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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机理
法国社区矫正制度概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
发布日期:2015-6-15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337   收藏(0)

【内容提要】“社区矫正”是英美国家依法在社区中对犯罪人实施惩罚和提供帮助,以促进其过守法生活的刑罚执行活动。而法国的刑法学中没有“社区矫正”这个术语,但是法国刑法中不乏社区矫正术语所包含的各种制度和措施,这在法国刑法学中惯称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近现代大陆刑法理论为法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提供了理论基础和依据。法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设立也迫于国内监狱人满为患的影响,在设立时间略晚于一些英美国家并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这些国家的经验。从监禁刑的替代措施角度看,法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分为可作为主刑宣告的社区矫正措施、可作为刑罚考验制度的社区矫正措施和未成年人的特殊社区矫正措施。通过这些措施,法国刑事法官针对犯罪人的犯罪性质和人身危险性可以采取较为多样的非监禁措施代替监禁刑对犯罪人进行矫正,从而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而且社区矫正的实施是在司法机关或司法部狱政部门的监督之下由社会参与和协助完成的。 
 
  社区矫正,英文为community correction或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是20世纪在西方国家普遍盛行的相对于监狱矫正而言的刑罚执行方式,是“依法在社区中对犯罪人实施惩罚和提供帮助,以促进其过守法生活的刑罚执行活动”⑴。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在法国这样的大陆法国家中,虽然没有社区矫正这个术语,但是在该国法律中不乏社区矫正术语所包含的各种制度和措施,尤其是法国1983年的法律规定的公益劳动就是借鉴英美国家的社区服务(community scrvice)而设立的;另外,法国1992年《刑法典》的刑罚篇章中专门设有题为“刑罚的个人化方式”一节,其中规定了一系列法国刑法中惯称的“监禁刑的替代措施”。而且,近现代大陆刑法理论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和依据。因此,本文将首先回顾法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发展,然后从法国相对晚近设立的可作为主刑宣告的社区矫正措施、可作为刑罚考验制度的社区矫正措施和未成年人的特殊社区矫正措施来介绍法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以便概括总结出法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特征。 
 
  产生于19世纪后半期的近代学派反对古典学派的客观主义或事实主义观点,认为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的轻重,不能根据犯罪事实的大小来确定,而应根据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以其性格、恶性、反社会性为标准,个别地量定刑罚,这也即是刑罚的个人化原则。⑵关于刑罚的目的,近代学派反对古典学派的报应刑主义,主张刑罚不是报应,是教育(教育刑主义),以教育、改善有社会危险性的人复归社会为目的(目的刑主义)。近代学派的目的刑主义所主张的刑罚目的是特别预防(特别预防主义),即对不同种类的犯罪人适用不同的刑罚,以预防再犯,防卫社会(防卫社会主义)。⑶其中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李斯特提出消除犯罪的社会成因需要依靠社会政策,进而提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名言。根据这些理论,法官可以根据犯罪人的性格、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采取相应的刑罚措施,从而对其进行改造、矫正,避免再犯,防卫社会。同时,社会也参与到预防犯罪、救治和改造犯罪人的过程中来。受到这些理论影响,法国在20世纪末期设立了假释和普通缓刑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学者安赛尔在近代学派提出的刑罚以社会防卫为目的的刑法理论基础上加以修改和发展,提出了新社会防卫理论。安赛尔的新社会防卫论以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运动为中心内容。该理论承认犯罪人有复归社会的权利,社会有使犯罪人复归社会的义务;认为能够把犯罪人教育改造成为新人,复归社会,是真正的最高的人道主义。为此,他提出对犯罪人应考虑其人格,法官对犯罪人的人格应当从“社会、医学和心理”等方面进行调查,同时以使对犯罪人的处遇与其人格相符合,便于其更快地复归社会。在刑事处罚问题上,他反对死刑并致力于改革监狱。他指斥现代资本主义监狱的诸多弊端,在承认目前还不能不保留监狱的情况下,提出改革监狱的办法⑷,例如,建立“开放监狱”(没有围墙和栅栏的监狱),实行“周末坐监”(仅在周五晚到周一早这段时间内监禁,其他时间可在社会上自由行动),扩大缓刑的适用,推广前苏联的“不剥夺自由的劳动改造制”和英国的“公益劳动制”,以及适当地用罚金刑替代短期监狱刑等,但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运动的努力方向是“摆脱监狱”。⑸虽然安塞尔“摆脱监狱”目标的观点还有待商讨,但是其人道主义的刑罚观和改革监狱的思想,给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那就是对于轻微犯罪或者处于监狱改造后期的罪犯,在其人格调查显示适当的情况下,对其采取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在一定条件下将其置于社会环境中进行改造和矫正,帮助其尽快适应、回归社会。 
 
  1.立法背景。在法国,公益劳动由1983年6月10日的法律设立,198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律出台前法国面临着监狱人满为患的窘境,因此希望改革相关的刑罚制度。法国参照了其他国家的立法,尤其是盎格鲁—撒克逊国家中的“社区服务”或“社区劳动”,设立了公益劳动。其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通过让被判刑人为社会实施修复性的劳动和承担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和客观责任来惩罚和改造被判刑人;二是使得法院在根据被判刑人的人格和犯罪事实严重性没必要宣告监禁刑的情况下,避免宣告短期的监禁刑;三是促使集体参与到帮助被判刑人回归社会的部署中。这种社会作为合作方直接参与刑罚执行的做法,在法国也是第一次。⑹ 
  在实践中,法国已有多个机构同该国司法部签订了接待公益劳动实施的全国性协议。例如,法国国家铁路公司(SNCF)作为工业和商业性质的公共机构与法国司法部于2007年2月21日签署了促进预防和惩治累犯措施实施的全国性合作协议,其中包括接待被判处公益劳动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另外,法国红十字会也签署了两份类似的全国性协议。一份是2008年11月20日与法国司法部青年司法保护局签署的协议,旨在确定红十字会地方代表机构和青年司法保护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其中涉及接待被判处公益劳动的未成年人;另一份是2010年10月25日与法国司法部狱政局签署的协议,涉及接待被判处公益劳动的成年人。2004年12月17日,法国天主教救助协会也与法国狱政部门签署合作协议,其中包括对判处公益劳动的人员予以接待。⑺ 
 
 
  2.白日劳动。该措施是2007年3月5日关于预防犯罪的法律在1945年的法令中增设的旨在预防犯罪、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教育措施,通常对13岁以上未成年人适用。白天劳动是指未成年人在行使公共服务的公立或私立的法人机构或被授权组织该项活动的协会中,参加有助于回归社会的职业或教育活动,或者是在被委托的青少年司法保护部门从事该项活动。该措施可以在四种情况下宣告:一是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刑事和解程序中,由儿童法官在案件预审时作为临时教育措施予以宣告;二是由儿童法官在开庭审理时作为教育措施宣告;三是由少年法庭作为教育措施宣告;四是由少年法庭决定延期宣告教育处罚或刑罚的情况下宣告。儿童法官或少年法庭可以对犯轻罪的未成年人宣布该措施,同时还要宣布履行“白日劳动”的期限和方式。白日劳动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并且不可续延。该措施还可以与限制自由刑或不附缓刑的有期徒刑联合执行。所从事的劳动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所需教育培训有关,也可以涉及与未成年人应受到的教育课程。 
  根据1945年2月2日法令第15—1条规定,少年法庭可以宣告下列一项或多项教育处罚:(1)没收未成年人持有和用于实施犯罪的物品或犯罪所得的物品;(2)1年以内禁止出现在经法院指定的实施犯罪的场所,未成年人的经常居住地除外;(3)1年之内禁止会见或接待经法院指定的犯罪被害人或与其建立联系;(4)1年之内禁止会见或接待经法院指定的犯罪共犯或同谋或与其建立联系;(5)履行1945年2月2日法令第12—1条规定的帮助或补偿措施;(6)完成不超过1个月的公民培训的实习,该实习旨在提醒未成年人法律规定的义务和相关政令规定的实施方法;(7)最长为3个月的收容,可以续延一次,对于10至13岁的未成年人不得超过1个月,收容在公共或经授权的私人教育机构中进行,旨在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在其经常居住地之外开展心理、教育和社会干预活动;(8)完成学龄教育任务;(9)郑重警告;(10)收容到具有寄宿制的教育机构中,期限与教学学年相同并允许未成年人在每周末和学校假期期间回家。⑻ 
 
  由此可见,法国有关“社区矫正”或“监禁刑替代措施”的制度有着比较充分的理论基础,该制度的设立一方面受到英美国家相关制度的影响,一方面也迫于国内监狱人满为患形势的需要。法国尚没有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统一立法,有关社区矫正措施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涉及刑罚制度和刑罚执行的规定中。从监禁刑的替代措施角度看,法国刑事法官针对犯罪人的犯罪性质和人身危险性可以采取较为多样的非监禁措施代替监禁刑对犯罪人进行矫正,从而更有利于其回归社会。而且社区矫正的实施是在司法机关或司法部狱政部门的监督之下由社会参与和协助完成的。另外,同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制度相比,法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更为丰富和详尽。这些对于正在建设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我国可以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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