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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提高党执政法治化水平(之一)
发布日期:2015-5-31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120   收藏(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指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强调“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正确理解把握和处理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对于提高党执政法治化水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关系的根本要求及现实意义

  一、深刻总结国法与党规发展的历史轨迹和时代特征。长期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与党规党章制度建设。法治建设方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开启了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新航程,实现了由“人治”向“法制”的第一次飞跃。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的地位和作用得到空前的重视;党的十六大提出,“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并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标志着实现国家治理从“法制”向“法治”的第二次飞跃。党的十八大围绕保障和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的战略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标志国家治理实现由“法治”向“法治现代化”的第三次飞跃,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法治正在成为治国之重器、理政之基石、社会生活之“新常态”。党内规章制度建设方面。我们党在延安红色政权执政13年的革命时期,就把党内规章制度建设提升到重要议事日程,强调“必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就对执行“党规党法”情况报告进行过专题审议。1954年,毛泽东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指出:“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这标志我们党由28年武装夺取政权的伟大实践中以“军事思维、军事政策、武装夺取政权”的方式管党治党,向建立人民民主专政新生政权的“政策思维、群众运动”的方式管党治党的第一次转型。1978年,在总结十年文化大革命“无法无天”沉痛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同志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1990年,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2001年,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讲到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时指出“各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都要严格按照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行事,严格遵守党的纪律”。2011年,胡锦涛同志在讲到党风廉政建设时明确提出“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这标志着我们党由“政策与法制交替运用思维及方式”管党治党向“制度体系思维、惩防并举方式”管党治党的第二次转型。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在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法治中国建设,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的同时,提出加强反腐倡廉党内规章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对八十多年党内规章制度进行系统清理,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把“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正在实现由“制度体系思维、惩防并举”管党治党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体系”管党治党的第三次伟大转型。

  二、剖析了国法与党规发展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党的规章制度体系的产生发展有着共同的物质生活基础。这集中表现在:共同根植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制度和道路;致力于推进依法执政、立法、行政、执法、司法、监督和守法,推进经济法治化、政治法治化、文化法治化、社会法治化、生态文明法治化以及党的制度建设科学化,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国家和平永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承担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中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三、切实把握国法与党规的辩证统一关系。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看,宪法法律是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开放过程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原则、时代使命和基本任务活的灵魂及其定型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特征,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的根本保障。从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实现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法治化现代化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因此,需要理清党纪与国法各自的作用范围和效力。首先,要严格遵守党内立规立章权力行使的边界,党内立规立章必须对国家立法权予以充分的尊重和维护,避免党内立规立章涉及与国家立法权限的冲突。其次,党的规章作为国法的强化与补充要严于国法,并且使宪法法律的原则规定在党的规章具体化,实现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党的协调统一。其三,宪法法律效力及于一切国家权力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依法治党、从严管党治党既要守住“法律底线”,不碰“法律红线”,还要严守党规党纪的“高压线”。其四,国法与党规的核心在于准确界定党规与国法的效力范围。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实现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党的有机统一,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实现依法治党的法治化科学化,从而担当起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因此,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关系,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能力,事关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制度,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现代化建设,事关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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