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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法治社会六大特征
发布日期:2015-5-25  发布人:匿名  访问人数:1160   收藏(0)

——人民性,就是法治社会建设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是由当代中国的社会性质、执政党的宗旨和宪法的属性所决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这就使得我国的法治是人民的法治。法治建设是为了人民、保护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人民群众通过多种形式、多样渠道广泛参与社会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中的主体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普遍性,就是法治社会建设使法律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整个社会按照法律规范运行。任何组织、机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维护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

  ——系统性,就是法治社会建设是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通过科学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通过严格执法,确保法律有效实施;通过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全民守法,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和意识。

  ——全面性,就是法治社会建设既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在内的全方位、立体型地厉行法治,也包括心灵、价值、行为、秩序、制度全面体现法治精神、法治规范和法治要求。

  ——平等性,就是法治社会建设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正性,就是法治社会建设以促进公平正义为根本依归。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切实做到良法善治。

  (本文摘编自国务院研究室原主任、国家行政学院原党委书记魏礼群在第五届中国社会治理论坛发表的主旨演讲)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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