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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形成敬畏法律之心
发布日期:2015-6-25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969   收藏(0)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和参与者,领导干部应率先树立对法律的敬畏意识,模范遵守法律。敬畏之心是法律得到自觉遵守的原动力,也是使法律成为信仰的必要条件。古人云:“畏则不敢肆而德已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少数领导干部漠视宪法法律威严、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甚至知法犯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这种敬畏之心的养成,需要以下几方面条件。

  摒弃选择性适用法律的思维模式。一些领导干部把法律作为治理他人的工具,选择性适用法律。当需要规范他人行为时,法律就被积极实施;当自身不当行为和不当利益受到法律限制时,就想办法规避或变通法律。法律被视为对他人有效而对自己无效的工具,这显然与依法治国要求的尊重法律权威、法外无特权等原则相悖。领导干部必须摒弃选择性适用法律的思维模式,将对法治的尊崇和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法治观念,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高度自觉。

  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越界越轨。习近平同志指出:“领导干部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古人说:“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现在,少数领导干部言行不一、表里相背,台上一个样、台下一个样,这样的人不可能敬畏法律。树立敬畏法律意识,要求党员干部加强自我修养,不仅在公开场合、集体活动和有人监督的时候严格要求自己,而且在私人场合、无人监督、无人注意的情况下保持头脑清醒,紧绷遵守法律这根弦,不碰法律红线、不触法律底线,时时处处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严格落实违法责任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的权威在于其必定性。执法不严会导致违法者心存侥幸,对法律就难以产生敬畏。并且,相较于认知书面法律,人们更容易通过违法必受惩处的直观感受养成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个别党员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如果不能得到相应惩罚和强力制止,对法律的敬畏就会流于口号、成为空谈。因此,树立敬畏法律意识,必须严格落实违法责任制。任何人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执法和司法的空白点。

  树立敬畏法律意识,“有所畏”也要“有所为”。“有所畏”不是惧怕怯懦,不是畏首畏尾,而是一种自律、一份清醒,是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法律的笼子,要求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法律约束和监督。“有所畏”是为了更好地“有所为”,最终要落脚到“有所为”上。当前,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领导干部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工作上保持锐意进取精神,敢于涉险滩、敢啃硬骨头,勇于负责、勇于担当。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5年06月08日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林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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