商业利益,不负责任地转发煽动情绪的东西,或者出于某种目的剪裁信息,看似十分关心,实则漠不关心;看似充满责任,实则毫不负责。

  专业人士和机构,更应该以专业理性肩负起专业责任。对上面的两个话题,有不少专业人士,“目光在法律和事实之间来回穿梭”,提出了非常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反观浙江温州中院的判决书,确有令人遗憾之处:把“被害人”写成“辩护人”,案发时间一会儿是“2006年”一会儿又是“2013年”,瑞安市写成了“瑞案市”……温州中院经自查,也坦陈“本案审判文书确实存在若干错讹。”行文如此粗疏的判决书,很难让人信服法院在判决过程中的严肃与严谨,以及量刑是否考虑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卢梭说过一句话,“良心尽管它不依存于理性,但没有理性就不能得到发展”。让感情的归感情、理性的归理性,呵护专业理性,涵养社会理性,进而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促进公众对法治精神的理解,避免好心办坏事,对于一个身处转型期的国家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

  《 人民日报 》( 2015年06月19日 0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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