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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以法治智慧助推全面依法治国
发布日期:2015-5-25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216   收藏(0)

□田福德

  近日,我仔细通读与反复研读了《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不仅深感全书充满法治智慧,科学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一系列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而且从中受到了许多深刻的启发,其中之一就是全面依法治国需要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法治智慧。

  法治智慧有助实现良法善治的理想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习近平总书记在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这一讲话,既充分说明了立法在治国理政中的极端重要性,也反映了立法、治事、治人在层次上的区别,揭示了三者对于智慧的不同需求、与智慧的不同关系,其中“大智立法”表明立法对智慧的需求最大,与智慧的关系最密切。

  立法需要智慧,执法和司法也不例外。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习近平总书记认同此观点,并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予以了引用。为什么天下之事“难于法之必行”呢?这其中有执法司法机关不作为的原因,也与执法司法中的智慧不足有关。“大智立法”意味着立法是智慧的产物,这就内在地要求执法司法也要有智慧,甚至有更大的智慧,否则难免执法司法走形变样。

  立法、执法、司法与智慧的内在联系,形成了法治智慧。如同通常所说的政治智慧,法治智慧是人类智慧的一个具体形态,是人类智慧在法治领域的凝结与体现。法治智慧不同于通常所说的法治知识。著名哲学家杜威曾说:“智慧与知识不同,智慧是应用已知的去明确地指导人生事物之能力”。大体而言,智慧以知识为基础,但不同于知识,知识侧重认识世界,智慧则不限于认识世界,而是更加注重改造世界;知识主要与智力有关,智慧除与智力有关外,更与能力有关;知识通常以多少评价,智慧除此之外,很多时候还用高低评价。

  具体到法治智慧而言,它固然离不开法治知识,但其关键不是有多少法治知识,而是善于运用这些知识去解决问题;它不是故弄玄虚、故作高深,要害不在于“要不要法治”,而是在要法治的基础上“怎么样行法治”“怎么样实现法治”,即如何恰当乃至巧妙地立法、执法、司法,实现良法善治的理想。

  法治智慧之妙,源于其尊重人在法治中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法治是使人类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是法治的集中标志。法治要求约束个人行为,特别是领导干部行为,将公共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无论法律的制定还是实施,都是由人完成的,离不开领导干部的努力。法治限制权力与约束领导干部行为,但从不否定权力与领导干部的重要作用。法治智慧既尊重法律权威,又尊重人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作用,有利于实现人法和谐、发挥人与法两个积极性,促进领导干部更好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地贯彻落实四中全会明确要求的“三统一四善于”,最大限度发挥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的关键推动作用,最大限度减少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的破坏作用。

  法治智慧利于解决涉法大问题难问题新问题

  作为人类智慧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智慧也具有特别重要的价值,常常在解决涉法的大问题、难问题、新问题方面带来“豁然开朗”“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景象。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习近平总书记立足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来谈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揭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意义。“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既需要汗水,也需要智慧,尤其需要找准切入点、着力点,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切忌就法治谈法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是一个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在这样的国情下全面依法治国,绝非举手之劳,其中一个重要课题就是需要付出艰辛努力去处理好一系列复杂的关系,如法治与政治的关系,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权力集中与权力分工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维权与维稳的关系……诸如此类的关系,难以想象可以在缺乏法治智慧的条件下处理好。此外,全面依法治国也不可能一帆风顺,相反会遭遇重重困难乃至阻力。特别是在约束公共权力方面,以权压法现象屡见不鲜。从法治环节看,无论立法、执法、司法还是普法,都面临很多现实难题,如媒体多次报道的执行难。通常认为,智慧与知识存在一个重要区别,即知识往往在复杂疑难问题面前束手无策,智慧则有助于把复杂疑难问题简单化。这一点也适用于法治领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面对的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说明全面依法治国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也有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依法治国必须顺应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在法治资源有限、法治本身具有一定局限性的条件下,如何满足转型期人民群众对法治越来越高的要求,顺利解决新问题,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绕不过的一道大坎。前苏联著名作家高尔基和德国诗人歌德曾经分别说过:“相信智慧,那您就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主宰世界的有三个要素,那就是智慧、光辉和力量!”解决涉及法治的新问题,需要借力法治智慧。

  法治智慧让全面依法治国提速提质提效提神

  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以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同样需要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智慧,倚重法治智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是最好的老师。”“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我国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法律传统源远流长,自成一体。一些法律史专家认为,为了适应华夏民族遭遇的特定生存环境和解决华夏政治共同体面临的特定社会问题,中华法律文化形成了尊重天道法则、谦抑政治权力、从严控制官吏、尊重基本人性、尊重民间自治、尊重民间契约、尊重民间规约及风俗习惯等一系列出色的法律智慧。这种认识是客观的。传统是我们的根与血脉。我们不能在传统法制上妄自菲薄,而应仔细梳理传统法制成败得失,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古为今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都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俗话说:“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我们既要有文化自信、制度自信,不妄自菲薄、不自惭形秽,又要有世界眼光与开阔胸襟,学习借鉴国外法治智慧,不能关起门来搞法治,切忌夜郎自大、孤芳自赏、孤陋寡闻、因循守旧。同时,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中外法治存在许多重大区别,切不可迷信国外法治智慧,简单的拿来主义、照搬照抄没有前途,“全盘西化”与“全面移植”更是邪路。要坚持从我国法治建设实际出发,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国外法治智慧,做到洋为中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全面依法治国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尤其需要法治智慧,但无论在前人那里还是国外那里都找不到标准答案,只能立足国情,更加尊重干部群众的首创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推进法治实践,并在此基础上总结提炼,形成更多体现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民族特色的法治智慧,丰富发展已有的法治智慧。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法治智慧具有强烈的应用性、实践性。全面依法治国,无时不需法治智慧,无处不需法治智慧。为此,我们应该将法治智慧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与全方位,形成通过运用法治智慧,让全面依法治国“提速”“提质”“提效”“提神”的新局面。

  “提速”,就是要以法治智慧提高全面依法治国的速度,加快破解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层次障碍,加快推进依法治国,从根本上防止依法治国推进缓慢甚至停滞的现象。

  “提质”,就是要以法治智慧提高全面依法治国的质量,包括立法质量、执法质量、司法质量,从根本上改变法制数量可观但法治质量不容乐观的现象,促进我国从法治大国走向法治强国。

  “提效”,就是要以法治智慧提高全面依法治国的效益,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根本上解决信访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关系不信法、涉法涉诉信访数居高不下等现象。

  “提神”,就是要以法治智慧提高全面依法治国的“精气神”,让依法治国更加生动与鲜活,更加具有特色与风格,更加具有吸引力、感召力,从根本上促进法治中国的早日建成。

  (作者系湖南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湖南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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