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读史使人明智。从事监狱工作已经四年多了,不敢轻言有爱,但也想把这份工作做好,做成一件可以有所悟、有所得、终生托付的事业。工作之余,常在日常杂务之间,思考几个关于监狱的基本问题。监狱是什么?过去的监狱是如何衍生发展的?未来的监狱会是什么样的?这个看起来有些哲学意味的问题,确是做好监狱工作的基本认知。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就形成了一个监狱工作者的基本价值观,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模式,不可谓不重要。为此,笔者隔三差五、零零散散读一些监狱理论方面的书籍,希望从书中找到问题的若干答案。近日,读了一本《中国监狱史》,蜻蜓点水地读过,留下几点对中国监狱特点的体会,记之如下。
一、 功能重叠,地位附属
监狱作为物质形态的存在,历史悠久,但逐步具备现代监狱功能却是近代以后的事情,在我国则是清末新政时期进行狱政改良以后的事情。现代监狱主要关押已决犯,是执行监禁刑的场所,以感化教育为基本价值追求,监狱机关和管理人员专门化、专业化,成为具有系统化独立形态的司法机构。现代监狱中主要关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通过限制自由和“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 等途径,承担隔离犯罪和进行再犯罪预防的功能。现代监狱尤其是法治完善国家的监狱是公检法之外的独立中立机构,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法定职能、独立运行制度。
古代监狱则不然。古代监狱主要关押未决犯和劳役犯,“承担着现代法律制度中的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多种功能”。 由于将已决犯和未决犯混合关押,古代监狱承担着比现代社会更复杂的功用,职能也更为含混,缺乏独立性。同时,由于中国古代刑罚的宣告权和执行权往往是一体的,古代监狱并没有独立的地位。在行政权司法权一体化主导的体制下,古代监狱作为一个附属机构,始终依附于行政机构,处于社会管理体系中的末流地位。除了中央政府出于各种需要设立独立或半独立的监狱,在州县尤其是县一级监狱大多是署衙的附属设置。
监狱地位之不高,从古代监狱的官吏选拔使用中也可见一二。古代监狱主管官员位卑任重,担任此职基本就是另谋他职的踏板,过渡而已,绝对不肯久任。即使是主管中央监狱的“刑部提牢一职,管理南北两监,事繁责重,称难治焉”,“人生仕宦,别官尚可久居,惟提牢只此一年。” 而狱内看守狱卒又称“禁卒”,则是皂隶中隶卒的一种,“皆为贱役”。“地位低下,收入低微,上自皇帝,下至百姓,无不痛恨而鄙夷之,甚至被削籍逐出家门,禁入宗祠,” 子女不得参加科举,世代无翻身之日。待遇如此,担任监狱官吏,尤其是长期在一线从事狱政事务的狱吏,若不是苦于生计,断不会对监狱职业有太多好感。所以,由于我国古代监狱从机构设置到人员编制都是处于边缘状态,监狱运行绝大多数时间处于不被统治阶层重视、管理失序的状态就不足为奇了。
二、 幽闭思愆,明刑弼教
我国古代治狱思想中自古就有施以仁恩,使身系监狱中的犯人思过从善的精神。周朝的嘉石拘役就寓有坐石反省、自我悔悟的目的。《周礼•秋官•思圜》中对圜土的注释:“东方主规,规主仁恩,凡断狱以仁恩求之,故圜也。”东汉学者应劭在《风俗通义》中解释囹圄时提到:“圄,与也。令人幽闭思衍,改恶从善,因原之也。”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狱考》中曾经有过论述:古代监狱命名设狱的本意并不仅在于对人进行惩罚,“其幽闭思衍改恶从善,以感化为宗旨,尤与近世新学说相合”。
让犯人在狱中反省己身,改过从善是与我国古代社会“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德治思想紧密相联的。“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是我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集中概括。 西周时期周公提出的“明德慎罚”思想,先秦儒家以孔子为代表,“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 提出刑狱应贯彻“德主刑辅”的思想,强调刑罚的教化作用,提出要以“礼”作为适用刑罚的指导,“出乎礼即入乎刑”, 经过汉唐宋明清的发展,逐步形成了德刑并举,把德礼教化作为政治统治的根本手段,刑罚是政治教化的辅助手段的刑罚法律思想。明刑弼教在治狱过程中就体现为刑罚得中、宽猛适度的原则,由此产生了恤刑悯囚、恤狱悯下的制度。
三、身份量刑,等级处遇
我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封建等级制度为基本制度的社会组织形态。在司法领域,处于不同阶级、阶层甚至不同族群的社会人群,在定罪量刑、行刑处遇均加以区别对待,形成与社会等级制度相一致的差别行刑机制。比如,衍生于周礼,成熟于隋唐时期的“八议”制度,对于出身封建贵族官僚的“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阶层,给与“议、请、减、赎、当、免之法”的减免刑特权。 “八议”制度是基于阶级身份赋予的减免刑特权,在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还往往会基于民族歧视建立维护民族不平等制度的差异刑罚。比如辽金夏等国的法律制度都规定了对治下汉民族的差别刑罚制度,到了元朝将辖内民众分为四等: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在刑罚适用中明确规定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政策。如元朝法律规定: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只是“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而汉人在同等情况下打死蒙古人,就立即处死,还要照付烧埋银。
在监狱处遇中,因身份阶级差别形成的等级处遇就更不胜枚举了。在晚清刑部提牢主事赵舒翘编著的《提牢备考》中就明确记载 “囚应禁而不禁律”, 第四条规定,徒犯以上官员犯公私罪的,散禁。在功臣应禁、亲人入视律中规定:功臣及五品以上文武官员犯罪应监禁的,准许其亲属入监探视。康熙十年还专门颁布禁令:“文武官员犯罪锁禁锁拿永行禁止。”明确规定了对入狱官员的处遇优待。再比如,清朝满族宗室、显贵、旗人罪犯专门拘押于特殊衙门附设的监狱,不与汉人或其他民族的囚犯混押,其所受的刑罚和在狱中的待遇,有所优待和宽缓。如旗人罪犯免除发遣苦役,以鞭责或枷号代刑。对于旗人、官员、宗室罪犯不得采用锁禁夹责。《古今图书集成》中载有康熙九年题准:“凡官员将旗下人擅用夹责者降一级调用。”宗室觉罗犯了轻罪可以折罚养赡钱粮,重犯可以圈禁折罚。在圈禁中一般较为自由,生活待遇也很优厚。宗室觉罗判处绞斩监候者,准予减等缓决。这样,就在法律和狱制上保证了旗人、宗室、贵族的特权,鲜明反映了清朝在狱制上的民族统治特色。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罚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公平正义在现代社会的基础底线。很显然,中国古代监狱没有这样一个基本的公平正义的精神。虽然我们在古装剧里常常看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清官口号,但同罪不同罚、同罚不同处遇,恐怕也是基本的事实。我们在研究古代监狱的时候,尤其要注意批判这些制度化、法制化的不平等和特权保护,并在精神上确立同法同罪同罚同处遇的思想,以之作为我们现代监狱执法行刑的基本精神。
四、宽猛相济,外仁内刻
古代治狱思想主要还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延续了自儒家 “宽猛相济” 执政思想衍伸而来的刑罚思想。即世事太平,宽缓刑罚;世事纷乱,重用刑罚。一宽一猛,刚柔相济,就可达到天下大治。 这一思想被监狱管理者奉为治狱圭臬,代有论述。《提牢备考》卷三章程考中就写道:“治狱之道,防范与体恤二者不可偏废。若只知体恤而不知防范,必致另滋事端,爱之过以害之也。” 但是,我国古代监狱治狱问题明显存在理念先行、行动滞后的脱节现象,治狱理念讲究宽厚悯恤,但治狱工作外仁内刻。《清史稿》的刑法志在开篇就较多列举了明代的厂卫、廷杖、汉唐的酷吏暴政,认为列朝刑政“不尽清明”,治狱者“不尽仁恕"的事实。虽然史书常有记载最高统治者三令五申省刑清狱,严禁受贿私刑,然而封建狱政弊病丛生,法规与实践的矛盾十分严重。清朝散文大家、曾官至侍郎的方苞,在他的《狱中杂记》中描述,“而狱中为老监者四,监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极有窗以达气。旁四室则无之,而系囚常二百馀。每薄暮下管键,矢溺皆闭其中,与饮食之气相薄。又隆冬,贫者席地而卧,春气动,鲜不疫矣。狱中成法,质明启钥,方夜中,生人与死者并踵顶而卧,无可旋避,此所以染者众也。”堂堂刑部监狱,牢房狭窄,且无窗户,罪犯超押,卫生状况极差,几乎没有医疗保健设施,疫病横行,那些地方监狱的设施和管理条件就可想而知。而且,普遍存在滥用刑具的问题,囚犯“不问罪之有无,必械手足” 。甚至木笼、大镣、重枷交相使用。以上种种记录证明,中国古代监狱曾经在封建制度发展的巅峰时期,有意蕴深远的悲悯德化的治狱思想,有完备细致的管理稽核制度,但是,毕竟社会发展中的人道文明精神还没有达到那样一个阶段,很多思想不能实现,很多制度流于形式,因此,用现代标准来审视,实际运行中的古代监狱到处可以看到野蛮落后、粗暴残忍的地方。
这也许就是中国古代监狱的现实。
五、小结
现代监狱的产生有两个重要的标志,一是自由刑取代死刑、肉刑和流放等刑罚,成为主要刑罚方式,二是单纯的惩罚观念退居其次,教育矫正的理念主导监狱管理。因此,近代意义的监狱出现在16世纪的西欧,英国1557年设立的布莱德威尔矫正院、荷兰1595年建立的阿姆斯特丹监狱,都是近代监狱的代表。关于矫正的理念和基于自由刑思想的监狱管理制度从这一时期诞生,并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但监狱步入现代,则是伴随着18世纪中叶的监狱改良运动开始的,英国的约翰•霍华德、罗马教皇克里门斯十一世和比利时子爵威廉十四世是这些改良运动的代表人物。经过了三百多年的发展,现代监狱已经成为非常丰富的社会实践,在世界各国都有很多创新、发展和共识。归纳现代监狱的治狱理念,已经出现了人道、文明、科学等旗帜性的共识理念,而这些理念是中国古代监狱中所没有,甚至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也很难生长出来的文化要素,我们在读监狱发展史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这些现代文明因子,深刻加以理解、全面予以阐释,这对中国监狱发展更有启发意义。
作者:宫照军