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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
建立强制戒毒人员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5-6-9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406   收藏(0)

    社会适应性考验是在四川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常青藤戒毒康复模式”中提出,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戒毒期满前有条件地提前放回到社会中接受社会实际生活考验,检验戒毒成效的制度。具有创新和探索意义。

    一、社会适应性考验制度解析

    在四川省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常青藤戒毒康复模式中,社会适应性考验制度被放在巩固期当中(模式分为脱毒期、康复期、巩固期)。对于获得6个以上行政表扬奖励,处于巩固期,诊断评估分数在90-95分之间,家庭健全具备帮教条件,社区接收且当地派出所同意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社会适应性考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每周回所一次并接受监督检查,称周回归;在连续周回归一个月以上,考核合格的学员可以实行月回归,即每月回所一次接受监督检查,直至强制隔离戒毒期满。设计该项制度源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的1个月是复吸高发时段,社会适应性考验仿佛一把利剑悬在戒毒人员头上,其复吸毒品后随时面临收回所内并加重处罚的危险;二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长期封闭生活,缺乏同社会接触,多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面临社会适应不良,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前回到家庭、单位和社会有利于缓解这类情况,三是社会适应性考验能直接反映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工作成果,能帮助民警改进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

   社会适应性考验自2010年实施以来,截至2011年4月共有52人参加周回归和月回归考验,其中有10人在考验过程中失败(9人尿检不合格,1人未按时回所),回归考验期间操守保持率81%,

    二、建立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的原因

    (一)弥补周回归、月回归制度的不足

   周回归、月回归制度是社会适应性考验设想的具体体现,具有其优点,但在实践工作中存在许多不足。主要问题是:回归考验对参加学员条件要求较高,无法覆盖大部分戒毒学员。例如,周回归要求戒毒学员具有6个以上行政表扬奖励,家庭健全且具备较强的帮教能力;家庭所在地基层政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同意(还要提供派出所经办人员警官证复印件),出于路途和安全稳定的考虑,原则上仅同意成都、绵阳周边县、市的学员参加周回归和月回归。分析上述条件,强戒人员要达到上述条件确属相当不易,一是在家庭帮教方面,大多数戒毒学员家庭破碎或深受其吸毒带来的危害,大多不愿管,家庭帮教能力较为缺乏。尤其在绵阳强制隔离戒毒所,一半以上是收容的凉山彝族地区学员,他们大多系“三无”人员(无接见、无汇款、无信件)家庭帮教能力几乎为零,满足该项条件的学员较少。二是对戒毒人员家庭条件及居住范围方面要求高。源于强制隔离戒毒所自身监控能力,目前只能批准绵阳周边及成都附近的戒毒人员参与周回归和月回归,每周回所经费也是家庭一笔不小开支,笔者粗算成都郊县往返一次最少需要150元,乘坐汽车或亲属接送则更贵,这笔费用对部分戒毒人员家庭来说负担较重。而且该制度对于凉山籍学员来说无实际意义。因此,周回归、月回归制度的不足催生了建立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的需要。

   (二)有利于实现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的社会性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离不开家庭、社会、政府的大力支持,强戒工作既需要同社会“隔离”,更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建立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是戒毒工作社会开放性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馈戒毒工作效果。在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中,强戒人员处于开放性的环境中,表现情况处于强戒所直接掌握中,有利于强戒所第一时间掌握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措施。其次,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参与强制隔离戒毒工作,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的建设主要设想是要依靠各级地方政府、社区、公安派出所的协作和支持,同时考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引人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其中。在形成工作机制后社会各界将提供自身资源参与到戒毒工作中来。最后,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将有利于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具有过渡功能,它可以提供临时住宿和就业指导,是戒毒人员的中转站。同时,由于戒毒人员是在法定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内开展社会适应性考验,如果在考验期复吸可能面临最长达一年的延期处罚,这使得戒毒人员慎重考虑其行为,因而能在出所后的高危期内形成对戒毒学员的保护和制约,帮助戒毒人员实现软着陆,进而实现顺利回归社会。

   (三)有利于加强同其他戒毒制度的衔接

   《禁毒法》及《戒毒条例》制定和完善了社区戒毒制度和戒毒康复制度,体现了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和其他部门戒毒工作的衔接和配合。但无论是社区戒毒还是戒毒康复,其完善和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建立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有利于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同社区戒毒和戒毒康复制度的衔接。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还可以选建在社区戒毒机构或戒毒康复机构当中,依托社区戒毒制度或实体部门参与对戒毒人员的监督和考核,有关部门可以借此充分了解辖区内戒毒人员情况,提前制定针对性措施,帮助回归人员实现顺利过渡。其次,对于部分“三无”或凉山偏远地区的戒毒人员,可以依托戒毒康复机构,帮助戒毒人员实现回归前的过渡,实现就业和过渡安置。

     三、建立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的基本构想

    (一)建立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的可行性分析

   1.理论分析。常青藤戒毒康复模式为社会适应性考验提供了理论支撑。近三年来的社会适应性考验的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制度具有一定的科学性,符合戒毒人员的戒毒客观规律,能帮助强戒人员顺利适应社会。建立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是在此理论和实践上的发展和完善。从国际国内的戒毒工作发展趋势来看,重视后续照管、强化善后辅导、建立中途机构或过渡制度是戒毒工作的大势所趋,而国内这方面的工作还未能充分发展。建立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具备科学性和前沿性。

   2.实践参考。笔者在访问香港自愿戒毒机构时发现,戒毒院不仅提供所内戒毒服务更是为戒毒人员提供最长达一年的出所善后辅导,帮助戒毒人员适应社会,买现顺利过渡。为此,香港戒毒会在全港设立了三间中途宿舍,为戒毒人员提供临时居住、就业指导和戒毒辅导。在我国上海,由政府出资,上海自强服务社运作,也建立了类似的戒毒人员过渡组织,帮助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可以参考上述机构的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实行由政府出资、司法行政系统管理、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在各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内或主要收治区域建设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负责对戒毒人员的监督考察、就业指导和过渡安置。可以说,实践工作的支撑给建立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带来一定的经验,建立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具备可行性。

   (二)所内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的建设要求

   具体来说,所内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基地选址。所内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选址,首先,考虑在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区外,地处城区、交通方便,便于开展劳动项目。同时,还应当考虑戒毒人员安全管理和学习生活。其次,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基地选址可以考虑在管理区内专门开辟区域,建设所内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

   2.管理特征。在管理等级上,所内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要明显区别于普通强戒人员管理区域,在民警直接管理的前提下,充分建立自助组织,实现在民警直接管理下的自助管理。在具体工作制度中可以考虑引人TC(治疗社区)模式,建立等级晋升和淘汰制度,调动戒毒人员积极性。通过聘请成功保持操守的同辈辅导员参与管理工作,树立榜样和带头作用,为稳定同辈辅导员参与所内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帮助其实现就业和过渡,还可以对其发放劳动报酬。另外,还可以探索使用电子手铐等信息化管理措施,在自由活动范围上扩大区域,给予其自由活动的机会,确保其充分接触社会同时又保证场所安全稳定。

   3.教育矫治。采用常青藤戒毒康复模式,主要开展:(1)预防复吸技能训练。制定科学的训练方案,帮助学员掌握具体的预防复吸方法和技巧。(2)职业就业培训。场所成立职业技能教育中心,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支持下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就业服务、创业教育。(3)生活技能训练.通过讲座、工作坊、角色扮演等方式强化自信心、挫折耐受能力、社会交往能力、自我教育与自我控制能力、生存意识、家庭事物处理等方面的教育与训练。鼓励戒毒人员努力参加各类小组活动(包括劳动),培养戒毒人员责任感。

   4.生产经营。所内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必须具备生产经营项目,便于戒毒人员接触社会,适应社会。生产经营项目可以考虑农副产品养殖、洗车场、来料加工、超市、干洗等劳动密集型生产经营项目,通过生产经营让戒毒人员在工作中得到锻炼,学习社会沟通技能,同时还可以通过生产经营补贴部分生活。

   (三)所外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的建设构想

   所外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建设相比所内基地建设来讲涉及部门多,需要政府统一组织和大力投人。一方面,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所外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的建设可以参照国外或香港中途宿舍的建设办法,由政府出资,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在交通方便的主要县市设立实体机构。购买或租用物业建设所外社会适应性考验基地,基地在管理上由各地司法所派出工作人员管理。同时可以聘请专业社工和“过来人”(同辈辅导员)参与自助管理。各强制隔离戒毒所参加周回归的戒毒人员可以在基地实现尿检、训诫谈话、临时住宿、推荐就业等功能。另一方面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依托社区戒毒机构或各地司法所安置帮教部门挂牌建立组织机构,由政府、司法所、派出所派出人员共同对参加回归考验的戒毒人员实施尿检、考察监督等措施,实现回归考验的重要职能,

 

☆作者张卫国 唐旭峰 范富胜 古栩单位:四川省新华劳教所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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