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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平安建设
发布日期:2015-6-29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195   收藏(0)

    【观点摘要】应当进一步明确“管行业必须管平安”“抓业务必须抓稳定”的责任。哪个行业、哪个领域出了稳定问题,首先要管行业、管业务的人去解决问题,追究责任首先要追究管行业、管业务的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反复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充分发挥法治在平安建设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法治思维是一种权衡思维、理性思维、建设性思维,它不仅强调运用法律规范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更注重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定分止争,其追求的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终是为了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平安建设,应做到“六个有机统一”。

  一是坚持维稳与维权的有机统一。当前,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很突出、处理起来很棘手的问题,而其中大量问题是由利益关系引发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从人民内部和社会一般意义上说,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人心安定,社会才能稳定。对涉及维权的维稳问题,首先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单纯维稳,不能解决利益问题,那是本末倒置,最后也难以真正稳定下来。如果发生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第一位的是要看我们工作上是不是有问题。如果我们工作不到位或出现失误,导致群众利益受损、蒙受冤屈,那就要赶紧去改正和补救,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平息事件。但现在的难点在于,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交织在一起、合理诉求与不合理诉求交织在一起,有的场面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局面失控,造成大的事端。对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守住依法处置这个底线,不能无原则迁就,或者乱开口子,否则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对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要落实问责制。对实施打砸抢烧等过激行为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处理,维护法治权威。

  二是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在法治视野之下,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对立统一的,我们要坚持二者并重,确保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无罪的人不受刑罚处罚。具体来说,一方面,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把握证据标准,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坚持疑罪从无,严防发生冤假错案,这是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四五改革纲要》提出,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马甲、囚服出庭受审,就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和对人权的尊重。另一方面,要从现阶段刑事犯罪高发的现实出发,坚持公正和效率兼顾,增强打击犯罪的及时性、有效性,依法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侦查破案,以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如果因为强调保障人权而轻纵犯罪,导致社会治安受到影响甚至大幅波动,那也不是依法办事,而是对多数人人权的侵害。

  三是坚持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强调的是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该宽的时候要宽,该严的时候要严。对少数严重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否则就不能有效震慑犯罪。比如,对重大恶性犯罪特别是以报复社会、制造影响为目的的极端暴力犯罪,对黑恶势力犯罪,对制售假药和有害食品的犯罪,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充分体现依法从严的精神。同时,对普通犯罪分子中的从犯、初犯、偶犯,对失足青少年等,如果不加区分,一味地都用重刑,就有可能增加社会对立面。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并不是监狱里关的人越多越好,对那些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罪犯,放在社会上教育改造可能效果更好。比如,这几年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只有0.2%,不仅成本低,而且有利于他们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所以,对犯罪行为,我们要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考虑处理尺度,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罚当其罪。

  四是坚持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的有机统一。针对社会治理中的某些顽症开展专项整治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迅速改变面貌、控制局势。比如,这几年我们针对制贩毒品、“两抢一盗”、命案、非法集资、重大复杂矛盾等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短期内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但是,现在有些地方和部门过度依靠“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使基层疲于应付,没有足够精力抓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还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数字造假和报喜不报忧。这种做法,老百姓称之为“运动式执法”,不符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必要的专项整治要搞,但更重要的是建立经常性工作机制,把功夫用在平时,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系统性、持续性,防止陷入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被动局面。

  五是坚持法律手段与综合治理的有机统一。法治思维是一种权利义务思维,运用法治思维推进平安建设,就要善于用法律上的事实分清是非,用权利义务思维分清对错,让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主张权利、确定义务。对已经进入法律渠道的社会矛盾,要严格依据事实、法律处理,使人们感受到依法律按程序就能公正高效解决问题。但是,这并不是说所有的矛盾都要通过诉讼来解决,这既不现实,也没必要。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只有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美国大多数案件都未到达开庭审理的阶段,就通过其他方式得到了解决。对于我们这样人口规模如此巨大、国情如此复杂的国家,更不可能凭某一种方式解决一切问题。我们必须发挥政治优势,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用好调解、仲裁、教育疏导等方式,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当然,不论通过什么方式,都要依法进行,符合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把法治思维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

  六是坚持抓业务与保稳定的有机统一。社会稳定与行业、系统治理密切相关。当前许多矛盾和问题是由于政策不合理、不连续造成的,有的是决策失误直接引发的。但一些地方遇到此类问题一概推给政法系统,导致政法机关到处“救火”,而管业务、管行业的部门和单位却成了旁观者,社会矛盾的源头治理难以真正落实。这不符合中央关于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的精神,也不符合权责对等的原则。平安建设应当进一步明确“管行业必须管平安”“抓业务必须抓稳定”的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分领域、分系统、分行业抓好各项工作部署和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哪个行业、哪个领域出了稳定问题,首先要管行业、管业务的人去解决问题,追究责任首先要追究管行业、管业务的人,真正落实好“部门负责”的要求。

  (作者为甘肃省委常委 政法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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